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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13期政府公报(总第96期)

时间:2022-09-30 11:15:30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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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

  (湛府函〔2022〕98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金融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纾困和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湛府办〔2022〕21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延长规范性文件《湛江市关于设立建设项目办理开工建设绿色通道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湛建管〔2022〕29号)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修改《湛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湛部规2021-24)标题的通知

  (湛市监规字〔2022〕1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科学技术局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专业科技服务资助办法》的通知

  (湛科〔2022〕8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

“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1日


湛江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

目录

  第一章   编制背景

  第一节  发展基础

  第二节  发展形势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主要目标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一节  为残疾人提供更稳定更高水平的基本民生保障

  第二节  促进残疾人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创业

  第三节  深入推进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节  充分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

  第五节  充分激发社会扶残助残活力

  第六节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和科技助残行动

  第七节  全面实现残疾人事业更均衡更充分发展

  第四章   保障条件

  第一节  健全残疾人事业领导体制

  第二节  建立稳定增长的多元投入格局

  第三节  激发残疾人自强不息精神

  第四节  健全实施与监测评估机制

  附件  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推进新时代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湛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制定本规划。规划期限为2021年至2025年,远景展望至2035年。

  第一章 编制背景

  第一节 发展基础

  “十三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成绩显著,基本完成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各项指标任务。

  残疾人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强化使命担当,狠抓责任落实,把统筹发展城乡残疾人救助制度作为重大民生和政治任务,聚焦“两不愁三保障”要求,推进实施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康复救助、家庭无障碍改造、职业教育、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基层党组织结对帮扶、社会力量扶贫等保障措施。截至2020年底,全市37160名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全部如期实现脱贫。

  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水平持续改善。残疾人基本福利制度不断完善,残疾人基本民生得到更高水平的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现目标人群全覆盖。“十三五”期间,全市累计领取“两项补贴”的残疾人53.32万人次,补贴标准从2016年的每人每年1200元和1800元提高到2020年的每人每年2100元和2820元,从2019年起,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被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推进将残疾人纳入多层次社会保障范围,全市正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制度。残疾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显著增强,截至2020年底,全市50564名残疾人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全市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和基本医疗保障参保率均为98%。为4231户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存量任务全面完成,实现应改尽改。向肢体残疾人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10191人次,有效减轻残疾人经济负担。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全市建立社区康园中心122家,社区康园中心逐步迈向品牌化发展。

  残疾人就业创业保障条件更加完善。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就业形势保持稳定。全面推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将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市、县(市、区)财政提供专项补贴。大力扶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发展,建立盲人按摩培训基地,定期组织安排人员培训。扎实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培训服务,全市累计培训残疾人9372人次,新增残疾人培训5746人,新增残疾人就业6584人。组织参加广东“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之残疾人公益赛并取得良好成绩。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建立健全残疾预防跨部门协同机制。全面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联络员制度、出生缺陷防治项目补贴制度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康复服务精准化水平不断提升,2020年全市29432名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有需求的残疾人基本康复覆盖率和辅助器具适配率分别达到97.53%和98.84%。残疾人受教育水平稳步提高,融合教育理念逐步确立。全市实现残疾学生从义务教育阶段到高中阶段12年免费教育。截至2020年底,全市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比例达到95%。全面实施“南粤扶残助学工程”,累计为371名残疾大学生发放助学金438万元。特殊教育设施不断完善,全市已建成一所市级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30万人口以上的8个县(市、区)已建成1所特殊教育学校。积极参与文化助残“五个一”项目,组织残疾人参加并开展各类残疾人文艺汇演活动,残疾人文化生活更加丰富。新建14个全民助残健身工程示范点,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深入人心。残疾人竞技体育得到进一步发展,残疾人运动员在各类国际、国内赛事屡创佳绩。

  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规制度更加健全。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等部门高度重视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建立重大案情协商机制,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县(市、区)全部设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做好残疾人信访维权工作,全面提升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服务能力,全面开通网上信访,畅通残疾人信访渠道,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妥善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大力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全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不断提升。

  残疾人事业发展体制机制更加高效。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进一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残工委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成员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围绕“强三性,去四化”,深化群团改革工作,加快残疾人组织建设。全市助残志愿服务网络基本建立,截至2020年底,有各类助残志愿组织100多个,拥有服务记录的志愿者超过10万人,社会扶残助残活力得到较好激发。残疾人服务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智慧残联建设取得较好成效,实现将残疾人证基础信息纳入广东政务服务网和“粤省事”等省级数字政府建设相关平台。

专栏1 “十三五”残疾人事业发展主要指标实现情况

指 标

规划目标

实现情况

1.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

>6.8%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目标人群覆盖率

>95%

100%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目标人群覆盖率

>95%

100%

4.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90%

98%

5.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95%

98%

6.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脱贫率

100%

100%

7.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率

100%

100%

8.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80%

97.53%

9.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率

80%

98.84%

10.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比例

95%

95%

11.社区康园中心镇、街建设覆盖率

100%

96.7%

  第二节 发展形势

  在取得上述显著成绩的同时,我市残疾人事业也面临着不少困难和挑战:一是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水平仍然偏低,残疾人生活水平滞后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二是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不均衡,农村残疾人事业发展基础较城镇更加薄弱;三是残疾人就业总量不足,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就业岗位开发较少,相当部分残疾人处于就业不稳定状态,残疾人就业基地建设、培训、推荐就业等方面工作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与残疾人多层次、个性化需求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康复、托养、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尚不能完全满足目标人群的需求;五是残疾人平等权利还没有充分实现,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无障碍环境建设任重道远;六是残疾人事业保障机制有待提效增能,残疾人服务信息化水平有待继续提升,残疾人专门协会和基层残疾人组织在人才培养、能力提升、经费保障等方面面临较大挑战,助残社会组织发展水平较为有限,残联系统改革工作有待进一步推进。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将迎来新的历史机遇,我市必须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认真总结新时代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优势与短板,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将残疾人事业更加充分地纳入全市经济社会新发展格局,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实现个人全面发展创造更好条件。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重要论述及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把握新发展阶段特征,贯彻新发展理念,打造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权利,着力完善残疾人帮扶制度和服务体系,不断增强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打下更好基础,推动全市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湛江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作出新贡献。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明确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工作职责,为残疾人保障和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和组织保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把满足残疾人美好生活需要作为残疾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共同富裕方向,促进社会公平,增进残疾人民生福祉。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激发残疾人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发挥残疾人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坚持依法发展。健全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的法律政策体系,强化法治实施、法治监督和法治保障,形成党委依法领导、政府依法负责、残疾人组织依法发挥作用、残疾人依法办事的工作格局,提高残疾人事业法治化水平。

  坚持改革创新。把新发展理念贯穿残疾人事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推进残疾人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破除制约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体制机制障碍,持续增强残疾人事业发展动力和活力。

  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坚持分类指导,统筹兼顾残疾人基本民生多层次保障制度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残疾人事业发展实现更均衡更充分发展,促进残疾人事业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相适应。

  第三节 主要目标

  展望2035年,残疾人物质生活更为宽裕,精神生活更为丰富,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显著缩小。残疾人享有更多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和机会,实现与全市人民同步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

  锚定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我市“十四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要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到2025年,农村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全面融入乡村振兴战略,多层次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多形式的残疾人就业支持体系基本形成,均等化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无障碍的社会环境持续优化,残疾人事业基础保障条件明显改善,残疾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方面平等权利得到更好实现,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努力实现与省内其他地区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协同发展。

  ——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全市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进一步缩小,全覆盖、多层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困难和重度残疾人生活得到明显改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惠及更多三、四级持证残疾人和符合条件的非本地户籍持证残疾人,残疾人的养老、医疗、康复、托养、住房等基本民生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残疾人就业创业支持体系更加完善。全市扶助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多渠道、多形式提升残疾人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技能,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权益,促进残疾人实现更加充分、更加高质量的就业创业,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更加协调,残疾人通过生产劳动过上更好更有尊严的生活。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供给能力明显提高。全市残疾人逐步享有均等化、便利化、专业化、差异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和防控网络更加完善,残疾人的康复、教育、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残疾人平等权利合法权益更好实现。全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规制度建设更加健全,残疾人法律援助与信访维权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工作方式不断创新,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渠道持续拓宽,无障碍社会环境显著优化。

  ——残疾人保障与发展体制机制更具活力。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市场推动、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残疾人保障和发展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跨部门协同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社会扶残助残活力充分激发,残疾人服务业的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显著提高,残疾人及残疾人组织的主体作用发挥得更加明显。城乡残疾人服务机构和基础设施更加完备,残疾人事业人才培养和经费保障机制更加畅通,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能力明显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体制机制不断健全,残疾人及残疾人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显著增强。

专栏2 “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主要指标

指标

2020年

2025年

属性

收入和就业

1.残疾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增速

-

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基本同步

预期性

2.城乡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人数(人)

5746

7000

预期性

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比例

98%

100%

约束性

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率

100%

100%

约束性

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

100%

100%

约束性

6.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98%

>98%

预期性

7.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98%

>98%

预期性

8.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

95%

>95%

预期性

9.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80%

>85%

约束性

10.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率

80%

>85%

约束性

11.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数(户)

4231

完成省下达任务

约束性

  第三章 主要任务

  在“十四五”时期着力打造残疾人保障和发展领域基本民生保障体系、就业创业支持体系、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权益保障体系、社会参与体系、科技创新体系、区域协调发展体系等七大工作体系,全面推动我市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实现残疾人全面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一节 为残疾人提供更稳定更高水平的基本民生保障

  通过健全防止残疾人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强化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服务,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残疾人保护,加强伤残退役军人和伤残民警抚恤优待,持续改善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水平,切实增进残疾人民生福祉。

  1.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对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实施常态化监测,分层分类及时纳入帮扶救助范围。健全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常态化帮扶机制,完善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实施农村残疾人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扶持农村残疾人参与富民乡村产业,保障农村残疾人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深化拓展消费扶贫,促进农村残疾人增收致富。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助残结对帮扶,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帮扶。

  2.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推进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调整优化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儿童早期康复治疗救助机制。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更新完善补贴指导目录,提高辅助器具适配率。建立健全残疾孤儿保障体系,提高残疾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响应服务能力。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气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落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持证残疾人免费或优惠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鼓励高铁、民航为残疾人提供优惠便利。推动医疗、教育、文化、体育、法律、通信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实施费用减免优惠,并提供优先服务和支持性服务。完善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

  3.强化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残疾人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着力提升社会救助的覆盖面和精准度。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最低生活保障。对于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残疾人家庭或个人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以及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继续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适老化)改造项目,在优先保障重度残疾人家庭改造需求的基础上,放宽改造对象条件,为有需求的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适老化)改造,提高改造质量。完善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儿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和住院救助政策,强化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互补衔接。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的精神障碍患者风险评估筛查制度,落实分类救治救助。加强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安置和寻亲服务。

  4.扩大残疾人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推动全市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应保尽保,按规定落实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以及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残疾儿童个人缴费资助政策。促进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转移残疾人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鼓励灵活就业残疾人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推进落实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照国家部署,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探索建立残疾人康复保险制度,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残疾人的保险产品并实施优惠保险费率,鼓励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补充养老、补充医疗、护理保险等商业保险,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参加商业保险的残疾人给予补贴。

  5.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安全便利。对符合条件的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楼层,不断改善残疾人居住条件。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中,优先解决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安全问题。对无力自筹资金实施危房改造的农村残疾人家庭给予倾斜照顾。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统筹考虑无障碍需求。

  6.加强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托和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服务、日间照料、邻里互助等社会化照护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照护服务,着力增强县(区)级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照护服务能力。继续实施社区康园中心、“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项目,为16至59周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协助乡镇(街道)经办残疾人事务,为残疾人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建立社区康园中心分类管理、专业督导、星级评定、资金保障、机构退出等机制。落实托养服务机构扶持政策,健全托养服务补贴制度,加强托养服务人才培养。强化普惠型养老服务机构的残疾人服务功能,接收符合条件的盲人、聋人等老年残疾人,对无法互相照顾的老年人和成年残疾子女实施共同入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培育专业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残疾人照护托养。

  7.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残疾人保护。将各级残联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状态下对残疾人的服务保障。加快推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明确残疾人紧急避险、灾害防治防护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内容。编制适合残疾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推动应急避险设施和公共场所无障碍建设与改造,鼓励和支持适合残疾人的专业救援设备的研发与配备。加大应急救助队伍培训力度,提高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无障碍意识和救助能力。编写针对不同残疾类别的安全教育读本,开展残疾人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残疾人的应急避险与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动防灾减灾示范社区建设,推动建立社区残疾人应急服务中心。

  8.加强伤残退役军人和伤残民警抚恤优待。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落实国家关于伤病残军人安置管理和服务优待规定。落实残疾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时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落实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享受惠及所有残疾人的政策待遇;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军人按照有关身体残疾的特殊要求享受惠及特定残疾人的政策待遇。落实伤残民警按照《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享受相关待遇。

专栏3 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重点项目

1.最低生活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或个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参照单人户施保。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完善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残疾人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逐步扩大补贴对象范围。

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支持性服务等基本康复服务。结合实际,争取提高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贴标准,推动完善7-17岁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制度。

4.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资助。通过政府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资助。

5.残疾人信息消费支持。鼓励电信运营企业推出网络消费优惠套餐,合理降低残疾人使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宽带网络等服务费用,减免残疾人使用助残公益性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流量资费。

6.残疾评定补贴。为低收入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提供补贴和便利服务。

7.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分类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托养服务机构给予托养服务补贴。

8.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根据省的部署安排,对有需求的残疾人家庭无障碍(适老化)改造提供补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

9.肢体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发放燃油补贴。

10.残疾人走访探视服务。村(居)委会和残疾人协会对困难残疾人开展经常性走访探视,及时反映和解决问题。

11.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将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目录;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为有长期照护需求和意愿的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服务;有条件的村(居)委会依托公共服务设施,为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日间照料、居家服务、邻里互助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照护服务。

12.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托养服务。依托社区康园中心为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护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等服务。

13.残疾人社会工作和家庭支持服务。为残疾人及其家庭提供社会工作服务,协助其建立社会支持网络,增强其社会参与能力。为残疾人家庭提供“喘息服务”、心理辅导以及康复、教育等专业指导。在残疾人服务岗位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14.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困难残疾人急难救助。对因疫情防控在家隔离的残疾人,落实包保联系人、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必要帮助。对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导致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的残疾人,村(居)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二节  促进残疾人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创业

  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支持体系,拓展残疾人多元化就业渠道,重点推动盲人按摩行业发展和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益。

  1.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法规政策。将残疾人纳入就业需求调查和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定期研判残疾人就业形势变化趋势。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健全残疾人就业资金投入机制,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职业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支出。强化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对安排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或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用人单位按实际安排人数给予补贴,推动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奖励机制的落实。加强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确保就业残疾人享有低保渐退、收入扣减、个税减免等政策。

  2.拓展残疾人多元化就业渠道。依法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落实全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联网认证工作,健全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推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岗位预留、定向招录等方式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扩大公益性岗位供给,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属。

  巩固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费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建设,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展销平台,培育产品和服务品牌。支持非营利性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持续发展。对安排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单位给予无障碍改造经费资助。

  大力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规范残疾人辅助性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加大支持保障力度,就近就便安排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等就业困难残疾人进行职业康复。鼓励社会力量开发和实施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项目。

  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支持和规范发展“互联网+”就业、居家就业、灵活就业等适合残疾人的新就业形态,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等扶持政策。帮扶“零就业”残疾人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

  3.提升残疾人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将残疾人作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重点群体,帮助有就业意愿、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普遍接受相应的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健全完善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强培训和就业的有效衔接。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培训项目,确保有需求的残疾人至少掌握一项实用技术。推动开展“师带徒”“定岗式”“定向式”等培训,力争培育出一批岗位精英、技能能手和工艺大师。积极推荐残疾人选手参加国际国内举办的残疾人技能竞赛活动。

  4.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市、县(市、区)残联就业服务机构及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开展“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健全覆盖城乡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提升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通过社会力量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全链条、个性化就业创业服务。深化跨区域、跨层次、跨户籍的就业服务帮扶机制。

  5.规范和扶持盲人按摩行业发展。推动相关扶持政策落实,促进盲人保健按摩行业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巩固盲人保健按摩传统就业项目,拓展盲人在心理咨询、钢琴调律、语音客服、文化艺术、心理卫生和信息化应用等领域的培训和就业。支持医院、卫生服务机构优先招收符合条件的盲人就业执业。做好盲人医疗按摩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和医考等服务。鼓励视力残疾人自主兴办或联合开设盲人医疗按摩机构,推动将相关机构有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依托盲人按摩实训基地及专科医院推进骨干师资培训和盲人医疗按摩培训。

  6.推动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完善农村残疾人就业援助配套措施,促进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重点扶持农村残疾人创业带头人和集中安置、带动农村残疾人就业的龙头企业。支持农村“双创”基地、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就业培训管理办法,扶持残疾人就业基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培训基地发展。按规定对困难残疾人家庭种植养殖项目给予农业保险补贴。

  7.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益。落实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合其身心特点的无障碍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平等待遇和合理便利。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监察,坚决打击和查处侵害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各种行为。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消除用工单位和社会公众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创造更加包容、公平的就业环境。

专栏4 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重点项目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编制50人以上(含50人)的市级党政机关,编制67人以上(含67人)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2025年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含15%)的残疾人。

2.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补贴。按规定对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残疾人给予经营场地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设施设备补贴、公用事业费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无障碍环境改造补贴等,对求职创业的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给予补贴。

3.残疾学生实习见习实训补贴。按规定对包括残疾大学生在内的16-30周岁残疾青年在实习见习实训期间给予一定期限的补贴,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见习的落实见习补贴。

4.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补贴。按规定对正式招录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无障碍环境改造补贴等,对安排残疾人实习见习实训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补贴。

5.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按规定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机构建设、场地租金、机构运行、无障碍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等补贴。

6.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补贴。按规定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7.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推动落实按规定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

8.安置残疾就业奖励。推动落实对按规定符合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条件的用人单位招录残疾人给予奖励,对企业、社会组织开展残疾人集中就业给予奖励。

9.残疾人就业服务奖励。推动落实按规定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

10.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奖励。按规定对参加国际、全国、全省、全市残疾人职业技术竞赛的获奖选手、指导老师、获奖单位给予奖励。

11.农村残疾人就业基地建设。依托农村“双创”基地、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一批带动辐射能力强、经营管理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

12.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依托企业、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建立一批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13.盲人就业质量提升巩固发展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推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就业执业,拓宽适合盲人的新兴就业领域。

14.残疾人新就业形态扶持。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帮助残疾人开展网络销售、云客服、物流快递、小店经济等新形态就业。

15.高校残疾人毕业就业服务。依托高校、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提供职业素养、专场招聘、实习见习等专项就业服务。

16.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推进。加强辅助性就业机构能力建设,扶持一批具有示范性、推广性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

17.残疾人公益性岗位。落实地方设立的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社会救济协理员、农家书屋管理员、“双百”社工、残疾人专职委员、社区服务人员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

18.支持性就业推广。推进建立残疾人支持性就业辅导员委派机制,扶持一批开展残疾人支持性就业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组织参加广东省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赛事活动。

19.残疾人技能竞赛。组织参加广东“众创杯”残疾人公益赛和第七届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等赛事。

  第三节 深入推进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健全残疾预防和健康管理工作体系,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教育公平融合发展,推进残疾人文化体育繁荣发展,加快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实现残疾人均等便利地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更好条件。

  1.健全残疾预防工作体系。贯彻落实上级要求,加强残疾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提升跨部门协同治理效能,完善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工作流程。健全残疾儿童首诊报告制度,建立残疾预防综合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建立残疾预防及综合干预专家库,推动残疾预防新技术新方法的研发和推广。加强慢性病预防监测,减少慢性病致残、老年病致残的发生。做好致残性重大流行性传染疾病的防控工作,实施致聋致盲性疾病早期诊断和干预。控制、减少环境因素和意外事故致残,强化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体系,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执业健康监护。完善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推广精神疾病“医院—社区—家庭”一体化防治康复模式。利用残疾预防日、爱耳日、爱眼日、防灾减灾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交通安全日等宣传节点,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

  2.促进残疾人健康。积极参与健康广东行动,完善残疾人健康促进政策。将残疾人健康状况、卫生服务与利用等纳入全市卫生服务调查,加强残疾人健康状况评估调查。将残疾人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全面推进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和改善残疾人医疗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就医便利,维护残疾人平等就医权利。加强残疾人心理健康服务。关注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健康。

  3.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继续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积极拓展辅助器具适配、居家康复、康复训练、防盲治盲、防聋治聋等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加大康复救助力度,推动实现相关资助和补贴提标扩面,不断提高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优先保障户籍内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逐步实现持有居住证的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7-17岁残疾儿童少年支持性服务全覆盖。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康复服务工作机制,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和监护补贴标准。增强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供给,鼓励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和居家康复服务,支持残疾人开展社群自助、互助康复服务。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监督,常态化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第三方评估督导。

  健全综合医院、康复医院和残疾人康复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康复服务体系,推动康复机构标准化建设,规范康复服务工作流程和技术标准。推动完善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培训体系,畅通残疾儿童康复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职业晋升渠道。开展残疾康复技术开发应用研究,探索有利于发挥中医药优势的康复服务模式,加快人工智能技术、虚拟现实技术和网络大数据管理等先进技术在残疾人康复中的创新应用。

  4.优化辅助器具推广和适配服务。完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和补贴政策。加大辅助器具产品研发,鼓励社会力量研发、引进、推广辅助器具技术和产品,逐步实现辅助器具社会化和产业化发展。推动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提升个性化、专业化服务能力。支持医疗、康复、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教育、就业、托养机构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推广社区辅助器具租赁、回收、维修等服务。逐步健全辅助器具服务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完善辅助器具服务督导机制。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和残联在发展辅助器具产业中的责任,加强辅助器具产品质量检验、验证和认证。

专栏5 残疾人健康和康复服务重点项目

1.残疾人健康管理。推动将残疾人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开展健康体检、实施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和指导干预。

2.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服务。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康复服务工作机制,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报告、随访管理、服药指导、社区康复、心理支持和疏导等服务。

3.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三级体系建设,形成网络化、信息化管理,充实各项康复服务功能。开展运动神经元病、成骨不全症等严重致残性罕见病的救治康复服务。针对困难残疾人、孤残儿童、脊椎损伤残疾人开展“福康工程”“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希望之家”等康复服务项目。

4.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和康复服务。加快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民生工程,健全残疾儿童筛查、诊断、治疗与康复救助衔接机制,加强残疾儿童家庭康复指导。

5.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增加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供给,鼓励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和居家康复服务。

6.辅具推广和科普教育。推广适合智力、精神残疾人使用的定位器等辅助器具。开展辅助器具公益科普教育。

  5.全面促进残疾人教育公平融合发展。巩固和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质量。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以融合发展为导向,根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同残疾类别和等级,通过普通学校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落实“一人一案”教育安置。扩大孤独症、视力残疾儿童少年的招生规模,统筹做好入学安置和学位供给。推动落实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评估鉴定标准指引,规范送教上门服务,逐步建立残疾学生控辍保学工作机制。

  加快发展医教康结合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提高残疾幼儿学前三年入园率,力争到2025年,全市持证残疾幼儿入园率达到85%以上。优先采用普通幼儿园随班就学方式,就近安排适龄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鼓励整合普通幼儿园、特殊教育幼儿园 (含学前部)、儿童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资源,为残疾儿童提供半日制、小时制、亲子同训等多种形式的早期康复教育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为学前教育机构中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康复训练、辅助器具等基本康复服务。

  统筹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提高残疾人职业教育质量。市特殊教育学校和县(市、区)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普通学校通过随班就读、举办特教班等形式扩大招收残疾学生的规模,增设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使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残疾学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推动盲人高中(部)、聋人高中(部)和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鼓励和依托职业院校与现有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共建共享实训实习和创业孵化基地。

  稳步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统筹布局残疾人高等教育资源,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招收残疾学生的特殊教育学院或者相关专业,增加招生总量。鼓励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校设置特殊教育专业,推动师范类专业开设特殊教育必修课程。支持鼓励残疾人参加市内外高校和职业技术学院应试。鼓励更多残疾人通过自学考试、成人高考、远程教育等方式接受高等教育。

  大力开展残疾人继续教育。支持普通高校、开放大学、成人高校等面向残疾学生开展继续教育,支持各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办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拓宽和完善残疾人终身学习通道。加大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的推广力度,加强手语、盲文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组织参加全省国家通用手语技能大赛。

  6.提高残疾人教育保障能力。完善残疾人教育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推进随班就读示范学校建设和校园无障碍设施建设。推动孤独症学校和中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实训基地建设。建立随班就读资源教师、随班就读班主任和随班就读学校普通教师及送教上门教师必修特殊教育课程制度,落实教师全员培训目标。落实特殊教育津贴制度,完善随班就读、送教上门教师和相关人员津 (补) 贴制度,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适当倾斜。将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特教教师职务(职称) 评聘工作纳入当地教师职务 (职称) 评聘规划,符合条件的康复治疗师和康复护理人员纳入当地卫生部门医护人员职务 (职称)评聘和职业技能评定规划。利用现代化网络技术,为残疾人实施网络教育。

  加大残疾学生资助帮扶力度。落实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全覆盖的残疾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予以优先资助。进一步推动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残疾学生15年免费教育,完善和落实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继续实施“南粤扶残助学工程”,资助残疾学生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按规定对省内高校特殊教育大专班招收的残疾人大学生予以学费补助。为残疾学生提供辅具适配、特殊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支持服务。招生考试机构为残疾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专栏6 残疾人教育重点项目

1.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推动落实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评估鉴定标准指引,规范送教上门服务。县(市、区)规范设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需求进行排查和评估并给予科学安置。

2.残疾幼儿学前康复教育发展。公办市一级幼儿园要率先招收残疾儿童,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接收残疾儿童入园学习。鼓励整合资源,为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早期康复教育服务。推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纳入当地教育部门学前教育管理。

3.残疾人职业教育提升。支持普通职业院校招收残疾学生并与特殊教育学校联合开展职业教育,支持中高等职业教育院校(含特教学校中职部)加强实训基地建设。

4.融合教育推广。鼓励普通学校招收残疾儿童少年,同等条件下在招生片区就近就便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招收5人以上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要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

5.特殊教育师资培养。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全员培训目标,建立随班就读资源教师、随班就读班主任和随班就读学校普通教师及送教上门教师必修特殊教育课程制度。

6.手语盲文推广。加强手语翻译认证审核和注册管理,开展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的国家通用手语推广。组织参加全省国家通用手语技能大赛。

7.南粤扶残助学工程。按规定落实对专科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0000元,本科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资助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资助30000元。

  7.推动残疾人文化体育繁荣发展。健全残疾人文化体育工作机制。推动将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全面融入城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大局。完善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和工作格局,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新发展机制。积极参与国内与国际残疾人文化体育交流,促进残疾人文化体育产业大融合大发展。

  丰富残疾人文化艺术生活。市及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完善设立盲人阅览区域,配置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大字读物及辅助阅听设备,推进数字阅读。加大残疾人文学、美术、书画、音乐、舞蹈等培训力度,推动建立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力争培养一批残疾人文艺人才。组织参加广东残疾人文化节公益品牌系列活动,推进“五个一”文化活动进家庭。积极参与广东省作家协会残联分会建设,扶持残疾人题材文学和艺术精品创作,支持相关影视作品制作,大力发展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积极组织参加第十一届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

  推动全民健身与残疾人康复体育深度融合。参与残疾人体育“三融入两推进”计划,健全残疾人体育组织、服务机构,完善残疾人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参与“残疾人健身周”活动,发动残疾人积极参与康复体育健身活动。鼓励高校、医院和体育机构等单位研发、推广一批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提升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服务能力,推动残疾人体育进社区、进家庭,丰富残疾人的群众性体育活动。适时举办市和县(市、区)综合性残疾人运动会,加强残疾人体育人才培养,提高残疾人竞技体育水平。组织参加第九届省残运会。积极参与残疾人体育励志争光计划,为国家、广东省和湛江增光添彩。

专栏7 残疾人文化体育重点项目

1.提升文化体育服务供给能力。运用“互联网+”方式,搭建残疾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平台。推进“字幕工程”,支持更多影视节目采用中文字幕和手语翻译。推进“语音工程”,支持制作更多有声读物、无障碍电影。

2.丰富残疾人文化生活。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推动建立特殊艺术人才基地,组织参加第十一届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和广东残疾人文化节。支持残疾人专门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书画、摄影、诗歌朗诵、艺术汇演等文化活动。

3.全面实施残疾人体育康复健身计划。继续推进“全民助残健身工程示范点”和康复体育工作,推进落实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体育设施符合无障碍建设标准。

4.实施残疾人体育励志争光计划。培养和输送人才参加第十二届全国残运会暨第九届特奥会、2022年杭州亚残运会、2024年巴黎残奥会。组织参加第九届省残运会。

5.活跃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组织参加盲人象棋、盲人沙滩运动会、坐式排球、飞镖、“牵着蜗牛去散步”、特殊奥运会、旱地冰壶等各类赛事,以及面向社区康园中心、康复机构、特教学校等残疾人服务机构的专项比赛活动。

  8.加快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完善市、县(市、区)残疾人康复中心、托养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加强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服务机构和基层残疾人组织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将政府投资建设的残疾人服务设施无偿或低价提供给公益性、普惠性残疾人服务机构使用。乡镇(街道)、村(社区)应为残疾人服务提供场地保障,不断完善社区康园中心建设。

专栏8 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重点项目

1.残疾人康复设施建设。推进完善市、县(市、区)新建或改扩建残疾人康复设施及配套无障碍设施。

2.残疾人托养设施建设。推进新建或改扩建市残疾人托养中心及配套无障碍设施。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新建或改扩建残疾人托养中心。

3.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尚未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县(市、区),随康复或托养设施配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配套无障碍设施。

4.盲人按摩医院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推进建设二级盲人按摩医院的医疗、康复、培训等基础设施及配套无障碍设施。

5.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服务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推进新建或改扩建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服务设施及配套无障碍设施。

6.残疾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各乡镇(街道)建设社区康园中心等残疾人服务设施及配套无障碍设施。

7.特殊教育学校提升。推进落实各县(市、区)按省要求在30万人口以上独立设置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

8.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推进落实人口100万以上的有条件的县(市)至少建设一个精神卫生福利设施。

  第四节 充分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

  推进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规体系建设和普法宣传,建立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畅通残疾人诉求表达和信访渠道,提升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切实维护残疾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方面平等权利。

  1.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规体系。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关于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要求。制定保护残疾人权利的地方性法规、优惠政策和扶助规定,提高残疾人事业法治化水平。继续实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规信息公开制度,推动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参与相关立法,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和实施建言献策。

  2.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普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主体责任,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普法宣传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30周年为契机,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八五”普法重点任务。创新普法宣传手段,积极拓展互联网、远程教育、车载电视、手机短信等普法宣传新载体,同时依托知识竞赛、专项宣传、法制展览、法律讲座等形式,开展多形式、全方位的普法宣传活动。

  3.建立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将残疾人作为公共法律服务重点对象,健全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机制,保障残疾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培养助残公益律师队伍,开展法律服务志愿助残行动,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助服务。实施残疾人学法用法专项行动,进一步降低残疾人获得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加大残疾人司法救助力度,方便残疾人诉讼。建立健全残疾人权益维护应急处置机制,坚决打击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4.畅通残疾人诉求表达和信访渠道。不断拓宽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渠道,有效保障残疾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积极支持更多残疾人、残疾人亲友、残疾人工作者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并为他们提供履职便利。畅通残疾人信访维权渠道,县级以上残联全面开通网络信访平台,运行好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着力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公益诉讼制度以及其他利益表达机制。加强乡镇 (街道) 残联、村 (社区) 残协、社区网格员和社区社会组织的联动,落实辖区残疾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注重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挑战。

  5.提升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水平。落实《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加强与残疾人生活密切相关的银行、影院、车站、码头、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服务场所和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商业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残疾人服务设施、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落实无障碍设施建设、验收、管理、维护责任,将无障碍设施纳入城市精细化治理内容。新建设施严格执行《无障碍通用规范》等标准。在乡村建设行动、城市更新行动中统筹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在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建设中同步开展无障碍改造。提高残疾人家庭无障碍 (适老化) 改造水平。结合“厕所革命”,加快推广无障碍厕所。继续开展无障碍市县村镇、社区创建工作,推进建设无障碍街区。探索传统无障碍设施设备数字化和智能化升级。提高无障碍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探索建立无障碍设计、设施体系、推广无障碍产品和服务认证应用,提高全社会无障碍意识,加强无障碍督导,打造一支业务精湛、覆盖全市的无障碍督导员队伍,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

  6.加快发展信息无障碍。将信息无障碍作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纳入文明城市评比指标。加快政府门户网站、公共服务网站、网络购物网站和新闻资讯、金融服务、市政服务、医疗健康等领域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自助公共服务设备的无障碍改造。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研发和推广无障碍信息交流的技术、产品及服务。加强推广国家通用手语盲文,推进实施影视作品字幕工程。公共服务机构、文体娱乐场所及公共交通应为残疾人提供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鼓励有关金融机构为老年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上门办理业务服务。支持电信、互联网等运营企业推出适合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信息服务和网络消费优惠套餐。推进“互联网+残疾人服务”、无障碍地图等信息无障碍建设,做好老年残疾人使用智能终端产品的保障措施,引导相关企业逐步实现食品药品说明的信息无障碍。

专栏9 无障碍环境建设重点项目

1.道路交通无障碍。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配备无障碍设施,交通信号设施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逐步配备无障碍设备。

2.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医疗、教育、文化、体育、交通、金融、邮政、商业、旅游、餐饮等公共服务设施和特殊教育、康复、托养、社会福利等残疾人服务设施、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3.社区和家庭无障碍。居住建筑、居住社区建设无障碍设施,为有需求的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适老化)改造。

4.无障碍厕所。加快推进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旅游景区等无障碍厕所建设和改造,文明村镇建设中加大农村地区无障碍厕所建设力度。

5.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信息无障碍。加快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和网上办事大厅信息无障碍。推动新闻资讯、社交通讯、生活购物、金融服务、医疗健康、旅游出行、学习教育、文化休闲等领域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APP)的无障碍改造。

6.自助服务终端信息无障碍。推进医院自助就医设备、自助售卖设备、银行自动柜员机、地铁自助检票设备、机场自助值机设备等自助公共服务设备的无障碍改造。

7.食品药品说明信息无障碍。利用图像识别、二维码等技术加快食品药品信息识别无障碍。

8.应急服务信息无障碍。把国家通用手语、通用盲文作为应急语言文字服务内容,政府新闻发布会和电视、网络发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时加配字幕和手语,医院、疏散避险场所和集中隔离场所设置语音、字幕等信息提示装置。

9.公共服务无障碍。政府新闻发布会配备同步速录字幕、国家通用手语翻译,鼓励政府服务大厅和交通、医疗等公共服务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字幕、手语、语音等无障碍服务,支持建设听力残疾人无障碍信息服务平台。

  第五节 充分激发社会扶残助残活力

  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扶残助残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扶残助残社会氛围,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助残社会服务和残疾人服务业,推进残疾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健全社会参与残疾人保障和发展工作体系。

  1.营造良好的扶残助残社会氛围。将扶残助残纳入公民道德建设、文明创建工程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扶残助残传统美德,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文明社会氛围。不断巩固和拓展残疾人事业宣传阵地,构建残疾人事业发展融媒体矩阵。加强新闻通讯员和网评员人才培养,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事业宣传员队伍。推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开辟残疾人专栏或者专题节目,电视新闻同步手语翻译。支持残疾人题材优秀记录片、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支持各类广告媒介投放一定比例的扶残助残公益广告。做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残疾预防日、爱耳日、孤独症关爱日、爱眼日等重要时点的社会宣传工作。积极参与省级残疾人事业好新闻评选、残疾人事业新闻人物和助残新闻人物评选等主题宣传活动。开展全国、全省自强模范和助残先进评选表彰,市级对自强模范和助残先进进行通报表扬。

  2.大力发展助残社会服务。加大对残疾人专门协会和助残社会组织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和设施,在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等方面让更多残疾人受益。扩大政府购买助残服务范围和规模,逐步完善政府购买助残服务指导目录。健全财政资金对助残社会组织的扶持机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各项财政优惠政策。探索设立市、县(市、区)助残社会服务专项基金,以公益创投等形式扶持各类助残社会组织和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发展,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和助残志愿服务,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公众和助残社会组织捐助残疾人事业、帮扶困难残疾人。推进助残志愿服务制度化,依托“益苗计划”——广东志愿服务组织成长扶持行动暨志愿服务项目大赛等平台,大力支持和发展助残志愿服务组织,健全助残志愿服务管理长效机制,依托省、市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完善助残志愿服务信息数据库。深入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加强助残志愿者教育培训和服务对接工作,精准匹配本地残疾人服务需求和志愿资源。建立健全残疾人慈善事业支持和保障机制,培育助残慈善品牌,规范助残慈善活动。

  3.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残疾人服务供给,推进残疾人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残疾人服务业中的辅助器具、无障碍产品研发与制造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服务供给。推动建立并落实残疾人服务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发挥残疾人服务业组织自律监督作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4.推进残疾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中医康复学、康复治疗学、运动康复、特殊教育、手语盲文等相关专业,设置相关培训课程,实施人才培养计划,拓宽继续教育渠道。加强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照护、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建立全市残疾人服务业专业人才库。规范残疾人服务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员职业能力评价体系和行业准入门槛,畅通职称晋升渠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稳步提高相关人员工作待遇。

专栏10 残疾人服务人才培养重点项目

1.政府购买助残服务。逐步完善政府购买助残服务指导目录,不断扩大政府购买助残服务范围和规模。加强助残社会组织、助残服务品牌建设。

2.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加快康复骨干人才、师资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发挥各级残疾人康复中心的技术资源中心作用,开展基层康复专业人员跟班进修和顶岗实习。实施康复专业人员上岗培训制度。完善康复专业人才执业准入和职称晋升制度。

3.助残社会组织骨干培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邀请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对助残社会组织负责人及业务骨干人员开展基层党建、法规政策、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公共传播等培训。

  5.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并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合作,借鉴学习经验做法。

  第六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和科技助残行动

  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施科技助残行动,强化残疾人服务中的科技应用,提高残疾人服务的信息化水平,推动新时代残疾人事业创新发展。

  1.强化残疾人服务中的科技应用。加快实施科技助残行动,推进生命健康、人工智能等领域科学技术在残疾人服务中的应用。鼓励开展康复、残疾预防、主动健康、辅助技术等相关研究。大力扶持智能化辅助器具、康复设备、无障碍终端设备、盲文数字出版等领域关键技术研发和产品应用。

  2.提高残疾人服务的信息化水平。按照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的统一部署,加强智慧残联建设,提升残疾人服务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进一步落实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纳入“ 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残疾人证全流程网办和残疾人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跨省通办”,实现社会保障卡等加载残疾人服务功能。完善残疾人口基础数据,实施残疾人服务需求和服务供给调查,建设残疾人服务大数据,实现与政府相关部门数据联通共享。

专栏11 残疾人服务信息化和科技创新重点项目

1.在线特殊教育。利用国家中小学网络平台,发挥高校特殊教育专业优势,推动建设市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远程支持残疾学生居家学习和家庭教育。

2.互联网康复服务平台。推动建立线上线下一体化残疾人康复服务平台,对康复机构和残疾人居家康复进行指导和服务。

3.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参与省残联构建的统一信息化工作平台、统一用户体系、统一数据标准、统一服务编目。

4.残疾人服务大数据建设。推动建设残疾人口基础信息和残疾人服务需求、服务资源信息数据库,实现与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数据联通共享。

5.科技助残。在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支持康复、残疾预防、辅助技术等技术研发,促进相关产品推广应用。

  第七节 全面实现残疾人事业更均衡更充分发展

  增强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推进区域间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全面推进残疾人事业城乡协同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

  1.促进残疾人事业城乡协同发展。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和改善农村残疾人服务,重点围绕医疗、康复、托养照护、教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领域,加快补短板、强弱项。实施县域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行动,进一步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互补的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乡镇(街道)普遍建立社区康园中心、“残疾人之家”等服务机构。实施“ 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将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统一管理。强化县(市、区)、乡镇(街道)残联建设,实现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全覆盖。稳步推进残疾人专门协会法人治理工作。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在城乡开展残疾人家庭支持、社区无障碍、社区康复和托养照料等助残服务。

专栏12 残疾人组织建设重点项目

1.残疾人组织建设。将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服务站社工范畴。

2.残疾人专门协会法人治理。推动市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体残疾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实现独立法人注册登记、健全法人治理模式。为实现法人登记的专门协会给予办公场地、项目经费、运营管理、能力培训等方面配套扶持政策。

  2.推动残疾人事业区域协调发展。立足湛江实际,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残疾人事业改革,推动建成全覆盖可持续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进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支持鼓励各地发挥地方优势创新残疾人保障和发展,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相适应,全面提升湛江残疾人事业整体发展水平。

  第四章 保障条件

  第一节 健全残疾人事业领导体制

  加强党对残疾人事业的全面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履职尽责。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研究,厚植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思想文化基础。

  第二节 建立稳定增长的多元投入格局

  各级地方政府加强对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作资金的保障力度,建立多元化的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确保财政投入与残疾人服务保障需求相匹配。优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资金向需求量大、实施效果好、残疾人满意度高的项目倾斜。落实残疾人事业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吸收社会资本、慈善捐赠等资金,形成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格局。

  第三节 激发残疾人自强不息精神

  提高残疾人思想政治素质,发挥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的作用,团结、带领残疾人听党话、跟党走。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以主人翁的姿态投身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事业,以实际行动服务大局、奉献社会。

  第四节 健全实施与监测评估机制

  各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规划与本规划的衔接,推动重点任务的落实。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当地“ 十四五”残疾人保障与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建立投入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监测和跟踪问效,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将根据省的安排和要求,在“十四五”中期和期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评,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附件: 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


附件

  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

重点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配合单位

1

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或个人全覆盖。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残联

2

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到2025年,两项补贴覆盖率保持100%。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残联

3

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残联

4

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调整优化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儿童早期康复治疗救助机制。

市残联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

5

完善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资助制度,到2025年,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率超过85%。

市残联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

6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按国家部署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市医疗保障局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残联

7

落实残疾人信息消费支持,合理降低残疾人使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宽带网络等信息消费费用。

各运营商

市残联

8

完善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制度,到2025年,完成省下达的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任务。

市残联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9

完善肢体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制度。

市残联

市财政局

10

完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资助制度,到2025年,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超过90%,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超过95%。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医疗保障局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残联

11

健全农村残疾人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及时将脱贫不稳定的残疾人纳入帮扶范围。

市乡村振兴局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12

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制度,为符合条件的托养服务机构提供运营补贴和托养服务补贴。

市残联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3

做好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以及日间照料、居家服务、邻里互助等社会化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市残联

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

14

完善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托养服务,依托社区康园中心,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市残联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5

完善残疾人家庭支持和社工服务,为残疾人家庭提供“喘息服务”、心理辅导以及康复指导。

市残联

市民政局

16

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中困难残疾人急难救助,为因疫情防控在家隔离或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残疾人提供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

市民政局

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残联

17

完善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经营场地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市残联

18

完善残疾学生实习见习实训补贴政策,按规定对包括残疾大学生在内的16至30周岁残疾青年在实习实训期间给予一定期限的补贴,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见习的落实见习补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19

完善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补贴政策,强化相关激励政策的执行力度。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市残联

20

完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就业服务机构给予开办和运行补贴。

市残联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1

完善低收入残疾人就业补助政策,对就业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和就业补助。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市残联

22

保障就业残疾人享有低保渐退等扶持政策。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

23

落实“ 零就业”残疾人家庭就业扶持政策,扩大公益性岗位供给,实现“零就业”残疾人家庭动态清零。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市残联

24

实施支持性就业推广项目,扶持一批开展残疾人支持性就业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

市残联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5

实施残疾人技能竞赛项目,组织参加广东“ 众创杯”等创业创新大赛之残疾人公益赛和第七届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残联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26

支持盲人按摩传统就业项目,拓宽盲人技能培训及就业创业渠道。

市残联

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

27

推动完善残疾预防工作机制建设,贯彻落实《广东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

市残联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

28

继续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到2025年,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高于85%。

市残联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

29

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康复服务工作机制,逐步提高医疗保障和监护补贴标准。

市卫生健康局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

30

加快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民生工程,健全残疾儿童筛查、诊断、治疗与康复救助衔接机制,加强残疾儿童家庭康复指导。

市残联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妇联

31

完善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鼓励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及居家康复服务。

市残联

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

32

推广适合智力、精神残疾人使用的定位器等辅助器具,组织开展辅助器具公益科普教育。

市残联

市民政局

33

实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项目,加强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建设,提升送教上门服务质量,到2025年,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超过97%。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34

实施残疾幼儿学前康复教育发展项目,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接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鼓励各地整合儿童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资源、特殊教育幼儿园(含特殊教育学校学前部)、有条件的普通幼儿园,为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康复教育服务。

市教育局、 市残联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35

实施残疾人职业教育提升项目,支持普通职业院校招收残疾学生并与特殊教育学校联合开展职业教育,加强实训基地建设。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市残联

36

实施融合教育推广项目,鼓励推动普通学校招收残疾儿童少年,招收5人以上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资源课室,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37

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巡回教师全员培训目标,建立随班就读资源教师、随班就读班主任和随班就读学校普通教师及送教上门教师必修特殊教育课程制度。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

38

完善残疾学生帮扶政策,继续实施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健全残疾人教育工作者激励制度。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市残联

39

发展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推动建立省市级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及非遗工匠工作室。

市残联

市民政局、市文广旅体局

40

推进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服务设施建设。

市残联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旅体局

41

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特殊艺术人才,组织参加广东残疾人文化节、第十一届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

市残联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广旅体局

42

全面实施残疾人体育康复健身计划,继续推进“全民助残健身工程示范点”项目和康复体育工作,提升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服务能力。

市残联

市文广旅体局

43

实施残疾人体育励志争光计划,培养和输送人才参加第十二届全国残运会暨第九届特奥会、2022年杭州亚残运会、2024年巴黎残奥会,组织参加第九届省残运会。

市残联

市财政局、市文广旅体局

44

推动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规体系,贯彻落实《广东省残疾预防与残疾人康复办法》,根据省的部署及时修订《湛江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等法规政策。

市残联

市司法局

45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主体责任,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普法宣传工作,将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 八五”普法任务。

市残联

市司法局

46

推进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公共服务场所、商业区、居住社区、残疾人服务设施、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无障碍改造,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

47

加强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信息无障碍建设,加快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的无障碍改造,推进新闻媒体、金融服务、电子商务等网站和医疗、金融、交通等自助公共服务设备的无障碍改造。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残联、市委网信办

48

完善残疾人社区服务设施,继续推进社区康园中心等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到2025年,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服务机构设施覆盖率超过80%。

市残联

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49

完善政府购买助残服务政策,逐步完善政府购买助残服务指导目录。

市财政局

市残联

50

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加强助残社会组织、助残社会服务品牌建设,深化志愿助残“ 阳光行动”,大力支持和发展助残志愿服务组织,推进助残志愿服务制度化。

市民政局

团市委、市残联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

金融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纾困和

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湛府办〔202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金融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纾困和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5日


湛江市金融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纾困

和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金融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纾困和经济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2〕13号)精神,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受疫情影响行业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加强对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稳外贸稳外资、科技创新和乡村振兴的金融服务,确保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金融纾困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纾困

  1.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行业的金融支持。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积极运用降准资金支持受疫情影响行业和中小微企业。对于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主管部门梳理提出的纾困企业名单,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支持,通过提供中长期贷款、降低利率、展期或续贷支持等市场化方式纾困解难,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

  2.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纾困。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增加首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和中长期贷款,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依托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对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首次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且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落实省政策给予不高于1%的贴息补助。对吸纳新市民就业较多的企业和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货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主体,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加大经营性贷款支持力度。

  3.线上线下联动开展小微企业融资对接。加快推动商事登记、水电、税务数据共享至省大数据中心,全面归集涉企信用信息,支持建设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湛江分站,整合接入“粤商通”服务板块,推广中小微企业融资“码”上办,实现“一码对接、一步授权、一网通办、一库管理”的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金融综合服务中心,逐步完善“首贷”“续贷”“确权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本市场融资”等融资功能,引导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组织开展服务中心常态化驻点服务。

  4.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分险增信机制。完善中小微企业和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科创、涉农、小微和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22年新增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含)1%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落实省政策按业务发生额的1%给予补助。

  5.建立中小企业应急转贷机制。推动设立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对受疫情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应急转贷支持,降低企业转贷成本。

  6.确保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推动金融机构运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提升贷款定价能力,规范融资收费,主动减费让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2022年第二季度起至2023年6月末,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工作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实施)

  二、做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金融服务

  7.支持居民住房信贷需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自2022年6月10日起,湛江辖区银行机构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5%下调至20%,参考全省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利率水平。加大对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支持,贷款最长年限增加至30年。优化住房贷款审查,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鼓励银行机构对符合购房政策要求且具备购房能力、收入相对稳定的新市民,合理确定按揭标准,提升借款和还款便利度。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鼓励金融机构结合实际及时优化信贷政策,对其存续个人住房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予以支持。

  8.支持房地产和建筑企业融资需求。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和满足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发建设、购买、装修改造、运营管理、交易结算等金融服务需求。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基础上,加大对优质房地产项目的支持力度,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满足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

  9.做好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服务。督促涉险房地产企业积极自救化险,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和项目推介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优质房地产项目的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保交楼”。支持金融机构为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出让、兼并收购提供债券发行、融资顾问等服务。鼓励优质房地产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用于风险处置项目的兼并收购。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实施)

  三、强化对制造业的金融支持

  10.加大产业集群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组建专业服务团队,推出面向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综合金融服务,助力培育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采用银团贷款或联合授信等方式,为绿色钢铁、绿色石化、高端造纸、绿色能源、新能源汽车五大先进制造业集群提供资金支持。鼓励保险机构针对产业特点开发“套餐制”产品,综合满足产业集群内企业增信、财产、雇主责任、安全生产等一揽子保障需求。

  11.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积极创新“核心企业+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依托核心企业信用和真实交易数据,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对符合条件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落实省政策按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年化金额不超过1%的额度给予奖励。

  12.拓宽“专精特新”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专精特新”企业抢抓北京证券交易所设立契机申报上市。推动证券交易所、新三板和广东股权交易中心为有上市或挂牌意愿的“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多对一”上市培育服务。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作用,促进社会资本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股权投资力度,引导各类投资机构扩大直接投资规模。鼓励银行机构针对“专精特新”企业推出专属信贷产品,推广“专精特新”企业批量融资服务。

  13.支持产业绿色低碳转型。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低碳产业的信贷投放,支持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对钢铁、石化、造纸等行业企业采取差别定价、授信,不盲目对传统高碳行业抽贷、断贷,形成控碳减排的约束激励。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实施)

  四、加大金融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力度

  14.提升金融服务外贸外资能力。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的受中美贸易摩擦、俄乌冲突、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外资企业融资需求,强化融资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分类建档和授信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做好巴斯夫广东一体化基地项目建设和能源化工等大宗商品进口的资金交易、本外币结算、信贷支持等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对接水海产品、特色农产品、冷链物流等领域外贸企业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依托遂溪RCEP农产品(香蕉)国际交易中心、徐闻县RCEP菠萝国际采购交易中心,加大对香蕉、菠萝等出口农产品的种植、收购、加工及储运等环节的信贷投放,支持特色农产品“走出去”。

  15.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发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作用,针对省小微企业出口信保专项扶持政策制定并落实相关服务措施,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深化银保企三方合作,创新保单融资产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规模。

  16.提升外贸企业汇率避险能力。推动铁矿石、煤炭、大豆、白糖等大宗商品等重点领域市场主体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帮助市场主体降低汇兑成本,规避汇率波动风险。鼓励银行机构简化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手续、提高办理效率,降低企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比率。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外贸企业远期结售汇业务提供担保增信,降低企业套期保值成本。

  17.加大跨境电商融资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开展跨境电商供应链金融,推广应收账款、订单等质押融资,对自建海外仓的跨境电商企业加大中长期贷款支持,支持湛江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电商平台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支持跨境电商平台上的中小微企业通过标准化票据从债券市场融资。

  18.提高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推广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应用场景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推动特色农产品通过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新业态开展国际贸易。推动水产、饲料、造纸等行业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发展。支持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商务局、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实施)

  五、完善科技创新金融服务

  19.加大科技信贷投放力度。充分利用科技创新再贷款等货币政策资金,自2022年4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的,按照贷款本金60%提供科技创新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支持银行机构设立从事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面向科技型企业开发专属信贷产品。

  20.提供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银行、保险、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多元融资组合,为科创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创投机构的合作,积极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21.探索设立海洋科技产业基金。探索省市共同设立海洋科技产业发展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促进技术与市场融合、项目与资本对接,重点支持海洋高端装备、海洋渔业、海洋生物医药、海洋资源综合利用等重点领域和孵化期科创企业。

  22.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挂牌。推动科技型企业纳入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对接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及新三板、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加强对科技型企业上市辅导培育,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

  23.强化科技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综合性保险解决方案,形成覆盖科技型企业生产、研发、销售等各环节的保险保障体系。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专利保险。支持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金融工作局、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实施)

  六、做好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24.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政策性银行强化对现代农业产业园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支持大中型商业银行下沉县域金融服务,向县域分支机构合理下放信贷审批权限,提升县域存贷比至合理水平。引导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灵活创新支持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信贷产品和服务。

  25.做好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金融保障。用好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工具,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主体的支持力度。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农田水利、仓储冷链物流、“田头智慧小站”、养殖池塘等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设施建设管护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做好生猪、水果、蔬菜、甘蔗、糖等重要农产品和南药、花卉、有机茶叶等名特优新农产品稳产保供金融服务,促进特色优势农业产业提质增效。运用中长期信贷融资、开发专属信贷产品、“政银担”合作、供应链金融、产业基金等方式,满足粤西水资源配置工程、种业振兴、水产产业高质量发展、预制菜产业、乡村休闲产业、“菜篮子”产品供给、农村电商等领域的融资需求。

  26.提高“三农”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因地制宜探索开发保产量、保价格、保收入、指数化的农业保险产品,完善大宗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鼓励县(市、区)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创新开办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实施)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丰富引导手段,撬动更多的金融资源、社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完善政银企对接长效机制,常态化更新、筛选和推送项目信息清单。继续加大逃废债打击力度,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调解处置机制,维护良好金融生态。

  (二)加强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各司其职、主动作为,着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确保政策措施早落地早见效,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

  (三)加强政策宣讲。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宣传,提升政策知晓度,扩大政策惠及面,提高政策实施效果。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加强风险防控。有效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强对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企业流动性风险监测,早发现、早处置次生金融风险隐患,继续做好中小金融机构、问题楼盘等重点领域风险处置化解工作,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2-22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延长规范性文件

《湛江市关于设立建设项目办理开工建设绿色通道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湛建管〔2022〕29号

市住建局直属各单位,市住建局管辖项目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审图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和《湛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湛府〔2021〕93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在我市“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有关政策正式出台前,《湛江市关于设立建设项目办理开工建设绿色通道的通知》(湛建管〔2020〕20号)将继续施行,其有效期延长1年,规范性文件编号为“湛部规2022-22号”。在继续施行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请遵照执行。

  附件:1.延长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湛江市关于设立建设项目办理开工建设绿色通道的通知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2022年7月21日


  附件1

延长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延期时效

原规范性文件编号

延期后规范性文件编号

1

湛江市关于设立建设项目办理开工建设绿色通道的通知

湛建管

〔2020〕20号

有效期延长1年,至2023年7月21日

湛部规

2020-22号

湛部规

2022-22号


湛部规2022-22

湛江市关于设立建设项目办理开工建设绿色通道的通知

湛建管〔2020〕20号

市住建局直属各单位,市住建局管辖项目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审图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中“推广承诺制信任审批和‘容缺受理’,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施‘政府明晰告知、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的信任审批模式,试行告知承诺制”的规定,市委、市政府“坚持问题导向,拿出有效措施,深化放管服改革”“行简政之道,营造开放宽松的政策环境;除烦苛之弊,营造精简高效的政务环境”的要求,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建办法函〔2016〕877号)文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简化、优化投资项目报建手续,积极探索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改革的有效措施”的要求,结合湛江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湛江市投资审批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市住建局、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研究决定设立建设项目办理开工建设绿色通道,采取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对符合条件项目予以批准开工建设,以配合项目建设需求,支撑各类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落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向市住建局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符合一定条件并作出书面承诺的,可以申请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二、建设项目办理开工登记手续条件

  (一)项目纳入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投资审批绿色通道”;

  (二)项目已办理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三)由建设单位对项目办理用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手续作出书面承诺,且施工现场具备保证施工质量、安全等措施条件。

  三、申请办理

  办理材料主要简化了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要求,并且优化用地手续(含建用地规划许可证)材料,同时,因项目立项已对建设资金落实进行审查,在此减少单独出具资金证明文件等。(办理材料详见附件1)

  四、受理及审批

  (一)市住建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审查;

  (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市住建局发出同意开工建设批复。

  五、后续监管

  (一)强化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

  获得开工建设批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履行质量安全法定责任。涉及到人防工程的工程内容,必需人防设计施工图审查合格和办理人防质量监督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必须无条件确保本项目满足项目地块规划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要求,并自行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责任。各参建责任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组织建设,主动接受监督管理。

  开工建设批复自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地下室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尚未建设至±0.00时,如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必须于到期前15日内向市住建局来函说明理由并申请延期,经批准可延期建设至±0.00,无地下室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可延期建设至主体结构封顶(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暂不受本条限制)。

  (二)补办手续

  本通知发布施行后,有地下室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未达到地下室±0.00进度的,或无地下室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未达到主体结构封顶进度的,建设单位可依本通知要求申请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否则,禁止继续施工建设。

  (三)强化后续监督

  市住建局组织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站加强对取得开工建设批复手续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存在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落实整改的责任单位,移交有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追究其违法行为责任。

  自开工建设批复发出之日起6个月后或有地下室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至±0.00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也未向市住建局申请开工建设延期并获得批准的,建设单位不信守承诺仍不停工继续建设的,市质监站、安监站应将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报市住建局建管科移交有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追究其违法行为责任。人防设计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或未办理人防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展人防工程施工的,由市质监站将项目涉嫌违法行为报市住建局人防科移交有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追究其违法行为责任。

  六、有关事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年。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行政服务中心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1.建设项目办理开工建设绿色通道手续申请材料清单

  2.建设项目办理开工建设手续申请表,此略

  3.建设工程新开工项目前期条件审查表,此略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此略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

  建设项目办理开工建设绿色通道手续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申请材料

备注

1

建设项目办理开工建设手续申请表

原件,附件2

2

房屋市政工程新开工项目前期条件申请表

原件,附件3

3

项目立项手续,依法应当招标项目提供招标核准意见表

4

用地手续提供以下文书之一:用地批准手续,不动产权证或国土证,用地摘牌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三旧改造项目提供原有不动产权证(或国土证)或其它土地来源合法手续(不限原有用地性质)

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如果有

6

规划手续提供以下文书之一:自然资源部门项目规划方案审查会议纪要或审批文件,专委会或规委会的审查会议纪要,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文件,城市更新部门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批准文件

7

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意见书

民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适用

8

中标通知书(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9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

原件

10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11

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保证金存储凭证、工人工资保函或保险(市城管综合局项目、市代建局项目不适用本条);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12

项目围挡、项目监控设备、出入口冲洗装置;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数据已经接入“湛江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13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1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原件,附件4

  注:建设单位提交以上申请材料(未注明要求提供原件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修改《湛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湛部规2021-24)标题的通知

  湛市监规字〔2022〕1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湛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湛部规2021-24)的标题修改为《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不涉及文件实体内容的修改。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5日


附件:

  湛部规2021-24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进一步推进我市标准化战略的实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促进标准创新驱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湛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2021-2025年)》,为规范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指全市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湛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2021-2025年)》,每年市财政安排用于推动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遵循公开透明、择优资助、专款专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事后奖励的资助方式,凡在我市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参与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符合资助条件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的资助。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湛江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拨付专项资金,按要求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完成情况等运用于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等。

  第七条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发布项目指南,组织专家评审及进行项目公示,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湛江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会同湛江市财政局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八条 接受资助的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和内容的,应报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三章 资助原则、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有利于提升全市产品在国内及国际市场竞争力。

  (三)有利于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化,实现产业化。

  (四)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我市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五)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减排,加强环境保护,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发展低碳经济,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十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一)研制技术标准项目。

  (二)承担标准化科研项目。

  (三)承担标准化活动组织项目。

  (四)推进标准化项目。

  (五)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六)承办标准化活动论坛及学术活动项目。

  (七)承担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与技术贸易壁垒(WTO/TBT-SPS)防护体系预警及信息通报项目。

  (八)开展对接“双区驱动”战略和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的标准化项目。

  (九)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重点工作任务及按照国家、省、市委和市政府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研制技术标准项目的条件和标准

  1.国际标准

  ①条件: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修订)的标准。

  ②额度:每制定(修订)一项国际标准,资助主导制定单位不超过35万元,资助协助制定单位不超过25万元。

  2.国家标准

  ①条件:已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

  ②额度:每制定(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资助主导制定单位不超过25万元,资助协助制定单位不超过15万元。

  3.行业标准

  ①条件: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②额度:每制定(修订)一项行业标准,资助主导制定单位不超过15万元,资助协助制定单位不超过9万元。

  4.省级地方标准

  ①条件:已由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报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省级地方标准。

  ②额度:每制定(修订)一项省级地方标准,资助主导制定单位不超过10万元,资助第一协助制定单位不超过6万元。

  5.市级地方标准

  ①条件:已由地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报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市级地方标准。

  ②额度:每制定(修订)一项市级地方标准,资助主导制定单位不超过5万元,资助第一协助制定单位不超过3万元。

  6.团体标准

  ①条件:按有关规定制定,并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有较大影响力的团体标准。

  ②额度:每制定(修订)一项团体标准,资助主导制定单位不超过5万元,资助第一协助制定单位不超过3万元。

  7.科研成果、专利转化成标准

  ①条件:经有关部门登记的科研成果,或拥有有效专利授权的项目转化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省/市级)、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标准化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完成自我声明公开)。

  ②额度:科研成果、专利转化成国际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资助不超过10万元;科研成果、专利转化成国家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资助不超过8万元;科研成果、专利转化成行业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资助不超过5万元;科研成果、专利转化成地方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资助不超过3万元;科研成果、专利转化成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资助不超过2万元。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修订)同一项国际标准的,资助主导单位和协助制定单位,多个协助制定单位同时申请资助的,可按一个协助制定单位资助额度平均分配。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修订)同一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资助主导单位和第一、第二协助制定单位。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修订)同一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资助主导单位和第一协助单位。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起草,其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单位,“前言”中排序第二位及以后的起草单位为协助单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的视为主导单位;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协助制定标准”的证明,且申报单位能够提供其提案被采纳为该标准重要内容或能够提供参加了该标准制定(修订)相关会议的资料的视为协助单位。

  (二)承担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1.条件:经相关国家、省或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研究、技术标准研究、标准化服务平台建设等标准化科技项目,且项目已结题验收合格。

  2.额度:每承担一项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主持单位不超过25万元的资助、协助单位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主持单位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协助单位不超过9万元的资助;每承担一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主持单位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协助单位不超过6万元的资助。

  多个单位同时承担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只对主持单位(项目书中排名第一承担单位)和第一协助单位(项目书中排名第二承担单位)进行资助。

  (三)承担标准化活动组织项目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1.条件:已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权威机构或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正式批准成立文件。

  2.额度:

  ①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②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③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四)推进标准化项目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1.开展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

  ①条件:瞄准国际、国外先进标准,开展企业实施标准与先进标准的对比分析,相关指标优于或达到国际、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国家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信息平台完成对标结果声明公开的单位;瞄准国际、国外先进标准,研究制定对标技术方案并经国家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信息平台审核后发布的单位。

  ②额度:

  完成对标结果声明公开的单位,给予每项不超过1万元的资助。完成对标技术方案研制并发布的单位,给予每项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

  2.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①条件:通过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获得AAAAA、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单位。

  ②额度:

  获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单位,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

  获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

  获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资助。

  3.承担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

  ①条件:经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湛江市企业,且该企业在实际生产销售中执行该标准。

  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对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3个项目。

  (五)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1.条件:经国家、省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农业示范区、服务业试点或工业综合标准化试点等项目,且项目已结题验收合格。

  2.额度:

  ①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②承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③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六)承办标准化论坛及学术活动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1.条件:承办由国家、省或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标准化论坛及学术活动的单位,活动地点应设在湛江地区。

  2.额度:承办地市级以上的论坛及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资助。

  (七)承担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与技术贸易壁垒(WTO/TBT-SPS)预警及通报系统项目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1.条件:承担湛江市标准信息检索和提供、标准查新,拥有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数据库,并实现技术贸易壁垒(WTO/TBT-SPS)预警、通报,承担WTO/TBT-SPS技术研讨会,开展WTO/TBT-SPS通报评议、开展国外技术贸易措施应对策略研究并提出有效应对措施的机构。

  2.额度:承担湛江市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与技术贸易壁垒(WTO/TBT-SPS)预警及通报体系建设和维护等职能的机构,每年资助不超过40万元。

  (八)开展对接“双区驱动”战略和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的标准化项目

  1.条件: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海南自贸区(港)建设工作的相关标准化项目或重大活动

  2.额度: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海南自贸区(港),开展新型城镇化标准体系、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高新技术产业标准体系、现代农业标准体系、旅游和港口物流运输服务业标准体系等重点领域标准体系研究或建设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开展上述重点领域相关标准化论坛或研讨会等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九)确需资助的其他标准化项目

  1.条件: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或湛江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需资助的物流标准化、社会管理与公务服务标准化、安全标准化等其它项目或承办湛江市重大标准化活动的项目。

  2.额度: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或湛江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担的其他有较大影响力、实施效果明显、社会效益大,经组织专家评审验收通过的标准化项目,一次性奖励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承办湛江市重大标准化活动的项目,一次性奖励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十)对以上第(一)至(九)项的资助,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20%。

  第十二条 每年在专项经费中安排40万元资金,用于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标准化项目的专家评审、委托专业机构或中介组织参与项目审核及管理等工作中的事务性工作、标准化宣传和人才培训工作。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资助范围、资助对象等内容,按照《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县(市、区)单位的项目资助申请,经初审合格后,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申报;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受理其他单位的项目资助申请。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的要求和条件。

  (二)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同一

  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请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三)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申报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程序,展开调查;对申报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权停止资助程序;属于违法违规申请专项资金的,不予资助,已经资助的,予以追回。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审查制度。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技术机构和专家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根据项目是否对我市标准化工作或产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是否符合产业发展和政策方向,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并对参与程度、技术含量、复杂程度进行评价,分别确定不同类别项目的资助标准。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项目审查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初审结果,结合年度经费预算安排,以专家评审结果为主要依据,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拟资助项目建议,经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金使用计划,决定拟资助项目。

  第十九条 拟资助项目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需要和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7天。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理由及主要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复核后发现确实有误的项目,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相关内容进行更改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中介组织作为服务单位参与项目审核、管理等工作中的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经费每年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拟资助项目计划,在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拟出资金分配计划,报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湛江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结果应用的绩效管理机制。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有权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湛江市财政局申请项目变更或终止,对因故终止的项目,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湛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湛财行〔2016〕24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2-26

关于印发《湛江市科学技术局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专业科技服务资助办法》的通知

湛科〔2022〕84号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在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和认定中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市科技局制定了《湛江市科学技术局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专业科技服务资助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8月12日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专业科技服务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科技服务机构的作用,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在湛江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在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且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服务人员比例不低于50%。

  第三条  科技服务机构服务我市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当年通过率不低于50%的,每通过一家资助5万元。

  第四条  每通过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仅资助一家发挥主体作用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科技服务机构,需向湛江市科学技术局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专业科技服务资助申请表》;

  (二)科技服务机构章程;

  (三)科技服务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为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的合同书;

  (五)科技服务机构在职服务人员学历证书。

  第六条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和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确定科技服务机构资助名单和金额。

  第七条  科技服务机构资助经费在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统筹列支。

  第八条  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科技服务机构3年内享受资助的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对科技服务机构2021年度服务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补助按《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鼓励科技服务机构服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办法》(湛科〔2020〕121号)实施。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专业科技服务资助申请表,此略


  2022年第13期政府公报(总第96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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