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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湛江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12-15 15:41:18 来源:湛江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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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湛江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科〔2022120

各县(市、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湛江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学技术局反映。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21122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湛江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科规范字〔202210)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推动湛江全力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加快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结合湛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认定、评估和管理等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协调促进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

   新型研发机构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其主要功能包括:

  (一)加强科技研发创新。围绕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前沿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等开展研发创新,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为全市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二)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市场,结合全市重点产业发展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积极推动优质科技成果在湛江落地转化。

  (三)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多方资金和团队,孵化育成一批高质量创新型科技企业。推动全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集聚创新要素与产业资源,构建专业化、链条化、生态化创业孵化服务体系,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四)高端人才集聚和培育坚持“引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积极吸纳、集聚国内国际一流的高层次创新人才落户湛江,支持深化人才培育国际交流培育一批高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服务湛江经济发展。


 申报与认定

   申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面向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或企业,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试验证、研发服务,以及科技企业孵化育成创新资源引进培育等具有较好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注册运营满一年以上,诚信状况良好,未被相关部门认定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科研投入。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100万元,且占同期总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研发经费超过2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上一个会计年度成果转化收入占同期经营性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上一个会计年度成果转化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

  研发条件。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及固定科研场地等研发基础条件,其中自有科研仪器设备原价总值不低于200万元,固定科研场地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具有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队伍专职(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5,其中专职(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研发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硕士、博士学历或高级职称人员占研发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为机构全职人员或常驻人员。

  ()科研成果。申报单位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近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孵化育成等方面成效明显

  管理机制。具有开放创新的体制机制,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具有市场化运作的体制机制和激励创新的用人机制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园区管理及孵化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具体申报要求按照每年度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执行。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程序如下:

  (一)单位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部门初审。属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规范性审核并提出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给予推荐(三)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四)评审论证。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五)名单公示。市科技局根据评审论证意见研究拟出认定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经调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认定资格。

  (六)下达通知。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没问题的,由市科技局下达认定通知。新型研发机构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章 管理与监督

   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党的建设,按规定建立健全党组织,强化党建工作职责,提高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原则。鼓励采用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或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咨询委员会,就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开展咨询。

  第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立调整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更加灵活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选聘专业化运营团队,实现机构运营管理的科学化。试点实施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管理机制改革,允许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其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可以货币出资方式持有50%以上股份,并经理事会批准授权,由运营公司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经营管理;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归运营公司。

  第十一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加强与高校院所的产学研合作,联合培育人才。引导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及创新团队到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等工作,科研人员在新型研发机构取得的业绩同时认定为合作单位的业绩,派驻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的权利。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发展中作出重大变更调整的,应及时向属地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对发生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变更,若仍具备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由机构按程序变更后报属地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科技局备案;对发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责主业等重大变更,可能不具备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由属地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建议,报市科技局审核。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于每年3月份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执行报告,按要求填写上年度机构的建设进展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等内容,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机构填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新型研发机构要主动配合参与科技统计,完成国家科技统计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在新型研发机构资格期满前,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成果转化、人才集聚和培育等方面进行动态评估,具体按照市科技局当年度动态评估工作方案执行。评估合格的继续授予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估不合格限期一年整改,整改仍不通过的取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对于已经退出的机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属地新型研发机构使用财政扶持资金的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强化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由市级升级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直接参加省级动态评估管理,不再参加市级动态评估。

  第十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要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诚信监督管理机制。要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纪委监委各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问责处理

  第十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存在违规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一)发生重大变更后不具备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包括不按要求报告重大变更或审核不通过);

  (二)不参加动态评估或动态评估不通过的

  (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经核实影响评价结果的;

  在科研诚信系统中有失信行为记录且仍在惩戒期内的

  )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六)存在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情形的


章 支持与发展

  第十七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科研项目立项扶持,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对市政府主导设立的多方共建、引进的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通过认定的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二十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人才引进和培育。向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下放企业主体系列的职称评审权限,开展单位主体系列或专业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对仪器设备、实验室场地进行开放运营,资产运营收益由机构自主安排用于建设发展。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基础条件建设、科研设备购置、人才住房配套服务、子女入学以及运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121日起施行,适用于经市科技局同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5具体由科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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