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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10期政府公报(总第93期)

时间:2022-07-28 16:18:11 来源:湛江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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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湛府202240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湛府办〔2022〕16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湛府办函〔202244


  市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湛文广旅体〔2022〕259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湛江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湛农通〔202280

  关于印发湛江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湛卫〔20228


  政策解读

  关于《湛江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政策解读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湛府20224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现将《湛江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协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262

湛江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的重要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1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粵府〔202176号)要求,进一步明确我市“十四五”期间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工作分工和保障措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前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没有全民科学素质普遍提高,就难以建立起宏大的高素质创新大军,难以实现科技成果快速转化。”这一重要指示精神是新发展阶段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根本遵循。

  科学素质是国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础。公民具备科学素质是指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科学思想,掌握基本科学方法,了解必要科技知识,并具有应用其分析判断事物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科学素质,对于公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于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和文化软实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三五”期间,各县(市、区)、各部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扎实推进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取得显著成效。我市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从2016年的6.93%提升到了2020年的10.0%,居全省中等水平。

  同时,应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市公民科学素质水平与省内先进地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公民科学素质工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对科普的需求和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区域发展不平衡,面向农民、产业工人、老年人、青少年的科学素质工作仍然薄弱;科学精神弘扬不够,科学理性的社会氛围不够浓厚;科普供需存在一定错位,有效供给不足;科普资源开发和共享水平、科普公共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科普智慧化传播水平不高;科普投入不足,落实“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制度安排尚未形成。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也是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新征程的重要机遇期。面向世界科技强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需要科学素质建设担当更加重要的使命。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的重要论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为主线,以深化科普供给侧改革为重点,营造热爱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提升社会文明程度,贯彻工业化、生态化、数字化深度融合的理念引领发展,为全力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加快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提供基础支撑。

  (二)基本原则。

  ——突出科学精神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传递科学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加强理性质疑、勇于创新、求真务实、包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建设,坚定创新自信,形成崇尚创新创造和科学文明的社会氛围。

  ——坚持协同推进。发挥政府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政策支持、投入保障。激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基层组织、科学共同体、社会团体等多元主体活力,激发全民参与积极性,构建政府、市场、社会等协同推进的社会化科普大格局。大力推动科普产业化、市场化。

  ——深化供给侧改革。破除制约科普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突出价值导向,创新组织动员机制,推动科普内容、形式和手段等创新提升,探索科普供给新方法、新路径,提高科普的知识含量,优化供需匹配度,满足全社会对高质量科普的需求。

  ——扩大开放合作。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公民科学素质建设融合发展和交流合作。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加紧密的科学素质国际交流,共筑对话平台,增进开放互信,深化创新合作,推动经验互鉴和资源共享,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推进全球可持续发展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湛江市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超过16.0%,全市各县(市、区)、各人群科学素质发展不均衡明显改善。科普供给侧改革成效显著,科普公共服务能力提质增效,“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制度安排不断完善,科学精神在全社会广泛弘扬,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升。

  三、提升行动

  重点围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培育理性思维,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科学生活方式,提高劳动、生产、创新创造的技能,在“十四五”时期实施5项提升行动。

  (一)实施青少年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全面提升青少年科学教育水平,激发青少年好奇心和想象力,增强科学兴趣、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育一大批具备科学家潜质的青少年群体,为加快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夯实人才基础。

  ——将弘扬科学精神贯穿于育人全链条。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科学家精神进校园行动,将科学精神融入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活动,激励青少年树立投身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远大志向,培养学生爱国情怀、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进一步提升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青少年机器人竞赛、送科技制作课到边远农村中小学校等青少年科学教育品牌的质量水平。大力开展学校科技节、科技周、科普日等活动,普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避险自救、身心健康等知识,营造崇尚科学的校园文化氛围。

  ——提升基础教育阶段科学教育水平。配齐中小学科学学科教师及相关学科实验员,对条件不成熟的学校,鼓励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开齐开足中小学科学课程。引导变革教学方式,倡导启发式、探究式、开放式教学,保护学生好奇心,激发求知欲和想象力。完善初高中包括科学、数学、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等学科在内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引导有创新潜质的学生个性化发展。加强农村中小学科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备,加大科学教育活动和资源向农村倾斜力度。推进信息技术与科学教育深度融合,推行场景式、体验式、沉浸式学习。开展未来学校办学实践,探索学习空间、学习方式、课程设计、学校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提升学生的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职业能力。

  ——推进高等教育阶段科学教育和科普工作。推进科学基础课程建设,加强科学素质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深入实施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支持在校大学生开展创新型实验、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大力开展各类科技创新实践活动。

  ——实施科技创新后备人才培养计划。建立科学、多元的发现和培育机制,对有科学家潜质的青少年进行个性化培养。推进英才计划、少年科学院、青少年科学俱乐部等工作,探索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的科技创新后备人才贯通式培养模式。深入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完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体系。

  ——建立校内外科学教育资源有效衔接机制。引导学校充分利用科技馆、博物馆、科普教育基地、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等科普场所广泛开展各类学习实践活动。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会(协会、研究会)、企业等开发开放优质科学教育活动和资源。加强对家庭科学教育的指导,提高家长科学教育意识和能力。动员和组织科学家、工程师、医疗卫生人员等科技工作者走进校园,开展生理卫生、自我保护等安全健康教育活动。广泛开展科技节、科学营、科技小论文(发明、制作)、科学探究、工程设计制作、创意创新创造等科学教育活动。开展科普教育学分制试点。

  ——实施教师科学素质提升工程。将科学精神纳入教师培养过程,将科学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内容,加强新科技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中小学科学教师和科技辅导员队伍建设,加大对科学、数学、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等学科教师的培训力度,每年培训350名科技辅导员。配合好高等师范院校和综合性大学开设科学教育本科专业。

  (二)实施农民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以提升科技文化素质为重点,不断丰富农村科普活动和科普资源,持续改善农村科普公共服务能力和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民文明生活、科学生产、科学经营能力,造就一支适应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农民队伍,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树立相信科学、和谐理性的思想观念。重点围绕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绿色生产、食品安全、防灾减灾、卫生健康、移风易俗等,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省科技进步活动月等群众性、经常性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发挥科技志愿服务队伍作用,建立健全农村科普服务“常下乡、常在乡”的长效机制。

  ——开展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高素质农民培育示范基地等农民科学素质提升平台建设。开展农民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等级认定,加大高素质农民、农村电商技能人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营者的培训力度,培养大批适应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的人才。

  ——加强乡村振兴科技支撑。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乡村振兴智力服务,推广科技小院、院(校)地共建等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模式。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申报省级高素质农民培训示范基地,开展科技示范,引领现代农业发展。引导专业技术学(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农业科技服务,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技术、装备、设施导入小农户,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加强农村科普体系建设。完善农村科普基础设施,强化农村中学科技馆、乡村学校少年宫等建设,提高流动科技馆、科普大篷车的巡展频率,新建一批科普教育基地。推动农技驿站、农村夜校、科普惠农服务站、农家书屋等服务平台建设。引导科普中国乡村e站转型升级,推动优质科普资源在农村落地应用。

  (三)实施产业工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以提升技能素质为重点,提高产业工人职业技能和创新能力,打造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高素质产业工人队伍,更好服务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开展理想信念和职业精神宣传教育。开展“中国梦·劳动美”、最美职工、巾帼建功、智慧蓝领、南粤工匠、青年岗位能手等活动,加大先进典型评选宣传表彰力度,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和勇于创新的文化氛围。

  ——大力强化技能创新。开展“青创杯”“微创新”“挑战杯”等创业创新大赛,以及“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湛江市青年职业技能大赛”“湛江市建设职业技能竞赛”等多层级、多行业、多工种的劳动和技能竞赛。建设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统筹利用示范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发现、培养高技能人才。组织开展“五小”等群众性创新活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在职前教育和职业培训中进一步突出科学素质、安全生产等相关内容,构建职业教育、就业培训、技能提升相统一的产业工人终身技能形成体系。广泛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依托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求学圆梦行动等,增加进城务工人员教育培训机会。

  ——发挥企业家提升产业工人科学素质的示范引领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提高企业家科学素质,引导企业家在爱国、创新、诚信、社会责任和国际视野等方面不断提升,做创新发展的探索者、组织者、引领者和提升产业工人科学素质的推动者。鼓励企业积极培养使用创新型技能人才,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推动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为产业工人终身学习、技术技能提升提供渠道。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引导、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发挥“科创中国”平台,探索建立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工人科学素质提升的双促进机制。推动相关互联网企业做好外卖、快递、直播、网约车、网约服务等新兴领域、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科学素质提升工作。

  (四)实施老年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以提升信息素养和健康素养为重点,丰富面向老年人的科普资源供给的知识内容、渠道途径、方式方法,稳步提升老年人适应社会发展能力,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现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

  ——实施智慧助老行动。聚焦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融入智慧社会的需求和困难,依托老年大学、老干部大学、社区科普大学、养老服务机构等,聚焦老年人就医、消费、金融、文体活动等高频场景,采取适合老年人的图文、视频、音频等方式,普及智能技术知识和技能,提升老年人信息获取、识别和使用能力,有效预防和应对网络谣言、电信诈骗。

  ——加强老年人健康科普服务。依托健康教育系统,推动老年人健康科普进社区、进乡村、进机构、进家庭,开展健康大讲堂、老年健康宣传周等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普及合理膳食、食品安全、心理健康、体育锻炼、合理用药、应急处置等知识,提高老年人健康素养。充分利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科普园地、党建园地等阵地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科普服务。

  ——实施银龄科普行动。积极开发老龄人力资源,大力发展老年协会、老科协等组织,充分发挥老专家在咨询、智库等方面的作用。发展壮大老年志愿者队伍,吸纳更多优秀老专家加入科技志愿服务队、科技专家库,在社区、农村、青少年科普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实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对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认识,提高科学决策能力,树立科学执政理念,增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领,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强化对科学素质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提高科学履职能力和水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科技自立自强。

  ——加强科学素质教育培训。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完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教育培训机制,把科学素质教育作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长期任务和重要内容。加强前沿科技知识、全球科技发展趋势学习,突出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培养,增强把握科学发展规律的能力。大力开展面向基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培训工作。

  ——在考核录用中落实科学素质要求。不断完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在公务员录用考试、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任职考察等工作中,强化科学素质有关要求。

  四、重点工程

  在“十四五”时期实施6项重点工程,深化科普供给侧改革,提高供给效能,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构建主体多元、手段多样、供给优质、机制有效、开放有活力的全域、全时科学素质建设体系。

  (一)实施科普信息化提升工程。

  加强科普资源开发和整合,提升优质科普内容资源创作和传播能力,多渠道推进数字科普建设,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深度融合,建设即时、泛在、精准的信息化全媒体传播网络,服务数字社会建设。

  ——强力推动智慧科普建设。从建设平台、汇聚内容、组建运营、保障机制等方面系统规划推进,建设市级数字科普公共服务平台,打造“湛江科普”特色品牌。推进科普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深度融合发展。建立完善科普资源库和科普资源名录,汇聚国内外优质科普资源。依托“湛江市数字政府”政务服务一体机做好科普宣传教育。发展科普中国信息员队伍,推进科普中国e站转型升级,助力“广东科普”等传播品牌建设,提升智慧科普传播能力。推动优质科普资源向乡村振兴地区、革命老区等欠发达地区倾斜和下沉。

  ——大力繁荣科普创作。建立健全科普创作激励机制,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科技类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广大科技工作者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等重大题材开展科普创作。扶持科普创作人才成长,培养科普创作领军人物,加强对优秀科普团队的支持。开展湛江市科普作品创作大赛、科普剧大赛等活动,促进科学与艺术结合,生产适合多渠道全媒体传播推广的科普作品。做好优质科普作品的推介与共享服务。

  ——促进全媒体科学传播能力提升。强化科学技术引领,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设立科普专题、专栏、专版或频道,推进科学传播内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媒体从业人员科学传播能力培训,构建以全媒体为主渠道的科学传播体系。大力发展新媒体科学传播,建立科学传播融媒体联盟,促进媒体与科技界的沟通合作,增强科学传播的专业性和权威性。鼓励公共交通、户外电子屏、楼宇电视等各类媒介增加科学传播内容,实现科普内容多渠道全媒体传播。

  (二)实施科技资源科普化工程。

  建立完善科技资源科普化机制,不断增强科技创新主体科普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科技设施科普功能,提升科技工作者科普能力。

  ——建立完善科技资源科普化机制。鼓励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成果、科研重点项目或者重大项目成果科普化,通过公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科普视频、图书、实物模型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推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支持和引导企业利用社会资本整合科普资源和创新要素,开展科普产品研发与创新,推动科普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各级教育、科技、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发布项目计划指南时,应对具有科普价值的科研项目提出科研成果科普化的要求。利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本建设的市级以上各类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创新创业基地等可以优先认定为市级科普教育基地,提升社会科普资源的利用效率。鼓励以社会资金建设的实验室、科技基础设施和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为科普活动提供服务。

  ——实施科技资源科普化专项行动。支持和指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科学共同体利用科技资源开展科普工作,开发开放科普资源。加强与传媒、专业科普组织合作,及时普及重大科技成果。推进建设科学传播专家工作室,鼓励科技专家担任科普导师、传媒科学顾问等,参与科学教育与传播相关工作。拓展科技基础设施科普功能,鼓励落户湛江的大科学装置(备)开发科普功能,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创新基地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强化科技工作者的科普责任。把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工作。依托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校史馆等设施和资源,打造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展示科技界优秀典型、生动实践和成就经验,激发全社会创新热情和创造活力。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深入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活动,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坚守社会责任,自立自强,建功立业,成为践行科学家精神的表率。做好“丁颖科技奖”“广东最美科技工作者”“广东十大科学传播达人”等优秀科技工作者和优秀科普工作者的推荐工作。通过宣传教育、能力培训、榜样示范等增强科技人员科普能力,针对社会热点焦点问题,主动、及时、准确发声。

  (三)实施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建立政府引导、多渠道投入的机制,增加科普基础设施总量,优化科普基础设施布局和结构,实现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服务均衡化、广覆盖。

  ——加强对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与宏观指导。将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其他专项规划,并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推动建设与我市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综合性科普场馆,并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建设有地方特色的科普场馆,在基层公共设施中增加和完善科普功能;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科普场馆,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编制科普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推进科技馆免费开放,提高管理运营水平,提升服务质量和能力。

  ——创新构建现代科技馆体系。推动科技馆与博物馆、文化馆等融合共享,创新构建服务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提升的现代科技馆体系。到2025年,我市40%以上的县(市、区)建成1座以上实体科普馆,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现有科技馆的改造升级和功能拓展。推进数字科技馆建设,统筹流动科技馆、科普大篷车、农村中学科技馆建设。加大特色科普展教品研发和共享。

  ——大力加强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按照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加强科普教育基地的创建、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积极开展科普教育基地创建活动。鼓励和支持各行业各部门建立科普教育、研学等基地,提高科普服务能力。到2025年,全市建设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5个以上,省级科普教育基地30个以上,市级科普教育基地80个以上。加强科普教育基地联盟建设,提升服务能力。推动科普小镇建设,突出科普元素,创新科普亮点,打造科普氛围浓厚、特色鲜明、要素集聚、辐射带动力强的科普小镇。

  ——加强各类科普阵地建设。推动县(市、区)结合红树林之城、教育基地、游学研学基地、植物园、自然保护地、主题公园等规划建设,促进相关设施的一体化发展和综合利用,建设各类科普馆。推进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设施开展科普活动,拓展科普服务功能。鼓励和支持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银行、商场、电影院等公共场所,飞机、列车、轮渡、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或者提供科普服务。

  (四)实施基层科普能力提升工程。

  建立健全应急科普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科普组织和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显著提升基层科普工作能力,基本建成平战结合应急科普体系。

  ——建立应急科普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科普工作机制,纳入本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整体规划和协调机制。推进应急科普专家队伍建设,提升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人员和媒体人员的应急科普能力。加强应急科普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储备和传播优质应急科普内容资源,在日常科普中融入应急理念和知识,有效开展各种形式的应急科普主题宣教活动,全面推进应急科普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提高公众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完善基层科普服务体系建设。由省域统筹政策和机制、市域构建资源集散中心、县域组织落实,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党群服务中心、县(市、区)级学会、企业(园区)科协、高校(科研院所)科协、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型研发机构)科协等阵地为依托的基层科普服务体系。开展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加强基层科普设施建设,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图书馆、社区书苑、社区大学等平台拓展科普服务功能。探索建立基层科普展览展示资源共享机制。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双创活动周、防灾减灾日、食品安全宣传周、119消防宣传日等活动。加强科普创新发展联盟建设管理。

  ——加强专兼职科普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科普人才培养、使用和评价制度,引导和激励科技工作者履行科普责任,将科普成果和科普工作实绩纳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绩效考核指标。各级人民政府对科普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符合条件的科普作品项目列入湛江市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各类科普奖。大力发展科普场馆、科普基地、科技出版、新媒体科普、科普研究等领域专职科普人才队伍。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设立科普岗位。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科普相关课程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科普相关专业,加强科普相关学科建设。开展科学教师等培训和研修活动,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行业组织等举办科普人才论坛、研讨会、交流会等,增进工作交流合作。加强科普智库建设,开展科普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媒介研究、创作研究、效果评估等。

  ——壮大科技志愿者队伍。建立和完善科技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加强科技志愿服务队伍建设管理,推进科技志愿服务专业化、项目化、规范化、常态化发展。探索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对接科技志愿服务资源与社会需求,推广群众点单、社区派单、部门领单、科技志愿服务队接单的订单认领模式。开展学会科技志愿服务基层行、科技志愿优秀项目展评、科技志愿工作骨干培训交流、先进典型评选等活动。鼓励教师、医生、学生、媒体工作者等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和优势,参与科技志愿服务活动。打造“院士专家湛江行”特色志愿服务活动品牌。

  (五)实施科普产业繁荣工程。

  制定实施培育和壮大科普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科普产业市场培育,加强科普产业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

  ——加强对科普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政策扶持。建立完善培育和壮大科普产业准入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人才政策、科普产业用地等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要部门可以设立财政性科普产业促进项目,加大对公益性科普产品和社会服务的支持力度。科普产业用地享受科研用地同等待遇。加大对科普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兴办各类科普文化产业。

  ——推动科普市场化产业化。加快推进科普展览、科普图书、科普影视、科普玩具、科普旅游等科普产业发展。搭建线上线下结合、专业化的交易会、博览会等科普产业发展交流与服务平台。促进科普与教育、医疗、大文旅开发等融合发展,催生具有科普功能的新业态。加强推动科普产业同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深度融合,完善具有湛江特色的科普产业体系。推进科普产业示范基地、科普产业领军企业建设。

  (六)实施科学素质对外交流与合作工程。

  拓展科学素质建设交流渠道,搭建开放合作平台,丰富交流合作内容,增进文明互鉴,推动价值认同,提升开放交流水平,参与全球治理。

  ——拓展国际科技人文交流渠道。加强统筹协调,引导和支持科学共同体联合申办国际科技论坛、学术会议、科普会议,组织国际科普展览与交流活动。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组织的对接合作,强化日常沟通交流。加强与国际知名科普场馆和科普机构的联系与交流,建立国际科普人才互访、引进国外优秀科普展教品等机制。开展青少年交流培养计划,拓展合作领域,提升合作层次。

  ——丰富国际合作内容。搭建公众科学素质国际化交流合作平台,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科学传播人才培养、科学素质评测及研究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开展科学教育、传播和普及的双边、多边合作项目,促进科普产品交流交易。聚焦应对未来发展、粮食安全、能源安全、人类健康、灾害风险、气候变化等人类可持续发展共同挑战,加强青少年和教育、媒体、文化等领域科技人文交流。

  ——促进“一带一路”科技人文交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利用区位优势,深化公共卫生、绿色发展、科技教育、文化艺术、旅游会展等领域合作,逐步探索和拓展其他领域的交流互鉴。探索科学素质建设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国家层面、省级层面举办的“一带一路”青少年科技活动、科学教师培训等人员交流和合作。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领导全市科学素质建设工作,将公民科学素质发展目标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的工作分工,将有关任务纳入本部门相关规划和计划。

  各级政府负责领导本地区科学素质建设工作,把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作为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十四五”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全面推进本地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

  市科协要充分发挥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负责牵头制定科学素质建设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各有关单位要主动担当作为,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分工协调,共同推进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二)建立健全机制。

  建立完善方案实施机制。各级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与政府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融合运作,加强统筹协调、工作研究和经验交流,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开展专项科学素质提升行动,不断提高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的效能。

  建立健全科普动员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科普的积极性,进一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专兼职科普人才和志愿者积极性,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在科学素质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和通报表扬。

  建立健全监测评估机制。依据《科普法》和《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开展公民科学素质调查和统计工作,为本方案实施和监测评估提供依据。加强对本方案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适时对部门和县(市、区)的实施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通报,推动工作任务落实。

  (三)完善保障条件。

  完善法规政策。推动《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实施,出台必要的配套政策,督促牵头部门履行职责,在组织、队伍、经费、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以及有关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规章政策时,要体现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保障经费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经费的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切实承担起本方案分工任务,按照市预算管理的规定和现行资金渠道,统筹考虑和落实所需经费。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鼓励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设立科普基金、资助科普项目等方式支持科学素质建设。

  加强理论研究。围绕有效应对新科技、新应用带来的科技伦理、科技安全、科学谣言等挑战,开展科学素质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深入开展科普对象、手段和方法等研究,打造科学素质建设智库。

  明确进度安排。

  启动实施。2021年,推动和指导各县(市、区)制定“十四五”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制定落实相关工作任务的具体方案或措施,并做好动员和宣传工作。

  深入实施。2022-2025年,继续完善工作机制,针对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及时补齐短板,全面推进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总结通报。2025年,对“十四五”期间我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和通报表扬。


  附件:湛江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工作任务清单,此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府办〔2022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26

湛江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办函〔202240号),帮助我市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现提出以下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细则。

  一、服务业的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扩大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服务业领域企业,并一次性退还上述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市税务局负责)

  2.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市税务局负责)

  3.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202211日至20241231日,对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减免困难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困难减免情形的服务业纳税人,经税务部门核准,按规定给予合理困难减免。(市税务局负责)

  5.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2022年,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当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以购进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相关信息为依据,对纳税人开展精准推送服务。(市税务局负责)

  6.住房公积金缓缴。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7.水、电、气费缓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湛江供电局、市粤海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湛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8.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430日。其中,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1%实施(单位缴费比例0.8%,个人缴费比例0.2%),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从202251日起,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率和浮动费政策的基础上,统一下调单位缴费2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税务局配合)

  9.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保职工30以下裁员率不高于20%,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继续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积极推行“免申即享”政策,简化申领流程,加快发放进度,推进政策早落地、效果早显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税务局配合)

  10.发放失业保险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我市符合省规定的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条件,对全市因受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配合)

  11.继续减免部分房租。2022年,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减免租金月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鼓励金融机构对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2.积极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2022年,将普惠小微延期还本付息支持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调动各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信用贷款的积极性,加大对服务业领域的支持力度。促进辖内法人银行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含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含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不低于年初水平。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基本面向好、产品有市场、资金链暂时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充分运用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和纾困贷款贴息政策,以优惠利率优先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发展。鼓励服务业困难企业通过“粤信融”“中小融”“信易贷”等金融服务平台发布融资需求,引导银行机构加强融资对接。(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继续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运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引导实际银行贷款利率下行。优化银行账户管理和服务,完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服务管理。杜绝变相收费、隐形收费、收费应降未降等情况,督促商业银行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对服务业小微企业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鼓励各县(市、区)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力度,推动降低或减免融资企业担保费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5.严格制止“三乱”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动态公开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根据省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切实减轻服务业领域企业的不合理负担。(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全市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市发展改革局、湛江供电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激活市场消费氛围。2022年,结合我市实际开展“五月来花”“活力港城、惠利金秋”等惠民消费券活动,举行“321春季车展”“520家装节”“928美食节”和“123年货节”等大型消费促进活动,激发消费市场潜力。(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餐饮业、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8.支持餐饮、零售企业疫情防控。2022年原则上给予餐饮、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市卫生健康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优化服务。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通过实施佣金减免、最高佣金封顶、费率透明化等政策,进一步下调餐饮业、零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餐饮、零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零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给予阶段性服务费优惠。鼓励平台企业对1.7万家商户免费赋能服务。(市商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20.缓缴餐饮、零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餐饮、零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4月至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4月至2023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4月或5月费款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可缓缴的单位部分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21.增加餐饮业、零售业市场主体信用贷款发放规模。对商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零售业名单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大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与餐饮、零售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整合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缴纳税收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湛江银保监分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优化餐饮行业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餐饮企业风险保障需求的专属保险产品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探索推广普惠型餐饮业综合保险,提升理赔效率和餐饮企业风险保障水平。鼓励有条件县(市、区)给予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保费补贴。(市商务局,湛江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开展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鼓励诚信良好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积极参与民政部门推动的社区“长者饭堂”服务,支持“长者饭堂”实现按照不高于成本价的标准为社会老年人提供服务。(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4.积极推动“一个上行和三个下沉”。以推广湛江特色农产品为出发点,加快新港粮油市场等农产品销售企业的整合。对接全国供销总社农产品电商平台和广东省农产品推广平台,建设区域直供配送子平台。到2022年底,构建30个供销农产品购销网点。(市供销社、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快建设一体化农产品冷链物流网络。推动湛江供销社1+6+2冷链物流库网络建设,即1个中心库、6个县(市、区)产地库、2个农产品配送平台,初步形成市县镇三级冷链物流体系。(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供销社、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文旅体育业纾困扶持措施

  26.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最高达100%的暂退比例,积极探索开展以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市文广旅体局、湛江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7.缓缴旅游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旅游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4月至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4月至2023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4月或5月费款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可缓缴的单位部分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28.支持文旅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采购人不得在政府采购文件中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规定排斥潜在供应商等方面的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市财政局牵头,市文广旅体局配合)

  29.市财政加大文旅企业纾困扶持力度。市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作为我市文旅企业纾困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全市重点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文化艺术院团、演出场馆等文旅企业以及文旅促消费活动。(市文广旅体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0.支持旅行社按规定提供相关委托服务。鼓励各级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党建、工会、会展、商务等活动,可按规定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允许向旅行社开放代理服务发票事项或由旅行社开具综合发票,并提供与合同内容一致的费用清单作为费用报销依据。(市文广旅体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直机关工委,市总工会,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1.组织文化和旅游企业参加会展活动。积极组织我市文化旅游企业参加全国旅游推介会、广交会、文博会、旅博会、广东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融资对接会等会展平台,开展旅游市场开拓、营销宣传、区域合作、投融资等活动。(市文广旅体局负责)

  32.加强文旅体育市场主体与金融机构合作。文广旅体部门建立健全重点文旅、体育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并定期更新,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健身场所、文化娱乐场所等重点文旅体育市场主体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3.降低文旅体育企业担保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小微文旅体育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每年不高于1%收取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文旅体育企业,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续贷方式,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文旅体育企业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保障续贷需求不断档。(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发展改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4.继续实施《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对引客入湛的旅行社和开展湛江旅游产品及形象广告宣传的文旅企业进行奖励。(市文广旅体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35.加大对服务业场所用能保障。持续推进有序用电,鼓励向重点服务业场所倾斜。(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四、交通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6.纾解公共交通运营困难。2022年暂停我市铁路运输企业(含地方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1年。2022年免征我市轮客渡、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油价补贴政策,优先统筹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和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7.加强交通运输业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以及城市公交、巡游出租车、道路客运、水路客运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8.支持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贯彻落实我市航线补贴政策,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积极争取民航发展基金、口岸建设资金等中央和省财政资金,结合我市自有财力,统筹支持吴川机场和坡头直升机场发展,支持航空口岸建设,进一步优化提升口岸营商环境。(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9.缓缴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4月至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4月至2023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4月或5月费款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可缓缴的单位部分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五、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实施“四个精准”防控措施。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

  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对入境口岸检疫、转运、隔离、医疗保障、治疗等全程做好闭环管理,严格工作人员个人防护,严防疫情外溢;对口岸、机场、港口、冷链运输、隔离酒店、医疗卫生等重点行业“应检尽检”重点人群做好核酸检测工作,对于快递外卖、餐饮等面向公众大众的特定服务场所和“暴露性”服务行业的一线工作人员,开展抽样核酸检测。(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各地一旦发生疫情,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完成个案核心信息的收集和报送,12小时内初步完成重点场所含活动时间段界定,24小时内报告个案流调信息,并根据调查进展及时动态更新报告信息。(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明确密切接触者判定规则,对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等重点人员严格落实相关健康管理措施;科学精准锁定风险人员,运用健康码赋码转码手段,督促落实核酸检测,加强健康监测。认真落实新冠肺炎本地疫情应急处置方案,将中高风险地区的确定精准到住宅小区、社区街道、自然村等单元,根据流调溯源进展、核酸检测结果和风险评估科学划分封控区、管控区和防范区。(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对餐饮、零售、旅游、体育、交通客运、民航等重点行业、重点人群服务业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开展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并确保目标人群“应接尽接”。根据疫情防控措施调整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时效性和行业特点的疫情防控方案及技术指南,建立疫情防控领导机制,推动开展全行业疫情防控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行业从业人员防控意识和防控能力。(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1.落实“八个不得”防控要求。一是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二是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三是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扩大到所在地市;四是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五是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六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七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健身场所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八是不得在国家和省级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各地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国家和省制定的防控政策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按规定报批。各地要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既要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硬措施”,也要用心用情做好“软服务”。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发展改革局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协调推动政策执行落实的工作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责任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落实举措,把握好政策时度效,及时协调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宣传解读。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服务业纾困政策的宣传解读,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注。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指导帮助企业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

  (三)强化督办落实。市发展改革局抓好实施情况跟踪分析,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府办函〔202244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30

湛江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振作工业经济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及省经济会议及相关政策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助力工业企业纾困解难,确保湛江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若干措施。

  一、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一)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202241日起,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第一个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自202211日至202412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41日至202212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大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自202211日至202412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减免困难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困难减免情形的市场主体,经税务部门核准,按规定给予合理困难减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2022年,中小微企业当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以购进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相关信息为依据,对纳税人开展精准推送服务。[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降低企业租金成本。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减免租金月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八)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全市参保单位统一阶段性下调缴费费率20%;全市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1%实施,继续同步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至9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九)落实货币政策直达工具。从2022年起到20236月底,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从2022年起,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人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供支农支小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十)加大实体经济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向实体经济尤其是制造业倾斜支持,结合制造业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力争全市2022年制造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高于2021年。加强战略性产业集群融资工作推进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实施贴息奖补。[湛江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一)加大工业绿色转型发展金融支持力度。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低碳产业的信贷投放,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对钢铁、石化、造纸、能源等行业不搞“一刀切”,采取差别定价、授信,形成控碳减排的约束激励,推动高耗能产业低碳转型。[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二)加大稳外贸稳外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等建设和使用海外仓的金融支持。支持和引导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提升抗风险能力和出口竞争力。[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三)推动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引导金融机构用好用足专项再贷款,提升贷款差异化定价能力,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完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工作机制,为我市在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精特新等重点企业提供信用及抵押贷款融资增信。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合理让利,“政银担”合作项目担保费率首年0.5%,超过一年期的项目第二年开始担保费率降为0.25%[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切实抓好保供稳价

  (十四)保障能源供应。支持海上风电、光伏发电、核电等新能源发展,推动煤电节能改造和绿色化升级。加快推进全市智能电网建设,构建多元灵活的能源供应体系和清洁高效的能源消费体系。落实湛江市保障电力供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能源保供应急预案,优先保障“链主”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优质企业电力供应。[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五)稳定原材料供应。密切关注大宗原材料市场供需和价格变化,落实好铁矿石、原油、煤炭等重要原材料保供稳价措施,加强钢铁、石化、造纸等重点工业企业供需对接。支持水产品、小家电等产业建立健全集采平台,降低成本,保障原材料供应。充分利用港口优势,加快打造南方大宗散杂货分拨中心和华南铁矿石贸易分销中心,进一步提升港口综合服务能力,保障原材料物流通道高效畅通。完善货物通关流程,引导企业采用“船边直提”“先放后检”等便利措施,优化服务,保障货物通关物流顺畅。[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湛江海关、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六)稳定能源价格。坚持绿色发展,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交易机制,树立发展标杆,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设。贯彻落实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相整合的差别化电价政策和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严厉打击散布虚假信息、哄抬价格等各类违法行为。[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促进有效投资

  (十七)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落实省促进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政策,按规定对总投资5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按其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比例予以事后奖励,对总投资100亿元以上的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按其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分梯次予以奖补。发挥湛江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总指挥部机制作用,统筹推进钢铁、石化、新能源等投资超100亿元制造业重大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纳入省、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建立工业项目落地投产工作专班,定期做好项目调度和服务,在项目资金、人才、土地、能耗、电力等各类要素资源上给予支持,推动项目尽快形成实物投资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八)强化产业链精准招商。落实《湛江市强化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招商引资“一把手”负责制,对接省产业集群图谱和产业招商地图,围绕市、县重点发展的产业集群,发挥“链主”企业优势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积极主动跟进在谈重点项目,推动尽快签约落地。加快推动大型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为招引大项目、培育大产业提供高水平的发展平台。依托粤西数谷建设,开展软件与信息产业集群靶向招商,侧重引“链主”企业,培育信息产业生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九)促进外商投资。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完善外商投资投诉机制,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建立健全重点外资项目挂点联系服务机制,结合政策法规规定和疫情防控需要,提升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便利度。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外资鼓励类项目实行快速比对确认。落实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湛府规〔20183,至2022年底,在湛江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在按规定享受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按其当年所获省奖励金额的10%的比例予以追加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市商务局、市委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加快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加快5G建设进度,2022年力争新建5G基站3000座,实现5G网络覆盖城区、乡镇、重点工业园区。加快推进“粤西数谷”项目建设,建成集约化、绿色化、现代化的数据中心,推动大数据产业集群发展。围绕能源生产、运输、存储、消费全流程,促进能源形态协调转化,完善智慧电网建设。加快布局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新能源设施,新建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住宅配建停车位按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稳定产业链供应链

  (二十一)加强产业集群建设。研究制定《湛江市战略性产业集群培育总体实施方案》,出台绿色石化、现代农业与食品、新能源、智能家电和生物医药等优先发展的产业集群行动计划。深入实施产业集群建设联动协调推进机制,持续完善产业集群“五个一”工作体系建设,集中技术、人才、资金、土地、数据等要素资源,推动优势产业做大做强做优,培育智能汽车、软件与信息服务业、高端装备制造业等新兴产业发展,打造21000亿级、1500亿级、2300亿级和2100亿级的产业集群。各县(市、区)加快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及工作专班,结合本地优势产业,研究确定发展至少2-3条细分领域产业链,制定方案措施,推动产业集群工作落实落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二)建立产业链供需对接机制。推动“链长”“链主”企业建立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供需对接机制,引导大型企业面向全市中小企业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扩大采购规模。组织企业参加“大手拉小手活动”,充分利用省产业集群图谱,支持“链主”企业通过产业纽带、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和技术扩散等,将上下游中小企业纳入共同供应链管理体系,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三)支持推动创新发展。加快布局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组织实施一批重点领域攻关项目,重点推动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湛江)、海洋科技产业创新中心等项目加快建设,推进深远海养殖技术与装备重大科研项目研究。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创新发展,组织实施新一轮省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落实国家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对经有关部门核定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且符合免税清单范围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托科技创新成果实施一批具有标杆引领示范效应的应用创新工程,落实优先采购国产技术和产品的支持政策,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迭代应用,加大“首台套”“首批次”应用政策支持力度。[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湛江海关、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增强消费带动效应

  (二十四)开展消费促进活动。通过发放消费券等形式开展消费促进主题活动,推动新能源汽车、智能家电、智能终端等相关行业工业产品下乡。结合优势传统产业,推动工业产品与商超对接,鼓励农海产品预制菜、家电、食品、羽绒、家具等工业品参与促销活动进入本地流通渠道。大力发展预制菜产业,推广农产品“12221”市场体系建设。[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五)培育新业态新模式。加快推进湛江跨境电商综试区“两平台六体系”建设,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开展海外仓业务,指导行业协会开展跨境电商对接交流活动。认定一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电子商务直播基地,促进电商产业聚集化发展。开展工业企业与工业电商平台对接活动,提升工业企业网上采购率及网上销售率。支持企业积极参加广交会、中博会等国际性展会,大力宣传推介湛江产品,讲好湛江品牌故事。鼓励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为贸易新业态提供优质便捷跨境结算服务。[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六)建设流通渠道。深度参与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推动与通道沿线地区互开班列,积极发挥湛江港出海口优势,为企业利用西部陆海新通道拓展国内西部市场及扩大出口创造有利条件。结合湛江实际,加大对采用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外贸制造业企业支持力度,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直客对接。加大新型寄递服务供给,发展仓配一体化、即时直递、大件快递、冷链快递、逆向快递等服务。[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七)高质量落实RCEP积极对接RCEP经贸新规则,推动与RCEP成员国深度合作,增创湛江对外开放新优势。成立RCEP企业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提升涉外企业的法律服务水平,制定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计划。编印RCEP政策指引,优化税收服务,辅导企业用好用足外商再投资递延纳税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高规格、高质量办好广东国际水产博览会、广东国际海洋装备博览会、广东RCEP农业博览会等大型展会,设立RCEP成员国专区,重点邀请RCEP成员国商协会、企业等参展参会,助力企业开拓市场。加密与RCEP成员国的航线,畅通对接RCEP便利通道,推动重点货物进出口。[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湛江海关、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市旅控集团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提升企业发展动能

  (二十八)梯次培育优质企业。落实省优质企业培育意见,加大对“链主”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的支持力度。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加大“小升规”工作力度,建立重点企业培育库,继续实施并优化“小升规”奖补政策,2022年争取推动约70家企业上规模发展。鼓励企业抢抓北交所设立契机申报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强对优质企业的上市储备、培育和辅导,2022年新增上市公司1家以上,动态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企业100家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九)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围绕我市重点战略性产业集群,每年推动200家以上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级“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以及绿色设计产品,增强企业品牌信誉度和竞争力。开展清洁生产审核,2022年完成35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任务。支持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工业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商、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等组建创新联合体,组织实施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工程,2022年推动超70家工业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推动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十)培育生产服务型企业。鼓励大型骨干企业、链主企业建立健全覆盖研发创新、生产制造和营销服务全过程,涵盖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共同质量标准管理体系,增强湛江制造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稳定性与可靠性。[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十一)开展暖企服务。建立健全服务企业工作机制,深入实施企业服务日工作制度,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下沉企业一线开展服务,重点针对用工、用地、融资、资金、物料采购与原料供应、疫情防控等方面,“一企一策”,通过现场及专题会议等形式切实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进出口政策宣讲,强化专业技术服务,巩固深化汇总征税、自报自缴、预裁定、多元化税收担保和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智能审核等改革成果。充分利用“粤商通”、湛江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平台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广泛收集企业发展诉求,做到有求必应、快速反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湛江海关,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八、加强资源要素保障

  (三十二)保障土地供应。加快全市工业用地保护线的划定工作,将重大工业项目优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对急需建设的重大工业项目,可按规定使用一定比例的国土空间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推行产业用地“标准地”和“带项目”供应制度,因地制宜设定控制指标,完善产业项目准入要求,提高土地供应效率。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和标准厂房用地。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或混合使用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支持存量国有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混合产业用地,混合产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相应地段各用途对应级别基准地价乘以其比例之和的70%。支持各地以公开招标拍卖方式供应包含工业用途与其他产业用途(不包括商品住宅)的混合用地,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市自然资源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十三)保障工业合理用能。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落实好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组织实施“十四五”期间符合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要求的产业项目。完善能耗双控有关政策,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优化考核频次。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避免因能耗指标完成进度问题限制企业正常用能。统筹用好能耗排放容量,分解下达节能环保约束性指标时为战略性、基础性重点项目和质量效益好的项目预留合理空间,保障工业发展合理用能。[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十四)优化污染物排放。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分级分区管理,坚持精准实施企业生产调控措施。主动提前介入重大工业项目环评工作,指导优化项目选址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可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环评编制内容、降低环评等级等环评改革措施,需新增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在满足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物减排要求基础上,全市调配给予保障。对高质量编制完成环评文件的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高效完成环评审批,保障尽快开工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十五)统筹疫情防控,保障工业企业有序运行。总结推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稳定工业运行的有效做法和经验,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格执行《广东省工业企业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落实落细“白名单”制度,在突发疫情情况下保障重点产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正常有序运行;针对国内疫情点状散发可能带来的人员返程受限等风险,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开展多层次多方式职业技能培训,促进产业用工需求和职业技能培训有效衔接。加强用工供需对接,完善供需双方信息发布和对接机制,规范用工市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九、组织实施

  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指导推进全市工业稳增长工作。市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加大对各地工业稳增长的指导和支持。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工业稳增长协调机制,加强对工业经济运行态势的跟踪监测,强化预研预判,做好政策储备,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以赴保障重点行业、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稳定运行。

  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主动作为,制定出台相应细化措施或配套措施,着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将工业稳增长工作列入重点督办范围,实施月度监测、季度通报,对工作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进行约谈。

  加大宣贯服务。各地、各部门要把握好政策时效性,加大政策和工业经济运行亮点的宣传力度,跟踪评估行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梳理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和困难,疏通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不断增强企业长远发展信心。

  (湛江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任务分工表,此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文广旅体〔2022259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含经开区旅游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的通知》(湛府办202123号)精神,切实做好有关申报旅游营销奖励工作,现将《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610


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为做好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工作,确保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的申请、审核、拨付、监管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湛府办〔202123号】(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国内外合法经营的旅游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引客到我市项目奖励资金。

  申报“引客入湛”类项目必须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申报单位须提交《申报奖励资金承诺书》,并对所提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申报单位出现资料造假、资料与实际不符等虚报、冒领、骗取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的行为,则依法依规收回该单位当年全部营销奖励项目奖金,且该单位当年及以后2个年度不能再申报,并由该单位承担由此引发的其它全部法律责任。

  为加强对入湛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管理,有关“引客入湛”奖励事项申报手续,有关要求及程序如下:

  1.申报组织旅游航空、专列和大型汽车旅游团队到我市的奖励。

  要求团队人数必须是单次单团结算,团队进湛必须是同一日。大

  型汽车团队的客源地必须一致,应为同一城市(地级或以内)。航空旅游团队奖励只适用于通过湛江机场进港并出港的航空旅游团队。大型汽车团、专列团在湛江的住宿必须一致,应在同一区域范围内,不得拆分小团跨县(市)住宿。游览景区必须是我市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游览1处以上)。所有涉及申报奖励资金的游客在入住酒店时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如遇未成年人不能录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情形的,需提供有关未成年人交通票据等有效证件复印件申报审核。

  申报程序:

  (1)预报。旅行社履行预报手续必须在团队到达湛江的前2个工作日(或以上),在团队到达湛江当日须告知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并配合有关现场核查工作。团队预报手续须获得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确认。

  预报资料(可发传真或电子邮件预报):

  ①《关于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申报项目的预报书》;

  ②团队行程表;

  (2)申报资料。团队行程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申报资料,并按文化和旅游部有关规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团队的资料。申报有关奖励的旅游团费需做到一团一结。团队行程结束后超过30个工作日不申报的,或违反上述规定的,不予受理。

  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①《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旅行社组织旅游航空(火车专列、汽车)团情况登记表》;

  ③旅行团的团队名单表、团队确认书、地接合同、团队行程表、游览国家A级旅游景区的相关照片、所乘交通工具照片(含车牌)等有关资料;

  ④旅游团队的往返交通票据复印件,有关票据原件备检。交通票据含往返均已使用航班机票或登机牌(火车票)。汽车团需出具租车证明或乘车票据;

  ⑤酒店住宿名单表(需旅行社和酒店盖章、留联系人及电话)、酒店住宿发票及有关资料;

  ⑥《申报奖励资金承诺书》。

  以上申报资料需盖单位印章,所有资料需齐全清晰,随附电子版文档。

  2.申报邮轮旅游团队的奖励。

  申报程序:

  (1)预报。旅行社在邮轮团队到达湛江的前2个工作日履行预报手续,在邮轮团队到达湛江当日须告知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并配合有关现场核查工作。邮轮团队预报手续须获得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确认。

  预报资料(可发传真或电子邮件预报):

  ①《关于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申报项目的预报书》;

  ②团队行程表;

  (2)申报资料。团队行程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申报资料,并按文化和旅游部有关规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团队的资料。申报有关奖励的旅游团费应做到一团一结。团队行程结束后超过30个工作日不申报的,或违反上述规定的,不予受理。

  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①申请书、《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湛江市旅行社接待邮轮游客情况登记表》;

  ③旅行团的团队名单表、团队行程表、团队确认书或地接合同、团队游览湛江国家A级旅游景区相关照片、所乘交通工具照片(含车牌)有关资料;

  ④邮轮靠港的相关证明材料;

  ⑤《申报奖励资金承诺书》。

  以上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盖单位印章,所有资料需齐全清晰,随附电子版文档。

  3.申报湛江港湾游、湛江市区一日游年度奖励。

  此两项旅游线路须包含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统一核定的内容:湛江港湾游须乘坐具有合法运营资质的游船;一次性游览线路须包含湛江港湾的金沙湾海域、湛江港30万吨油码头海域;市区一日游须包含湛江市博物馆、赤坎民国风情街、金沙湾滨海休闲旅游区、法国公使署遗址等景点。申报港湾游、湛江市区一日游须一团一报,累计达到奖励人数时汇总报审。湛江港湾旅游奖励对象仅限于与具有合法运营资质的游船公司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单位不包括第三方单位。负责组织湛江市区一日游的旅行社必须设置游客招徕及报名网络终端。

  申报程序:

  预报。旅行社履行预报手续必须在团队开展港湾游、或湛江市区一日游的前2个工作日(或以上),在团队开展有关游览活动当日须告知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并配合有关现场核查工作。团队预报手续须获得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确认,并按规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团队资料。

  预报材料(可发传真或电子邮件预报):

  ①《关于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申报项目的预报书》;

  ②团队行程表;

  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①申请书、《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旅行社、景区(接待单位)相对应的年度接待情况表;

  ③旅行社、景区(接待单位)等对应接待游客的名单、身份证号明细表及对应的船票、来湛的交通票据、行程确认件和团队游览有关旅游景区相关照片等凭证资料,申报湛江一日游所附照片须包含以下景区:湛江市博物馆、赤坎民国风情街、金沙湾滨海休闲旅游区、法国公使署遗址;

  ④景区(接待单位)开具的能与船票人数、金额对应的发票复印件(发票需备注游船日期和人数)。港湾游需一团号一名单一发票;

  ⑤《申报奖励资金承诺书》。

  以上申报资料需盖单位印章,所申报游客的奖励不能与旅游营销其他奖励重复。所有资料需齐全清晰,随附电子版文档。

  (二)申报宣传推广项目奖励资金。

  1.申报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客源地(湛江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湛江旅游产品和形象广告宣传的奖励。有关湛江旅游产品和城市形象广告内容需经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定。广告画面需含有湛江城市旅游形象标识、湛江旅游微信公众号二维码等元素,和“湛蓝的海、湛蓝的天”“相约在中国大陆最南端”“看海来湛江、冬休来湛江”“中国海鲜美食之都”等宣传口号。

  申请有效时间以广告播放的时间为准。

  2.申报宣传推广类项目须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申报企业须提交《申报奖励资金承诺书》,并对所提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出现资料造假,须全额退回奖励资金,且该单位当年及以后2个年度不能再申报,并由该单位承担由此引发的其它全部法律责任。

  3.若申报单位与播放广告的当地媒体直接发生广告业务关系的,广告合同的甲乙双方为申报单位和播放广告的当地媒体,发票开具单位为播放广告的当地媒体,抬头为申报单位名称,合同金额须与发票金额、汇款凭证金额一致。

  若委托第三方在客源地刊登广告的,提供的资料需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单位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宣传广告的合同及与实际广告金额相一致的汇款凭证,汇款人应为申报单位,收款人为受托方。

  (2)受托方与当地媒体签订的广告合同。

  (3)当地媒体开具给受托方的发票。广告是混合刊登或混合播放的,播放广告的媒体应就本次申请奖励的广告详细说明广告内容、播放时间、相应广告费用并加盖公章。

  申报程序:

  (1)预报。应在签署有关投放宣传广告合同(协议)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申请书,报送有关大型旅游宣传广告的情况说明和报价证明,同时提交广告设计画面,须获得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书面确认回执。在广告投放当日应告知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申报资料。相关广告宣传全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申报。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①申请书、《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广告投放合同、汇款凭证及当地媒体开具的广告费用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检);

  ③在客源城市媒体所投放广告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投放网络广告的须提供有效网址链接)等广告投放的有关记录文件;

  ④大型广告宣传需要提供招投标有关证明文件;

  ⑤《申报奖励资金承诺书》。

  以上申报资料需盖单位印章,所有资料需齐全清晰,随附电子扫文档

  (三)申报旅游咨询及购物服务项目奖励资金。

  要求申报旅游咨询及购物服务奖励资金类项目必须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申报湛江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场)、湛江旅游服务驿站等旅游咨询及购物服务类的,申报企业须提交《申报旅游咨询及购物服务类项目奖励资金承诺书》,并承诺在获得项目奖励资金后,保证该项目自正式运营之日起,至少正常运营3年,否则须全额退回奖励资金。同时,申报单位须对所提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出现资料造假的,须全额退回奖励资金。

  1.申报建设旅游服务驿站奖励资金。

  (1)建设资金奖励标准。旅游服务驿站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并符合统一建设标准要求。根据统一标准区分小型旅游服务驿站和大型旅游服务驿站的类别。各类旅游服务驿站奖励标准如下:

  ①小型旅游服务驿站按照场地面积、装修及设施配备等投入情况予以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②大型旅游服务驿站按照场地面积、装修及设施配备等投入情况予以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驿站建设的奖励资金以有资质的专业审核机构(造价咨询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金额为依据。

  (2)申报建设资金奖励要求。申请单位需提前向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旅游服务驿站建设申请书、设计规划方案、施工图、场地租用或使用凭证、装修和设施设备配置明细预算清单等有关材料,经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同意后启动建设。

  旅游服务驿站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履行资金奖励申报手续。

  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①申请书、《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第三方专业审核机构(造价咨询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专对驿站的建设资金投入情况);

  ③旅游服务驿站服务管理制度;

  ④设计规划方案、施工图、场地租用或使用凭证、装修和设施设备配置明细清单、装修费用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检)、申报单位对施工单位装修建设合格验收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检);

  ⑤《旅游咨询及购物服务类项目正式运营告知书》、旅游服务驿站的外观及内部服务设施照片各1张,正式运营照片1-2张;

  ⑥《申报旅游咨询及购物服务类项目奖励资金承诺书》《〈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旅游咨询及购物服务类项目运营服务合同》。

  以上申报资料需盖单位印章。所有资料需齐全清晰,随附电子文档

  2.申报开设湛江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奖励资金。

  (1)湛江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按照场地面积、装修及设施配备等投入情况予以资金奖励,给予设计改建费用一次性奖励最高5万元;

  (2)建设标准及规模。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建设须符合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统一的建设标准。

  ①店铺门面设置需有湛江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统一的色调、底板、形象标识等元素;

  ②经营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③经营场所有服务管理制度,每天经营时间不少于8小时,需在显眼位置设置旅游宣传资料架、投诉受理电话牌。

  (3)申报建设奖励资金要求。申报单位需提前向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建设申请书、设计规划、场地租用或使用凭证、装修和设施设备配置明细预算清单等有关材料供审核。

  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可以启动奖励资金申报手续。

  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①申请书、《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第三方专业审核机构(造价咨询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专对专卖店的建设资金投入情况);

  ③有关专卖店服务管理制度;

  ④设计规划方案、施工图、场地租用或使用凭证、装修和设施设备配置明细清单、装修费用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检)、申报单位对施工单位装修建设合格验收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检);

  ⑤专卖店上架商品(产地为湛江)清单及商品照片;

  ⑥《旅游咨询及购物服务类项目正式运营告知书》、有关专卖店的外观及内部服务设施照片各1-2张,正式运营开张照片1-2张;

  ⑦《申报旅游咨询及购物服务类项目奖励资金承诺书》《〈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旅游咨询及购物服务类项目运营服务合同》。

  以上申报资料需盖单位印章。所有资料需齐全清晰,随附电子文档

  3.申报开设湛江特色旅游商品综合专卖场奖励资金。

  (1)湛江特色旅游商品综合专卖场按照场地面积、装修及设施配备等投入情况予以资金奖励,给予搭建平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用于经营场所的建设和宣传;

  (2)建设标准及规模。特色旅游商品综合专卖场建设须符合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统一的建设标准。

  ①店铺门面设置需有湛江特色旅游商品综合专卖场统一的色调、底板、形象标识等元素;

  ②经营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

  ③经营场所有服务管理制度,每天经营时间不少于8小时,需在显眼位置设置旅游宣传资料架、投诉受理电话牌。

  (3)申报奖励资金要求。特色旅游商品综合专卖场建设须符合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统一的建设标准。申报单位需提前向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特色旅游商品综合专卖场建设申报书、设计规划、场地租用或使用凭证、装修和设施设备配置明细预算清单等有关材料供审核。

  特色旅游商品综合专卖场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可以启动资金奖励申报手续。

  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①申请书、《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第三方专业审核机构(造价咨询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专对专卖场的建设资金投入情况);

  ③有关专卖场服务管理制度;

  ④设计规划方案、施工图、场地租用或使用凭证、装修和设施设备配置明细清单、装修费用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检)、申报单位对施工单位装修建设合格验收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检);

  ⑤专卖场上架商品(产地为湛江)清单及商品照片;

  ⑥《旅游咨询及购物服务类项目正式运营告知书》、有关专卖场的外观及内部服务设施照片各1-2张,正式运营开张照片1-2张;

  ⑦《申报旅游咨询及购物服务类项目奖励资金承诺书》《〈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旅游咨询及购物服务类项目运营服务合同》。

  以上申报资料需盖单位印章。所有资料需齐全清晰,随附电子文档

  (4)申报湛江特色旅游商品综合专卖场运营奖励。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年度受理特色旅游商品综合专卖场运营奖励资金申请,申报单位须在运营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①申请书、《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有关专卖场年度会计报表、会计账册、纳税申报表等证明卖场正常运营的财务资料及年度运作情况报告,含投诉受理情况;

  ③有关专卖场外观及内部服务设施的照片各1-2张;

  ④专卖店现有上架商品(产地为湛江)清单及商品照片;

  ⑤《申报旅游咨询及购物服务类项目奖励资金承诺书》。

  以上申报资料需盖单位印章。所有资料需齐全清晰,随附电子文档。

  三、审核步骤

  旅游营销的奖励及补贴资金兑现,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受理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专项资金使用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报批通过后,资金由市财政局划拨到旅游企(事)业单位账户。

  (一)初审。

  1.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确认有关单位的申报项目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2.有关初审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审查情况,在《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上加盖意见,递交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核批。

  (二)公示、核查。

  初审通过后,有关申报信息在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同时完成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核查。

  公示期无异议,按规定办理审批。

  公示期如有异议,则进行核实,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以奖励并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异议内容不实的,按规定办理审批。

  (三)审批。

  根据初审和公示结果,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

  四、资金核拨

  经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受理及初审、委托第三方审核、公示后的项目,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定期汇总,报市财政局进行资金拨付审核。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核和拨付资金。

  五、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由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湛府办202123号)一致。

  附件1.关于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申报项目的预报书,此略

  2.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此略

  3.旅行社组织航空(火车专列、汽车)旅游团情况登记表,此略

  4.湛江市旅行社接待邮轮游客情况登记表,此略

  5.旅游团名单表,此略

  6.旅游团住宿酒店确认书,此略

  7.申报奖励资金承诺书(非旅游咨询及购物服务类项目),此略

  8.申报旅游咨询及购物服务类项目奖励资金承诺书,此略

  9.旅游咨询及购物服务类项目正式运营告知书,此略

  10.《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旅游咨询及购物服务类项目运营服务合同,此略

  11.湛江市旅游服务驿站设置与服务规范内部指引,此略

  12.湛江市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场)设置与服务规范内部指引,此略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湛江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湛农通〔202280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业事务管理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27号),更好发挥生猪产能政策调控作用,稳固我市生猪基础产能,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粤农农规〔20221号)精神,我局制定了《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湛江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2629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湛江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27,更好发挥生猪产能政策调控作用,稳固我市生猪基础产能,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粤农农规〔2022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和乡村振兴实绩考核,逐级压实责任,细化“两抓两保”(抓养殖大县、抓养殖大场,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保规模猪场(户)数量底线)任务,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十四五”期间,全市能繁母猪保有量稳定在21.88万头左右,最低保有量不低于19.69万头,规模猪场(户)保有量不低于490户,生猪自给率保持在90%以上。

  二、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下达能繁母猪保有量

  市农业农村局依据湛江市涉农资金统筹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下达2021年度涉农领域省对市县考核事项任务目标清单的通知》(湛涉农办〔20215号)下达各县(市、区)2021年生猪存栏目标占全市目标的比例,以及统计部门公布的各县(市、区)2020年年末能繁母猪存栏量占全市能繁母猪的比例,在保持生猪稳产保供任务目标连贯性的基础上,结合各县(市、区)生猪生产恢复实际情况,按照上述两个指标分别占50%的权重,采用因素法将省下达我市的能繁母猪存栏量调控目标,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能繁母猪最低保有量以能繁母猪保有量的90%确定(见附件)。

  我市为生猪养殖大市,生猪自给率要保持90%以上。市农业农村局将根据各地生猪产业发展趋势以及生产供应形势等情况,适时优化调整各县(市、区)能繁母猪保有量及最低保有量,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县(市、区)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的季度数据为基数,根据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监测的数据测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我市生猪产能调控的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情况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保有量的95%—105%区间(含95%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保有量的90%—95%105%—110%区间(含90%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区间。

  情形一: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保有量的90%—95%区间(含9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生产、屠宰、市场各环节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时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市、县各级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等措施,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预警函。市农业农村局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情形二: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生产、屠宰、市场各环节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减少产能调节机制。市、县各级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存栏水平。

  情形一: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最低保有量)时:加强增加产能引导,市、县各级采取财政、信贷、保险等支持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市农业农村局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预警函,督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措施。

  情形二: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保有量的110%时:加强压减产能引导,指导养殖场(户)优化生猪产能结构,及时淘汰低产能繁母猪。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在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三、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内现有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户),全数进行备案。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县(市、区)20219月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上报送的在产规模猪场(户)占全市在产规模猪场(户)的比例,采用因素法将省下达我市的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目标,分解下达到县(市、区)(见附件)

  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县(市、区)要依托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对规模猪场(户)数量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

  (一)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户)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且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手续完备,自愿申请加入并通过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的,由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挂牌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挂牌猪场每月要及时准确报送存栏、出栏等生猪生产信息,并按照要求配合开展产能调控工作,同时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二)建立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出栏5000-9999头或能繁母猪存栏30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以及广东省现代化美丽牧场(生猪)、省级以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生猪)、省级以上生猪核心育种场(简称三场),且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手续完备,自愿申请加入并通过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的,报请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挂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其中各项手续完备的三场经自愿申请可直接挂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符合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有关要求且通过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的,可同时申请挂牌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市农业农村局将按照省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挂牌工作。

  四、支持政策

  (一)维护养殖生产稳定。县(市、区)要加强政策服务,保持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建设、拆除和擅自改变养殖用途。确需拆除的,要优化养殖用地选址,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要严格监督管理,落实养殖用地有关规定。规模猪场(户)自愿退出的,各县(市、区)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鼓励、支持其他市场主体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户),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省级以上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确需拆除或关停的,应规划新增或改扩建同等产能的调控基地,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备。各县(市、区)要将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建设情况及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二)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市、县各级要将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作为稳产保供的中坚力量,每年统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畜牧业转型升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相关项目资金,予以优先支持。当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保有量95%)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含)以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相关资金对挂牌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按照在产产能规模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各级涉农资金安排生猪转型升级建设项目或实施临时救助补助。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县(市、区)要对各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在信贷投放、保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重点倾斜。要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稳定市场预期,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的信贷投放,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随意限贷、抽贷、断贷。大力推广生猪活体抵押贷款、真猪贷、养殖圈舍、土地经营权等银行创新产品落地实施,发挥生猪保险+期货、生猪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风险保障功能。加强农业基金对生猪养殖场的投资,积极辅导生猪产业经营主体上市融资、发债融资。深入推进实施生猪养殖保险,实现养殖场(户)愿保尽保,简化赔付流程,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要及时足额理赔。

  (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县(市、区)要围绕畜牧业四个转型,积极推进畜禽养殖场升级改造,加快淘汰低水平养殖,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化、生态化绿色养殖。持续开展标准化养殖场和现代化美丽牧场示范创建活动。加快推动屠宰产业提质增效,引导和支持大中型屠宰企业完善冷链设施,增强屠宰收储周转能力。支持建设一批生猪跨县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园,培育生猪种业、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配送配套发展的全产业链项目。强化畜牧业宣传推介和促销工作,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优质优价,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鼓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其他调控生猪产能的政策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保持政策稳定。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保持现行有效的用地、环保、金融、交通运输等生猪产业长效性支持政策不变,防止政策急转弯、翻烧饼,越是在生猪养猪场户困难的时候,越要保持扶持政策的稳定性,千方百计帮助养殖场户克服困难、渡过难关,避免养猪场户过度淘汰母猪,损害生猪基础产能。

  (二)加强监测预警。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发布生猪生产、屠宰、市场各环节监测信息,向各县(市、区)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各县(市、区)参照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的做法,开展生产监测。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三)做好技术指导。县(市、区)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做好生猪生产供应形势分析研判,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宣传,科学引导养殖场(户)合理安排生产,有序出栏。要组织做好技术指导服务,指导养殖场(户)合理调整猪群结构,及时淘汰低产母猪,顺势出栏肥猪,优化生猪产能。要继续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推进科学健康养殖,加强成本控制和效益管理,努力提高生产效率,促进节本提质增效。

  本实施方案自202263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各县(市、区)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调控目标


  附件

  县(市、区)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调控目标

全县(市、区)能繁母猪保有量

(万头)

全县(市、区)能繁母猪最低保有量(万头)

全县(市、区)规模猪场(户)

保有量(个)

备注

廉江市

7.54

6.79

210

1.下达我生猪产能调控目标:“十四五”期间,全市能繁母猪保有量稳定在21.88万头左右,最低保有量不低于19.69万头,规模猪场(户)保有量不低于490


2.
各县(市、区)能繁母猪保有量目标=各县(市、区)2021年生猪存栏目标占全市目标的比例*50%+2020年年末统计部门公布的各县(市、区)能繁母猪存栏量占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的比例*50%*21.88(全市能繁母猪保有量目标
3.
各县(市、区)能繁母猪最低保有量=各县(市、区)能繁母猪保有量*90%
4.
各县(市、区)规模猪场(户)保有量=各县(市、区)20219月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上报的实际在产规模猪场(户)占全市实际在产规模猪场(户)的比例*490全市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目标

遂溪县

5.95

5.35

192

雷州市

2.57

2.31

17

徐闻县

2.34

2.11

12

吴川市

1.75

1.57

31

坡头区

0.8

0.72

14

麻章区

0.69

0.62

12

经开区

0.24

0.22

2

合计

21.88

19.69

49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湛江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湛卫〔20228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湛江市经开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湛江奋勇高新区社侨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规范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我局修订了《湛江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湛江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78月印发的《湛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湛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同时废止。

  湛江市卫生健康局

  2022630


湛江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我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四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正当;

  (三)与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适用上位法;

  (二)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下位法有具体规定,且不违反上位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适用下位法;

  (三)同一机关制定的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法;同一机关制定的前法与后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后法。

  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同一当事人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各项违法行为分别给予不同罚种时,应并列执行,各项违法行为分别采取罚款时,罚款金额不得低于各单项罚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且不得高于各单项罚款额之和;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法律责任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第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实施自由裁量权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所实施的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重责轻罚或轻责重罚。对于违法性质相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二章 适用规则

  第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以下基本要素作出裁量结果。

  (一)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手段;

  (二)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三)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

  (四)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社会影响程度;

  (五)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六)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七)违法行为人是初次、再次违法还是同时有多个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中涉及罚款的自由裁量原则上在法定幅度内划分高档(60%≤权重≤100%)、中档(40%≤权重<60%)、低档(权重<40%)三个层次。适用从轻处罚的罚款金额在低档范围内实施,适用一般处罚的罚款金额在中档范围内实施,适用从重处罚的罚款金额在高档范围内实施。

  如果需同时作出资格罚或行为罚的行政处罚,则罚款一般在低档范围内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在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之前已经纠正违法行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六)主动供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七)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妨碍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六)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经纠正违法行为且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如确需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选择从轻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免予、从轻、从重违法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按从重处罚裁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其程序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案件承办机构及承办人员提出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意见,同时提交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第十九条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合议并做好记录,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

  第二十条 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经过听证的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湛江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表》(下称《裁量基准表》)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种类、幅度。《裁量基准表》未涉及的违法事项,按本规则第二章有关条款确定处罚种类、幅度。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对建议的处罚幅度、处理方式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中作必要的说明,存入本案卷宗。有从重、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时改正,根据实际情况能合理确定整改期限的,必须确定合理的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内,不得以当事人仍有原违法行为为由而加重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才能作出罚款或者其他处罚的,当事人已按时整改的不得再作出罚款或者其他处罚。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物品、没收违法(非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法行为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行政部门查处。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尚未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不再给予罚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依法对案件的自由裁量进行复核,以保证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

  第二十七条 本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规范和行政执法实际,对本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适时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八条 已经立案的行政案件,未经本行政部门负责人依法批准不得销案。

  第二十九条 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考核、检查、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违反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予以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个人存在过错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撤销的;

  (二)因个人存在过错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变更的;

  第三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其所在部门应提请行政执法证件核发部门暂扣、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执法证件,提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调离执法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则及自由裁量标准。鼓励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单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第三十三条 《裁量基准表》中,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行政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湛江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法律、法规、规章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湛江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表,此略


关于《湛江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组织重新修订了《湛江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

  一、修订的背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715日起实施,为确保与上位法相一致,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原《湛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细化标准亟需进行修订。同时,由于近年来卫生健康法规立改废情况较为频繁,以及机构改革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所承担的卫生行政执法职责的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对原《适用规则》进行修订,以更贴合执法实践,有助于达到执法效果和法律实施的效果。

  二、修订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新颁布及修订的卫生健康法律法规,适应机构改革后卫生健康部门所承担的卫生行政执法职责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领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提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合理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结合原《湛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在适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行规则》等规定,对原《适用规则》进行了修订,以促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更加科学、严谨、合理。

  三、修订内容

  本次主要完成《适用规则》中部分条文的修订,并对具体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进行梳理修订。

  (一)《适用规则》的修订情况。《适用规则》的修订严格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况、以及从重处罚情形进行了修改完善,使之与上位法相一致,体现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同时,根据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等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形势需求,新增了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等内容。

  (二)《裁量基准》修订情况。《裁量基准》在原来101项的基础上删除26项,增加179项,修改20项,新标准共249项。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等卫生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违法行为综合分析等原则进行逐条细化裁量标准,与总则性规定形成体系,全面指导和规范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行为,以期更好地实现执法效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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