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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12-18 15:28:29 来源: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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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

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人社〔2020〕23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市直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精神,《广东省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制订《湛江市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11月17日


湛江市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

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市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扶贫服务精细化水平,根据《广东省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认定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扶贫基地,是指经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会同扶贫部门认定,主动承担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依法、规范用工,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达到一定数量,并保持其稳定就业一定时间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类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下同)。

  第二条  凡在我市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热心社会公益、履行社会责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申报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

  (一)招用本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或我省对口帮扶地区(不限于本地市承担的帮扶地区,包括我省东西部扶贫和对口支援地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超过(含)10人(至申请时在岗,下同)以上。

  (二)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连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满6个月以上,按时支付劳动报酬。

  (三)50%以上的在岗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综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近6个月平均);

  (四)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近三年来未发生拖欠工资、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生严重侵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合法劳动权益的情况。

  (五)近三年内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三条  每年市人社部门会同市扶贫部门公布受理时间。

  第四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有关申报材料如下:

  (一)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花名册(附件2)、劳动合同复印件和近6个月的银行代发工资明细回单;

  (三)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不需复印件,只核验原件,三证合一的用人单位只提供营业执照);

  (四)用人单位无不良征信(系统核查)和无违法行为承诺书。

  第五条  县(市、区)人社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同级扶贫部门进行审核,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花名册由扶贫部门审核,其他资料由人社部门牵头审核。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材料内容,无正当理由超过10个工作日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人社部门将申报资料退回申报单位。对超过受理时限申报的,人社部门不予受理,申报单位可按规定参加下一次的申报。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其不符合的原因,并将申报资料退回申报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由扶贫部门、人社部门在《申请表》加具审核意见,并将名单在县(市、区)人社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县(市、区)人社部门上报市人社部门。对公示过程中产生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县(市、区)人社部门会同市扶贫部门进行核查,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退回申报单位;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县(市、区)人社部门、扶贫部门加具调查意见后,由县(市、区)人社部门继续上报市人社部门。

  第六条  市人社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市扶贫部门进行审核。通过组织专家会商、集体研究等形式进行评审,并开展实地核查。对拟评定为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在市级媒体或部门信息平台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人社部门会同市扶贫部门行文公布。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退回县(市、区)人社部门。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人社部门会同市扶贫部门按规定行文公布。

  第七条  对审核和评审过程中发现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用人单位,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八条  凡上年度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在基地被认定后的第二个年度,由县(市、区)人社部门会同扶贫部门进行复评检验。检验合格的,提请市级人社部门和扶贫部门加具本年度年检合格意见(附件4)。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县(市、区)人社部门会同扶贫部门提请市级人社部门和扶贫部门取消本年度或上年度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资格:

  (一)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至(五)条件;

  (二)存在虚报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资格的。

  第十条  领取奖补当年存在应当取消资格情形的,基地被取消资格后应当主动退回奖补;若用人单位不主动退回的,由县(市、区)人社部门会同扶贫部门督促企业退回上年度已领取的奖补资金,无正当理由不退回的依法追究申报单位相关责任。对涉及违法违纪的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奖补措施

  第十一条  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经认定后,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湛府〔2020〕11号)文件规定,按10万元/个给予一次性奖补(复评合格的不再重复给予奖补),所需资金在市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价修订。

  附件:1.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花名册

  3.用人单位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承诺书

  4.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复评表

  (附件略,详情请登录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www.zhanjiang.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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