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方案》的通知
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方案》的通知
湛民〔2021〕98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经开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湛江市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21年7月1日
湛江市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湛府办函[2020]2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丰富和扩大我市养老服务供给,让居家老年人享受连续、稳定、专业的养老服务,现就开展我市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家庭养老床位试点用户数为100户(2021年50户、2022年50户),通过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覆盖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居家上门服务,将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使老年人家中的床位成为具备“类机构”照护功能的床位。在总结工作成效的基础上加以推广,进一步增强我市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一是以家庭为基础。充分发挥家庭成员在老年人照料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家庭照护增能,提升家庭照护的功能和水平,满足老年人原居安养的愿望。
二是以社区为服务半径。养老服务运营机构在以机构所在地和服务对象居住地为中心的集中范围内开展服务,一般形成15分钟服务半径,确保及时响应和服务可及。
三是以专业照护机构为支点。家庭养老床位是以“养老院床位”或带临时托养床位的小规模、多功能、社区嵌入式居家养老机构为基础的延伸服务,由养老服务运营机构派出有资质的服务人员,依托相应的设施设备,根据老年人的实际照护需求,提供专业规范的机构式照护服务。
二、试点范围和服务对象
家庭养老床位试点范围以市辖区中心城区为主,条件成熟的县(市)中心城区也可参与先行试点。试点周期为2年,所需资金由属地财政统筹解决。对试点的地方,市统筹省、市两级福彩公益金按一定比例或固定标准安排奖补资金,试点期满后所需资金由属地财政统筹安排。
试点期间,主要为有养老专业服务需求但因各种原因无法入住养老机构,或目前家庭有一定的照料条件暂时不需要入住养老机构,且经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评估(《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广东省地方标准)照顾等级2-5级的湛江市户籍居家老年人。
家庭养老床位政府资助对象:
1.散居特困供养对象中照顾等级2-5级(轻度失能、中度失能)或80周岁以上的;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3类人员中失能的;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等4类人员中独居或者仅与持证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
4.曾获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中失能的;
5.100周岁及以上的;
6.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人员。
服务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服务协议或提供转介服务:
1.服务对象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或患有急需治疗的各种危重疾病,病情不稳定的;
2.服务对象患有精神疾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3.服务对象违反服务约定的;
4.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双方不能履行协议的;
5.双方协商同意终止的。
符合第1、2项情形的,由养老服务运营机构通知服务对象委托人或近亲属送院治疗;无委托人或近亲属的,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其他社会老年人,由老年人家庭和养老服务运营机构自愿协商签订服务协议,本方案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社会化推广有关指导清单及通过招投标确定的收费价格。
三、服务内容
家庭养老床位主要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1.机构式长期照护。提供照护计划制定、身体护理、生活照料、营养咨询与膳食服务、个人清洁卫生、心理慰藉、康复训练、紧急援助等服务。
2.机构设施共享服务。利用机构内部设施、资源提供相关服务,参加入住机构老年人的集体活动。如需入住服务机构,开设绿色通道等。
3.家庭照护增能服务。对家庭照护者进行照护理念介绍、照护知识讲解、实操培训与日常照护指导等。
4.智能化监测设备安装和适老化微改造。智能化监测设备不少于以下七种设备:
符合资助条件的六类老年人,智能化监测设备安装(含家庭网线或手机通讯卡)和适老化改造费用由市民政局和县(市、区)民政局统筹安排。政府购买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包和资助标准如下:
四、服务机构
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的养老服务运营机构通过招投标确定。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根据民政部门公布的试点养老服务运营机构名单选择适合的服务机构,并向机构提出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的申请。
2.访问。养老服务运营机构上门访问,根据老年人身体情况,结合老年人家庭照护状况,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监护人)协商确认后,为老年人制定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计划与方案。
3.评估。六类资助对象,经市民政局统一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以《广东省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DB44/T 2231—2020)为评估依据。六类资助对象以外的社会老年人的评估,老年人及其家庭自费进行评估。
4.签约。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监护人)确认后,养老服务运营机构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等内容。家庭养老床位不收取床位费。六类资助对象以外的社会老年人的照护服务收费,根据基础服务包参考清单和通过招投标确定的收费价格,参照当前养老服务市场同类服务价格,由养老服务运营机构与老年人签订协议确定。
5.登记。养老服务运营机构按照机构日常收住老年人的流程,为签约老年人办理家庭养老床位登记手续,建立服务档案。
6.服务。养老服务运营机构根据服务计划派出相关工种专业人员,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上门提供服务。
7.结算。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8.跟踪。养老服务运营机构应定期监测老年人身体机能,及时更新建康档案,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
六、风险防范与质量管理
1.养老服务运营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服务时须有家庭照料者在场。
2.养老服务运营机构应对上门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估,对服务的老年人及其家属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
3.乡镇(街道)应加强养老服务运营机构与辖区内老年人的供需对接;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指导养老服务运营机构探索开展符合老年人生活习惯、经济实用、个性多样的家庭照护服务,将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质量纳入养老服务运营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和年度考核,对试点情况每季度开展多种形式的跟踪、检查、抽查、评估。对服务不到位或违法违规行为,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运营机构依法采取失信惩戒、行政处罚等措施。对家庭养老床位享受补贴情况,安排专项审计,如有违反补贴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的,采取取消补贴、退赔补贴等措施。
七、实施计划(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至2023年7月)
(一)开展试点。市民政局或县(市、区)民政局选定试点养老服务运营机构按照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方案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并与试点养老服务运营机构签订协议,同时试点养老服务运营机构须签交承诺书,在试点过程中研究制定家庭养老床位的实施细则、服务规范、服务标准等。
(二)加强监管。市民政局要结合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和家庭照护床位监管服务力量和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加强对养老服务运营机构和家庭床位的安全监管,建立检查监督机制,筑牢安全防线。
(三)总结经验。市民政局将试点情况报送市政府,试点期满后,认真检视问题,总结经验,根据试点情况完善政策文件并复制推广。
附件:1.家庭养老床位智能化改造设备设施指导清单
2.家庭养老床位基本服务项目清单
3.家庭养老床位基础服务包建议
附件1:
家庭养老床位智能化改造设备设施指导清单
附件2:
家庭养老床位基本服务项目清单
一、生活照料
1.助餐。包括上门做饭、送餐上门等。2.助洁。包括居家清洁、洗涤衣物、物品整理等。3.助浴。包括洗头、洗澡等。4.助行。包括协助行走、陪伴外出等。5.助急。包括紧急呼援、紧急转介服务等。6.代办事务等。
二、个人护理
1.清洁护理。包括早晚洗漱、剪发剃须等。2.进食护理。如喂饭等。3.排泄护理。包括大小便、排痰等。4. 协助翻身、褥疮预防等。
三、康复护理
1.康复训练。包括肢体康复训练、认知感官训练等。2.康复咨询和指引。3.康复理疗。
四、医疗保健
1.建立健康档案。2.预防保健。包括健康咨询、用药提醒、营养指导等。3.常规生理指数监测。包括体温、体重、血压、呼吸、心率、血糖等。4.上门巡诊。
五、精神慰藉、文化娱乐
六、定期巡访
附件3:
家庭养老床位基础服务包建议
超出基础服务包以外的工时,由老年人及其监护人与服务机构协商计算服务价格,以及按天、按月、总工时等合理方式计算的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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