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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19期政府公报(总第102期)

时间:2022-12-15 10:18:22 来源:湛江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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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

  湛府规〔202213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科学绿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函〔2022107 

  市政府部门文件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修改《湛江市“粤菜师傅”培训载体设立和资助实施办法》(湛部规202139)标题的通知

  湛人社〔2022183 

  中共湛江市委组织部中共湛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湛江市促进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就业办法(试行)》(湛部规202129)标题的通知

  湛人社〔2022228 

  关于印发《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乡村振兴局关于湛江市市级示范性

  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人社〔2022〕240 号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22〕18号 

  湛江市商务局湛江市投资促进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商务局湛江市投资促进局关于精准支持湛江空港经济区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商务〔2022364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湛江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科〔2022〕120号 

  湛江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湛卫〔2022〕13号 


  政策解读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乡村振兴局关于湛江市市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湛江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的政策解读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

湛府规〔2022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21115

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地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加快工程建设、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全面实施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招标公告应当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在各个平台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均应保持一致。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评审委员会评审信息、资格审查不合格名单、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定标方法、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对我市进入异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项目,应当依照我市有关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对于取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意见的工程项目,在满足技术条件、确认投标人资质等级和确定项目造价的情况下,推行招标条件承诺制,允许招标人在提交自行承担招标失败等风险的书面承诺后,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严格承诺制后续管理措施,未取得必要审批文件的,不得开展招标项目的建设活动。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技术管理特点、合同履行需求,设置与项目实际相匹配投标资格和评标加分条件,不得设置超出招标项目本身规模和质量标准的业绩和奖项要求。市政道路、学校、普通办公楼等技术通用类项目原则不设置国家级奖项加分,如需设置,须报市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处理。

  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设置同时兼备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二)资格条件要求2个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勘察设计招标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或融资担保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施工招标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监理、勘察、设计招标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招标人在评标结果中应公开公示投标保证信息。大力推广银行保函、保险等非现金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加快推进电子保函。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予以限制:

  (一)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揽业务的;

  (二)依法应当限制投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的,招标人可以通过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予以限制:

  (一)因拖欠工人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本市主管部门通报或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

  (二)投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之前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被取消项目投标资格,在被取消资格期限内的;

  (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禁止该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五)依法可以限制投标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相对方不诚信行为和不充分履约行为达到列明的程度后,拒绝对方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招标人拒绝对方参与后续工程投标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或者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并抄送市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属于投标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可以引用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引用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应当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引用的货物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当具有可选择性。

  第十三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无法提供专业工程的图纸或者工程量清单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暂估该部分工程的造价,并明确暂估价部分工程的定价方法或者结算原则,但暂估部分的工程估价累计不得超过本工程按照图纸计算的建安工程造价的15%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总承包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暂估价项目及其招标主体,以及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招标人不得随意延期开标、暂停或终止招标,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开标、暂停或终止招标,招标人应当书面充分说明原因,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出有关公告。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办法,具体如下:

  (一)简易评标法。是指对投资较少的一般工程项目,或者邀请招标项目,只对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方法;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以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候选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三)综合评估法。是指在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因素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估后,按综合评估的结果由优到劣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本市范围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人数不能满足评标需要时,缺额专家应当从其他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补充确定。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评标专家独立评审意见;

  (二)评标委员会集体意见;

  (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名单(如有);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一般情况,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同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对管理能力强、决策约束制度完善、有持续建设任务的建设单位实施的大型、技术复杂的重点项目,采用评定分离制度,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和推荐候选人名单(不排序)自主确定中标人。当有效投标人在19家以下,定标候选人为3家;当有效投标人在20家以上,定标候选人不超过有效投标人数量的20%,且为37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评标和定标原则予以明确,并在相关报告中详细说明评标和定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一般不对定标候选人进行排序,但可以指出各定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

  第十九条 对实行评定分离制度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并自评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入同一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定标。招标人可以采用下列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一)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服务类项目不得采用最低投标报价的方式定标;

  (二)票决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均应有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采用集体议事法定标的,定标委员会组长应当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条 对实行评定分离制度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定标委员会运行过程中的管理、监督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业主或者使用单位及其上下级机构的相关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中产生,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于定标当日从2倍以上的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从本单位直接指定一名定标委员会成员。

  招标人还应当组建不少于3人的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定标委员会的讨论。定标活动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的,监督小组应当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实行评定分离制度的工程项目,定标委员会在定标时可以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就投标文件进行质询,对应的质询评价报告可作为定标的参考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实行评定分离制度的工程项目,定标委员会成员确认并签署定标结果后,将定标报告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定标报告参照评标报告内容编写。

  第二十三条 对实行评定分离制度的工程项目,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从评审合格的其他投标人中采用原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由原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三)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通过检查、随机抽查、现场监督、网络在线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应当及时收集、妥善保存招标投标过程的材料和信息,交易现场监控音、视频应当完整、连续,保存期限不低于一年;应当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招标投标的举报投诉和违法行为;不得行使行政审批等管理职能。  

  第二十六条 对专家在评标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该招标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将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情况告知专家所在专家库的管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应当包括:

  (一)开标记录、暗标编号记录、专家抽取记录等相关招标投标过程记录资料;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成员资料;

  (三)评标结果;

  (四)定标委员会的组成及成员资料(如有);

  (五)定标结果(如有);

  (六)中标通知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与中标人签订招标项目的承包合同,加强对中标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的考勤管理,约束中标人自觉履行投标承诺。招标人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者结束后,对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情况开展履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市行业主管部门,经核实后进行通报,实现各招标人履约评价信息共享,作为招标人择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取消中标人25年内参加本市行政区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承诺履行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义务,不得擅自更换施工、工程总承包、监理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或降低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能力标准。

  中标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应经招标人核实和书面同意,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除了已完工待验的项目,其更换后的人员应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人员的主要条件一致或更优。更换后人员的从业资格等级、职称、业绩、奖项等按原项目评标评审方法评分低于被替换人员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

  (一)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二)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无法履行职责的;

  (三)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四)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负责人不称职或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五)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任职企业的;

  (六)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导致2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七)死亡的。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进行处理:

  (一)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从事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在同一项目为两个以上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

  (三)因编制招标文件造成招标投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或在招标活动中显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在招标代理活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企业诚信管理机制,及时制定企业信用管理有关规定,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信用评价等信用信息。工程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是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资格审查、筛选入围名单、推荐和确定中标人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作出具体约定。鼓励有持续建设任务、管理制度完善的建设单位,培育建立本单位的招标人员队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三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或者责令整改,必要时可以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异议和投诉,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本项目招标监管部门投诉。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的投诉,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处理活动须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开展。投诉人应当采用实名书面投诉,未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不予受理。

  投诉人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的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经查实后,将按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第三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在处理招标文件合法性问题、投诉行为等过程中,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的,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出具的评审意见可以作为处理合法性问题、投诉的参考依据。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过程中,除自行调查取证外,也可以向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调取其掌握的相关证据并作为查处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招标人不按本规定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监督小组的;

  (二)定标监督小组非法干预定标的;

  (三)定标委员会、定标监督小组擅离职守的;

  (四)定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定标,存在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

  (五)定标委员会、定标监督小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以及定标监督小组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或对自身行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予以约谈等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22121日起施行。《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湛府规〔202012号)同时予以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科学绿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科学绿化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3

湛江市科学绿化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48),切实加强国土绿化工作,推动我市城乡绿化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ー、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全面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增强森林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推进建设“红树林之城”、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建设美丽湛江提供生态保障。

  ()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绿化空间。科学制定绿化相关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合理留足国土绿化空间,满足城乡生态安全、市民健康、美丽宜居要求。

  2.保护优先,留住美丽乡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保护好古树名木、天然次生林、红树林、沿海防护林等林木;加大对城市乔灌草、绿地、湿地系统保护,特别是强化对古树大树保护,留住更多城市记忆。

  3.因地制宜,适地适绿。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合理选择绿化树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和自然恢复相结合,构建健康稳定的城乡绿化生态系统。

  4.节俭为先,以人为本。遵循生态系统内在规律,节俭务实推进城乡绿化,以人民为中心,鼓励公众参与,营造共建共享氛围,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5.高质量发展,增强生态效能。以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碳汇能力为重点,着力提升森林生态功能,推动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

  ()工作目标。

  持续推进雷州半岛生态修复,因地制宜开展科学绿化,持续增加森林面积,稳步提高森林质量,着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森林覆盖率保持稳定。到2025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23.11%以上,森林蓄积量达到1678万立方米。城乡绿化美化持续优化,构建生态优美、绿色宜居的城乡生态环境。到2025年,湛江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1%以上,城区乡土适生植物使用率达80%以上。

  富民产业融合发展,探索推进碳普惠项目生态产品实现价值途径,加快培育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省级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和具有强示范效应的森林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绿色生态新业态。到2025年,全市林业产业总产值达280亿元。

  二、工作任务

  (一)科学编制绿化规划。

  开展《雷州半岛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修编)、《湛江市红树林保护修复规划(20212025年)》、《广东省湛江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212030年)等绿化相关规划编制,采用统一底数底图,将绿化内容相应纳入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相关规划中,并叠加至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多规合一。绿化相关规划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按照国土空间管控要求,合理划定规划范围,明确绿化发展目标,确保综合目标满足生态景观、经济效益、安全宜居等要求。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绿化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合理安排绿化用地。

  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结构、土地适宜性等因素,均衡森林、绿地分布,科学确定绿化用地,实行精准化管理。以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灾损林地草地、低质低效林为主开展绿化,有序推进桉树纯林改造。结合城市扩容提质,采取拆违建绿、留白增绿、见缝插绿、立体植绿等方式增加城市绿地绿量。结合实施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利用废弃闲置土地增加乡村绿地。统筹交通、水利等主体工程与绿化工程同步推进,依法依规开展铁路、公路、江河沿岸、湖库周边等区域绿化建设。坚守耕地红线,严禁违规占用耕地造林绿化,严禁开山造地、填湖造景,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科学选择绿化树种。

  依据植树造林的立地条件,按照适地适树原则,合理选择绿化树种。根据湛江地区台风频发、夏季气温高、光照强的特点,城市绿化应选择抗风性强、遮荫效果好、兼顾景观需要的乡土树种,审慎使用外来树种;乡村和山地绿化提倡选用乡土树种、珍贵树种、热带树种等多树种营造混交林,逐步恢复雷州半岛热带季雨林地带性植被。在不影响防洪和水利工程安全前提下,江河沿岸、湖泊水库周围要优先选用根系发达、固土保水能力强的树种。沿海防护林建设要选择耐盐碱、耐瘦瘠、抗风能力强的树种。红树林造林要优先选择白骨壤、桐花树、秋茄、红海榄等本土树种,严控引入外来红树林树种。公路绿化应符合公路环境条件,选择安全性强、吸尘降噪、景观功能好的树种,并注重乔灌的合理搭配。大力提倡实生苗造林,提高林木良种使用率。科学布局,加大乡土树种(含红树林)种苗基地和保障性苗圃建设力度。(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扎实开展生态保护修复。

  深入实施《雷州半岛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修编),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十四五”期间,计划完成恢复热带季雨林1667公顷,桉树纯林改造4000公顷,营造高质量水源林3725公顷,修复沿海基干林带1000公顷,实施矿山生态修复治理2066.7公顷,建设碧道287公里,完成土壤酸化耕地治理4000公顷。科学开展红树林保护修复,20202025年计划新造红树林2813公顷,现有红树林修复1370公顷。加快编制《湛江市红树林保护修复规划(20212025年)》,在雷州市等地建设万亩红树林修复示范区,开展红树林种植和水产养殖耦合发展试点,协同发挥红树林生态效益和水产养殖经济效益。开展红树林自然教育,适度发展红树林观光、旅游,发挥红树林生态服务功能。开展红树林、海洋生物、鸟类、水质等生态系统动态监测,建立红树林资源数据库。挖掘湛江红树林文化,打造“红树林之城”。(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委宣传部、中林集团雷州林业局有限公司、湛江农垦局、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因地制宜开展城市绿化。

  一是有序开展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全面推进城市绿化增量提质。二是打造活力普惠的美丽公园,构建完善“生态公园—城市公园—社区公园—口袋公园”的四级城乡公园体系,大力提升公园景观,完善公园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强公园亲民性、互动性,推动公园焕发新活力。构建贯通城乡的绿色廊道,针对湛江高温持续时间长、台风多的特点,规范道路绿化标准,根据道路宽度和类型,科学配置安全、美观、易维护的植物种类。三是合理拓展立体绿化,推广阳台、屋顶、墙面、架空层等立体绿化,拓展绿色空间。四是挖掘增绿潜力,通过建设用地腾挪置换、拆违建绿、农用地转用等方式加大增绿力度,留足绿化空间。利用建筑退线、滨水、街旁、桥下等低效空间,见缝插针推动口袋公园建设,弥补老城区绿化短板。鼓励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利用废弃空闲土地增加村庄绿地。做好污染地整治绿化,对半年以上不开发的土地,采取分类临时绿化措施,增加城市绿量。(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节俭务实建绿。

  遵循“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原则,造封育结合推进国土绿化,不提倡大规模、高投入采用辅助工程措施创造条件造林绿化。城市绿化要选择适度规格的苗木,提倡使用“全冠苗”。坚决反对“天然大树进城”“一夜成景”等急功近利、铺张浪费行为和片面追求景观化,搞面子工程、形象工程。不得随意更换展现湛江本土风貌、保留历史情怀的标志性树种。绿化改造维护过程中,对于部分根系发达的树种,要采取物理隔离措施减轻树木根系对道路和地下管网的影响,不应简单采取迁移、砍伐的措施,禁止大批量、大规模迁移砍伐树木;不得采用非通透性材料覆盖树木周围地面,不得过度修剪以致出现“断头树”。乡村绿化美化要充分利用其固有的自然本底,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多选用抗性强、养护成本低的乔灌植物品种,多种树少种草,避免片面追求景观化园林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切实加强古树名木保护。

  加快修订《湛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压实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及其自然生境,对濒危古树名木及时抢救复壮。开展古树名木资源补充调查,制作并悬挂古树名木保护牌,按“一树一档”要求,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古树名木档案更新制度,对古树名木资源状况进行动态管理。从严审批古树名木迁移,严禁未经审批砍伐、移植和转让买卖古树名木,严厉打击破坏古树名木行为。积极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报道,传承和弘扬绿色生态历史文化。(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管护,提升生态功能。

  加强对新造林抚育,提升森林树木质量,发挥其最大固碳、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等生态功能。加快残次林、低效林改造步伐,培育大径级森林,提升森林碳汇能力。研究出台《湛江市森林与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巩固提升实施方案》,有序推进碳汇项目增量提质;开展红树林碳汇交易机制建设,积极探索培育碳汇交易市场,助力我市早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强化森林防火,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着力抓好薇甘菊和松材线虫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巩固城乡绿化成效。(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积极探索生态富民路径。

  实行森林分类经营,因地制宜发展商品林,实行“林、浆、纸”一体化,打造森林培育与木材加工全链条,提高林业经济效益。鼓励发展芒果、红橙、荔枝、龙眼等热带特色水果。大力发展林下经济,鼓励种植天冬、春砂仁、良姜等南药,发展森林食品和木材加工、林下养殖等林业产业。依托麻章花卉产业园区,打造全国南方花卉集聚区,稳步推进花卉产业发展,提高花卉产品竞争力。培育森林旅游、森林康养产业,充分利用雷州半岛海岸线长、湿地资源丰富、热带边缘气候,结合红色文化资源、民俗特色文化等元素,打造森林生态旅游品牌和森林康养基地。(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大力提升管理水平。

  推深做实林长制,严格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不断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切实规范国土绿化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绿化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实施社会普遍关心且政府主导的重大绿化项目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召开专家评审会,广泛征询、听取、吸纳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从实际出发作出科学决策。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中落实造林绿化空间,开展年度重点造林任务和造林成果落地上图、入库管理。推进湿地分级管理和保护体系建设,强化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全过程监管。探索在重点生态区域建设生态网络感知系统,建立国土绿化成效监测评价机制,科学评价国土绿化成效,运用自然资源调查、林草湿资源监测及年度更新成果,提升国土绿化状况监测信息化精准化水平。(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科学绿化主体责任,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协调指导等作用,强化国土绿化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将国土绿化的各项目标任务纳入林长制考核,压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城乡绿化目标责任。(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中林集团雷州林业局有限公司、湛江农垦局、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工作机制。

  对城乡绿化规划、重大行政决策,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做好风险评估。严格实行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及后续监管,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或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需要占用绿地的,补偿同等面积绿地方案须经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程序办理审批。因规划调整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在调整规划的同时,在该片区详细规划单元内增补同等面积的绿地。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实施道路、地下管网以及其他相关设施建设和维护,涉影响树木的,在方案设计过程中,须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实施前,须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所要求的行政许可。(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监督管理。

  健全绿化法规体系,修订《湛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出台配套制度,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绿化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林业、园林绿化、城管、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绿化管理工作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支撑保障。开展机制创新,强化林业科研机构,加强与湛江地区高等院校合作,联合开展恢复红树林、木麻黄青枯病防治、有害生物薇甘菊防治等课题攻关。聚焦碳达峰碳中和,开展“蓝碳”和“绿碳”、湿地保护等基础研究、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示范,解决难点问题,提升关键领域创新能力。创新引进绿色生态领域高层次人才,形成人才聚集高地。各级政府多渠道筹集城市绿化和乡村造林资金,保障城乡造林绿化投入。(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修改

《湛江市“粤菜师傅”培训载体设立和资助实施办法》(湛部规202139)标题的通知

湛人社〔202218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我局《湛江市“粤菜师傅”培训载体设立和资助实施办法》(湛部规202139)的标题修改为《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湛江市“粤菜师傅”培训载体设立和资助实施办法》,不涉及文件实体内容的修改。现将修改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湛江市“粤菜师傅”培训载体设立和资助实施办法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111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湛江市“粤菜师傅”培训载体设立和资助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粤菜师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8187号)《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动“粤菜师傅”工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湛办字〔202050号)《中共湛江市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北部湾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湛发〔20184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湛府〔202131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粤菜师傅”工程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我市“粤菜师傅”培训载体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湛江市“粤菜师傅”培训基地

  (一)申请设立条件(须同时具备)

  1.设立培训基地的学校、培训机构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有具体的培训教学大纲。

  2.年培训“粤菜师傅”的规模在300人以上,培训基地设置粤菜相关专业(工种)2个或以上。

  3.所设专业(工种)教师不少于3人(含3人)。教学师资具有中级职称或技师以上资格的应当占50%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占10%以上。

  4.实际教学和实训场地的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上。其中,有满足教学要求的专用教室,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粤菜工种基本操作和实训教学需要的实训场地,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5.5家以上餐饮企业建立了稳定的深度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开展“粤菜师傅”培训协议,共同研究确定培养目标、培养计划、培训课程,共建培训合作基地,共享师资资源,并与合作企业共建了培训实习基地,聘请技师、高级技师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担任指导教师。

  (二)申请设立程序

  1.申报。每年16月,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应对照上述条件向社会保险关系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湛江市粤菜师傅培训基地设立和资助申报表》(详见附件1)。

  2.组织评审。社会保险关系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拟定候选名单。

  3.属地初审。社会保险关系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专家评审、实地核查等情况,每年8月底前确定设立培训基地单位初审名单。

  4.名单公示。设立培训基地单位名单在社会保险关系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或政府网站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培训职业(工种)、工种等级等。

  5.市级复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经复核同意后,授予“湛江市粤菜师傅培训基地”牌匾。

  (三)批准设立后的资助程序和标准

  根据申请设立时填报的单位账号,直接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10万元。

  (四)培训工作内容

  “粤菜师傅”培训基地设立后,应以培养“粤菜师傅”为目的,开展粤菜烹饪技能提升、技能研修等工作,每年至少开展“粤菜师傅”培训、技能研修等相关活动10场次以上,培训“粤菜师傅”500人次以上。完成各级部门下达的“粤菜师傅”技能培训、考核评价、技能竞赛、课程开发及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务,积极参与菜式研发。社会保险关系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评审。如未能通过实地核查,或未能完成当年培训任务的“粤菜师傅”培训基地,将取消其“湛江市粤菜师傅培训基地”称号。

  二、湛江市“粤菜师傅”大师工作室

  (一)申请设立条件(须同时具备)

  1.当地传承成果显著、菜系品牌突出的机构(含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可申请设立湛江市“粤菜师傅”大师工作室。

  2.本单位具有1名以上社会公认、技艺精湛,并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且被评为技师或高级技师的粤菜师傅,或属于湛江市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评审过程中优先考虑荣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南粤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湛江市技术能手星级粤菜师傅名厨等奖励或荣誉的粤菜师傅。

  3.在湛江市范围内从事粤菜制作。

  4.授艺带徒1名或以上。

  5.具备进行粤菜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的工作场地和设施、设备,有相应的工作管理制度。

  (二)申请设立程序

  1.申报。每年16月,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应对照上述条件向社会保险关系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的申请,并填写《湛江市粤菜师傅大师工作室设立和资助申报表》(详见附件2)。

  2.组织评审。社会保险关系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8月底前拟定候选名单。

  3.属地初审。社会保险关系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专家评审、实地核查等情况,确定设立“粤菜师傅”大师工作室单位初审名单。

  4.名单公示。设立“粤菜师傅”大师工作室单位名单在社会保险关系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或政府网站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培训职业(工种)、等级等。

  5.市级复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经复核同意后,授予“湛江市粤菜师傅大师工作室”牌匾。

  (三)批准设立后的资助程序和标准

  根据申请设立时填报的单位、个人账号,直接对湛江市“粤菜师傅”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10万元。

  (四)培训工作内容

  “粤菜师傅”大师工作室设立后,应开展“粤菜师傅”高技能人才培养、菜式研发、菜系研究等工作,每年至少开展“粤菜师傅”培训、技能研修等相关活动5场次以上,培训“粤菜师傅”300人次以上。积极参与本市“粤菜师傅”技能培训、考核评价、技能竞赛、课程开发及成果交流展示等活动。社会保险关系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评审。如未能通过实地核查,或未能完成当年培训任务的“粤菜师傅”大师工作室,将取消其“湛江市粤菜师傅大师工作室”称号。

  三、其他事项

  (一)单位在项目资金申报、领取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等骗取资助资金的,追回已发放资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粤菜师傅”培训载体资助、组织专家评审等经费在湛江市人才发展资金或三项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市级就业专项资金支付,核发的资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每年认定培训载体数量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情况确定,资助资金支出、管理和监督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鼓励接受本办法资助的湛江市“粤菜师傅”培训基地、湛江市“粤菜师傅”大师工作室在年度培训人员中优先接收脱贫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员。

  (四)本办法提及的“以上”表述均包含本数(本级)。

  (五)本办法由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湛江市“粤菜师傅”培训基地设立和资助申报表,此略

  2.湛江市“粤菜师傅”大师工作室设立和资助申报表,此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中共湛江市委组织部  中共湛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改《湛江市促进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就业办法(试行)》

(湛部规202129)标题的通知

湛人社〔2022228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我们将《湛江市促进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就业办法(试行)》(湛部规202129)的标题修改为《中共湛江市委组织部中共湛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促进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就业办法(试行)》,不涉及文件实体内容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共湛江市委组织部中共湛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促进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就业办法(试行)


  中共湛江市委组织部   中共湛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111


中共湛江市委组织部   中共湛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湛江市促进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就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到湛江创新创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正式实施后新引进符合我市需求的,经认定为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并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且其配偶自愿来湛就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促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坚持市场配置为主,统筹协调为辅的原则。引进人才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促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实现就业负主体责任。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等部门,积极协助本级所辖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湛单位由市级负责)做好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工作。

  第四条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配偶,提供1次就业协助服务。

  第二章促进就业途径

  第五条支持高层次人才配偶自主就业创业,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配偶提供就业政策宣讲、免费技能培训、免费职业介绍等服务,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帮助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

  第六条湛江市AB类高层次人才的随迁配偶就业,由引进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确需统筹安排的,由组织、机构编制、人社、国资等部门按事权协助引进人才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落实。

  (一)配偶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由公务员管理部门按照人岗匹配的原则,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商相关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在现有空编内妥善解决。

  (二)配偶为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委组织部、机构编制部门和对口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安排。原则上,在相应类别事业单位现有空编内接收安排。市属事业单位暂无空编的,可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专项编制解决;暂无相应岗位的,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相应岗位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可由其主管部门在所属事业单位范围内统筹安排。

  (三)配偶为机关、事业单位原编内后勤服务人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商相关单位在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内解决。

  (四)配偶为企业人员的,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单位协调到相关企业就业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双向选择原则推荐到企业就业;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单位属于国有企业的,由国资部门按照双向选择原则推荐到企业就业。

  (五)配偶为高层次人才且符合岗位条件的,可参加相关事业单位采取直接考察方式引进人才的公开招聘。

  第七条 湛江市C类高层次人才的随迁配偶就业,由引进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确需统筹安排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双向选择原则推荐到企业就业。

  第八条对特别急需紧缺人才或高端人才的配偶就业问题,可由引进人才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申请通过一事一议解决。

  第三章支持与保障

  第九条高层次人才配偶因健康状况原因无法就业的,经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参照湛江市各级政府给予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并为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档次)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时间不超过2年。2年内实现就业的,从实现就业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贴费,停止为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通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现就业的,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按照市场价支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应费用。对积极推荐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且成绩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本办法有关规定所需各项资金从市级人才发展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接收高层次人才配偶。

  第十三条在就业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推诿扯皮、故意刁难、以权谋私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生活补助费及相关费用的,依法予以追缴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程序为: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组织、机构编制、国资等部门制定办事指南并发布。县(市、区)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二)高层次人才配偶相关补贴采取定期集中申报形式开展,由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上半月及9月上半月按照本办法统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呈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有关补贴发放到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发放到高层次人才配偶。

  (三)高层次人才配偶确需要统筹协调的,由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本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申请材料按本规定要求转有关部门办理。

  (四)有关部门收到转办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材料及相关情况的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书面回复办理意见,并按本办法提供就业协助。

  第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促进就业途径和生活补助费等政策不重复享受。高层次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从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次月起,停止为其配偶发放生活补助费、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1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乡村振兴局 

关于湛江市市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人社〔2022240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

  根据《广东省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21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制订《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乡村振兴局关于湛江市市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乡村振兴局(代章)

  20221112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乡村振兴局

关于湛江市市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就业帮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委、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局5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人社发〔202129号)要求,结合我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认定范围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帮扶基地,是指经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主动承担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依法、规范用工,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招用脱贫人口达到一定数量,并保持其稳定就业一定时间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类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下同)。

  第二条凡在我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热心社会公益、履行社会责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申报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

  )招用本脱贫人口或我省对口帮扶地区(不限于本地市承担的帮扶地区,包括我省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脱贫人口超过(含)10(至申请时在岗)以上

  (二)与脱贫人口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连续履行劳动合同满6个月以上,按时支付劳动报酬。

  (三)50%以上的在岗脱贫人口综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近6个月平均)

  (四)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近三年来未发生拖欠工资、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生严重侵害脱贫人口合法劳动权益的情况

  (五)近三年内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

  第二章认定程序

  公布受理时间和方式。每年人社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公布受理时间,并通过印发通知挂网公开等方式公布

  单位申请。符合基本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所在县(、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有关申报材料如下:

  (一)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用人单位招用脱贫人口花名册(附件2、劳动合同复印件、近6个月脱贫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以及近6个月银行代发工资明细回单(或近6个月工资相关材料,需员工本人签名确认)有条件的地区通过业务系统查询有关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可提供查询结果(需打印盖章),无需用人单位提供同类相关材料;

  (三)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需复印件,只核验原件)

  (四)用人单位无不良征信(系统核查)和违法行为承诺书(附件3

  县(市、区)审核。县(市、区)人社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进行审核,其中脱贫人口花名册由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其他资料由人社部门牵头审核。对申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材料内容,无正当理由超过10个工作日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人社部门将申报资料退回申报单位。对超过受理时限申报的,人社部门不予受理,申报单位可按规定参加下一次的申报。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其不符合的原因,并将申报资料退回申报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人社部门在《申请表》加具审核意见,并将名单在县(市、区)人社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县(市、区)人社部门上报人社部门。对公示过程中产生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县(市、区)人社部门会同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进行核查,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取消当年度参评资格;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县(市、区)人社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加具调查意见后,由县(市、区)人社部门继续上报人社部门。

  级评审。人社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乡村振兴部门进行审核。通过组织专家会商、集体研究等形式进行评审,并开展实地核查。对拟评定为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的,在级媒体或部门信息平台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人社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行文公布。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取消当年度参评资格除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级评审一般应3个月内完成。

  违规申报责任。审核和评审过程中发现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用人单位,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三章资格管理

  凡上年度认定为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的,在基地被认定年度,由县(市、区)人社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进行复评检验。检验合格的,提请人社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加具本年度年检合格意见(附件4)。

  复评检验时或评审结束后发现基地存在虚报数据或伪造有关材料取得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资格的,由县(市、区)人社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提请人社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取消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资格。基地被取消资格后应当主动退回奖补;若用人单位不主动退回的,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及违法违纪的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复评检验时发现基地原参评时符合条件,但后续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至(五)相关规定时,由县(市、区)人社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提请人社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取消其后续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资格;评审当年度的资格和相应奖补资金予以保留。

  第四章奖补措施

  第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经认定后,根据湛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5部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2021261号)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社〔2021129号)文件规定,按10万元/个予以一次性奖补(复评合格的不再重复给予奖补),所需资金在中央、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对已享受东西部协作机制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申请发放时间和程序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本办法自2022121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51231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国家和省、市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申请表,此略

  2.用人单位招用脱贫人口花名册,此略

  3.用人单位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承诺书,此略

  4.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复评表,此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2218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提高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建金〔2015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的实际,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额度调整。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40万元;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70万元。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30万元;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

  最高贷款额度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年限相关联,具体计算方式:

  贷款额度A=住房公积金申请日余额×6(申请日余额含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该房首期房款金额)

  贷款额度B=各缴存年限的贷款额度(见下表)

  

缴存年限

第一次贷款额度

第二次贷款额度

6个月—1年(含)

13万元

10万元

1年—3年(含)

23万元

18万元

3年—5年(含)

33万元

25万元

5年以上

40万元

30万元

  (一)单方缴存

  贷款额度A与贷款额度B两者中的最大值为单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但第一次贷款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40万元,第二次贷款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双方缴存

  按单方缴存计算的贷款额度相加,相加之和为双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但第一次贷款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70万元,第二次贷款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

  二、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在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其他未作调整的事项按湛公积金委20225号文、湛公积金委〔20221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21116起执行,有效4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1115


湛江市商务局湛江市投资促进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商务局湛江市投资促进局

关于精准支持湛江空港经济区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商务〔202236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属有关单位:

  《湛江市商务局湛江市投资促进局关于精准支持湛江空港经济区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湛江市商务局湛江市投资促进局

  20221118


湛江市商务局湛江市投资促进局关于精准支持湛江空港经济区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湛江空港经济区加快建设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区域物流中心,营造现代物流和供应链的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湛江空港经济区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湛江市物流产业综合发展规划(20192035年)》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精准支持湛江空港经济区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湛府办函〔2022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现代物流业是指原材料、产成品从起点至终点及相关信息有效流动的全过程。它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信息等方面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性服务。具体包括:铁路运输、道路运输、水上运输、装卸搬运及其它运输服务业、仓储业、批发业、零售业。供应链企业是指从事生产与流通过程中所涉及将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最终用户的上游与下游企业所形成的网链结构的主体。速递物流企业是指从事兼有邮递功能的门对门物流活动,即速递公司通过铁路、公路和空运等交通工具,对客户货物进行快速投递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全球百强物流企业以《财富》发布的最新榜单为准,全国百强物流企业、国家A级物流企业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为准。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按规定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湛江市商务局、湛江市投资促进局是本实施细则的制定、解释部门,共同负责指导、督促属地政府部门做好项目申报、评审和遴选等工作。湛江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对属地政府报送的项目和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编制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制订项目计划和奖励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组织公示、下达和信息公开;按要求开展奖励资金监督检查,按规定做好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有关工作。

  第六条湛江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湛江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奖励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市级奖励资金,按要求组织实施奖励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审核奖励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湛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项目土地供应等环节给予指导和支持;市统计局负责指导吴川市政府有关部门核算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纳入投资统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等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吴川市政府应履行项目和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和奖励资金的具体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遴选和社会公示;负责统筹本地奖励资金测算上报、资金拨付、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定期及时将开展情况及有关材料抄送至湛江市商务局、湛江市投资促进局;按照“谁评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上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吴川市政府指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可按规定程序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机构评审遴选项目。

  第三章 奖励范围、额度及方式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使用成本)不低于3亿元的大型现代物流和供应链、速递物流等企业经认定,按照企业所投资的物流项目进度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履约奖励资金。其中:

  (一)在协议约定时限内按时开工(主体工程出正负零)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开工履约奖励。

  (二)在协议约定时限内竣工的,且项目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及以上的(不含土地使用成本),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竣工履约奖

  第九条年度营业收入达10亿元、20亿元、30亿元及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300万元、450万元的奖励资金。本条款奖励资金不叠加,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年度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市形成的营业收入,可以单个企业本身数据计算,可以将企业及其下属各级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数据合并计算,也可以将属于同一控股母公司的下属各级企业和分支机构数据合并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控股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对分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注册资本的商事主体,不以注册资本作为条件。

  第十条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1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物流项目,5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物流增资项目、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物流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本条款奖励资金与本文第八条履约奖励资金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湛江空港经济区落户后首次入选全球物流50强、全国物流50强企业和首次获评国家级5A级、4A级、3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支付

  第十二条申报企业(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湛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要求;

  (二)企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已通过政府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企业(项目根据要求,提供以下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一)湛江空港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培育发展资金申请表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在信用中国加载的《信用信息报告》;

  (四)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五)申报第八条奖励资金的,还需提供:1.投资合作协议;2.项目批复(备案、核准)、土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等手续文件;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工程决算报告、政府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文件;4.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表。

  (六)申报第九条奖励资金的,还需提供年度营业收入证明材料

  (七)对申报第十条奖励资金的,按出台该条款的规定要求进行申报;

  (八)对申报第十一条奖励资金的,还需提供入选全球物流50强、全国物流50强企业和首次获评国家级5A级、4A级、3A级物流企业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申报审核程序

  (一)吴川市政府指定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下达申报通知,同时在吴川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组织企业(项目)申报。

  (二)企业(项目)按申报通知要求向吴川市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吴川市主管部门按规定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开展现场核查,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形成评审意见和审查报告吴川市政府再进行核查,并经集体讨论研究,确定奖励项目并测算奖励资金额度,在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在每年7月底前向湛江市商务局申报。

  (四)湛江市商务局对吴川市政府报送的材料组织复核,根据吴川市政府审核申报的奖励资金额度,结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情况,按程序编制年度奖励资金预算,结合年度预算编制项目计划,按程序报批、公示后下达。吴川市政府申报的奖励资金额度作为编制预算的参考,不等同于最终安排的资金额度。湛江市财政局根据湛江市商务局经按程序批准的项目计划,按规定向吴川市下达市级奖励资金。

  (五)吴川市按规定落实本级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连同市财政下达的资金,在1个月内一并下达拨付给企业。

  第十五条申报奖励资金的企业(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总投资等,对项目涉及有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吴川市政府报告有关事项,并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企业(项目)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半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变化10%及以上;

  (六)项目法定代表人重大失信行为;

  (七)其他规定的重要变化事项。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项目)是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政府部门下达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保障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七条 吴川市政府和湛江市商务局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根据预期产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市场满意度等内容合理制定绩效目标,按各自职责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于预算编制和对吴川市的财政转移支付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吴川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跟踪管理,自觉接受各级人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湛江市商务局、湛江市投资促进局、湛江市财政局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运用于项目遴选、预算编制和对吴川市的财政转移支付等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项目获得奖励资金一年,根据不同的物流项目,项目单位要向吴川市政府分别报送项目所发挥经济社会效益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项目)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报的,经核实,依法依规给予撤销申报资格、收回奖励资金等处理,并将企业(项目)失信信息依法纳入湛江市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安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建设、市场监管、行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批文件要求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核准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申报、核准机关违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奖励项目和金额以实际下达为准,所需资金由湛江市、吴川市各占空港经济区财政收入50%的比例分别承担。

  第二十五条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025930。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发生变化,本政策措施相关涉及内容从其变化。

  附件:1.湛江空港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培育发展资金申请表,此略

  2.承诺书,此略

  3.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表,此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科〔2022120

各县(市、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湛江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学技术局反映。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21122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湛江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科规范字〔202210)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推动湛江全力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加快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结合湛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湛江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认定、评估和管理等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协调促进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

  新型研发机构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其主要功能包括:

  (一)加强科技研发创新。围绕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前沿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等开展研发创新,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为全市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二)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市场,结合全市重点产业发展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积极推动优质科技成果在湛江落地转化。

  (三)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多方资金和团队,孵化育成一批高质量创新型科技企业。推动全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集聚创新要素与产业资源,构建专业化、链条化、生态化创业孵化服务体系,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四)高端人才集聚和培育坚持“引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积极吸纳、集聚国内国际一流的高层次创新人才落户湛江,支持深化人才培育国际交流培育一批高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服务湛江经济发展。

  第章申报与认定

  申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面向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或企业,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试验证、研发服务,以及科技企业孵化育成创新资源引进培育等具有较好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注册运营满一年以上,诚信状况良好,未被相关部门认定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科研投入。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100万元,且占同期总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研发经费超过2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上一个会计年度成果转化收入占同期经营性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上一个会计年度成果转化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

  研发条件。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及固定科研场地等研发基础条件,其中自有科研仪器设备原价总值不低于200万元,固定科研场地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具有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队伍专职(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5,其中专职(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研发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硕士、博士学历或高级职称人员占研发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为机构全职人员或常驻人员。

  ()科研成果。申报单位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近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孵化育成等方面成效明显

  管理机制。具有开放创新的体制机制,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具有市场化运作的体制机制和激励创新的用人机制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园区管理及孵化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具体申报要求按照每年度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执行。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程序如下:

  (一)单位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部门初审。属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规范性审核并提出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给予推荐(三)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四)评审论证。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五)名单公示。市科技局根据评审论证意见研究拟出认定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经调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认定资格。

  (六)下达通知。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没问题的,由市科技局下达认定通知。新型研发机构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第章 管理与监督

  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党的建设,按规定建立健全党组织,强化党建工作职责,提高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条 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原则。鼓励采用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或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咨询委员会,就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开展咨询。

  第九条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立调整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第十条新型研发机构实行更加灵活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选聘专业化运营团队,实现机构运营管理的科学化。试点实施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管理机制改革,允许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其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可以货币出资方式持有50%以上股份,并经理事会批准授权,由运营公司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经营管理;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归运营公司。

  第十一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加强与高校院所的产学研合作,联合培育人才。引导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及创新团队到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等工作,科研人员在新型研发机构取得的业绩同时认定为合作单位的业绩,派驻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的权利。

  第十二条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发展中作出重大变更调整的,应及时向属地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对发生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变更,若仍具备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由机构按程序变更后报属地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科技局备案;对发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责主业等重大变更,可能不具备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由属地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建议,报市科技局审核。

  第十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应于每年3月份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执行报告,按要求填写上年度机构的建设进展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等内容,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机构填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新型研发机构要主动配合参与科技统计,完成国家科技统计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在新型研发机构资格期满前,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成果转化、人才集聚和培育等方面进行动态评估,具体按照市科技局当年度动态评估工作方案执行。评估合格的继续授予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估不合格限期一年整改,整改仍不通过的取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对于已经退出的机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属地新型研发机构使用财政扶持资金的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强化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由市级升级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直接参加省级动态评估管理,不再参加市级动态评估。

  第十五条新型研发机构要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诚信监督管理机制。要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纪委监委各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问责处理

  第十六条新型研发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存在违规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一)发生重大变更后不具备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包括不按要求报告重大变更或审核不通过);

  (二)不参加动态评估或动态评估不通过的

  (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经核实影响评价结果的;

  在科研诚信系统中有失信行为记录且仍在惩戒期内的

  )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六)存在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情形的

  第章 支持与发展

  第十七条对新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科研项目立项扶持,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对市政府主导设立的多方共建、引进的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通过认定的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二十条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人才引进和培育。向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下放企业主体系列的职称评审权限,开展单位主体系列或专业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鼓励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对仪器设备、实验室场地进行开放运营,资产运营收益由机构自主安排用于建设发展。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基础条件建设、科研设备购置、人才住房配套服务、子女入学以及运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121日起施行,适用于经市科技局同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5具体由科技负责解释。



湛江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湛卫〔202213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湛江经开区人口和社会事业管理局湛江奋勇高新区社会管理与侨务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等要求,严格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我局研究制定了《湛江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1.《湛江市卫生健康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2.《湛江市卫生健康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3.《湛江市卫生健康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湛江市卫生健康局

  20221126

  附件1

湛江市卫生健康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第一批)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督

措施

备注

1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20142000

《护士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签订承诺书、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督

措施

备注

2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行政处罚

440220143000

《护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3

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所需事项在减免责清单编制完成前未能在事项系统中发布、调整。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督措施

备注

4

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一)违法

行为轻微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所需事项在减免责清单编制完成前未能在事项系统中发布、调整。

5

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20135000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现场教育、

回访检查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督措施

备注

6

对用人单位有未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440220368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七十条第二项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适用情形具体包括:(一)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督措施

备注

7

对用人单位有《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440220366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条第三项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适用情形具体包括:(一)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存档、上报、公布。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8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20051000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予处罚:(一)放射

工作人员已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开展放射防护有关法律知识培训,仅未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督措施

备注


9

对用人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440220035900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已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仅未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二)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附件2

湛江市卫生健康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第一批)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减轻处罚

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督措施

备注

1

对卫生质量、卫生服务、卫生管理制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20158000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八项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对逾期不改的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当日内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和建立卫生管理档案。(二)对逾期不改的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当日内立即联系公共卫生用品售卖方索取检验合格证明并做好索证档案管理。(三)对逾期不改的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当日内立即按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逾期不改,回访检查当日立即整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适用情形具体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附件3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督措施

备注

1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20232000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责令改正期限五日内主动按照标准和规范检测,检测合格的。责令改正期限五日内主动按照标准和规范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二)责令改正当日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一)第一种情形给予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第二种情形给予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三)第三种情形给予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2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服务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20157000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当日立即调离没有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人员的工作岗位,同时安排体检,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警告,并处五百元罚款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湛江市卫生健康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第一批)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

  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修订)制定背景

  按照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深化房屋和市政工程领域招投标改革的部署,根据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着力从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加强招投标关键环节管理、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后的监管机制、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等多个方面,《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湛府规〔202012号)进行修订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等。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提高招标效率,加快招标项目落地建设。对于已取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意见的项目,在满足技术条件、确认投标人资质等级和确定项目造价的情况下,推行招标条件承诺制。

  (二)合理降低招投标条件,使更多企业参与竞争。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技术管理特点、合同履行需求,设置与项目实际相匹配的投标资格和评标加分条件,不得设置超出招标项目本身规模和质量标准的业绩和奖项要求

  (三)降低投标成本,优化投标营商环境。逐步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在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及质量保证金中大力推广电子保函、保证保险等非现金形式。

  (四)强化诚信管理,保障项目合同履约。对不履行投标承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涉嫌串通投标或者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拖欠工人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中标人及其从业人员,限制参加我市项目投标。加强对中标人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的考勤管理,约束中标人自觉履行投标承诺。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信用评价等信用信息。

  (五)压减评定分离入围名单数量,保证评标质量。采用评定分离制度的项目,原来规定由评标委员会推荐37家投标人定标。现降低定标家数比例,即当有效投标人在19家以下,定标候选人为3家;当有效投标人在20家以上,定标候选人不超过有效投标人数量的20%,且为37家,保证定标候选人的综合实力。

  (六)明确交易中心职能定位,推进电子化招投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七)完善信用监管手段,营造奖优罚劣的市场环境。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企业信用管理有关规定,信用评价是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资格审查、筛选入围名单、推荐和确定中标人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四、《若干规定》的组成

  《若干规定》由五部(共38组成,分别为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监督管理、附则。

  第一部分:总则。目的是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地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加快工程建设,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部分:招标和投标。一是明确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以及项目应当进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二是推行招标条件承诺制三是招标人应设置与项目实际相匹配投标资格和评标加分条件,不得设置超出招标项目本身规模和质量标准的业绩和奖项要求四是限制安全事故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合同履约失信情节严重的企业投标。

  第三部分:开标、评标和定标。按照项目大小,制定了简易评标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二是赋予招标人更多自主权。经批准,项目采用评定分离制度,由评标委员会评出若干投标人入围,再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定标。三是定标委员会从招标人、业主或者使用单位及其上下级机构的相关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中抽取产生

  第四部分:监督管理。主要明确了招投标全过程涉及监督部门、交易中心、评标专家、代理机构、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相关主体单位的行为职责与责任。

  第五部分:附则。若干规定》的施行。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乡村振兴局关于湛江市市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011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联合原扶贫办(现乡村振兴局)按照规范性文件制订程序,印发了《湛江市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人社〔202023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来,在全范围内共评选了1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对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现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暂行办法》于20211231日到期,为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并与现行政策有效衔接,现在保持《暂行办法》原有框架结构以及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资格管理基本稳定基础上,起草新的《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乡村振兴局关于湛江市市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至20251231日。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5部分内容。第一章是认定范围,主要是明确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的认定条件。第二章是认定程序,主要是明确受理时间、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和评审流程。第三章是资格管理,主要是明确退出机制。第四章是奖补措施,主要是明确的奖补标准和所需资金来源。第五章是附则,主要是明确本办法的施行时效截至20251231日。

  三、主要特点

  一是实施基础扎实。2020年我出台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各县(市、区)已熟悉其认定流程。《办法》总体保持了《暂行办法》原有框架结构以及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资格管理基本稳定。二是注重政策衔接。《办法》的制定,既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5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又参考了最新的现行政策文件,使之更加完善且易于操作;有效期设为20251231日,与国家和省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政策配套衔接。三是表述精准清晰。《办法》根据最新政策文件,结合我实际,对有关表述进行更新,使之更为精确、符合当前情况。如:将“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改为“脱贫人口”,“就业扶贫基地”改为“就业帮扶基地”,“扶贫部门”改为“乡村振兴部门”;将政策范围聚焦为本市或我省对口帮扶地区,等等。四是兼顾可操作性。《办法》制定过程中广泛吸纳了各方意见

  关于《湛江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减免责

  清单(第一批)》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完善与创新监管、新业态新模式相适宜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持续优化卫生健康领域法治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减免责清单模板的通知》(粤司办〔202291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减免责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粤卫规〔2022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湛江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下称《减免责清单》)。

  一、制定背景

  制定《减免责清单》是顺应新形势下法治政府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与创新监管、新业态模式相适宜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的重要举措,也是避免执法简单化的重要方式。

  为着力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服务水平,持续优化卫生健康领域营商环境,顺应卫生健康服务市场主体对容错机制的需要,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宽松的生存发展环境,制定《减免责清单》,以更好促进教管结合、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制定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国家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3.相关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办〔2021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减免责清单模板的通知》(粤司办〔202291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减免责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粤卫规〔20225号)、《湛江市司法局关于编制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湛司函〔202293号)

  三、主要内容

  《减免责清单》主要涵盖了公共场所卫生、护士管理、乡村医生管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方面的内容,分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如下:

  (一)《湛江市卫生健康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内容。共涉及9项事项,主要针对“医疗机构使用未按规定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护理活动”“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用人单位有《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等违反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社会影响较轻的轻微违法行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免处罚情形。

  (二)《湛江市卫生健康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内容。共涉及1项事项,主要涉及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针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3类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通过及时纠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一般违法行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

  (三)《湛江市卫生健康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内容。共涉及2项事项,主要涉及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针对在公共卫生管理中“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服务工作的行为”2类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通过及时纠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一般违法行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2022年第19期政府公报(总第102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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