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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8期政府公报(总第76期)

时间:2021-05-21 11:26:3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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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湛府函〔2021〕42号)........................................... 1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湛江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通知

  (湛府办〔2021〕7号)........................................... 26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21〕8号)........................................... 30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湛江市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湛府办函〔2021〕17号)........................................ 38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函〔2021〕18号)........................................ 40

  市政府部门文件

  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湛江市城乡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

  (湛民〔2021〕53号)............................................ 47

  湛江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商务局关于促进中国(湛江)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湛商务〔2021〕76号).......................................... 51


  湛府函〔2021〕4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日


  湛江市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分级标准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体系

  2.1.1 市药品安全事件应急专项指挥部

  2.1.2 市指挥部办公室

  2.1.3 现场指挥机构(工作组)职责和组成

  2.1.4 地方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2 专家组

  2.3 技术支撑机构

  2.4 社会组织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

  3.2.1 监测内容

  3.2.2 监测信息处理

  3.2.3 舆情信息监测与处理

  3.3 预警

  3.4 应急响应与应急处置

  3.4.1 报告

  3.4.1.1 报告责任主体

  3.4.1.2 报告内容

  3.4.1.3 报告程序

  3.4.1.4 报告时限

  3.4.1.5 报告方式

  3.4.1.6 核查上报

  3.4.2 先期处置

  3.4.2.1 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4.2.2 事发地政府(管委会)

  3.4.2.3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4.3 事件评估

  3.4.4 分级响应

  3.4.4.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3.4.4.2Ⅲ级应急响应

  3.4.4.3Ⅳ级应急响应

  3.4.5 响应调整

  3.4.6 响应终止

  3.4.7 信息发布

  4 风险沟通

  4.1 沟通目的

  4.2 沟通原则

  4.3 沟通方式

  5 善后与总结

  5.1 后期处置

  5.2 善后与恢复

  5.3 总结与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6.2 人力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医疗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 预案制定、演练、培训

  7.2 应急宣传

  7.3 责任与奖惩

  8附则

  附件1 药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2  较大及一般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流程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湛江市药品安全事件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药品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减少药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药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药品安全事件,是指因药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重大药品质量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涉及药品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湛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应对药品安全事件的指导和参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应对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4 分级标准

  药品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依次对应Ⅰ、Ⅱ、Ⅲ、Ⅳ级响应(具体标准见附件1)。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药品安全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履行药品安全应急工作责任。根据药品安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分级启动响应程序,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依靠科学,有效使用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及检验检测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作用,提高应对药品安全事件的水平和能力;明确药品安全事件应对的责任、程序和要求,确保应急处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健全药品安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药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管理;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药品安全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体系

  全市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市、区)两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应等级事件的药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市级指挥部是响应和组织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药品安全事件的主体;县(市、区)级指挥部是响应和组织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药品安全事件的主体。

  涉及两个市级行政区域的较大药品安全事件,市级指挥部报告省级指挥部,由省级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涉及市行政区域内两个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一般药品安全事件,县(市、区)级指挥部报告市级指挥部,由市级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

  2.1.1 市药品安全事件应急专项指挥部

  发生较大及以上药品安全事件后,市政府成立市药品安全事件应急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港澳事务局、市委网信办、市委外办、市台湾事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湛江海关、湛江银保监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总指挥可根据实际情况抽调相关市直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较大药品安全事件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

  市港澳事务局、市委外办、市台湾事务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港澳台、涉外的较大药品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市委网信办:负责协助较大药品安全事件的网络舆情管控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药品安全相关重大投资项目。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市有关单位对学校(含幼儿园)学生在校药品安全事件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工作,确保通信指挥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事发地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道路畅通和城市公共客运通行;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较大药品安全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较大药品安全事件影响人群的生活救助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较大药品安全事件涉及市政府决策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指导较大药品安全事件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较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监督下拨药品安全应急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协调处理较大药品安全事件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开展污染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协调征用交通工具,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设施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及时将医疗卫生机构内发生的药品安全事件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安全事件患者医疗救治工作;配合遴选并组织专家论证。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和衔接工作,发生较大药品安全事件时参与综合应急协调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收集和上报药品安全事件信息;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药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控制药品安全事件所涉及的相关药品;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检验检测、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落实市级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动用计划和指令。

  湛江海关:依法向有关单位通报药品安全事件涉及的进出口通关情况,并依法处置有关进出口药品及查处涉及海关职责范围内的进出口违法行为。

  湛江银保监分局:负责督促市内各保险机构及时开展药品安全相关保险理赔。

  药品安全事件处置中发现涉及的违法违规互联网站和应用由市指挥部通报省通信管理局调查处置。

  2.1.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建立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发文、会商、信息发布、专家组管理和督查督办等工作机制;检查督促相关地方和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危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单位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协调全市药品安全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组织修订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 现场指挥机构(工作组)职责和组成

  发生较大及以上药品安全事件后,市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应急处置组、新闻宣传组,各组的设立及人员组成可视情况进行调整,也可吸收县(市、区)指挥部人员和专家、应急处置队伍负责人、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等参加。

  综合协调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配合。承担现场指挥机构日常工作;收集、整理、上报药品安全事件处置信息;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协调、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经现场指挥机构授权,发布处置工作动态;承担现场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事件调查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配合。负责调查药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分级响应建议及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在事发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调查。

  危害控制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根据工作需要,可抽调相关单位及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人员为工作人员。负责组派应急队伍,监督、指导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职能部门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严控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调派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专家,实施药品安全事件患者医疗救治,协助有关单位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

  应急保障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湛江海关配合。提供应急救援资金及协助征用交通工具,负责协调组织调运应急救援设施,负责出入境应急设备、物资通关保障工作。组织市级应急医药储备调拨,确保及时有效保障,并做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应急处置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配合,协调组织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和涉事单位对药品安全事件患者及家属进行安抚,对受影响人群进行相应安置处理,保障应急现场安全和救援秩序,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根据现场指挥机构发布的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2.1.4 地方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设立相应的药品安全事件应急专项指挥部[简称县(市、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市有关单位要及时进行指导。

  2.2 专家组

  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遴选相关专家成立药品安全事件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2.3 技术支撑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属单位或受委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抽样、检验检测、数据和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根据授权或委托,组织开展事件性质、发展趋势、危害影响等评估研判。

  2.4 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应急管理的重要力量,鼓励包括行业协会、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民间应急救援队伍等,在事件处置、应急救援、物资供应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药品安全事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监测、报告和预警制度,积极开展药品安全风险管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1)开展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国家、省药品抽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企业和医疗机构的报警等情况,制定、调整全市药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2)完善高风险药品的监管机制。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的监管,尤其是高风险品种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强化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不断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3)各级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加强药品安全信息综合利用和资源共享,构建各单位间信息共享机制。

  3.2 监测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药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药品安全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有关地方和单位通报,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法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药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药品安全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2.1 监测内容

  药品安全事件信息主要包括:上级领导对药品安全事件的批示;上级部门交办或督办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有关单位通报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信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监测到的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中心接到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发生药品安全事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报告的信息;获知药品安全事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报告的信息;其他渠道获取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

  3.2.2 监测信息处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处理、分析研判、调查核实等工作,建立药品安全事件信息督查督办制度,随时掌握事件信息处理进展动态,并适时汇总、通报各单位办结情况。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安全事件信息要迅速核查,快速处置,逐级建立督查督办制度,抓好督促落实。

  3.2.3 舆情信息监测与处理

  (1)药品安全舆情信息,是指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移动网络等媒体及其他社会传播渠道上的药品安全相关信息。

  (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省药监局通报的舆情信息,组织对涉及本市的重大、敏感性强的药品安全舆情信息进行跟踪监测,建立舆情信息通报、分析研判、分级处理机制。

  (3)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安排专门力量,加强对相关舆情信息的搜集监测和处理,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3.3 预警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充分发挥专家组和技术支撑机构作用,对药品安全事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危害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对可能发生的药品安全事件或接收到有关信息,应通过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药品风险预警或指导信息,通知下一级应急部门和可能发生事件单位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针对可能发生事件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指令应急处置队伍和有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

  3.4 应急响应与应急处置

  3.4.1 报告

  3.4.1.1 报告责任主体

  通常包括:

  (1)发生药品安全事件的医疗卫生机构;

  (2)发生药品安全事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3)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4)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药品检验检测机构;

  (6)其他单位和个人。

  3.4.1.2 报告内容

  按照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药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依照初报事件要素、续报事件详情、终报总结报告的原则分类分重点报告。

  (1)初报。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事件后初始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内容。

  (2)续报。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收集到的事件进展信息,报告事件进展情况,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产品名称、人数、事件表现、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内容。

  特别重大及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每日报告事件进展情况,其他药品安全事件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在24小时内上报进展情况。

  (3)终报。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事件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应报送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定性、事件产生原因分析、责任追究、类似事件预防措施等内容。

  3.4.1.3 报告程序

  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相关报告责任主体关于药品安全事件的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立即组织监管部门以及同级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人员,赶赴现场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对事件进行必要的核实和初步研判,核实情况和初步研判结果及时上报省药监局和市委、市政府。必要时,将情况通报省内其他相关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4.1.4 报告时限

  (1)初报。疑似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尽快掌握情况,及时上报药品安全事件信息。特别重大及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上报;较大级别药品安全事件,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6小时内书面上报;其他突发事件可能涉及药品安全的,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24小时内书面上报。

  (2)续报。初报后,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相关情况的跟踪核实,组织分析研判,根据事件发展、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续报有关信息。特别重大及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每天至少上报一次信息,其他药品安全事件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在24小时内上报进展情况。

  (3)终报。应于药品安全事件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

  (4)核报。接到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迅速核实,按时限要求反馈相关情况。原则上,对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药监局要求核报的信息,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上报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50分钟;对省药监局要求核报的信息,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上报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核报的信息,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上报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5小时。

  3.4.1.5 报告方式

  初报一般可通过网络、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续报、终报应采用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涉及国家秘密的,应选择符合保密规定的方式报告。各单位报送重大信息时,可先行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报告事件主要情况,稍后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3.4.1.6 核查上报

  事发地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药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确定发生药品安全事件后,应立即按照要求上报,并积极组织应对处置。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除组织核查和上报外,还应做好跟踪和续报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件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通报同级指挥部成员单位。对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本级党委、政府(管委会)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立即以电话或传真形式传达到事发地指挥部,并及时将落实情况进行反馈。

  3.4.2 先期处置

  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药品安全事件情况和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立即赶到事件现场组织先期核查处置。

  3.4.2.1 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药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对患者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第一时间通知到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协调相关单位对事件进行现场核实,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药品的名称和生产批号,不良事件表现,事件涉及的病例数和死亡病例数;组织对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现场调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组织对相关药品进行检验检测;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生产企业不在本行政区域的,位于本市的应立即通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依法监督企业召回相关药品,并按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组织对生产企业的相关药品进行检验检测,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位于省内其他地级以上市的应立即报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相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现场调查处置。

  3.4.2.2 事发地政府(管委会)

  事发地政府接到药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现场调查核实、依法对本行政辖区内相关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对相关药品进行抽验,重大情况应在规定时限内上报。

  3.4.2.3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的药品安全事件报告后,立即与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系,调查核实药品安全事件原因和进展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并视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对药品安全事件涉及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同时密切跟踪药品安全事件发展,检索国内外相关资料,随时汇总、分析相关信息,并将相关综述及时上报。

  (2)密切跟踪药品安全事件发展情况,对药品安全事件进行初步分析研判,提出是否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的建议,对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现场调查,药品生产企业不在本行政区域的,应立即协调企业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

  (3)依法对决定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采取控制措施。

  (4)加强对药品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必要时,组织临床、药学等相关专家前往事发现场,对病人或病例进行现场调查并初步进行关联性评价;组织对涉及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对需要抽样的相关药品进行抽检。

  (5)根据调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对药品安全事件性质和原因提出意见。

  (6)根据药品安全事件进展和调查处置情况,提出新闻宣传方案,经核准后,适时对外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7)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保证与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联系、协调药品安全事件涉及的省内其他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上报先期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是否启动本专项预案的建议报市指挥部。

  3.4.3 事件评估

  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件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药品安全事件,核定事件级别,将相关情况报同级指挥部,由指挥部向同级政府(管委会)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等级建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3.4.4 分级响应

  按照药品安全事件的危害程度、范围,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药品安全事件分级情况,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3.4.4.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时,按照《广东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实施,积极配合国家、省药监局做好药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3.4.4.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药品安全事件时,由事发地指挥部立即组织分析研判、综合评估,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根据本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市指挥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和省药监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市指挥部每日组织编发《应急专报》,报送省委、省政府和省药监局,重大紧急情况应即时报送。

  (3)市指挥部定期组织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事项。

  (4)根据患者救治情况,协调派出医疗专家赶赴事发地指导医疗救治工作;根据事件情况,组织开展危害控制及事件调查等工作。

  (5)做好药品安全事件患者及家属的安抚工作,保障现场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事件信息,设立并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做好舆情监测及舆论引导工作。

  3.4.4.3 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级别药品安全事件时,由事发地指挥部立即组织分析研判、综合评估,报请当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根据本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县(市、区)指挥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县(市、区)指挥部每日组织编发《应急专报》,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药监局,重大紧急情况应即时报送。

  (3)县(市、区)指挥部定期组织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事项。

  (4)根据患者救治情况,协调派出医疗专家赶赴事发地指导医疗救治工作;根据事件情况,组织开展危害控制及事件调查等工作。

  (5)做好药品安全事件患者及家属的安抚工作,保障现场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事件信息,设立并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做好舆情监测及舆论引导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对事件调查处置情况予以跟进处理,按照要求撰写有关专报或报告,报市政府和(或)省药监局;依据事发地监管部门请求,给予相应检验检测、危害评估等指导,必要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4.5 响应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可视药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发展趋势等,及时调整应急相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4.6 响应终止

  患者病情稳定或好转,没有新发类似病例,事件原因调查清楚、安全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得到消除,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Ⅲ、Ⅳ级应急响应分别由市、县(市、区)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同级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3.4.7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分级发布、科学公正的原则。

  (2)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统一发布相关信息。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3)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管委会)网站报道等形式。

  4 风险沟通

  4.1 沟通目的

  回应社会,加强正面引导,避免谣言传播,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4.2 沟通原则

  遵循积极准备、及时主动、信息真实、注重关切的基本原则。

  4.3 沟通方式

  Ⅲ级响应应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相应风险沟通。Ⅳ级响应按照县(市、区)指挥部要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相应风险沟通。沟通方式包括新闻发布会、电视访谈、书面采访等。

  5 善后与总结

  5.1 后期处置

  根据调查和认定的结论,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处理措施,涉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协助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确定是药品质量导致的,依法对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确定是临床用药不合理或错误导致的,移交卫生健康部门对有关医疗机构依法处理。

  确定为新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尽快组织开展安全性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调整生产和使用政策。

  5.2 善后与恢复

  各级指挥部根据药品安全事件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并报同级政府(管委会)。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处置、慰问、医疗救治、赔(补)偿、保险理赔、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等事项,尽快消除影响,做好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等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3 总结与评估

  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并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提出改进措施。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各级药品安全事件信息监测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体系,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事件发生时信息报送准确、及时。发现发布不实信息、散布谣言等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单位。

  6.2 人力保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应急专家队伍和处置(救援)队伍的组建,并做好动态管理。

  6.3 经费保障

  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争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管委会)资金支持,保障应急演练、应急检验检测等工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完善应急资金紧急拨付办法,建立应急工作经费投入的长效机制。

  6.4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健全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确保在药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5 物资保障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标准配备应急处置基本装备,做好应急工作所需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外协物资的协调保障。

  6.6 技术保障

  药品安全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和相关领域专家承担。当发生药品安全事件时,受省指挥部或各级应急处置机构委托的检验、检测、监测和评价机构应立即开展检验、检测和评估工作,迅速为药品安全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制定、演练、培训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药品安全应急预案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等,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药品安全应急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

  7.2 应急宣传

  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药品安全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和自我保护能力。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监管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1)本专项预案由市政府组织制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后出台的有关新规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至2022年12月28日。

  附件:1.药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2.较大及一般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流程



 

  附件1:

  药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级 别

标 准

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

(Ⅰ级)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10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5人(含)以上患者死亡。

(3)短期内2个以上市(地)因同一药品发生Ⅱ级药品安全事件。

(4)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事件。

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

报请国家药监局启动响应

重大药品安全事件(Ⅱ级)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5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2人以上至5人以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短期内2个以上市(地)因同一药品发生Ⅲ级药品安全事件。

(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

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较大药品安全事件(Ⅲ级)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3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2人(含)以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短期内1个市(地)内2个以上县(市、区)因同一药品发生Ⅳ级药品安全事件。

(4)其他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事件。

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一般药品安全事件(Ⅳ级)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2人(含)。

(2)其他一般药品安全事件。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启动Ⅳ级响应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湛江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通知

  湛府办〔20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湛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等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编制成《湛江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湛江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湛江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事项,要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调整”的程序实施,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列入《湛江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听证。未列入本听证目录,但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要严格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湛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的要求进行。

  三、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对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通过合法性审查。

  四、纳入市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目录的事项应当于本年度完成,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完成的,组织承办部门应当于2022年1月31日前将未完成原因及进度等情况函送市司法局。

  五、《湛江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湛江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湛江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湛江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0日


  附件1: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组织承办部门

1

《湛江市十四五住房发展规划》

湛江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2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

湛江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

3

《湛江市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产业集群的实施意见》

湛江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

4

《立项建设市区大型公益性生态墓园》

湛江市民政局

5

《湛江市殡葬改革十四五规划》

湛江市民政局


  附件2: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序号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

组织承办部门

1

《湛江市十四五住房发展规划》

湛江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2

《立项建设市区大型公益性生态墓园》

湛江市民政局

3

《湛江市殡葬改革十四五规划》

湛江市民政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 月21日


  湛江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工作实施方案

  为更好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激发企业活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粤府办〔2020〕25号)和《湛江市“营商环境整治提升年”活动方案》的任务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依托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准入、降低门槛、简化流程、创新服务、提高效率,精简涉企经营许可,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强化部门之间协作联动,明确职责、细化分工,构建“宽进严管、协同共治”机制,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努力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进一步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

  1.压减企业开办时限、环节及成本。2021年12月底前实现在全市范围内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0.5个工作日内,其中设立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管部门自接收申请后1.5小时内办结;公章刻制1个小时内办结;公章刻制、发票和税控设备申领并行办理,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2个小时内办结。“广东省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将相关信息实时共享推送至税务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完成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备案。通过一表填报,合并申请,填报信息实时共享,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环节。免费向新设立企业发放税控设备。推进企业开办首套印章免费。(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优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与全省同步,依托“广东省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实现申请人完成统一身份认证后,一次录入申办信息,一次性填写企业设立、公章刻制、发票和税控设备申领、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开户预约等信息,平台同步采集数据、实时共享信息,各部门通过平台联办相关业务。在省统一部署下,推动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作为办理公章刻制、涉税业务、参保登记、银行开户等业务的身份验证和电子签名。大力推进电子发票、电子印章在更广领域运用。(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3.实行企业开办“一窗通办”服务。在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统一设置企业开办综合服务专窗,通过“一口受理、内部流转、信息共享、同步审批、统一发证”的办理流程,将企业在线下申请的“照、章、税、金、保”(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和税控设备申领、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员工参保登记)5个企业开办事项,整合各事项所需填报的表单,实现“一窗一表单”,实行一窗受理,后台集成办理,一次性发放营业执照、印章、发票和税控设备,并提供银行开户预约服务。(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4.开设企业开办“一窗通取”专窗。申请人通过“广东省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成功办理企业开办全部事项后,各部门按规定职责和审批时限,分别将纸质营业执照、印章、发票和税控设备送至“一窗通取”专窗发放,申请人在专窗一次性通取。通过寄递服务或自助终端打印发放营业执照或发票,实现不见面办理。(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5.优化“指尖办”服务完善“粤商通”企业开办模块,推动企业开办相关业务统一进驻“粤商通”,强化平台业务便利性,明晰办事指引,使申请人可在指尖同步完成企业开办相关业务,进一步提升服务企业水平。(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二)推进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取得新突破。

  6.加大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力度。贯彻落实《湛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承诺申报制,除负面清单以外,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即可予以登记,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居(村)委会证明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深化企业“一照多址”改革,允许企业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登记多个经营场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推动实行动态核验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信息,提升我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标准化。(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

  7.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核名智能化水平。在省统一部署下,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名称禁限用字词库实时维护,提升对不适宜字词的分析和识别能力。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与商标等商业标识数据库的互联共享,保护知名企业名称字号,丰富对申请人的告知提示内容。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探索“企业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企业名称事前风险提示和事后责任约束,提高企业名称登记通过率,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探索建立强制除名流程,对于被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可以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企业名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8.探索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推行市场监管、税务、社保、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实现一般企业注销“一事一网一窗”办理,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下,对标北上广深杭、自由贸易区等发达城市与地区的先进理念和有效做法,推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三)简化涉企生产经营和审批条件。

  9.推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在省统一部署下,探索推进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下放,优化完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度。进一步扩大告知承诺实施范围,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宣传解读,加强对企业申办许可证的指导,推进许可证压缩发证制证时限、完善全程网上办理机制,帮助企业便利取证。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易注销手续改革。健全严格的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守住质量安全底线,督促获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组织生产,确保出厂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0.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引进认证检测一站式服务机构,督促其提升认证检测一站式服务能力,为企业申请认证检测提供便利条件。协调认证机构为企业做好认证服务及技术支持,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为企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对症下药”“出具良方”,帮助企业建立完善质量管控体系,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加强对认证机构进行强制性认证活动的监管,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认证活动流程进行跟踪监管。配合省市场监管局督促指导相关认证机构简化出口转内销产品认证程序,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实施机构通过绿色通道、接受已有合格评定结果。开展质量体系认证培训,加强企业尤其是出口转内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培训学习,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1.加快培育企业标准“领跑者”。支持和鼓励标准化技术机构、检测机构参与企业标准“领跑者”和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加强宣传培训,为企业开展标准“领跑者”和对标达标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推动各级各部门政策资源向标准领跑和对标达标企业的倾斜,支持各级地方政府按有关规定对标准领跑和达标行业、企业给予经费奖励和政策扶持。持续推动标准化工作改革,引导和鼓励我市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自我声明公开,加强对企业自我声明公开工作的监督。(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2.加强企业信息公示。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更加完善的企业信用记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公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13.健全失信惩戒机制。落实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政策,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大力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强制退出等制度机制。严格落实《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治力度,对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失信市场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依法依规运用严重失信名单等信用管理手段,提高协同监管水平。在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广告等领域推进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通报给有关部门。实施药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建立重点风险品种清单,防范系统性、区域性药品安全风险。推进建立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体系。配合省市场监管局推行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协助做好我市工业产品及其经营者的信用评级试行工作,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湛江海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等有关责任单位)

  14.推进实施智慧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进一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将市级广告媒体纳入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抽查名单。强化药品流通电子监管,推进精准监管、智慧监管。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落实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药品质量安全风险主动监测、预警机制,全面构建药品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重点品种药品追溯制度,有力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对失信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每年进行全覆盖证后监督检查;对守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每年进行不低于20%的证后监督检查,以生产许可证5年有效期为周期,实现企业证后监督检查全覆盖。规范全市消费品召回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缺陷消费品名录,收集、分析、处理和发布消费品缺陷信息,组织开展缺陷调查和组织召回监督工作。(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15.规范平台经济监管行为。监督电子商务平台落实《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基本义务,做好“亮照”工作,督促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管。充分发挥网络市场监管部门间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间执法联动,做到信息共享、齐抓共管,共同维护网络市场良好秩序。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维护经营主体和行业协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网络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对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积极意义,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本方案工作要求,为改革实施提供必要的人员、场所、设施和经费保障,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聚焦企业生产经营的堵点痛点,加强政策统筹协调,切实落实工作责任,理顺分工、细化措施、加强协作、定期协商,认真组织实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政策制定和实施精准到位、覆盖全面。

  (三)加强工作指导。

  市市场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典型经验做法,协调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力有序推进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四)扩大社会宣传。

  及时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宣传解读改革措施,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进一步提升政策知晓度和透明度,让广大市场主体和群众听得懂、看得明、用得上,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到我市扎根发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府办函〔2021〕17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湛江市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统筹推进“湛江市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以下简称“社工双百工程”)相关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社工双百工程”部门间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社工双百工程”的有关部署要求,加强部门联动、统筹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推进“社工双百工程”落实落细落到位。

  二、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张建文  市政府副秘书长

  召集人:车斯文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王成儒  市民政局副局长

  郭  雄  市财政局副局长

  周新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符  英  市妇联副主席

  陆建岳  市残联副理事长

  三、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组织协调工及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必要时邀请其他有关部门或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加,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市民政局提出,按程序报联席会议批准。

  联席会议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遇紧急或重大任务时,视情况由有关成员单位派员短期集中办公,协同推进有关工作。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府办函〔2021〕1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


  湛江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号),有效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我市粮食生产,切实保障粮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绷紧国家粮食安全这根弦,坚决守住粮食安全生命线,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真正把“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落到实处,确保粮食种植面积不减少、产能有提升、产量不下降。全市粮食种植面积稳定在400万亩以上,产量保持在140万吨以上,稻谷自给率稳定在6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耕地保护和种植用途管控。认真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做到领导重视,责任明确,措施有力,有效地保护和管理耕地。

  1.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湛江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做到层层签订责任书,级级落实责任制。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耕地和基本农田占补平衡等责任以及奖惩规定等。

  2.确保完成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省下达给我市耕地保有量任务为629万亩,其中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535万亩。根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与任务,按时按质保量完成“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等五项任务。做好对永久基本农田表册、图件等资料及时更新,建立湛江市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图、表、库一致。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措施,进一步巩固我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有效解决划定不实、违法违规占用等问题。通过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划、建、管、补、护”长效机制,构建保护有力、集约高效、监管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新格局,牢牢守住耕地红线。

  3.全力推进、保质保量完成垦造水田,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将任务重点分配给垦造水田后备资源相对较多、水源条件有保障的县(市)组织实施。项目移交后引入现代农业企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兴农业经营主体进行长期承包、规模化种植。实现一年三造“水稻、蕃薯、玉米”“水稻、蕃薯、南瓜”等轮种模式,确保所有项目每年至少种植一造水稻。(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强化和完善粮食生产基地建设。稳定水稻优势产区种植面积,以产量10万吨以上的优质稻生产大县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5万亩以上的县为重点,突出东西洋水稻连片种植22万亩,以及水稻连片种植超10万亩的鉴江平原、九洲江平原等粮食重大生产基地建设。建设水稻生产供给核心保障区,打造丝苗米优势产业带。做强冬种马铃薯产业,充分开发利用冬闲田,通过水旱轮作扩大冬种马铃薯种植面积,着力打造湛江冬种马铃薯产业带,推动“稻稻薯”轮作。建设省级甘薯种植优势片区,发展鲜食玉米产业,充分利用我市冬暖气候条件和冬闲田资源,扩大冬种鲜食玉米面积。(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三)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农机补贴,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落实土地出让收入支持农田建设和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等扶持政策。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支持和鼓励发展粮食规模生产,大力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提高种粮规模效益。支持水稻开展价格保险、收入保险试点,争取将产粮大县水稻玉米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列入国家试点范围,确保农户收入稳定。全面落实粮食政策性农业保险,构建“中央政策性险种为主导,地方政策性险种、商业型险种和创新型险种为补充”的粮食农险产品体系。(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银保监湛江分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大力推进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真正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农田建设和运营管理,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持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在“十四五”期间,按照“工程设施标准化、灌排沟渠生态化、调度运行自动化、长效管护规范化”的要求,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强化灌溉体系和设施建设,改善耕地灌溉条件,提高灌溉保证率,加快雷州青年运河大型灌区和一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建设,为相应灌区建设高标准农田创造条件。同时,以配套建设灌溉用水计量设施为基础,大力推行相应灌区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实现面向农业用户的水资源监控能力,同时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通过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完善大中型灌区灌排工程体系,有效应对干旱威胁。通过完善中小型灌区节水灌溉体系与农村中小型机电排灌体系,为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和农村生活提供安全保障。(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增施有机肥、实施有机肥替代行动等耕地培肥措施。通过平整土地、水肥利用、土壤调理等土地整治措施,改善耕地土壤条件,促进耕地提质改造,提升耕地产能。稳定粮食生产功能区167万亩以上,引导粮食生产功能区至少生产一季粮食,种植非粮作物的要在一季后能够恢复粮食生产,加大涉农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力度。实施乡村振兴科技计划,推动农业科技下乡入田间,服务“三农”到地头。(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六)着力推广农业机械化技术,为粮食提供技术支撑。积极开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着力解决水稻机插、玉米籽粒机收等瓶颈问题。切实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惠农政策,为粮食生产提供保障。严格按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实行敞开式补贴,对于纳入农机补贴产品目录的农机具,应补尽补。开展“补短板,强弱项,大力推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活动,积极开展水稻无人机直播、精量穴直播等机械化种植技术试验、示范与推广。大力发展水稻烘干与初加工技术,积极承担省节能环保型水稻机械化烘干中心项目,为我市粮食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支持发展粮食产业,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粮食经营效益。(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七)建设粮食产业强市,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1.鼓励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提高种粮规模效益。充分发挥流通反馈激励作用,引导种植结构调整,引进推广种植水稻优质良种,加强绿色生产,从源头上确保质量安全。严守“种粮卖得出”底线,让农民卖“明白粮”“舒心粮”。通过完善和落实粮食补贴政策,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同时加大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夏秋粮收购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压级压价、打白条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2.加快建设粮食产业强市,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粮食产销合作,加快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加大投入和引导力度,探索更深层次产学研合作,建设粮食产业技术创新孵化平台,加快粮食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提升粮食行业创新发展水平。加快粮食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军粮综合保障基地项目、遂溪县地方储备粮油中心库建设项目、广东怡丰米业15万吨无菌自动化大米加工仓储物流一体化项目等项目建设。

  3.培育粮食企业等经营主体。重点加大培育粮食加工、种植企业等经营主体,通过构建政策体系、示范典型创建活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试点,培育一批粮食类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家庭示范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八)加强耕地种粮情况监管。建立健全防止耕地“非粮化”长效监管机制。综合运用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木手段,加强对粮食生产功能区、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及垦造水田等地种粮情况的监测评价。按国家规定在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国土调查中标注耕地实际利用情况和相关管理信息,严格耕地保护任务目标考核,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激励约束。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强化农业保险监督管理责任,督导农险经营主体建立完善重大灾害应急处置机制,加大虚假粮食保险承保、虚假理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农业保险市场秩序。(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银保监湛江分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九)推进撂荒耕地复耕复种。守住耕地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保证种植粮食面积不减少。各地要对撂荒耕地开展拉网式、台账式排查,不留死角,摸清底数,掌握实情。组织开展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质量复查,查清耕地撂荒原因,建立撂荒耕地整治台账,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开展撂荒地“零弃耕”整治活动。加强撂荒地内中小型水利、农机通道等设施建设,水利部门负责农业生产用水落实到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田间渠道疏通,自然资源部门加强耕地利用监测,实行网格化动态管理。全面清查工商资本下乡大面积流转耕地后连续休耕不种粮的行为。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复耕撂荒耕地并流转种植粮食作物。2021年对撂荒耕地复耕实行双指标考核:2021年3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上报的撂荒耕地面积要完成复耕复种50%以上,对连片15亩以上撂荒耕地必须完成复耕。对暂不具备复耕条件的,要制定整治时间表和路线图,分期分批完成复耕复种任务。各县(市、区)要加强撂荒耕地的巡查、督查,根据法律法规并结合乡规民约,采取责令复耕、收回代管和流转等“长牙齿”的硬措施推进撂荒耕地复耕复种。将整治村边、路边撂荒耕地作为提升村容村貌任务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对出现大面积弃耕、撂荒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性、紧迫性,扛起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各项工作落地落实落细。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形成支持保障合力。将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列入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明确各地粮食生产面积底线,将市级下达的粮食生产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压实各地责任。(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强化政策支持和投入保障。落实《湛江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办法》,增加“中国好粮油”“广东好粮油”产品生产企业的项目,增加补贴力度,鼓励我市粮食经营企业推进规模化、产业化、智能化发展。结合实际情况,对复耕撂荒耕地及水利等配套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重点支持粮食种植大户增加种植面积。落实国家耕地地力保护、农机购置补贴、农业用电用水、粮食生产设施用地、扩大粮食生产保险覆盖面等惠农政策。落实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鼓励粮食企业加大收购力度,确保粮食增产后及时收购,不出现卖粮难问题。(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发市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银保监湛江分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1—9

  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湛江市城乡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

  湛民〔202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34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1〕58号)要求,为落实省、市“十件民生实事”目标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800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631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551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286元/人月。(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严格落实提标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但不得低于市制订的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及时足额发放资金。各地每月20日前将低保补助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发放至个人账户,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对2021年未达标的月份按新标准实施当月的名册予以补发,其中,新纳入的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发工作。

  五、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各地要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运用信息系统,健全资金发放台账,完善资金监管机制。同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一年。

  附件:1.湛江市2021年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表

  2.湛江市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表


  湛江市民政局

  2021年4月13日

  


  湛江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商务局关于促进中国(湛江)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湛商务〔2021〕76号

  中国(湛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了全面提升湛江跨境电子商务产业承载力和竞争力,推动中国(湛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经市司法局审查,《关于促进中国(湛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扶持办法》以湛江市商务局名义印发。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1.湛江市商务局关于促进中国(湛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扶持办法

  2.湛江市司法局关于《湛江市商务局关于促进中国(湛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扶持办法》审查意见的函,此略

  3.成员单位名单


  湛江市商务局

  2021年4月30日

  附件1

  湛江市商务局关于促进中国(湛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扶持办法

  为加快推进中国(湛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促进对外贸易转型升级,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打造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梅州)等7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扶持办法。

  一、健全完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体系。支持湛江市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升级改造。支持通关申报、产品溯源、海外仓、金融机构、邮政、快递物流、外贸综合服务等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应用平台与湛江市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对每个跨境电商服务企业按应用平台系统建设费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二、引导跨境电商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发展。对使用面积达到2500平方米、入驻跨境电商法人企业数10家以上且跨境电商交易额超过5亿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给予园区运营方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对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跨境电商企业,按年租赁费用的3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资金。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每美元0.025元的标准给予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50万元的扶持资金。

  四、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入驻重点跨境电商平台且年交易额超过100万元的,按企业缴纳平台服务费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万元的扶持资金。

  五、支持创新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开设面积达到200平方米的跨境电商展示交易中心,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六、支持企业建立物流服务体系。对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亿元以上且实际发生跨境电商物流费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物流费用的2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资金。

  七、鼓励企业拓展海外营销渠道。对自主建设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服务湛江企业5家以上的海外仓,按照建设、租赁、购置设备等费用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5万元的扶持资金。对列入省级及以上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建设项目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八、优化配套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场所。对经海关批准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监管场所,按设备投入费用的50%给予每个场所投资主体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资金。

  九、支持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对企业、商协会或培训机构开展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跨境电子商务培训,参照市财政培训费标准给予主办方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资金。

  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参加跨境电商专题展会(含云展会)。对参与展会的企业,按标准展位费(云展会平台推广费)的50%给予扶持,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扶持资金,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扶持资金不超过5万元。

  十一、鼓励企业加快品牌培育。对经市政府批准开展的跨境电商公共品牌营销推广,按活动宣传推广引流等费用的50%给予承办方每场活动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资金。

  十二、本办法所称“达到”、“以上”、“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湛江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3

  成员单位名单

  赤坎区人民政府、霞山区人民政府、麻章区人民政府、坡头区人民政府、雷州市人民政府、廉江市人民政府、吴川市人民政府、遂溪县人民政府、徐闻县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湛江市教育局、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湛江市公安局、湛江市财政局、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湛江市农业农村局、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湛江市统计局、湛江市金融工作局、湛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湛江市投资促进局、湛江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湛江市中心支局)、湛江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1年第8期政府公报(总第76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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