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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10期政府公报(总第65期)

时间:2020-10-22 17:14:0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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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10期


(总第65期)

湛江市人民政府主管主办

2020年9月30日出版

目    录

  市政府部门文件

  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废止《湛江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湛江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的通知

  (湛民审〔2020〕29号) 1

  关于印发《湛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湛粮法〔2020〕5号) 2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湛城综〔2020〕105号) 22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湛江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实施《湛江市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报告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湛环〔2020〕342号) 32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发布《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适用情况的意见》的通知

  (湛自然资(建管)〔2020〕498号) 40

  关于印发《湛江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金〔2020〕100号) 42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自然资(调查与登记)〔2020〕52号) 47

  政策解读

  《湛江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55

  关于《湛江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57

  湛部规2020—28

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废止《湛江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湛江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的通知

湛民审〔2020〕29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的通知》(粤民规字〔2020〕1号)要求,我局决定废止《湛江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湛江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执行《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湛江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湛江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附件:《湛江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此略

  《湛江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此略

  湛江市民政局

  2020年7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0—33

关于印发《湛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湛粮法〔2020〕5号

  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局,直属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使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湛江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湛府法治办〔2019〕6号)要求,我局重新修订了《湛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并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8月19日

湛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推进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规范粮食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修订)、《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湛江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湛江市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湛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粮食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粮食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一)合法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

  (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四)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正确适用法律。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新出台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一般处罚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

  第八条  湛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粮食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湛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予以移交。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作出处罚的理由,应当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给予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

  (二)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一)给予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

  (二)给予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

  (三)情节复杂、影响较大的;

  (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

  第十六条  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行政行为相对人也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进行监督。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细化标准》所称“以上”、“不超过”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以下”、“未达到”不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细化标准》与本规则一并执行。

  第十九条  行使《细化标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参照本规则和《细化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湛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2年7月1日印发的《湛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湛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湛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湛部规2020—30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

《湛江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湛城综〔2020〕105号

  各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湛江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湛江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湛江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四章  分类收运和处理

  第五章  源头减量

  第六章  分类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海东新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计划,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直有关部门按《湛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清洁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生活分类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分类转运、再生资源回收、终端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安排、地点、规模、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中转、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的年度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组织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处置设施建设。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第九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回收利用的技术创新以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供销、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市区生活垃圾具体分类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投放。

  第十二条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其中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原则上由管理责任人负责。

  (一)城市居住区、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和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单位自行管理的,自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农村居住区和转制社区,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管理责任人。

  (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工厂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或者经营管理区域,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业主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主管单位或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八)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责任人。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单位、个人做好源头减量和垃圾分类。

  (三)结合生活垃圾量、投放方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情况,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对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经许可有经营权的生活垃圾收集单位。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报送数据。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厨余垃圾应沥干水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三)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五条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或者单独投放至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废弃物投放点。

  第十六条居民、单位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及年后的年桔、花卉等绿化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设有明显标志并符合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规定。

  (一)居民住宅区收集点应当配置家庭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个住宅区或者社区至少设置1个可回收物和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商务、办公、生产区域应当配置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人行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四章  分类收运和处理

  第十八条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和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和运输。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定期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

  可回收物由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生活垃圾运输许可证的企业收运;可回收物运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确认的回收处理服务单位。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由各区环卫运输车队或者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生活垃圾运输许可证的企业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将垃圾运至处理设施。

  有害垃圾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备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收集运输;有害垃圾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不符合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收集、运输。

  (一)收运车辆应当具备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等功能,并且安装电子标签识别器以及车载行车记录仪,同时标示相应运输类别的生活垃圾标志。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避免或者减少噪声扰民和交通拥堵,防止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三)及时将生活垃圾运送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中转、处置场所,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

  (四)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其他作业要求。

  第二十一条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置。

  厨余垃圾应当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并确定的处理场(厂)进行处置,或由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鼓励集贸市场、食堂、餐饮单位等产生的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近就地处理。

  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处置。

  其他垃圾应进入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

  (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置,防止或者减少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二)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三)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四)严格执行污染控制标准,及时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和措施,定期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五)执行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其他作业要求。

  第二十三条按照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和相关标准,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按再生资源回收站设置要求,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配套的再生资源回收站;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设置有害垃圾贮存场所;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和处理设施。

  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

  第五章  源头减量

  第二十四条鼓励研发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取改善管理和综合利用等措施,促进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五条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和包装废物的产生。

  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予以标注,明确回收方式和回收地点,并负责上述产品和包装物的无害化处置。

  鼓励未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具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质的企业处理。

  第二十六条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商品包装物减量的有关规定,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二十七条大型果蔬集贸市场应当实行果蔬菜皮就近就地处理;标准化菜场实行净菜上市。

  第二十八条旅馆、餐饮等经营单位应当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餐饮经营单位还应当提示并指导消费者适量消费。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六章  分类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景区、商场、集贸市场、公园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各宣传媒体根据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制定宣传计划并加以实施。

  第三十一条循环经济、市容环卫、物业管理、旅游旅馆、餐饮烹饪、家政服务、商业零售等领域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评价,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将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通过市民热线或者直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监管制度,搭建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应逐步与供销部门的资源回收信息系统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进行监管,并根据监管报告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各职能部门管理绩效考评指标,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第三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奖励、积分等方式,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市级的奖励办法具体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实行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统计制度。从事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作业的单位应当填写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定期上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信息进行汇总、按月统计,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湛部规2020—35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湛江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实施

《湛江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报告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湛环〔2020〕342号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规定,指导和规范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调查报告的评审工作,现将《湛江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报告评审工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湛江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报告评审工作指南(试行)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湛江市城市更新局

  2020年8月26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生态环境局 李建 0759-3391905、13828295927

  市自然资源局  曹展硕  0759-3192387、18898532602

  市城市更新局  黄治平  0759-3399192、1359004006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湛江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和报告评审工作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

  (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以及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行业企业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前,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四)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前,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用地。

  二、申请账号

  土地使用权人或“三旧”项目改造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申请将有关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各分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块权属信息,包括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及相应审批文件,判断地块是否属于适用范围。若不属于,各分局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抄送区自然资源或城市更新部门。若属于,各分局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地块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地块管理系统”),分配申请人地块管理系统账号,书面通知申请人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并将书面通知抄送区自然资源或城市更新部门。书面通知参考附件1。

  三、实施调查

  (一)调查时间和方式。申请人应在接到各分局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技术机构实施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二)调查程序和内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分为三个阶段,调查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其中:

  1.第一阶段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编制土壤环境书面调查报告;若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地块内或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或由于资料缺失等原因造成无法排除地块内外存在污染源时,进行第二阶段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含量和空间分布。

  2.第二阶段调查:以采样与分析为主,分为初步采样分析和详细采样分析两步进行。

  (1)通过初步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均等于或者低于国标GB36600风险筛选值以及清洁对照点含量(有土壤环境背景的无机物),并且经过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编制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

  (2)如果初步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国标GB36600风险筛选值,则认为可能存在环境风险,应依据HJ25.1、HJ25.2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详细调查,编制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

  (3)通过详细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风险管制值,应依据HJ25.3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风险评估;通过详细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管制值,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3.第三阶段调查: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获得满足风险评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所需的参数。本阶段的调查工作可单独进行,也可在第二阶段调查过程中同时开展。

  四、联合评审

  (一)组织评审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湛江市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环科所”)组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

  (二)申请材料

  1.提交地点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纸质件)提交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窗口(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15号)。同时,将申请材料(扫描件)上传地块管理系统。

  2.提交材料要求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附件2);

  (2)申请人承诺书(附件3);

  (3)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附件4);

  (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含水文地质调查内容)及相关检测报告。

  3.材料审核

  市生态环境局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市自然资源局对地块权属信息的符合性,分别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电话告知申请人,并将书面意见同步上传地块管理系统。审核不通过的,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三)组织评审

  1.评审时限

  环科所在收到市生态环境局转来的申请材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完整性初步审查,填报初步审查表(附件6)并送达市生态环境局,2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于通过评审的报告,申请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及时向环科所提交报告修改稿,由环科所提交各专家复核。由于申请人原因,评审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专家复核的,需书面向环科所说明情况。

  申请人应在评审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专家复核后的报告一式三份提交市生态环境局服务窗口,并领取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备案意见。

  2.参会人员

  原则上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地块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市城市更新局(涉及“三旧”改造地块的)等部门派代表,申请人、报告出具单位、专家组(至少3人)成员参加评审会。对于联合体出具的报告,联合体各方均应到会,由项目负责人汇报。

  3.审意见

  专家评审意见一式五份,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环科所、地块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人现场各执一份。评审应当就以下问题给出明确意见和结论。

  (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程序与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遵循分阶段调查的原则,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为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可以结束调查时的完整调查报告。

  (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是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是否受到污染、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其中,书面调查报告结论应包括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的环境现状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3)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结论。一般存在3种情况:土壤污染物超过风险管控标准;未超过,且无需进一步补充调查;无法得出结论,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

  (4)报告是否通过。包括3种情况:通过,无需修改;通过但需修改,并提出修改要求和修改后通过各专家复核;未通过,并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

  (四)评审后的管理

  1.技术审查意见

  环科所应在完成专家复核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提交技术审查意见,明确地块是否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明确是否为污染地块,明确是否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意见。

  2.评审意见上传

  环科所应于专家复核后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的技术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同时,将审查意见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复核意见、评审申请表、参会人员签到表、评审报告一起打包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妥善保存申请材料、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

  3.出具备案意见

  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技术审查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备案表详见附件10),并告知申请人。

  (五)其他事项

  1.书面调查报告审查程序

  对应HJ25.1-2019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般不进行专家评审。环科所在收到市生态环境局转来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地块所在地市生态环境分局进行现场调查,重点核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有无可能的污染源。若无则出具“可以结束调查”的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市生态环境局;若有则出具“要进行第二阶段调查”的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市生态环境局。

  2.报告上传与信息公开

  报告审核通过但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报告,申请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完善后的报告上传系统,同时将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2个月。

  3.档案管理

  环科所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申请材料、评审意见等整套相关材料,并移交1份完整档案到市生态环境局档案室。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开展重新评审的,相关材料与之前评审的材料均需存档。

  4.报告质量信息公开

  环科所应当定期将报告评审通过汇总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在湛江市人民政府官网予以公布(每年至少一次)。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报告编制单位名称、提交报告总数、一次性通过率。

  五、附则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1.湛江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关于开展地块土壤环境调查工作的通知(样本),此略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此略

  3.申请人承诺书,此略

  4.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此略

  5.地块空间信息图层设置要求,此略

  6.湛江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初步审查表,此略

  7.湛江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专家评审表,此略

  8.湛江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专家复核确认单,此略

  9.湛江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报告评审工作流程图

  10.湛江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备案表,此略


附件9

湛江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报告评审

工作流程图

湛部规2020—25

  湛自然资(建管)〔2020〕498号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发布《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适用情况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属各单位:

  《关于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适用情况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8月27日

关于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适用情况的意见

  为减少2015年版和2019年版《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差别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使新旧版《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能平稳过渡,针对建设项目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已经规委会或专委会审议通过但未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已经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经规委会或专委会审议通过的、建设项目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已按旧技术规定审批部分建筑单体但剩余部分在2019年11月1日后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等情况,我局结合实际专题研究,形成意见如下:

  1.在2019年11月1日前已经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湛江市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在2021年6月1日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按原技术规定执行,逾期按新技术规定执行。

  2.按照规委会章程无需提交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湛江市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审议而由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审批的项目,在2019年11月1日前已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按原技术规定执行。

  3.2019年11月1日前已下达用地规划条件并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在提交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湛江市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审议时规划条件仍在有效期内的,可按原技术规定审核规划方案及单体建筑方案。

  4.“三旧”改造项目的单元规划或规划方案在2019年11月1日前审议通过的,按上述第一条执行。

  5.上述时限除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湛江市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或单元规划审议以通过之日为准外,其他均以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申报日期为准。

  6.符合上述执行原技术规定条件,但建设单位申请按新技术规定执行的,可按新技术规定执行。

  7.本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8.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湛部规2020—29

关于印发《湛江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金〔2020〕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各金融机构:

  《湛江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办法》已经湛江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湛江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湛江市金融工作局

  2020年8月28日

湛江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挖掘我市上市企业资源,集中力量扶持优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依据《湛江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办法》,建立“湛江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市后备企业管理工作坚持企业自愿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市场主导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的总体原则,按照“培育一批、股改一批、挂牌一批、上市一批”的基本思路,筛选全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能力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通过整合政府资源,对后备库企业实施梯队、动态管理,提供个性化服务,实现精准有效培育,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对企业上市的引导作用,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全方位、有计划、多渠道促进我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强做大。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依法在湛江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和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三条  申报上市后备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或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1亿元;

  2.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二)企业制定了上市计划;

  (三)运作规范,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企业及其股东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财务税收无不良记录;

  (四)企业自愿申报。

  第四条  申报所需材料:

  (一)《湛江市上市后备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近两年年度财务报告;

  (四)上市计划书。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并保证材料真实有效。

  第五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自主申报。有上市意向的企业填写《湛江市上市后备企业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向各县(市、区)金融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第四条所要求的材料,各县(市、区)金融局初审通过后报市金融局。

  (二)会商认定。由市金融局牵头,组织证券、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名单,并报送至各相关部门,强化服务。

  (三)梯队管理。经专家评审合格的企业,纳入“湛江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根据企业上市进程进行梯队管理:与保荐机构、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拟上市企业,列第一梯队;三年内可向广东省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为重点培育企业,列第二梯队;五年内可完成股份制改造为上市潜力企业,列第三梯队。

  (四)社会公开。“湛江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名单确定后,每年定期通过湛江市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对“湛江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施动态管理,适时调整。上市后备企业每年4月1日前将经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报表,以及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新签合同(如有请提供;以上包括但不限于改制协议、财务顾问协议、辅导协议、保荐协议)提交市金融工作局,由市金融工作局组织专家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评估、认定、调整。

  (一)上市后备企业发生以下情形的,移出上市后备企业名单:

  1.最近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交易场所的公开谴责的;

  2.最近一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环保责任事故的;

  3.申报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以骗取推荐资格的;

  4.资产质量、股权结构和财务状况等明显不符合推荐标准的;

  5.最近两年上市工作无实质性进展的。

  (二)上市后备企业发生以下情形的,建议限期整改:

  1.企业上市意愿发生变化,当年上市工作无实质性进展的;

  2.不主动、不配合开展上市相关工作的;

  3.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影响上市工作的。

  (三)上市后备企业如企业梯队条件发生实质变化按相应梯队标准适时进行双向调整。

  第七条  上市后备企业可以享受有关政策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补助奖励。依据《湛江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办法》,对境内外上市的企业给予相应补助和奖励。

  (二)咨询培训。邀请专家采取集中培训、上门指导和定制服务等形式,分层次对企业开展上市辅导培训。

  (三)对接投资。优先推荐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发展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机构和个人投资者。

  (四)信贷支持。引导银行机构通过项目贷款、资管计划、投贷联动等方式,加强对企业融资支持。

  (五)中介机构服务导入。通过战略合作等方式为企业推荐上市保荐、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服务。

  (六)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处理涉及企业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支持企业尽快申报上市。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符合条件的,可按现行国家税收政策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除以上内容,拟上市企业还可享受以下服务:

  (七)建立“一企一策”精准服务制度。构建由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职能部门组成的精准服务顾问团,为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上市辅导服务,定期走访指导,并根据企业需求,不定期召开相关职能部门专题协调会,合力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八)开通绿色通道。被认定为拟上市企业的,享受本市重点项目有关优先、优惠待遇。各级政府(管委会)及职能部门依法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或办事“绿色通道”。拟上市企业改制中涉及的项目备案、环评、土地、税收等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绿色通道管理。

  (九)加强资源保障。保障拟上市企业发展用地供水、电、气等资源性要素配套措施及时落实。

  (十)推荐交易所对接指导。安排拟上市企业与上交所、深交所等机构对接,现场指导服务。

  (十一)享受人才政策扶持。保障拟上市企业高管、优秀突岀贡献人才在落户、家属随迁、子女入学、医保等方面享受国家、省、市的优待政策。

  第八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湛江市上市后备企业申请表,此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0—34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

《湛江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自然资(调查与登记)〔2020〕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湛江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8月28日

湛江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11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下简称“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登记发证任务,有效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总登记”方式对符合确权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已分别合法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已按“房地一体”原则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

  二、登记范围

  全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全市范围内正在实施的征拆项目、拆旧复垦项目及已经批准改造方案的“三旧”改造项目等范围,暂不纳入本次确权登记范围。

  三、申请登记主体

  (一)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认定的,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本村原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非本村村民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村民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胞、回乡落户复退军人等)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的主体;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相关国家试点改革政策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主体;依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的主体。

  四、确权登记原则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为民利民”的原则,加快开展“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一)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办理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且竣工的,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二)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未办理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已经竣工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按权属来源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占用宅基地建房,由权利人向镇政府(街道办)相关部门补办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权属来源确定和补办村镇(庄)规划审批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三)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经竣工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后,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后,按审核确认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时止,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按规定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房屋所有权按照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4.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按规定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批准的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房屋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5.1990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城中村的违法建筑,按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的通知》(湛府规〔2017〕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涉及扩建的,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处理原则。

  (四)1987年1月1日起占用宅基地建房,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审批(核)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宅基地可以联合建设,联合建设的登记为共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农村村民经批准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建房实际占地面积少于批准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确权登记。

  (五)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对未覆盖村镇(庄)规划的乡村及未覆盖的时间界限作出认定。房屋建造时所在乡村未覆盖村镇(庄)规划的地区,当事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的规划审批手续。

  (六)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确权登记到户。其中,每名已成年子女可单独视为宅基地确权登记条件中的一“户”。

  (七)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与其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房地统一登记的权利主体。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予以确权登记,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根据原不动产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的证明文件注销其原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按以下原则办理: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后,可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报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后,依法对使用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文件,对使用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3.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政府(街道办)审核,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九)对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权属存在争议的,各地要加大争议调处力度,待权属明晰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组织方式。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本辖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镇政府(街道办)、村民委员会协助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指界工作。采取先易后难、穿插进行等方式有序开展,对调查、确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对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问题,要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保护合法权益,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切实做好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市级。负责全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制定市级“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实施方案;以湛江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市辖区(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湛江开发区)总登记通告,明确“总登记”范围、时限、条件等要求和成果上报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督促各县(市、区)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

  2.县(市、区)级。负责本县(市、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组织、协调、指导、宣传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制定本辖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各县(市)人民政府发布总登记通告,明确“总登记”范围、时限、条件等要求和成果上报等工作。

  (二)做好权籍调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统一开展“房地一体”农村权籍调查,充分利用农村地籍调查成果、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有条件的地区,应根据《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广东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技术指南(修订)》等技术规范要求,采用高精度测量方法开展房屋测量。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由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或由其委托村民委员会采用倾斜摄影测量法或者简易法开展房屋测量。采用倾斜摄影测量法或者简易法开展房屋测量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今后若有更高精度的测量成果,以高精度数据为准”。申请人要求进行高精度测量并自行提供高精度测量成果的,成果经审核通过后予以采用。本次权属调查采用双边或单边指界的方式进行,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权利人对本宗地或邻宗地进行指界,确认权属界线,指界完成后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进行审查。

  (三)简化登记程序。村民委员会要协助收集不动产登记申请、有效身份证明及合法权属来源等材料,也可在指界阶段一并引导权利人申请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权籍调查初步成果形成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权利人信息、权籍调查成果、登记事项等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权利人签字确认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完成成果上报。市本级、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同步建立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在现有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中办理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做好权籍调查和登记发证成果数据上报,建立成果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六、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

  印发实施方案,发布政府通告和政策宣传,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开展前期情况摸查和资料收集,落实工作经费。各村(居)民委员会在作业单位进场前,要组织各村民小组成立“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协助房地权属纠纷调处、外业调查、测量以及收集各权利人的确权登记资料,逐户逐幢明确权属界址,做到界址清晰、产权明确,对长期在外地的权利人要提前通知到位,对确实不能回家办理的,可委托协调小组办理;资料完善、权属界址明晰的,协调小组可带领作业单位逐户进场作业。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

  以招投标方式选取有资质的农村权籍调查作业队伍,开展农村权籍调查,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完成确权登记。

  (三)成果验收阶段(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

  市本级、各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广东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技术指南(修订)》等技术规范要求,完成调查和登记成果资料整理、检查和数据上报,市级负责对全市的工作过程、调查和登记成果进行检查、验收以及数据汇总上报。做好全市调查和登记成果质量抽查、数据汇总及建库。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经费保障和工作要求,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财政部门负责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做好资金使用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具体负责相关方案制定、技术指导、业务培训、成果汇总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房屋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房屋)门牌编号、提供权利人户籍信息等工作。

  (二)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各县(市、区)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的原则,对“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过程中发现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明确确权登记细则,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经费保障。除申请人自行提供高精度权籍调查成果产生的费用外,由政府统一组织的农村权籍调查不得向申请人收费。各县(市、区)要将组织实施、农村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登记发证、宣传培训等工作费用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或从现有部门预算资金中统筹解决。

  (四)宣传动员。各县(市、区)要加强宣传动员,做好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作用,调动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权籍调查指界确认、登记申请等工作,让基层政府部门及群众认识到“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五)加强指导督促。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对“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程进行质量管控,确保调查数据成果符合上级标准要求。市级将对县(市、区)权籍调查数据及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促,下发督查通报及时指导做好工作整改;同时加大数据质量审核力度,对于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验收通过;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县(市、区)予以追责问责。

  八、附则

  (一)本方案由湛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垃圾分类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深入开展,规范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湛江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并将自2020年8月25日印发实施。

  二、什么是垃圾分类

  一般是指按一定规定或者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理,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

  三、生活垃圾为什么要分类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是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基础。通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既能提高垃圾资源利用水平、又能减少垃圾处理量,达到回收可用资源、降低处理成本、减少土地消耗的目标,实现社会、经济、生态三方面的效益,从而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实现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新格局,为加快对接服务海南自贸港甲建设,全力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美丽幸福湛江贡献力量。

  四、生活垃圾分为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制品、金属、玻璃制品、纺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主要指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灯管、家用化学品和医药用品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主要指家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和餐饮服务、机团单位食堂、集贸市场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也包括家庭产生的小型树枝、花草、落叶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主要指不可再生利用、低附加值或混杂且受污染并难以分类的其他类别垃圾。

  五、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主体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投放。

  六、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其中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原则上由管理责任人负责。并对城市居住区、街巷,农村居住区、转制社区,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习、医院、工厂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或经营管理区域,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都作了明细规定,对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责任人。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七、完善检查监督制度和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将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通过市民热线或者直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奖励、积分等方式,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


关于《湛江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湛江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于8月28日予以印发实施。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和有关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鼓励我市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促进企业做优做强,今年1月市政府印发了《湛江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办法》。

  为充分挖掘我市上市企业资源,进一步完善上市后备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建立“湛江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入库企业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和服务,广泛培育、加大力度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本《办法》。

  我市上市后备企业管理工作坚持企业自愿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市场主导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的总体原则,按照“培育一批、股改一批、挂牌一批、上市一批”的基本思路,筛选全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能力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通过整合政府资源,对后备库企业实施梯队、动态管理,提供个性化服务,实现精准有效培育,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对企业上市的引导作用,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全方位、有计划、多渠道促进我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强做大。

  二、申报上市后备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申报上市后备企业,应是依法在湛江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和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或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此外,企业还需具备运作规范、信用状况良好、企业及其股东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财务税收无不良记录等条件,并已制定上市计划。

  三、申报和认定上市后备企业的程序

  申报上市后备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并向属地县(市、区)金融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湛江市上市后备企业申请表》、企业章程、企业近两年年度财务报告和上市计划书等。由市金融局牵头,组织证券、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名单,并报送至各相关部门,每年定期通过湛江市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对上市后备企业的管理

  经专家评审合格的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根据企业上市进程进行梯队管理:与保荐机构、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拟上市企业,列第一梯队;三年内可向广东省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为重点培育企业,列第二梯队;五年内可完成股份制改造为上市潜力企业,列第三梯队。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施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五、上市后备企业可以享受的政策和服务

  对已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可享受补助奖励、咨询培训、对接投资、信贷支持、中介机构服务导入等政策和服务。上市后备企业股份制改造中涉及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支持。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过程中可按现行国家税收政策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同时,拟上市企业还可享受如下服务:建立“一企一策”精准服务制度,多部门合作,为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上市辅导服务,定期走访指导,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开通绿色通道,享受本市重点项目有关优先、优惠待遇;加强资源保障,保障拟上市企业发展用地供水、电、气等资源性要素配套措施及时落实;推荐交易所对接指导,安排拟上市企业与上交所、深交所等机构对接,现场指导服务;享受人才政策扶持,保障拟上市企业高管、优秀突岀贡献人才在落户、家属随迁、子女入学、医保等方面享受国家、省、市的优待政策。

  2020年第10期政府公报(总第65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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