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减轻、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的通知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减轻、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的通知
湛市监规字〔2021〕2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南三、奋勇分局: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减轻、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经2021年7月30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21年8月12日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6日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减轻、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决定对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实施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提出减轻、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如下:
一、适用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适用原则。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鼓励和引导行政相对人预防和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二)适用范围。湛江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意见;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市场监管领域法律规范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意见。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减轻处罚的幅度
减轻处罚的幅度分为以下三种,一个违法行为同时符合多个幅度的,按罚款最轻的幅度裁量:
一级减轻:违法行为非常轻微的,减轻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30%以下;
二级减轻: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的,减轻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30%以上至70%;
三级减轻:违法行为比较轻微的,减轻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70%以上。
三、《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的裁量要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一般情况下,有行动、无效果的,可以从轻;有行动、有效果的,可以减轻。
1.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召回70%以上适用一级减轻;召回30%以上、70%以下的适用二级减轻;召回30%以下适用三级减轻。
2.案件来源于消费和侵权纠纷,自行和解的适用一级减轻;经调解达成和解的适用二级减轻。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根据有无明显危害后果,适用一级、二级减轻。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参照《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确定的奖励等级A类、B类、C类认定方法,对应确定减轻幅度一级、二级、三级。
四、违法行为轻微的裁量要点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对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初次违法的,可按如下方式裁量:
(一)自然人: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200元以下的,为非常轻微;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200以上、400元以下的,为显著轻微;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400以上、600元以下的,为比较轻微。
法人和其他组织: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为非常轻微;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1000以上、2000元以下的,为显著轻微;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2000以上、3000元以下的,为比较轻微。
上述认定方式中的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要与相应法律责任中的自由裁量基准对应。
(二)市场准入和广告相关的违法行为持续1周以下的为非常轻微;持续1周以上、2周以下的为显著轻微;持续2周以上、1个月以下的为比较轻微。
(三)其他违法行为轻微的认定,要符合一般人认知标准,要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既要实现个案公平正义,又要充分回应社会关切。
五、《行政处罚法》规定“初次违法”的裁量要点
近两年内,在本部门办理的案件中第一次发现当事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根据法律的不同,可以多次认定初次违法。
六、不予处罚和免予处罚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相对人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实施应对措施,经调查无证据证明存在主观过错的,应当不予处罚。
《湛江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列举的违法行为符合免予处罚条件的,应当免予处罚,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教育。
七、本意见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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