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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2-06-30 16:09:04 来源:湛江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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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

湛民〔2022〕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2〕44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2〕152号)要求,为落实省、市“十件民生实事”目标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2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828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653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579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315元/人月(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标准确定,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相统一(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严格落实提标要求。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当地执行标准不得低于市制定的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各县(市、区)执行标准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及时足额发放资金。各县(市、区)每月20日前将低保补助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发放至个人账户,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对2022年未达标的月份按新标准实施当月的名册予以补发,对新纳入的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发工作。

  五、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各县(市、区)要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运用信息系统,健全资金发放台账,完善资金监管机制。同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一年。


  附件:

  1.湛江市2022年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表

  2.湛江市2022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表

  附件(1-2).pdf

  湛江市民政局

  202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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