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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5期政府公报(总第60期)

时间:2020-08-06 15:37:53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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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令6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湛江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人才卡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府规〔2020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2020-2035年)的通知

  (湛府函〔20207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综合治理规划(2019-2021年)的通知

  (湛府函〔20208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9年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湛府规〔20205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建管20206号)

  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湛江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湛民〔202033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医保〔20201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湛教〔20205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令

6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湛江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212日湛江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姜建军

2020316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湛江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根据《广东省涉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方案》(粤司函〔20191285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湛江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九条中的“公安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二、将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至第十四条、第十六至第十八条、第二十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三、将第六条中的“公安现役队伍”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公安现役消防力量”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

  四、将第七条第三项中的“现役消防官兵”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

  五、将第八条第一项中的“一千二百平方米”修改为“1000平方米”,第二项中的“八百平方米”修改为“700平方米”,第三项中的“三百平方米”修改为“350平方米”。

  六、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公安现役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七、将第十九条中的“辖区公安派出所”修改为“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

  八、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每队配备队长一名,有条件的乡镇可以设专职副队长,具体负责专职消防队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专职副队长的任免,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其任职资格、选拔程序和任期等有关规定进行,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九、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现役消防员”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201812日湛江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20212日《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湛江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全面提升城乡抗御火灾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所称专职消防员,包括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本规定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类园区管理委员会组建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队伍;分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承担城市建成区灭火救援任务的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及由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承担乡镇地区灭火救援任务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本规定所称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队伍。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类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和《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

  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自行负责。

  第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专群结合、统筹发展、覆盖城乡的方针,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具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依法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并根据地区实际逐步纳入事业编制管理;

  (三)经费由财政负责保障。

  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调度指挥。

  第二章 建设要则

  第六条城市消防站的组建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覆盖不了的地区,应当组建单编或者混编的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近期达不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可先组建执勤分队,以满足日常灭火救援执勤要求。

  第七条 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应当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队(站)布局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二)辖区面积按照不大于7平方千米(设在近郊区的按照不大于15平方千米)确定,或者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

  (三)队员单独编队执勤或者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混编执勤。

  第八条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应当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按照同时期本市消防工作规划设定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执行;分为一级、二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乡镇志愿消防队,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一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得少于15人、营房用地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水罐泡沫消防车辆配备不得少于2辆;

  (二)二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得少于10人、营房用地面积不得低于700平方米、水罐泡沫消防车辆配备不得少于1辆;

  (三)乡镇志愿消防队队员不得少于8人、营房用地面积不得低于350平方米、水罐泡沫消防车辆配备不得少于1辆;

  (四)司机人员应当专职且人数不得低于执勤消防车辆的2倍;

  (五)执勤消防车应当配齐随车器材,专职消防队员应当配齐基本防护装备。

  队员招收数量达不到建队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当地派出所民警、辅警通过培训合格后兼任,但是每队专职的管训人员不得少于2人。

  营房场库室可以合并使用。营房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可以与辖区公安派出所合署办公训练,或者在乡镇政府和其他有条件的职能部门设立办公训练场所;也可以租赁相对稳定的办公训练场所。

  第九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主体为企业事业单位。下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配置相应的人员、装备、训练设施和站舍等设施:

  (一)核电厂等大型核设施营运单位按照《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科工法〔20061191号)、《核电厂防火准则》(EJ/T1082)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二)大型火力、水力、新能源发电厂按照《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三)民用机场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MH/T701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MH/T 7002)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四)主要港口内符合建队条件的大型港口企业按照《港口消防站布局与建设标准(试行)》((88)交公安字170号)、《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2013)、《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交通部令〔19982号)、《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五)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大型企业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油气田消防站建设规范》(SY/T667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六)储备易燃、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按照《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令第12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棉麻仓库建设标准》(建标〔2002178号)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七)酒类、钢铁冶金、烟草等企业分别按照《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令第1号)、《卷烟厂设计规范》(YCT9)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八)上述企业以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或者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行业、系统有关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

  国家有关部委对前款所列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已有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企业,是指超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型企业上限的企业;所称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或者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是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到达该企业的时间超过5分钟。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指导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二)对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管理和指导;

  (三)将专职消防队纳入119指挥调度体系,指挥调度专职消防队开展灭火抢险救援、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培训;

  (四)组织专职消防队联勤联训、灭火演练;

  (五)负责专职消防队年终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通报当地政府部门;

  (六)依法对应建未建专职消防队或者建队达不到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将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管理指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二)制定专职消防队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对专职消防队开展岗前培训、在岗轮训、业务考核和检查指导;

  (四)负责城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

  (五)对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作为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灭火救援、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培训工作;

  (二)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等突发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接受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地区、单位的灭火救援。

  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有关单位、有关人员消除火灾隐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应当按照消防监督管理权限及时报告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利用各种途径宣传普及消防常识和消防法律法规,培训志愿消防队员和职工群众,提高全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接到消防救援机构的灭火救援指令后,应当迅速出动并接受其指挥。

  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应当贯彻救人优先、科学施救的原则,及时救人和转移物资,并向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灾害事故原因调查与统计工作。

  第四章 管理规制

  第十八条 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主体为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单编或者混编的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对其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职能部门进行管理;没有条件直接管理、也没有委托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管理的,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为管理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由组建单位自行管理。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其进行监督指导,统筹规划其发展,完善建设管理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工作按照《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单位专职消防员由其所在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负责招录,并报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从事消防设施操作的专职消防队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鼓励从事灭火执勤的专职消防队员参加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规定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专职消防员的定级、晋级、任职、续任等应当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并经相应的业务培训。

  政府专职消防员上岗前应当由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进行不少于30天的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单位专职消防员上岗前由组建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应当经过省级消防救援机构的培训考核。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每队配备队长1名,有条件的乡镇可以设专职副队长,具体负责专职消防队的日常管理。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专职副队长的任免,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其任职资格、选拔程序和任期等有关规定进行,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专职消防队应当纳入全市119消防指挥调度体系,落实24小时执勤制度,并参照市消防救援机构有关规定建立执勤、训练、工作和生活制度,开展技术、战术、体能训练和遵纪守法教育;按照规定对消防车(艇)和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人员装备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消防车(艇)和消防器材装备不得用于非消防工作。

  专职消防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明显标志。

  第二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力量配备、装备配置的变动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日常监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开办经费由县(市、区)财政统筹协调。新组建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购置消防车辆、随车器材、个人防护装备等方面所需的开办经费,由所在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或者以专项经费的形式纳入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具体情况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的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预算管理,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的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管理。

  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抚恤费、被装费、住房公积金等。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标准,确保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水平与其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

  单位专职消防队日常运行所需的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由组建单位提供保障。

  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的执勤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按照特种车(艇)办理牌照;列入《车辆免税图册》符合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规定的,可以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艇)免缴车辆通行费、泊车(岸)费。

  第三十条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地或者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燃料、灭火剂和损坏消防器材装备的费用,经当地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核准,由火灾责任单位负责补偿;扑救居民住宅火灾所消耗的费用,由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牵头,推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偿;扑救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火灾所消耗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偿额不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园区管理委员会给予补足。

  第三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中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专职消防员,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政策规定执行;尚未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专职消防员,其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享受与事业单位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单位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本单位一线生产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享受与生产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消防职业高危险性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专职消防队员高危补贴制度。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专职消防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专职消防员不得采取劳务派遣用工。

  为政府专职消防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消防职业公益性、高危险性的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在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给予专职消防员适当的优惠和照顾。

  第三十四条专职消防队和专职消防员在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消防队工作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离队后推荐到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单位再就业。

  专职消防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有假期和相关待遇。离队后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专职消防队的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执勤训练、灭火救援等活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申报烈士。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应当建立而不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擅自撤销专职消防队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火灾发生后不能及时实施灭火救援,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专职消防队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职责开展防火巡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装备器材、消防车辆进行日常养护,使其保持良好状态的;

  (三)未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四)未建立健全值班备勤、执勤、训练等项规章制度的;

  (五)未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制定训练计划以及未按照计划开展专职消防队员的体能、技术和战术训练的;

  (六)接到火灾报警或者调派指令后,未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灭火救援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

  (七)将消防车辆(艇)用于与灭火救援或者其他应急处置工作无关事项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专职消防员与用人单位发生权益争议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31日起施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人才卡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府规〔202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人才卡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0317

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人才卡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实施更具竞争力和更高精确度的高层次人才政策,推动湛江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96号)和《中共湛江市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北部湾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湛发〔2018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专业水平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三条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发放《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卡》,人才卡载明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ABC三类。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持卡人在我市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当地居民待遇和优惠便利服务。

  第二章  认定对象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六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在我市工作、来湛自主创业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协议)一周年以上(柔性引进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协议,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人才。工作单位包括我市市属单位、中央和省驻湛单位、县(市、区)管理单位及非公有制单位、社会组织或团体。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对象的年龄,C类人才一般不超过60周岁,B类人才一般不超过65周岁,A类人才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章 认定种类和条件

  第八条高层次人才依其专业水平和业绩、贡献等不同,分为ABC共三个层次进行认定。

  第九条A类是指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高端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国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的首席科学家或正在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的主持人。

  (三)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

  (四)国家人才工程和计划入选者。

  (五)获中国专利金奖前三名发明人或设计人,“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荣誉称号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六)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获得者,广东省“友谊奖”获得者,获广东省专利金奖前两名发明人或设计人,广东省发明人奖获得者,广东文艺终身成就奖获得者,广东省新闻终身成就奖获得者,获评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家人才。

  (七)“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项目入选者或省“扬帆计划”中的“引进紧缺拔尖人才项目”入选人员、“培养高层次人才项目”入选人员、“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中的带头人。

  (八)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南粤技术能手奖获得者。

  (九)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十)获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含AB卡)的人才。

  (十一)经省外国专家主管部门认定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

  (十二)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十条B类是指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拔尖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级财政扶持的重大科技专项(300万元或以上)主持人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前三名完成人。

  (二)入选省“扬帆计划”中的“博士后扶持项目”“引进青年博士项目”“粤东西北乡镇引进专业技术人才项目”“培养高技能人才项目”人员。

  (三)经省外国专家主管部门认定的外国专业人才(B类),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的人员。

  (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含不分正副高级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五)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十一条C类是指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处于市内领先水平的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高成长性项目的人员;发明专利前三名,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前两名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携带技术、项目、资金来我市创新创业,或与他人合作开展产业化项目开发,经我市认定为高层次产业人才的人员。

  (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四)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鉴定具有高级技师(一级)任职资格人员。

  (五)经省外国专家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外国人才(B类),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的人员。

  (六)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十二条高层次人才除须具备认定标准种类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

  (三)业绩显著,贡献突出。

  第四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高层次人才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报。个人填写《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表格可通过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并向所在单位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件。

  2.能证明本人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协议)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招录用通知等材料原件;非公有制单位须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属创业人员的,须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和近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二)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各项材料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审核意见。有主管部门的,还须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审核意见。

  (三)报送办理。申请人所在单位将审核的申报材料原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认定。其中,市属单位和中央、省驻湛单位的,直接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区)管理单位的,报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非公有制单位的,按属地管理原则报送办理。

  (四)核准及认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有关资料进行核准认定,原件审核后当场返还。

  (五)公示及发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拟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学历、职称、人才类型等情况在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相应种类的《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卡》。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申领人在我市的聘用(劳动)合同、在编在岗和实际需求确定人才卡有效期,最长为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认定。人才卡有效期满未续办的自动失效。人才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凭有关遗失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后,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继续申报相应种类人才认定。

  第十六条申报人员经认定后,列入我市高层次人才数据库统一管理。高层次人才持卡人在我市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分别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高层次人才离开我市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劳动协议)的,其《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卡》自然失效。用人单位要及时收回其《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卡》,并统一退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其中县(市、区)单位的,交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退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高层次人才资格,收回《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卡》,终止其所享受的相关政策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卡的。

  (三)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五)离开我市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劳动协议)的。

  (六)其他需要取消高层次人才卡情形的。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撤销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因前款第(二)项情形撤销资格的,追回其所享受的相关政策待遇。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高层次人才ABC卡持卡人,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户籍办理。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住所或工作所在地办理落户。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安居保障。持卡人可按规定享受公积金政策优惠,在我市工作所在地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可根据省、市高层次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享受相关安居保障政策;可按规定免费入住我市人才驿站。

  (三)子女入学。AB类持卡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普惠性幼儿园的,由持卡人住所或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其个人意愿和工作生活情况就近就便统筹安排(市直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C类持卡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普惠性幼儿园的,由持卡人住所或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安排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学区内公办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就读。非当地户口的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如确实无法安排入读普惠性幼儿园的,可选择入读其他民办幼儿园,并由持卡人住所或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ABC类持卡人子女高中阶段教育就学工作按当年我市高中阶段考试招生有关政策执行。在我市报考普通高中学校达到志愿所在学校投档分数线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市内就读中职学校的,按照家长和学生意愿直接录取。

  (四)社会保险。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到我市居住,并计划在就业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优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随到随办;持卡人配偶、子女未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

  (五)医疗服务。市、县(市、区)人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每年为持卡人免费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六)停居留和出入境。

  1.持卡人可按照公安部关于支持广东创新驱动发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出入境便利政策措施,在申请永久居留、办理签证证件、聘雇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等方面享受便利。

  2.内地居民持卡人可通过正常程序办理赴港澳商务签注,其配偶、子女、父母如符合公安部有关规定,可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

  (七)商事登记。持卡人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登记机关实行专人专办服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核准登记注册。

  (八)金融服务。

  1.持卡人创办科技型企业可向指定银行申请一定额度的无抵押贷款,由指定的国有投资机构提供信用担保、风险补偿。

  2.外籍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在我市开设银行账户,办理存取款和汇兑业务,鼓励银行通过多渠道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九)交通服务。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在我市直接办理机动车注册、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十)就业服务。持卡人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

  (十一)其他服务。持卡人可享受国家、省和我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条AB卡持卡人还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医疗便利服务。持卡人可在我市指定医院特约门诊就医,优先安排就诊及入住病房。

  (二)交通便利服务。持卡人在市内乘飞机、高铁时可走优先通道。

  (三)特设岗位聘用。持卡人可通过特设岗位引进聘用到事业单位,其薪酬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核定。

  (四)免费参观景区。持卡人可免费参观我市湖光岩风景区及三岭山国家森林公园。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及人才卡制作发放、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司法、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税务、外汇管理、海关等主管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高层次人才认定和人才卡服务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为联络人。

  第二十三条建立责任到人到岗工作机制。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部门职能,分别对本办法涉及事项制定操作指南,明确责任到人到岗,加强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确保人才认定和人才卡各项服务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在人才认定和人才卡审批、管理服务事项中出现违反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损害持卡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4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2016114日印发的《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湛人社〔2016480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府函〔20207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2020-203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2020-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附件:1.湛江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2020-2035年)(文本.图纸),此略

  2.湛江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2020-2035年)(规划说明),此略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032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府函〔20208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综合治理规划(2019-2021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综合治理规划(2019-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附件:湛江市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综合治理规划(2019-2021年),此略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033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9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湛府规〔202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开展了2019年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高中阶段公办学校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等52件文件予以保留。

  二、《转发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率和普通标准住宅问题请示的通知》等11件文件予以废止。

  三、《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等10件文件宣布失效。

  四、《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13件文件适时修订。

  附件:1.予以保留的湛江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52件)

  2.予以废止的湛江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11件)

  3.宣布失效的湛江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10件)

  4.适时修订的湛江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1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0—6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湛江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建管〔20206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名电〔20209号)、《湛江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湛防疫指办〔202022号)要求,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复工复产,我局制订《湛江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已经湛江市司法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33

 

湛江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复工复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服务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函>的通知》《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情况,现提出实施细则如下:

  一、推行网上办理审批业务。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线上审批优势,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不见面”审批,实行“网上办”“指尖办”,24小时受理办理项目申请,确保审批服务持续到位。

  二、实行“预约办”。疫情防控期间,为有效避免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的办事人员过于集中,缩短排队办理等候时间,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对于一些确需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现场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办事人员可通过网上、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预约办”。

  三、做好疫情防控特殊项目的服务保障。对于为疫情防控所需的公共卫生服务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等特殊工程建设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做好相关审批环节的服务支持,实行特事特办,加快特殊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进度,为特殊工程项目加快建成并投入使用提供便利服务。

  四、适当放宽开工审批条件。采取告知承诺审批方式,配合项目投资融资需求,支撑全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落实。设置投资服务绿色通道,对取得立项、用地批准手续(不动产权证(国土证)或用地摘牌中标通知书)、自然资源或城市更新部门项目规划方案审查会议纪要(审批文件或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批准文件)、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及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依法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且已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先行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承诺期限内办理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跟踪指导,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

  五、简化消防设计审查行政审批程序。推行施工图联合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建设工程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程序性审查后给予行政审批。

  六、实施工人工资保证金浮动管理。我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已接入“湛江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并按粤建市函〔202016号文要求将施工现场从业人员个人身份信息、劳动考勤记录、工资结算等信息记录进行实时上传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可在已缴纳的工人工资保证金中申请退还不超过总额70%的本金及利息,本金取整至千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审查后予以退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记录2019年以来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投诉的项目,不予提前退还。

  七、提前退还一定比例履约保证金。对政府投资项目提前退还一定比例履约保证金。政府投资在建且完成一半以上工程量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以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等实际转入资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结合工程实际进度,经合同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且乙方书面承诺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情况下,可按不超过50%的履约保证金给予退还;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合同主体双方可参照本意见协商解决。各项目不得因本扶持政策而放松项目管理或降低工程质量。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三个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0—5

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湛江市

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及特困人员

供养标准的通知

湛民〔20203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018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095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我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202011日开始,我市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772/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609/人月以上;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532/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276/人月以上。(具体标准见附件1

  202011日开始,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2)。

  各县(市、区)制订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市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各县(市、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新标准实施当月的低保名册或特困供养人员名册予以补发,2020年新纳入的低保户或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各县(市、区)要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

  本通知自411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附件:1.湛江市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表

  2.湛江市2020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表

  湛江市民政局

  202031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0—7

关于印发《湛江市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医保〔202014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湛江市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0324


湛江市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欺诈骗保)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可对本市医保基金统筹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涉嫌欺诈骗保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或初步证据,经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医疗保障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公费医疗、生育保险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专项基金。

  第三条 举报工作应当遵循“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

  对举报事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所涉欺诈骗保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市、县两级医疗保障部门设立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主要包括:

  (一)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的;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挂名住院的;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8.其他构成欺诈骗保的行为。

  (二)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5.其他构成欺诈骗保的行为。

  (三)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伪造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4.其他构成欺诈骗保的行为。

  (四)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

  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3.其他构成欺诈骗保的行为。

  (五)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欺诈骗保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本市医保基金统筹区域内;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四)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

  (五)举报人选择愿意得到举报奖励。

  第八条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进行举报的,按照举报时间对最先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第九条 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

  第十条医疗保障、公安机关、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与医疗保障监督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依照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不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线索或证据与违法违规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违规线索及主要证据,协助医疗保障部门查处,并经医疗保障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有效证据,并经医疗保障部门查证属实的。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违规线索且经医疗保障部门查证属实的。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结合查实的欺诈骗保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认定,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一)属于一级奖励等级的,按照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10%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奖励等级的,按照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6%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奖励等级的,按照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2%给予奖励;

  (四)按照上述标准奖励不足200元,给予200元奖励。

  第十三条被举报的欺诈骗保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奖励,低于2万元的,给予2万元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并办结后,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申请奖励权及需提交的材料,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明确放弃奖励权利的除外。

  第十五条 对举报人提出奖励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举报人为公民的,应由本人自接到《举报处理告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本人开户银行信息、银行账号、手机号码等材料。举报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自接到《举报处理告知书》20个工作日内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开户银行信息、银行账号、联系人手机号码等材料。

  举报人为公民且不能亲自领取奖金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领取。由代理人代为领取的,在提出奖励申请过程中必须提交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代理人真实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为领取,在提出奖励申请过程中应当提交单位的授权委托书、代领人真实有效身份证明、属于本单位工作人员证明。

  举报人本人或受托人应当签署《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申请承诺书》连同上述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医疗保障部门。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二)审批。接到举报人申请奖励的材料后,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严格审批,防止骗取冒领,对举报事实、奖励等级和拟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并填写《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审批表》。审批期限为自接到申请奖励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发放。医疗保障部门发放奖励资金,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并书面通知举报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受理、调查处理情况,奖励申请、审批情况,奖励通知等,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信息及举报情况。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信息及举报情况或损害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严禁虚假举报。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以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03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324日。

  附件:1.举报处理告知书,此略

  2.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申请承诺书,此略

  3.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审批表,此略

  4.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通知书,此略

  5.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凭证,此略

  

湛部规2020—1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校内

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湛教〔202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满足新时代广大家长对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迫切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8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是学校利用中小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以及相关社会资源,在规定教学任务之外开展的便民服务措施。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在我市普遍建立弹性放学离校制度,是培养学生兴趣爱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帮助家长解决按时接孩子放学困难、减轻校外托管经济负担的重要举措,是政府为民办实事、教育为民服务,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的民生工程。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要从“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高度出发,积极开展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家长需求,提供公益普惠、丰富多样、安全有序的校内课后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公益普惠,合理分担

  校内课后服务坚持公益普惠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有条件的地方探索以财政适当补助的方式,为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确实不具备条件但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地方,可采取在政府和学校支持下、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家长合理分担运行成本的做法。

  (二)家长参与,自愿选择

  中小学生是否参加校内课后服务,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学生选择在校外参加课后服务的,学校要提醒家长选择合法合规、安全有保障、服务质量高的课后服务机构。

  (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的学校要公开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措施、费用标准等事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切实保障学生家长的知情权、监督权和选择权。

  三、服务事项

  (一)服务时间

  校内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为正常上课日的早餐时间、中午及下午课后至18:00时止,具体服务时间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但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时间。

  (二)服务对象

  校内课后服务对象是本校在读的学生,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服务群体,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

  (三)服务内容

  1.在校早餐、午餐服务:有条件的学校要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早餐、午餐服务。早餐、午餐由学校食堂统一供应或选择有合法资质的配餐企业进行配送,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建立健全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学校食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取得合法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按要求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加强对大宗食品原料供应商、配餐企业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以及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管理。

  2.在校午休服务:一般安排在教室,或经过改造具备一定条件的图书馆、阅览室、多功能室、体育馆等场所,并均应具备消防和卫生安全使用条件。条件较优越场所应优先提供给低年级学生使用。

  3.课后托管服务:分为基础托管服务、特色托管服务两部分,由学校会同家长委员会协商确定课后托管形式。基础托管服务以看护学生安全为主,在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前提下,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等。坚决禁止将校内课后服务作为学校教学的延伸,进行集体教学或“补课”。特色托管服务以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为主,围绕学生兴趣培养、特长发展,开展体育、艺术、科普、拓展训练等活动。

  四、管理机制

  (一)建立健全校内课后服务的行政管理体系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对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的指导作用,教育行政部门要担负起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统筹管理职责,同时加强与政法委、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社、文广旅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管理工作。

  (二)充分发挥中小学校课后服务主渠道作用

  各中小学校要结合实际,积极作为,充分利用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主动承担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尽可能满足学生的需求。要强化学校管理,建立健全校内课后服务制度,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中小学教职工在按质按量完成正常职责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并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学校不得硬性要求教师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不得把教职工是否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与评先、评职称挂钩。为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教职工可通过轮班等方式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教职工参与第三方社会机构举办的校内课后服务项目,劳务报酬由举办机构支付按规定从收取的费用中列支;参与学校举办的校内课后服务项目,劳务报酬从学校收取的专项费用中列支,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管理。家长是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重要责任方和重要参与方,与学校共同担负校内课后服务时段学生的监护责任,参与服务情况及收费项目支出的监督等。学校自主开设课后服务,要事先充分征求家长意见,主动告知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会同家长委员会协商确定课后服务形式及内容,若需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提供课后服务,则完全由家长委员会决定服务机构和项目,学校只提供相关的协调联络和安全监管工作。

  (三)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校内课后服务

  鼓励学校与第三方社会机构(社区活动中心、勤工俭学服务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合法社团等,以及合法合规、安全有保障、服务质量高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发挥第三方社会机构的专业优势,共同做好服务,同时要广泛动员民间艺人、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传承人、退休老教师、在校青年教师、大学生、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及社会热心人士等志愿服务力量,为学生提供文化艺术、心理疏导、饮食作息等形式多样的校内课后服务,提升服务能力。严禁第三方社会机构利用学校进行宣传或开展校外增值服务。要建立符合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目录,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社会机构予以挂网公示。建立第三方社会机构退出机制,对在服务过程中出现提供虚假资料、服务出现重大管理过失、服务质量内容与承诺明显不符、把校内课后服务分包转包给其他机构、出现影响学校正常秩序不良行为、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的第三方社会机构,要坚决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严格规范校内课后服务收费管理

  由学校举办的早餐、午餐等校内课后服务收费项目,要按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管理规定执行,其他校内课后服务项目可通过家长承担、财政适当补助等方式多渠道解决经费来源,严禁学校以校内课后服务名义违规乱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一个学期的费用。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的,在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的前提下,建立以第三方社会机构作为收费主体、学校无偿提供必要场所和设施设备支持、家长分担服务成本的运行机制。学校会同家长委员会及第三方社会机构,根据容纳学生人数、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劳务报酬和设施设备损耗、维修成本等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收费必须低于当地同类服务市场价格。学校应将开展课后服务的具体方式、服务内容、人员安排、容纳人数、服务条件、审核标准和费用标准等信息及时向学生及家长公示;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服务项目,提出报名申请;第三方社会机构要与家长签订服务协议,收取的费用要进行专账管理,并在每学期末公示收支情况。对于学生报名缴费但还未开展的校内课后服务项目,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服务协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五)着力加强校内课后服务的信息技术管理

  构建基于信息技术的校内课后服务管理模式,搭建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家长、第三方社会机构共同参与的校内课后服务管理平台。管理平台应提供所有课后服务内容的线上操作和费用支付功能,包含托管管理、在线收费、课程管理、服务评价等;供教育行政部门后台监控各项数据,监管社会培训机构等。确定若干个管理平台,服务周期为一个学年,具体以学生在校学习的校历为准;每个管理平台对应服务若干个县(市、区)。校内课后服务管理平台要在教育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进驻管理平台的社会机构进行证照登记、安全保障、服务质量等严格管理审核。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主责、社会参与、家长支持的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工作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把课后服务工作纳入中小学校管理考评体系,加强督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社会机构收费的引导和监管。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共同做好校内课后服务的监管。各地要加强对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问题研究,创新服务模式,稳妥开展课后服务工作,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二)健全机制,确保安全

  各中小学校和第三方社会机构要把安全放在首位,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卫生意识教育,强化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等管理制度,对参与人员的品德、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把关,制定并落实考勤、监管、交接班制度,严禁有不良记录人员参与校内课后服务。设有女生午休室的,必须女性工作人员监管,男性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要切实消除在场地、消防、食品安全、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安全隐患,确保学生人身安全。鼓励建立校园伤害风险、尤其是损害赔偿的多方承担共担机制,健全学生的医保制度、校园伤害保险、学生意外商业险等制度,为校内课后服务提供保障。

  (三)恪守底线,廉洁运作

  各地各校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做好校内课后服务内容与方式、服务收费与支出等各方面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资金使用等领域的监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对违反规定收费、挪用资金等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四)加强宣传,凝聚共识

  各地各校要加强对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宣传,及时总结推广校内课后服务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共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市教育局。

  本指导意见自202043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湛江市教育局

  202033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0年第5期政府公报(总第60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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