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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12期政府公报(总第55期)

时间:2019-12-09 10:30:19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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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部门文件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建筑工程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湛自然资(规划)函〔2019〕2489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建许可〔2019〕154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公安局关于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公〔2019〕98号)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湛自然资函〔2019〕1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市监促〔2019〕293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湛财行〔2019〕230号)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湛自然资(规管)〔2019〕27号)

  关于公布《湛江市市区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的通知(湛建办〔2019〕163号)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联合测绘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湛自然资(勘测)〔2019〕1号)

  湛自然资(规划)函〔2019〕2489号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湛江市建筑工程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决策部署要求,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我局制定了《湛江市建筑工程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经市司法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湛江市建筑工程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1月4日

  

  

  湛部规2019—39

  湛江市建筑工程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

  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建筑工程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类建筑工程规划实施过程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是指,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对建筑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情况,进行以单体放样验线、±0.00复测验线、施工过程规划抽查和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为主要内容的事中监管及规划条件核实后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审批情况调查的事后监管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建筑工程规划实施过程的事中事后监管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和施工等单位应当主动接受事中事后监管检查,并有义务提供经有资质测绘单位测量的资料及相关材料,协助现场检查。

  第二章  双随机抽查机制

  第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对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建立施工台帐,编制本区域建设项目市场主体名录库,并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本部门取得《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参加。

  第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进行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前,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二名执法检查人员。条件成熟时,可运用电子化手段,抽取检查对象和选派执法人员。

  第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名录库中建设项目的5%,抽查频次比例原则每年不少于2次,对投诉举报多、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建设单位,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并对抽查情况应建立档案。

  第九条 建立《建设工程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三章 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名录库,明确监管对象,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确定施工过程规划抽查项目名单。

  第十一条 对被确定为施工过程抽查的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应提前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并向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抽查通知书》(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个人)委托测验单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完成施工放样后,应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不合格的,应立即下达《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抽查整改意见通知书》(详见附件),责令建设单位(个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应转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至±0.00设计标高时,建设单位(个人)应当通知测绘单位进行复测,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申请复验。复验如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应立即下达《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抽查整改意见通知书》(详见附件),责令建设单位(个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应转相关部门处理。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完毕后,应在2日内通知测绘单位对建筑工程重新测绘并申请复验,符合要求的,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四条 对被确定为施工过程抽查的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对其建筑工程规划实施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要求进行内业核查和现场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详见附件)。内业核查内容为项目总平面图、立面图及效果图。现场抽查内容主要为规划公告牌、单体放样验线、±0.00复测验线、公建(或市政配套)设施位置、建筑高度、层数、建筑外立面装饰及建筑使用功能等七项。具体检查内容依据抽查当日项目施工进度确定。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提供相关被检材料、测量数据等。检查内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要求的,同意建设单位继续建设;不符合要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及时制止并下达《整改意见通知书》。逾期未整改的,应转属地相关部门处理。待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完毕的,建设单位方可继续建设。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通过信访、举报等渠道发现建筑工程涉嫌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派人到现场勘察核实。若发现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转属地相关部门处理;涉及部队项目的,还应将违法事实函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按照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经核实,建设项目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有权对规划实施普遍存在的某一方面问题,组织专项检查。

  第四章 规划建设信用管理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在进行建筑工程单体放样验线、±0.00复测验线、施工过程规划抽查及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纳入城乡规划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应将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低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列入重点监控名录,加大抽查频率,加强日常监管;对其相关业务活动及有关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的办理进行严格监管和审查,通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在规划实施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个人)在建设工程中存在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应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并将黑名单发布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委托或下放的审批事项,规划实施过程的事中事后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办法发布日期起30日后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建筑工程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抽查通知书》 ,此略

  2.《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建筑工程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抽查整改意见通知书》,此略

  3.《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建筑工程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抽查记录表》,此略

  

  湛部规2019—40

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事

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建许可〔2019〕154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公共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2019〕50号)文件要求,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效率,加强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体系,我局制定了《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直向我局反映。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5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科联系人:张海燕,联系电话:313099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事中事后

  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2019〕50号)文件要求,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效率,加强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体系,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住建部门管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是指施工许可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是否履行承诺事项,项目建设内容是否与审批内容相符,是否符合工程质量、安全要求,是否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互联互通。

  审批部门在受理施工许可时,应先行告知监管部门将申报项目列入施工许可阶段监管名单;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应及时将审批信息告知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应及时将监管检查情况告知审批部门。

  第二章  双随机抽查机制

  第五条  监管部门应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监管部门应建立本区域建设项目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本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组成。

  第七条  监管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前,应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

  第八条  监管部门抽查频次每年应不少于2次,随机抽查比例应不低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名录库中建设项目的5%,对投诉举报多、违法违规记录多的建设项目,要加大抽查力度。

  第三章  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流程和内容

  第九条  监管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检查前,应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提前通知检查对象。检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询问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检查对象拒绝监管检查或者在监管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将其列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黑名单管理。

  第十条  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以现场检查为主,并结合资料检查、网络监测等手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监管检查活动完成后,监管部门应及时形成书面监管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抄送审批部门。

  第十二条  经监管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并列入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黑名单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施工许可事项,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管检查。

  (二)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延期开工、中止施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用途及参建责任主体资质、资格等建设内容是否与审批内容相符,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后是否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等情况进行监管检查。

  (三)对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监管检查;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管检查;对新开工工程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签署的《质量责任承诺书》、施工现场大门口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等情况进行监管检查;对工程建设各方现场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管检查。

  (四)对工程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管检查;对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等临时设施进行监管检查;对施工现场、施工工地围挡、道路硬化、加工区的设置等是否符合建筑工地扬尘防治要求进行监管检查。

  (五)对施工企业是否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是否按时拨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施工企业是否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是否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管检查。

  (六)对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施工图中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说明专篇的技术措施及指标要求进行监管检查。

  第十四条  在建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监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报告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等情况;恢复施工时,监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向审批部门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在恢复施工前,监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向审批部门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拒不履行承诺事项,监管部门应告知审批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由建设单位承担违反承诺造成的相应责任。建设单位达不到开工条件的,应暂停施工,限期改正后方可继续施工,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监管部门应告知审批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对检查对象的监管检查必须遵循依法行政原则,不得妨碍检查对象的正常建设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试行期为2年。

  

  湛部规2019—24

关于印发《湛江市公安局关于严重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公〔2019〕98号

  各县(市)公安局,各分局:

  为严厉查处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动广大单位和市民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湛江市公安局制定了《湛江市公安局关于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公安局制定《奖励办法》具体操作细则,明确奖励金发放、申报和审批流程等事项。

  二、涉及《奖励办法》第三条第(一)至第(十)项的线索,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核查;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收到群众举报线索后,按照线索移交要求及相关规定,及时做好登记、移交工作。

  三、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线索内容和奖励数额等情况。

  四、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特此通知

  附件:湛江市公安局关于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湛江市公安局

  2019年11月6日

  

  湛江市公安局关于严重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为严厉查处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动广大单位和市民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湛江市公安局制定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如下:

  一、举报权利

  任何单位和市民都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凡是知道或发现道路交通安全严重违法行为线索的人都可以向公安部门进行举报。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湛江市内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工作。

  三、奖励标准

  举报下列涉及道路交通安全严重违法行为,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每宗奖励1000元;

  (二)举报运输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汽车未按规定申领通行证,偷运危险化学品的,每宗奖励1000元;

  (三)举报机动车非法改装、拼装窝点的,每宗奖励1000元;

  (四)举报驾驶拼装的汽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的,每宗奖励800元;

  (五)举报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和其他车辆号牌,故意遮挡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每宗奖励800元;

  (六)举报饮酒、醉酒或吸食、注射毒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每宗奖励500元;

  (七)举报交通肇事逃逸的,奖励金将视案件情况给予500元以上奖励;

  (八)举报非法买卖记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每宗奖励200元;

  (九)举报客运和货运汽车超员、超载,每宗奖励200元;经公安交警部门查实超员、超载达到50%以上的,每宗增加奖励100元;

  (十)举报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和高速公路机动车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通行,每宗奖励100元。

  四、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以通过报警电话、信访、信函、微博、微信、智能行车记录仪、视频等渠道举报违法行为。

  通过微信报警,可按以下程序操作:在微信上搜索关联“广东110”小程序,点击进入“湛江公安110”,通过“自助报警”进入“其它报警”,按要求如实填写举报内容并添加图片或视频提交即可。

  通过报警电话,可以拨打110、07593313500。

  通过信访、信函报警,通过到访或来信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地址:湛江市赤坎区北站路37号。

  五、奖励方式

  (一)举报人举报内容属实,公安部门经核实并据此查获被举报车辆或违法人的,予以奖励;

  (二)给举报人发放奖励金通过支付宝、微信方式支付;

  (三)对举报的同一交通违法行为,按举报时间先后奖励第一举报人,不实施重复奖励。

  六、举报原则

  举报人举报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故意虚构或恶意举报。对恶意或虚假举报、干扰公安部门执法活动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领奖期限

  公安部门在查获、核实被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后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联系公安部门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八、其它事项

  (一)举报人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据,以图片或视频为主;证据应当包括违法行为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违法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

  (二)匿名举报或者提供虚假身份信息、以营利为直接目的的职业举报等情况不予奖励。

  (三)人民警察或者在职协管员、公安部门雇员等的举报行为不纳入奖励范围。

  (四)公安机关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奖励工作由湛江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九、实施时间及期限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湛部规2019—38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湛自然资函〔20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2019〕50号)的要求,按照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分工,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19年11月8日

  (市自然资源局联系人:王富珍,电话:3223563,邮箱:zhckyx@sina.com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张海燕,电话:3130993,邮箱:794712987@qq.com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联系人:何涛,电话:3375005,邮箱: 125271589@qq.com)

  

  附件

  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2019〕50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有序运行,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并联审批,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审批事项按审批关联性和并行审查的原则,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整合为若干审批阶段或关联审批行为,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采取“项目信息网上申报、申请材料一窗受理、审批过程并行协同、审批结果关联共享”等方式,由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发件,相关审批部门依托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建系统”)同步审批办理的审批服务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审批权限在市或区级部门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涉及国家秘密或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工程建设项目或审批事项,不纳入并联审批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办理。

  第四条 并联审批分为主流程并联审批阶段和其他并联审批环节。每个并联审批环节确定一家牵头单位,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未纳入并联审批主流程的其他事项,纳入相应阶段办理或与主流程并行推进。

  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资金来源、建设类别等划分为五类: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市政线性类项目、社会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社会投资市政线性类项目、社会投资工业园区带方案出让类项目。其中,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政府投资市政线性类、社会投资房屋建筑类、社会投资市政线性类项目的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并联审批阶段;社会投资工业园区带方案出让类项目的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合并工程建设许可)、竣工验收等三个并联审批阶段。

  主流程并联审批阶段主要有: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包括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事项。该阶段牵头单位为市自然资源局。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包括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等事项。该阶段牵头单位为市自然资源局,住建部门、供电、水务、燃气、通信等单位为配合单位,在工程建设许可审批阶段同步开展联合技术指导服务。

  (三)施工许可阶段。包括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备案)、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等事项。该阶段牵头单位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竣工验收阶段。实行联合竣工验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建设工程档案认可、质量竣工验收监督、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光纤到户通讯配套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该阶段牵头单位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其他并联审批环节:其他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可以视情况并联审批。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审批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项目赋码。除涉密项目外,其他项目应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作为项目整个审批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申请表单、受理文书、批文证照等均要填写或体现项目代码,综合窗口和审批部门窗口接收申报材料时应先核验项目代码,对未取得项目代码的,告知项目单位登录在线平台进行项目注册,取得项目代码。

  (二)网上申报。申请人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按办事指南要求上传电子申请材料,进行并联审批阶段的网上申报。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对无需同步提交纸质材料的事项,由综合窗口通过工建系统将申请材料推送给各并联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应及时对电子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提出预审意见通过工建系统反馈给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再统一将预审意见反馈给申请人。

  (三)窗口申报。申请人可通过综合窗口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或对受理时同步要求提交纸质材料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将与电子申报材料一致的纸质材料送至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对纸质申请材料进行统一登记后,连同电子材料一并推送至各并联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应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预审,并提出预审意见通过工建系统反馈给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再统一将预审意见反馈给申请人。

  并联审批事项涉及市、区两级审批部门的,若市区两级审批部门之间有上下级管辖关系,由对应的审批部门负责将纸质、电子申请材料转送相应层级的审批部门;若市区两级审批部门之间无上下级管辖关系,由综合窗口将纸质、电子申请材料流转给相应层级的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通过相应层级的综合窗口转给相应审批部门。

  (四)审批办理。并联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相关并联审批事项进行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对并联审批阶段内事项存在前后置关系的,前置审批部门须按并联审批阶段内时限要求完成审批,审批结果通过工建系统共享给后置部门。

  (五)办结回复。各审批部门在事项的承诺时限内出具审批结果送交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六条 并联审批阶段牵头单位工作职责:

  (一)梳理并公布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整合阶段内各部门审批申请表的基本要素及各类指标,统一制定相关表单,用于所申请阶段的并联申报。每个并联审批阶段只需申请人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凡是能通过系统共享复用的材料及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二)组织协调阶段内各部门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三)协调本阶段并联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提请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协调解决。

  第七条 并联审批阶段各配合单位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各事项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配合牵头部门简化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

  (二)严格按照办事指南的承诺时限进行审查,及时出具初审意见或审批结果,服从牵头单位的协调安排。

  (三)并联审批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意见不统一时,主动与阶段牵头部门及审批责任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无法协调解决或涉及多个部门,提请牵头单位协调解决。

  第八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为并联审批提供系统支持,根据并联审批需求优化调整工建系统功能。

  (二)会同效能督查部门、牵头单位对并联审批工作及审批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相关审批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要求进行督办;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提请效能督察部门进行效能问责:

  (一)不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二)擅自增加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擅自收取办事指南以外申报材料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无故不予受理或审批;

  (四)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后,对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说明理由的;

  (五)依法应当将审批结果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而不告知的;

  (六)对应当纳入并联审批事项,未纳入并联审批,影响审批事项办理的;

  (七)对应当纳入综合窗口或工建系统受理的事项,未纳入进行体外循环的;

  (八)窗口未按照办事指南的有关要求进行收件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并联行为的;

  (十)其他不按照规定实施并联审批的行为。

  第十条  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职责:

  统筹设置综合窗口负责并联审批阶段的统一登记、申报材料、受理意见及批文证照的统一送达。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条款若存在与之前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情形、或与同阶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及衔接问题时,以本办法的相应条款描述为准。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湛部规2019—41

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

产权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

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市监促〔2019〕293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与产业有效融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效应,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经司法局审核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19年11月11日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

  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与产业有效融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效应,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解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规范湛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行、参与方风险共担”为原则,由广东省、湛江市两级财政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参与设立。湛江市知识产权局作为基金的主管部门,通过立项公开购买服务的方式选定符合要求的其中一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作为统一管理风险补偿基金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市知识产权局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用途包括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以撬动合作机构增加对企业的贷款投放量,补偿合作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基金管理人管理费以及风险补偿基金日常可能产生的审计、法律等相关费用。风险补偿基金以其总额为限承担风险补偿责任。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为符合湛江市产业发展导向和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程序规范,决策科学,择优扶持。

  (三)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不得截留、挪用。基金池不得用于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解、证券投资、赞助、捐赠以及管理部门禁止的其他业务。严格监督,确保风险补偿基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核销及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采用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以获得银行授信资金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资金的融资模式。

  第三章 扶持对象

  第六条 申请风险补偿基金扶持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1年以上的企业,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湛江市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区域范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近3年没有出现税收违法行为;

  (二)内部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能按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相关财务证明;

  (三)能够提供资金用途、融资需求说明或项目可行性报告等;

  (四)符合湛江市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具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的能力。

  (五)本管理办法中的企业是指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具体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私营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企业。

  第七条 优先支持以下企业:

  (一)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

  (二)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或3项(含)以上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或3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三)生产核心专利获得国家、广东省专利奖的企业;

  (四)拥有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

  (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的企业;

  (六)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的企业;

  (七)获得国家、省、市版权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或产品获得国家、省、市最具价值版权产品称号的企业;

  (八)获得知识产权贯标的企业;

  (九)最近一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A级或B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所得税为核定征收方式的除外);

  (十)符合我市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的、经济效益较好的、具有中长期发展前景的企业。

  第八条 被扶持企业通过风险补偿项目获得的融资应按获取融资时明确的用途使用,具体使用情况由放贷的合作机构把关负责。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九条 湛江市知识产权局是基金池的决策管理机构,负责对风险补偿基金进行总体规划和监督。基金管理人对风险补偿基金进行具体运作和管理,基金管理人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湛江市知识产权局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的主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二)确定风险补偿基金扶持产业方向或支持企业类型;

  (三)确定合作机构和风险补偿合作协议,制定基金管理人考核办法;

  (四)审定风险补偿基金的补偿支出和核销;

  (五)基金管理事项的调整和决策;

  (六)对风险补偿基金运作进行监督检查,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七)其他涉及资金使用方向等应由市知识产权局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依照委托管理协议,可以获得基本管理费和绩效服务费。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具体运作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立风险补偿基金专用账户,作为风险补偿基金存放及支出的专用账户;

  (二)负责风险补偿基金日常运作、账户管理、基金核算管理工作,保证风险补偿基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率;

  (三)接受合作机构申报的合作方案并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后提交市知识产权局核准确认;

  (四)落实贷后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

  (五)组织专家小组对损失款项进行会审、评估,初步评定风险补偿损失及拨付补偿基金;

  (六)按要求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风险补偿基金季度运营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财政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 相关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合作方案和产品方案并申请成为合作机构。基金管理人负责提请市知识产权局,优先选择风险补偿基金承担损失额比例较小、杠杆撬动作用较大且可持续发展的合作方案。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与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向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四条 合作机构的范围及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的机构。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

  (二)服务效率高,具有专门的服务团队,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承诺放贷总额度达到基金规模的10-20倍;

  (三)合作机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已按要求向基金管理人备案,并通过市知识产权局审核纳入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范围;

  (四)按规定及时、准确向基金管理人报送已备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还款情况及相关数据;

  (五)按规定尽职尽责追索不良贷款,并做好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 合作机构有针对性开发设计的多元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需要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备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对试点成功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基金管理人进行推广。合作机构一年内没有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经市知识产权局同意,由基金管理人与其解除合作关系。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采取风险分担的方式运作,如支持项目发生风险损失,则实际损失本金由风险补偿基金、合作机构按比例共同承担,原则上不高于3:7。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直接质押融资:企业将知识产权出质给合作机构,合作机构作为知识产权质权人向企业出借资金的融资方式。

  (二)间接质押融资:企业将知识产权出质给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人,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人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或信用保险,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来获取合作机构贷款的融资方式。

  (三)其它融资方式:由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与合作机构商定法律允许的其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基金仅按规定比例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本金损失部分,相关利息损失等由合作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每家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一个扶持项目,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半,单个项目对合作机构风险补偿比例不超过损失本金的30%。同一企业原则上不可连续申请风险补偿项目超过3年。

  第六章 放贷流程

  第二十条 符合风险补偿基金扶持的企业,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贷款:

  (一)融资申请。企业应向合作机构提出融资申请。如企业向市知识产权局或资金管理人申请,则将其推荐给未发生不良贷款的合作机构。

  (二)尽职调查。合作机构根据融资企业的申请资料,对融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三)融资报备。经合作机构尽职调查审核同意的,由合作机构填写《湛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报备表》,并向基金管理人报送信贷方案。基金管理人对报送项目进行形式性审查,主要对借款企业信贷情况、报送材料是否齐备、申请金额是否符合要求、信贷方案是否合理等进行形式性复核,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湛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 贷款企业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贷后管理实行分层管理,以合作机构为主导,基金管理人负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合作机构应加强对借款企业经营状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力度,每季度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项目运作情况备案。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合作机构配合,不定期对借款企业进行实地走访,及时了解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如发现借款企业经营异常的,立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与合作机构应加强定期信息交流。若发生下列情况,合作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调查情况上报市知识产权局:

  (一)融资企业不按期支付利息;

  (二)融资企业出现逾期;

  (三)合作机构认为融资企业不能正常还款;

  (四)合作机构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章 补偿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出现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存在其他重大不利影响预计无法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机构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评估核实借款企业还贷能力,适时采取借款合同中止等处置措施。风险补偿项目发生不良运行情况后,在融资企业融资本息偿还逾期达到90天时,可按合作协议约定向基金管理人申请项目损失补偿。

  第二十六条 风险补偿申请流程:

  (一)启动补偿。风险补偿项目发生不良运行情况后,合作机构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追偿。由合作机构针对尚未收回本金按约定的比例金额向基金管理人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和相关追偿、本金损失证明。

  (二)补偿核定划付。基金管理人对合作机构报送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初核,制定补偿方案并报送市知识产权局。补偿方案经市知识产权局批复同意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补偿方案从风险补偿资金账户向合作机构划付补偿金。

  (三)补偿后的债务追收。由合作机构全权向违约借款企业催收,依法律程序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按比例返还风险补偿基金。

  (四)损失核销。若借款企业破产或倒闭,仲裁机构裁定执行终结,或对企业诉讼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合作机构已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追偿程序和义务后,由合作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经市知识产权局同意后,按年度在风险补偿基金中按实核销。

  第二十七条 申请核销需递交以下资料:

  (一)合作机构提出核销申请。核销申请材料包括:湛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核销申请书并附企业基本情况、借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补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补偿损失情况等书面材料;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或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第九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八条 风险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在合作金融机构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池账户。市知识产权局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风险补偿基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也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委托费用从风险补偿基金池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 合作机构应每季度向基金管理人报送业务开展情况汇总、不良贷款发生及清缴返还情况、呆账贷款核销情况等,接受市知识产权局和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业务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市知识产权局应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业务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如有擅自挪用资金的情况,市知识产权局有权取消基金管理人的资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且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作机构不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开展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终止与合作机构的本项目业务合作关系,并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核确认。合作机构如有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基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风险补偿基金,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情况,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取消申请湛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格,并通报相关政府部门,列入失信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运作过程中,应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如有分歧,协商解决。

  第十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当单家合作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逾期率超过5%,或支出的风险补偿金额达到与该机构合作资金50%的,暂停该合作机构新增风险补偿业务。

  第三十五条 当全部合作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逾期率超过5%,或者支出的风险补偿金额达到总资金50%的,暂停审批新的风险补偿业务。

  第三十六条 各合作机构应加强自查,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当逾期率回复正常后,经市知识产权局同意再行恢复风险补偿业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有效期满后,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存续期内发生的符合损失补偿条件的风险补偿项目,可依据本办法享受风险补偿支持。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到期后如明确不再延续,风险补偿基金在履行相关风险补偿责任后,余额按资金实际出资比例返还出资人。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湛部规2019-42

关于印发《湛江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财行〔2019〕230号

  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湛江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报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将《湛江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湛江市委组织部

  湛江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1日

  

  湛江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湛江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以及市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北部湾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湛发〔2018〕4号)有关精神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市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资金)是根据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北部湾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湛发〔2018〕4号)要求,由市财政纳入市级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人才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专款专用、权责明确、绩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人才资金管理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等相关单位协同配合,按职责分工履行主体责任。

  第五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人才办

  1.负责资金的审批。人才资金的安排使用由市人才办负责审批,其中,100万以下(含100万元)资金安排由市人才办审定;100万以上资金安排由市人才办初审,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定;

  2.负责项目实施部门人才资金扶持项目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提出全年预算资金安排计划;

  4.负责人才资金预算决算和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5.负责牵头项目实施部门制定、完善人才资金项目实施办法。

  (二)市财政局

  1.负责审核、编报人才资金年度预算;

  2.负责制定人才资金管理制度;

  3.根据审核意见办理资金拨付;

  4.对人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视情况对人才资金实施重点评价。

  (三)市审计局

  对人才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执行审计。

  (四)项目实施部门

  1.按照《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北部湾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牵头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人才资金的具体组织实施,及人才资金管理工作;

  2.负责制订本部门人才资金使用安排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送市人才办汇总;

  3.负责制定、组织实施人才资金项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并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4.负责本部门人才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自查、人才资金决算和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用款单位、企业和个人

  受资助、奖励等的用款单位、企业和个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加强财务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扶持范围

  第六条 人才资金使用范围

  (一)按照市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北部湾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湛发〔2018〕4号)有关条款规定的范围。

  (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的其他人才工作项目。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按照市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北部湾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湛发〔2018〕4号),对各项人才的激励和资助资金,由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和发布资金申报指南和流程。申请流程如下:

  (一)补贴资助类、项目类、奖励类、培训类、活动类资金,由牵头组织开展的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或有关政策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其中补助类、 奖励类、项目类应明确评审、公示环节),报项目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并由用款单位提出资金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市人才办。

  (二)国(境)外类资金,由符合资助规定的单位、机构或个人根据国家、省或市相关文件精神提出资金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按职责分工审核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团队或个人补贴资助类资金,由团队或人才个人根据国家、省或市相关文件精神提出资金申请,经所在单位(公司、企业、协会等)、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除有特殊规定外,受资助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每个团队和个人只享受一次人才资金资助。

  (五)组织专家评审、开展项目考核、验收等工作经费,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审核,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在人才资金中列支。人才资金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要求,不得用于其他无关支出。

  第八条 原则上各牵头单位为项目实施部门。项目实施部门分别负责申报受理、前置审核、组织评审、提出年度人才资金项目安排建议。

  第九条 市人才办负责人才资金审批。一般程序为:市人才办组织研究,或视资金申请内容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其中100万元以上资金使用需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定。市人才办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定后,向市财政局递送资金拨付申请表。人才资金使用和分配主要采取集体研究、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未经市人才办审批同意的,不得擅自扩大人才资金支出范畴。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根据市人才办审批意见,市财政局办理预算资金拨付手续。具体如下:

  (一)资金申请主体是市直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团体或中央、省驻湛单位的,由市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资金申请主体为个人的,由项目实施部门统一向市财政申请,再由项目实施部门转付给个人。

  (三)资金申请主体为县(市、区)的,由市财政按预算级次拨付。

  第十一条 市人才办和项目实施部门加强对人才资金的使用管理,督促用款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用款单位在资金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对项目进行财务决算,并按照管理关系报送项目实施部门,项目实施部门报送市人才办。

  第十一条 人才资金使用期内,受资助或激励的单位或个人设立专账管理,确保资金用于规定用途。如受资助或激励的单位或个人发生变更,要及时向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才办审核后,视情况做调整,符合条件的未使用资金可转至新单位,受资助人可继续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 在人才资金使用期间,如发生重大事项无法继续实施资助或激励政策的,受资助的单位、受资助人可提出终止申请,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资助终止后,市人才办、市委组织部会同市财政局将视情节予以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资金。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市人才办、市委组织部在网站公开年度人才资金管理使用总体情况;市财政局公开人才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实施部门公开评审和资金安排情况。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对人才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人才办会同项目实施部门加强对人才资金的监督管理,组织中期考核和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委组织部按规定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市委组织部对市直部门(单位)或市县开展绩效评价,自评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评价。

  第十六条  人才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负责人才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人才资金评审、安排、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二)申请单位或个人在人才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或个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暂实行三年。

  

  湛自然资(规管)〔2019〕27号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

《湛江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2019〕50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湛江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制度(试行)》,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湛江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制度(试行)》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1月22日

  

  湛部规2019—44

  湛江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2019〕50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规范、有序运行,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统一建设工程审批管理标准,提高行政服务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包括规划总平图、绿化规划总平图、竖向道路规划总平图、市政设施规划总平图、电力电讯规划总平图、规划设计说明、建筑单体工程设计方案、全景效果图和三维效果材料等审查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湛江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社会投资类和政府投资类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管理,带方案出让类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应科学合理,满足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设计方针,确保建筑使用功能合理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要求。

  第五条 报审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真实、准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报审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第六条 大型商业办公、文化、娱乐、体育、会展等大尺度或超高层公共建筑,对造型和工艺设计等有特殊需要的建设项目,经相关论证后,以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第二章 规划设计方案

  第七条 方案图纸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加盖有效的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和注册建筑师章。

  第八条 方案设计应严格依照已批复的尚具时效性的规划条件,应符合《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

  第十条 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分类载明建筑用途,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第十一条 凡商业居住项目,须按《湛江市规划电子报批技术指引规定》提供规整成果,包括纸质文件与电子光盘。

  第三章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采用联合评审制度。

  建设单位在完成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后,将规划方案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统一征求交通运输、公安交管、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气象、生态环境、市政、水利、电力等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集齐各部门意见后,根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如项目需提交相应委员会审议的,完成特殊程序后,将会议纪要抄送相关审批单位。相关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带方案出让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完成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后,将规划设计方案送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本条款上述规定程序办理。

  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已经相关部门联合评审的,可不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经相关部门联合评审后,视作规划设计方案已稳定,再办理下一步的报建审批手续。 联合评审不通过的建设方案,由项目主管部门继续按相关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按照本条款的上述规定程序办理。

  参与联合评审的各部门应从行政审批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等层面进行充分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并按照“谁提出,谁指导”的部门协同原则,由提出意见的审批部门牵头指导落实,以推进项目落地。

  第十三条 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条件

  (一)属带方案出让的项目规划方案在申请方案审查时需取得规划条件、并已按照规划方案的设计深度要求完成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

  (二)其他项目在申请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需满足如下条件:

  1.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条件已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2.已取得使用土地的相关证明文件;

  3.已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已编制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5.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第十四条 审查方案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或总规、控规)的要求,是否符合已批复的规划条件、相关会议审定的规划方案和相关技术管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审查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落实其他部门对规划方案提出的意见。

  第十六条 根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中心区、城市广场、城市主要景观大道、城市出入口、重要交通节点和景观节点等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10公顷以上的项目;非城市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20公顷以上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需提交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根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城市重要地段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1公顷以上的项目;非城市重要地段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2公顷以上的项目需提交湛江市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未达到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和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面积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审查。

  第十九条 针对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情况,作出审查结论:

  (一)审查合格的项目,按流程核发行政许可及批复。

  (二)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按流程出具审查意见,说明原因及整改建议。

  (三)需要进行第十六、十七、十八条等特别程序的项目,应按流程提交审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

  

  湛部规2019—43

关于公布《湛江市市区房屋租赁市场

指导性租金》的通知

  湛建办〔2019〕16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的规定,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秩序,规范房屋租赁价格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公布《湛江市市区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并作出如下规定:

  一、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是政府宏观调控和管理房屋租赁市场、维护租赁双方合法利益、处理房屋租赁价格纠纷、指导租赁双方合理约定价格的参考依据。

  二、凡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租赁房屋,其价格由租赁双方协商约定,并报市住建部门登记备案。

  三、房屋所有权人将行政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含临时性房屋)以营利为目的将房屋出租的,应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征收办法另文下达。

  四、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管理,依法进行房屋租赁活动,及时办理《房屋租赁证》。

  五、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的房屋、摊档租金,参照所处地段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由租赁双方约定,报市住建部门登记备案。

  六、本次指导性租金公布前发生的租赁关系在合同期限内所约定的租金继续生效。

  七、本通知自2019年11月25日起执行,期限3年,通知执行期间若市区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变化较大时另发文调整。

  附件:1.湛江市市区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标准

  2.湛江市市区出租房屋地段分等定级表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湛江市市区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附件2

  湛江市市区出租房屋地段分等定级表

  等级

  地      段      范      围

  一

  等

  一级

  霞山区:文明东路、人民大道南(洪屋路至文明路)、海滨大道南(时代广场至海滨宾馆)、解放东路、民有路、民享路、椹川大道南(湛新至文明路)、人民西五路、岭南路、观海路、海景路、海昌路;赤坎区:中山一路、中山二路、跃进路、康顺路、椹川大道北(枫叶至保养场)、百姓路、新华路、光复路、百园路、东园路、金沙湾商业中心;开发区:华信路、海洋路、观海路(绿塘河以北)、海景路(绿塘河以北)、海滨大道中(万达广场)。

  二级

  霞山区:人民东二路、人民西四路、民治路、文体路、文明中路、民享西三、四路、工农路、建新东路、建新西路、友谊路(保利原点广场)、绿民路、绿村路、社坛路;赤坎区:中华路、九二一路、五一路、中兴街、创业路、南桥南路、南桥北路、海北路及横巷、军民路、湾南路、湾北路、海滨大道北、大德路(供销社至南段)、观海北路、金城小区所有道路、海祥路、明政路、民和路、百金路、医院东路; 开发区:绿华路、明哲路、明理路、海燕路、乐山东路、金融大道(荣盛广场)江日路、海潮南路。

  三级

  霞山区:海宁路、海淀路、民享西一、二路、人民大道南(洪屋路至友谊路、文明路至绿村路)、工农东三路、解放西路;赤坎区:民主路、康宁路、永宁路、花园路、幸福路、幸福一、二横巷、兴国路、吉祥路、海田路、海田东一、二、三路(横巷)、广园路、园田路、广湛路、海田西二路、椹川大道北、海棠路、民生路、海田西一、三路、南方一、二、三横巷、沿河路、东盛路、海帆路、华田路、白云路、文中路、文庶路;开发区:乐山西路、人民大道中。

  二

  等

  一级

  霞山区:海博路、海宁一、二横路、绿塘路、新园路、延安路、逸仙路、绿荫路、大生路、海滨大道南(时代广场至汉口路)、椹川大道南(文明至机场路)、青岛路、人民东一路、友谊路、友谊一、二横路、海滨西一、二路、海滨三路、文明西路、工农东一、二路、工农西一、二、三路、人民西五路一、二巷、解放西北二横路、华荣路(北)、建设路、东新路、新村场一巷、兴隆村一巷;赤坎区:拥军路、新江路、寸宝路、海萍路、吉祥横巷、海棕路、海建路、调顺路、胜利路、南京路、南京一、二、三横巷、保健路、和平路、大众路、人民大道北、兴汉路、寸金三、五横路、兴华路、农林路、南方路、海园路、寸金路、寸金四横路、海湛路、海滨东五路、康强路、调顺东一、二路、调顺大道、调顺西路、顺风路、顺祥路、顺兴路、顺昌路、北海路、北站路、站前路;开发区:海滨大道中、海静路、绿溪路、明园路;坡头区:南调路;麻章区:瑞云中路、镇安路、镇喜路、嘉兴街、民乐中街、承德路、麻赤路、启泰路、人和路、麻遂路、金康东路、金康西路、兴发街、疏港大道(物流城)。

  二级

  霞山区:民享西五、六路、绿林路、创新路、文明北一路、逸仙北一、二、三路、逸仙南二、四、六路、民治一、二、三横路、洪屋路、东堤路、爱国路、红新路、胜利长堤、汉口路、解放西北一、三横路、荷花路、华欣路、华荣路(南)、南柳河东新渠段、方兴路、新西路、椹川西五路、椹川大道中、新川路、东堤南路;赤坎区:康达路、高州街、大通街、新春路、前进路、春风路、北桥路(北桥至市委)、泥水街、团结路、娱乐街、福建街、太康路、卫生路、光复路二、三横巷、新江路三横巷、英勇路、大德路(供销社至北段)、大德一、二横路、爱民路、益民路、劳动路、北桥路(市委至福建村)、寸金一、二横路、民权路、民族路、教育路、海翔路、农林一、二横路、康乐路、文章村路、振兴路、赤坎一路、赤坎二路、源珠路;开发区:明哲一横路、龙潮路东、西、海滨大道北、园岭路、乐宾路、乐兴路、长平路、乐怡路、昌平路、平乐路、龙平南路、安平路、绿民路、上坡东路、上坡西路、洛溪西路;坡头区:灯塔路、鸡咀山路、合作路、北山路、麻贯路、盛邦路;麻章区:麻志路、福祥中街、金川路、民乐西街、麻海路、瑞云北路、瑞庆路、(一、二、三横)、金德街、鱼亭街、麻遂北路、金河路。

  三级

  霞山区:龙腾路、东堤一、二、三、四横路、新尚路、建国路、新港路、建设二横路、南柳路;

  赤坎区:北桥一、二、三横路、北兴路、北云路、花园街、南方三、四横巷、寸宝横路、海丰路、海湾路、光辉路、新景路、建华村、文东路、东方街、和睦路、前进一路、新江六巷、体育南路、体育北路;开发区:嘉平路、乐金路、海滨东一、二、三、四路;坡头区:奋勇大道;麻章区:民乐路、民乐东街、银海路、长龙路、金洋路、福来路、福民中街、瑞云南路、瑞祥路、瑞发路、瑞平路、374国道(麻章段)、育才路、育才中路、金兴街、金发街、金盛街、福赤路、政通西路。

  三等


  霞山区:建设一横路、文霞路、机场路、湖光路、疏港大道、椹川东一、二路、湖港路;赤坎区:新生街、新生二横路、图强路、关庙街、力行街、永安街、立新路;麻章区:福民西街、育才南路、南通路、富通路、政通东路、政通中路、御海路、金园路、金华路。

  四等


  除一、二、三等以外地段。

  湛部规2019—45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联合测绘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湛自然资(勘测)〔2019〕1号                  签发人:吴松江、吴群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2019〕50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82号)有关要求和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湛江实际,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联合测绘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联合

  测绘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2019]50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湛江实际,就推行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现有的测绘事项实行联合测绘,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优化测绘流程,统一业务标准,整合业务平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不动产测绘成果共享,即及时备案、平行推进、限时办结、成果共享,最大限度缩减测绘环节和时限,切实减少企业递件次数和费用支出,助力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提升效率。

  二、适用范围

  联合测绘实施范围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在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不动产测绘。

  三、工作流程

  (一)选取测绘服务机构。建设单位在湛江市联合测绘服务机构名录中自主选择一家测绘服务机构进行联合测绘服务,在测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受委托的测绘服务机构需在联合测绘系统上传测绘项目合同。

  (二)外业作业。测绘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后,应同步开展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不动产测绘的外业作业。

  (三)内业作业。测绘机构完成现场测绘后,按联合测绘作业规程、数据标准进行内业处理,按时限要求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工程竣工测量、不动产测量成果等相关材料,测量成果应能满足行政审批的要求和不动产登记的要求。

  (四)提交成果。测绘机构按照相关测绘成果审核规定向联合测绘窗口提交成果。联合测绘窗口对收件资料进行电子扫描和流转,并将相关资料上传至联合测绘系统。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信用管理。从事联合测绘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当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联合测绘中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对测绘服务机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

  (二)强化监督管理。从事联合测绘的测绘单位对联合测绘成果质量负主体责任,保证联合测绘成果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探索创新联合测绘监管模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稳步提升测绘成果质量。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部门责任,任何部门不允许指定单位进行测绘,对联合测绘的测绘成果要一视同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联合测绘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测绘名录管理机制。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建立全市联合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测绘资质单位可纳入联合测绘服务机构名录。

  联合测绘服务机构的基本条件:测绘服务机构同时具备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专业资质。

  (二)设立窗口。市自然资源局设立联合测绘窗口,联合测绘窗口接受联合测绘项目成果资料。

  (三)统一联合测绘基准及技术要求。联合测绘统一采用国家大地2000坐标系统和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依据国家、省和市相关测绘技术标准、规定和联合测绘实施情况,市自然资源局制定联合测绘技术规程、成果格式,整合数据标准等,并在各相关部门的网站上公布执行。

  (四)培育联合测绘队伍。鼓励现有规划测量、人防测量、不动产测绘机构通过重组、引进人才、增加设备等方式,提升资质条件和服务能力,满足联合测绘需求,并与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形成联动,提升联合测绘综合服务能力。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应按照本方案做好工作,确保联合测绘工作顺利实施。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七、本文件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2019年第12期政府公报(总第55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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