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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3期政府公报(总第58期)

时间:2020-03-05 15:10:45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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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2020〕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湛江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湛府〔2020〕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航运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湛府规〔2020〕1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0〕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0〕3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职业教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湛府办〔2019〕1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决定调整部分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湛府函〔2019〕178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二手房评估报告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20〕1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修订)》的通知(湛环〔2020〕63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创新创业团队引育“领航计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湛科〔2020〕20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

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

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20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7日

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

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代建实施范围: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医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政道路建设项目;

  (四)市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等工作,对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的代建模式:

  (一)直接代建,是指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直接组织项目建设;

  (二)委托代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取专业代建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建设。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包括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和依法确定的代建项目管理单位。

  第五条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项目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自行组织建设:

  (一)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项目;

  (二)涉及公共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环境保护、水利设施、公路、内河航道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实行委托代建的项目,由项目单位、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提出项目代建方案(主要包括代建单位选定方式、代建形式、代建费用的确定方式和奖励方式等内容),报市政府批准。

  (一)项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身不具备专业委托能力的,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实施委托代建,并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依法签订代建合同;

  (二)项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身具备专业委托能力的(如设有基建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组织;

  (三)市政府指定委托代建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代建费用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选择代建单位应当公开招标;代建费用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由委托单位自行招标采购或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委托单位直接指定代建单位。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具有相同性质的代建项目捆绑打包进行招标。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代建费为零的代建项目,项目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直接委托代建。

  (一)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应当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

  (二)市重点开发区域内应当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项目;

  (三)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红线紧邻,需与该社会投资项目同步建设,且应当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

  (四)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代建管理费的核定与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代建内容、代建绩效等挂钩,实行奖优罚劣,管理费总额不能超过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计算的总额,在项目总投资中列支,具体计算办法应当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委托代建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及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与项目相适应资质资格;

  (三)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部门和项目管理能力;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技术、造价和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先进经验;

  (五)在同类工程服务过程中有良好的履约信誉和行业声誉;

  (六)代建单位及其主要专业责任人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依法产生的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施工以及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不得与代建单位存在关联关系。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具体负责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的集中建设管理,代表出资人和项目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市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四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综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按照规定组织项目登记管理和项目建设后评价。

  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照进度审核拨付建设资金,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组织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代建项目属地将代建项目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指导项目单位办理代建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项目供地手续,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按规定办理“一书两证”核发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初步设计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核发代建项目施工许可证。

  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供电、供水、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单位按各自职能办理代建项目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主要职责:

  (一)协助项目单位组织开展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

  (二)组织代建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及报审,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设计,办理有关报建报批手续;

  (三)负责落实专业人员的配备,制订代建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

  (四)负责代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的招标及重要材料设备的采购等工作;

  (五)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合同管理、信息档案等管理,组织、参与代建项目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项目使用移交等;

  (六)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协助项目单位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七)对参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八)组织编制代建项目竣工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九)负责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对项目规范运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经常性的内部审计;

  (十)向市直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将代建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十一)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报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时需明确项目是否实施代建;

  (二)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

  (三)对项目功能需求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建设方案、规模标准和重大设备选型及技术参数审定负责;

  (四)会同代建单位编制代建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协助代建单位编制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五)负责代建项目征地拆迁、纠纷处理和申请土地确权工作,负责向代建单位提供建设项目无争议纠纷的土地;

  (六)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报建报批及验收等有关手续,并在相关资料上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七)参与审查代建项目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并参与监督检查;

  (八)参与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

  (九)积极参加项目建设管理,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与代建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接受项目使用移交,负责项目保修期保修和维护管理,负责项目使用的确权申报。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与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为市直部门下属机构的,应当先报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项目估算总投资低于500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报批。

  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当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

  市政府在项目前期论证阶段明确实施代建的项目,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须立即介入,协助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如需要委托代建,应当按规定程序确定代建单位。

  第十八条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代建项目相关资料(包括资金收支台账)列出清单移交给代建单位。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协助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已完成部分建设程序拟实行委托代建的,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委托单位已完成招标或政府采购程序或已签订合同相关工作事项,应当通过三方协议的形式将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代建单位。

  代建项目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严禁压缩勘察、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的合理工期,保证工期、质量、安全,打造精品工程。

  第二十条代建项目工程造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代建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

  编制和审核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严格执行计价规范。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必须严格执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对应项目估算投资的,应当优化初步设计或降低建设标准。优化初步设计方案或降低建设标准后仍超过估算总投资10%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报市发展改革局批准;超过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由项目单位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严控投资总额及进度拨付,确保投资不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概算的,代建单位应当协助项目单位提出,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一)不可抗力、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施工图设计需作重大技术调整;

  (四)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超过预备费。

  涉及增加项目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招标方式,依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第二十四条根据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项目单位会同代建单位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监督指导参建单位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质量、安全及工期进度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即视为移交使用,并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向项目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省、市档案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建立有关档案。在向项目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八条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管理工作,承建单位负责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

  第二十九条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及代建管理费的计取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审计、财政等部门对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组织项目登记管理和项目建设后评价。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核查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专业分工对代建项目建设过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监察机关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中依法守纪、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再监督。

  第三十一条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代建项目信息网上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代建项目的计划安排、投资规模、建设内容、招标投标、资金使用、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代建单位及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在代建管理工作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代建单位工作人员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诚信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在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工期进度控制及合同内容等方面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管理部门,纳入市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湛府规〔2019〕7号)同时予以废止。本办法有效期5年,届时根据施行情况修订。

  第三十六条国家对项目代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区)代建项目实施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湛江市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湛府〔2020〕4号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粤府〔2019〕107号)精神,为加强对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湛江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姜建军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曹兴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黄明忠副市长

  成员:李心声 市政府副秘书长

            周敏飞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魏怀谷 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张先杰 市委统战部四级调研员

            朱加斌 市委台办副调研员

            齐宜善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陈建强 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冯燕锋 市教育局副局长

            骆宏昭 市公安局副局长

            韩其洋 市民政局副局长

            叶   骞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   曜 市财政局副局长

            林   波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郑志良 市自然资源局总工程师

            郭农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林国栋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麦冬梅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副局长

            彭启雄 市卫生健康局四级调研员

            甘   强 市统计局局长

            宋景斌 市统计局副局长

            周   毅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级调研员

            陈   悦 湛江农垦局副局长

            项   梁 湛江军分区政治工作处主任

            杨德贤 武警广东省总队湛江支队政治工作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副局长宋景斌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领导小组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把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在2020年2月底前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抓紧组织做好相关事项的部署安排。市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本次普查经费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和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所需资金按程序报批后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4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我市航运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湛府规〔20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航运业发展,推动航运要素集聚,积极营造良好的高端航运物流产业发展环境,进一步做大做强海洋经济,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改善营商环境,为我市航运业发展提供便利。交通、市场监管、发改、海事、边检、船检、航道、税务等部门要努力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为航运企业(船舶)在筹建、开业、运力审批、船舶检验、产权登记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一条龙优质服务,减轻企业负担,努力营造宽松和谐的航运业发展环境,吸引更多航运企业(船舶)选择湛江作为注册地(船籍港)。(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湛江海事局、湛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粤西航道事务中心、市税务局、中国船级社湛江分社)

  二、扶持航运企业做大做强

  (二)鼓励航运企业在我市注册。本意见实施期内,航运企业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按照每年对市级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至2000万元(不含本数)的,前两年奖励90%,后两年奖励50%;超过2000万元(含本数)的,前两年奖励95%,后两年奖励55%。(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鼓励航运企业新增船舶运力。我市注册的航运企业新建、从市外购入或迁移并在我市登记入户的自有船舶运力(非老旧运输船舶运力,融资租赁船舶视为自有船舶运力),单船3000载重吨以上(含本数),企业承诺经营5年以上的,按船龄实行落户补助。船龄10 年及以内的给予每载重吨60 元的一次性补助,船龄10-20年(含20 年)的给予每载重吨30元的一次性补助。新增船舶运力日期以《船舶营运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发证日期为准;船龄以船舶所有权登记时的船龄为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四)鼓励航运企业扩大运力规模。我市注册的航运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达到5万载重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增加1万载重吨再奖励10万元,每家航运企业的该项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400万元。每艘船舶仅享受一次奖励,我市过户的运力不计(通过兼并重组的除外)。(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三、加大水路运输金融支持力度

  (五)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及开展船舶融资租赁。各商业银行应根据航运企业资金周转特点,积极向上级争取信贷优惠政策和规模,加大对我市航运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建造、购置船舶的贷款额度与企业自有资金的比例可适当放宽,对新建造的船舶贷款额度尽量提高至50%-70%。同时积极引导银行、保险和金融租赁机构开展船舶融资及租赁业务等,运用多种金融产品服务航运企业及上下游企业发展,进一步强化航运金融、保险、海事仲裁、信息、航运交易等现代航运服务功能,大力延伸航运服务产业链,探索建立以金融保险服务为重要基础的自由贸易港。(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湛江银保监分局)

  (六)实行新增船舶运力贷款贴息补助。我市注册的航运企业新建或从市外购买且登记在我市的5000载重吨以上(含本数)、船龄在10年以内(含本数)的船舶,本意见实施期内发生的贷款利息,每艘船舶按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400万元(利息补贴以实际利息为计算基数,但实际利率高于当年1月1日五年期银行基准利率的,以五年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为计算基数)。对船舶融资租赁(仅限于售后回租及新建船舶)的利息补贴参照贷款利息补贴执行。贷款或融资租赁服务必须由银行机构或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融资租赁机构提供,其中融资租赁机构与承租方就同一标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约定融资金额及利率。(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交通运输局、湛江银保监分局)

  四、加大航运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七)制定航运人才培养计划。人社、教育部门要紧密配合,充分发挥教育资源优势,协调广东海洋大学等驻湛高校和有关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根据我市航运市场对相关人才的需求情况和今后的发展趋势,制定出航运人才培养计划,调整相关专业,加大航运人才培养力度。海事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督促船员培训机构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强化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为建设“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船员队伍提供保障。(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湛江海事局)

  (八)鼓励引进航运人才。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北部湾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湛发〔2018〕4号)精神,对我市航海类引进的各类人才,符合有关条件要求的,给予落实相关待遇。认定为湛江市高层次人才的,按规定同等享受住房、本人及家属落户、子女入学等相关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促进现代港航类产业集聚发展

  (九)鼓励航运相关单位集中办公。鼓励港航企业将现有办公楼(获得第10条补贴的办公楼除外)对港航相关单位出租。对商务办公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且港航类企业或机构总数不少于20家、使用面积超过80%的写字楼或园区,可认定为港航产业集聚区。对经认定的港航产业集聚区,每年给予写字楼或园区管理单位10万元的补贴。(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湛江海事局)

  (十)实行办公用房补贴。新引进并在我市注册自有船舶运力20万载重吨以上(含本数)的航运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购买土地自建办公用房,且承诺5年内不对外租售的,按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企业或者机构实际使用于办公的建筑面积,不包括附属及配套用房,具体面积以房产证测绘面积为准,下同)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2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每年按照新租赁办公场地实际租金20%给予补贴,补贴期3年,其中租金补贴上限为8元/平方米/月,租赁补贴面积上限为3000平方米,超过上限部分由航运企业自行承担。我市注册自有船舶运力5万载重吨以上(含本数),不足20万载重吨的新引进或现有航运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或自建、租赁办公用房的,按新引进并在我市注册自有船舶运力20万载重吨以上(含本数)的航运企业的相应补贴标准的50%给予资助。

  企业在享受办公用房购置、自建及租金补贴期间出售、出租、出借办公场地,或擅自改变办公场地用途,须退还已获得的补贴。(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六、推动航货联盟

  (十一)鼓励大宗货主与我市航运企业构建航货联盟。鼓励我市大型工业企业与航运企业构建航货联盟,对进出我市的煤炭、金属矿石、石油、粮食、化肥、钢材等大宗物资,由我市航运企业且注册在我市的船舶(含光租)承运的,按照货运量年增量部分(年增量不低于10万吨)每年给予货主单位1元/吨的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七、强化大型航运企业扶持政策

  (十二)鼓励大型航运企业落户。一次性在我市注册自有船舶运力10万载重吨以上(含本数)的航运企业,可依据经济发展需要,报请市政府确定专门的扶持政策条款。(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湛江海事局及引入条件涉及的有关管理部门)

  (十三)全面拓展合作领域。对属于世界1000 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的大型航运企业,市政府与其在港口建设与经营合作、邮轮产业、造船产业、旧城改造、大宗散货交易平台、航运金融、海洋会展等领域全面深化合作,大力推动相关合作项目落地。(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配合单位:各有关单位)

  八、其他事项

  (十四)获得扶持资金的航运企业,须签订承诺书,承诺5年内公司注册地和计算运力奖励的船舶的注册地不迁出我市。如未满5年迁出的,或在承诺经营期内出现低于已获奖励运力规模的,全额退回相应扶持款项;拒不退还的,将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十五)本意见所称的航运企业是指,在湛江注册、纳税,自有并经营货运船舶的企业。

  (十六)本意见所称的船舶是指货运船舶,客运船舶(含客船、客滚船、客渡船)不列入运力计算。自有船舶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融资租赁的船舶所有人为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融资租赁机构,融资租赁的船舶经营人为在我市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

  (十七)本意见中的港航类企业或机构是指港航管理部门、港口企业、水路运输企业、船舶代理企业、货运代理企业、船舶管理企业、无船承运企业、港航金融机构、海事仲裁机构、港航保险机构等。

  (十八)本意见自2020年2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我市现行扶持航运业发展政策,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8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鼓励

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奖励办法的通知

湛府规〔20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2日

湛江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

上市融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促进企业做优做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6〕132号)、《中共湛江市委关于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的决定》(湛发〔2019〕2号)和《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湛发〔201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均在湛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是指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所指资本市场包括国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境外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第四条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遵循企业自主、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被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享受的优惠:

  (一)享受本市重点项目有关优先、优惠待遇。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职能部门依法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或办事“绿色通道”。

  (二)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处理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时,有关部门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优先办理,支持企业尽快申报上市。上市后备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符合条件的,可按现行国家税收政策享受有关税收优惠。主动引导上市后备企业及早规范,明晰房地产权,为企业上市打下坚实基础。鼓励上市后备企业增资扩产,保证企业项目用地需求。

  第六条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程中,完成以下步骤的,分阶段申请资金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企业在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

  1.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且上市申请资料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奖励300万元。

  2.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奖励200万元。

  3.企业正式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根据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规模,按以下档次进行奖励:

  (1)首发募集金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2)首发募集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3)首发募集金额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含1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

  (4)首发募集金额15亿元以上的,奖励400万元。

  (二)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本市,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并将所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根据其首次募资投资于本市的资金规模(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按以下档次进行奖励:

  1.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

  2.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奖励400万元;

  3.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含1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

  4.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15亿元以上的,奖励600万元。

  (三)对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本市,在本市纳税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四)企业在新三板挂牌。

  1.企业在券商、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奖励30万元;

  2.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向新三板上报发行材料被受理的,奖励40万元;

  3.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奖励100万元。

  (五)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对实现股份制改造并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融资的企业,按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六)企业从新三板转板至沪、深交易所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参照企业上市奖励条款执行,但需扣减企业已获得的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

  第七条上市后备企业认定工作由市金融工作局具体负责。申报条件及流程如下:

  (一)申报条件。

  1.依法在湛江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和纳税的企业。

  2.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上市后备企业除申请注册制板块外,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或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1亿元。

  (2)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3)企业制定了上市的计划。

  (二)申报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1.认定上市后备企业申请表;

  2.企业章程;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近两年年度财务报告;

  5.上市计划书。

  (三)认定程序。

  1.有上市意向的企业向属地金融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属地金融局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后将企业材料上报湛江市金融工作局认定。

  第八条每阶段完成后,企业原则在3个月内提出资金奖励申请,需提交材料具体如下:

  (一)境内上市奖励申请。

  1.上市辅导通过省证监部门验收,且上市申请材料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阶段。

  (1)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上市申请以及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成功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阶段。

  (1)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中国证监会批准企业上市的有关文件材料,及沪、深交易所出具的上市通知书。

  3.企业正式在沪、深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阶段。

  (1)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中国证监会批准企业上市的有关文件材料,及沪、深交易所出具的上市通知书;

  (4)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5)企业首次在国内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相关依据。

  (二)境外上市奖励申请。

  1.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由企业上市所在国家或地区负责上市审核监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材料,及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通知书;

  4.企业招股说明书及募集资金投向本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本市、并在本市纳税的企业,参照本条第一项第3目企业正式上市阶段提供资料,并提交在本市缴税的相关票证。

  (四)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申请。

  1.企业挂牌奖励资金申请表;

  2.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等证件复印件;

  3.券商出具的内核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受理文件;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

  5.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挂牌证书、融资证明。

  第九条   奖励资金来源:

  (一)在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的企业,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二)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总部设在市区(含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湛江海东新区)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总部设在县(市)的,奖励办法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的做法执行。

  第十条  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材料,以欺诈等手段获取奖励的,撤销项目奖励、追缴项目奖励资金,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资金资格,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并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获得本办法奖励资金的企业,自获奖励起3周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本市的,应当退还所得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保税

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湛府规〔20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8日

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为扶持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运营发展,推动湛江及周边地区保税业务开展,培育新兴产业,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及入驻物流中心开展保税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市财政扶持资金控制在1000万元/年内安排使用。

  第四条鼓励发展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以物流中心为基地,入驻物流中心开展电商业务,持续经营1年以上,当年保税货值1000万元以上、物流中心内同类企业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补贴。

  第五条 鼓励发展“B保+实体零售”业务。企业以物流中心为基地,在物流中心范围外、湛江市域范围内开设保税商品展示体验店,当年经物流中心保税货值500万元以上的,按店面面积给予每月20元/平方米补贴,每家每年最高30万元。

  第六条鼓励开展业务创新。对进驻物流中心开展业务创新且当年保税货值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开展业务创新投入设施设备的企业,给予设施设备投入资金总额3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30万元。

  第七条鼓励大型物流企业和知名品牌代理企业进驻。非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驻物流中心,持续经营1年以上,散货当年保税货值1000万元以上且排名前三或集装箱当年保税货值500万元以上且排名前三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贴。

  第八条 鼓励发展保税和加工增值业务。企业在物流中心开展出口拼箱业务的,按每票货物给予50元奖励;开展装拆箱业务、国际中转业务的,按集装箱量每一个标准箱给予150元奖励;开展冷链物流业务的,按集装箱量每一个标准箱给予150元奖励;开展简单加工增值业务的,按集装箱量每一个标准箱给予250元奖励;开展散货保税业务的,按散货量每吨给予2元奖励。

  第九条鼓励开展区港联动业务。企业在物流中心与各码头公司开展区港联动业务的,散货每吨给予5元补贴,集装箱每一个标准箱给予100元补贴。

  第十条鼓励外贸企业进驻开展保税业务。企业进驻物流中心租用场地且实际开展业务的,仓库按每月4元/平方米、堆场按每月3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扶持物流中心经营发展。市财政每年给予100万元用于物流中心系统运营维护及监控、闸口设施维护及改造。

  第十二条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汇总核实企业申报材料并报市商务局核定。

  申报材料包括:

  (一)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企业年度业务汇总表;

  (四)本办法第四至十一条所涉扶持项目的企业年度业务明细表或财务报表;

  (五)申请本办法第五条扶持资金的,另须提供商铺产权证明或商铺租赁合同(正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六)企业认为可加强其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以上各项申报材料的具体格式、数量由市商务局委托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确定。

  第十三条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依据金关二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年度统计数据、海关总署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年度统计数据、物流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系统年度统计数据、物流中心集装箱货运管理系统年度统计数据、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租赁合同,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扶持资金每年兑现一次。企业申报的扶持资金核定通过后,经市商务局委托,由物流中心经营企业负责扶持资金的代发放。

  第十五条扶持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发现挤占、挪用、截留、骗取扶持资金的,追回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涉事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局批准,选址于湛江临港工业园区内(南柳河南边、湛江港宝满集装箱码头一期工程西部后方),总用地面积41.2万平方米,由物流中心经营企业进行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期于2016年5月正式运营。

  (二)“B保+实体零售”是指门店(跨境电商体验店、保税商品展示体验店)在物流中心范围外、湛江市域范围内,仓库在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从物流中心直接配送至门店或终端消费者。

  (三)大型物流企业是指从事多种物流服务业务,可以为客户提供运输、货运代理、仓储、配送等多种物流服务,具备一定规模,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四)区港联动业务是指湛江保税物流中心与湛江港各港区之间的转运业务。

  第十七条本办法年度结算起止日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市商务局按照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对本办法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办法(试行)》(湛府规﹝2017﹞2号)同时废止。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

职业教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2019~2021年)的通知

湛府办〔201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职业教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9日

湛江市职业教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2019~2021年)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全国、全省和全市教育大会精神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教育“扩容、提质、强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粤府办〔2019〕4号),提升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我市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和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制定如下行动计划。

  一、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大幅增加优质职业教育资源

  (一)大力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构建与湛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湛江市人口规模相匹配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整合提升技工教育资源,将市技师学院搬迁至市第二技工学校湛江教育基地新校区,推动市技师学院纳入高等教育学校序列。将市第二技工学校、市商业技工学校合并为市第二技师学院,搬迁至市技师学院现校址办学。依托湛江卫生学校、湛江中医学校和广东医科大学资源,新设一所卫生中医药类高等职业院校(下称高职院校)。将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与市女子职业技术学校、湛江艺术学校合并,支持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建设高水平师范院校。鼓励湛江开放大学与全市中职学校开展大中专衔接。继续支持广东文理职业学院申报本科层次职业院校试点。鼓励和支持各县(市)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吸引社会资本举办高职院校。到2021年,基本形成多所本、专科层次高职院校布局。

  (二)优化中等职业教育布局结构。健全以市级统筹为主的中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在确保全市中等职业教育学位供应充足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中职学校布局和专业结构。市辖区原则上不再举办职业教育,每个县(市)最多保留一所达到省重点职业院校要求的公办“四位一体”职教中心。市旅游职业技术学校与市第八中学脱离,并入市体育学校;霞山职业高级中学的十八中校区改办义务教育。加强监督管理与服务,通过监督评估等手段,探索建立民办中职学校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健全退出机制,规范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发展。鼓励、支持位于市辖区的民办中职学校积极转型举办义务教育或学前教育。支持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独立或参与举办高质量的职业教育。严格对照《中职学校设置》和《中职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92-2018)》,开展办学资质清查工作。对不达标的中职学校(体育、艺术类和特殊教育学校除外),不再单独设置和独立招生;对已连续3年以上(含3年)未招生的中职学校,重新从严核定其办学资质。坚决清理“一校多牌”,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每所中职学校只能保留1个名称、1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到2021年,全市中等职业教育结构优化、资源整合取得阶段性成果,优质学位供给充足;全市中职学校(含技工)数量整合到30所左右,并达到国家标准。

  (三)严格规范中职学校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坚持职普比大体相当原则,多措并举,切实抓好中职学校招生,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中职学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把关招生学校资质,防止以虚假信息骗招学生。建立中职学校招生工作“一把手”(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生源学校校长)负责制。加强对初中三年级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的中职学校招生政策宣传,严禁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违法违规向学生推荐招生学校并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介绍费、招生费、劳务费)。建立对被中职学校录用学生的回访制度,建立中职学校招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和“一票否决”制度,以零容忍态度严惩“买卖生源”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并依纪依规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到2021年,中职学校招生制度健全,保障生源稳定。

  二、狠抓职业院校内涵建设,推进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

  (四)实施高水平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加强对全市中职学校专业设置的引导和调控。建立由行业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学校三方参与的专业建设指导协调制度,制定中职学校专业动态调整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中职学校专业准入、预警和退出机制,实行招生计划、就业情况与专业发展三者挂钩,合理控制专业数量,逐渐形成与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特色鲜明和优势突出的中职学校专业结构体系。到2021年,实现学校专业设置与产业匹配度超过90%。对接市支柱产业,服务区域人才需求,建设1~2所校企深度合作、示范引领的省级高水平中职学校,2~3个“双精准”示范专业;服务区域支柱产业发展,支持打造2~3个对接地方产业和骨干企业、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市级高水平中职学校,5~10个“双精准”示范专业。加强职业教育专业教学研究和交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条件配备一定数量的职业教育教研员,加大对职业教育教学的研究与管理。加强对中职学校教学质量的监控评估,制定中职学校教学质量监测评估实施办法。建立人才培养状态数据监测制度和工作评估制度;启动基于“管办评”分离的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五)实施职业院校师资保障及其能力提升计划。2019年完成公办职业学校分类改革,建立公办中职学校教师编制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在校生规模发展的需要及时增加或调整教师编制;鼓励公办中职学校设立产业教师(导师)等流动岗位,依法依规自主聘请兼职教师和确定兼职报酬,推动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职业院校教师双向流动。合理核定公办中职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允许公办中职学校在核定的总量内自主确定基础性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公办中职学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从2019年起,全市公办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教师原则上从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特殊高技能人才(含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探索通过先面试后笔试、直接面试、技能测试、考察聘用等方式招收高素质教师。支持县域公办中职学校根据岗位需求自主设置公开招聘条件。全面落实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和轮训制度,加强骨干教师培训,建设“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实施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和专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职业教育名师工作室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计划。到2021年,中职学校员生比达到1:12.5,“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的比例超过65%;专科层次职业院校(含筹)师资队伍符合《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标准》相关规定。

  (六)实施全面提升职业教育信息化水平计划。贯彻落实《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推进“三全两高一大”发展目标。推进职业教育广泛、深入和有效应用信息技术,不断提升职业教育电子政务能力、数字校园水平和人才信息素养,加快职业教育信息化进程。加快开发职业教育数字化优质信息资源,大力发展现代远程职业教育。

  三、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提高职业院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七)实施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计划。确立人才培养中心地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将工匠精神和职业素质培育全面纳入人才培养方案。支持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全过程,参与学校专业规划、教材开发、课程设置、实习实训等,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育人模式,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将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纳入产业、科技、文化、卫生等专项规划和各类重大科研或工程项目立项论证的重要内容,统筹考虑相关产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助力全市统筹推进“一通道、一港区、一示范”建设,坚定不移做好“四篇文章”、全面推进“四大抓手”和“五大产业发展计划”。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引领、合作育人、市场运作原则,推动、支持职业院校与钢铁、石化、造纸等规模以上行业、企业共同组建若干校企合作职业教育集团(联盟),推进实体化运作,实现“校企精准对接”和“校企合作育人”。建立职业院校教师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相互兼职制度,经所在学校或企业同意,职业院校教师和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到企业、职业院校兼职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薪酬。县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本行业职业教育的协调和业务指导职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授权委托等方式,推动行业协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并将行业协会服务职业教育情况纳入资格年审范围。全力争取产教融合建设国家试点任务,积极申报国家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项目。

  (八)实施支持职业院校开展社会服务计划。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和《广东省职业教育“扩容、提质、强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关于支持职业院校开展社会服务相关政策,特别是制定职业院校社会服务收入管理办法,鼓励职业院校将教师开展社会培训、技术研发与服务等社会服务纳入教师工作量,职业院校教师依法取得社会服务收入。职业院校所办企业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社会培训、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等,所得合法收入经批准可用于绩效工资分配,其中突破调控水平部分以备案方式单列核增。允许职业院校教师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依规自主支配横向经费,参与企业的技术和管理工作并依法取得报酬。鼓励和支持职业院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对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给予奖励;职业院校教师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非营利性高职院校给予科技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符合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落实学校、企业开展教育培训、实习实训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学校的建设用地,按教育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民办教育设施用地,可按公办学校供地方式划拨。落实职业院校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支持职业院校按照“育训结合、长短结合、内外结合”要求,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加快发展非学历教育。积极招收初高中毕业未升学学生、退役士兵、退役运动员、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等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为广大农村培养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制定并落实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培训资助政策,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加强和推进职业教育精准扶贫工作,助力打响“粤菜师傅”“南粤家政”等技工品牌,加强对职业培训的监管。

  四、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加强职业教育改革组织领导

  (九)建立健全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积极争取中央、省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着力改善中职学校办学条件。落实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建立中职学校、专科层次高职院校与本科高校生均综合定额拨款标准联动调整机制。中职生均拨款定额在确保不低于现有投入水平的基础上,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逐年提高。加强工科类专业建设,适当提高工科类专业生均综合定额拨款系数。支持公办职业院校吸引行业企业参与办学,将学校吸引行业企业投入情况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考虑因素。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项目指导性学费标准,允许职业院校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原则,适当提高现代学徒制等校企合作专业学费标准。对开展学徒制培养的企业,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培训成本,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逐步建立学生实习补助制度,设立专项资金,对考核认定符合实习规范要求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实习学生相应补助。

  (十)落实各方职责,协同推动发展。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工作的统筹领导,发改、教育、科技、工信、财政、人社、国资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职业教育提升发展。发改部门对纳入规划的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优先列入重点建设项目支持建设;对职业院校深度参与的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等项目予以优先支持。教育部门要加强职业教育发展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督促推动行动计划的落地实施。科技部门要对职业院校独立申报或者联合企业申报的应用技术类科研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制定具体操作指引。工信部门要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情况作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及其他有关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指标;配合教育、人社部门建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信息化服务平台,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对话协作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和支持力度。人社部门要构建职业培训体系,全力办好技工院校,完善技术技能人才评价和激励政策,加强对退役士兵、新型职业农民等群体职业培训的监管。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督促国有企业将参与职业教育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湛府函〔2019〕17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决定调整部分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部分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市政府第十四届 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对《目录》所列下放委托事项,原实施单位要抓好调整后的监管职责落实,迅速制订调整后事项的后续监管方案或办法;各县(市、区)要主动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附件:湛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部分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9 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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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部规2019—46

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二手房评估报告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20〕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百项疏堵行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中心决定立即优化贷款业务的办理流程,精简资料,取消部分贷款业务的二手房评估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纯公积金贷款的二手房评估报告,二手房的组合贷款因涉及商业银行的贷款资金,则按商业银行的要求办理。

  二、取消二手房评估报告后,借款申请人须向我中心书面承诺房屋交易的真实价格,由我中心内部核查,并按房屋成交价与房屋契税计税金额两者较低值核定房屋价值。

  本通知自2020 年3月1日起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1月16日


  湛部规2019—47

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修订)》的通知

湛环〔2020〕63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修订)》业经湛江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

  

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18日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修订)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全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和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在适用《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修订)》(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及之后出台的相关裁量标准时均应在裁量标准的基础上参照本规则,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各分局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各分局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各分局在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各分局在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上位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同位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同位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六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其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一般的适用单处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适用并处行政处罚。

  第七条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综合、全面考虑以下情节:

  1.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2.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3.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4.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6.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第八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

  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4.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

  5.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

  6.其它具有从重情节的。

  第九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

  3.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关停;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十一条 调查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案件审查机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由本单位法制机构或专门的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如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说明理由并附相应证据材料的,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的,法制机构或专门的法制审核人员退回案件审查机构补正。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受委托组织在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重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等案件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做好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第十四条 本规则中所称“从轻”是指在《裁量标准》适用档次内以较轻或者较小处罚额度(类别)给予处罚。“减轻”是指在《裁量标准》适用档次的基础上降低阶次给予处罚。

  本规则中所称“从重”是指在《裁量标准》适用档次内以严重或者较大处罚额度(类别)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裁量标准》中所称“拒不改正”是指两年内,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三次(含)以上行政处罚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不改正的行为。

  《裁量标准》中所称“两年内”是指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裁量标准》中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超过”“不足”“以下”“以内”不包含本数,但包含裁量幅度的最高上限。

  第十六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修订)》,此略

  

湛部规2020—3

关于印发《湛江市创新创业团队引育

“领航计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湛科〔2020〕20号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吸引集聚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充分发挥高层次领军人才在科技创业和研发创新方面的引领作用,市科技局制定了《湛江市创新创业团队引育“领航计划”的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2月25日

  

关于湛江市创新创业团队引育

“领航计划”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号)以及《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北部湾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湛发〔2018〕4号),深入实施创新创业团队引育“领航计划”(以下简称“领航计划”),加快吸引集聚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充分发挥高层次领军人才在科技创业和研发创新方面的引领作用,为打造北部湾人才高地、提升北部湾中心城市的区域创新力和竞争力提供智力支撑,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新创业团队包括由高端领军人才领衔组建,能推动钢铁、石化、浆纸、新能源等重点产业以及省实验室高质量发展,对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才团队,重点引进具有核心知识产权,能引进技术使项目落地转化的创新创业团队。根据创新创业团队的基础和条件,分为个层次:

  (一)国际领先

  团队由海内外顶尖创新人才领衔组建,在国际上具有突出的学术造诣、社会影响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对带动全市自主创新能力和区域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具有较大贡献。海内外顶尖创新人才主要是国际重大奖项获得者、国内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顶尖实验室主任、高级技术人员等。

  (二)国内领先

  团队由我市认定的A类人才领衔组建,团队研发能力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在国内相关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国家级荣誉、奖项、技术职务及称号,行业影响力较大,能有效解决我市产业领域突出问题。

  (三)省内领先

  团队由我市认定的B类人才领衔组建,团队研发能力处于省内领先水平,获得省部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研发成果转化后能取得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领航计划”的主体责任部门,负责“领航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服务,包括标准制定、审核立项、监督检查等。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财政资金的管理,包括经费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2014〕33号)等规定,“领航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包括申报受理、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资助额度

  第六条 对入选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直接资助。按照创新创业团队的层次,分为三个资助标准:

  (一)对“国际领先”的创新创业团队,一次性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二)对“国内领先”的创新创业团队,一次性给予最高600万元资助。

  (三)对“省内领先”的创新创业团队,一次性给予最高400万元资助。

  实施期满三年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按照上述标准并依照由创新创业团队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形式审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实质审查和现场考察加答辩的程序,对创新创业团队实施成效进行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经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根据实际贡献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额度的追加奖励,优秀比例为每个等次一项。

  第七条  鼓励创新创业团队申报国家级和省级人才工程和计划,并给予配套资助:

  (一)积极推荐创新创业团队申报国家人才工程和计划。对国家人才工程和计划入选者、“珠江人才计划”领军人才、“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为带头人的团队,在省财政资助的基础上按用人单位支持额度的1倍提供科研经费,每个团队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年后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

  (二)鼓励创新创业团队积极申报省级“珠江人才计划”、“扬帆计划”、“广东特支计划”等人才工程和计划。对新入选省级“珠江人才计划”和“扬帆计划”的团队,在省财政资助基础上给予25%的配套资助。

  第八条  创新创业团队符合多个资助层级的,仅可按照最高层级享受一次资助。在享受资助政策后,创新创业团队层级若有所提升,按照高级别层级再次申请后,遵照不重复支持的原则补齐差额。

第四章  资助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领航计划”资助项目由创新创业团队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包括:

  (一)“领航计划”申报书一份。

  (二)相关附件材料

  (1)依托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获得的主要资质及奖励证明材料;

  (3)科研成果证明材料(论文、专利、项目验收书、合同书等);

  (4)成果应用的证明材料。

  市科技局牵头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十条  按照专业技术领域,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团队的研发水平、成果产出、发展潜力等进行评审论证。评审论证采取现场答辩的方式,通过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小组讨论和无记名投票等形式,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团队研发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形成专家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意见形成拟立项名单,向全社会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科技局向市财政局申请下达、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在“领航计划”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实施进展、资金使用进度和规范性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并将绩效评估的结果作为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申报团队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法人单位,纳入诚信黑名单,并取消再次申请市级财政资金项目的资格。获得立项的创新创业团队和个人在实施期内发现申请资格时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撤销资助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2020年第3期政府公报(总第58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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