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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7期政府公报(总第90期)

时间:2022-06-30 15:22:45 来源:湛江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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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湛府函〔2022〕43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放到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三批)的公告(湛府函〔2022〕65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湛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湛府办函〔2022〕2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办函〔2022〕33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强化资源要素保障  全力推进重大重点项目开工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办函〔2022〕38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建物〔2022〕9号)

  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湛民〔2022〕107号)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湛江市新建加油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湛发改油气〔2022〕433号)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修改《湛江市优抚对象住房保障优待办法》(湛部规2021-37)标题的通知(湛建保〔2022〕20号)

  关于重新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城市排水许可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府函〔2022〕43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1日


湛江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二、改革任务

  (一)建立动态清单管理机制。

  根据粤府函〔2021〕136号文梳理形成的《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广东版)》《广东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细化我市“证照分离”改革事项,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或证明材料。

  2.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审批改为备案后,实施部门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实施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监管部门不得以未经备案为由,限制企业开展经营活动。

  3.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后,实施部门应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制作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由行政机关出具、用于证明企业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原则上不再收取,改由企业就符合相关条件作出承诺,实施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4.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要依法依规积极推动下放审批权限或委托实施,方便企业就近办事;要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简化中间环节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改革配套措施

  (一)完善清单联动管理。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完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与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联动调整机制。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中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原实施部门要将其移出本部门权责清单;对其他事项,各单位要及时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调整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子项拆分、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提交材料等内容。

  (二)深化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全面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告知企业需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加大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力度,贯彻落实《湛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承诺申报制,便利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经营。

  (三)探索推行“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改革。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依托数字政府建设,将多业态经营涉及的多项许可事项与营业执照一次申请、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通过营业执照归集各类许可信息,减少审批发证,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现“一照通行”。

  (四)推广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应用。推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应用尽用”,加快实现政务服务“四免”(免材料、免表单、免实物章、免手写签名)。加快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在政务服务领域实现跨领域、跨部门共享互认、推动业务办理全流程电子化,提高电子证照发证率、用证率。加强各审批业务系统与省电子印章平台、省电子证照平台、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等公共支撑平台对接,提高我市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实际签发使用量。

  四、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各地、各单位要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的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履行监管职责,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由原实施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由实施部门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各监管部门要按照上级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标准,细化具体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健全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二)加强证照管理衔接。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精准推送至同级涉企经营许可主管部门后,有关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市场监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如未载明许可经营项目、未使用特定表述等,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业务。

  (三)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提高监管靶向性。探索构建监管风险预警模型,自动判别企业风险状况,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精准投入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建立监管大数据资源库,关联整合日常监管、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相关信息,“一企一档”记于企业名下,梳理违法失信行为特征,建立高风险企业前导指标。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加快推进市域治理“一网统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对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实行行业禁入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我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负责具体协调推进,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法治保障、信息归集、督促落实、总结评估等方面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明确牵头部门,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改革。

  (二)细化实施方案。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市级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改革工作,紧盯重点环节,夯实主体责任,主动对接省主管部门,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办法,压实监管责任,并督促指导服务企业的办事机构修订办事规则、调整业务流程、改造信息系统、完善服务指南、强化监管措施。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各单位要积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信等多种宣传方式做好改革宣传和政策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工作,提升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过程中,及时完善政策举措,总结工作情况,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确保工作取得成效,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


  附件:1.湛江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22年版),此略

  2.湛江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省级层面设定,2022年版),此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放到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三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省政府令第15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等规定,经研究,确定了《湛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放到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三批)》,现公告如下:

  一、按照实际需要、宜放则放的原则,我市将县级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执法部门的部分综合行政执法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以其自身名义行使。本批事项下放涉及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雷州市、廉江市、吴川市、湛江经开区等7个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起始时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以公告形式公布。

  三、相关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街道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乡镇街道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县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协调衔接,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支持推进改革工作。

  四、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调配和充实专业执法人员,保持执法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上线应用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乡镇街道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湛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放到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三批),此略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府办函〔2022〕2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湛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统筹做好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确保我市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平稳有序推进,市政府决定建立湛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粤办函〔2022〕16号)要求,统筹推进我市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推动跨部门征管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由分管财税工作的市领导担任召集人,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市领导担任副召集人,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三、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或委托副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协调或审议事项由成员单位提请市财政局预审,报召集人审定后上会审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印发实施,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负责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的重大事项,向联席会议汇报划转工作进展情况,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三)联席会议成员名单由市财政局商各成员单位确定印发。联席会议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按程序报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

  (四)联席会议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四、其他事宜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划转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市级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措施,确保划转工作平稳有序落地。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府办函〔2022〕33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


湛江市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天然气供应和管理,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着眼加快推进碳排放达峰、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按照全省推动能源转型升级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总指挥部第三次全体会议工作部署,围绕实现“用安全气、用经济气、多用气”目标,科学谋划、系统推进、综合施策,逐步构建体制更完善、供应更稳定、利用更广泛、运营更规范、安全更可靠的城市天然气发展良好格局,全面推进我市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城市居民天然气普及率达到43%,年用气量达到2亿立方米,城市天然气利用规模进一步扩大;城市建成区供气管网基本实现全覆盖,城市天然气输配系统更加配套完善;行业监管更加严格,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气源供应渠道更加丰富,天然气终端价格更趋合理;安全管理更加有力,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安全风险进一步降低。

  二、主要任务及具体工作安排

  (一)完善城市天然气规划体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范围组织编制湛江市城区(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开区)城市管道燃气专项规划,各县(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属地城市管道燃气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十四五”期间城镇燃气发展目标任务,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积极落实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科学谋划高压管网、储气调峰、城市燃气及燃气综合服务业务的发展布局,以规划引领城市天然气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二)加强城市天然气气源保障。加快我市储气调峰设施建设,构建层级分明、功能完善的应急保障及调峰系统,提高调峰储备能力。一是新建一批LNG接收及储气设施。支持在各县(市、区)建设LNG应急调峰储备设施,推动建设湛江东海岛、雷州乌石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项目。二是丰富气源采购渠道。继续加强与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等气源供应渠道合作,签订长期供气合同,多渠道拓展海外天然气气源,积极建立区域性气源采购协同机制,进一步满足我市工商业企业和居民用气需求。三是加快管输气源引进,尽快实现东海岛、廉江和遂溪引入管输气源,提升县(市)和重点园区天然气供应及保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湛江海关,湛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遂溪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徐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等)

  (三)完善城市天然气供应体系。推动构建城市天然气供应“一张网”,加快城市供气管网建设,补齐城市天然气企业储气能力短板,提升天然气稳定供应能力。一是配套完善城市供气管网。统筹推进“县县通”接驳工程建设,拓展、加密城市供气管网,新建城区、居民小区、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具备改造条件的老旧小区、城中村、偏远城区、重点工业园区、大型用气企业要实现管网全覆盖,大力推进配套供气管网建设,扩大管道供气规模,逐步减少LNG槽车运输供气量。二是推动城市供气管网互联互通。力争实现有条件的相邻县(市、区)之间管网互联互通。三是加快老旧管网、场站等设施更新改造。督促指导城市天然气企业加大投入,积极推进管网、场站等设施更新改造,突出信息化、智能化升级,逐步提升管输系统稳定供应能力和智能化水平。四是提升城市天然气企业储气能力。支持有条件的现有储气设施扩容,合理规划新建储气设施,抓紧推进东海岛门站、雷州门站、廉江门站、吴川门站、陈村门站、下桥门站及雷州奋勇储配站、吴川黄坡储配站、廉江金山储配站、廉江门站/储配站合建站、遂溪县储配站建设。(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湛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遂溪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徐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等)

  (四)拓展城市天然气消费规模。结合能源转型升级,加大天然气在居民、商业、工业、电力以及交通等领域推广使用力度,进一步扩大天然气利用范围和消费规模。

  1.推进“瓶改管”工程。按照“应改尽改、能改都改”的原则,结合政府老旧小区整体改造计划,加快推进老旧小区、城中村普及管道天然气。加大力度推行商业用户“瓶改管”,鼓励城市天然气企业推出商业用户“瓶改管”优惠方案,如针对小微商业用户的“一口价”套餐式收费标准、分期付款计划等,争取到2025年中心城区供气管网已覆盖的商业用户全部实现“瓶改管”。(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湛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遂溪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徐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等)

  2.推进“煤改气”工程。在保障天然气供应的情况下,遵循“先合同后改造”的原则,分期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进一步推进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石油化工炼焦、造纸和纸制品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含食品)等重点行业的工业炉窑和锅炉天然气改造,督导已完成改造的企业实际使用天然气;推动遂溪岭北工业园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徐闻生态工业集聚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和廉江金山工业园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等一批分布式能源站规划核准,开展湛江临港工业园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赤坎天然气发电项目、东海岛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和雷州乌石天然气发电一期项目的前期工作;明确有关燃煤机组、工业企业自备电厂关停时间及范围;拟规划建设或尚未开工建设煤电项目调整为燃气发电;有自备燃煤热电联产装置或动力锅炉的企业,支持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热电联产装置替代。(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推进“油改气”工程。加快推进我市适改船舶和渣土车“油改气”,落实各项补贴优惠措施,完善LNG加注站在交通枢纽、物流集散地、港区的规划布局,进一步推进天然气在长途重卡、搅拌车、环卫车及港区、景区车辆等的应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

  (五)推动城市天然气终端价格更趋合理。强化成本约束,规范城市天然气企业收费行为,逐步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天然气价格体系。一是强化管道天然气定价成本监审。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强化对城市天然气企业准许成本、有效资产等进行监管。二是合理制定管道天然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合理制定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并核定配气价格,从严控制企业利润水平,天然气综合购销总差价(配气价格)不得高于政府核定配气价格。三是清理规范城市天然气企业收费。对城市天然气企业的各项收费进行梳理,凡不属于依法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四是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重点督查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六)加强城市天然气安全管理。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创新管理手段,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城市天然气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一是完善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梳理明确我市燃气管理各部门职责,切实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完善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机制。二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落实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燃气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供气管网、燃气场站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专项治理。四是创新安全监管手段。按照“互联网+监管”要求,着力打造燃气监管信息化平台,支持城市天然气企业建设智慧管网+智能客服等项目,建设燃气管网信息系统、管网智能运用大数据平台、智能燃气客户服务管理系统、燃气场站智慧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健全燃气管道数字地图,实现监控预警、应急抢险和巡检维护全面智能化管理;借助信息化技术,持续优化客户服务体系,提升营商环境。五是加强应急抢险能力建设。督促城市天然气企业高标准建设应急抢险队伍,配齐应急抢险设备物资,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强化针对性应急演练,确保一旦出现险情,能够及时出动、有效处置。(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湛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遂溪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徐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等)

  (七)创新城市天然气运营模式。围绕天然气运营重点难点问题,强化改革攻关,探索城市天然气运营新模式。积极贯彻落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省内天然气直供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发改能源函〔2020〕1583号),选择部分达到直供标准的企业用户,开展天然气大用户直供试点,探索规范大用户直供申报、审批、建设和管理等事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等)

  (八)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改革工作。瓶装液化石油气作为城市天然气的有效补充,因储配站点多、服务点选址受限、设备老旧,安全风险较大,在城市安全发展中存在的矛盾问题日益突出,应加快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改革工作。按照“完善体系建设、推进资源整合、规范供应站点”的总体原则,鼓励瓶装液化气企业走整合、连锁经营、共享的发展路径,整合储配站、优化供应站、完善配送服务,构建安全高效、满足需求、服务优质为核心的液化气供应体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和行业安全文化。(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要发挥总牵头作用,加强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确保完成目标。各牵头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配合单位要积极参与配合,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工作方案,确保资金到位,积极推动工作落实,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有关工作情况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加强政策支持和项目落实。加大资源投入和用地、用林等要素保障,简化优化项目建设审批,降低城市天然气企业投资成本,为城市天然气企业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拓展供气范围和规模、规范经营秩序提供有利条件。同时,加强全市各级、各部门联动,强化项目督促检查,定期收集了解项目进度,重点跟踪督促建设进度缓慢的项目,集中力量破解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

  (三)加强价格监管和舆论宣传。继续做好管道天然气用气价格监管和分析,维持我市燃气价格相对平稳。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新媒体,推广普及天然气使用和天然气管道保护知识,大力宣传天然气推广使用对节能减排、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居民生活水平等的积极意义,鼓励、倡导清洁能源消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湛江市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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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府办函〔2022〕3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强化资源要素保障 全力推进重大重点项目开工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强化资源要素保障 全力推进重大重点项目开工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5日

湛江市强化资源要素保障 全力推进重大重点项目开工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强化资源要素支撑 全力推进省重大项目开工建设的工作方案》(粤办函〔2021〕227号)精神,加快推动重大重点项目开工建设,充分发挥重大重点项目对稳增长、优结构、拓空间、促循环的重要支撑作用,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筑牢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坚实基础,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决策部署,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聚焦我市纳入国家有关重大项目清单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含预备项目计划)的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重点项目),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系统谋划推进重大重点项目资源要素服务保障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重大重点项目审批效率提档加速、部门协调更加高效,提升审批质量和审批效率,服务支撑重大重点项目依法开工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工作要求。

  1.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法,部门间加强联动衔接、密切配合协调。对重大重点项目审批开通“绿色通道”,按“要件把关、容缺受理、平行推进、补齐发证、刚性审批、弹性流程、特事特办、急事先办”的原则,推进重大重点项目审批提速。加强政策贯彻落实和业务指导,引导项目建设单位充分用好重大重点项目资源要素支撑政策。

  2.提早梳理重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关键环节,集中力量协调解决,保障重大重点项目如期依法开工建设。对纳入当年新开工项目计划的重大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自然资源、投资促进、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责任单位和建设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当年新开工重大重点项目前期审批清单,明确每个节点的报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审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逐一列出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立项与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水土保持、用地用林用海审批等主要环节审批手续,明确各事项的完成时间和解决措施。实行每月通报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局对未按时间节点完成报批、审批的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3.严格控制时间,全面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加快推动重大重点项目开工落地。一是压缩前期工作时间。线性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原则上应在立项后3个月内完成,其他项目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完成。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稳定用地红线后 3 个月内按规定完成用地报批前期工作和土地征收前期工作。二是限期报批组卷。建设单位完成前期工作后, 要及时向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提交齐全的前期工作材料,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报批组卷并报市自然资源局。三是提速用地审批。用地预审从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到完成用地预审(含补正时间)须严格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从市自然资源局受理用地报批到市政府批准用地(含补正时间)须严格控制在 20 个工作日内。

  (二)责任分工。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统筹辖区内各职能部门完成用地申报涉及的各个环节审批工作;负责实施征收土地工作,做好土地征收批前、批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纠纷。

  市发展改革局:建立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争取将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等项目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项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涉及新增围填海的,协调争取纳入国家级规划;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前期工作负责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规划进行审查。

  市自然资源局: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重大重点项目布局;做好限制性要求信息查询和预告工作,指导和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前期工作负责单位)开展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前期工作等;指导和组织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调整或占用自然保护地评价、协调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等,加快完成用地用海用林审批。

  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拟定全市招商引资规划、计划、政策,牵头组织产业项目准入审查、年度考核工作,做好重大重点项目招商,协调推进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对属市重大重点产业类项目的,优先保障用地指标;牵头成立重大重点招商项目工作专班,专责推进全市相关领域重大重点项目招商,全流程服务保障重大重点项目落地。

  市财政局:负责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及时将征地拆迁费用下拨涉及征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报审核手续,出具被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分配养老保障费用;指导县(市、区)人社部门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县(市、区)人社部门联合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出具听证告知书、组织听证等。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项目用地涉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信息,指导建设单位(或前期工作负责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协调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快项目环评审批进度。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将公路和水运工程等省重大项目申请纳入交通相关规划;指导和协助公路和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前期工作负责单位)开展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报批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处理征地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表决问题;负责提供高标准农田项目区等信息;对拟报批的项目用地是否属于农村产业新业态项目、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进行审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拟报批的工矿(仓储)类重大重点项目是否属于产业转移工业园及产业转移集聚地范围内、是否符合产业规划进行审查。

  市水务局:对重大重点项目涉及新增围填海的,负责协调国家、省部门争取将项目列入国家级规划;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属于该部门管辖的重大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做好指导工作,指导和协助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规划选址工作,负责协调部门职责内项目施工存在的问题,监督项目进度,确保完成年度目标。

  省渔政总队湛江支队: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获得用海预审意见、涉及违法用海且恢复海域原状会带来重大损失的省重大项目,负责在建设单位缴纳行政罚款后10个工作日内先行出具结案证明。

  土地储备管理部门:对政府储备的重点项目,落实土地储备资金,加快纳入土地储备库,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加快完成土地前期开发工作。

  三、工作措施

  对纳入国家有关重大项目清单和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含预备项目计划)的项目,按照粤办函〔2021〕227号文的工作措施执行。对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领与保障。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为重大重点项目用地预留空间。重大重点项目符合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可按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前的过渡期内,支持重大重点项目按程序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镇)总体规划进行一致性处理。

  (二)强化土地利用指标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市重大重点项目,指标确有不足的地区,可申请使用市级留存的部分计划指标。对重大重点项目优先安排林地定额,加快审核审批,做到即报即审,材料齐全的,实行即报即批。对市重大重点项目所在行政区域内无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由县(市、区)通过市级交易平台跨县(市、区)购买耕地储备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积极统筹协调。

  (三)灵活处置历史违法用地。实行项目历史违法用地与用地报批脱钩,单独选址类市重大重点项目用地红线内不涉及本项目的历史违法用地处理情况不作为审批前置条件,但需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历史违法用地行为。

  (四)提高用地服务水平。建立重大重点项目用地报批“绿色通道”制度,优先受理、重点保障、责任到人、限时办结,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用地报批材料审查工作。按照“多审合一、多规合一、多证合一”等要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简化供地程序。单独选址项目取得农转用和征地批文后,由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供地手续。按程序上报市(县)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冠上“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下达供地批复,并同时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属跨县(市、区)的单独选址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办理供地和登记手续。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面落实“五个一”责任模式,凡是分解到各县(市、区)和各有关单位负责的重大重点项目,必须全面落实和建立一个项目、一个分管领导、一个专班、一张作战表、一抓到底的“五个一”责任机制,将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层层分解、级级落实,确保每一个项目有人负责、有人跟踪、有人协调、有人解决实际问题,形成人人有任务、事事有人抓、件件有保障的工作局面。

  (二)健全服务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协调服务机制,一是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建立湛江市重大项目用地用海用林服务支撑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和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推进用地用海用林服务支撑工作。二是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建立健全项目储备管理、项目前期工作推进、项目协调推进机制。三是由市投资促进局牵头建立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储备管理及落地实施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招商引资项目在线索、签约、落地等环节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强化考核问效。将重大重点项目用地征地拆迁、用地用林用海审批等情况纳入市直有关单位落实“四个全面”绩效考核的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单位年度重点任务板块中考核,进一步提升重大重点项目征地拆迁效能在“四个全面”绩效考核中的占比。

  附件:湛江市重大重点项目用地用海用林资源要素支撑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湛江市重大重点项目用地用海用林资源要素支撑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湛江市强化资源要素支撑 全力推进重大重点项目开工建设的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重点项目用地用海用林审批的指导协调,强化资源要素支撑,形成工作合力,推动项目快速落地开工,市政府决定建立重大重点项目用地用海用林资源要素支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重大重点项目开工建设的工作部署,聚焦纳入国家有关重大项目清单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含预备项目计划)的项目,创新用地用海用林审批管理模式,着力解决项目审批中存在的堵点难点问题,不断提升审批质量和效率,统筹推进重大重点项目按时开工建设。对工作不力、严重影响重大重点项目用地用海用林审批工作进度的,发函督办并抄送市政府督查室。

  二、组成人员

  召 集 人:陈峻华   副市长

  副召集人:陈传艺   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松江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钟锦文   市发展改革局总经济师

  李正江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胡毅华   市财政局三级调研员

  刘  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国立   市自然资源局四级调研员

  林伟中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戴  范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赵一方   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

   李正加   市水务局二级调研员

  叶  树   省渔政总队湛江支队支队长

  三、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不刻制印章,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其他单位同志参加。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2-4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建物〔2022〕9号

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业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附件: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22年4年28日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湛江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无障碍设施、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中央空调、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智能系统、绿地、道路、路灯、排水设施、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下列各项不属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居住区内属于城市市政公用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管线等。

  2.居住区内属于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管理的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线路等。

  3.居住区内不属于业主共有产权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负责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第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要求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本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开立公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九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标准交存:

  1.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按44元/平方米;

  2.非住宅及配备电梯的住宅统一按68元/平方米。

  (二)2008年2月1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施行之日)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业主按以下标准交存:

  1.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按0.1元/平方米.月;

  2.非住宅及配备电梯的住宅统一按0.15元/平方米.月;

  3.之前已按合同约定收取比例的执行到合同期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可根据本市市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作动态调整。

  第十条   业主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包括分期和日常交存。

  日常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向业主代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代收的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业主也可以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据到专户管理银行交存。

  第十一条   新建物业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房人应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按照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直接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及开发建设单位自留房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注销商品房项目预售款监管前,按照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垫资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凭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湛江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交存凭证》相应联,向业主收取已垫资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在办妥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后,新业主可凭本人身份证和不动产权属证书单方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维修资金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交存。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按照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计算。交存时间为办理产权证前。

  (二)售房单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交存到专管账户。交存时间为售房单位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

  第十五条   回迁安置房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被拆迁安置户协商约定交存;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户按本细则标准交存。交存时间为办理产权证之前。

  第十六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首期应交存额30%的(含30%),应当及时续交。

  (一)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方式、时限和金额由实施物业管理的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包括专业服务公司)做出方案,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三)未实施物业管理,也没有房屋管理单位的住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方式、时限和金额,由业主或业主代表做出方案,并按本条第二项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业主应当将续筹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维修资金专户。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及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1.用于涉及整个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2.用于涉及部分业主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专属相关业主按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在一幢住宅内,专属于某单元、某层住宅内全体产权人使用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单元、该层住宅内的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和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标准、费用预算、分摊明细、组织实施等内容;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和方案,并将有关资料在小区显著位置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和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并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项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小区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列支。

  (五)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湛江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拨付核查表》,由市住房城乡建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对维修项目进行现场察看,确认属于维修资金使用的范围。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并在小区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签署确认同意才能生效。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并与维修单位签订专项维修工程的施工合同。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小区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市住房城乡建设、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和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经有关部门、专业机构认定、评估,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立即进行抢修,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宅的,应当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并将专项维修费用的列支情况向业主公告。

  发生危及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安全紧急情况,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不经过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通过。

  第二十三条    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备案申请书;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在小区内公示维修内容、施工方案和报价单,提供公示图片;

  (三)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签名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征求意见表;

  (四)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户数和面积的统计表;

  (五)发票;

  (六)与维修单位签订的维修工程协议书;

  (七)提供维修工程完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在保修期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四章    监   管

  第二十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银行活期利率计息,利息计入业主分户账户。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或银行定期存款,以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二十八条   尚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组织清缴。

  第二十九条  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产权人应凭房屋注销登记手续,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分户账户余额退还手续。个人交存的返还给个人;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按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第三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一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核销等工作由代管机构负责,按照国家、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相 关 责 任

  第三十五条   业主申请办理房产转让、租赁和抵押登记等手续时,也应当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对已建账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业主持有房屋权属证书,但未交存或欠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房产的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公有住宅售房单位未按本细则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不按规定分摊尚未售出房屋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分摊尚未售出商品住宅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移交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细则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按规定移交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侵占和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纠正,并依法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   条每平方米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核定公布。

  第四十条   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小区,经业主大会通过可按日常交存标准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2-14

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

湛民〔2022〕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2〕44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2〕152号)要求,为落实省、市“十件民生实事”目标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2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828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653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579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315元/人月(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标准确定,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相统一(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严格落实提标要求。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当地执行标准不得低于市制定的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各县(市、区)执行标准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及时足额发放资金。各县(市、区)每月20日前将低保补助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发放至个人账户,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对2022年未达标的月份按新标准实施当月的名册予以补发,对新纳入的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发工作。

  五、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各县(市、区)要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运用信息系统,健全资金发放台账,完善资金监管机制。同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一年。


  附件:

  1.湛江市2022年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表

  2.湛江市2022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表

  湛江市民政局

  202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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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部规2022-17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湛江市新建加油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发改油气〔2022〕4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湛江市新建加油站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6月17日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湛江市新建加油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加油站行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公共资源,建立布局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善的加油站服务网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湛江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加油站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一)列入国家、省重大项目,且取得土地权属证明,主要为项目建设提供油料保障服务,经湛江市政府审定通过的新建加油站;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新建加油站;

  (三)已投入运营且土地为租赁,租赁期满后的存量加油站;

  (四)水上加油船。

  第三条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衔接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湛江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经湛江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实施。

  新建加油站必须符合《湛江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第四条 新建加油站的建设用地,实行公共资源管理,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五条 新建加油站实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

  第六条 县(市、区)属地加油站选址,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优化规范电力、石油行政审批办理事项的通知》提出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湛江市自然资源局核查。

  (一)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沿线、港口、码头上新建加油站的建设用地选址及规划方案在路基完成、路面铺设开始后确定(原有道路按规划布点要求确定),规划选址意见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商县(市、区)交通运输、自然资源部门提出。

  (二)新建渔港岸基加油站的建设用地选址及规划方案要符合渔港总体规划和《湛江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规划选址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商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

  第七条 新建加油站建设用地,全部纳入湛江市本级储备土地库管理,由市本级统筹保障加油站项目用地指标需求。

  第八条 新建加油站规划用地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组织公开招拍挂出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和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初步规划选址意见进行核查,符合《湛江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由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将其纳入年度加油站建设计划。

  (二)年度加油站建设计划经湛江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新增加油站建设用地征收手续,将该宗地批后征收实施审核意见报湛江市自然资源局,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并下达土地入库通知,湛江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办理土地入库手续。

  (三)纳入政府储备的新建加油站建设用地,应在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拍挂出让,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在国有建设用地新建的加油站,其土地使用权合同期限最高为40年。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后依法收回,收回的土地仍规划为加油站建设用地的,应重新进行招拍挂。

  第十条 新建加油站的土地应当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权属证书,四至清楚,且土地权属证书所载明的土地用途应为零售商业用地。

  第十一条 加油站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中标企业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到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中标地块的行业规划确认文件。申请人应按建设工程审批程序办理加油站建设审批手续:

  (一)凭成交确认书到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税务部门缴交土地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二)按照《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三)凭企业登记注册所需的相关申请材料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加油站注册登记手续。

  (四)填写《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申请表》,连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一并报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核申报材料,出具行业规划确认批复文件。

  (五)凭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规划确认批复文件和依法需要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住建部门依法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房屋建筑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住建部门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气象部门核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通过应急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方可进行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规划确认批复文件有效期2年,如有充分理由确需延期,应在有效期截止前60日内向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原则上只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加油站竣工后,申请人按照《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优化规范电力、石油行政审批办理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取得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条件和设施、防雷、计量检定等验收(证书),依法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安装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后,再向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四条 因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或者重点项目建设、公共安全等原因,确需调整加油站规划布点位置的,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向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规划调整申请。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规划确认批复并且在有效期内,或在建未竣工的,或经法定程序调整为商业零售(加油站)用地且县(市、区)提出申请未完成审批的加油站(点),继续适用原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修改《湛江市优抚对象住房保障优待办法》(湛部规2021-37)标题的通知

湛建保〔2022〕2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277号)的有关规定,对《湛江市优抚对象住房保障优待办法》的标题修改为《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湛江市优抚对象住房保障优待办法》,不涉及文件实体内容的修改。


  现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湛江市优抚对象住房保障优待办法》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湛江市优抚对象住房保障优待办法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5月19日


湛部规2021-37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湛江市优抚对象住房保障优待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拥军优属工作,完善优抚对象的住房保障优待政策,根据《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以及《关于印发湛江市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湛退役军人组办〔2021〕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我市各县(市、区)出台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优待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申请条件,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并取得住房保障资格;

  (二) 优待对象范围包括: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具有本市城乡户籍的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优待方法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优抚对象,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二)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优抚对象,应当优先予以安排入住。

  (三)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期间的优抚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三、申请优先安排及廉租住房租金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及审核。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优抚对象向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优待申请材料,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每月20日前将申请表统一汇总报送优抚对象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区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二)身份核实认定。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到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名单后,对优抚对象的身份进行核实认定,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并反馈给辖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落实优待政策。经审核,情况属实并符合本办法优待范围的,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本办法落实优待政策。经审核不符合优待范围的,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四、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

  1.湛江市优抚对象公租房优待申请表,此略

  2.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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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重新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城市排水许可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 277 号)有关规定,将《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湛部规 2020-37)的标题修改为《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城市排水许可的管理办法(试行)》,不涉及文件实体内容的修改。

  现重新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城市排水许可的管理办法(试行)》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城市排水许可的管理办法(试行)(湛部规 2020-37)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0日


湛部规 2020-37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排水许可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建城〔2020〕34号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城市排水许可的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城市排水许可的管理办法(试行)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31日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城市排水许可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洪涝灾害及水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涵箱、河道、泵站、检查井、闸井、倒虹吸进、出水口、雨水篦子等附属设施和污水处理厂。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级城市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排水许可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排水许可的颁发、检查、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城市排水许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核发和管理。

  县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业务上接受市级排水许可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教育、卫生健康、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核准手续,实现雨污分流,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或者将雨水排入污水管网。

  第六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持有关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排水许可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经排水许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水。已经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但尚未办理排水许可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排水许可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排水许可。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市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七条  排水户向排水许可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八条  排水户实行分类管理,分为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重点排水户是指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月用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医疗单位;

  (二)排放污水会腐蚀排水管道、影响污水处理单位正常运行的化学、生物等实验室;

  (三)餐饮店、农家乐、酒店、大型食堂等月用水量1000 立方米以上餐饮企业;

  (四)养殖业、屠宰和食品加工企业;

  (五)垃圾处理场(站);

  (六)洗车业、汽车维修业和农贸市场;

  (七)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制药、造纸、皮革加工、

  机械加工、制药等企业;

  (八)其他月用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排水户。

  上述规定以外的排水户为一般排水户,按照一般排水户管理。

  第九条 申请办理排水许可时,排水户应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六) 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一般排水户应提供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材料。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

  (五)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许可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一般排水户符合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小区、机关大院、医院学校、商业商户、工业企业等排水户,以及街巷的地下排水工程在雨、污水排放口接驳城市主干道管网前,建设单位应与城市排水许可主管部门和市政管理主管部门现场进行接驳核实,保障排水工程雨污水与城市主干道顺畅接驳贯通。

  第十二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因工程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应当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申请办理临时排水许可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施工临时排水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三)建设项目施工排水方案、预处理设施及相关图纸。

  (四)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排水许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排水许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书有效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

  第十四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与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与浓度等排放污水。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水量、水质,检测的数据结果一个月内报排水许可主管部门。

  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向排水许可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  在汛期,排水户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在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排水许可主管部门及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六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剧毒物质、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  排水许可主管部门向排水户核发的《排水许可证》,应当记载排水户名称、排水的水质、水量等情况以及有效期限等。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记载的内容排水。

  第十八条  排水许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协助排水许可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排水许可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条  排水许可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双随机抽样检测,并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排水许可主管部门及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依法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排水许可主管部门及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专门机构、排水监测机构的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排水许可主管部门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过程中不得收费。排水许可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的有关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排水许可主管部门及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排水许可:

  (一)排水许可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违反相关规定,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相关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相关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相关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排水户违反相关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排水许可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排水许可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已根据城市综合执法的要求移交的,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排水许可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由承接部门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排水许可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2022年第7期政府公报(总第90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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