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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装配式建设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3-12-15 15:47:50 来源: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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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23〕4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湛府规〔2018〕5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购买已取得《湛江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书》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商品住房予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预评价为基本级、A级标准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在现行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10%确定;职工购买预评价为AA、AAA级标准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在现行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确定。

  二、已享受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的职工,贷款额度上浮优惠不叠加执行,可自行选择其中一项优惠。装配式建筑商品住房转为二手房交易时,仍按普通商品住房受理,贷款额度不再上浮。 

  三、本通知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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