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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10期政府公报(总第78期)

时间:2021-08-16 16:14:0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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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湛府〔2021〕31号)  1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湛府规〔2021〕3号)  11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21〕15号)  15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湛府办〔2021〕18号)  25

  市政府部门文件

  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方案》的通知

  (湛民〔2021〕98号)  28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湛江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开展绿色生产建设方案》的通知

  (湛建科〔2021〕12号)  38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交通运输局道路旅客运输招呼站设置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湛交运〔2021〕31号)  42

  湛江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加强家校联系协同育人工作机制的通知

  (湛教〔2021〕10号)  46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湛江市区工业项目人防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湛建人防〔2021〕113号)  52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

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湛府〔202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一)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平稳有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统一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可支付月数低于9个月时,停止执行降低缴费,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我市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按照原市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并实施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二)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按照“一市一标准”原则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各县(市、区)2017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征收标准上限,实行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为2021年度)。

  以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残联负责,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一)加大投资创造就业。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强化产业、财政、投资、消费、金融等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同联动。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优先用于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项目。加快在建铁路项目特别是高速铁路建设投资进度,推进市域范围内高速公路、货运铁路、铁路货运物流基地建设。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加强新型消费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消费升级,培育建设地区特色突出、有效衔接琼桂、辐射粤西的区域消费中心城市。完善“夜间经济”配套设施,推动步行街特色化改造、成熟商圈上档升级。

  (二)稳定外贸扩大就业。积极协调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推动根据市场化原则适度降低保险费率。配合省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用保险模块应用,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企业建立国际营销服务网络,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加快中国(湛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

  (三)加强企业金融支持。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用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对涉农、小微、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建立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常态化机制,对企业融资实行名单制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定期筛选确定一批有发展前景但暂遇困难的企业名单,引导金融机构“一企一策”精准对接服务,帮助名单内企业获得融资。落实省财政补助政策,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增单户担保金额 1000 万元及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 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年度业务发生额的 0.5%给予补助。鼓励金融机构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

  以上由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湛江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负责。

  三、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

  推动绿色钢铁、绿色石化、海工装备、清洁能源等重大产业集群建设。大力发展海洋新兴产业、氢能产业,规划建设“粤西数谷”大数据产业园,推动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软件与信息服务、数字创意等产业发展,打造数字经济产业聚集区。推动水产品加工、特色产品、羽绒、医药等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出口型绿色家电基地。大力发展全域旅游,挖掘红色旅游资源。

  以上由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

  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深化“一照多址”改革,允许企业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登记多个经营场所,免办分支机构登记。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经营的,可将网络经营地址登记为经营场所;承租市场摊位的,可用市场主办方营业执照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二)推动宏观政策更高效精准实施。拓展“粤省事”“粤商通”“粤监管”移动政务服务应用,推动我市各级各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以“放管服”改革、“数字政府”为牵引,着力减流程、减时间、减成本、优服务,建设便捷高效政务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我市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

  以上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负责。

  五、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一)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力度。创业带动5人以上或带动重点群体3人以上的借款人,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50万元。借款人需贷款金额超过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的,可采取创业担保贷款和普通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的形式进行贷款,对其中的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和贴息。将借款人条件中本人及其配偶名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限额由5万元提高至10万元。我市在省基础上,对个人贷款进行全额贴息。

  (二)强化创业载体建设。加强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各县(市、区)、驻湛高校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种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定期开展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评价,市级评价达到合格的,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运营补贴。各级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港澳台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6类人员提供1年以上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的,可按每户每年3000元标准申请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三)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鼓励各级有关部门结合湛江本地特色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通过举办大赛选拔项目资助、落地项目资助或社会征集项目资助等途径,对我市优秀创业项目给予一定资助。支持开发特色创业实训项目,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培训机构等开发的与创业行业、项目相结合的创业培训实训课程体系,可按每个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购买,参加实训学员可按每人不超过2800元的标准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以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负责。

  六、加大对灵活就业保障支持

  实施灵活就业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提供免费对接服务,成功调剂用工人数3人以下(含3人)的,按每人500元给予补贴;成功调剂用工人数4人以上(含4人)的每增加1人给予6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灵活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继续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落实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以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七、支持新业态多元化发展

  破除影响就业特别是新就业形态的各种不合理限制,加快调整相关准入标准、就业资格、社会保障、人事管理等政策,适应并促进多元化的新就业形态。对不适用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新就业形态人员,指导用工需求方与其协商签订协议,合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保护等基本权益。

  以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八、拓展就地就近就业渠道

  对返乡留乡人员,通过发展农业生产、组织参加工程项目建设和以工代赈项目、发展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车间、培树劳务品牌、培育乡村振兴致富带头人等方式,多渠道促进就地就近就业。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返乡下乡人员与当地创业者享受同等创业优惠政策,可按规定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

  以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九、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一)大力实施招聘活动。保持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规模稳定。进一步扩大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数量,并向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适当倾斜。组织基层教师、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等专项招聘。

  (二)引导和鼓励到基层就业。实施“社工双百工程”,开发一批社会工作服务岗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到我市社会工作服务站(点)就业。按照每个乡镇(街道)事务性岗位“原则上不少于2个”,服务性岗位总数“不少于所辖村(居)数量”,2022年底前,实现全市社会工作服务站(点)100%覆盖,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社会工作服务100%覆盖。实施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西部计划”“山区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按规定落实定向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等政策。每年拿出一定数量县以下基层公务员、事业单位岗位,专门面向军队服役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招考。注重从退役军人中培养选拔村干部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每两年开展一次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聘。

  (三)加大扶持就业补贴力度。对在我市就业的出国(境)留学人员,参照高校毕业生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补,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落实企业招用脱贫人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人员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切实维护劳动权益。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机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打击欠薪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薪酬权益。加强监察执法,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

  以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团市委、市残联负责。

  十、发挥“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等工程促就业功能

  将“粤菜师傅”培训项目(工种)纳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范围,支持各县(市、区)开发一批粤菜美食制作、包装、推介等就业岗位,组织开展“粤菜师傅”招聘活动。加强“粤菜师傅”培训基地建设,对市级“粤菜师傅”培训基地给予每家10万元奖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学校可按每人200元标准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把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纳入基层就业补贴对象范围,参照高校毕业生申请每人5000元标准的基层就业补贴。打造南粤家政综合服务示范基地,从市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运营管理经费。举办“南粤家政”技能大赛。实施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吸纳就业补贴政策,鼓励吸纳就业。开发村(居)助老员等家政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加快推进“乡村工匠”工程,推动乡村工匠创业孵化基地整合建设。大力推进“农村电商”工程,在村(居)建设一批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按规定给予每个示范站不超过10万元标准的一次性补助。大力开展“农村电商”创业服务,提供政策指引、项目推介、融资支持等服务。

  以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十一、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

  推进家政服务业通用基础标准、服务标准、管理标准等标准研制,支持基层家政服务站和家政产业园(家政服务超市)建设。实施家政品牌培育计划,支持家政企业连锁经营,鼓励打造一批特色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申请最高额度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引进一批外籍家政培训师。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推进家政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引导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发展,对认定为“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市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评为市级家政服务示范培训基地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评为南粤家政之星(带头人)、家政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认定为对口帮扶劳务协作南粤家政接收、安置基地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以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负责。

  十二、大力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

  加快建设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积极培育本地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围绕我市“五大产业发展计划”,发展高级人才寻访、人才测评、服务外包等高端业态,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供给水平。大力引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户湛江开展业务,不断壮大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规模。对被评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以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三、提升劳动力技能水平

  (一)构建产业工人技能形成体系。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和深化校企合作,探索建立中职毕业生升入应用型本科院校通道。推行产业工人就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弹性学习制度。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围绕湛江市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需求,开展企业员工职业技能培训。深入实施农民工学历与能力提升行动计划、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

  (二)加大劳动力技能技术培训力度。聚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逐步将国家动态发布的新职业纳入本地区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评价范围,对急需紧缺、尚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新职业,由行业企业自主开发评价规范,按程序备案后实施。支持企业申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按规定给予补助。实施高职扩招专项行动,支持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企业在职员工等社会人员提升学历和技能。加强技工院校基础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湛江市第二技工学校新校区建设,扩大招生规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院校(不含公益一类院校)可将技能培训所得收入的一定比例纳入学校公用经费。

  (三)培育高素质农民队伍。大力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农业经理人、青年农场主、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领办人、农业企业骨干等培训,引导青年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加入高素质农民队伍。

  以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

  十四、加大困难人员兜底帮扶力度

  (一)更好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做实做细就业援助。完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每月开展1次针对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跟踪调查服务。完善失业人员分级分类帮扶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岗位储备库,精准开展岗位推荐和就业服务。加强经贸摩擦、重大项目、专项治理、机器换人等对就业影响的跟踪应对,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的,提前制定工作预案及应对措施。将鼓励用人单位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吸纳就业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三)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开发一批农村保洁、治安、护路、管水、扶残助残、养老护理、林区管护、公共卫生、公共基础设施维护、乡村快递收发等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兜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等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落实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以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总工会负责。

  十五、加强重点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重点任务,确定重点企业清单,建立台账并动态更新。强化面向重点企业的招聘用工服务,通过设立招聘专区、组织专场招聘、开展市内外劳务协作、搭建用工余缺调剂平台、鼓励实习实践、倡导志愿服务等方式,多渠道帮助解决重点企业用工问题。继续深入开展“送政策、送资金、送技工”活动,帮助企业落实各项补贴政策。

  以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十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供给

  (一)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健全统筹城乡的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就业综合服务平台,推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乡村延伸,全方位提升公共就业服务供给能力和精细化服务水平。劳动者可按规定选择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服务。加强业务流程再造和数据共享交换,实现重点群体税收优惠“免申即享”。

  (二)加大购买就业服务力度。健全就业服务专员制度,为有需求的重点用工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招工用工、政策咨询、职业技能培训及评价、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和指导;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上述服务的,按规定对提供服务的社会力量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有序引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线下线上公益性人力资源供需对接活动,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加强市际劳务协作,对组织开展市际招聘对接、就业创业培训、返乡返岗专车专列等协作活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以组织形式推荐农村劳动力就业,在相关人员稳定就业6个月后按每人800元给予补助。

  以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负责。

  十七、加强就业失业监测研判

  扩大就业监测范围,建立新就业形态人员就业信息采集制度,对按要求提供数据信息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多维度加强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就业监测,完善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加强大数据比对分析,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健全就业形势研判机制。

  以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湛江调查队负责。

  十八、完善资金投入保障和监管机制

  要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等促就业资金的使用管理,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强化资金绩效管理,优先保障涉企涉民支出。建立健全就业风险防范机制,将处置就业风险支出纳入各级财政应急储备金使用范围,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协调和应急处置,稳定社会预期。

  以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九、强化就业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加强对城镇新增就业等就业工作主要指标的分析运用,结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集群建设等工作进一步挖掘就业潜力,统筹做好本地区就业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结合本政策措施,牵头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开展政策宣传,优化政策实施流程,确保新增政策及时落地,到期或废止政策按时退出。要加强就业创业典型表彰激励,对被评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的,在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当倾斜,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以上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授予

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湛府规〔20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湛江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业经2021年6月28日召开的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2日

湛江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对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对外友好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人士,是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及非湛江市户籍的个人。

  第三条  在以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可授予湛江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为湛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发展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有重要价值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享有较高社会声誉,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重大科技成果,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促进本市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发展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提升湛江国际形象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本市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建立湛江市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委统战部另文印发。联席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市委负责侨务工作的领导担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市政府联系侨务工作的领导担任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办公室设在市委统战部(市侨务局、市港澳事务局),负责市荣誉市民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涉及荣誉市民工作的相关事项;

  (二)研究讨论荣誉市民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湛江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初审拟授予荣誉市民名单;

  (四)研究制定授予荣誉市民具体工作方案;

  (五)研究并落实与荣誉市民的联络协调、活动安排及待遇等相关工作;

  (六)研究拟撤销湛江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名单;

  (七)总结授予荣誉市民工作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经本人同意,可以由本市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荐为湛江市荣誉市民人选,也可以由本人自荐为湛江市荣誉市民人选。推荐和自荐湛江市荣誉市民人选,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

  第七条  荣誉市民称号评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单位征得个人同意后推荐或个人自荐,填写《湛江市荣誉市民申报表》,提出推荐意见或自荐理由,并提供有关资料和主要事迹材料,向受理部门申报;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时应当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并将初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经过公示后无异议的拟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名单报市政府审核;

  (四)市政府审核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五)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后,由市政府举行授予荣誉市民仪式,向荣誉市民颁发证书和证章,并通过新闻媒体对其事迹及所作贡献进行宣传表彰;

  (六)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统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制作,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八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报市政府审核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申报荣誉市民称号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称行为的。

  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其本人。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组织荣誉市民参加下列活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一)推荐部分荣誉市民列席旁听市人大、市政协的有关会议;

  (二)召开荣誉市民座谈会,及时向荣誉市民通报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与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对我市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荣誉市民对我市投资环境进行专题考察;

  (四)本市举办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可视情况邀请荣誉市民出席,并给予贵宾礼遇;

  (五)组织荣誉市民参加公益活动;

  (六)根据需要或荣誉市民意见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条  荣誉市民在本市享受下列待遇:

  (一)不在本市居住的荣誉市民,在本市停留期间,由有关单位为其活动提供方便;

  (二)进出湛江地区客运口岸,各查验单位给予礼遇和方便;

  (三)荣誉市民的子女入学、入托,可予以优先安排;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及后续工作的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每五年举办一次。

  第十四条  对到访本市的外国友好城市的行政首长、议会议长、国际知名人士及对本市组织开展某项重大活动有特殊贡献人士需要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间限制办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直接报市政府审核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湛江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湛府〔2015〕10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2021年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2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21 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17 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迅速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办公室主管主抓、统筹协调作用,认真对照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细化职责分工,尤其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点任务,要梳理形成工作台账,实时跟进推动,确保落实到位。同时,要对上一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重点针对有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的工作任务,逐项核查落实情况。

  二、各牵头单位要切实扛起牵头抓总职责,主动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请示对接,加强对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责任单位同向发力,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于10月30日前收集汇总所牵头工作任务开展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

  三、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政务公开经费保障和人员配备,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要密切关注本地区、本系统推动工作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推广。要将政务公开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府办公室将加强监督考核,把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务公开工作考评。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日

湛江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

工作任务

具体要求

落实单位

完成时限

做好各类规划主动公开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主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等,做好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直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2021年9月前完成现有规划文件主动公开;长期工作

2.加强数据互联互通工作,全市各级政府门户网站要归集整理本地区主动公开的各类规划,集中发布规划原文和政策解读等相关信息。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市直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2021年9月前完成现有规划文件主动公开;长期工作

做好市场规则标准和监管执法信息公开

3.主动公开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时根据调整情况做好更新发布。

4.及时公开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的落实举措。

5.强化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公开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2021年12月前

做好财政信息公开

6.积极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及相关报表公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长期工作

7.持续深化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通过集中统一平台定期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发行、品种、期限、利率、偿还计划、偿债资金来源等信息。

8.加大惠民惠农政策和资金发放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财政资金直达基层的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信息。

9.市财政局要有效推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落实补贴信息公开向村和社区延伸,并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牵头,市直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2021年12月前

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信息公开

10.重点围绕散发疫情、隔离管控、流调溯源、精准防控、冷链物流、假期人员流动等发布权威信息,扎实做好疫苗接种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

11.提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信息发布规范化水平,强化政府系统内部信息整合,统一步调对外发声。

12.做好爱国卫生运动、健康中国行动等相关工作的信息公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直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长期工作

持续加强我市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湛江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的意见》等重大政策发布解读

13.重点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聚焦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切实加强我市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湛江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的意见》、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推进文化强市建设、切实增进民生福祉等重大政策实施的发布解读。要开展深入宣传阐释,精心组织策划,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开展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化、多频次的深度解读,为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营造良好氛围。

14.市直各单位要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图文动画、短视频等形式开展深入解读,更加注重对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方面的实质性解读,全面促进政策解读工作提质增效。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长期工作

不断改进政策解读工作方式

15.按照《广东省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相关要求,健全政策解读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2021年9月前

16.加快形成以国务院政策问答平台为龙头,各级各部门协同联动、对接共享的政策问答体系,增强政策解读效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直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长期工作

17.加强政策咨询服务,政策制定机关要积极解答政策执行机关和企业、群众的咨询,精准传达政策意图。

18.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要加强内部协调,畅通本机关政策咨询渠道。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长期工作

19.有效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各级实体服务大厅和政府网站,融合线上线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政务公开专区建设、政府信息查阅点、依申请公开受理点等窗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号答”、“一站式”的政策咨询综合服务。

20.基层政府要持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建设,有效传递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积极解答政策咨询,更好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市直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长期工作

切实增强回应关切效果

21.密切关注涉及疫情防控、房地产金融、工资拖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医疗养老、安全生产、困难群众生活等方面的舆情并及时作出回应,助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长期工作

22.根据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工作安排,提前做好重大政策发布前和发布后的解读回应工作,注意收集相关舆情,及时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主动回应存在的共性问题,积极推动重大政策实施效果的跟踪评估,助力政策完善。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长期工作

23.认真做好“省长留言信箱”留言转办、市政府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栏目留言办理和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有关留言办理工作,紧紧围绕政务舆情背后的实际问题,以解决问题的具体举措实质性回应社会关切。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市直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长期工作

24.加强舆情回应台账管理,认真核查已作出的承诺落实及公开情况,切实维护政府公信力。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长期工作

做好政务信息管理工作

25.对照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行政法规库公布的行政法规国家正式版本,在本机关网站上及时更新本系统实施的行政法规文本。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长期工作

26.全面推进规章集中统一公开,2021年底前将本地区现行有效规章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题专栏,集中展示全市现行有效规章,方便公众查询使用。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司法局

2021年9月前

27.逐步清理、摸清底数,有步骤推进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2021年底前通过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本部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并实现动态更新调整。

市直各单位

2021年9月前

完善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28.不断完善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构建网上政府的数据底座,确保各级各类政府网站数据集中汇聚在集约化平台统一的信息资源库,实现共享共用。推动公开、互动、服务融合发展,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实现一网通查、一网通答、一网通办、一网通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市直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长期工作

29.不断完善政务新媒体监管机制,针对一哄而上、重复建设、“娱乐化”、“空壳”等问题有序开展清理整合。建立健全政务新媒体清单管理机制,实行动态更新,杜绝瞒报漏报。严格落实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先审后发,确保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安全和平稳高效运行。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直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长期工作

30.对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未按要求完成的,依据有关规定督促整改、通报批评。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1年12月前

完善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31.推进市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与中国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数据联通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1年9月前

32.2021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门户网站全部支持互联网协议第6版。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1年12月前

33.加快推进全市政府公报电子化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公报数据库,推进数字化利用,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加强政府公报内容传播。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政府研究室

2021年12月前

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34.已经出台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 26个领域相关市直部门,要积极履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职责,切实对基层政府落实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以基层群众实际需求为导向,及时对本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予以调整完善,增强操作性、实效性。

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等市直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长期工作

35.基层政府要持续做好本级 26个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做好政府网站相关专栏的更新维护。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长期工作

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6.强化服务理念,把依申请公开工作作为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支持市场主体创业创新的重要方式,更好满足申请人对政府信息的个性化合理需求。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长期工作

37.认真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要求,适用规范的文书模板,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提升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化程度。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长期工作

38.正确适用《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严格依照规定的标准程序、方式计收信息处理费。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监管。

长期工作

39.对接省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范,统一案件审理标准,有效解决实践中较为突出的同案不同判问题。


市司法局

长期工作

40.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优势,加大监督力度,强化责任追究,不断增强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意识、公开意识、服务意识,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市司法局、市政府办公室

长期工作

41.做好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生态环境、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对接上级部门做好工作衔接开展,并建立专门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监督工作制度,依法处理对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申诉。


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长期工作

42.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国办公开办函〔2019〕60 号文件要求,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格式和内容,提高年报基础性数据的准确度,强化数据的分析提炼,向社会公开更多有价值的数据,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质量。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2022年1月前

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指导监督


43.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听取1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专题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

44.进一步明确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办公室(党政办)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职责,理顺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

45.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严格落实政务公开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且分值权重不低于4%的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2021年12月前

46.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和研讨交流,不断提升业务能力。

47.加强基层政府政策解读、依申请公开工作业务培训和案例指导。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前

48.依法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避免简单地以第三方评估代替应由政府自身开展的考核、评议。正确看待社会上各类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结果,原则上不以行政机关名义领取民间奖励,不选择性参加评估结果对本机关有利的发布会、论坛等相关活动。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长期工作

49.建立本地区、本系统 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台账,明确具体分工、实时跟进推动,确保落实到位。

50.对上一年度工作要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重点针对有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的工作任务,逐项核查落实情况,对未完成的依法督促整改。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2021年9月前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

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湛府办〔2021〕18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有关要求,对我市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就开展全市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清理工作责任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实施单位(职能变动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单位)负责清理,提出清理意见。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制定单位(职能变动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单位)负责清理。单位联合发文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清理,并协调有关单位,形成清理意见。

  三、清理标准

  (一)规范性文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予以保留。

  (二)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时修订:

  个别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个别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三)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止:

  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者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市政府文件涵盖或替代的;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失效: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实施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报请保留、修订、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停止执行。

  四、清理步骤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步骤

  各责任单位根据清理主体范围标准,自行梳理本单位文件清理清单,并依照清理标准,对清理文件逐件研究并提出予以保留、适时修订、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等具体清理意见。

  形成具体清理意见后,填写附件2、附件3并附每份清理文件的原文复印件,于2021年9月25日将书面资料(附可编辑的电子版本)报送市司法局审核,由市司法局汇总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在《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市政府政务网站上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步骤

  市属各单位对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在2021年9月25日前完成,自行公布清理结果,并填写报送附件4、附件5(纸质版和可编辑的电子版本)送市司法局,对需要予以修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按部门规范性文件修订程序办理。

  五、工作要求

  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落实,切实做好本次清理工作。市直有关单位要于2021年7月31日前把清理工作联络员名单(详见附件1)报送市司法局。

  本次清理工作完成后,各单位要根据清理结果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及时做好有关文件的修订工作。

  附件:1.联络员名单,此略

            2.XX局2021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情况,此略

            3.XX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此略

            4.XX局2021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情况,此略

            5.XX局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表,此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1—16

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湛江市

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方案》的通知

湛民〔2021〕98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经开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湛江市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21年7月1日

湛江市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湛府办函[2020]2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丰富和扩大我市养老服务供给,让居家老年人享受连续、稳定、专业的养老服务,现就开展我市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家庭养老床位试点用户数为100户(2021年50户、2022年50户),通过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覆盖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居家上门服务,将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使老年人家中的床位成为具备“类机构”照护功能的床位。在总结工作成效的基础上加以推广,进一步增强我市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一是以家庭为基础。充分发挥家庭成员在老年人照料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家庭照护增能,提升家庭照护的功能和水平,满足老年人原居安养的愿望。

  二是以社区为服务半径。养老服务运营机构在以机构所在地和服务对象居住地为中心的集中范围内开展服务,一般形成15分钟服务半径,确保及时响应和服务可及。

  三是以专业照护机构为支点。家庭养老床位是以“养老院床位”或带临时托养床位的小规模、多功能、社区嵌入式居家养老机构为基础的延伸服务,由养老服务运营机构派出有资质的服务人员,依托相应的设施设备,根据老年人的实际照护需求,提供专业规范的机构式照护服务。

  二、试点范围和服务对象

  家庭养老床位试点范围以市辖区中心城区为主,条件成熟的县(市)中心城区也可参与先行试点。试点周期为2年,所需资金由属地财政统筹解决。对试点的地方,市统筹省、市两级福彩公益金按一定比例或固定标准安排奖补资金,试点期满后所需资金由属地财政统筹安排。

  试点期间,主要为有养老专业服务需求但因各种原因无法入住养老机构,或目前家庭有一定的照料条件暂时不需要入住养老机构,且经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评估(《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广东省地方标准)照顾等级2-5级的湛江市户籍居家老年人。

  家庭养老床位政府资助对象:

  1.散居特困供养对象中照顾等级2-5级(轻度失能、中度失能)或80周岁以上的;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3类人员中失能的;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等4类人员中独居或者仅与持证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

  4.曾获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中失能的;

  5.100周岁及以上的;

  6.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人员。

  服务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服务协议或提供转介服务:

  1.服务对象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或患有急需治疗的各种危重疾病,病情不稳定的;

  2.服务对象患有精神疾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3.服务对象违反服务约定的;

  4.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双方不能履行协议的;

  5.双方协商同意终止的。

  符合第1、2项情形的,由养老服务运营机构通知服务对象委托人或近亲属送院治疗;无委托人或近亲属的,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其他社会老年人,由老年人家庭和养老服务运营机构自愿协商签订服务协议,本方案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社会化推广有关指导清单及通过招投标确定的收费价格。

  三、服务内容

  家庭养老床位主要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1.机构式长期照护。提供照护计划制定、身体护理、生活照料、营养咨询与膳食服务、个人清洁卫生、心理慰藉、康复训练、紧急援助等服务。

  2.机构设施共享服务。利用机构内部设施、资源提供相关服务,参加入住机构老年人的集体活动。如需入住服务机构,开设绿色通道等。

  3.家庭照护增能服务。对家庭照护者进行照护理念介绍、照护知识讲解、实操培训与日常照护指导等。

  4.智能化监测设备安装和适老化微改造。智能化监测设备不少于以下七种设备:

序号

产品名称

数量

功能

1

睡眠监测带(wifi版本)

1

呼吸监测,心率监测,体动感应,

离床感应

2

养老网关

1

智能中控,信息采摘和传输

3

紧急按钮

1

实时一键紧急呼叫

4

摄像头

1

视频监测,语音通话

5

水浸传感器

1

卫生间水浸报警和紧急呼叫

6

红外探测器

1

感应室内人体活动

手机卡路由器

1

手机通讯转WIFI网络


合计

7


  符合资助条件的六类老年人,智能化监测设备安装(含家庭网线或手机通讯卡)和适老化改造费用由市民政局和县(市、区)民政局统筹安排。政府购买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包和资助标准如下:

费用

服务

工时

服务项目/频率/单次时长/服务人员

(参考国家分级护理标 准制订本实施规范)

通过招投标确定的收费价格

累计每月10小时

生活支持服务(室内卫生,洗衣、洗床上用品,床铺整理, 配餐助餐,代购物品,陪同室外活动,以及其它相关服务)至少1次/周,至少1小时/次

服务人员:护理员(助老员)

身体照护服务(协助洗澡、洗头,协助理发,协助修剪指 甲、趾甲,必要时协助大小便,生病时的助浴、擦身等,以及其它相关服务)至少1次/周,至少1小时/次

服务人员:护理员(助老员)

健康管理和精神关爱服务(生命体征测量,安全提醒,谈心支持,健康生活指引,心理慰藉或心理干预,提醒就医或服药,陪同就医,陪同康复训练,以及其它相关服务)至少1次/月,至少1小时/次

服务人员:社工、护士、医生

  四、服务机构

  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的养老服务运营机构通过招投标确定。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根据民政部门公布的试点养老服务运营机构名单选择适合的服务机构,并向机构提出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的申请。

  2.访问。养老服务运营机构上门访问,根据老年人身体情况,结合老年人家庭照护状况,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监护人)协商确认后,为老年人制定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计划与方案。

  3.评估。六类资助对象,经市民政局统一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以《广东省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DB44/T 2231—2020)为评估依据。六类资助对象以外的社会老年人的评估,老年人及其家庭自费进行评估。

  4.签约。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监护人)确认后,养老服务运营机构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等内容。家庭养老床位不收取床位费。六类资助对象以外的社会老年人的照护服务收费,根据基础服务包参考清单和通过招投标确定的收费价格,参照当前养老服务市场同类服务价格,由养老服务运营机构与老年人签订协议确定。

  5.登记。养老服务运营机构按照机构日常收住老年人的流程,为签约老年人办理家庭养老床位登记手续,建立服务档案。

  6.服务。养老服务运营机构根据服务计划派出相关工种专业人员,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上门提供服务。

  7.结算。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8.跟踪。养老服务运营机构应定期监测老年人身体机能,及时更新建康档案,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

  六、风险防范与质量管理

  1.养老服务运营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服务时须有家庭照料者在场。

  2.养老服务运营机构应对上门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估,对服务的老年人及其家属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

  3.乡镇(街道)应加强养老服务运营机构与辖区内老年人的供需对接;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指导养老服务运营机构探索开展符合老年人生活习惯、经济实用、个性多样的家庭照护服务,将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质量纳入养老服务运营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和年度考核,对试点情况每季度开展多种形式的跟踪、检查、抽查、评估。对服务不到位或违法违规行为,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运营机构依法采取失信惩戒、行政处罚等措施。对家庭养老床位享受补贴情况,安排专项审计,如有违反补贴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的,采取取消补贴、退赔补贴等措施。

  七、实施计划(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至2023年7月)

  (一)开展试点。市民政局或县(市、区)民政局选定试点养老服务运营机构按照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方案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并与试点养老服务运营机构签订协议,同时试点养老服务运营机构须签交承诺书,在试点过程中研究制定家庭养老床位的实施细则、服务规范、服务标准等。

  (二)加强监管。市民政局要结合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和家庭照护床位监管服务力量和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加强对养老服务运营机构和家庭床位的安全监管,建立检查监督机制,筑牢安全防线。

  (三)总结经验。市民政局将试点情况报送市政府,试点期满后,认真检视问题,总结经验,根据试点情况完善政策文件并复制推广。

  附件:1.家庭养老床位智能化改造设备设施指导清单

            2.家庭养老床位基本服务项目清单

            3.家庭养老床位基础服务包建议


  附件1:

家庭养老床位智能化改造设备设施指导清单

序号

类型

基本要求

1

网络连接设备

保证信号传输稳定。

2

紧急呼叫器

安装在卧室床位、卫生间厕位、浴室等位置,支持有线/无线网络连接,防水,易于操作。

3

语音或视频

通话设备

及时、准确掌握老人在家实时情况,支持有线/无线网络连接,双向实时语音或视频通话,可远程操控支持内存卡储存。

4

生命体征

监测设备

支持有线/无线网络连接,动态监测和记录呼吸、心率等参数,离床感应,发现异常自动提醒。

5

门磁感应器

安装在门或窗等位置,实时记录和上传情况,超长待机,支持有线/无线网络连接。

6

烟雾探测器

有效识别烟雾浓度,智能互联,支持有线/无线网 络连接,高分贝报警,超长待机,具备国家消防产 品强制性认证。

7

燃气报警器

安装在厨房、浴室,智能互联,高分贝报警,超长待机,支持有线/无线网络连接,具备国家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

8

水浸报警器

安装在厨房、浴室,超长待机,智能互联,支持有线/无线网络连接。

9

起夜灯

亮度适中,智能感应。

10

手机卡路由器

手机通讯转WIFI网络。

  

  附件2:

家庭养老床位基本服务项目清单

  一、生活照料

  1.助餐。包括上门做饭、送餐上门等。2.助洁。包括居家清洁、洗涤衣物、物品整理等。3.助浴。包括洗头、洗澡等。4.助行。包括协助行走、陪伴外出等。5.助急。包括紧急呼援、紧急转介服务等。6.代办事务等。

  二、个人护理

  1.清洁护理。包括早晚洗漱、剪发剃须等。2.进食护理。如喂饭等。3.排泄护理。包括大小便、排痰等。4. 协助翻身、褥疮预防等。

  三、康复护理

  1.康复训练。包括肢体康复训练、认知感官训练等。2.康复咨询和指引。3.康复理疗。

  四、医疗保健

  1.建立健康档案。2.预防保健。包括健康咨询、用药提醒、营养指导等。3.常规生理指数监测。包括体温、体重、血压、呼吸、心率、血糖等。4.上门巡诊。

  五、精神慰藉、文化娱乐

  六、定期巡访


  附件3:

家庭养老床位基础服务包建议

服务

对象

照顾需 求等级

费用

服务

工时

服务项目/频率/单次时长/服务人员(参考国家分级护理标准制订本实施规范)

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老人

2-3级

通过招投标确定的收费价格

通过招投标确定的收费价格

生活支持服务(室内卫生,洗衣、洗床上用品,床铺整理, 配餐助餐,代购物品,陪同室外活动,以及其它相关服务)至少2次/周,至少1小时/次

服务人员:护理员

身体照护服务(协助洗澡、洗头,协助理发,协助修剪指 甲、趾甲,必要时协助大小便,生病时的助浴、擦身等,以及其它相关服务)至少2次/周,至少1小时/次

服务人员:护理员

健康管理和精神关爱服务(生命体征测量,安全提醒,谈 心支持,健康生活指引,心理慰藉或心理干预,提醒就医或服药,陪同就医,陪同康复训练,以及其它相关服务) 至少2次/月,至少1.5小时/次

服务人员:社工、护士、医生

4-5级

通过招投标确定的收费价格

通过招投标确定的收费价格

生活支持服务(室内卫生,洗衣、洗床上用品,床铺整理,配餐助餐,代购物品,陪同室外活动,以及其它相关服务) 至少3次/周,至少1小时/次

服务人员:护理员

身体照护服务(协助洗澡、洗头、擦身,协助理发,协助 修剪指甲、趾甲,协助大小便,以及其它相关服务)至少 3次/周,至少1.5小时/次

服务人员:护理员

健康管理和精神关爱服务(生命体征测量,安全提醒,谈心支持,健康生活指引,心理慰藉或心理干预,提醒就医 或服药,陪同就医,陪同康复训练,以及其它相关服务) 至少3次/月,至少1.5小时/次,服务人员:社工、护士、医生

  超出基础服务包以外的工时,由老年人及其监护人与服务机构协商计算服务价格,以及按天、按月、总工时等合理方式计算的服务价格。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1—17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湛江市

预拌混凝土企业开展绿色生产建设

方案》的通知

湛建科〔2021〕12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湛江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的意见》要求,按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2014)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广东省实施细则》(DBJ/T15-117-2016)标准,加快推动我市建材产业换挡升级,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绿色生产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湛江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开展绿色生产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8日

湛江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开展绿色

生产建设方案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倒逼、引导、优化和促进作用,推进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和市政府同意印发《湛江市全面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发展管理的要求,充分考虑我市定位省域副中心城市的高标准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及现有企业建设运营的实际情况,切实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到具体行动中,推动我市建材产业换挡升级,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绿色生产管理,实现预拌混凝土生产防尘、降噪和零排放的环保要求,有效提高混凝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废水、废浆、废弃混凝土等循环再生利用率,现就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建设(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建设(改造)标准

  按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2014)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广东省实施细则》(DBJ/T15-117-2016)实施。

  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达标评价工作,按照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关于开展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达标评价工作的通知》(粤混协〔2018〕16号)程序开展。

  二、实施范围

  我市所有在经营、在建及新审批建设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具体包含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改建、扩建、迁建和新建预拌混凝土企业。

  三、实施方案

  (一)建设完成时限

  1.新批复规划布点项目,须按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建设(改造)标准建设,并承诺一年达到绿色混凝土搅拌站一星级或以上标准;企业生产运营期满一年,经市住建主管部门组织,由第三方机构开展绿色星级标准评价工作,不达标企业须于1个月内整改至达标(按上诉评价工作标准执行)。

  2.已批新建预拌混凝土企业,审批新建预拌混凝土企业申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须承诺按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建设(改造)标准建设;自《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发日起,6个月内,经市住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按建设标准进行初步核准评定,提供书面改善意见;企业生产运营期满一年,由第三方机构开展绿色星级标准评价工作,不达标企业须于1个月内整改至达标(按上诉评价工作标准执行)。

  3.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改建、扩建、迁建工作以资质有效期年份为界限,分批实施,先到期的先改。企业续办申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须按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建设(改造)标准完成建设,经市住建主管部门组织,由第三方机构开展绿色星级标准评价工作。星级评定达标企业方可申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达标企业须于1个月内整改至达标(按上诉评价工作标准执行),重新申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按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0〕298号)规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到期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经统计,2021年应改造38家、2022年应改造4家、2023年应改造6家、2024年应改造3家。

  (二)建设重点内容

  1.厂区要求。厂区道路实现硬化并保持完好;功能分区要合理,办公区、生活区和生产区要独立分开,整洁有序。

  2.设施设备要求。粉尘要控制,储料区、主机搅拌楼、物料输送系统等主要生产区域实现全封闭,并配置主动式收尘、降尘设备,采用信息化集成管理系统进行运营管理。建设完善厂区雨水、废水废浆及废料等回收处理处置系统。封闭结构须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3.控制要求。不向厂区以外排放生产废水、废浆,废弃混凝土循环利用,实现零排放。

  4.监测控制要求。按相关行业规范开展必要的生产废水和废浆、粉尘与噪声监测工作。

  除上述重点建设内容外,其他建设内容和评分准则请具体参照“一、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建设(改造)标准”的要求。

  (三)建设工作要求

  一是解放思想,全盘统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随着国家生态战略的实施和深化,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纵深推进,建筑产业加速换挡升级,绿色生产势在必行。

  二是当担作为,接续奋斗。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是顺应新发展阶段,践行“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战略的要求,各地各企业要确实肩负起新发展阶段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以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促进产业升级,加快推动绿色生产建设(改造)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压实责任,强化考核。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地各企业要在生产与改造中,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持续稳定。各主管部门要量化考核任务,细化考核导则,强化考核措施,保障顺利完成各阶段的指标任务。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要强化使命感和责任感,勇于当担、善于执行、敢于争先,以结果为导向,将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鼓励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结合实际和自身能力,按照高星级标准实施绿色生产建设(改造)。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1—18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交通

运输局道路旅客运输招呼站设置和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湛交运〔2021〕31号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道路旅客运输招呼站设置和管理实施意见》经湛江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发布实施(发布编号为“湛部规2021—18”)。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7月9日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道路旅客运输招呼站

设置和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便捷出行需求,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粤交〔2021〕3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交综运字〔2021〕89号)等规定,结合湛江市实际,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道路客运招呼站(下称“招呼站”)是指具有明显的候车标志,为途经营运客车提供配客功能的旅客上落点。

  第三条  在湛江市从事招呼站运营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意见。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实施本意见。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本意见。

  第五条  招呼站的设置应当遵循客流集中、交通便利、合理布局、站点共享的原则。

  招呼站的选址:在不影响城市交通的前提下,依托公交车站、旅游景点、酒店、大专院校、工业园区等具备设立条件的地点设置。涉及到对人行道及公共场所的占用,应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招呼站经营者应当是《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的道路客运企业或客运站经营者。

  站点名称设置:“地名+地理标志+招呼站”。

  第七条  招呼站实行备案制,设置招呼站的经营者,参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设置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湛江市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备案表》(见附件)。

  (二)招呼站营运客车进出流线图、停车位置示意图以及客运线路信息牌设置情况材料等。

  (三)招呼站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配置、安检设施设备配备等情况说明。

  (四)在不影响城市交通的前提下,进站车辆总数和进入时间。

  第八条  对符合招呼站布局要求的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予以备案,并通过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拟设置的招呼站直线距离不超过1.5公里的,视为在同一地点设置招呼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综合布局和选址合理性、公示情况,决定招呼站的布点。

  第九条  招呼站经营者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招呼站的运营管理工作:

  (一)做好招呼站标识标牌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做好车辆进站登记工作。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进站配客的客运车辆信息;进站配客的客运车辆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变更信息。

  (三)做好车辆进出招呼站管理工作。进站配客的客运车辆不得超出停车位标线范围外停车候客。进站客运车辆在招呼站停留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5分钟。

  (四)做好信息公示,公布进站班次和配客时间。

  (五)做好乘客现场乘车引导工作。

  (六)不得接纳无证车辆、未经许可备案的车辆进站配客。

  (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本企业以外道路客运车辆进站。

  第十条  招呼站经营者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一)核查进站配客客运车辆当日安全例检情况。无安全例检合格证的不允许进站配客。

  (二)客运车辆进站配客时,对在招呼站上车的乘客及行李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严防违禁品上车。

  (三)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落实乘客实名制管理,对招呼站上车的乘客做好实名查验。

  第十一条  招呼站的经营者要加强进站车辆的管理,合理安排进站车辆配客,在节假日客流集中的时间要适当加派工作人员做好现场管理,确保有序运营。

  第十二条  招呼站终止经营的,参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应当提前30日书面告知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招呼站终止经营的,招呼站经营者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相应标识、标牌等招呼站设施设备,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有关站点周边道路交通情况对进入站点配客车辆进行总量控制。

  第十五条  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招呼站加强日常检查,发现招呼站经营者违反本意见的,应当责令改正。招呼站存在不落实实名查验和安检制度、未按规定报送进站车辆信息、接纳未经许可进招呼站的配客的客运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影响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招呼站的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官网等媒介做好招呼站信息的公开工作,引导公众规范乘车。

  第十八条  本通知未涵盖的事项,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湛江市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备案表,此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1—21

湛江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家长

委员会和家长学校加强家校联系

协同育人工作机制的通知

湛教〔2021〕10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各中小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2〕2号)、《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5〕10号)和全国妇联、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修订)》(妇字〔2019〕27号),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好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的纽带作用,密切家校联系、形成教育合力, 营造良好的校内外育人环境,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加强家校协同育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讲话精神, 围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工作中心,以服务学生、服务家长,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家庭教育,全面提高家庭教育质量水平,扎实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紧密协作的教育网络,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和社会氛围,为促进学校发展、社会和谐、家庭幸福发挥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

  构建覆盖中小学、幼儿园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提升家庭教育科学研究和指导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在新形势下与社会管理创新相适应的家校合作新机制,制定完善家庭教育相关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家长教儿育女的能力和水平,有力推进我市家庭教育工作常态化、科学化、专业化和全民化,逐步把家庭教育工作打造成我市教育工作的新亮点及特色品牌。

  三、主要工作

  (一)进一步推进家长委员会建设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普遍建立家长委员会,纳入学校日常管理。要制订家委会章程,引导家长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与管理,充分发挥家委会在家庭教育方面的协调、管理、指导作用。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向广大家庭定期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法律法规和政策,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1.家长委员会组建有序化。家长委员会是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家长委员会与学校教育机构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其成员由家长民主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会长)、副主任委员(副会长)及委员若干名,人数根据学校规模确定。具体选举办法由学校根据实际协助指导制定。选举程序应包括:①各年级或班级推选家长代表;②学校组织家长代表召开家长代表大会,推选家长委员会委员。设年级或班级家长委员会的学校,家长代表可由年级或班级家长委员会委员担任,或从中推选产生。家长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等人选,可由家长代表推选产生,也可由家长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班主任应协助做好班级家长代表推选和班级家长委员会组建工作。学校遵循“自愿报名、家长推荐、层层选拔”的工作原则,完善“班级、年级段和校级”三级家委会工作网络和管理体系。子女因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其家长的委员会成员身份自动取消。主任在任期内离职的,由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2.家长委员会履行职责常态化。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工作介绍,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开展、学校资源配置及后勤服务保障等相关情况;就学校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年度工作计划等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

  (1)及时与学校开展沟通,向学校反映学生、学生家长有关想法和要求,并与学校、教师讨论研究和化解学生遇到的有关困难和问题。

  (2)积极参与民主监督,按照既定的原则和程序,对学校的管理工作、师德师风、学生课业负担等情况进行监督、评议或提出质询,帮助学校改进工作。学校在研究学校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学生的重大事项时,要邀请家长委员会成员参加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3)定期召开家长大会,向家长通报学校近期将要开展的重要工作和准备采取的重要举措,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转达学校对家长的希望和要求,促进学校和家庭间的相互理解、支持和帮助。学校要尽可能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场地、设备等;要适当开放教育教学活动,保障家长委员会参与教育工作。

  (4)采取各种方式在家长中交流宣传科学的教育方法,协助学校开展家长教育指导,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理念,增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

  3.家长委员会工作制度化。制订完善家长委员会组织章程,明确家长委员会与学校的关系、组织与职责、权利与义务、选举办法等,并切实按章行事。

  (1)建立日常工作制度,包括例会制度、议事规则、信息通报、听课制度、调研与沟通程序、学习培训、家委会行为规则、志愿服务、考核评价、档案管理等制度,促进家长委员会规范有效运作。

  (2)明确家长委员会成员职责。家长委员会成员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家长委员会成员应公开联系方式,便于家长及时沟通。

  (3)规范工作程序。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要有工作计划和总结,并向家长进行通报,工作档案要齐全规范。

  (4)探索家长义工制度。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招募家长志愿者,开展切合实际、丰富多样的家长志愿活动,调动家长主动参与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完善家长志愿者组织,让它成为整合家庭、学校和社会三大教育合力的有效依托和抓手。

  (二)进一步规范家长学校建设

  各中小学、幼儿园应健全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培训和家庭教育指导课程,明确家长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引导家长走出家庭教育误区,增强教育合力。逐步完善组织管理,促进家校合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1.家长学校组织领导体制。建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家长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家长学校的具体管理和教学工作。

  2.家长学校经费保障。各中小学要保证家长学校活动开展所必需的经费。

  3.家长学校师资建设。充分利用市家庭教育讲师团、家庭教育指导师的相关资源,坚持校内与校外、一线教师与学生家长、专家学者与班主任等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教学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时效性。

  4.家长学校实践活动。中小学家长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庭教育指导和1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幼儿园家长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庭教育指导和2次亲子实践活动。

  5.家长学校工作激励措施。逐步建立规范合理的家长学校发展性评价制度及实施办法,努力促进家长学校建设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三)构建家校合作长效机制

  积极鼓励探索建立多形式的区域性、学段型家校合作共同体,利用区域优势和学段特点协同开展家庭教育研讨、指导、交流等活动,提高家庭教育针对性、有效性,最终形成学校全方位开放、家长多层次参与、全社会共同支持的家校互动合作机制。

  1.建立家校有效沟通机制。学校可利用电话、校讯通、微信群、QQ群等媒介平台与家长进行即时交流,利用家访、家长课堂、家长会等多种方式与家长建立日常沟通。改革家长会的组织形式,积极尝试交流式、对话讨论式、展示式、专家报告式、联谊式等形式。不断完善家访制度,创新家访模式,针对不同类型学生开展个别家访和家长集体访谈,提高家访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可设家长开放日,通过现场听课、典型案例交流、家教课题成果展示、学生学习成果展示等形式,让家长全程参与、知晓、了解学生在校的学习生活情况,指导家长科学育儿,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有效衔接。

  2.引导家长志愿参与学校管理和服务。积极培育和引导家长志愿参与学校管理和服务,探索招募家长志愿者,完善家长志愿者组织,开展切合实际、丰富多样的家长志愿者活动,调动家长主动参与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培养和树立家校一体,共育共担的理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关注学校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情况,对机构不全或管理章程不完善的学校进行跟踪指导,并督促辖区内新建学校尽快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各地各学校(幼儿园)要科学制订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和家校联系工作规划、有力措施,切实推进各项工作。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发挥主体作用,建立家校联系工作协调领导机制,具体落实家校联动各项任务,引导家长自觉担当家庭教育及家校共育的重任。

  (二)坚持育人为本。充分发挥家委会在教育中的作用,引导家长正确认识智育与德育、成人与成才的关系,家长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要渗透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公民意识教育、法纪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有机融合渗透在教育教学的全过程,确保教育活动既富思想性、教育性,又富吸引力、感染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开展“家长进校园”“家长体验日”“家长授课日”“家长义工”等活动,把办学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交给家长,让家长全面了解学校办学情况,配合学校做好对子女的教育工作。加强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建设工作的宣传,将开展活动的信息、典型的做法和经验、先进人物给予宣传报道。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互动方式,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社会 “三结合”教育网络。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每年9月前收集上一学年学校家长委员会及家长学校建设相关信息,填写家校联系情况调查表报送市教育局思政科邮箱(dyk3350643@163.com)。

  本通知自发布30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湛江市教育局

2021年7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1—20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湛江市区

工业项目人防许可事项实行告知

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湛建人防〔2021〕113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工业投资项目在湛江落地建设。根据《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粤建改办〔2019〕31号)的规定,以“服务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为核心,按照项目分类管理原则,我局现就市区范围内工业项目办理人防报建业务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

  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包含子项如下:

  (一)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二)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二、适用项目范围

  湛江市市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工业项目内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如办公楼、值班宿舍、职工食堂等,属于民用建筑,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须办理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三、告知承诺制审批办理程序

  (一)告知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通过告知承诺制事项告知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名称和方式,分别列明申请人在提出审批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可在承诺期内提交的材料;

  4.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

  5.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式、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

  (二)申请承诺

  选择以告知承诺制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行政审批申请表格和告知承诺格式文书,表明其已经符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内容全部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申请项目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能够在约定期限内,补全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5.接受行政审批部门为履行行政职权而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

  6.承担逾期不履行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相关责任和法律后果;

  7.同意行政审批部门公开承诺书主要内容;

  8.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选择窗口办理的,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承诺书递交行政审批部门或审批部门授权的服务窗口;选择网上办理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审批部门规定的形式,将经签章的承诺书通过网上递交。

  告知承诺约定在提出审批申请时必须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提交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三)受理、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书面承诺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受理,能够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当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相应的审批结果文书依法、及时送达申请人。

  四、事中事后监管及惩戒措施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被审批人应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补全有关材料,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的合理期限内,对被审批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被审批人未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以及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查、核查、后续监管中发现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依法将相关不诚信行为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并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供有关审批部门备查。

  审批部门将不诚信行为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前,应当听取被审批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违反承诺的失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各区住建部门办理的地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工业项目所含民用建筑部分的人防报建及易地建设费收缴工作,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须补缴易地建设费、拟建普通地下室或者涉及政策性减免(对企业按现行标准92%收取的除外)的项目,须报来我局审批核定。

  各县(市)住建部门可参考本通知的规定,因地制宜,制定相应的人防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当地营商环境。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2021年第10期政府公报(总第78期,此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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