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21年

2021年第4期政府公报(总第72期)

时间:2021-03-23 14:45:29 来源:本网
【打印】 【字体: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湛江市地下水管理办法)1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使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事项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湛府〔2021〕7号) 9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2021—2025年)的通知

  (湛府〔2021〕9号) 31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湛府函〔2021〕16号) 38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

  (湛府通〔2021〕7号) 45

  湛江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湛江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月4日湛江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曾进泽

  2021年2月1日

湛江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和地质灾害,实现地下水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勘查、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各种类型水体,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  地下水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防治污染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节约和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地下水节约和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对在地下水节约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对损害、污染地下水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湛江市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地热水、矿泉水的保护与利用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的相关规划执行。

  第八条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九条  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其他与地下水相关的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对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一条  地下水取用实行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下达的控制指标内,拟订本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取用总量控制指标,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市确定的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加强水位动态监控,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地下水水位超出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或者开采地下水容易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地区,应当划定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的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等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违法开采地下水,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已有的取水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封存或者封填,并统一科学规划建设替代水源,调整取水布局。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采取采补平衡原则控制开采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范围一般每5年调整一次。

  第十五条  赤坎区、霞山区、硇洲岛等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采用科学合理方式回补地下水,增加地下水补给,涵养地下水水源。回补地下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造成地下水污染。

  市人民政府统筹制定地下水回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在湛江红树林湿地保护生态脆弱区和硇洲岛等地质灾害易发区,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保持地下水水位不低于海平面或者咸水区域的地下水水位。

  第十七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直接向地下排放、倾倒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危险废物、污泥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禁止利用火山岩孔洞、采石坑、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放射性物质、危险废物、污泥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推广使用生物农药或者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测土配方施肥、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精准施药等技术,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或者排入沟渠,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地下水。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在城市排污管网未覆盖的街道、乡镇、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水源地补给区周边,组织建设污水处理站或者分散式污水净化设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二十条  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地下工程设施建设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勘查作业遗留的井、洞应当及时封填或者采取其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水文监测、地质勘探用于观测的钻孔应当分层止水,其余钻孔应当在勘探结束后封堵。

  第二十一条  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建成的取水井,所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废弃井及其所属场地环境特征,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方案开展封井回填,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用总量控制指标、水位控制指标以及年度地下水需求量,合理确定地下水取水井的密度和取水强度,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

  第二十三条  涉及取用地下水的工业、农业、能源等专项规划或者重大产业基地规划、城市新区类规划、工业(产业)园区类规划以及实施后可能对地下水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规划,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

  取用地下水或者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疏干排水等对地下水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第二十四条  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依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五条  地下水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开发利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地下水取水的监督管理,做好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除水力发电等国家规定情形外,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按照以下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不足20%的部分,加收1倍水资源费;

  (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20%以上不足40%的部分,加收2倍水资源费;

  (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40%以上的部分,加收3倍水资源费。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厉行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林业和服务业。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节约用水,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实施技术改造,降低用水消耗。

  市、县(市、区)水行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大力推广应用高效节水灌溉、农艺节水、林业节水等综合节水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第五章  监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监测能力建设,按照国家、省地下水环境监测任务及各自职责做好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等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及时采集、传输、处理、储存地下水监测数据,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根据动态监测结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研判和科学论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因开采地下水导致水源枯竭、水质恶化和海水入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情况复杂地区地质环境的监测,预防因过量开采地下水引发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查处使地下水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地下水管理与保护情况进行考核,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体系。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

  达到规定取水规模的地下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监控设施,并将监测数据定期报送或者实时传输至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取水规模按照水利部和省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要求确定。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地下水动态监测、取水计量监控设施及其标志。

  地下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数据的准确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四)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五)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在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开凿新的取水井,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理。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理。

  未安装地下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侵占、损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地下水动态监测、取水计量监控设施及其标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数据准确性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

赋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行使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

职权事项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湛府〔20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现将《湛江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使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事项目录(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停止实施《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行政审批委托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17〕42号),废止原事权委托书,对取消审批、下放或终止委托的事项要及时收回原授予使用的业务用章。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实施事项的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具体内容。自交接之日起,由各县(市、区)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市直有关部门在交接之日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依法依规承接和行使各项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权责清单事项,切实履行职能,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最大限度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利化服务。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帮助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详见附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实施

标准化战略意见(2021—2025年)的通知

湛府〔20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7日

湛江市实施标准化

战略意见(2021—2025年)

  为贯彻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50号)、《湛江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湛发〔2020〕2号),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统筹推进“三个一”建设,持续做好“四篇文章”,推进“四大抓手”,实施“五大产业发展计划”,以高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提出“十四五”时期湛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深入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加快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以先进标准助力湛江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充分发挥标准化在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为湛江在促进广东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提供技术支撑。

  (二)工作目标。围绕“一通道、一港区、一示范”建设和“五大产业发展计划”,基本建立引领创新驱动、带动现代产业发展、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先进标准体系,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核心技术指标明显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先进标准在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各领域的覆盖率明显提高,促进标准化与各领域深度融合发展。到2025年,争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项目累计50项以上;新增制造业产品执行标准达到或优于国际、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30家以上;制定(修订)发布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方标准10个以上;建设现代农业标准化试点5个以上;建设交通运输、金融、电子商务(互联网+)、现代物流、滨海旅游、养老等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2个以上;研制家电、羽绒、农海产品等技术标准体系5个以上;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和技术贸易壁垒(WTO/TBT-SPS)预警及通报体系建设工作;加大标准化知识宣传培训力度,营造重视标准化、应用标准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主要任务

  (一)以先进标准引领创新驱动发展,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施传统产业标准提升工程,在家电、羽绒、农海产品、特色食品、家具等传统制造业领域,支持企业瞄准国际新技术和市场新需求加大标准研制投入,实施“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推动技术改造与先进标准互融互促,按照“先进标准—技术改造—做强产业”模式,促进传统产品向智能化产品转型。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组建技术标准联盟,主导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把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优势转化为标准创新优势和产业竞争优势。推动专利与标准相结合,实施专利技术标准化工程,加强对标准采用必要专利的研究,引导企业将自主核心专利融入技术标准。推动实施企业、高等院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国家标准,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制度运用水平,实现技术、标准、专利协同发展。

  (二)服务“双区驱动”战略和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推动湛江高质量发展。主动做好我市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海南自贸区(港)三大国家战略的标准化技术支撑工作。积极响应广东省大湾区标准化工作部署,鼓励企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等参与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制定工作,在医疗器械、交通、市政、绿色建筑、市场准入等方面对标港澳技术标准,在金融、物流、生态、养老等服务业领域对标港澳服务标准,参与制定一批高质量的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学习借鉴深圳社会治理标准化建设先进经验,提升全市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助力湛江打造阳光法治服务政府。建立健全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自贸区(港)服务业先进标准体系,推进湛江港口、物流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提升交通运输服务水平和效率,助力湛江打造琼州海峡半小时经济圈,推进旅游标准体系和旅游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助力湛江加快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滨海旅游走廊。

  (三)提升标准支撑产业发展能力,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以产业链为纽带,依托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大中型骨干企业,提升重点领域上下游产业标准的协同性和配套性,建立覆盖全产业链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标准体系。指导、规范行业协会和商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团体标准评价,提升团体标准社会认可度,为临港工业、滨海旅游业、现代农业等领域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提供更多优质团体标准。积极创建钢铁、石化、造纸、家电、羽绒、水海、家具、医药等产业集群的循环经济标准综合体,建立健全以国家标准为基础,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配套的循环经济标准化体系和综合评价体系。推动临港工业绿色园区标准化建设,引导核心技术标准的制订与发布,促进工业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

  (四)以标准化促进现代服务业专业化水平提升。推动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科技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标准化建设。推动物流集聚区与产业基地、交通枢纽融合发展,实施物流标准化示范工程,支持湛江港开展智能散货码头、数字石化码头等先进标准体系建设,实现物流业降本增效。以先进标准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提升,推动养老服务、文化服务、法律服务、旅游服务等领域的标准化建设。推动滨海旅游服务业先进标准体系建设,支持我市滨海旅游景区开展服务业先进标准体系试点示范创建。

  (五)以标准化带动特色优势农业发展。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着力构建农业全产业链和绿色发展标准体系,制定重要水产品、农产品标准化作业生产技术规程,用先进标准助推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推动农业科技成果标准转化,制定南药、热带水果和热带经济作物等一批具有湛江特色的农产品相关标准,加快推进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准的研制。推进现代农业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程度,推进遂溪、雷州、徐闻等地高标准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建设,支持海洋牧场、深水网箱养殖等湛江特色农业创建农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加快冷链物流和服务规范标准建设,推动冷链物流设施和技术装备标准化。大力提升农产品加工标准化水平,以农产品初加工为重点,完善农产品采后预处理、贮藏保鲜、分等分级、商品化处理等亟需的标准。

  (六)以先进标准推动社会治理。构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标准化体系,开展垃圾分类、农贸市场管理等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引导建立地方立法和政策制定引用先进标准的工作机制,标准供给成为制度供给的重要来源和具体形式。努力建立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强制性标准得到严格执行,标准制定、实施、监督和比对评价的社会参与度明显提高。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行政行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推行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制定和实施交通运输、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重点领域标准。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

  (七)提升企业标准化水平。加强对企业标准化工作分类指导,强化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意识。支持大型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研制,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强中小微企业标准化提升帮扶,引导中小微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升企业标准化管理,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支持企业建立促进技术进步和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企业标准化工作机制,支持检测认证、标准研制、专利审查等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研发人员建立沟通交流机制,鼓励和指导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纳入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促进技术创新、标准研制和产业化协调发展。及时收集、响应企业标准化服务需求,免费向企业提供标准化宣贯培训,促进企业与专业机构、技术专家交流互动。

  (八)强化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能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技术贸易壁垒(WTO/TBT-SPS)预警及通报系统。整合对外贸易数据信息资源,提高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有效性。鼓励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行业协会围绕湛江对外贸易重点产业和目标市场,加强对美国、欧盟等主要出口市场及“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和主要贸易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跟踪、翻译、传递工作,开展重点产业TBT-SPS专项研究,及时组织TBT-SPS通报评议,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及时提供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信息和应对解决方案,实现出口贸易风险预警监测常态化。构建政府支持、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支撑、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技术性贸易风险援助机制。强化出口企业合规经营意识,开展企业经营合规管理标准体系宣贯,引导企业加强经营合规管理标准化建设。加强检验检测认证国际交流合作,鼓励检测认证机构取得更多境外资质认可,降低企业出口交易成本。

  (九)增强标准化服务能力。建设和完善湛江市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统一向社会提供标准检索、标准查新,为企业及其他各类主体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修订等标准化活动提供指引和渠道。围绕湛江市重点产业设计和建立标准体系网络查询系统,组织开展循环经济、技术贸易壁垒等标准化科技项目研究,将研究成果及时转化利用,促进企业标准化水平提升。加强对标准化大数据的收集、储备、挖掘、分析,提高标准化工作对市场需求的适应性,为政府部门制定产业政策提供标准化数据支撑。加强标准化技术技能能力建设,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标准信息、标准体系构建、标准编制、标准比对、贯标培训等定制化标准技术解决方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统筹全市标准化重要改革,研究制订标准化重要政策,协调解决跨部门、跨领域的标准化工作重大问题。市市场监管局依照法定职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在相关领域标准的制定、实施及监督作用。鼓励各县(市、区)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经费保障。继续将实施标准化战略经费纳入地方财政公益性行政科研专项经费支持范畴。从2021年专项经费预算起,每年安排市标准化战略预算经费不低于300万元,主要资助和奖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参与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科研、承担TC/SC/WG、开展对标达标、标准宣贯培训、试点示范、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技术贸易壁垒应对、以及对接服务“双区驱动”战略和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等标准化工作。充分运用财政后补助和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标准的研发攻关。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和企业加大标准化工作投入,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标准化经费保障和投入机制。

  (三)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培养一批市重点产业的标准化人才,纳入市人才发展战略。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标准化院所与企业合作建立标准化人才培训基地;支持标准化基础知识培训专业网站发展,开展各种类型的标准化专题培训。支持行业协会加强标准化基础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标准(特别是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支持标准化技术机构、行业协会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一批懂专业、识标准的专家团队。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标准化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平台和“世界标准日”“质量月”等专题活动,加强标准化政策法规、标准化知识宣传普及,切实提高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营造全面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良好氛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府函〔2021〕16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深化

“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粤府函〔2020〕357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现将《湛江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近期重点工作任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详见附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

湛府通〔2021〕7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起至区片综合地价公布期间,已报批用地补偿标准低于区片综合地价的,应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差额。

  附件:湛江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0日


  2021年第4期政府公报(总第72期).pdf

相关文章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