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10期政府公报(总第53期)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湛府规〔2019〕13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建许可〔2019〕127号)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发改〔2019〕524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湛建质〔2019〕212号)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证明事项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19〕4号)
关于调整医疗保险零星报销受理事项的通知(湛医保〔2019〕60号)
政策解读
《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解读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降低
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湛府规〔201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4日
湛江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
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湛江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如下: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一)降低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2017年起三年内逐年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到2019年,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调整为1-8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调整为0.6-4元/平方米。(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列首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降低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粤府〔2017〕103号),执行新的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降低印花税税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原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70%作为计税依据,商业及其他企业的按销售收入50%作为计税依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按销售收入30%作为计税依据。(市税务局负责)
(四)延长契税纳税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起,全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契税税款缴纳期限由原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调整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市税务局负责)
(五)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市税务局负责)
(六)全面落实国家各项惠企减税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包括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措施。(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负责)
(七)全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省税务局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2018-2022年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我市再投资项目,由市给予奖励,用于支持外商投资原企业扩大生产或新投资广东鼓励类项目等。(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八)实行用地指标精准化和差别化管理,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向工业用地倾斜,平均每年下达不低于30%的指标用于新增工业用地;“三旧”改造土地及省追加的新增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需求;纳入省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待遇。新增工业产业项目原则上一律进园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我市重点发展的新产业,钢铁、石化、造纸三大产业配套企业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供地。对制造业发展较好的县(市、区),市政府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予以奖励,对投资不低于8亿元(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范围内不低于6亿元)的战略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符合省奖励条件的,争取省奖励指标,市在省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奖励。(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九)执行工业用地优惠地价。对符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9〕397号)明确的优先发展产业范围,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十)鼓励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度。根据企业的申请意愿,工业项目可实施弹性出让年期。对采用弹性年期出让的土地,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50年)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使用。(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一)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使用土地。鼓励工业用地采取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工业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先租后让供应方式,或者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出让的租让结合方式。对采用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确定租赁底价。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二)鼓励标准厂房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经营场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三)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工业用地可按围墙线内面积评估和确定出让底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
(十四)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求,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五)继续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稳岗补贴和失业保险技能补贴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六)调整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市医疗保障局负责)
(十七)下调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我市对工伤保险现行费率统一下调5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十八)深入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指导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按“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开展直接交易,协调工业企业与售电企业进行对接,扩大直接交易范围,销售电价平均下降5-8分/千瓦时以上。从2019年1月1日起,可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用户范围扩大到我市所有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含省级产业集聚地)内的工业企业,全市8个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6个省级产业聚集地内的工业企业不受用电量门槛限制,可享受电力交易优惠政策,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市场准入门槛为年度用电量400万千瓦时,其他一般工、商业用户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准入门槛由年度用电量1500万千瓦时降低至500万千瓦时。(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十九)全面落实输配电价改革。严格执行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督促自备电厂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降低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等措施,继续降低全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清理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自2018年7月1日起,天然气发电机组上网价格统一降低为每千瓦时0.665元。2018年4月1日、2018年5月1日、2018年7月1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7月1日一般工商业电价分别统一降低1.78分、0.58分、5.7分、1.92分、5.7分。(市发展改革局、湛江供电局负责)
(二十)精简企业用电报装流程和时限。精简企业用电工程业扩配套项目审批流程和时限,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并联审批,确保企业用户接电时间压减至80天以内,其中规划施工报建时间压减至30天以内(不含公示时间)。(湛江供电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二十一)降低高速公路收费。我市境内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运行路段,即渝湛高速湛江至粤西、湛徐高速麻章至徐城、茂湛高速源水至林头、化湛高速主线坡头至化州和支线安铺至化州(化廉高速),对合法装载的、未列入我省高速公路逃费黑名单、按全计重收费的货运车辆,使用国标粤通卡支付通行费的,试行八五折优惠。(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二十二)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费。推进营业性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依法合并,减少重复检测、重复收费,降低企业检验检测费用负担。(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十三)降低企业直接融资成本。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推动一批优质企业提优升级,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省有关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奖补资金,市财政对在主板上市企业再予以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在创业板、中小企业板或境外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负责)
(二十四)鼓励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推广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鼓励银行、商业保理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为制造业核心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组织动员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等供应链核心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实施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引导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方优化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流程,推动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登记公示制度,开展面向金融机构等应收账款融资主体的登记和查询服务。(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湛江银保监分局负责)
(二十五)降低企业技改融资成本。借助省小家电智能制造区域创新中心平台,采取“政府政策+龙头企业+融资担保+产业链中小企业”的创新模式,解决企业技改项目融资需求,扩大支持技改企业比例,推广创新模式,以点带面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十六)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与融资体系,发挥广东(湛江)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湛江市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的作用,健全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机制,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业务,推进“两权”抵押贷款工作、“互联网+信用三农”试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负责)
(二十七)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体系。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服务,引导合理降低担保费率,融资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负责)
(二十八)支持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企业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对资料齐备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允许非关键性材料后补,并指派专人跟踪指导服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九)鼓励开展中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租赁,探索设立中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给予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市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三十)加大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力度,依托“数字政府”改革,推进涉企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便利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获取企业信用信息。(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负责)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十一)规范中介服务业务进场交易,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对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三十二)压缩审批时限,企业开办时间减至2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办结时限减至10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结时限减至3个工作日。全面推行“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负责)
(三十三)推进政府部门各类审批、政务信息共享共用,全面推广应用“粤省事”办事平台,积极开展电子证照服务应用,按照统一电子证照业务技术规范制作和管理电子证照,实现电子证照互信互认。(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三十四)每年定期公布年度可提供、已进行区域环评并明确工业类型的用地目录。(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三十五)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对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先证后核”、“承诺许可”审批模式。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和缩短办理时限。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由企业提交具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三十六)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按法定程序调整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按法定程序调整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三十七)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严格遵守工业建筑和高层建筑的消防要求,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制造业企业物业和高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和转让的最小单位为“层”。(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三十八)鼓励工业用地原地址升级改造。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及市场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三十九)要严格控制中心城区内的工业园区用地性质调整,对正常运行中的工业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搬迁,如因城市建设需要搬迁的,需提出土地置换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原址符合“三旧”改造政策规定的鼓励由企业自行改造,按规定缴纳地价款和相关税费;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按不高于土地出让纯收益60%对其进行补偿。(市城市更新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四十)加大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力度,加快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所需用地指标在当地城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开设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已批未供的已建项目,自然资源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出具地块规划条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城市综合管理、土地储备等部门需抓紧配合出具审核意见或完善相关手续,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完善供地手续。(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四十一)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办非营利性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相关用地允许参照公办教育类别以划拨形式提供。(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四十二)加强标准厂房建设的土地供应,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用地,经所在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审核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并提出申请后,市自然资源局按程序报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返还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四十三)进一步规范工业厂房租售市场管理,工业厂房直接面向用于发展工业或与工业生产相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市场主体销售或租赁。(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四十四)加大地方财政的奖补力度,大力推进“工改工”项目建设。鼓励县(市、区)建设产业园区,将园区扩容进度纳入产业园扩能增效激励方案重点评价,对省、市支持产业园区建设的资金,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分配到各县(市、区)。(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九、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四十五)大力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支持企业争取省财政扶持,同时市财政在政策范围内按设备购置款的一定比例予以扶持。对上述产业标志性重大项目落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兼并重组、颠覆性创新成果转化等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优先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
(四十六)支持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支持力度,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实施重点领域研发计划,优先支持经省认定的对经济、社会、产业、区域发展具有重大需求的核心技术、关键器件研究。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四十七)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绿色化技术改造,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争取省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示范试点有关资金支持,安排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放宽至在湛江市内注册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主营业务收入1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到2020年,推动60%以上规模以上传统工业企业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推进广东省智能制造区域创新中心建设,加快建设廉江小家电、吴川羽绒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我市传统优势产业提升规模、效益和竞争能力。推广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试点示范,打造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示范龙头企业,推进企业“上云上平台”,有效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四十八)探索建立制造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汇总归集制造业企业用地、税收、投资、能耗、排放、就业等数据,开展企业发展质量分类量化评价,为产业发展和园区布局提供决策参考,推动政府资源配置向高质量发展企业倾斜。各县(市、区)在省、市的总体框架下,根据自身特点建立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加大重大产业项目支持力度
(四十九)建立健全重大制造业项目协调机制。对符合我省产业政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重大制造业项目实行市领导率专员挂点服务制度,专员范围包括市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副处级以上干部,全程负责跟踪服务项目落地和建设。各县(市、区)参照省、市的做法建立重大制造业项目协调机制,由县(市、区)领导率专员挂点服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五十)重大制造业项目投产后,对企业高管、研发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实行分类激励措施,加大对重大制造业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五十一)对符合《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71号)奖励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通过“一项目一议”、预留林业占地指标、向省申请预支奖励指标等方式优先保障项目用地,省奖励的用地指标全额奖励给项目所在地。(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五十二)深入实施市领导挂点服务重点工业企业制度,市领导率服务团队挂点服务重点工业企业,积极开展暖企服务活动,建立服务企业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和评价机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五十三)建立重点工业企业直通车制度。税务、海关、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服务监管部门对重点骨干工业企业建立“责任挂钩、一企一策、问题导向、服务直通、部门联动、动态反馈”的直通车工作机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有关职能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五十四)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评价等要在重大产业项目论证阶段提早介入,同步开展并联审批。(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五十五)支持重大项目企业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免试就近入读义务教育学校。重大制造业项目投产后,支持企业中层以上管理负责人、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技师以上高技能人才或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在其父母工作或居住所在地就近免试入读义务教育学校,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享受义务教育政策。(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五十六)支持重大项目企业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读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对重大项目企业高层次人才的子女符合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给予优先录取并与当地户籍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五十七)统筹协调市内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争取省的支持,根据重大制造业项目用工优化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按分工将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基层和企业,各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于本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出台具体政策解读和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已有政策措施相关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市政府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有关职能部门责任人实施问责。
本文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19—33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建许可〔2019〕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及《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2019〕5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共同牵头制订了《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0月12日
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红黑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及《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2019〕50号)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活动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和指导“红黑名单”信用评价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管理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信用湛江”网站,向社会公布“红黑名单”信息。
第二章 认定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良好情形之一的,列入 “红名单”: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受到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奖励和表彰的;
(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不良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未按承诺组织实施或不履行承诺的;
(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四)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五)经行政机关认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施工行为的;
(六)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
(七)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六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确定的具有审批事项的部门,负责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红黑名单”信息的采集、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红黑名单”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红黑名单”信息主要包括:
(一)相关主体基本信息:单位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证件号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信息:认定良好或不良行为的事实、认定机关、认定依据、认定时间、起止期限等;
(三)相关主体以往受到联合奖惩、信息修复、退出的相关情况。
第八条 “红黑名单”公布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公布期限届满自动退出。
第九条 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发布该信息的“红黑名单”管理部门进行修正,保证信息的准确和有效。
第十条 列入“红名单”的主体,如在公布期限内出现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一的,移出“红名单”,并列入“黑名单”。
第十一条 根据“黑名单”主体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发布“黑名单”信息的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黑名单”主体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黑名单”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黑名单”信息公布期限。
第十二条 “红黑名单”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开“红黑名单”异议处理流程和所需证明材料清单。有关单位或人员对被列入“红黑名单”有异议的,向认定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红黑名单”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受理,并在一个月内将核实和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
第四章 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对列入“红名单”的主体,在“红名单”公布期间内,实施以下联合激励措施:
(一)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实施政府优惠政策、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招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三)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第十四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在“黑名单”公布期间内,实施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一)不再适用包括审批告知制在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优惠政策;
(二)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三)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四)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五)发现其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有新的违法失信行为的,予以从重处理;
(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红黑名单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
湛部规2019—26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
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发改〔2019〕5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及《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2019〕5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健全部门协同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制定了《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0月18日
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
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及《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2019〕5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局负责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中各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时产生的告知承诺结果、履行告知承诺情况等信息,推送至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维护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管理“信用湛江”网站,向社会公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失信主体名单等信息。
第五条 各市直有关部门要分别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严格依标准认定工程建设项目失信主体名单,组织各级相应部门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及时向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信用信息,通过“信用湛江”网发布失信主体名单。
第二章 监管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容,是根据《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湛建改办〔2019〕55号),在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等过程中,对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审批事项的内容进行建设、验收等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第七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今后不得再次享受审批告知承诺制等优惠政策。
第八条 工程建设审批项目中跨部门并联审批事项,应分阶段明确一个部门牵头,在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工作合力,防止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
第九条 各市直有关部门应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主要的日常监管方式,牵头制定本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细则,同时探索开展联合抽查,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各级有关部门要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信用湛江”网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细则、检查结果等信息,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的事前公示和事后公开。
国家相关部委、省相关部门对以上工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各市直有关部门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归集到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信用湛江”网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第十二条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对纳入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信用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当列入失信主体名单: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三)未经许可、批准,擅自从事承诺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
(四)未按照信用承诺审批时限约定补齐承诺申请材料的;
(五)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失信主体名单应当包含以下信息:
(一)失信主体名称(姓名);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三)失信情形;
(四)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据;
(五)列入部门;
(六)列入日期及名单管理期限。
第十五条 各市直有关部门应当依职责制定本系统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明确失信行为的列入情形、工作程序、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 失信主体名单由市有关部门认定。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列入决定告知被列入名单的失信主体,并将失信主体名单及相关信用信息提供至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湛江”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认定部门应当指导、鼓励失信主体修复信用,明确信用修复的方式和途径。失信主体经修复信用符合失信主体名单移出标准的,可以向认定部门申请移出失信主体名单,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用修复承诺书;
(二)失信主体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已对列入名单的失信情形进行改正,并消除危害后果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认定部门通过失信主体的移出名单申请,或失信主体的名单管理期限到期后,应当及时将失信主体移出名单,并将移出信息提供至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失信主体移出名单后,各有关部门应当自移出之日起,停止对其实施信用惩戒措施,法律法规或国家联合惩戒备忘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湛江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信用实施方案》,对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实施信用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联合惩戒备忘录、国家各部委业已施行的各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规定,制定对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应当通过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系统进行。
第二十二条 失信主体对列入、移出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有关部门对其实施的惩戒措施存在异议的,可以依相关规定向失信主体名单管理部门或惩戒措施的实施部门提出陈述、申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失信主体名单和联合惩戒工作,可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内部管理,严格各环节的审核程序,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实施惩戒措施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湛部规2019—37
关于印发《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湛建质〔2019〕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工作,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9〕50号)》,我局结合湛江市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实际,牵头制定了《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试行)》。经湛江市司法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统一部署,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构建统一规范、系统协同、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负责制,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按照“统一受理、信息共享、联合勘察、充分授权、各司其职、结论明确、限时办结”的原则运作,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模式,全部办理流程通过系统流转完成。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统一组织、统一办理,切实提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效率。
二、适用范围
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方案。
三、联合验收内容
根据行政职能部门划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参与部门及验收内容包含:自然资源部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档案认可)、生态环境部门(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民用建筑履行人民防空义务认可或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气象部门(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通信建设管理部门(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国家安全部门(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相关建设活动的行政检查)等。
四、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政务数据主管部门
负责“湛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转和技术保障,按规定与省、市其他数据平台进行数据对接。
(二)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1.设立湛江市工程建设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统称综合服务窗口),统一联合验收事项的申报入口。
2.通过湛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上传信息和材料推送至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
3.将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的预审结论在线反馈至建设单位。预审结论包括受理、补正、不予受理。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部门)
1.统筹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纳入“湛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公布联合验收事项办事指南,验收(备案)文书结果等。
2.汇总制定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3.牵头组织协调所监管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全部专项验收(备案)通过后,出具《湛江市X X X X X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四)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
规划、生态环境、消防、人防、城建档案、气象防雷、光纤到户通信配套等相关验收(备案)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各阶段的工程联合验收工作或并行事项的办理。
1.明确各专项验收(备案)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律法规依据、咨询联系方式、专项验收(备案)文书样式等,制定专项办事清单。
关于本工作方案和办事指南内容如需修改变更的,涉及专项验收内容的,由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报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予以变更。
2.按职责分工审查联合验收申请资料,开展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出具验收(备案)意见。对超时办理情况,“湛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信息自动推送至监察系统和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
五、联合验收条件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评价及检测工作已完成。
(二)各专业验收所需的竣工图纸已编制完成,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各类测量测绘数据成果已完成,并与竣工图进行比对无误。
(四)建设项目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建设完成,已办理项目放验线手续。
(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涉及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除外)经自主验收合格后。
(六)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项目,人防监理单位已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预验收,对预验收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任单位已整改通过;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和抗力级别与人防报建批文要求相符,实建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符合规定要求(实建面积少于应建面积的,应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已按规定要求缴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七)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开展,经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进行检测,并符合国家标准。
(八)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具有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九)电梯安装完成并经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提供电梯使用标志。
(十)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已按《湛江市燃气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实施意见(湛建城〔2007〕89号)贯彻执行。
(十一)消防设施工程完成并经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规范和要求规定的指标,确保建筑消防设施能够达到预期的使用效果,并提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十二)按照国家安全防范措施方案施工完成,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形成落实落实国家安全防范措施情况报告。
(十三)有线电视网络工程配套设施已完成并测试验收合格,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应技术规范要求。
六、联合验收程序
(一)网上申请
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在“湛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gcjssp.zhanjiang.gov.cn)上提出申请,按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在系统中上传一套验收图纸(含消防、人防、防雷等专业部分)和所需其他材料(项目施工图联审和联合测绘信息由系统自动导入)。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已经验收通过的事项选择“已验收(或已备案)”并上传结果文书,对不涉及的事项,选择“不涉及”。系统根据报建审批事项推送至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建设单位需及时留意联合验收系统反馈的信息。
(二)资料审核及受理
综合服务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并收齐书面材料后,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上传信息和材料推送至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预审并且告知预审结论,由综合服务窗口在线反馈至建设单位。预审结论包括受理、补正、不予受理。需建设单位补正材料的,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不计入受理时限。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补正材料上传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在补正期限内未能完成补正相关材料的,综合服务窗口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预审时应当明确是否需要参加现场核验。
(三)开展现场查验
1.对于已经受理的项目,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确定联合验收现场查验具体时间,并提前2-3个工作日将联合验收具体日期通知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及申请人,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查验准备。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可提前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提出相关验收问题推送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汇总后在勘验现场时一并协调。
2.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按约定时间按职责分工在现场开展工作。对存在问题可快速整改完毕的,各部门应及时指导建设单位于现场查验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确认。
3.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自现场查验后6个工作日内在“湛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填写各专项验收(备案)意见:验收(备案)通过的,填写通过意见,同时上传结果文书的原件扫描件(原件同步流转至牵头部门);验收(备案)不通过的,牵头部门汇总存在的问题交由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4.对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现场查验时要求补充的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应自现场查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湛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补充上传,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在质量竣工验收监督通过后,也在此阶段上传。
(四)出具结果
1.对所有专项验收(备案)都通过的项目,牵头部门自现场查验后6个工作日内在“湛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出具《湛江市X X X X X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含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结果文书,原件同步流转至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建设单位可在“湛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自行下载打印,如需各专项验收(备案)结果文书原件,建设单位可到相应部门领取。
建设单位在“湛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上传的竣工验收图纸与《湛江市X X X X X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自动关联,配套使用。
2.联合验收实行“一票否决”方式,对存在问题不能快速整改完毕的,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自现场查验后6个工作日内要在“湛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反馈不通过的理由和需整改问题,经牵头部门汇总后自现场查验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结果通知书,由综合服务窗口将存在问题向建设单位一次性告知。
3.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需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已合格的专项验收(备案)结果继续保留有效)。验收(备案)全部通过后,
牵头部门出具《湛江市X X X X X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五)审批时限要求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限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项规定时限不包括验收整改工作时间。
资料审查阶段:自受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
现场查验阶段:自现场查验之日起6个工作日。
出具办理结果通知书:1个工作日。
七、资料共享
工程联合验收合格后,“湛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对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送至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并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湛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实行资源共享。
八、其他说明
(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县(区)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结果文书盖“湛江市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专用章”。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以《湛江市X X X X X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附件文书形式出具。
(三)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开展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各项准备工作。
(四)2019年11月15日起未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均须进行竣工联合验收,已完成的专项验收(备案)部分提交结果文书作为联合验收依据。
(五)对能分栋或分段后完全独立使用并与其他未完成的项目不存在使用和施工安全相互影响的子单位项目,可分段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可在验收(备案)结论中明确指出审批意见和要求。
(六)统一出具的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结果文书,作为后续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或者形成政府固定资产的依据。
(七)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联合验收或者联合验收不通过的,不得交付使用。
(八)本方案由湛江市住建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九)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附件: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试行)
附件:
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试行)
一、办理对象
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领取了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注:联合验收方案和办事指南中“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是指特定工程和特定场所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三、受理条件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评价及检测工作已完成。
(二)各专业验收所需的竣工图纸已编制完成,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各类测量测绘数据成果已完成,并与竣工图进行比对无误。
(四)建设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建设完成,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已缴纳市政建设配套费,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涉及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除外)经自主验收合格后。
(六)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项目,人防监理单位已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预验收,对预验收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任单位已整改通过;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和抗力级别与人防报建批文要求相符,实建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符合规定要求(实建面积少于应建面积的,应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已按规定要求缴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七)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开展,经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进行检测,并符合国家标准。
(八)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具有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九)电梯安装完成并经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提供电梯使用标志。
(十)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已按《湛江市燃气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实施意见(湛建城〔2007〕89号)贯彻执行。
(十一)消防设施工程完成并经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规范和要求规定的指标,确保建筑消防设施能够达到预期的使用效果,并提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十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许可,按照国家安全防范措施方案施工完成,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形成落实落实国家安全防范措施情况报告。
(十三)有线电视网络工程配套设施已完成并测试验收合格,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应技术规范要求。
四、所需申请材料
申报说明:①申请单位在“湛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gcjssp.zhanjiang.gov.cn)进行网上申请,申请材料提交原件彩色扫描文件(PDF格式)上传至申请系统。②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在现场查验通过后,应及时在联合验收系统中补充上传。
1.通用申请材料(共享资料)
注:1.以上文书请先以PDF格式在申报系统提交。2.工程竣工图上传要求:①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17;②所有图纸和计算书,必须以PDF格式报送。③图纸必须按图纸目录上传,一张图纸生成一个PDF文件。④要求上传正式图纸,图纸上不能有“审图专用,不可用于施工”之类的标志。⑤宽幅的横式图纸,不能改为纵向输出。⑥文件命名建议采用:序号_图号_名称.pdf,序号图号和名称之间用_(下划线)来分隔。
2.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所需材料
注:①以上文书请先以PDF格式在申报系统提交,而纸质文件在现场验收之日向质监机构提交即可。②现场查验通过后,请于5个工作日内向质监机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
注:①以上文书请先以PDF格式在申报系统提交,而纸质文件在现场验收之日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提交即可。②现场查验通过后,请于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规划条件核实所需材料
注:①第2-3项材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需提交。②以上文书请先以PDF或JPG格式在申报系统提交,纸质文件在现场验收时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即可。③复印件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④联合测绘需统一采用国家大地2000坐标系统和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出具测绘成果;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采用1954年北京平面坐标系统(中央子午线111度)审批的应提供54坐标系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测绘成果。⑤将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全部制作成电子报批光盘(文件格式要求:文本为DOC、PDF、JPG等格式,设计图为DWG格式,效果图为JPG格式)。”
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所需材料
注:经验收不合格半年内重新申办消防复验的建筑工程,需提交前次验收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盖红章)、建设单位整改情况的报告、修改后的竣工图及整改后的消防系统调试报告,以及申办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6.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所需材料
参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材料清单提交备案材料,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受理凭证之日起接受住建部门对该建设工程的消防检查。
7.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所需材料
注:①以上文书请先以PDF格式在申报系统提交,而纸质文件在现场验收之日向人防质监机构提交即可。②现场查验通过后,请于4个工作日内向质监机构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8. 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
注:①以上文书请先以PDF格式在申报系统提交,而纸质文件在现场验收之日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提交即可。②现场查验通过后,于5个工作日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
注:以上文书请先以PDF格式在申报系统提交,而原件在现场验收之日向主管部门提交即可。
10.城建档案验收所需材料
1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所需材料
注:1、房建和市政工程防雷装置已按子分部工程纳入整体工程的建筑电气分部,无需单独申请。特定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范围只针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2、以上文书请先以PDF格式在申报系统提交,而原件在现场验收之日向主管部门提交即可。
12.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所需材料
注: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13. 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所需材料
五、办事流程
联合验收工作实行线上线下配合办理模式,全部办理结论通过系统流转完成。
1.申请:在“湛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gcjssp.zhanjiang.gov.cn)进行网上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上传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对已经验收通过的事项提交结果文书;对不涉及的联合验收事项作出说明,系统同步推送到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审核。审批部门的审批结果文书等信息实现部门间共享的,申请人无需提交。依据工程时序进展,对需要在后期梳理形成的文件材料(如城市建设档案验收等)、可以实行承诺制容缺办理,由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提交承诺并按期限补齐。
2.受理:湛江市工程建设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统称综合服务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并收齐书面材料后,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上传信息和材料推送至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预审并且告知预审结论,由综合服务窗口在线反馈至建设单位。预审结论包括受理、补正、不予受理。需建设单位补正材料的,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不计入受理时限。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补正材料上传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在补正期限内未能完成补正相关材料的,综合服务窗口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预审时应当明确是否需要参加现场核验。
3.联合验收: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受理后,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确认联合验收现场核验具体日期,并提前2-3个工作日将联合验收具体日期通知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申请人。牵头部门具体组织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现场核验,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专项验收或备案。现场核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快速整改完毕的,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建设单位限期完成并确认。现场核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较长时间整改,同时满足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条件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由建设单位书面承诺按照建设要求和国家标准进行整改后,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牵头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通过验收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4.联合验收意见: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所有专项验收或者备案都通过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即为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验收、人防验收、防雷验收等主管部门予以办理备案手续,牵头部门统一出具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连同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的结果文书一并由综合服务窗口发送给申请人或者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直接发送给申请人。联合验收中有部分专项验收或者备案不通过的,牵头部门汇总存在的问题交由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且并未在整改后发生修改或者变更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已验收或者备案通过的各项验收主管部门如果能够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初次验收或者备案结论的,可以不参加复验;需要参加复验的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按照综合服务窗口通知的时间前往现场复验并且将验收或者备案结果文书送交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汇总后统一送达综合服务窗口,然后按照第一款规定发送给申请人。
六、办理时限
联合验收(备案)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为12个工作日完成。复验时限参照验收时限执行。前款规定时限不包括验收整改及复验工作时间。
资料审查阶段:自受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
现场查验阶段:自现场查验之日起6个工作日。
出具办理结果通知书:1个工作日。
七、结果应用
统一出具的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结果文书,作为后续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或者形成政府固定资产的依据。
八、交付使用
工程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联合验收或者联合验收不通过的,不得交付使用。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法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九、办事部门
联合验收采用全网络申请办理模式,在联合验收试行阶段,由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协调办理。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规划条件核实部门: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3、城建档案验收部门: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4、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部门: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5、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部门:湛江市气象局
6、房屋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湛江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
7、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部门: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相关建设活动的行政检查部门:湛江市国家安全局
十、办理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8.《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9.《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0.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36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12.《广东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1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1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1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1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 《广东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十一、应发出的结果文件
对所有专项验收(备案)都通过的项目,系统出具《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含各专项验收或备案结果文书,同步发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可在申请系统中自行下载打印,如需结果文书原件,建设单位可到各专项主管部门领取。
《湛江市X X X X X X X 工程竣工联合》,此略
湛部规2019—35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证明事项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19〕4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粤建金函〔2018〕108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我市住房公积金“放管服”改革,方便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升服务水平,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现对《印发〈关于修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09〕2号)和《关于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湛公积金委〔2011〕3号)等有关文件条款进行修订,取消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证明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湛江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二、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取消材料复印件。
三、职工办理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业务时,取消结婚证、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还贷款记录的银行供楼(还贷)存折等资料。职工办理提前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时,取消银行同意提前还贷的审批通知书。
四、职工办理购房提取业务时,已提供购房发票的,取消银行对账单。
五、职工办理农业户口缴存户在户籍所在地建房提取业务时,取消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出具的建房证明。
六、职工办理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业务时,取消患者单位或现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10月30日
湛部规2019—36
关于调整医疗保险零星报销
受理事项的通知
湛医保〔2019〕60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湛江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减证便民精神,现将《关于印发〈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湛劳社〔2008〕317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整为:“市外住院报销医疗费用须提供的资料有: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以上资料均需要加盖医院公章。另外须提供参保人已激活金融账户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银行账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0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解读
2019年10月18日,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制定了《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健全部门协同监管联动工作机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2019〕50号),研究制定了《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由五部分组成,分别为总则、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失信联合惩戒和附则。
1.总则。主要说明了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实施背景、适用范围和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
2.监管的内容和方式。明确监管的内容为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等过程中,对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审批事项的内容进行建设、验收等情况,监管方式应为“双随机、一公开”等内容。
3.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明确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具体情形、采集的信息内容、认定和管理部门,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办法、申请材料及失信主体名单的退出管理等内容。
4.失信联合惩戒。明确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和操作方式等内容。
5.附则。明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管理职责、施行时效等内容。
三、《监管办法》出台的意义
《监管办法》是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手段,对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高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监督管理能力,逐步建立起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构建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