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7期政府公报(总第75期)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湛府函〔2021〕33号)........................................... 1
市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2021-2023年湛江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险种(不含森林险)与养殖业险种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农通〔2021〕45号).......................................... 22
关于印发《湛江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医保〔2021〕30号).......................................... 41
《湛江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暂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51
湛府函〔2021〕33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5日
湛江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分级标准
1.5 处置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体系
2.1.1 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2.1.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1.3现场指挥机构(工作组)职责和组成
2.1.3.1 综合协调组
2.1.3.2 事件调查组
2.1.3.3 危害控制组
2.1.3.4 医疗救治组
2.1.3.5 应急保障组
2.1.3.6 宣传报道组
2.2 专家组
2.3 技术支撑机构
3 监测、预警、报告和评估
3.1监测
3.1.1 报告责任主体
3.1.2 疫苗安全事件信息内容
3.2预警
3.3报告
3.3.1 报告程序和时限
3.3.2 报告内容和方式
3.4事件评估
4 分级响应
4.1Ⅰ级响应
4.2Ⅱ级响应
4.3Ⅲ级响应
4.4Ⅳ级响应
4.5 响应结束
4.6 信息发布
4.6.1 发布原则
4.6.2 发布要求
4.6.3 发布形式
5 风险沟通
5.1 沟通目的
5.2 沟通原则
5.3 沟通方式
6 后期处置
6.1 事件评估
6.2 工作总结
6.3 善后与恢复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保障
7.2 人员及技术保障
7.3 物质和经费保障
7.4 应急培训
7.5 应急宣传
8 预案实施
附件1 疫苗安全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附件2 疫苗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初报)
附件3 疫苗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续报)
附件4 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附件5 一般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流程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疫苗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疫苗安全事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广东省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疫苗安全事件,是指发生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反应、群体不良事件,经组织调查后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或者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安全信息,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疫苗安全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或市外发生涉及我市的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防范应对、应急处置工作。
1.4 分级标准
疫苗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依次对应Ⅰ、Ⅱ、Ⅲ、Ⅳ级响应(具体标准见附件1)。
1.5 处置原则
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体系
全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市、区)各级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应事件等级的疫苗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市级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疫苗安全事件,指导、协调县(市、区)处置相应事件;县(市、区)级应急指挥部在市级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下应对本行政区域疫苗安全事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参照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本级应急指挥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落实具体责任。
2.1.1 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港澳事务局、市委外办、市台湾事务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湛江海关、湛江银保监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指挥长可根据实际情况抽调市有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作为成员。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依职责配合做好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疫苗安全事件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疫苗安全犯罪案件。
市港澳事务局、市委外办、市台湾事务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外、涉港澳台的疫苗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市有关部门对学校(含托幼机构)学生在校疫苗安全事件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支持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应急指挥系统通信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事发地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道路畅通和城市公共客运通行;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苗安全犯罪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疫苗安全事件影响导致生活困难且符合社会救助条件人群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疫苗安全事件市人民政府决策的法律顾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开展疫苗安全事件患者医疗救治。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收集和上报疫苗安全事件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突发事件所涉及的相关疫苗;负责对疫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对疫苗安全事件所涉及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落实市级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动用计划和指令。
湛江海关:负责协调市内海关单位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疫苗安全事件涉及的进出口环节情况,督促市内海关单位对辖区国境口岸区域发生的进出口疫苗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指导市内海关单位开展相关检测或送广州海关技术机构检测以及分析事件发生原因,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开展相关疫苗安全事件风险评估;提交事件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湛江银保监分局:负责督促市内各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疫苗安全相关保险理赔。
疫苗安全事件处置中发现涉及的违法违规互联网站和应用由市应急指挥部通报省通信管理局调查处置。
2.1.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该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职责如下:
(1)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建立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发文、会商、信息发布、专家组管理和工作督查等工作机制;
(2)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危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组织协调全市疫苗安全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相关宣传培训;
(5)组织修订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6)组织建立和管理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7)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市、区)级设立相应的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疫苗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
2.1.3 现场指挥机构(工作组)职责和组成
发生一般及以上疫苗安全事件后,市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市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相应的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和宣传报道组,并可视情况调整其设置及人员组成,也可吸收县(市、区)级应急指挥部人员和专家、应急处置队伍负责人、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等参加。
2.1.3.1 综合协调组: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配合。负责现场指挥机构日常工作;收集、整理、上报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信息;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协调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经现场指挥机构授权,发布处置工作动态;承担现场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2 事件调查组: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政法、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配合。负责调查疫苗安全事件的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设置在事发地或派员赴现场开展调查。
2.1.3.3 危害控制组: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组派应急队伍,监督、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涉事疫苗、原料及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1.3.4 医疗救治组: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机构,调派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专家,实施疫苗安全事件患者救治,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组织市级应急医药储备调拨和保障,加强疫苗使用管理。
2.1.3.5 应急保障组:由粮食和物资储备、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牵头,提供应急救援资金及协助征用交通工具,负责协调组织调运应急救援设施,妥善安置受影响人群,维护应急现场安全和救援秩序,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负责出入境应急设备、物资通关保障工作。
2.1.3.6 宣传报道组:由宣传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配合,涉外、涉港澳台时包括港澳事务、外办、台湾事务等部门。根据现场指挥机构发布的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2.2 专家组
一般及以上级别疫苗安全事件发生后,市市场监管局牵头遴选相关专家成立市疫苗安全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一般及以上级别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3 技术支撑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直属单位或受委托单位依职责开展应急抽样、检验检测、数据和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根据授权或委托,组织开展事件的性质、发展趋势、危害影响等评估研判。市市场监管局直属单位应指定相关科室负责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工作。
3 监测、预警、报告和评估
3.1 监测
疫苗管理部门依职责开展日常疫苗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疫苗安全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地区通报,有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委托储存配送企业应当依法落实疫苗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认真排查和消除疫苗安全风险隐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加强疫苗接种规范管理,加强接种人员专业培训,提升预防接种服务水平。出现疫苗安全事件隐患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业务监管部门。
3.1.1 报告责任主体
(1)发生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2)AEF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检测机构;
(3)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4)其他单位和个人。
3.1.2 疫苗安全事件信息内容
(1)发生疑似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组织调查怀疑与疫苗有关的信息;
(2)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
(3)上级领导对疫苗安全事件作出的批示;
(4)上级部门交办或督办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
(5)国内外有关部门通报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
(6)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
(7)属于或可能形成疫苗安全事件的舆情信息;
(8)其他渠道获取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
3.2 预警
各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部门应发挥专家组和技术支撑机构作用,对疫苗安全事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危害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可能发生疫苗安全事件或接收到有关信息,应通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疫苗风险预警或指导信息,通知下一级应急部门和可能发生事件单位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同时,针对可能发生事件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指令应急处置队伍和有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
3.3 报告
3.3.1 报告程序和时限
(1)初报。疑似疫苗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尽快掌握情况,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特别重大及重大级别疫苗安全事件,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较大级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6小时内书面报告;一般级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及其他突发事件可能涉及疫苗安全的,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24小时内书面上报。
市市场监管局应对接报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进行跟踪处置和协调,对达到一般及以上级别疫苗安全事件,应及时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政府报告初步情况,并及时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2)续报。初报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相关情况的跟踪核实,组织分析研判,根据事件发展、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续报有关信息。较大及以上级别疫苗安全事件每天至少上报1次信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在24小时内上报进展情况。
(3)终报。应于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
(4)核报。接到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迅速核实,按时限要求反馈相关情况。原则上,对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要求核报的信息,需在15分钟内电话反馈;明确要求上报书面信息的,需在30分钟内上报。对市市场监管局要求核报的信息,需在30分钟内电话反馈;明确要求上报书面信息的,需在60分钟内反馈。
3.3.2 报告内容和方式
向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的,以《疫苗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附件2、3)形式报送,分为初报和续报。初报后,根据事件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续报。初报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续报内容包括事件进展、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
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的,以《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附件4)形式报送。
事件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传真形式。报送信息时,可先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先行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后续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核收无误。涉密信息的报告按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3.4 事件评估
疫苗安全事件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件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疫苗安全事件,并核定事件级别,将相关情况报同级应急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涉及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4 分级响应
4.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疫苗安全事件,由国务院及国家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指挥下,市市场监管局应及时请示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要求和Ⅰ级响应级别部署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1市应急指挥部收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或通报后,第一时间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疫苗经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采购、配送和使用涉事疫苗;组织对涉事疫苗进行就地封存、核查采购和配送渠道、追踪流向并进行汇总统计;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疫苗不良事件进行统计。
4.1.2事发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市场监管局协调相关单位,按照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要求落实工作;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对病人开展医疗救治;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事疫苗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4.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疫苗安全事件,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指挥下,市市场监管局应及时请示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要求和Ⅱ级响应级别部署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1市应急指挥部收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或通报后,第一时间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疫苗配送企业、接种单位立即停止采购、配送和使用涉事疫苗;组织对涉事疫苗进行就地封存、核查疫苗采购和配送渠道、追踪流向并进行汇总统计;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疫苗不良事件进行统计。
4.2.2事发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市场监管局协调相关单位,按照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工作;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对病人开展医疗救治;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事疫苗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4.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疫苗安全事件,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指挥下,市市场监管局应及时请示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要求和Ⅲ级响应级别部署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1 市应急指挥部收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或通报后,第一时间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疫苗配送企业、接种单位立即停止采购、配送和使用涉事疫苗;组织对疫苗的生产、配送、使用进行现场调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事疫苗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组织对涉事疫苗进行就地封存、核查疫苗采购和配送渠道、追踪流向并进行汇总统计;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疫苗不良事件进行统计,相关信息及时报告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4.3.2 事发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市场监管局协调相关单位,按照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进行现场核实,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疫苗的名称和生产批号,不良事件表现,事件涉及的病例数和死亡病例数;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对病人开展医疗救治。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协助组织对相关药品的生产、流通环节开展现场调查;监督企业召回涉事疫苗;按照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组织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涉事疫苗留样进行抽样送检。相关信息及时报告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4.4 Ⅳ级响应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疫苗安全事件,市市场监管局应及时请示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机构(工作组)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逐级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4.4.1 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必要时请求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事件处置给予指导和支持。
4.4.2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于每日将工作信息报综合协调组,重大紧急情况应即时报送。综合协调组每日编发《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报送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送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4.4.3 市应急指挥部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事项。
4.4.4 根据患者救治情况,医疗救治组协调派出医疗专家赶赴事发地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4.4.5 根据事件情况,派出事件调查组、专家组到事发地指导处置;市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视情况赶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4.4.6 对事发地在我市、涉事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外地的,市市场监管局及时通报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置。
4.4.7 危害控制组核实涉事疫苗的品种及生产批号,指导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封存、溯源、流向追踪等紧急控制措施;组织对相关疫苗进行抽样送检。
4.4.8 根据调查进展情况,事件调查组适时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
4.4.9 宣传报道组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设立并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事件信息;密切关注社会及网络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4.10 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做好疫苗接种者亲属安抚、信访接访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4.4.11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事发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市市场监管局通知或通报后,第一时间通知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企业和接种单位立即停止采购、配送和使用涉事疫苗;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进行现场核实,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疫苗的名称和生产批号,不良事件表现,事件涉及的病例数和死亡病例数;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对病人开展医疗救治;组织对疫苗的配送、使用进行现场调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事疫苗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组织对涉事疫苗进行就地封存、核查疫苗采购和配送渠道、流向追踪并进行汇总统计;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管局。在市市场监管局的统一部署下,事发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请示同级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要求和相应响应级别部署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 响应结束
事件原因调查清楚、安全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得到消除或处置结束后,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解除应急状态。上级应急指挥部要与下级应急指挥部做好各项工作交接,负责指导下级应急指挥部做好后续工作。
4.6 信息发布
4.6.1 发布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
4.6.2 发布要求
Ⅰ级响应由国务院以及国家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发布相关信息。
Ⅱ级响应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相关信息。
Ⅲ级响应、Ⅳ级响应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部按照预案要求发布相关信息。
未经授权,其他单位及个人无权发布疫苗安全事件信息。
4.6.3 发布形式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
5 风险沟通
5.1 沟通目的
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正面引导,避免谣言传播,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5.2 沟通原则
遵循积极准备、及时主动、信息真实、口径一致、注重关切的原则。
5.3 沟通方式
Ⅰ级响应按照国务院及国家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相应风险沟通;Ⅱ级响应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专人对外进行风险沟通;Ⅲ级、Ⅳ级响应分别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预案要求对外进行风险沟通。沟通方式包括新闻发布会、电视访谈、书面采访等。
6 后期处置
6.1 事件评估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及时对疫苗安全事件做出客观、真实、全面的调查评估,包括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等基本情况,事件结论及风险评估情况。
6.2 工作总结
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对事件发生的经过、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置工作情况、原因分析、主要做法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
6.3 善后与恢复
各级应急指挥部根据疫苗安全事件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的处置、慰问、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等事项,尽快消除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保障
各级疫苗安全事件信息检测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体系,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事件发生时信息报送准确、及时。发现发布不实信息、散布谣言等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7.2 人员及技术保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件调查、风险评估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7.3 物质和经费保障
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质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7.4 应急培训
各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疫苗安全应急管理培训。
7.5 应急宣传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疫苗安全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常识,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和自我保护能力。
8 预案实施
(1)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至2021年12月30日。
附件:1.疫苗安全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2.疫苗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初报),此略
3.疫苗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续报),此略
4.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此略
5.一般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流程
附件1
疫苗安全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湛部规2021—5
关于印发2021-2023年湛江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险种(不含森林险)与养殖业险种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农通〔202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1-2023年湛江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险种(不含森林险)与养殖业险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湛江监管分局
2021年3月29日
2021-2023年湛江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险种(不含森林险)与养殖业险种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广东省林业局印发《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财金〔2020〕26号)、《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作方案》(粤财金〔2020〕29号)、《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粤财金〔2020〕47号)的通知,以及广东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招标指引》的通知精神,为全面落实“扩面、增品、提标”要求,优化农业保险政策制度与工作机制,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宗旨,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构筑多层次的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助力构建具有湛江特色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我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相契合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政策性农业保险基本覆盖全市种养业主要品种,收入保险成为我市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1%以上,达到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地市政府考核指标要求。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各级政府通过保费补贴、创新奖励、大灾赔付、提供信息数据等政策支持,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保险机构服务能力等因素为导向,兼顾竞争性和稳定性,根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公开遴选承保机构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三)自主自愿。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办机构等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原则。通过政策引导、保费补贴、理赔服务和农户参保受益实例宣传等方式调动参保积极性,农户自愿投保。
(四)协同推进。保费补贴政策要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发挥财政资金支农惠农强农的综合效益。湛江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划分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四、实施范围
湛江市行政区域(不含军事管理区)。
五、实施险种
(一)中央财政补贴型险种
1.中央财政补贴型种植险
(1)保险品种:水稻、水稻制种、玉米、花生、马铃薯、甘蔗。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雷击、地震、泥石流、突发性滑坡、火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中央财政补贴型种植险不得设置绝对免赔条款。
(3)保险期限:以保险品种的一个生长期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4)保险金额:水稻每造每亩保险金额1000元,水稻制种每造每亩保险金额2000元,玉米每造每亩保险金额为普通玉米600元、甜玉米1000元,花生每造每亩保险金额1000元,马铃薯每造每亩保险金额1500元,甘蔗每造每亩保险金额1500元。
(5)保费补贴:种植户负担20%;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30%,市县财政各负担7.5%。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由中央和省级承担,比例按照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执行。
2.中央财政补贴型养殖险
(1)保险品种:能繁母猪、生猪(含育肥猪、仔猪)、奶牛。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疾病、疫病、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雹灾、冻灾、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发生上述疫病中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3)保险期限:能繁母猪、奶牛以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生猪(含育肥猪、仔猪)可以以一批次或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4)保险金额: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1500元,生猪中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1400元、仔猪每头保险金额500元,奶牛1-3周岁每头保险金额4000元、3-7周岁每头保险金额8000元、7-8周岁每头保险金额6000元。
(5)疾(疫)病观察期:中央财政补贴型养殖险设定疾(疫)病观察期,其中能繁母猪10天、育肥猪10天、仔猪3天、奶牛10天,保险期限届满续保的标的,免除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中疾病、疫病所致的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6)保费补贴:
①能繁母猪保险。养殖户负担11.67%;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35%,市县财政各负担6.665%。
②生猪(含育肥猪、仔猪)、奶牛保险。养殖户负担25%;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0%,市县财政各负担7.5%。
3.中央财政补贴型险种保险金额、费率及各级财政补贴比例(见附表一)
(二)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
1.省级财政补贴型种植险
(1)保险品种:岭南水果(含在湛江种植的所有水果)、种植大棚、蔬菜、花卉苗木、茶叶。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雷击、地震、泥石流、突发性滑坡、爆炸、崖崩、火灾、旱灾、病虫草鼠害、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种植大棚保险不设起赔线。省级财政补贴型种植险不得设置绝对免赔条款。
(3)保险期限:岭南水果、茶叶、种植大棚以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蔬菜、花卉苗木可以以一茬或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4)保险金额:岭南水果每亩保险金额3000元,蔬菜中叶菜每茬每亩保险金额900元、茎菜每茬每亩保险金额1500元、果菜每茬每亩保险金额2000元,花卉苗木中一年一茬、一年多茬花卉苗木每茬每亩保险金额3000元、多年生花卉苗木每亩保险金额5000元,茶叶每亩保险金额5000元,种植大棚中简易大棚每亩保险金额3000元、钢结构大棚每亩保险金额10000元。
(5)保费补贴:
①岭南水果、蔬菜及花卉苗木、茶叶保险。种植户负担20%;省级财政补贴50%,市县财政各负担15%。
②种植大棚保险。种植户负担30%;省级财政补贴40%,市县财政各负担15%。
(6)鼓励承保机构对省级财政补贴型种植险相关险种运用气象指数方式进行理赔,对于拟采用气象指数方式开展省级财政补贴型种植险相关工作的,其保险责任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与传统型省级财政补贴型种植险享受同等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待遇。
2.省级财政补贴型养殖险
(1)保险品种:家禽(含肉鸡、蛋鸡、肉鸭)、淡水养殖水产品、海水网箱养殖水产品。
(2)保险责任:
①家禽(肉鸡、肉鸭、蛋鸡)养殖保险: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疾病、疫病、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雹灾、冻灾、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死亡,且连续七日内死亡总量达到单批次养殖总量3%(含)或单日内死亡总量达到单批次养殖总量1%(含)以上,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发生上述疫病中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②肉鸡养殖保险附加肉鸡批发价格保险:在保险期限内,由于重大疫情引发肉鸡市场批发价格异常波动造成保险标的价格损失,且月度批发价格较前3年全省(全市)肉鸡平均市场批发价格下跌达到30%(含)以上,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③淡水水产品养殖保险: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风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地震、泥石流、河堤溃堤等原因直接造成水产品养殖鱼塘增氧机、水泵不工作发生缺氧;或直接造成鱼塘漫堤、溃堤,导致保险标的死亡的,根据缺氧时间、漫堤、溃坝等级,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④海水网箱水产品养殖风灾指数保险: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所在海域遭遇热带气旋且风级达到或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起赔风级,视为发生风灾事故,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网箱水产品所在海域遭遇热带气旋的风级以距离保险标的海域最近的气象站实测数据为准,并由县级及以上气象部门发布。
(3)保险期限:肉鸡、肉鸭、淡水水产品可以一批次或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蛋鸡、海水网箱养殖水产品以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4)保险金额:肉鸡养殖保险每只保险金额30元、附加肉鸡批发价格保险每只保险金额5元,肉鸭养殖保险每只保险金额20元,蛋鸡养殖保险每只保险金额40元,淡水水产品养殖保险每亩保险金额5000元。海水网箱水产品养殖风灾指数保险以网箱为单位确定保险金额,每个网箱保险金额参照不高于其水产品的养殖成本的60%,由各地自主确定。
(5)疾(疫)病观察期:家禽(肉鸡、肉鸭、蛋鸡)养殖保险设定疾(疫)病观察期,其中肉鸡7天、肉鸭5天、蛋鸡15天,保险期限届满续保的标的,免除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中的疾病、疫病所致的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6)保费补贴:家禽(含肉鸡批发价格保险)、淡水水产品养殖保险,养殖户负担30%;省级财政50%,市县财政各负担10%;海水网箱水产品养殖风灾指数保险养殖户负担40%,省级财政补贴50%,市县财政各负担5%。
3.省财政补贴型险种保险金额、费率及各级财政补贴比例(见附表二)
(三)地方特色险种
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发展需要,自行选择开办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鼓励开办保产量、保价格、保收入、指数化的农业保险创新险种,支持创新经营模式,探索运用共保、互助保险等模式开办水产养殖保险。
开办程序:县域地方特色险种、创新险种,由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于每年3月底前将地方特色险种实施方案报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备案。县域地方特色险种、创新险种由县(市、区)根据采购额度,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自行招标,择优确定承保机构。
保费补贴:省财政在省级保费补贴资金总额内,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地方特色险种市级财政保费补贴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市级保费补贴资金总额内予以支持。
(四)其他涉农保险品种
除上述品种外,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涉农保险试点。支持开展农业产业园(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揽子综合保险、农户综合保险、扶贫综合保险、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农村治安保险、农机具保险、农产品质量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险+期货”“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等涉农保险试点,省级奖补政策由省财政厅牵头另行制定。
六、参保对象
在实施范围内从事本目录支持品种的种、养产业所有农户、企业、农场、合作社、镇(街)村等农业经营者。其中,种养场所应不在禁养、禁种、行蓄洪区范围内;种养品种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养殖废弃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养殖类品种需按照强制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能繁母猪、牛、羊等大牲畜应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参保的农户、企业、农场、合作社、镇(街)村等农业经营者应当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七、承保机构招标与管理
根据《广东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招标指引〉的通知》(粤农保办〔2020〕3号),由湛江市本级对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进行招标。政策性农业保险属于社会公益性项目、重点保障民生事项,委托湛江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一)招标险种: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贴险种以地市为单位实行招投标(除国家已确定承保机构的农业保险项目外)。县域地方特色险种、创新险种由县(市、区)自行招标。
(二)招标方式:根据采购额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确定服务能力强、有社会责任担当的承保机构。考量因素以服务能力(机构设置、偿付能力、专职人员配备、车辆配备)、服务方案(承保实施方案、防灾减灾方案、定损方案、理赔方案、救灾方案、创新方案、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方案)、管理水平(管理架构、信息化水平)、完成区域保险深度考核任务(工作方案、实施计划及承诺书)等因素为主。
(三)分包原则:在2018年招标分包分区域的比例上,兼顾竞争性、稳定性。采用种植业险种与养殖业险种、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与省级财政补贴险种、新增险种与传统险种、高风险险种与低风险险种、不同县域混合梯次搭配,优化形成6个包组(见附表三),以实现平衡风险和绩效考评目的。
(四)招标方法: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须以地市级分公司资质进行整体投标,只对项目部分包组投标视为无效投标。以《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招标指引》(粤农保办〔2020〕3号)明确的考量因素及投标响应文件对参与投标的承保机构进行评审,按分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由第1名优先从6个包组中选择一个包组,第2名优先从剩余5个包组中选择一个包组,第3名优先从剩余4个包组中选择一个包组,依次选择完6个包组,中标人所选择包组即为中标包组。如果中标机构家数少于包组数,对余下的包组重新按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选择。中标承保机构原则上不超过六家,每个县(市、区)中标承保机构原则上不超过二家,每个县(市、区)的一个险种只由一家公司承保。
(五)招标承保周期:2021年1月-2023年12月。原有险种由2018-2020年招标周期中标公司继续承保至本次招标工作结束。新中标承保公司从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承保至2023年12月31日。新增险种在完成招标前,由县(市、区)政府选择正在本区域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保;在完成招标后,由新中标的承保机构负责承保。
(六)招标主体: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湛江银保监分局协助配合完成招标工作。
(七)投标主体:参与投标的保险机构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1号)的规定。参与投标的保险机构须承诺按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中标险种承保覆盖率和中标区域保费规模;承诺承保期间按照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工作;承诺接受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金融、银保监、审计等部门的督查监管及考核评价。本项目不接受共保体或联合体参与投标。
八、承保理赔操作规范
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省林业局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农农〔2020〕389号)《2020-2023年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2020-2023年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赔付标准》等有关文件执行。
九、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与拨付
严格落实《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粤财金〔2020〕47号)等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要求,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预算编制。各县(市、区)政府将中央、省级给予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作为县级统筹实施项目,结合农业保险发展目标任务和本地工作实际,按规定储备遴选项目,科学测算当年度保费规模及应由中央、省级、市级承担的补贴资金需求并及时上报。县(市、区)政府从省切块整体下达的省级涉农资金足额安排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同时相应安排县级承担的补贴资金。县(市、区)政府将上级安排下达的补贴资金要单列核算,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结算、拨付工作,接受上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二)资金结算拨付。依法依规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结算拨付,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要求,承保理赔、结算拨付等信息及时录入广东省农业保险综合信息系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季度至少结算拨付一次,在保险机构及时提供结算资料的基础上,当年度保费补贴原则上应在当年度结算完毕(第四季度的保费可在下一年第一季度结算拨付完毕),不得拖欠保险机构保费资金。
(三)绩效评价。县(市、区)政府开展绩效自评,每年度市结合县(市、区)自评情况,对县(市、区)政府进行绩效评价。
(四)监督管理。保费补贴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执行省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严格按照《省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细则》要求,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参与投标的保险公司必须出具承诺函,同意执行省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否则取消投标资格。
十一、考核评价
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农农〔2020〕389号)相关要求,结合湛江实际,对承保机构和县(市、区)政府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价。
(一)对承保机构考核评价
按照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配套文件《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坚持依法合规、鼓励创新、优胜劣汰的原则,对承保机构服务能力、经营指标、创新指标、管理与合规、服务满意度等5方面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与承保机构市场份额增减、竞争性遴选资格的准入和退出相挂钩。
(二)对县(市、区)政府考核评价
参照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配套文件《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地市政府考核管理办法》考核内容,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情况纳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体系,对县(市、区)政府资金分配和拨付、业务推动、对承保机构的考核和管理、农业保险覆盖率、安全稳定等5方面进行考核评价。促进县(市、区)政府参与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规范性。2020-2022年县(市、区)农业保险费收入目标分配表(见附表四)。
十二、有关部门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日常协调工作,制定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资金奖补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对农业保险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按照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要求,落实中央、省和市级农业保险奖补资金安排,加强预算资金监督管理。
(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完善农业保险工作考核机制,将考核情况纳入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推动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和险种创新增品,规范开展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指导农业保险防灾减损工作,提供农业保险需求及生产基础数据,指导基层协保体系建设,协助保险机构开展承保、理赔定损工作,做好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三)湛江银保监分局负责对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符合辖区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目录;做好农业保险的监管,指导保险机构开发推广适合地方实际的农业保险产品;指导保险机构完善灾前防范和灾后理赔操作规范,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对保险机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四)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农产品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提供已布点品种的成本、价格、产量等相关数据。
(五)市水务局负责落实洪水干旱防治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做好洪水干旱灾害防治工作,开展洪水、干旱风险区划研究,会同水文部门做好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提供水情数据和洪水干旱灾害评估支持。
(六)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农业农村相关统计数据,支持开展农业保险创新。
(七)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协助各成员单位按需求整合农业保险相关数据,为成员单位提供农业保险数据信息支撑。
(八)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信息及数据,完善气象站点建设,指导推动气象指数保险工作。
(九)市地震局负责开展全市地震风险研究,风险区划制定、历史灾害数据分析整理、未来灾害发展预测等相关工作,为保险机构承保理赔提供数据支持、权威震灾等级和地震灾害评估服务。
(十)县(市、区)政府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主体责任。按照省的目标任务要求,制订并完成2021-2023年度各险种投保目标计划;负责编制本区域政策性农业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预算;负责对承保机构提交的财政保费补贴结算申请进行核验核查并据实结算;负责辖内政策性涉农保险基层协保体系建设;负责辖内地方特色险种、创新险种申报和招标工作。
(十一)承保机构要在中标承保区域积极拓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完成中标承保区域2021-2023年度各险种投保目标计划承保业务;严格遵守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提升农业保险科技赋能和服务水平;积极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充分发挥在防灾减损中的市场功能、专业作用。
十三、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组织领导。湛江市人民政府成立湛江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有关部署要求,统筹研究推进全市农业保险工作,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构建农业保险工作考核机制,压实县级农业保险实施主体责任。湛江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县(市、区)按要求开展各项工作,高质量完成我市农业保险目标任务。
(二)构建和完善基层协保体系。落实《广东省政策性涉农保险基层协保体系建设意见》,按照“政府组建、多方出资、共享使用”的原则,依托基层涉农机构(如农经、农技、农机、畜牧兽医、林业站所等)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如种子、饲料、化肥、农药站等、行业协会、学会、检测中心、技术服务公司等)建立政策性涉农保险服务站,可根据实际需求在行政村建立政策性涉农保险服务点。按照保险机构的委托协助办理政策性涉农保险宣传、承保、理赔、定损等具体业务。县(市、区)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各自负责制定辖内协保机构及协保人员名录,由承保机构选择与协保机构合作,签订合作协议。协保工作经费按照相关规定列支。
(三)落实督办考核机制。强化对县(市、区)政府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主体责任定期监督检查,加强对承保机构展业情况及计划承保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考核评价,确保2022年湛江市农业保险深度要达到1%,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要达到65830.99万元(含农垦、林业保险)的考核目标任务能够如期完成。
十四、有效期限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附表一
中央财政补贴型险种
附表二
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
附表三
2021-2023年湛江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不含森林险)
招标分包
附表四
2020-2022年各县(市、区)农业保险目标任务分配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1—10
关于印发《湛江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医保〔2021〕30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经开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湛江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暂行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湛江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暂行管理办法》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21年4月8日
附件
湛江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政策依据】为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积极性,推进“三医联动”改革,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3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就国家、广东省统一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下称“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结余核算、考核评价和留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结余留用】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坚持合理预算、科学测算、总体平衡工作方向,实行采购周期内年度预算管理,结余留用资金按采购执行年度结算,科学考核评价执行效果,合理分配和使用留用资金。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完善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相关制度和办法。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加强内部统筹协调,做好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管理、结余留用资金结算管理等工作,加强对结余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的指导监督,指导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实施本办法。
市财政局负责加强预算管理、基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做好结余留用与财政补助之间的衔接。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重点做好医疗机构考核、结余留用资金核定和结算拨付等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管理遵循客观、公平、公正、激励为主的原则,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预算管理】坚持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合理确定年度基金可分配总量,集采药品结余留用费用纳入年度基金可分配总量,在采购周期内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以1个采购执行年度为单位确定集采药品年度医保资金结余留用预算。
第七条【预算支出】集采药品结余留用资金支出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科目。
第八条【预算资金】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预算根据集采药品约定采购量基数、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参保患者使用金额占比等因素确定,按照《结余留用资金计算公式》(附件1)规定进行核算。
第三章 结余留用资金核算
第九条【结余留用资金】结余留用资金根据《结余留用资金计算公式》分批次核算,结合各医疗机构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条【特殊情况】结余留用资金拨付前,医疗机构经营状态发生变化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实行区街一体的签约主体下属有多家医疗机构的,保持约定采购量总量不变,对签约主体统一核算结余留用资金;
(二)因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清算、注销等情况停止经营的,不参与结余留用资金核算;
(三)失去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不参与结余留用资金核算;
(四)其他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致无法确认执行约定采购量的,不参与结余留用资金核算。
第十一条【超量部分】中选产品实际采购量超过约定采购量部分,不计入集采药品医保支出总额范围。
第四章 医疗机构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执行】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分批次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相关单位应予紧密配合。考核指标按照《医疗机构考核指标》(附件2)执行。
第十三条【考核等级】考核与结算同步进行,根据考核总得分,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得分≥80分的评定为A级,结余留用比例为50%;得分为70分(含)-80分(不含)的评定为B级,结余留用比例为40%;得分为60分(含)-70分(不含)的评定为C级,结余留用比例为30%;得分<60分的评定为D级,不予发放结余留用资金。
第十四条【未完成任务量】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规范用药行为,安排好采购计划,避免在采购执行年度结束时紧急采购。
按中选产品通用名计,有1个及以上品规未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该通用名中选药品考核等级直接定为D级(除约定采购量折算成中选规格相应数量外)。
第十五条【不纳入考核药品】中选产品生产企业(含替补企业)出现无法正常供应中选产品、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该批次该中选产品供应无法满足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的,或者医疗机构经卫健部门批准取消诊疗项目的,上述情形经市医疗保障局确认,不纳入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考核范围。
第五章 结余留用资金结算与管理
第十六条【结算启动】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医保支付年终清算管理,原则上每个采购执行年度应开展一次集采药品结余留用资金结算。
第十七条【计算考核周期】结余留用资金核算及医疗机构考核时,计算参数及考核指标按该批次单个采购执行年度计算。
第十八条【数据配合】结余留用资金结算及医疗机构考核相关数据涉及单位应主动配合数据采集,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
医疗机构应参照参保人医保记账标准,通过传输或报送方式实时、规范、准确提供非参保人集采药品相关数据。
承接湛江地区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工作的采购平台应提供集采药品相关数据,并配合做好系统支持。
第十九条【不予拨付情形】结余基数为负数的,不予拨付结余留用资金。
第二十条【结果公示】结余留用结算及医疗机构考核评价结果应通过适当渠道向医疗机构公开,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异议处理】医疗机构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前向属地管理的医疗保障局书面反馈,并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属地管理的医疗保障局应于收到书面反馈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医疗机构。
第二十二条【资金拨付】结余留用结算及医疗机构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结余留用资金应于市医疗保障局最终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
第二十三条【资金使用】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合理分配结余留用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中“两个允许”的要求(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奖励,促进合理用药和仿制药使用,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相应考核及分配办法应于拨付前向属地管理的医疗保障局备案,并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药品集采试点扩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相关采购药品的结余留用,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医用耗材】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涉及到结余留用的,参照适用本办法。具体方式由市医疗保障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可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结余留用资金计算公式
2.医疗机构考核指标
附件1
结余留用资金计算公式
(各医疗机构、各批次)
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约定采购量基数×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湛江市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金额占比
集采药品医保支出金额=(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中选价格+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金额占比
结余基数=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一集采药品医保支出金额
结余留用金额=结余基数×结余留用比例计算
参数解释:
1.约定采购量基数:经医疗机构确认或上报,国家联采办审核确定公布的集采通用名药品预采购量。由省统一提供,统筹地区可根据医疗机构分立合并等实际情况,在总量不调减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2.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以集采落地的上一自然年度通用名药品交易总额除以相应采购总量(其中集采前通用名药品是指与国家联采办公布的采购目录同通用名、同剂型的所有品种)。以统筹地区为计算单位,由省统一提供各地核实确认。
3.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可按照医保基金年度实际支付的基金总额与参保人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确定。由各地确定,计算方式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金额占比:可按照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参保患者集采通用名药品支出总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集采通用名药品支出总费用的比例确定。由各地确定,计算方式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5.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基数”乘以“带量比例”后的协议采购量。以通知下发的约定采购量为准。
6.中选价格:国家集采中选药品价格。
7.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除中选产品外,与国家联采办公布的采购目录同通用名、同剂型的产品的采购金额(采购价格低于中选价格且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非中选药品除外)。由各采购平台提供数据。
8.结余留用比例:按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确定。
《湛江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暂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36号)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积极性,推进“三医联动”改革,特制订《湛江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暂行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36号)均要求各地市医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切实做好各批次国家集采药品结余留用政策的落实落地。为贯彻落实上级要求,我局起草了《湛江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征求市直及各县(市、区)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通过市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开展社会风险评估等一系列工作后,最终形成了《湛江市落实儿科医疗服务项目加收政策方案》(送审稿)。本暂行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36号)、印发《关于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规〔2019〕2号)等文件精神。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本暂行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就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具体措施,包括预算管理、结余留用资金核算、医疗机构考核、结余留用资金结算与管理等进行了细化明确,并对核算和考核中的特殊情况进行了确认。内容分类清晰、通俗易懂,确保暂行管理办法在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结余留用比例确定的说明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36号)文件要求,按照不高于结余基数的50%比例留用集采药品医保资金。考核指标按照《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指标》执行,其中关键指标不作调整,参考指标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各项考核标准和指标权重除国家和省有要求的外,由各地结合实际设定。《湛江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暂行管理办法》对按时完成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根据考核总得分,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得分≥80分的评定为A级,结余留用比例为50%;得分为70分(含)-80分(不含)的评定为B级,结余留用比例为40%;得分为60分(含)-70分(不含)的评定为C级,结余留用比例为30%;得分<60分的评定为D级,不予发放结余留用资金。通过分档次核定留用比例,激励定点医疗机构积极参与药品集采改革。
(二)结余留用资金支出来源的说明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36号)文件要求,结余留用资金从全市医保统筹基金中支出。
(三)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相关相关采购药品的结余留用适用的说明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36号)中“原则上于2021年1月底前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相关采购药品的结余留用”的要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相关采购药品的结余留用适用本办法。
(四)文件实施日期的说明
由于本次出台管理办法处于初次试行阶段,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出现难以预计的情况,管理办法有效期暂定为3年。文件的施行日期是2021年1月1日,载明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