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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13期政府公报(总第68期)

时间:2020-12-18 15:42:0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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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湛江市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人社〔2020〕233号) 1

  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规定》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20〕3号) 6

  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定》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20〕4号) 12

  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20〕5号) 19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20〕6号) 25

  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20〕7号) 27

  关于印发《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湛农通〔2020〕171号) 36

  关于印发《湛江市文广旅体局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若干规定和实施标准》的通知

  (湛文广旅体〔2020〕433号) 45


  湛部规2020—46

关于印发《湛江市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

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人社〔2020〕23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市直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精神,《广东省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制订《湛江市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11月17日

湛江市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

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市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扶贫服务精细化水平,根据《广东省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认定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扶贫基地,是指经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会同扶贫部门认定,主动承担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依法、规范用工,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达到一定数量,并保持其稳定就业一定时间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类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下同)。

  第二条  凡在我市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热心社会公益、履行社会责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申报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

  (一)招用本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或我省对口帮扶地区(不限于本地市承担的帮扶地区,包括我省东西部扶贫和对口支援地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超过(含)10人(至申请时在岗,下同)以上。

  (二)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连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满6个月以上,按时支付劳动报酬。

  (三)50%以上的在岗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综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近6个月平均);

  (四)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近三年来未发生拖欠工资、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生严重侵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合法劳动权益的情况。

  (五)近三年内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三条  每年市人社部门会同市扶贫部门公布受理时间。

  第四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有关申报材料如下:

  (一)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花名册(附件2)、劳动合同复印件和近6个月的银行代发工资明细回单;

  (三)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不需复印件,只核验原件,三证合一的用人单位只提供营业执照);

  (四)用人单位无不良征信(系统核查)和无违法行为承诺书。

  第五条  县(市、区)人社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同级扶贫部门进行审核,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花名册由扶贫部门审核,其他资料由人社部门牵头审核。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材料内容,无正当理由超过10个工作日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人社部门将申报资料退回申报单位。对超过受理时限申报的,人社部门不予受理,申报单位可按规定参加下一次的申报。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其不符合的原因,并将申报资料退回申报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由扶贫部门、人社部门在《申请表》加具审核意见,并将名单在县(市、区)人社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县(市、区)人社部门上报市人社部门。对公示过程中产生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县(市、区)人社部门会同市扶贫部门进行核查,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退回申报单位;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县(市、区)人社部门、扶贫部门加具调查意见后,由县(市、区)人社部门继续上报市人社部门。

  第六条  市人社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市扶贫部门进行审核。通过组织专家会商、集体研究等形式进行评审,并开展实地核查。对拟评定为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在市级媒体或部门信息平台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人社部门会同市扶贫部门行文公布。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退回县(市、区)人社部门。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人社部门会同市扶贫部门按规定行文公布。

  第七条  对审核和评审过程中发现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用人单位,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八条  凡上年度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在基地被认定后的第二个年度,由县(市、区)人社部门会同扶贫部门进行复评检验。检验合格的,提请市级人社部门和扶贫部门加具本年度年检合格意见(附件4)。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县(市、区)人社部门会同扶贫部门提请市级人社部门和扶贫部门取消本年度或上年度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资格:

  (一)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至(五)条件;

  (二)存在虚报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资格的。

  第十条  领取奖补当年存在应当取消资格情形的,基地被取消资格后应当主动退回奖补;若用人单位不主动退回的,由县(市、区)人社部门会同扶贫部门督促企业退回上年度已领取的奖补资金,无正当理由不退回的依法追究申报单位相关责任。对涉及违法违纪的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奖补措施

  第十一条  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经认定后,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湛府〔2020〕11号)文件规定,按10万元/个给予一次性奖补(复评合格的不再重复给予奖补),所需资金在市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价修订。

  附件:1.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申请表,此略

  2.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花名册,此略

  3.用人单位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承诺书,此略

  4.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复评表,此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0—41

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公示

工作规定》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20〕3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现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17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事前公示、事中公示和事后公示,是指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将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等工作。

  第二章  公示载体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公示平台。作为公示的主要载体,包括国家、省、市司法行政、发展改革、政务数据、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公示平台以及公积金中心网站,主要公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事项信息。

  (二)办公场所。在公积金中心办公楼,主要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职务、职责,工作流程、时限、查询方式等信息。

  (三)媒介媒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广告、政府公报以及微信、短信、小视频等媒介媒体,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第三章  事前公示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职权范围、执法区域、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等。

  (二)执法依据: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程序: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流程、时限和行政执法流程图。

  (四)执法清单: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等。

  (五)监督信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等。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事前信息。

  第四章  事中公示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身份: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催建、执法催缴、查处骗提以及调查取证、执行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出具执法文书。

  (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证据、法律依据、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配合执法等权利义务内容。

  (三)其他应当公示的事中信息。

  第五章  事后公示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示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信息:包括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编号、当事人信息、违法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

  (二)行政处理信息:包括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和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文书编号、当事人信息、违法违规事实,处理依据及处理内容等。

  (三)行政强制信息:包括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等事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文书编号、执行情况、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等。

  (四)上年度执法数据:包括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事后信息。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

  (三)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积金中心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可以公开。

  第十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申请书等执法文书全文的方式。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执法文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十一条  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其中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积金中心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予以更正,公积金中心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一)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

  (二)未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

  (三)弄虚作假公示的;

  (四)未及时公开或者调整更新相关信息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政策规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广东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个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法治办[2017]13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湛府函[2019]136号)。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湛部规2020—42

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定》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20〕4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现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17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执法中,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启动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是指以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进行的记录,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询问笔录、鉴定意见、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以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的记录,可以采用手机、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音像设备进行动态记录过程。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可以同时进行音像记录。本规定要求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事项,应当进行音像记录。公积金中心应当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依法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设施设备配备、使用、管理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电子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启动程序阶段的记录

  第七条  依职权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案件来源和基本情况。

  依申请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被举报人信息,投诉、举报请求、事实、理由,以及相关申请、补正、受理情况。

  第八条  经初步核查违法事实存在的,应当办理立案审批手续,留存相应的检查记录、投诉举报材料、移送交办文函等,报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  调查取证阶段的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文字记录: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执法证件出示及回避权告知情况;

  (二)进入被调查单位或者在公积金中心办公场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及第三人情况;

  (三)采取调阅、记录、复制、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收集单位设立文件、职工工资薪酬、劳动合同、人员名册、财务报表、工作状况及相关内、外部证据材料情况;

  (四)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调查取证内容。

  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记录听证告知情况、申请情况及组织听证情况。

  相关文书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中予以载明。

  第十条  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听证论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审查决定阶段的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件应当记录初审意见、法制审核意见及集体讨论、批准情况等。

  初审意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事实以及证明事实的证据、适用的法律规范、拟作出处理的内容和裁量的理由等。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记载审核意见、审核日期等,并由审核人员签名。

  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记载讨论情况、讨论日期等,并由参加讨论人员签名。

  公积金中心负责人作出批准决定,应当记录批准意见和批准日期。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二)违法事实以及证明事实的证据;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由裁量运用的情况;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的方式和时间;

  (六)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印章与决定日期;

  (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送达执行阶段的记录

  第十三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时,应当记录送达情况,留存送达凭证。

  第十四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记录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并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或者捺指印。

  第十五条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记录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等,由两名(含)以上执法人员作为送达人签名,并采用拍照或者录像等记录送达过程;也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见证人到场,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捺指印,记录见证送达过程。

  第十六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方式,记录邮寄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名称与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凭证、回执等。

  第十七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用刊登公告的方式送达,记录公告送达的时间、原因和经过,并留存公告载体或者截图等。

  采用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还应当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九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催告情况、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文字记录。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案件执行完毕或者其他应予结案的,应当对结案归档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六章  记录的保存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及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行政执法文书,重要涉案物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留置送达执法文书等情况;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形成案卷,按照时间顺序编排装订所有记录,制作目录及时归档,并由专人按规定进行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音像记录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应当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及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信息,将其以U盘或者光盘等载体形式归入执法案卷。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一)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储存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政策规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广东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个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法治办[2017]13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湛府函[2019]136号)。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湛部规2020—43

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20〕5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现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17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行为,监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执法中,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对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章  审核主体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学历或者行政执法工作经历等背景条件。

  第七条  在法制审核中遇到疑难复杂、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时,可向公积金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咨询相关建议,提高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专业性。

  第八条  定期开展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审核范围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包括:

  (一)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

  (三)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四)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执法决定。

  第四章  审核内容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五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载明案件基本事实、处理意见、适用依据、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情况、论证情况、评估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举办论证会的,应当提交论证意见书等;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审核人员可以调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如下法制审核意见:

  (一)对属于公积金中心职权范围,行政执法人员具备资格,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超越公积金中心职权范围,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无法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提出不予作出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不符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对超出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或者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提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七)根据案件事实认定依据的问题,提出不应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载明审核人员、审核意见、审核时间等内容,法制审核意见书应当附案卷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需要常年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由法制审核人员对常年法律顾问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形成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作出相应的处理。重新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及时重新提交法制审核。

  第十七条  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法制审核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一)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不通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法制审核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规定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政策规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广东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个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法治办[2017]13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湛府函[2019]136号)。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湛部规2020—47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

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20〕6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合理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湛公积金委〔2019〕3号)、《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揭楼盘管理办法》(湛公积金委〔2017〕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做适当调整。

  一、贷款准入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则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办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且所购房屋主体结构封顶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则给予发放贷款。

  二、贷款额度调整。缴存职工按规定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方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方缴存,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双方缴存,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方缴存,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双方缴存,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40万元。

  最高贷款额度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年限相关联,具体计算方式:

  贷款额度A=住房公积金申请日余额×6(申请日余额含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该房首期房款金额)

  贷款额度B=各缴存年限的贷款额度(见下表)

缴存年限

第一次贷款额度

第二次贷款额度

6个月—1年(含)

10万元

10万元

1年—3年(含)

18万元

15万元

3年—5年(含)

25万元

20万元

5年以上

30万元

20万元

  (一)单方缴存

  贷款额度A与贷款额度B两者中的最大值为单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但第一次贷款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第二次贷款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二)双方缴存

  按单方缴存计算的贷款额度相加,相加之和为双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但第一次贷款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第二次贷款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40万元。

  三、其他未作调整的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23日


湛部规2020—45

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20〕7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现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23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其他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非本市户籍缴存职工,或本市农村居民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退休的;

  (十)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购房的,其父母或者子女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七)、(八)、(九)款情形的,应当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提取全部存储余额后,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楼盘,经公积金中心审核符合规定的,可以办理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

  第九条 职工或其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有逾期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偿还的,提取前应还清逾期贷款。

  第十条  职工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租房租金的补充资金。

  第十一条  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十二条  职工在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城市购房的,按协议约定办理提取业务。

  第十三条  自由职业人员办理提取业务,按照《湛江市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办法》(湛公积金委〔20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建)房或偿还住房贷款、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

  (二)存在同一人多次(3次或以上)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3人或以上)在五年内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情况的;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及偿还上述房屋贷款本息的;

  (四)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

  (五)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列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的;

  (六)国家和省、市规定不能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十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取的,提取频次及额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自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现房应自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含住房按揭贷款额)。

  (二)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应自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提取额不超过契税的计税金额或购房合同的买卖成交价,以两者的最低价为计算标准(不含住房按揭贷款额)。

  (三)购买本市拍卖住房、拆迁安置房的,应自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含按揭贷款额)。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建造、翻建住房应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之日或新建房取得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出申请,大修住房应自《房屋安全鉴定书》发出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申请,提取额不超过实际修建住房支出。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四次,不能跨年提取,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出的还贷本息额;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在办结的一年内提出申请,提取额不超过当次提前偿还贷款本息额。

  (六)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每季度可提取一次,每人每月提取额不超过500元,夫妻双方每月提取额不超过1000元。

  (七)患重大疾病的,应自住院发票开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提取额不超过个人所负担住院医疗费用。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职工当年缴存额。

  第四章  提取材料

  第十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在公积金委托银行开设的一类的银行账户,房屋产权人或借款人为配偶的,应提供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同时按以下情形提供有效材料的原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买新建商品房自住的,提供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在异地购房的,应同时提供职工本人(配偶)在购房所在城市的户籍材料,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材料。

  2.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的,提供认购书、保证书、转账委托书、预售款监控账户的材料(商品房预售证)、购房定金收据。职工预提住房公积金后,应及时办结购房手续,并在十八个工作日内补交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银行进账单等材料建立购房档案。

  3.购买二手房自住的,提供购房合同、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含有计税金额的契税完税凭证。在异地购房的,应同时提供职工本人(配偶)在购房所在城市的户籍材料,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材料。

  4.购买本市拍卖住房的,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5.购买本市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房屋征收安置合同或协议、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6.职工父母或子女在本市首次购房的,提供上述相应购房材料,应同时提供购房人的无房情况的材料、职工与购房人亲属关系的材料、自证本市无房的承诺书。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在异地建房的,同时应提供职工本人(配偶)在建房所在城市的户籍材料,或配偶在建房所在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材料。

  (三)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在异地翻建房的,应同时提供职工本人(配偶)在建房所在城市的户籍材料,或配偶在建房所在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材料。

  (四)大修本市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认证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危险性鉴定为C级及以上)、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借(贷)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偿还异地购房贷款的,应同时提供职工本人(配偶)在购房所在城市的户籍材料,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材料。

  (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承租普通商品房的,提供夫妻双方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情况的材料。

  (七)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提供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住院治疗费用发票、出院小结(医院记录)、职工与患者亲属关系的材料、自证家庭困难的承诺书。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当年颁发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材料。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文书或伤残证。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

  (十一)非本市户籍缴存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自证未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承诺书。

  (十二)本市农村居民缴存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户口本(户籍地址在农村区域)、自证未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承诺书。

  (十三)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的材料

  (十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相关材料。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 周岁的,仅需提供身份证。

  第十七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应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材料、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应同时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通过联网核查、数据共享等方式进行不临柜资料审核或系统自动审核,以及防范查处骗提套取行为的,公积金中心可适当调整提取材料,并对外公布。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九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由职工本人申请提取;职工确有困难,无法本人申请提取的,可以公证委托他人办理;偿还贷款的申请提取,可以自书委托配偶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

  第二十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日办结。如需调查核实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积金中心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因向不动产、公安、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一条 提取资金应划转至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的资金应转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房款监控账户。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二十二条 职工已办理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不能按时提交购房有关材料建档的,应将预提资金全额退回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按时提交购房有关材料建档的,公积金中心暂停办理该公司开发楼盘的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已经解除预售房款监控的楼盘,不能办理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职工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该住房自提取之日起一年内发生转让交易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全额退回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职工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依照《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湛公积金委〔2019〕1号)、《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湛公积金委〔2016〕3号)、《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18〕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宅。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良性脑肿瘤、重大器官移植、帕金森氏症、何尔茨海默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冠心动脉搭桥手术、双目失明、瘫痪、严重烧伤、精神分裂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原提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印发<关于修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09〕2号)、《关于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湛公积金委〔2011〕3号)、《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18〕6 号)、《关于取消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证明事项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19〕4 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湛部规2020—48

关于印发《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农民合作社

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湛农通〔2020〕171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农业事务管理局):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业经市司法局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1日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

  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湛江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推动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合社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湛江市内成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湛江市农业农村局评定或监测合格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  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

  第二章  标 准

  第四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并符合如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法取得法定登记机关颁发的、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相一致。

  2.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章程并依章程运作。

  3.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6人以上,业务交易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4.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有明确的业务类型,实际运作时间满1年以上。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办公设备,办公场所总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

  6.由公司等法人单位牵头成立的合作社,在资产财务、管理机构等方面要独立于该公司等法人单位之外,产权界定清晰。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正常,认真履行职责,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社务公开制度、民主议事决策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制度公开上墙,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所有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

  (三)财务管理规范

  1.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2.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使用规范化的财务软件,按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务人员与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没有近亲属关系。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4.监事会认真履职,对合作社生产经营状况、盈余分配方案、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财务有关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及时核查。监督结果应在固定公开栏及时全面向社员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的查询和质询。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在40万元以上,出资成员占成员数量的70%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80万元以上。

  2.上一年度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在8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在160万元以上。林业合作社以近2年经营收入平均数计算年经营收入。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优先服务成员宗旨,服务类型、服务环节较多,服务链条较长。

  2.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3.统一组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每年组织培训次数在1次以上,培训本社社员1年30%以上、2年50%以上。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同等条件下高于非成员农户收入1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自行检测或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

  3.所生产的农产品,近两年在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中,合格率达到98%以上。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事件,或有问题整改完成2年以上;没有被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列入失信名单,或从失信名单上移出1年以上。

  3.农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刑事处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八)优先考虑标准

  1.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统称“三品一标”)等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2.农民合作社形成有效营运模式,得到市级及以上机关或者市级及以上媒体正面报道。

  3.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的,有专职营运管理团队、财务社务管理实现信息化、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记录生产经营(服务)信息的农民合作社。

  4.农机化程度较高。农机类合作社优先选择入社各种农机具16台以上、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年农机作业面积4000亩以上或收入80万元以上,且2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者。乡村旅游、信息服务等经营范围与农机无关的合作社不作要求。其他类型合作社不强制要求。

  第五条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评定市级示范社和接受监测适用以下标准:

  (一)制作明确的工程管护、用水管理、水费计收、财务管理、奖惩办法等管理制度,资金、经营管理规范、公开透明。

  (二)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

  (三)农民用水户达到4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240亩以上。

  (四)其他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第六条  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向下列农民合作社倾斜,标准可适当放宽:

  (一)欠发达地区带贫益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和生态扶贫合作社。

  (二)在一定时期内需扶持发展的新业态农民合作社。

  第七条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2个或多个农民合作社视为同一个主体,在一个申报期间内不得同时申报:

  (一)登记经营范围或实质主营业务相同的。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骨干相同,其他登记成员超过50%相同。

  (三)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

  第三章  申 报

  第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自愿申报。

  (一)申报程序:

  1.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组织人员对农民合作社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签署审查意见。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以正式文件形式,择优向湛江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二)申报材料: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书面申报材料,并按照下列材料顺序,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1.《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书》。

  2.1000字以内的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

  3.法定登记机关颁发的、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及银行开户证明材料。

  5.农民合作社设立成员大会会议纪要,申报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成员决议大会会议纪要。

  6.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

  7.章程、财务制度、管理制度。

  8.成员花名册及员出资证明材料。

  9.贷款、还款情况书面说明。

  10.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产品注册商标、名优农产品等证书或授权书。

  11.其他相关材料:上一年度成员大会会议纪要,土地流转协议书(合同),相关制度,生产、经营记录,产品质量监控和追溯记录,财务报表,农超、农校、农社对接等资料,产品质量认证资料,农民合作社办公场所及生产、经营场面照片等。

  第四章  评  定

  第九条  市级示范社每1年评定一次,由湛江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按照材料审查、实地核查(或电话回访)、专家评审、媒体公示、局党组审议、发文认定的程序,对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的市级示范社进行评选认定。市级示范社评定名额不限。

  第十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程序:

  (一)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书面申报材料不够齐全的,根据需要要求申报单位定期补充完善。

  (二)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采取实地核查或电话访问等方式,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

  (三)组织专家,对通过实地核查(或电话回访)的进行专家评审。

  (四)按照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市级示范社名单,在湛江农业信息港公示不少于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湛江市农业农村局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提交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审议;

  (六)通过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审议后,由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并授予市级示范社称号。

  第十一条  市级示范社依法变更名称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湛江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确认申请书及法定登记机关更名批复、营业执照等佐证材料。湛江市农业农村局核实确认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确认其市级示范社称号。

  第五章  监 测

  第十二条  对市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日常监测与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市级示范实监测制度。定期监测原则上每3年对已认定的市级示范社进行一次监测。监测时,市级示范社按照本办法规定及监测文件要求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监测材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查无误后,提出监测合格或不合格建议意见,报湛江市农业农村局,由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审定。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市级示范社实施属地监管,发现下列情形需及时上报,经查实后,取消其市级示范社称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示范社:

  1.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或以行贿、威胁等方式阻挠干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

  2.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发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事件的。

  4.被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列入失信名单的。

  5.提供虚假资料申贷、挪用贷款、恶意逃废债、恶意拖欠金融机构债务等不诚信行为的。

  6.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涉嫌非法集资,经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

  7.法定代表人受刑事处罚的。

  8.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十四条  监测不合格和没有按要求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

  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社和取消市级示范社资格的农民合作社名单,在湛江农业信息港等媒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以湛江市农业农村局文件公布。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市制定的支持农民合作社专项政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市级示范社倾斜。

  鼓励各县(市、区)结合现代产业园、一村一品、一镇一业、涉农资金整合等工作,加大对市级示范社支持保障力度,切实发挥市级示范社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湛江市农业局关于湛江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农通〔2018〕559号)同时废止。

  附件: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监测)表,此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 2020—49

关于印发《湛江市文广旅体局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若干规定和实施标准》的通知

湛文广旅体〔2020〕433号

  各县(市、区)文广旅体局、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文广旅体局市场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根据《湛江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湛府法治办[2019]6 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湛江市文广旅体局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若干规定和实施标准》(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若干规定》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以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的名义发布,发布编号为“湛部规 2020—49”。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若干规定》已在市政府政务网和局政务网发布,现印发你们,

  请依照执行。

  附件:湛江市文广旅体局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若干规定及湛江市文广旅体局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12月14日

  (联系人:黄开福,联系电话:3181365、13553566601)

湛江市文广旅体局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实施标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湛江市文广旅体市场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保证文广旅体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文市发[2012]50号)、《广东省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164号)、《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粤文执法[2012]41号)、广东省旅游局《关于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湛江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及文件,结合湛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广旅体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文广旅体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对文广旅体市场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制定文广旅体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突出行业重点与轻微违法行为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以行业所属进行分类。具体是:1.《湛江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湛江市娱乐场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3.《湛江市营业性演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4.《湛江市网络文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5.《湛江市艺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6.《湛江市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7.《湛江市出版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8.《湛江市印刷复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9.《湛江市音像制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10.《湛江市新闻记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11.《湛江市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12.《湛江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13.《湛江市点播影院、点播院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14.《湛江市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15.《湛江市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16.《湛江市高危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17.《湛江市旅游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18.《湛江市著作权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第五条  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各级执法机构负责规范本部门文广旅体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工作。

  市级执法监督机构负责指导、监督下级执法机构文广旅体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工作。

  第七条  行使文广旅体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对违法行为相同、相近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八条  同一文广旅体市场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在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时应当遵循高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的原则。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文广旅体市场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文广旅体市场违法行为的;

  (三)文广旅体市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广旅体市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对下列情节轻微未及时纠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行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员、当年退伍转业军人、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等在自主创业初期发生的违法行为;

  (二)擅自变更经营者姓名或名称、经营地址、网站名称、网站域名等审批登记事项,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满3个月;

  (三)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四)未将经营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明显位置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以及备案编号等;

  (五)其他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将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设定为行政处罚前置性条件的,必须先行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执法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文广旅体市场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文广旅体市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文广旅体市场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
    (五)配合执法机构查处文广旅体市场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及时改正文广旅体市场违法行为的;

  (二)文广旅体市场违法行为以解决生计为主,且持续时间较短或者规模较小的;

  (三)属于文广旅体市场新型业态,未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符合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条件的企业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实施的文广旅体市场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文广旅体市场违法行为的;
    (二)经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文广旅体市场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文广旅体市场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文广旅体市场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八)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九)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引发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致使群众生活起居受到较大影响的;

  (十一)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的文广旅体市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应当按照实施标准给予一般处罚。

  给予从轻或者减轻、从重行政处罚,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各级执法机构应参照本规定执行行政处罚,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之前制定的各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律废止,统一执行新标准。

  第十七条  在具体案件中,执法机构变更自由裁量权标准实施处罚的,必须符合文化和旅游部、省、市相关规定,经过该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集体讨论记录,报请局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法制审核部门发现本执法机构文广旅体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

  市级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对下级执法机构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下级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市级执法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含的实施标准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有特殊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含的实施标准中,累计查处次数期限为1个年度(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有特殊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含的各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湛江市文广旅体局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1.《湛江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湛江市娱乐场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3.《湛江市营业性演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4.《湛江市网络文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5.《湛江市艺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6.《湛江市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7.《湛江市出版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8.《湛江市印刷复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9.《湛江市音像制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10.《湛江市新闻记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11.《湛江市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12.《湛江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13.《湛江市点播影院、点播院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14.《湛江市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15.《湛江市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16.《湛江市高危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17.《湛江市旅游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18.《湛江市著作权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此略。

2020年第13期政府公报(总第68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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