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5日
湛江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精神,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1年6月前,各县(市、区)建成1家以上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具有带动效应、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主体多元、形式多样、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每千人常住人口托位数达到6个以上,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落实休假政策。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配偶陪产假等,强化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市妇联负责)
2.加强生育服务和科学育儿指导。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倡导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社团组织等资源,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妇幼保健机构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要组建婴幼儿科学育儿指导团队,编写家庭婴幼儿照护指南,联合教育、妇联、工会等单位,依托社区建立科学育儿工作站,通过广泛宣传、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咨询指导服务。(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妇联、市总工会负责)
3.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以妇幼保健机构和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载体,建立各级婴幼儿早期发展示范基地,发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用,以电话随访和入户指导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开展儿童早期发育异常风险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视力筛查、孤独症早期筛查,提供针对性干预、矫正和治疗;保障免疫规划疫苗供应,提升预防接种管理质量;加强婴幼儿健康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实现婴幼儿健康的动态管理。(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二)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
4.统筹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在新的有关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划和建设标准实施前,新建居住区可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国卫人口发〔2019〕58号)有关要求,参照配建教育设施的做法,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按每千人不少于6个托位,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在5年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5.推进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在社区、农村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做好大型商场、文化、旅游、交通等公共活动场所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推动小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共享。鼓励利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开展普惠托育服务。(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
6.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在社区和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形式多样、方便可及、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落实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重点推进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市发展改革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7.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新建或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鼓励各县(市、区)在新建幼儿园时,充分考虑托育需求,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至3岁幼儿托班。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做好托班管理,探索建立托幼服务一体化综合服务与管理新模式,加大普惠性幼儿园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打造公立幼儿园托育服务示范点,发挥公益示范带动作用。(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8.鼓励用人单位和相关机构提供多元化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学校、医院、商业楼宇等青年女职工集中的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等方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探索在办公场所设立“爱心妈妈小屋”、“爱心托管园”等方式提供临时照护服务。(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妇联负责)
(四)规范托育机构管理。
9. 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托育机构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中央编办综合局 民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要求,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民政或机构编制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在 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推送至辖区同级卫健部门。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负责)
10. 强化综合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消防、卫生、服务等方面的综合监督,及时向社会发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凡未登记注册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支持建立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管理。(市卫生健康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
11. 加强机构内部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照护期间的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开展的照护服务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依法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实施封闭式管理。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实行 24 小时设防,并实现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提供饮食用药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药品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组建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负责)
12. 加强卫生保健监管。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有关要求,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各县(市、区)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妇幼保健机构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要对新设立的托育机构开展卫生评价工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检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在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及机构发展需要合理制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应与其提供的服务水准相匹配,实行市场调节;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可参考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自行确定。所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收费项目、标准及服务项目向社会公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各级政府可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方式扶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保险机构承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保险。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对烈士子女、困境儿童等群体给予优惠照顾,减免费用。(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二)加强用地保障。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三)加强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市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加快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指导师、育婴师、保育员等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引导和鼓励符合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保育员、育婴师等专业的上岗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南粤家政”工程等就业培训规划。通过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服务,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加强信息支撑。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开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为优化服务、加强监管、实时监测、数据统计等方面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撑。(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把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工作方案和考评细则,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要求,推动政策落实到位、工作扎实开展。
(二)强化协作配合。建立湛江市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会等单位共同参与,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细化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形成合力,协调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强化示范引领。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及时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强化科学照护理念的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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