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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商务局关于湛江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11-16 16:22:13 来源:湛江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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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商务局关于湛江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商务〔2021〕205号


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直播基地集聚产业作用,规范和引导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规划、建设和管理,经市司法局审查,《湛江商务局关于湛江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以湛江市商务局名义印发。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湛江市商务局关于湛江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湛江市商务局

  2021年10月18日


附件

湛江市商务局关于湛江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直播基地集聚产业作用,推动我市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引导电子商务直播基地有序、规范发展,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发〔2021〕11号)、《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直播基地是指其运营主体依法依规配合我市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统计等单位监管工作,从事互联网直播服务、互联网销售等业务,有完善基础设施设备及公共服务区域,能为湛江产品线上直播提供公共服务,并达到本办法认定条件的直播产业集聚区,其表现形式可为园区、商务楼宇等。

  第三条市商务局负责直播基地的认定工作。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直播基地的申报预审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直播基地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请认定湛江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需符合下列标准:

  (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基地运营主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规划科学合理。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准确、建设主体明确、业务方向合理。在本地区具有明显的辐射带动或示范效应。

  (三)基础设施齐全。项目已建成并正式运营半年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不少于10间。

  (四)公共服务完善。直播基地服务湛江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具备电商直播主播培训、货源展示对接、推广宣传等服务功能,有较完整的产业链,具备打造区域产品品牌能力。

  (五)支撑体系完善。签约主播数量不少于5名。拥有专业稳定的业务团队,能有效开展直播基地的建设、招商、管理、运营和行业统计等工作;具有稳定直播电商产业链合作伙伴,与多家知名电商、短视频、社交平台合作。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按照自愿申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年组织一次湛江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申报、命名工作。申报认定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及提出推荐。

  第七条申报管理及认定工作遵循“各级负责、公开公正、动态管理、择优支持”的原则。具备认定条件的直播基地,按以下程序申报和认定:

  (一)企业申报。企业向属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及相应佐证材料,包括直播基地申报表、直播基地登记表、直播基地申报书等。

  (二)县区推荐。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核实相关申报资料后,出具推荐意见报请市商务局。

  (三)组织评审。市商务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相关程序委托第三方组织评审,由第三方组织在材料评审和实地走访评审基础上出具评审意见。

  (四)征求意见。市商务局将第三方组织提交的评审结果向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征集社会意见。

  (五)正式认定。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被处理完毕符合申报条件的,通过评审后,由市商务局正式公布评审结果,并在局门户网站或其他网络媒体公布名单。直播基地认定后由市商务局出具认定通知书。


第四章冠名机制

  第八条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名称应当遵循一地一名原则,原则上以所在地、不动产为基本单位进行命名。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近音。

  第九条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名称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构成。

  专名应使用主办方持有建筑物名称、商号、字号等字词。通名应使用“直播基地”“电商直播基地”“直播带货基地”等字词,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条专名如冠以国名、省名、市名、辖区等行政区域名称的,应由属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准。


第五章授牌机制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电子商务直播基地,统一授予牌匾:

  (一)牌匾样式由市商务局统一样式,不得更改任何字样与样式;园区牌匾材质为不锈钢,规格为(长)60*(宽)40*(厚)1.5cm,名称统一使用“黑体”字体,颜色统一为黑色,字体大小150号。

  (二)实行“一牌一基地”制,禁止同一牌匾复制到多个直播基地使用。


第六章管理与考核机制

  第十二条市商务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电子商务直播基地的统筹规划、业务指导及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指导与协调。

  第十三条直播基地运营主体应守法诚信经营,并落实网络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及其他相关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要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按登记保护程序要求到市公安局备案。

  第十四条市商务局对已认定的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和复审制度。

  (一)被认定的直播基地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经营数据报送市商务局,每年1月15日前将直播基地上一年度的统计表、建设情况报告(包括直播基地基础设施情况、配套服务情况、运营情况等)等资料递交市商务局,并抄送属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二)市商务局收到复审资料后,组织评审小组在第一季度内审核汇报材料,并以组织直播基地入驻企业代表座谈、实地回访考察等形式进行复审。

  (三)对已经授牌的直播基地,如发生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运营主体违法被列入失信名单、与无资质平台合作开展网络直播、年度季度统计数据逾期不报且经督促后仍不上报等情况的,复审不予通过,予以摘牌。

  (四)将予以摘牌的直播基地的名单在市商务局、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网络媒体公示。

  (五)已经摘牌的直播基地,不得再以市直播基地的名义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

  (六)对于已认定的直播基地,其经营主体、主导产业、直播基地产权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将情况书面告知市商务局,并抄送属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湛江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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