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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2-20 15:45:59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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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20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 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日


湛江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或者因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包括建设工程和其他处置措施。具体包括: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林业、防火等的抢险整治工程;

  (二)水利、排水、供水、治污、疏浚等公共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应对紧急防洪、排涝、疏浚、水污染事故等的抢险整治工程;

  (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治理工程;

  (四)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环卫、交通、通信、供电、燃气、人防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

  (五)应对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引起的火灾、爆炸、

  泄露、中毒等情形而必须采取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的抢险救灾工程;

  (七)紧急救治场所、集中隔离场所、检验检测场所、药物研发和生产场所、应急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等公共设施工程;

  (八)其他因突发事件引发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必须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一)具有可预见性、可以纳入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的建设工程;

  (二)在可以预见的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完成招投标的工程;

  (三)突发事件的威胁或者危害已经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的;

  (四)日常维护修复工程,为预防日常性、长远性自然灾害而建设或者修复的工程。

  第五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分级管理、规范有序、注重效率、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督、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所属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是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组织实施,应当强化本部门实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做好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合同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建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发改、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第八条 成立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其他相关部门作为成员的市级现场指挥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市级现场指挥部集体决策确定。

  未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和意见,报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确定。

  (二)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紧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确定。

  险情紧急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时,项目主管部门可先行采取应对措施紧急避险,24小时内按上述程序进行补报。

  联席会议和市级现场指挥部所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事项涉及到其他职能或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职能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 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应根据下列审议材料:

  (一)工程名称、施工范围和工程建设内容、计划完成工期、工程费用估算等基本情况说明;

  (二)工程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必要的说明、证明材料。

  工程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5名以上行业和应急领域的专家意见。

  项目主管部门提请联席会议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部门意见;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部门意见和联席会议纪要。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可以不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可直接编制项目概(预)算报审批部门批复,依法需办理用地、规划等审批手续的各审批部门应当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不立即组织实施将发生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工程验收前或者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不进行招投标的,直接确定承包单位。依法不进行招标的,负责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市级现场指挥部或联席会议应当将认定意见书面报送同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招标原则选取具备相应资质、诚信综合评价良好的工程队伍,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

  根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性质,原则上储备库应当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园林、水利水务、交通建设、自然灾害综合防治工程等类别,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应急抢险工程的性质及实际需要设立和调整储备库类别。各类别储备库中,可按需分别设立勘察(勘查)、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专业储备库。除特殊专业工程外,储备库中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储备的数量应当不少于3家(含3家),施工单位应当不少于5家(含5家)。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储备库工程队伍的信用、服务进行跟踪评价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储备库名单。

  第十三条 经确定实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参建队伍储备库信息管理服务平台通过随机抽取、轮候等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队伍。

  为应对突发事件发生而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市级现场指挥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从储备库中摇珠产生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队伍。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十四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工期、验收标准以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或者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要制定专门的安全实施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 建设、勘察(勘查)、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依法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建设日常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并对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不得化整为零、拆分实施,不得与非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合并实施。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原则上不得合并实施;确需合并实施的,应当按照效率优先、资源最优化原则,结合工程性质,科学、合理确定合并实施范围。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按照合并后的估算财政投资总额确定。

  拟合并实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资料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实施计划。                            

  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主持,验收结论作为审查或者财政投资评审依据。

  第二十条 使用县(市、区)级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

  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档案由项目主管部门保存,年限为二十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本办法所称严重危害包括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较大损失或者巨大社会影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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