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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8期政府公报(总第63期)

时间:2020-10-14 14:55:5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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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8期


(总第63期)

湛江市人民政府主管主办

2020年8月20日出版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湛府规〔2020〕11号) 1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湛府〔2020〕35号) 13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

  保障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函〔2020〕17号) 16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020-2022年)的通知

  (湛府办函〔2020〕18号) 24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湛江市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湛府办函〔2020〕21号) 32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湛府办函〔2020〕22号) 34

  市政府部门文件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湛江市房屋白蚁防治的要求及检查工作

  指引》的通知

  (湛建房〔2020〕27号) 36

  湛江市关于设立建设项目办理开工建设绿色通道的通知

  (湛建管〔2020〕20号) 41

  关于印发《湛江市金融工作局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金〔2020〕85号) 45

  政策解读

  《湛江市金融工作局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51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促进

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湛府规〔202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做细做实就业优先政策,精准施策促进各类群体就业,全面优化就业创业环境,全力确保全市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和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缴费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平稳有序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缴费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规范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开展社会保险欠费集中清缴。

  (二)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等措施。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自2020年2月起,根据国家、省的政策,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对象,按规定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减免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至2021年度)。

  (三)落实援企稳岗相关补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并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为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期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对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复工并为受疫情影响未能返湛返岗的湖北籍务工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延迟复工补助;规上企业新招用首次在湛江就业的员工,符合条件的按新招用人数给予企业最高3万元补贴。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的企业,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四)妥善处置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持续开展隐患排查行动,密切跟进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强化形势分析研判,提前化解劳资领域风险隐患。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针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劳资关系纠纷,设立服务专线,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以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市残联负责。

  二、加强企业金融支持

  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释放的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内部绩效考核机制,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用好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信贷政策工具,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实施“一企一策”,不抽贷、断贷、压贷,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落实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补助政策,对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19年起新增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按年度业务发生额的0.5%给予补助。对疫情防控相关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最高不得超过贷款金额的1%。发挥粤财普惠(湛江)融资担保公司作用,对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重点企业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新增融资担保项目的担保费率从年化1.5%-2%统一降低至年化不超过1%。

  以上由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负责。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加大我市支柱企业和传统优势企业与珠三角地区对接力度,及时掌握有转移意愿的企业清单。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利用存量用地、城市更新、整治统租等渠道加大标准厂房供应,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相关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积极发动我市加工贸易企业参加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市场。

  以上由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负责。

  四、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岗位

  (一)挖掘内需带动就业。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支持文旅产业发展,打通文商旅体的消费渠道,对文旅展会、推介会等促进文旅消费活动给予扶持,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适当向文旅企业倾斜。培育省内服务外包市场,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专业服务。

  (二)加大投资创造就业。完善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按照项目性质规范确定资本金比例,适当调整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鼓励通过发行永续债等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依法依规筹措重大项目资本金。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优先用于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项目。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引导骨干建筑企业主动接轨国际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和管理方式,支持企业拓展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机场、水利、生态环保等市场,支持建筑业企业参与城市更新。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

  (三)稳定外贸扩大就业。扩大出口承保规模,进一步降低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用保险模块应用,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企业建立国际营销服务网络,培育省级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

  以上由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五、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

  大力发展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绿色石化、智能家电等战略性产业集群,聚焦生物医药等领域,打造一批优势新兴产业集群。降低5G基站用电成本,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共场所等公共建筑免费开放支持5G基站建设,推进5G在垂直领域行业的融合运用。

  以上由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六、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

  (一)鼓励吸纳失业群体。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二)鼓励吸纳高校毕业生。将基层就业补贴、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扩大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自2021届起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3000元。持续优化国有企业人才结构,招收大专以上应届高校毕业生比上年实现一定比例的增长,注重招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对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各类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不高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符合条件的落实见习留用补贴。

  (三)鼓励吸纳退役军人。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退役军人就业。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按每人1万元给予补贴。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

  (四)鼓励吸纳贫困劳动力。用人单位吸纳本省和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按我市有关规定落实社保补贴等政策。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补贴标准提高至5000元。在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中实施以工代赈,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与工程项目建设。

  以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扶贫办负责。

  七、拓展更宽就业渠道。

  (一)鼓励劳务协作促进转移就业。加强与佛山等珠三角城市的合作,在劳务输出、培训就业等方面签订合作协议,实行双向推荐,做好劳务输出组织发动。要充分发挥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作用,引导其积极广泛对接用工单位,做好定向推送岗位信息、疫情防护、招聘需求、安全到岗等工作,不断提升转移就业组织化水平。对本省籍贫困劳动力通过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二)大力实施就地就近就业计划。鼓励企业设立“扶贫车间”或“扶贫工作坊”等就业安置基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被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支持人才到基层就业。鼓励各县(市、区)统筹利用编制,优先用于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并向基层一线倾斜。继续实施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基层党组织“头雁”工程等基层服务项目,支持大学生、退役军人服务乡村,扩大三支一扶计划人员招募规模,并优先派遣到基层事业单位空编岗位,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直接办理聘用手续。选派优秀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继续开展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急需紧缺人才专项招聘。做好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等相关工作。扩大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参照当地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给予补贴,最长补贴2年。

  (四)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符合条件的按我市有关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申请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原则上可再安置一次。

  以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扶贫办负责。

  八、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

  推动我市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增设一批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到2021年,在全市至少5家大中专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积极培育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到2022年,全市培育至少1家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实现家政服务培训能力全覆盖。大力开展家政培训提升行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商务等部门,通过院校培训、机构培训、企业培训等多种形式,每年组织培训从业人员1万人次以上。继续实施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年度内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在岗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补贴。鼓励全市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家政培训示范基地,到2021年,全市建成不少于6家,对被评为“市级家政培训示范基地”的,由市级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被评为“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出台市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被评为“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市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的,由市级就业补助资金分别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以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

  九、支持灵活就业和新业态就业

  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用工服务管理,深入挖掘本地现有存量劳动力,建立劳动力供给储备库,引导企业通过非全日制兼职等灵活用工模式,推动在湛尚未就业人员尽快复工上岗。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新模式、新业态灵活就业。进一步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对灵活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申请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不适用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新就业形态人员,指导用工需求方与其协商签订协议,合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保护等基本权益。

  以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落实创业支持政策

  (一)落实创业贷款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的担保贷款,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下调为20%,在职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免担保机制。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疫情防控期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因疫情影响经营受损,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及时还贷的,借款人可在疫情解除后30天内恢复正常还款并继续享受贴息。夯实担保基金储备,认真落实从失业保险滚存基金余额中提取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措施。

  (二)支持返乡创业。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鼓励各类群体到乡村创业就业。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深入实施“领头雁”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培养计划,增强创业带头人、返乡创业青年、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农村妇女、大学生村官等群体创新创业能力,结合贫困地区产业特点积极开展创业项目对接,带动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返乡创业人员成功创办初创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对在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经营主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以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团市委、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负责。

  十一、优化全民创业环境

  (一)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加快推进湛江区域性创业孵化基地和博士及博士后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强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继续开展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按减免租金的50%给予运营补贴,每个创业孵化基地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万元。继续实施返乡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奖补政策。鼓励建设村(居)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符合条件的按每个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市、区)以下返乡创业用地。根据实际需要,新建或在现有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设立专区,为重点群体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创业服务。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免费经营场地,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支持创业孵化基地结合产业特色开展创业培训。

  (二)培养一批创业精英。推荐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由就业补助资金按1万元给予补助。把优秀创业项目资助标准提高到3-10万元,每年通过举办大赛选拔项目资助、落地项目选拔资助或社会征集项目资助等途径,对我市优秀创业项目给予资助。具体产生途径、重点行业和评审标准等事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和工作计划确定。

  以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十二、提升劳动者技术技能水平

  (一)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打造一支强大的技能人才队伍,帮助劳动者技能就业、技能致富,助力脱贫攻坚。通过入读技工院校、开展技能培训等方式,帮助劳动者以“一技之长”实现稳定高质量就业。支持市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院序列,打造省高水平技师学院。动工建设市第二技工学校新校区,基本建成广东湛江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

  (二)加大技能培训力度。将“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培训工程纳入市十件民生实事抓好抓实,实施“农村电商”“乡村工匠”重点行动,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建设一支我市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技工大军。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精准培训,全面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组织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实施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残疾人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积极承担相应培训任务。

  (三)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按照省的部署,支持各类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企业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和继续教育基地。积极对接钢铁、石化、造纸为主导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和高端制造业,全面落实校企双制办学制度,通过“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与企业合办“定向班”“冠名班”“双制班”等方式,为重大企业培养预备技师、高级技工等高端技能人才。

  以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十三、加大困难人员兜底帮扶力度

  (一)更好发挥失业保险作用。指导确需较多裁员的困难企业制定裁员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工作。推进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每人5000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建立失业人员实名制台账和定期联系制度,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服务。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低保待遇。

  以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负责。

  十四、加强重点用工企业服务

  组织开展重点用工企业人力资源需求摸查,按照已建成、新开工、新投产、新规划进行分类,建立台账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继续实施重点用工企业就业服务专员制度,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人才服务专员,做好缺工台账记录,加强政策服务对接,开展“专精特新”企业进校园、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等系列活动,每年至少组织12场以上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会,8场以上劳务对接活动。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主动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等措施,满足重点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保障重点企业尽快达产复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介绍员工,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疫情期间为五类企业(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大型超市、商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成功介绍员工的,可同等享受。

  以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五、强化常态化管理服务

  (一)优化就业公共服务。各地、各部门要依托信息化建设,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精简证明材料、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和服务指南。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就业创业补贴等业务的扶持对象,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

  (二)加强岗位信息收集发布。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要在本单位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在2020年一季度前实现岗位信息在线发布,逐级向市级、省级、国家级归集。统筹利用好市内市外劳动力资源,深化省外劳务合作,建立劳务协作跨区域双向流动机制,畅通用工渠道;加强“村企”“园村”“校企”招聘对接,畅通岗位发布渠道。

  (三)加大购买就业服务力度。支持企业统一组织市外员工(含新招员工)返湛返岗,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经批准已包车(含拼车)等形式接回员工的,2020年3月31日前到岗且每车次25人及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实施期限至2020年3月31日。对提供就业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服务补助。

  以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六、大力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

  实施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培育工程,重点打造一批核心产品、技术含量高的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开展全市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评选活动,对被评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的,每个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严厉打击“黑中介”“工头”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违法违规机构列入“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帮助企业招工、恢复生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评选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

  以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七、加强就业失业监测研判

  健全就业失业登记系统,推行就业实名制。劳动者可按规定在户籍地、常住地或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服务。对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无业的新成长劳动力实行承诺制失业登记,免提交失业证明材料。对承担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企业工作人员,按每月不高于200元给予补贴;每多承担一项就业监测任务的,补贴标准提高50元。加强大数据比对分析,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健全就业形势研判机制,同步制定应对措施。

  以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八、完善资金投入保障和监管机制

  积极投入就业补助资金,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定就业支出。建立健全就业风险防范机制,将处置就业风险支出纳入各级财政应急储备金使用范围,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协调和应急处置,稳定社会预期。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对监管核查中发现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要责令退回资金;涉及数额较大或不退回资金的相关单位、机构及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计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以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

  十九、加强就业工作组织领导

  各地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稳就业决策部署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的宣贯力度,加强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梳理、归并和简化补贴项目,依托信息化系统提高补贴申领便利化程度。各地、各单位要树立一批就业创业典型予以表彰激励,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以上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十、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湛府〔2020〕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按照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坚持党对行政立法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市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领悟全国两会精神,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充分发挥行政立法在共同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二、不断完善立法有关工作机制

  各起草单位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起草或者制定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法规规章草案,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委报告和请示。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要进一步畅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不断拓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政府立法的深度和广度,切实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市司法局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强化进度管理。

  三、进一步压实立法工作责任

  对于当年拟完成项目,各起草单位要抓紧起草,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审查工作规定》和《湛江市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核工作规定》要求,最迟于8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和详细说明材料。对于预备项目,各起草单位要抓紧组织调研、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对于调研论证项目,各承办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调研论证工作,充分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最迟于10月底前向市司法局报送调研论证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根据新形势新任务,需要临时增加或者暂缓办理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说明理由。未列入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自行充分研究论证;未与市司法局沟通协商,不得自行上报送审稿。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7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当年拟完成项目(3件)

  (一)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1件)

  湛江湾保护条例草案(市自然资源局起草)

  (二)拟由市政府制定的规章(2件)

  1.湛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修改,

  市交通运输局起草)

  2.湛江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市水务局起草)

  二、预备项目(4件)

  (一)法规项目(3件)

  1.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订草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起草)

  2.湛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起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

  3.湛江市港口岸线保护条例草案(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起草,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协助)

  (二)规章项目(1件)

  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市自然资源局、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联合起草)

  三、调研论证项目(2件)

  规章项目(2件)

  1.湛江市乡村清洁办法(市农业农村局承办)

  2.湛江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协办)

  备注:

  1.预备项目条件成熟的,市司法局可以根据出台项目的完成进度适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和打包修改,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有关部署进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府办函〔2020〕17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

贯彻落实《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

保障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

湛江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

职业保障办法(试行)》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消防救援人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推动《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粤府函〔2020〕13号,以下简称《职业保障办法》)在湛江落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由市、县级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各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防救援人员荣誉,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表彰体系。将慰问消防救援队伍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统筹安排,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走访慰问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可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表彰奖励工作由市消防救援部门牵头对接对应业务部门抓好落实;走访慰问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

  三、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受到消防救援支队级以上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表彰奖励时,其入职前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消防救援人员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防救援队伍发出的死亡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发给相应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褒扬金。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的,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还应当按规定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

  六、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为消防救援人员办理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消防救援人员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被认定为因公(因战)伤残的,按规定发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保费具体标准和支付办法按上级规定执行。(由市财政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抓好落实)

  七、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抓好落实)

  八、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由市医疗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1级至4级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由国家供养终身。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报经省级对应业务部门批准后可安排集中供养。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护理费,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负责发放;需要配置相关辅助器械的向省级对应业务部门申请解决。(由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市残疾人联合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鼓励基金会等组织和个人对消防救援人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向消防救助事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由市民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正在执行公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救援车辆通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免交车辆通行费。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银行等相关单位为消防救援队伍提供优先服务。(交通出行方面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医疗、金融方面鼓励我市相关医疗、金融机构与市消防救援支队具体对接按相关政策办理)

  十二、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船、机)、乘车(船、机)待遇,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减收公布票价50%的优待;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减免优待政策所需经费参照当地残疾军人享受减免优待政策经费保障办法落实。(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十三、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

  十四、患急危重症的消防救援人员在省内各医院看病就医享受优待。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应与当地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建立急危重症消防救援人员看病就医优待机制。各定点医院结合实际有效整合医疗资源,在挂号就诊、专家会诊、缴费取药、住院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待遇。(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队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要联合协调指定当地三甲医院或有较好医疗设施、较好医疗水平和较强医疗救治能力的医院为本级定点救治医院,并与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定点医院建立因公负伤消防救援人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制定完善应急救治预案,按照“先救治、后办手续”的救治原则,优先安排初诊和抢救治疗,优先安排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参加会诊和救治,优先安排住院床位,优先保障紧急抢救临床用血和药品。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先诊疗、后结算”原则进行。(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队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各地人民政府应当为改善当地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居住条件提供政策支持和相应保障,在制定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时,统筹考虑当地住房困难消防救援队伍的住房需求。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十七、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预备消防士和三、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预备消防士和三、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不满12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负责),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三级、四级消防士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报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各地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提供免费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对应业务部门和主管单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可按规定享受现有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教育部门、税务部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由市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二十、经批准随队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配偶、子女,由驻地公安机关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工作调动需办理落户的,可选择工作地、原籍、家庭生活基础所在地或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入户地公安机关应当优先办理。(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

  二十一、烈士、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和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以下简称英雄模范)的子女及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在接受教育时享受相关优待。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小学和初中就读。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原则上按照当地当年各类普通高级中学最低录取分数线降低30分以上录取,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原则上降低20分以上录取,具体办法参照各地关于军队的教育优待标准执行。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所在地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的,属义务教育阶段的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属普通高中的结合学生个人学习情况、个人意愿和家庭实际,以学校等级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安排转入适合的普通高中,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及时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高一上学期和高三年级不接收转学学生。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需要入读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和消防救援人员意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生毕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烈士子女报考本专科普通高等学校的,可在其高考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由市教育局结合上级政策,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抓好落实)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参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完善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队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随队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参照随军家属安置有关政策进行安置。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和英雄模范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随队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优先安置。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对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除外)给予基本生活补贴,原则上按不低于当年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于每月初发放,资金承担主体根据中央地方责任划分情况确定。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消防救援人员退出、退休或调离本省后,其未就业随队家属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参照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抓好落实)

  二十三、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范围的人员,工资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家规定抓好落实)

  二十四、维持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管理模式,地方消防经费继续实行财政预算单列,落实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提高保障标准,加大消防投入,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由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十五、各级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可结合实际将消防救援人员纳入本地、本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消防救援队伍可根据人才培养需求与省内知名高校合作,采取独立办班等方式培养在职学历人才,有条件的高校应予以支持。消防救援人员参加各级组织的研究生学习班、函授、自学考试等在职继续教育的,各院校和培训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具体对接相关单位抓好落实)

  二十六、各级人民政府和科技等对应业务部门应加强对消防救援科研项目的支持,鼓励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先进技术、人才、产品等。(由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二十七、《职业保障办法》未明确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事项,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制前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结合《职业保障办法》和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鼓励我市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在我市基层消防救援站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结合有关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政策做好优待工作。

  二十八、本方案与上级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本方案实施时限与《职业保障办法》一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府办函〔2020〕1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

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020-2022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

湛江市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

实施方案(2020-2022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高效科学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基本情况

  湛江市位于我国大陆最南端,全年湿热多雨,夏季多台风与暴雨;在地质构造上,平原与台地区广泛分布软土、膨胀土和可溶岩等特殊性岩土,西北部丘陵山区受多期次构造活动影响岩石破碎,处于地震多发区和影响区,形成了特殊的脆弱地质环境。截至2020年3月31日,全市共有自然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点20处,其中威胁100人以上的3处。全市自然诱发地质灾害威胁人员1185人,潜在经济损失5222万元。削坡建房诱发地质灾害的隐患点3处,分别为吴川市樟铺镇龙塘村削坡建房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点、坡头区官渡镇山嘴村委会云梯村削坡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徐闻县前山镇下园村委会永安村削坡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点。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全民动员、防治结合”的工作原则,采取“全面排查隐患、彻底摸清情况,分类科学研判、精准综合治理”的策略,加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削坡建房风险点综合治理力度,全面推进地质灾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重点解决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突出问题,基本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二)目标任务。2022年底前,消除全市80%以上的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成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平台,健全覆盖全市的群测群防体系和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全面提高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三、重点任务和措施

  (一)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通过采取避险搬迁、工程治理和专业监测等措施,2020年到2022年分别按照40%、40%、10%-20%的比例,全面整治全市20个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具体计划详见附件)。

  1.通过科学论证消除膨胀土地区地裂缝隐患。随着近年来科技进步及建筑技术提高,我市雷州半岛膨胀土地区地裂缝隐患危害性逐年降低,根据市自然资源局地质灾害技术支撑单位专家初步论证,雷州半岛膨胀土地区地裂缝隐患可降级为地质现象而不再治理。目前已安排资金的地裂缝治理项目均以2020年12月31日为最后时间节点。在此之前完成拆除重建或房屋加固的,按原方案标准补助;在此之后一律不再补助并收回财政资金。(责任单位:雷州市政府。具体由雷州市自然资源局落实,雷州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局、隐患点所在地镇级政府参与完成)

  2.实施工程治理。对不适合实施避险搬迁,可以实施工程治理的10个在册的崩塌及滑坡隐患,采取削坡减载、坡面防护、筑挡土墙、挖截排水沟等有效的技术手段,根治地质灾害隐患。2022年底前,彻底消除地质灾害隐患。(责任单位:市湖光岩风景区管理局、廉江市政府、雷州市政府、遂溪县政府。湖光岩风景区及三岭山森林公园内2个崩塌滑坡隐患点的治理任务由市湖光岩风景区管理局落实;廉江市、雷州市及遂溪县自然资源局按行政区划落实治理任务,同级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隐患点所在地镇级政府参与完成)

  3.开展搬迁避让。严格按照省批复的方案开展吴川市振文镇孟村小学崩塌隐患点搬迁避让工作。确保在2020年底前,完成吴川市振文镇孟村小学崩塌隐患点搬迁避让工作。(责任单位:吴川市政府。具体由吴川市自然资源局落实搬迁避让工作,同级财政局、教育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局、振文镇政府参与完成)

  (二)开展削坡建房风险点综合治理。按照“降低存量风险,坚决遏制增量”的思路,深入排查削坡建房风险点,加强综合治理。2020年底前,在既往削坡建房排查工作基础上,全面推进削坡建房风险点排查,重点完成廉江市、吴川市及遂溪县的排查工作,加强台账管理,制定综合治理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出台农村削坡建房技术指引。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工作中,结合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要求,划定灾害影响范围和安全防护范围,提出预防和应对地质灾害的措施;严格按照削坡建房地质灾害风险防御指引指导群众科学选址;进一步加强削坡建房的用地管理和对违法用地的查处,从源头上遏制新增削坡建房风险点。(责任分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落实,同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参与完成)

  (三)建成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平台。2021年底前建成湛江市地质环境监测系统,实现地质环境实时在线智能化监控、地质灾害防治“一张图”管理、地质灾害智能化监测预警等功能。最终建成“四级(省、市、县、镇)联动”、“四位(监测、预警、预报、采集)一体”、“三员(管理人员、巡查人员、群测群防人员)共享”的地质灾害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地质灾害防治标准化、信息化、精准化、便捷化管理目标,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数据支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教育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局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

  (四)进一步健全群测群防体系。2020年底前,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元,建立由乡(镇)长担任责任人、由村干部担任管理员、由群测群防员担任专管员的“三员共管”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学校、旅游景区(点)、水利设施、交通设施、医疗机构等也要建立包含责任人、管理员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健全群测群防雨前排查、雨中巡查和雨后复查的“三查”工作制度,为群测群防专管员配置简易监测工具和移动巡(排)查终端,建成更加完善、覆盖全省隐患点和风险点的群测群防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工作由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落实,同级教育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等参与)

  (五)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地勘单位的技术优势,推进自然资源部门与地勘单位合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现全市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都有一支地质灾害防治技术队伍支撑保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工作由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编制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本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推进地质灾害隐患点、削坡建房风险点综合治理工作中,要加强与应急管理部门的沟通,及时共享工作进展、信息资料;应急管理部门要有针对性地预置好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并结合应急救援工作经验,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意见建议。

  (二)强化规划及用地保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实施,村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严格遵循村庄规划和防灾减灾要求,村民宅基地选址必须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削坡建房风险点避险搬迁用地的保障力度,允许使用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实施避险搬迁的农民住房所需用地指标由省统筹保障。避险搬迁用地确需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三)做好资金保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积极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搬迁补助资金、工程治理资金、专业监测资金、削坡建房排查整治相关资金及其他资金(包括专业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资金、群测群防专管员补助资金、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经费)的保障工作,确保本方案顺利实施。同时,加大社会化筹资力度,引导和动员群众自筹互助开展避险搬迁,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等方式,支持低收入农户避险搬迁。

  (四)规划项目实施。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规范项目管理,做到项目计划、补助政策、招标过程、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五公开”,加强廉政建设,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

  (五)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深群众特别是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对综合治理工作的认识,提高避险搬迁积极性,形成群众积极配合、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湛江市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措施明细表

  湛府办函〔2020〕21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湛江市

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机构设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对市减灾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姜建军  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主任:曹  兴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  主  任:周  乔  市政府副秘书长

  程  进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黄  戈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梁春明  市委外办主任、市外事局局长

  聂  兵  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李更盛  市教育局局长

  吴康秀  市科技局局长

  王小穗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骆宏昭  市公安局副局长

  车斯文  市民政局局长

  李  曜  市财政局局长

  吴松江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关  卉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吴群忠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庄光权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  立  市水务局局长

  陈  刘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杨文光  市商务局局长

  彭  晖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局长

  林华坚  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甘  强  市统计局局长

  刘  剑  市金融工作局局长

  孔令培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

  陈  列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孟凡新  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陈苑飞  市地震局局长

  张文斌  湛江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

  薛  凯  武警广东省总队湛江支队副支队长

  詹燕芬  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肖  斌  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

  赖承聪  南宁铁路局湛江车站站长

  陈  荣  市气象局局长

  孟小斌  湛江机场公司党委书记

  郑世明  湛江供电局局长

  徐  建  湛江高铁西客站党支部书记

  詹永雄  中国电信湛江分公司总经理

  潘卫东  中国移动湛江分公司总经理

  张  赟  中国联通湛江分公司总经理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程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彭功稠、李志尚、张建升、黄旭、谈建军、赵瑞明同志担任。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市减灾委员会主任批准。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府办函〔2020〕2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鉴于人事变动,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作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曹  兴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 主 任:周  乔    市政府副秘书长

  程  进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孟凡新    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成    员:周敏飞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郑建军    市委政法委四级调研员

  屈继宏    市委军民融合办副主任

  黄丽萍    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二级调研员

  苏  盛    市教育局二级调研员

  黄刁文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二级调研员

  骆宏昭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成儒    市民政局副局长、二级调研员

  叶  骞    市司法局副局长

  胡毅华    市财政局四级调研员

  高敬元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阚广兴    市自然资源局四级调研员

  何成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二级调研员

  吴  奋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吕  雨    市水务局副局长

  张  贤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松岩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副局长、二级调研员

  曾  海    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三级调研员

  张明强    市国资委副主任、二级调研员

  吴增敏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三级调研员

  艾五星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副局长、二级调研员

  姚胜鑫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副局长

  黄  明    市投资促进局副局长

  庞振宇    市城市更新局副局长

  张  明    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李  伟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  伟    市总工会三级调研员

  李延忠    团市委副书记

  吕  毅    市供销社副主任

  袁扬伟    湛江海事局副局长

  莫  新    湛江供电局副局长

  李巧丽    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李国志    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杨灵敏    中国石化广东湛江石油分公司副经理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消防支队承担。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0—23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湛江市

房屋白蚁防治的要求及检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湛建房〔2020〕27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各建设、房地产开发、施工、监理、物业管理单位,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管工作,保证房屋白蚁防治工程质量与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湛江市房屋白蚁防治的要求及检查工作指引》,请贯彻执行。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房屋白蚁防治的要求及检查工作指引

  为加强我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管工作,保证房屋白蚁防治工程质量与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以下房屋白蚁防治的要求及检查工作指引:

  第一部分  房屋白蚁防治的要求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防治处理。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的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1.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拥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2.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3.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药剂仓库应当满足白蚁防治药物的存放条件和要求,并配备合适的通风、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

  4.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

  白蚁防治药剂应当具备药品名称、药品生产厂家、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

  三、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四、白蚁防治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管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负责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防治工程监理任务一并委托给监理单位。

  五、白蚁防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有具备白蚁防治知识的技术人员,依照委托对白蚁防治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应当包括白蚁防治内容。

  六、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白蚁防治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白蚁防治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七、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前,白蚁防治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制定白蚁防治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或建设)单位同意,按方案施工。

  八、白蚁防治工程验收分为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部分:

  1.中间验收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白蚁防治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每天记录施工情况,填写《白蚁防治工程施工记录表》,对完成施工的部位,经自检符合设计要求后,及时会同监理(或建设)单位进行中间验收,填写《白蚁防治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中间验收资料作为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资料。

  2.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药剂处理阶段完成后,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及时整理相关施工资料,进行验收前自检。自检合格后,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国家、省、市颁布的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并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填写《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表》。

  九、新建房屋进行白蚁防治处理后,应当定期进行复检:

  1.合同期内,白蚁防治单位每年应当对房屋复查不少于1次,复查时间宜安排在白蚁活动较频繁的3月至11月。

  2.在复查过程中如发现白蚁为害,应当对相同及相邻楼层的所有范围进行检查并进行处理。

  3.复查完成后,应当填写《白蚁防治工程回访复查表》,会同房屋使用人或物业服务单位共同签字,存档备查。

  十、白蚁防治单位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应当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现场施工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使用的药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现行规定。

  十一、加强白蚁防治行业自律。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应当发挥制定行业规范、技术指导和药剂推广等作用,引导白蚁防治单位规范化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建立行业自律公约,开展企业技术条件审核、举办专业培训和开展咨询等服务。

  十二、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剂、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十三、白蚁防治施工的技术要求:

  1.地基部分白蚁防治施药。建筑物基础±00以下部位应当建立竖向毒土屏障和水平毒土屏障(地下室底板≥3m下方不需要建立水平毒土屏障)。

  2.建筑物基础±00以下部位地基、地下室各种类型的基础底面和侧壁土壤、筏形基础的地基、室外散水地坪以及各种类型的基槽和桩基回填土平整夯实后应当进行防治白蚁施药。施药处理完毕后,应当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土建施工,避免药剂层长时间裸露在空气或阳光下,导致药物挥发、分解或流失而影响药效。

  3.室内墙体、地下室的墙体白蚁防治施药。施药处理完毕后,应当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墙体的抹灰层施工,避免药剂层的挥发。

  4.木构件白蚁防治施药。房屋建筑室内的木门樘、木窗樘、门窗木砖、窗木底板等木质材料应当进行白蚁防治施工,经药剂处理后的木构件必须待药液干透后,方可安装。

  5.三层以下(含三层)建筑物附属配套设施白蚁防治施药。缝隙和细小空位、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内墙体预留的电源插座和配电箱、电梯井、楼梯间、管缆井、无法拆除的建筑木模

  板、各类埋地管线外墙出入口等,在室内墙体白蚁防治施工的同时进行施药处理。

  第二部分  房屋白蚁防治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有合同备案资料:

  1.检查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否与白蚁防治企业签订白蚁防治合同,检查白蚁防治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检查白蚁防治企业的营业执照、配备人员、药剂使用等技术条件。

  3.检查白蚁防治合同是否明确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白蚁防治企业15年包治期内复查和包治责任,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二、检查白蚁防治企业现场施工资料:

  1.检查建设项目白蚁防治企业技术条件是否符合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的要求。《白蚁防治施工单位技术条件申报表》应当附有白蚁防治企业的营业执照、防治合同等复印件。

  2.检查白蚁防治施工技术方案。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申报表》是否附有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否经过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核。技术方案应当包括以下重点部位的施药:(1)水平毒土屏障,(2)竖向毒土屏障(防蚁线),(3)墙体,(4)附属设施,(5)木构件,(6)药剂使用浓度,(7)药剂使用剂量。

  三、检查建设项目工程白蚁防治施工所使用的药剂是否合格:

  1.白蚁防治企业要提供所使用药剂的名称、生产厂家、产品批号、登记证号、有效成分、出厂日期、使用说明书和合格证等。

  2.《白蚁防治施工药剂进场申报表》应当附有药剂产品批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登记证。

  四、检查白蚁防治工程的验收资料:

  1.检查施工技术人员是否严格按施工方案规定的施药部位、药剂配比和药剂的使用量等进行施工操作。检查白蚁防治企业的施工后是否有白蚁防治施工记录,是否填写《白蚁防治工程施工记录表》和《白蚁防治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并得到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确认。

  2.检查已竣工的工程是否签订《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表》,《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表》应当附有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签订的《白蚁防治施工技术条件申报表》、《白蚁防治施工药剂进场申报表》、《白蚁防治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申报表》、《白蚁防治工程施工记录表》和《白蚁防治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

  五、检查白蚁防治工程复查资料:

  1.检查15年包治期内白蚁防治企业是否履行复查工作。

  检查白蚁防治企业在15年包治期内,是否逐年复查并填写《白蚁防治工程回访复查表》,复查表是否有房屋使用人或物业服务单位的共同签字,存档备查。

  2.检查15年包治期内白蚁防治企业在发现白蚁为害时,是否进行灭治和对白蚁防治效果采取措施进行补充处理等工作。

  六、本指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止。

  附表:1.《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表》,此略

  2.《白蚁防治工程回访复查表》,此略

  3.《白蚁防治施工单位技术条件申报表》,此略

  4.《白蚁防治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申报表》,此略

  5.《白蚁防治施工药剂进场申报表》,此略

  6.《白蚁防治工程施工记录表》,此略

  7.《白蚁防治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此略


湛部规2020—22

湛江市关于设立建设项目办理开工建设

绿色通道的通知

湛建管〔2020〕20号

  市住建局直属各单位,市住建局管辖项目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审图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中“推广承诺制信任审批和‘容缺受理’,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施‘政府明晰告知、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的信任审批模式,试行告知承诺制”的规定,市委、市政府“坚持问题导向,拿出有效措施,深化放管服改革”“行简政之道,营造开放宽松的政策环境;除烦苛之弊,营造精简高效的政务环境”的要求,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建办法函〔2016〕877号)文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简化、优化投资项目报建手续,积极探索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改革的有效措施”的要求,结合湛江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湛江市投资审批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市住建局、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研究决定设立建设项目办理开工建设绿色通道,采取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对符合条件项目予以批准开工建设,以配合项目建设需求,支撑各类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落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向市住建局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符合一定条件并作出书面承诺的,可以申请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二、建设项目办理开工登记手续条件

  (一)项目纳入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投资审批绿色通道”;

  (二)项目已办理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三)由建设单位对项目办理用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手续作出书面承诺,且施工现场具备保证施工质量、安全等措施条件。

  三、申请办理

  办理材料主要简化了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要求,并且优化用地手续(含建用地规划许可证)材料,同时,因项目立项已对建设资金落实进行审查,在此减少单独出具资金证明文件等。(办理材料详见附件1)

  四、受理及审批

  (一)市住建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审查;

  (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市住建局发出同意开工建设批复。

  五、后续监管

  (一)强化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

  获得开工建设批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履行质量安全法定责任。涉及到人防工程的工程内容,必需人防设计施工图审查合格和办理人防质量监督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必须无条件确保本项目满足项目地块规划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要求,并自行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责任。各参建责任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组织建设,主动接受监督管理。

  开工建设批复自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地下室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尚未建设至±0.00时,如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必须于到期前15日内向市住建局来函说明理由并申请延期,经批准可延期建设至±0.00,无地下室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可延期建设至主体结构封顶(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暂不受本条限制)。

  (二)补办手续

  本通知发布施行后,有地下室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未达到地下室±0.00进度的,或无地下室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未达到主体结构封顶进度的,建设单位可依本通知要求申请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否则,禁止继续施工建设。

  (三)强化后续监督

  市住建局组织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站加强对取得开工建设批复手续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存在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落实整改的责任单位,移交有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追究其违法行为责任。

  自开工建设批复发出之日起6个月后或有地下室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至±0.00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也未向市住建局申请开工建设延期并获得批准的,建设单位不信守承诺仍不停工继续建设的,市质监站、安监站应将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报市住建局建管科移交有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追究其违法行为责任。人防设计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或未办理人防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展人防工程施工的,由市质监站将项目涉嫌违法行为报市住建局人防科移交有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追究其违法行为责任。

  六、有关事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年。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行政服务中心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1.建设项目办理开工建设绿色通道手续申请材料清单

  2.建设项目办理开工建设手续申请表,此略

  3.建设工程新开工项目前期条件审查表,此略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此略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2020年7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建设项目办理开工建设绿色通道手续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申请材料

备注

1

建设项目办理开工建设手续申请表

原件,附件2

2

房屋市政工程新开工项目前期条件申请表

原件,附件3

3

项目立项手续,依法应当招标项目提供招标核准意见表


4

用地手续提供以下文书之一:用地批准手续,不动产权证或国土证,用地摘牌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三旧”改造项目提供原有不动产权证(或国土证)或其它土地来源合法手续(不限原有用地性质)


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如果有

6

规划手续提供以下文书之一:自然资源部门项目规划方案审查会议纪要或审批文件,专委会或规委会的审查会议纪要,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文件,城市更新部门“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批准文件


7

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意见书

民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适用

8

中标通知书(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9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

原件

10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11

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保证金存储凭证、工人工资保函或保险(市城管综合局项目、市代建局项目不适用本条);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12

项目围挡、项目监控设备、出入口冲洗装置;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数据已经接入“湛江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13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1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原件,附件4

  注:建设单位提交以上申请材料(未注明要求提供原件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湛部规2020—27

关于印发《湛江市金融工作局非法集资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金〔2020〕85号

  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金融局(办):

  现将《湛江市金融工作局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原《关于印发我市贯彻落实<省金融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湛金〔2017〕140号)同时废止。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湛江市金融工作局

  2020年7月23日

  (联系人:钟树根,联系电话:0759-3181306)

湛江市金融工作局非法集资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处非联函〔2016〕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金监〔2020〕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非法集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等范围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

  第三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对发生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我市由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牵头机构(市金融工作局)负责举报奖励的实施工作,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处非牵头机构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走访等方式向市级或县级处非牵头机构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也可以向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各县(市、区)处非牵头机构收到本级公安、行业主(监)管部门的线索后,按要求向市金融工作局转报。

  第五条 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能够证明非法集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与联系方式;

  (五)举报受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市、县(市、区)处非牵头机构、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本部门的举报奖励联系方式。为方便案件查处,鼓励群众优先向非法集资行为实施地的相关地区、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

  (二)举报线索对案件的查处具有利用价值;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

  (二)商业银行等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并移送的非法集资线索;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

  (四)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五)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的;

  (六)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的;

  (七)其他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非法集资行为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最先举报人是指在时间上第一个向处非牵头机构、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人。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由联名举报人集体或者委托授权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向多个处非牵头机构分别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省、市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可不受省、市外是否给予奖励限制,可参照本条前三项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十条 举报奖励资格条件的审查采取“一案一议”的方式进行。特别重要的线索视情况适时进行评定和奖励。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自采用举报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处非牵头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县(市、区)处非牵头机构接到举报奖励线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工作局申报奖励线索(申请模板附后),市金融工作局收到申报奖励线索后15个工作日内召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评定小组召开举报奖励评定工作会议,进行核实和奖励标准评定。对于决定予以奖励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的标准应根据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并对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后,即给予举报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自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3亿元(含3亿元)以上或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实际情况,再次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一)项的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二)(三)(四)项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一)项的奖励不予扣减;对于举报线索同时符合上述(三)、(四)项情形的,在案件立案侦查后先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奖励,待案件的刑事判决生效后视情再次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奖励;对于被处以行政处罚后,案件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对照上述(三)(四)项的规定执行,但在行政处罚环节已发放的奖励相应扣减。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领取奖励金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领取奖励的地点和方式应充分尊重举报人的意见,坚持便利举报人的原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为加强对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的审核认定工作,在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由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等各行业主(监)管部门组成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评定小组,主要负责对举报奖励情况进行认定及督促相关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工作,落实好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市金融工作局统一申报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开展举报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自评。为支持商业银行等机构做好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可疑线索移送等工作,可根据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物质或精神鼓励,相关的鼓励措施不按本暂行办法所规定的举报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处非牵头机构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并按规定做好相应的公告。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信息,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是,举报人因其收集线索的能力有限而导致其所提供的线索不属实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有关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应加强举报奖励的宣传工作。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将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的宣传纳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日常宣传工作之中。

  第二十一条 当有关举报同时适用于本暂行办法和其他现行的有关奖励规定时,应按照本办法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对于是否按照其他奖励规定另行给予奖励,由有关部门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湛江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我市贯彻落实<省金融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湛金〔2017〕140号)同时废止。

  (附件: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申报表,此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金融工作局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说明

  由原省金融办2017年牵头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广东省金融办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金函〔2017〕341号)(以下简称“341号文”)自颁布实施以来,对发动群众举报非法集资发挥了较大作用。然而,从实践来看,由于341号文存在奖励门槛标准过高、奖励范围过窄、奖励兑现时间滞后等问题,不利于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影响“打早打小”目标的实现。当前,我省非法集资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大案要案不断,极大地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影响社会稳定。为争取防范和打击工作的主动性,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341号文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金监〔2020〕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且32号文第五章第二十一条明确“各市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并报省处非牵头机构备案”。为切实做好我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研究起草了《湛江市金融工作局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局制定的对应341号文的《关于印发我市贯彻落实<省金融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湛金〔2017〕140号)同时废止。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二条。

  (一)明确了非法集资的定义。

  第二条对非法集资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方便群众认识非法集资的本质。

  (二)明确了举报人提供举报材料的范围。

  第五条明确规定举报人须提供以下举报材料:举报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证据、举报人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承诺、举报人名称与联系方式等,方便群众进行有效举报。

  (三)明确了获得举报奖励的条件。

  第七条明确规定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举报线索对案件的查处具有利用价值、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明确了不属于举报奖励的范围。

  第八条明确规定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人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等情形不属于举报奖励的范围,厘清了举报奖励的资格条件。

  (五)明确了奖励金的发放程序。

  第十条规定,举报奖励资格条件的审查认定采取“一案一议”的方式进行。特别重要的线索视情况适时进行评定和奖励。第十一条规定,各县(市、区)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自采用举报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处非牵头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县(市、区)处非牵头机构接到举报奖励线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工作局申报奖励线索(申请模板附后),市金融工作局收到申报奖励线索后15个工作日内召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评定小组召开举报奖励评定工作会议,进行核实和奖励标准评定。对于决定予以奖励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第十三条规定,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领取奖励金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六)明确了举报人权益保障的原则。

  第十三条规定,领取奖励的地点和方式应充分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坚持便利举报人的原则。第十七条规定,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信息,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七)分层级设定奖励金标准和分阶段支付奖励金。

  第十二条规定,举报奖励的适用标准应根据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并对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后,即给予举报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自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奖励;(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3亿元(含3亿元)以上或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实际情况,再次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奖励。

  上述奖励金数额分层级设定与分阶段支付主要是依据《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三章 奖励方式及标准: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明确我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的具体标准。因我市经济总量相对较小,同时,结合我市往年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情况,极少涉及上亿元涉案金额的非法集资案件,因此,32号文中奖励方式及标准第十三条第四款“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亿元以上或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实际情况,再次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奖励”。我市确定为:“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3亿元(含3亿元)以上或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实际情况,再次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奖励”。这一标准,实际上是高于省定的标准,最大限度激励群众举报。

  (八)规定了激励商业银行等机构的措施。

  第十六条规定,为支持商业银行等机构做好非法集资风险预警监测、可疑线索移送等工作,可根据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物质或精神鼓励,相关的鼓励措施不按本暂行办法所规定的举报奖励标准执行。

  (九)明确了奖励金使用绩效考评内容。

  第十五条规定,举报奖励资金由市金融工作局统一申报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开展举报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自评。

  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绩效自评,既是贯彻落实中共湛江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湛改委发〔2020〕1号)的要求,也是强化举报奖励经费预算申报和资金使用责任的重要举措。

  (十)明确了依法举报的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规定,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是,举报人因其收集线索的能力有限而导致其所提供的线索不属实的情形除外。

  本条明确举报人须依法举报,举报人因客观上收集材料线索的能力有限导致其所提供的线索失实而不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以打消举报人“畏手畏脚”的顾虑。

  (十一)明确了举报奖励评定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第十四条规定,为加强对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的审核认定工作,在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由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等各行业主(监)管部门组成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评定小组,主要负责对举报奖励情况进行认定及督促相关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工作,落实好相关政策。

  2020年第8期政府公报(总第63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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