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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湛江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12-10 15:52:48 来源:湛江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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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湛江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科〔2021〕153号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各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促进湛江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规范运行与管理,市科技局制定了《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湛江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湛江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月22日



  附件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湛江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1〕2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湛府〔2015〕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湛江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规范实验室运行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湛江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重点实验室是湛江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核心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配备先进科研装备、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载体,是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基地。

  第四条市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和运行。根据依托单位、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分为学科类重点实验室和企业类重点实验室。

  (一)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建设,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和重大科学问题,面向经济社会的重要领域,以提升湛江市源头创新能力、引领带动学科和领域发展、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为目标,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创造并获取新原理、新知识、新方法,推动学科和领域发展;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为湛江市产业技术创新升级提供强大支撑。

  (二)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依托湛江市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好、科技创新实力强的企业建设,聚焦湛江市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引领行业科技进步为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先进工程技术及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加强与学科类重点实验室的协同与衔接,实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行业技术水平。

  (三)为进一步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带动区域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鼓励本市创新主体联合区域优势创新主体建立联合实验室,主要面向湛江已有或亟需的优势学科、产业技术,建设的学科类、企业类联合实验室按照同类型市重点实验室进行管理。

  第五条市重点实验室遵循动态调整、定期评估、择优持续支持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依托单位应当保障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市科技局每年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对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予以事后资助;鼓励市重点实验室通过科研成果转化等方式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坚持党的领导,以党的建设引领科学发展,鼓励条件具备的市重点实验室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实施市重点实验建设总体规划、发展计划,编制发布市重点实验室申报指南,管理政策。建立协同、衔接发展机制,定期组织全市重点实验室交流活动;

  (二)明确重点实验室的申请条件、资助数量、资助金额等内容,负责市重点实验材料受理、评审、验收等工作,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变更、调整、撤销;

  (三)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开展市重点实验室评估、考核等工作,负责市重点实验室奖励补助工作。

  第九条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推进本地区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负责协调解决本地区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中的问题;

  (二)鼓励各县(市、区)财政对市重点实验室予以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条依托单位是承担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应当落实法人责任制,主要职责是:

  (一)向主管部门提出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为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提供人员、场地、经费等必要条件;

  (二)对于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及运行经费中的财政经费,依托单位给予不低于同等金额的经费支持并纳入验收考核;在人事、财务、科研组织等方面赋予相应的自主权,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并报送市科技局备案;

  (四)开展市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工作,对考核、评估、检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

  (五)建立健全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督促落实资助经费、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安全生产等内部管理制度;

  (六)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及时报主管部门批准;

  (七)加强推进与协调评估后续工作,对评估优秀、良好的市重点实验室在人才引进、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督促评估合格、基本合格(整改)的市重点实验室制订科学可行的发展规划,推进健康发展;

  (八)履行安全生产和保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相应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有序推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根据湛江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需要以及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编制申报指南,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在任务上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在创新链条不同环节上协同推进。

  第十二条申报建设市重点实验室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湛江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二)学科类重点实验室成员近三年以依托单位名义主持承担新立项的与市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5项,且各类项目总经费不少于200万;企业类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近三年中每年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且每年不低于300万元;

  (三)重点实验室定位和目标清晰、研究方向明确且不与现有市级及以上已建重点实验室重复,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且与实验室名称相符合;

  (四)与市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带头人等科研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中,固定人员应当在10人以上,其中学科类重点实验室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以上不少于4人,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副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以上不少于2人;

  (五)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实验场地,相关领域的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第十三条  立项建设

  (一)市科技局根据申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后按照湛江市科技项目评审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二)市科技局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并按权重计分,依程序择优确定拟批准建设市重点实验室名单及资助金额;

  (三)市重点实验室批准建设后,依托单位应当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组织编写建设计划任务书。市科技主管部门、依托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建设内容、经费使用、考核指标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批准建设的市重点实验室,采取事后资助方式,实行定额资助,单个资助额50万元。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3年,建设期满,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湛江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Zhanjiang Key Laboratory of ××”,其中“××”指具体研究方向或内容。批准建设后由承担单位按照牌匾标准自行设计挂牌。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拥有独立学术管理权,鼓励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市重点实验室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具体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

  市重点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主任和副主任应当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且全职在依托单位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主任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二届。主任调离或因其它原因不在实验室工作的,依托单位须在6个月内,按照相关条件新聘实验室主任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开放课题、重大学术活动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不超过13人,须为单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其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原则上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须更换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主任连任不超过两届。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并形成会议纪要。连续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与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等。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在在每年1月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无正当理由拒绝填报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者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论证,报市科技局审批。市重点实验室变更主任、副主任,应当报市科技局备案。其他人员变更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三条  启动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所需的购置仪器设备、专用软件及其更新改造、实验耗材、开放课题、交流合作等。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当单独登记造册。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省、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建立经费台账、专款专用,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术论文、著作、软件、数据库、提交的技术标准文稿等研究成果,应当标注该成果属于相关湛江市××重点实验室,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主要完成人,为市重点实验室固定科研人员;

  (二)主要科研活动在市重点实验室完成;

  (三)主要内容属于市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或者工作任务。

  对市重点实验室流动人员、合作项目等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约定知识产权归属。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定期公布工作动态、科研成果和年度开放课题指南等信息。

  除涉密或者国家特殊规定外,市重点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管理办法,向社会开放共享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资源,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与湛江市各类科研创新平台的合作。鼓励市重点实验室之间以及与各类创新平台开展合作交流,在相关领域建立实验室联盟。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制定考核评估指标,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3年为一个考核评估周期。评估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及应用、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二十八条  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评价体系,树立创新质量与贡献的评价导向。评估实行代表作制度,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评议相结合、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原则。现场考察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进行业务骨干访谈等。

  第二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第三十条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对学科类市重点实验室给予单个30万元补助,企业类市重点实验室给予单个20万元补助;进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的市重点实验室获评省评估考核优秀等级的,给予单个50万元补助。

  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对学科类市重点实验室给予单个20万元补助,企业类市重点实验室给予单个10万元补助,进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的市重点实验室获评省评估考核良好等级的,给予单个30万元补助。

  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下一评估周期实验室运行、开放课题、续建、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评估结果为合格的,不提供财政经费补助。

  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期满,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评估结果拟定资助项目名单,按程序下达奖励补助通知,拨付资金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撤销资格并向社会公开,由市科技局追回全部财政资金。若违反相关法律规律,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自动放弃及第三十条被取消市重点实验室资格的,其依托单位5年内不得在同一领域申报市重点实验室。具有违法行为、违反科研伦理、科技安全或者到期拒不参加评估等违规情形的,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其依托单位5年内不得在同一领域申报市重点实验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验收、诚信管理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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