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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6期政府公报(总第61期)

时间:2020-08-07 09:29:5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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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无人认领遗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0〕6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湛府办函〔2020〕9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湛江市公办中小学校临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湛教〔2020〕7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湛环〔2020〕166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年鉴工作管理规范》的通知(湛府志办〔2020〕28号) 

  印发《湛江市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20〕2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湛财法〔2020〕4号) 

  湛江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湛教〔2020〕9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湛水供水〔2020〕1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无人认领遗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规〔202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无人认领遗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4日

湛江市无人认领遗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工作,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形,在公告期届满后仍无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遗体:

  (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在防腐期15日届满后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

  第三条  公安部门自向殡仪馆移交遗体之日起30日内负责核查无人认领遗体的身份,并建立无人认领遗体DNA检测报告和相片档案,医疗卫生机构自向殡仪馆移交遗体之日起15日内负责提供在医院内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的相关资料。

  第四条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人员,由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知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对下列遗体进行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备案,由公安部门在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加注遗体处理意见。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范围内非正常死亡的;

  (二)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正常死亡的;

  (三)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四)姓名清楚,但无法联系到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的。

  第五条  在医疗卫生机构区域以外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由公安部门负责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遗物,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加注遗体处理意见。

  第六条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应当按规定填写,注明死者姓名、身份以及是否属于非正常死亡等情况。如属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虽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放弃现场认领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七条  殡仪馆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收运遗体。

  第八条  无人认领遗体应自接运至殡仪馆后15日内处理。因案情需要保留的遗体,公安部门应当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注明防腐期,防腐期一般不超过15日。防腐期满后需要继续留存的,公安部门应当在防腐期届满前3日内及时办理延期手续,且每次延期存放的保存期不得超过15日;累计防腐保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90日。

  第九条  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遗体,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刊登公告,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公安部门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通知殡仪馆对遗体进行处理。

  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遗体由民政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公安部门、殡仪馆联合在市级报刊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并履行催告程序后仍无人认领的,公安部门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通知殡仪馆对遗体进行处理。

  第十条  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在防腐期或公告期内,如有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凭公安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到殡仪馆办理认领手续;对有可能查清身份或通知家属认领的遗体,公安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通知家属认领。

  第十一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传染病死亡遗体要按有关法律和规定及时处理。

  非患传染病死亡遗体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处理:

  (一)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正常死亡遗体已出现膨胀、腐臭气味、舌肿眼突等明显高度腐烂腐变症状的;

  (三)公安部门签署意见确认为无人认领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第十二条  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建立相关档案并将相关资料报公安、卫健部门备案,骨灰自火化之日起保留4年。在骨灰保留期间如有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殡殓处理费用由认领者负责;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负责处理。

  第十三条  对政策允许土葬的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撒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塔塔尔等10个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会同民族宗教部门按有关民族政策处理。

  第十四条  涉及外国人、涉港澳台侨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会同外事、港澳台侨、公安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五条  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因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费用,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民政、公安、卫生健康、财政、外事、港澳台侨、民族宗教部门和殡仪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应当由本单位处理而推诿不作处理的;

  (二)故意拖延时间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虚报、骗取遗体处理费用的;

  (四)有其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若依据的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府办函〔2020〕9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我市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促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粤府函〔2017〕36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猪家禽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9〕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按照“减数量、优布局、标准化、改模式、建冷链”的总体思路,改革优化屠宰企业设置模式和结构布局,通过规划设置生猪(牛羊)屠宰厂(场),淘汰落后生产方式、推广肉品统一配送经营模式,使标准化屠宰企业明显增加,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从根本上提高全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经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屠宰肉品质量安全。全市规划生猪定点规模屠宰厂22家,小型屠宰场22家,牛羊屠宰场 10 家。力争到2020年底,将我市现有的87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减少至44家,压减50%。屠宰行业结构布局进一步优化,规模企业屠宰量占全市屠宰总量的比例达到 90%以上。

  二、重点措施

  (一)统筹规划设置生猪屠宰厂(场)。

  规划设置原则。围绕解决屠宰行业长期存在的“维持一种模式,固守一方市场”“小散乱厂点关不掉,高标准企业进不来”等突出矛盾,按照“压点提质,优化设置,促进融合”的原则,打破屠宰厂(场)按照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的固定模式,突破县、镇的地理位置限制,实行区域统筹规划设置,优化行业结构布局,促进肉品合理高效流通、市场公平有序竞争。

  合理规划布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关于畜禽屠宰厂建设规模的要求,综合考虑我市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场条件、常住人口和供求关系,重新规划设置屠宰厂(场)。规划各县(市、区)城区设置1家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较大规模的标准化生猪定点屠宰厂;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按经济区域与其他乡镇联合设置 1 家生猪定点规模屠宰厂。到2020年底,全市规划设置较大规模的生猪定点屠宰厂22家,其中赤坎区1家,霞山区1家,坡头区1家,麻章区1家,雷州市3家,廉江市3家,吴川市3家,遂溪县3家,徐闻县3家,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2家,湛江农垦1家;规划设置区域性乡镇或中小型定点屠宰场22家,其中坡头区1家,麻章区1家,雷州市5家,廉江市5家,吴川市2家,遂溪县4家,徐闻县3家,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1家。全市合计44家。

  (二)严把屠宰企业准入标准。各地要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把好屠宰厂(场)设立准入关口,在办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新建、改建、迁建、扩建项目审核时,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2013年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中关于屠宰厂建设规模的要求,以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等的相关规定。

  (三)积极推动屠宰企业产加销融合。以“统筹全链条,融合产加销”为导向,引导大型屠宰企业向上下两端延伸产业链,通过自建、联建、订单、协议等方式,建立稳定的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配送、产品销售联结机制,推进产加销一体化发展。鼓励大型养殖龙头企业开办屠宰厂,或通过合作联营、收购入股等方式与屠宰企业强强联合,建设高标准屠宰加工企业。新建设计年屠宰量生猪100万头以上的标准化屠宰企业,以及年出栏生猪20万头以上的养殖企业、年加工生猪25万头以上的加工企业申办现代化生猪屠宰、加工、冷链配送一体化企业,原则上予以优先审批,不受规划数量限制。

  (四)推进屠宰厂(场)点整合撤并。积极引导现有小型屠宰厂(场)点整合、重组和转型升级改造,对乡镇小型屠宰点要“淘汰一批、转型一批、升级一批”,改变乡镇屠宰厂(场)点“多小散乱差”的现状。鼓励小型屠宰厂(场)点与规模化屠宰企业对接,转型开展肉品配送流通服务。加快国营食品公司、供销合作社和农垦系统的屠宰厂(场)点改革,加大整合力度,集中力量升级改造规模屠宰厂(场),清理关闭分散、落后的屠宰厂(场)点。推行“规模屠宰厂(场)集中屠宰,原乡镇屠宰点分销配送”的统一冷链配送模式。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专门工作队伍。加强对辖区内私宰点日常巡查工作,发现一宗,查处一宗,建立健全生猪屠宰巡查管理长效机制,规范畜禽屠宰管理。

  (五)落实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通过组织开展生猪屠宰专项行动,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坚决取缔分宰点和私宰点。要继续加大力度推进屠宰资格审核清理,督促屠宰厂(场)落实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加快小型屠宰厂(场)关停并转,依法取缔不符合动物防疫和环保要求的屠宰厂(场),对因政策性原因关闭的符合资格定点屠宰厂(场)县级财政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六)加强牛、羊和家禽屠宰管理。规范牛羊屠宰管理,实行牛羊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充分考虑各县(市、区)地理面积、环境条件、牛羊屠宰及经营现状、消费需求等客观实际,全市规划设置牛羊屠宰厂(场)10家,其中赤坎区1家,霞山区1家,坡头区1家,麻章区1家,雷州市1家,廉江市1家,吴川市1家,遂溪县1家,徐闻县1家,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1家。要严格按照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的条件要求,按程序报批,牛羊屠宰厂(场)设置标准和备案条件参照生猪屠宰厂(场)要求执行。鼓励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增加牛羊屠宰线,或淘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造为牛羊定点屠宰厂(场),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206号) 和《湛江市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湛府办〔2015〕34号),完善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经营机制。

  (七)组织开展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以“提升屠宰行业标准化生产能力”为目标,推进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支持屠宰企业建设高标准屠宰车间,开展屠宰加工设备、肉品品质检验、环保及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升级改造,加快推进冷链配送体系建设,补齐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短板。推动屠宰企业加快技术、产品、产业和管理模式等创新,开发市场需求大、科技含量高的优质新产品,逐步扩大品牌肉、冷鲜肉和分割肉市场比重,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引导屠宰企业建立科学有效的屠宰质量标准体系,完善从畜禽入厂到肉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屠宰企业标准化水平。推进建设屠宰企业生产过程实时监控和肉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究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八)强化屠宰企业监督管理。压实屠宰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履行属地政府监管责任,严格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强肉品检验检疫,实行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建立暂存产品抽检制度,强化溯源追踪,堵住监管漏洞,严格处置风险隐患。指导屠宰企业做好屠宰全程痕迹化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对定点屠宰厂(场)要足额配备官方兽医,探索建立签约兽医或协检员制度,落实检疫和监管职责,确保生猪产品“两证两章一报告”制度落实到位,保证定点屠宰厂(场)“进合格猪、出放心肉”。加强对官方兽医和生猪屠宰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严肃查处失职渎职人员。屠宰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标准,促进屠宰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九)规范委托代宰行为。鼓励屠宰企业发展养殖生产或与养殖基地建立稳定供应关系,开展自营自销,逐步减少委托代宰,实现屠宰企业对畜禽来源质量安全的有效控制。屠宰企业接受委托代宰的,要明确双方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所承担的责任,根据责任划分对代宰行为负责。

  (十)完善屠宰加工服务收费定价机制。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生猪屠宰市场服务实际,合理制定屠宰加工服务费标准,适时放开生猪屠宰加工服务费政府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屠宰服务收费的监管,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工作的统筹领导,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财政、商务、国资委等部门为成员的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在压缩、整合现有定点屠宰厂(场)点过程中,要坚持分步实施、分类指导,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确保市场肉品供应,维护社会稳定。畜禽屠宰体制改革推进情况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内容。要按市规划设置要求,制订生猪定点屠宰设置规划实施方案,明确屠宰厂(场)设置地点和辐射区域,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于2020年7月30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各司其职,形成合力,依法行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共同推进屠宰行业改革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做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实施、行业管理、监督执法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屠宰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规划立项指导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屠宰企业办理环保手续、开展污染防治的指导服务;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屠宰企业建设用地规划和手续办理的指导服务,协调配合做好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工作,支持解决建设用地需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肉品市场销售环节监管,督促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做好索证索票等工作,打击销售非法肉品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与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私屠滥宰以及阻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屠宰企业的整合、升级改造;商务、国资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政策扶持。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研究制定推进畜禽屠宰行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支持国营食品公司、供销合作社和农垦系统屠宰企业改制转型、改造升级、压点提质、盘活资产,帮助其解决规划立项、投融资、用地、环保、缴纳员工社保金等问题。妥善做好食品公司、供销合作社员工分流安置工作,动员其从事肉品分销配送或销售工作。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股权投资基金、信贷担保、贴息和补助等方式,支持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屠宰产加销融合示范和屠宰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加快屠宰企业转型升级改造。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省下达的相关涉农资金,在完成对市县考核事项和绩效目标的前提下,可统筹用于支持标准化屠宰厂(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肉品冷链配送体系等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屠宰行业改革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普及定点屠宰、标准屠宰、冷鲜分割、冷链配送等政策规定和科学知识,引导肉品科学健康消费,增强屠宰企业规范屠宰厂(场)建设、完善屠宰厂(场)管理的自觉性,为屠宰行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各级生猪屠宰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检疫检验技术支撑三大体系,理顺关系、配足人员、保障经费。要根据屠宰检疫工作需要配备充足的官方兽医;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理队伍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确保屠宰行业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各县(市、区)屠宰厂(场)规划设置表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


附件:

  各县(市、区)屠宰厂(场)规划设置表

  单位:家(个)

县(市、区)

规划数量

生猪规模屠宰厂

生猪小型屠宰场

牛羊屠宰场

赤坎区

1


1

霞山区

1


1

坡头区

1

1

1

麻章区

1

1

1

廉江市

3

5

1

雷州市

3

5

1

吴川市

3

2

1

遂溪县

3

4

1

徐闻县

3

3

1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2

1

1

农垦系统

1



合计

22

22

1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0—10

关于印发《湛江市公办中小学校临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教〔2020〕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直中小学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公办中小学校临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教育局           中共湛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21日

湛江市公办中小学校临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推动湛江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满足教育科学发展需要,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聘教师是指我市公办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下同)在核准编制外,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解决公办中小学校在编专任教师因脱产进修、长期病假、产假、支教、学科调整及增加学位等情况造成的教学岗位临时性空缺。

  第三条  临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1.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小学临聘教师需具备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中学临聘教师须具备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科及相应或以上学段的教师资格证;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条件、技能条件和身心条件;

  5.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记录;

  6.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原则上临聘教师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统一招标方式确定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第三方机构必须拥有教师招聘平台及满足招标数量需求的教师储备。所有临聘教师均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其人事关系隶属于第三方机构。教育行政部门与第三方机构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同时各公办中小学作为购买主体再分别与第三方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相关的责任及义务。

  第五条  每年4月底前,由各公办中小学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报下一学年的临聘教师使用计划。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依据按照标准、额度控制、一校一核、动态监管的原则分别予以审核,提出临聘教师工作方案,经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构、财政部门批准后,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使用并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六条  各用人学校每年根据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临聘教师用人计划,编制本校下一学年的临聘教师用人方案。第三方机构要严格按照学校编制的用人方案,实施临聘教师的招聘、培训、派遣入职、薪酬、社保、住房公积金、奖惩、离职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要结合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审批的临聘教师用人计划及各校临聘教师的具体情况,及时动态调整临聘教师,对各校临聘教师要建立完善的引进、补充、退出机制。

  第八条  各公办中小学要根据省、市年度考核相关规定,将临聘教师的年度考核一起纳入本校在编教师年度考核,根据临聘教师在校表现对照其岗位职责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交由第三方机构作为其续聘及奖惩的依据。

  第九条  临聘教师工资要坚持县域内统一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县(市、区)在编新入职教师工资标准(含五险一金),具体由教育部门与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统一规定的临聘教师工资标准,定额发放工资给所派遣的临聘教师,并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明确所派遣的临聘教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岗位职责、劳动纪律、奖惩奖励,为临聘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公办中小学校临时聘用教师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资金(含购买服务管理费),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程序报批后,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统筹安排。预算资金下达后,由购买主体(各临时聘用教师使用学校)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给第三方机构。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经聘用且合同期未满的临聘教师,双方协商一致后纳入第三方机构管理,继续任教;不同意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合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印发的临聘教师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0—14

  

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湛环〔2020〕166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业经湛江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7日


附件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由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版4份、电子版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纸质版4份、电子版1份(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除外);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需要技术评估的,应当在受理时将技术评估所需时间告知建设单位。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六条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在其网站(网址:http://www.zhanjiang.gov.cn/sthjj/)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审  查

  第七条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可委托技术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避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因不符合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技术规范、政策要求而无法通过审查,给建设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可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提前介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指导服务。

  第八条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主要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等方面。

  第九条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所在地分局应在收到市生态环境局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意见的文件之日起10日内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意见,逾期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四章  批  准

  第十条  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审查要求的建设项目,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在作出决定前,在其网站公示拟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在作出决定后,在其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决定。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重新审核。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从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两个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若均未发生变化,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予以通过审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期  限

  第十五条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的时限分别承诺压缩至15日、7日内。如需建设单位修改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涉海项目依法需征求其他单位意见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六条  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需要进行公告、公示、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技术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在15日内完成,其中建设单位修改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流程见附图。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湛环函〔2015〕555号)同时废止。


附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流程图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0—12

关于印发《湛江市年鉴工作管理规范》的通知

湛府志办〔2020〕28号

  各县(市、区)党(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地方志工作机构,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湛各单位:

  为推进依法治志,规范湛江市年鉴工作管理,保障年鉴工作顺利开展,发展年鉴事业,我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新时代地方志工作部署和要求,依据法规制定了《湛江市年鉴工作管理规范》规范性文件,已送市司法局通过合法性审核。

  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对地方志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

  体制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年鉴工作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执行。

  附件:湛江市年鉴工作管理规范

  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湛江市年鉴工作管理规范

  为规范我市年鉴工作管理,保障年鉴工作顺利开展,发展年鉴事业,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粤府令第1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湛江市年鉴工作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年鉴工作的管理,包括年鉴组织编纂、出版发行、收藏保管和开发利用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年鉴,是指以全面、系统、准确地记述上一年度事物运动、发展状况为主要内容的资料性工具书。包括地方综合年鉴、部门年鉴、行业年鉴和其他年鉴。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部门年鉴和行业年鉴是指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系统记述本单位或本行业综合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其他年鉴是指除地方综合年鉴、部门年鉴、行业年鉴以外的所有种类年鉴。

  第四条  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年鉴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年鉴的组织编纂和出版发行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保密、著作权、广告、出版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编纂出版规定和出版管理规定。

  第六条  湛江市人民政府成立湛江市年鉴编纂委员会,专门领导湛江市地方综合年鉴的组织编纂和出版发行工作,下设湛江年鉴编辑部,设在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具体执行湛江市地方综合年鉴《湛江年鉴》的组织编纂及出版发行工作。

  第七条  湛江市地方综合年鉴《湛江年鉴》应当逐年编纂,一年一鉴,公开出版。

  第八条  湛江年鉴编辑部组织编纂湛江市地方综合年鉴《湛江年鉴》,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应当组织对鉴稿进行初审、复审、终审。

  第九条  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应当将经过初审、复审、终审的湛江市地方综合年鉴《湛江年鉴》鉴稿报湛江市年鉴编纂委员会批准,方可公开出版。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市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中央、省驻湛单位,应当按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的要求,提供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本行业的地方综合年鉴资料,配合湛江市地方综合年鉴《湛江年鉴》的组织编纂和出版发行工作。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市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中央、省驻湛单位,应当配备熟悉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本行业情况,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本行业地方综合年鉴资料的编写及报送工作,人员名单抄送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备案。

  配备的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接受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组织的年鉴工作知识培训,参加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组织的年鉴工作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市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中央、省驻湛单位,应当按要求每年组织编写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本行业的地方综合年鉴资料,并组织对编写的资料进行审查,于当年3月底前,将地方综合年鉴资料报送函、地方综合年鉴资料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报送湛江年鉴编辑部。

  第十三条  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应当建立地方综合年鉴资料库,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市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中央、省驻湛单位,报送的地方综合年鉴资料予以入库,根据年鉴编纂工作需要采用。

  第十四条  市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中央、省驻湛单位,编纂部门年鉴、行业年鉴或其他年鉴,应当确立机构,领导年鉴的组织编纂及出版发行工作;应当成立年鉴编辑部,具体执行年鉴的组织编纂及出版发行工作。

  第十五条  市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中央、省驻湛单位,编纂部门年鉴、行业年鉴或其他年鉴,应当向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报告,接受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中央、省驻湛单位,编纂以湛江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部门年鉴、行业年鉴或其他年鉴,应当组织对鉴稿进行初审、复审、终审。

  第十七条  湛江市地方综合年鉴《湛江年鉴》出版后3个月内,应当将出版物报送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备案及收藏和使用,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报送出版物的数量应当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的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湛江市地方综合年鉴《湛江年鉴》出版后3个月内,应当将出版物分别发给湛江市年鉴编纂委员会成员及提供地方综合年鉴资料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市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中央、省驻湛单位。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组织编纂以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各乡镇、街道组织编纂以乡镇、街道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出版后3个月内,应当将出版物30册报送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备案及收藏和使用,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需要各县(市、区)增加出版物册数的,各县(市、区)应当补充报送。

  第二十条  市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中央、省驻湛单位编纂的、以湛江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部门年鉴、行业年鉴或其他年鉴,出版后3个月内,应当将出版物20册报送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备案及收藏和使用,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需要市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央、省驻湛单位增加出版物册数的,市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央、省驻湛单位应当补充报送。

  第二十一条  以湛江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编纂出版的地方综合年鉴、部门年鉴、行业年鉴和其他年鉴,以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及以乡镇、街道名称冠名编纂出版的地方综合年鉴,应当保证一定数量存放在湛江市方志馆收藏保管;应当在湛江市方志馆陈列,供广大读者免费阅读,供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

  湛江市方志馆未建成前,由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暂时存放保管。

  第二十二条  应当鼓励和支持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依法对公开的湛江市年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

  第二十三条  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应当组织开展年鉴质量评价活动,评选出湛江市各种类优秀年鉴;对在年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湛江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应当加强年鉴工作监督检查,对违反年鉴工作管理规定的,依照地方志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湛部规2020—13

印发《湛江市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20〕2号

  各自由职业人员:

  现印发《湛江市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28日

湛江市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自由职业人员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由职业人员,是指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而获取报酬,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等参照自由职业人员管理。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本市居住证;

  (三)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四)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四条  自由职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县(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设立专用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条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由职业人员,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权利。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  自由职业人员需携带以下资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由公积金中心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 《湛江市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 身份证(港澳台同胞则提供有效的台胞证、回乡证或通行证等);

  (三)居住证(非本市常住户口的提供);

  (四)一类银行卡(须符合我市委托和扣款要求);

  (五)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属个体工商户的提供);

  (六)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凭据。

  第七条  自由职业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三章  缴存

  第八条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两倍。缴存基数为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由缴存人据实自行申报,但缴存基数不得超出我市规定的缴存基数范围,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超过我市规定的缴存比例上限。

  缴存基数可每年7月调整一次。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执行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缴存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每年可在本市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申请调整比例一次。

  第九条  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托收方式,即约定住房公积金划扣的银行账户,由公积金中心委托业务承办银行从缴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自动划扣汇缴。

  缴存人应保持所指定的银行账户资金充足。因缴存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冻结或销户等原因造成无法划扣而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造成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的,责任自负。

  第十条  缴存人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手续;缴存人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单位继续缴存。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设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缴存人,现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已转入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账户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转移续缴手续。

  第十二条  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缴存人,出现因失业、收入减少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困难无法继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可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封存等停缴手续。

  已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缴存人,待经济条件好转、收入稳定后可申请续缴。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三条  符合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现行提取管理规定的缴存人,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该贷款已结清的缴存人,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之日起满6个月后,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四条  符合湛江市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的缴存人,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月收入高于个人所得税纳税起征点的,须提供近12个月的银行代发工资收入流水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还贷账户应与约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划扣银行账户相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且贷款未结清的缴存人,未按要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按约定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等业务的缴存人,按照《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湛公积金委[2019]1号)、《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湛公积金委[2016]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对缴存人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取消其今后5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申请资格,并记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同时将失信信息通过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

  对协助缴存人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机构和人员,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提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管理事项,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湛部规2020—15

关于印发《湛江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湛财法〔2020〕4号

  局各科室及所属单位:

  现将《湛江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8日

湛江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财政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是否给予处罚以及给予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教育处罚结合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工作方式,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合法裁量原则。行政处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当按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裁量。

  (三)公正合理裁量原则。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综合裁量原则。界定违法程度、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实施、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收集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证据,确认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以及社会危害后果。

  (二)根据《湛江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界定行政相对人的违法程度。

  (三)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予以何种处罚以及何种幅度的处罚。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当按照下列法律适用规则给予处罚裁量: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第七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对违法行为先予以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不得直接处罚。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对违法行为予以并处的,应当依法予以并处,不得单处。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财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授意、指使、强令、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或者财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财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处罚决定:

  (一)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案件。包括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等处罚决定案件;

  (二)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包括在违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处罚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三)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第十二条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流程制度。

  内部法制机构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对执法机构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法制审核,对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出具修正的法制审核意见。

  执法机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作出相应的处理,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法情况予以记录,并按要求纳入行政执法监督系统,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执法机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本市“双公示”平台上公开。

  第十六条  内部法制机构通过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湛江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湛江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湛江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此略


湛部规2020—17

湛江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

湛教〔2020〕9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有关学校:

  为加强义务教育招生管理,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努力让每一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县(市、区)要建立政府统筹、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各县(市、区)要依法具体实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建立以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为依据的招生管理制度,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所有公办民办学校都要严格遵守并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小学一般采取按地段对口方式入学,初中一般采取按地段对口入学、小学对口直升或电脑派位摇号等方式入学。实行对口直升的,要按照强弱结合原则合理调配对口直升的初中和小学,保障入学机会公平。严禁学校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机构合作提前选拔或特殊培养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夏(冬)令营、研学活动、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坚决整治公办民办学校以面试、面谈、人机对话、简历材料等方式为依据的“掐尖”招生、提前招生、违规争抢生源的行为,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

  (三)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综合考虑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采取单校划片(对口直升)或多校划片等方式,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各片区之间教育资源大致均衡。划分公办小学招生范围时,原则上学生实际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在3公里以内。片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因辖区内改造、撤并或新增公办学校等特殊情况需要对学校原招生范围进行较大调整时,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审慎论证,并提前公告。

  (四)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各(县、区)在摸查测算的基础上,根据生源、学位、办学条件及省定班额等情况科学制定并下达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于招生工作启动前1周向社会公布;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计划要报市教育局核准。各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报市教育局审核。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和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确保在零增量的基础上逐步消除现有大班额。从2020年起,全面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各地不得再核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长生招生计划。

  (五)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县(市、区)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导和管理,完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及公告的备案管理办法,统一规范学生报读民办学校的方法和途径。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主动向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简章和公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中不符合法规政策的地方要及时提醒,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核定的招生计划与范围内招生,原则上主要面向学校所在县(市、区)招生,有寄宿条件且确有跨县(市、区)招生需求的,跨县(市、区)招生的计划由县(市、区)教育局初核后报市教育局核准,跨县(市、区)招生的计划原则上不超过总计划的50%。从2020年起,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办学层次同时包括小学和初中的民办学校,应首先通过直升或电脑随机摇号方式招收本校自愿报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剩余的招生计划应公开报名,如果报名人数超过剩余的招生计划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民办学校电脑随机摇号录取的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由市教育局统一制定,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民办学校电脑随机摇号录取工作统一在湛江市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招生平台”)上进行,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电脑随机录取工作要做到全程录像,并邀请公证机构人员、纪检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全程监督。任何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经电脑派位确定录取资格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学生。各县(市、区)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的入学办法,由各县(市、区)具体制定。

  (六)建立招生预警机制。各县(市、区)要主动加强与人口信息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建立完善学位预警机制。对出现适龄儿童入学需求持续增长、学位供给紧张情况的区域和学校,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招生入学政策,科学制定学位分配办法及学生分流安排方案,及时通过官网、官微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扩大宣传,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充分运用招生平台,根据学区地段精确绘制招生电子地图,方便学生家长便捷查询各学校招生范围及学位供给信息,便于统计和分析各学区学位供给动态变化情况。

  (七)做好特殊群体入学工作。一是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要求,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二是对高层次人才、重点项目技能人才、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警察、因公殉职基层干部等群体子女就学优待工作,参照《关于统筹做好我市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湛教〔2019〕10号)和《转发省委组织部等七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关爱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湛组通〔2017〕17号)、《关于进一步关心关爱援派干部人才的意见》(粤组通〔2019〕1号)执行。三是持有香港、澳门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或其随迁子女来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原则,平等享受当地随迁子女入学相关政策和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四是要完全掌握辖区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基本情况,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通过普通学校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一人一案”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以融合发展为导向,以普通学校为特殊教育发展主阵地,优先采用普通学校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湛江市特殊教育学校每年的招生工作方案于5月30日前(2020年另行通知)报市教育审定后,自行组织招生工作,对于符合招生条件和招生范围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学校要做到应收尽收。五是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六是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主动与民政、财政、扶贫等部门对接,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困境儿童等控辍保学重点群体就学情况的监控,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全面建立控辍保学重点群体儿童档案并在学籍系统进行标注,准确掌握控辍保学重点群体儿童就学信息。各地要严格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制度,建立完善控辍保学工作台账,共同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八)加强新生入学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均衡分班,严禁举办重点班,包括特长班、快慢班、特色班、尖子班、兴趣班和“奥赛”班、国际班等名义的变相重点班。义务教育学校在编班时,要严格按照省定标准班额要求,以及男女生比例相对均衡原则和随机原则将男、女学生分配各班,均衡配置各班师资力量,不得按学生成绩进行编班,不得为编班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其中,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学校要严格落实“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要求,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生学籍,不得擅自删除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对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者,不予以建立学籍。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学籍工作的核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学籍建档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严禁“人籍分离”、“双重学籍”等情况出现。

  二、小学招生

  (一)招生信息发布。各县(市、区)要合理制定当年小学招生政策,内容包括学区划分、招生计划、入学条件、报名时间和地址、报名材料、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信息,并于当年4月30日(2020年为5月31日)前通过网络、报纸、公示栏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市直学校小学阶段招生方案要报市教育局核准。民办小学根据核定的招生范围和计划制定招生方案(内容包括办学特色、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咨询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招生简章(广告)向社会发布前,至少提前14天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工作方案公布前,各民办学校均不得向外发布招生简章(广告)。

  (二)招生对象。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

  1.当地户籍或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适龄儿童。

  2.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根据民法总则第27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为当地户籍或有合法稳定住所。

  3.在同一流入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4.符合省、市、县有关优待政策的适龄儿童。

  (三)招生办法。各县(市、区)可依据学位供求情况,分城乡按招生对象类别确定具体招生办法。

  1.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一致(以下简称“人户一致”)的户籍适龄儿童原则上安排入读对口学区学校。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同(以下简称“人户分离”)的,由各县(市、区)在保证人户一致学生学位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居住地址或户籍地址,安排入读对口学区学校。如对口学区学校学位不够,可采取统筹安排或电脑随机派位等方式为其相对就近安排公办学位。

  2.法定监护人为当地户籍或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适龄儿童,依据其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实际居住地址的情况,按同户籍适龄儿童的招生办法招生。

  3.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适龄儿童,根据有关要求执行,具体细则由各县(市、区)制定。

  (四)招生程序。

  1.报名登记。全市小学实行网上报名,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登录招生平台进行入学报名,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传相关入学材料扫描件。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家庭,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在报名时段内前往地段小学提出申请,地段小学必须安排专人提供网上报名服务。申请公办小学的,只能根据户籍地址或实际居住地址选择1所学校;申请民办小学的,根据户籍地址或实际居住地址,结合民办学校的招生范围,自主选择2所学校报名。

  公(民)办小学报名时间原则为5月31日前(具体时间以当年招生工作安排为准)。

  2.材料审核。各县(市、区)要在报名结束后 周内完成材料审核。各学校对报名信息和佐证材料初审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核。凡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适龄儿童入学材料须保存至少一年时间,以备随时核查。

  3.公办学位安排。各县(市、区)要依据本区域学位供求情况,“人户一致”、“人户分离”、教育优待群体子女、随迁子女等招生对象类别的录取次序。法定监护人为当地户籍并在户籍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适龄儿童,依据其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的情况,享受户籍适龄儿童待遇。因特殊原因逾期未参加公办小学招生报名的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按规定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补交报名申请,并由各县(市、区)统筹安排学位。

  4.民办小学派位和录取。①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小学,实行直接录取。民办小学在招生平台向拟录取的新生发出预录取通知,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收到预录取通知后完成网上确认程序,民办小学直接确认录取名单。②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小学,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电脑派位工作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电脑派位结束后,民办小学按照派位结果在招生平台向拟录取的新生发出预录取通知,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收到预录取通知后完成网上确认程序,民办小学确认录取名单。(3)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可以进行补录,仍未有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可以参加补录,补录条件和录取程序与第一轮招生相同。

  5.录取通知。完成学位安排后,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在招生平台进行确认,不确认视为放弃学位。学位确认后,要在网站和公示栏公示拟录名单3天以上,公示时并注意保护学生和家长的信息安全。拟录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由录取学校通知已确认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领取《入学通知书》或按照被录取学生的联系地址通过挂号信方式邮寄《入学通知书》。如在8月1日前没有收到通知,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及时到录取学校查询。

  6.注册入学。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入学通知书》等入学材料,按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手续。

  三、初中招生

  (一)招生信息发布。各县(市、区)要合理制定当年小升初政策,内容包括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及咨询电话等信息,并于当年4月30日(2020年为5月31日)前通过网络、报纸、公示栏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市直初中阶段学校招生方案报市教育局核准。民办初中根据核定的招生范围和计划制定招生方案(内容包括办学特色、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咨询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招生简章(广告)向社会发布前,至少提前14天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工作方案出台前,各民办学校均不得向外发布招生简章(广告)。

  (二)招生对象。当年完成小学阶段教育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

  1.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小学毕业生。

  2.具有当地户籍的本市跨区生和外地返湛生。

  3.学生或其监护人具有当地合法产权的住房。

  4.在同一流入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5.符合省、市、县有关优待政策的小学毕业生。

  (三)招生办法。各县(市、区)可根据初中学校学位情况,合理划定招生范围,明确招生办法。初中一般采取按地段对口入学、小学对口直升或电脑派位摇号等方式入学,九年一贯制、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应采取对口直升方式。民办初中根据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和报名人数,采取直接录取或电脑随机派位录取。九年一贯制、十二年一贯制学校要优先录取本校的小学毕业生,对口直升的小学毕业生必须至少具有六年级(毕业年级)完整学籍。

  (四)报名登记。全市初中招生实行网上报名。符合对口直升初中录取条件的小学毕业生,由对口直升初中在招生平台上直接录取,向拟录取的新生发出预录取通知,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收到预录取通知后完成网上确认程序。符合招生条件的本市跨区生、外地返湛生和申请就读民办初中的小学毕业生于当年5月31日前(2020年为6月30日前,具体时间以当年招生工作安排为准)登录招生平台报名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传相关入学材料扫描件。适龄儿童的家庭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在报名时段内前往地段初中学校提出申请,地段初中学校必须安排专人提供网上报名服务。申请公办初中的,只能根据户籍地址或实际居住地址选择1所学校;申请民办初中的,根据户籍地址或实际居住地址,结合民办学校的招生范围,自主选择2所学校报名。

  (五)公办初中学位安排。各县(市、区)要依据本区域学位供求情况,合理确定 “人户一致”、 “人户分离”、教育优待群体子女、随迁子女等招生对象类别的录取次序。未在流入地小学就读的随迁子女,如申请升入流入地初中,由各县(市、区)参照随迁子女入读小学的办法安排学位。因特殊原因逾期未参加公办初中招生报名的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按规定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补交报名申请,并由各县(市、区)统筹安排学位。

  学位安排后,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在招生平台进行确认,不确认视为放弃学位。学位确认后,要在网站和公示栏公示拟录名单3天以上,公示时并注意保护学生和家长的信息安全。

  (六)民办初中学位安排。①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应首先通过直升或电脑随机摇号方式招收本校自愿报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剩余的招生计划应公开报名,如果报名人数超过剩余的招生计划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②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初中,实行直接录取。民办初中在招生平台向拟录取的新生发出预录取通知,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收到预录取通知后完成网上确认程序,民办初中直接确认录取名单。③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初中,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电脑随机摇号工作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电脑随机摇号结束后,民办初中按照派位结果在招生平台向拟录取的新生发出预录取通知,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收到预录取通知后完成网上确认程序,民办初中确认录取名单。

  (七)注册入学。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入学通知书》等有关入学材料,按指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手续。

  (八)民办初中补录。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初中可以进行补录,仍未有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可以参加补录,补录条件和录取程序与第一轮招生相同。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以及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时间表,优化招生入学流程,压实工作责任。当年4月底(2020年为5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制定出台规范普通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的具体实施办法。教育部门要会同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以“名校”“学位”等旗号开展虚假营销行为的治理。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和风险研判,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快速稳妥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和谐稳定。

  (二)优化资源均衡配置。各县(市、区)要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政策调整以及实现教育现代化需要,依据区域内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合理规划义务教育阶段校布局,有序推进规划学校建设,加快推进住宅小区配建学校建设,全面推进乡村小规模学校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保障充足的学位供给。民办义务教育学生占比偏高的地方,要采取措施积极扩大公办教育资源。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全面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积极推进集团化办学和学区化管理,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从根本上破解“择校热”问题。

  (三)推进招生信息化建设。市教育局将统一建设招生平台,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进“互联网+招生”建设和应用,协同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公开化、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确保从2020年起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现网上统一报名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等功能。要按照“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要求,采取可信身份认证、电子证照、部门内部信息互通、跨部门信息共享等措施,实现入学报名信息、学生学籍、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数据的有效对接,简化优化入学报名、材料核验和资格审核流程,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管理的信息化应用水平。

  (四)大力推进阳光招生。各县(市、区)、各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简章、网站、官微等途径及时主动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学生家长公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结果、咨询方式等信息。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间,及时、主动、准确、全面做好招生入学核心政策和群众关心政策的宣传释疑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出台群众关心的招生入学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时,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宣传引导。

  (五)深化违规招生治理。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主动公布招生咨询方式、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化解矛盾。建立违规问题曝光机制和通报制度,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各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辖区内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严肃查处违反教育部“十项严禁”和省教育厅“六项规定”等招生政策和纪律要求以及扰乱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招生秩序的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核减招生计划等处罚措施。依法查处以在家学习、接受“私塾”“读经班”等培训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的行为。

  (六)压实政府履职责任。对于未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要求,或者出现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违规考试招生(包括以各类培训机构、体验课、夏(冬)令营、编程班、研学活动等方式变相考试选拔生源)行为的,视同为落实中央和国家重大政策不力,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视情况分别给予核减分数或者降低评价等级处理。

  本指导意见自2020年5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湛江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日程安排

  2.湛江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教育优待学生清单

  3.湛江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日程安排(2020年)

  湛江市教育局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

  湛江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

  入学工作日程安排

阶段

时间

工作内容

备注



各县(市、区)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含公办、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地教育局统一管理。


小学


公办、民办小学招生网上报名,包括填报志愿、资料上传等。



民办小学学位安排(不超出招生计划的全部录取,超出招生计划的电脑派位);公办小学开始线上审核资料,包括户籍、房产、社保、工商、居住证等。



民办小学学位确认。

不确认视为放弃学位


公办小学按照录取优先次序安排学位,并将录取结果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公办小学学位确认。

不确认视为放弃学位


公办、民办小学现场注册。



民办小学进行补录。



民办小学学位确认。

不确认视为放弃学位


因特殊原因逾期未参加公办小学招生报名的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按规定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补交报名申请,由各县(市、区)统筹安排学位。


初中


跨区生、外地返湛生报名。



民办学校对口直升学位确认,民办学校招生网上报名及填报志愿。

不确认视为放弃学位


对跨区生、外地返湛生等的资料审核。



民办学校电脑派位,并将录取结果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不超出招生计划的全部录取,超出招生计划的电脑派位


民办学校学位确认。

不确认视为放弃学位


公办学校对口直升学位确认。

不确认视为放弃学位


公办学校学位安排。



公办学校学位确认。

不确认视为放弃学位


公办、民办学校现场注册。



民办学校进行补录。



民办学校学位确认。

不确认视为放弃学位


因特殊原因逾期未参加公办初中招生报名的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按规定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补交报名申请,由各县(市、区)统筹安排学位。


  备注:具体时间以当年招生工作安排为准。

附件3:

湛江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日程安排(2020年)

阶段

时间

工作内容

备注


6月5日前

各县(市、区)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含公办、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地教育局统一管理。


小学

6月15日-6月21日

公办、民办小学招生网上报名,包括填报志愿、资料上传等。


6月22日-6月23日

民办小学学位安排(不超出招生计划的全部录取,超出招生计划的电脑派位)。


6月22日-7月5日

公办小学开始线上审核资料,包括户籍、房产、社保、工商、居住证等。


6月24日-6月27日

民办小学学位确认。

不确认视为放弃学位

7月6日-7月7日

公办小学按照录取优先次序安排学位,并将录取结果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7月8日-7月10日

公办小学学位确认。

不确认视为放弃学位

7月11日-7月12日

公办、民办小学现场注册。


7月13日-7月15日

民办小学进行补录。


7月16日-7月17日

民办小学学位确认。

不确认视为放弃学位

7月20日后

因特殊原因逾期未参加公办小学招生报名的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按规定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补交报名申请,由各县(市、区)统筹安排学位。


初中

初中

6月15日-6月21日

跨区生、外地返湛生报名。


6月22日-6月28日

民办学校对口直升学位确认,民办学校招生网上报名及填报志愿。


6月22日-7月6日

对跨区生、外地返湛生等的资料审核。


6月29日-6月30日

民办学校电脑派位,并将录取结果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不超出招生计划的全部

录取,超出招生计划的电脑派位

7月1日-7月5日

民办学校学位确认。

不确认视为放弃学位

7月7日-7月12日

公办学校对口直升学位确认。

不确认视为放弃学位

7月13日-7月20日

公办学校学位安排。


7月21日-7月23日

公办学校学位确认。

不确认视为放弃学位

7月24日-7月26日

公办、民办学校现场注册。


7月27日-7月30日

民办学校进行补录。


7月31日-8月2日

民办学校学位确认。

不确认视为放弃学位

8月3日后

因特殊原因逾期未参加公办初中招生报名的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按规定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补交报名申请,由各县(市、区)统筹安排学位。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0—8

关于印发《湛江市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水供水〔2020〕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全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湛江市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水务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27日

湛江市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动非常规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2〕17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湛江市市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及自备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审核和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

  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以及再生水、雨水、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

  第四条  湛江市水务局是湛江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监督本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工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湛江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明确的职责分工,负责职能监管内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工程项目、需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工程项目及火力发电、钢铁、化工、造纸、纺织、有色金属等高耗水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含节约用水评价内容,需要做初步设计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包含节水专篇。

  凡项目建设单位同时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可将节水评价与其合并编制、审查。

  第六条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安装建设雨水净化、渗透、收集系统或者再生水利用设施。

  凡在非常规水源供水范围内且水质满足使用要求的建设项目,优先利用非常规水源。

  第七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一)单位产品取水量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用水定额标准,民用建筑符合《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二)用水器具及器材应当选用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以及其他国家行业节水标准的产品;

  (三)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均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工艺水回用设施,工艺水回收利用率达到行业标准以上;

  (四)单体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建筑中水设计标准》和《城市再生水工程设施验收规范》等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节水措施方案以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优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项目中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凡不符合相关节水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按规定整改后重新提请施工图审查。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工程设计图和施工技术标准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节水设施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节水设施建设纳入质量监督,发现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或者不按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整改的,依法向住建部门上报建议有行政处罚职责的单位移交有关涉嫌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等相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验收,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验收表向供水企业申请接水。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水设施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水设施。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逐步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第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水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水务局、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2020年第6期政府公报(总第61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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