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湛江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的政策解读
关于《湛江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完善与创新监管、新业态新模式相适宜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持续优化卫生健康领域法治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减免责清单模板的通知》(粤司办〔2022〕91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减免责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粤卫规〔2022〕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湛江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下称《减免责清单》)。
一、制定背景
制定《减免责清单》是顺应新形势下法治政府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与创新监管、新业态模式相适宜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的重要举措,也是避免执法简单化的重要方式。
为着力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服务水平,持续优化卫生健康领域营商环境,顺应卫生健康服务市场主体对容错机制的需要,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宽松的生存发展环境,制定《减免责清单》,以更好促进教管结合、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制定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国家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3.相关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办〔2021〕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减免责清单模板的通知》(粤司办〔2022〕91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减免责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粤卫规〔2022〕5号)、《湛江市司法局关于编制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湛司函〔2022〕93号)
三、主要内容
《减免责清单》主要涵盖了公共场所卫生、护士管理、乡村医生管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方面的内容,分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如下:
(一)《湛江市卫生健康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内容。共涉及9项事项,主要针对“医疗机构使用未按规定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护理活动”“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用人单位有《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等违反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社会影响较轻的轻微违法行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免处罚情形。
(二)《湛江市卫生健康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内容。共涉及1项事项,主要涉及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针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3类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通过及时纠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一般违法行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
(三)《湛江市卫生健康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内容。共涉及2项事项,主要涉及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针对在公共卫生管理中“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服务工作的行为”2类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通过及时纠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一般违法行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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