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19年

2019年第9期政府公报(总第52期)

时间:2019-10-10 10:30:38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
【打印】 【字体: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促进水海产品和冻肉进口的若干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府规〔2019〕12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湛府办函〔2019〕64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管理

  办法》的通知(湛发改重点〔2019〕489号) 

  关于2019年湛江湾燃放烟花活动期间禁止使用“低慢小”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通告(湛公通告〔2019〕1号) 

  湛江市公安局关于对2019年湛江湾燃放烟花活动实施临时治安管控的通告(湛公通告〔2019〕2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发改审批〔2019〕521号)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湛建法〔2019〕102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工作资助办法》的通知(湛市监促〔2019〕27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促进

  水海产品和冻肉进口的若干

  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府规〔201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促进水海产品和冻肉进口的若干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7日

  湛江市促进水海产品和冻肉进口

  的若干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意见的通知》精神,将我市打造成为进境水海产品和冻肉重要集散地,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需求,更好保障我市传统产业供给提质和转型升级需要,推动我市传统产业高质量稳定发展,结合湛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企业规模发展。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重点企业及相关企业落户湛江发展,做大做强。对注册本市企业年度实现进口总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企业,按不高于其实收资本或股本2%、最高500万人民币予以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冷链物流园区建设。鼓励发展建设集采购、进口、仓储、加工、包装、报检、展示、交易、配送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冷链物流园区,对已投入使用的园区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含本数),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亿元人民币(含本数),用作冷链物流设施及活动的面积超过总面积50%,且入园“四上企业”达到10家的新建园区,3年内每年度最高予以园区运营单位50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支持公共型保税冷库建设。鼓励建设水海产品、冻肉公共型保税冷库。对冷库标准化改造且总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投入资金20%、最高100万元人民币予以补助;对新建规模在5000立方米以上(含本数)的保鲜库、变温库、气调库、立体自动化冷库等公共冷藏设施项目,且总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投入资金(不含土地成本)5%、最高300万元人民币予以补助;完善配套冷链货物查验平台、检疫待检区、堆场、仓储物流、联检、智慧货场监控、货运智能通道等口岸配套设施,具备实施监管功能且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投入资金(不含土地成本)5%、最高200万元人民币予以补助。实行公共型保税冷库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政策,对公共型保税冷库一个年度缴交电费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按不高于其实缴电费5%、最高50万元人民币予以补助。

  四、培育交易中心。培育集展示交易、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商品检测、贸易服务等功能一体的水海产品和冻肉交易中心,鼓励进境水海产品和冻肉在湛江集散。对年度进口水海产品、冻肉总值达到1.5亿美元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人民币补贴。进口总值超过1.5亿美元的,按如下标准对超出部分给予补贴:超过1.5亿美元、不足3.5亿美元部分,每1美元最高补贴0.025元人民币;超过3.5亿美元(含本数)、不足7.5亿美元部分,每1美元最高补贴0.03元人民币;超过7.5亿美元(含本数)部分,每1美元最高补贴0.04元人民币。

  五、促进进出口平衡发展。鼓励企业通过扩大水海产品、冻肉进口进行深加工,更好适应国际市场需求,推动进出口平衡稳定发展。每年度最高安排400万元人民币对在促进进出口平衡发展方面成绩突出的企业进行扶持。

  六、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对业内企业扩大抵(质)押物范围,灵活开展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票据质押担保、工厂化养殖车间抵押担保、设备、车辆、冷库抵押担保等融资业务。对上市(挂牌)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七、规范口岸收费。实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在口岸现场、收费大厅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公布口岸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以外不作收费。

  八、创新通关管理体制。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和口岸“一站式”作业,实现水海产品和冻肉通关环节在口岸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对水海产品和冻肉实行“提货申报”、“完整申报”两步申报,无需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信息及单证;以口岸放行为界,根据“是否允许货物入境”和“是否允许货物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分段实施“准许入境”、“合格入市”两段监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海产品或冻肉加工、贸易、仓储物流等相关业务且进出口业务数据纳入湛江外贸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本办法由湛江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府办函〔2019〕6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湛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8日

  湛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24号)要求,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严格依标规划幼儿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教育局、自然资源局、城市更新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

  各县(市)政府和市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以及《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5〕21号)等规定,科学合理规划配建幼儿园。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需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其它部门按自身职能协调配合。

  对正在建设(含2016年1月1日后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城镇小区达到规定配建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或虽有规划但规划不足的,各县(市)政府和市相关单位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抓紧查找原因,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制定补救措施,依法调整规划,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依标配建幼儿园。

  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零星住宅小区幼儿园短缺的区域,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学前教育整体规划布局,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满足适龄儿童入学需求。

  (二)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城市更新局、发展改革局。

  责任单位应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循《幼儿园建设标准》《幼儿园、托儿所建筑设计规范》等标准依标配建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与城镇小区同步进行建设,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

  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各县(市)政府和市相关单位要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缩减少建或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各县(市)政府和市相关单位要依法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幼儿园未按标准建设或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三)确保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城市更新局、发展改革局。

  已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部门。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应于2019年9月底前移交。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并已签订移交协议的配套幼儿园应按协议移交;未签订移交协议的,以2015年12月31日(粤教基〔2015〕21号文发布之日)为节点分类施策:该日之前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回收,如确定不回收的,应通过实行降低租金、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提供财政补助等办法降低办园成本,逐步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该日之后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采取措施予以回收,如因特殊原因未能收回的,应通过实行降低租金、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提供财政补助等办法降低办园成本,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发商违规将未回收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高收费民办园或闲置不用、挪作他用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

  产权归属开发商、个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回收及补偿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自行确定。自然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配套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开发商拒不移交的,相关项目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并按规定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确保配套幼儿园规范使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委编办和市教育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更新局、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部门后,应当由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当地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对公办幼儿园的建设规划和要求,依标准配置并结合实际不断优化办学资源;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编制标准及时核定机构编制事项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教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做好教职员配备管理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对符合条件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以及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依法及时为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二、工作措施

  (一)摸底排查。我市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等部门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

  (二)全面整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认真制订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对台账中登记的城镇住宅小区的幼儿园配建情况进行整改。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或已移交但使用不到位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租赁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20年3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监督评估。市政府将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排查、整改等环节的督导、监督和评估,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进行通报。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治理工作小组),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市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和市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市委编办和市发展改革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城市更新局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市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要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治理工作协调。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县(市、区)要按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登记、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人社、城市更新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19〕3号和粤办函〔2019〕124号文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三)强化治理保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制订本地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和整改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我市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及时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排信息报送教育部治理工作进展信息监测系统,并根据整改完成情况更新信息,逐项逐园销账。2019年9月3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反映意见渠道、工作联系人以及摸底排查等情况(附件1、2)及时报送市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同时,逢双月10日前,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

  附件:1.广东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情况信息台账,此略

  2.广东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情况统计表,此略

  3.湛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分工表

  

  

  湛部规2019—19

  关于印发《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发改重点〔2019〕4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健全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粤发改重点〔2012〕1095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经送市司法局审核及上报市政府批准,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9月18日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粤发改重点〔2012〕1095号),结合湛江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因素开展调查分析,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开展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贯彻“属地管理、主体负责”的原则,按照应评尽评、全面客观、查防并重、统筹兼顾的基本要求实施。

  第四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省、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可能对当地生态环境、群众生产生活以及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且引发社会公众不同意见、反响强烈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条  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工作,由评估主体组织实施,并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负责。评估主体包括:

  (一)核报省、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省下放委托本市审批、核准,跨县(市、区)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的评估主体为市人民政府,其他项目的评估主体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的评估主体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

  第六条  评估主体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单位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评估主体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可以将委托咨询机构开展评估论证的工作指定发展改革部门承担。评估主体和受指定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提供必要支持,严格管理评估过程、审查评估报告,并综合作出评估结论。项目单位要积极配合评估主体和受指定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  项目单位自行或委托有资质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制作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报告中需查找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以及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受委托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咨询机构不得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性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咨询机构为同一机构。

  评估主体或受指定部门委托有资质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进行具体评估,制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评估报告是评估主体的正式文件,并加盖评估主体和受指定部门单位公章。项目所在地政府和受指定部门要对评估报告正式出具意见,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八条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

  (一)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二)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三)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九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重要依据。评估结论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中风险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项目,需待有关方案调整或采取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并确定风险降低后重新报送评估报告后再予以审核;存在低风险且有可靠防控措施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审批、核准、备案项目。

  第十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向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等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意见。对地级以上市政府出具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单位不需出具意见。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文件、备案材料时一并审核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上级部门后,应将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意见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抄送同级维稳部门。

  第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前,应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结论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要及时汇总整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项目单位和评估主体,必要时可要求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一步论证。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项目时,应在批复文件中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核报省、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一般应包含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

  第十四条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获得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后,项目所在地政府、其他评估主体、发展改革部门、维稳部门应当跟踪了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掌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项目实施引发一般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项目单位、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化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项目单位、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当暂停实施项目,需要进行有关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项目所在地政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跟踪监测管理,根据项目动态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做好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项目单位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应当及时向评估主体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未按照本办法,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作出批复或核报,对公共利益和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内设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

  评估主体和受指定部门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评估导致决策失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评估机构不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全面评估,或者刻意提供并依据虚假信息进行评估,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评估机构、评估专家及其工作人员,对在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地区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第十九条  国家、省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湛部规2019—31

  关于2019年湛江湾燃放烟花活动期间禁止

  使用“低慢小”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通告

  湛公通告〔2019〕1号

  2019年10月1日,2019年湛江湾燃放烟花活动在湛江金沙湾区域举行。为维护活动期间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决定对我市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器实施安全管控,现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10月1日12时至2019年10月2日0时,我市如下区域为空中限制区:以金沙湾劳丽诗广场为中心(北纬21°16'2.38"东经110°23'18.34")北至滨湖公园(北纬21°16'55.57"东经110°23'5.57")西至会展中心(北纬21°15'49.40"东经110°23'6.78")南至万达广场(北纬21°15'12.28"东经110°23'54.43");海东新区龙王湾路路段(北纬21°16'12.23"东经110°25'36.55"至北纬21°15'40.32"东经110°25'39.51")

  二、在通告规定时限和区域内,禁止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滑翔伞、动力伞、三角翼、动力三角翼、热气球、飘空气球、系留气球、飞艇、航空航天模型、孔明灯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在地面及空中进行起降、飞行活动。

  三、临时管控期间,请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违规飞行。

  特此通告。

  湛江市公安局

  2019年9月25日

  湛部规2019—32

  湛江市公安局关于对2019年湛江湾燃放

  烟花活动实施临时治安管控的通告

  湛公通告〔2019〕2号

  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2019年湛江湾燃放烟花活动将于2019年10月1日晚在赤坎区金沙湾举行。为确保燃放烟花活动期间观赏区域安全可控、祥和有序,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对观赏区域实施临时治安管控,特此通告如下:

  一、管控时间

  2019年10月1日17时至22时30分。

  二、管控区域

  赤坎区金沙湾观海长廊、保利广场、招商局码头、坡头区奥体中心。

  三、管控措施

  (一)安全检查

  1.预约入场。凡进入观赏区域的观众,凭预约凭证、个人身份证入场,人员、物品一律接受安全检查;

  2.入场安检。管控区域入口设置安检门、手持金属探测仪对进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设置X光机对物品进行透视检查,所携带包裹严格实施开包检查。

  (二)物品管控

  为确保活动现场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活动现场物品管控的相关规定,禁止携带以下物品进入活动现场,并视情依法进行处理。

  1.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管制器具;

  2.烟花爆竹、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3.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及各类毒品;

  4.器械、棍棒、长柄伞等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

  5.反动性横幅、标语及其宣传物品;

  6.无人机等小型飞行器、广播器材和各类宠物;

  7.携带的各类软硬包装饮料,体积较大的箱包、手提袋等;

  8.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物品以及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物品。

  (三)人流管控

  1.观赏区域实施人流管控,活动现场若人数达到或超过安全容量时,停止观众继续进场,进行人员分流;参加活动人员需遵守活动现场的纪律和要求,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2.参加活动的每名成年人携带未满14周岁小孩或70周岁以上老人不得超过1人。

  3.对于活动现场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四、注意事项

  1.安检区域设置快速通道和安检通道,携带行李、手提包等人员从带包安检通道进入会场,其余人员从快速通道进入会场。

  2.请参加活动的市民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现场交通压力。

  特此通告。

  湛江市公安局

  2019年9月25日

  湛部规2019—27

  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策划

  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发改审批〔2019〕5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多规合一”工作,加强我市投资谋划、决策和统筹协调,有效配置城市空间资源,促进建设方案稳定,提升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工作效率和审批效率,确保项目顺利落地建设,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制定了《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经市司法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试行)》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9月29日

  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湛江市投资谋划、决策和统筹协调,提升全市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工作效率,有效配置城市空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平台有序开发和项目顺利实施,实现全市对项目规划、谋划、决策和推进实施的协调一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2019〕5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范围内政府投资类项目和社会投资类项目。前期策划项目是指未立项、尚在前期研究工作阶段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中社会投资类项目涵盖一般经营性项目和工业项目。

  装饰装修工程可不纳入项目策划生成管理。

  需上报国家、省审批,特殊重大项目或涉及军事、保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是指各责任部门、项目单位和审批部门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对工程建设项目通过预选址方面开展集中的空间协调,以推进项目可决策、可落实、可实施,为提升项目审批效率奠定基础。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推进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策划工作,负责对项目按计划落实前期规划条件进行协调监督。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推进市本级社会投资项目的前期策划工作,负责整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各部门各行业空间性专项规划,建成湛江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负责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对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进行城市空间合规性审查(下简称合规性审查)。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应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对项目是否符合各自专项规划进行合规性审查,提出本领域、本地区的项目建设条件,并将相关条件推送至多规合一管理平台,由市自然资源局统筹提出项目总体建设条件。

  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推进前期项目策划生成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来源包括:湛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各重点专项规划、市委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审定的行动计划或近期建设实施计划、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市人大建议或政协提案或人民群众需求突出反映强烈的项目,以及其他可提供市委或市政府相关决策依据的政府投资项目。

  社会投资项目原则上要落实社会投资自主权,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指导目录的前提下,由企业主体自行策划生成,按用地性质等分类实施合规性审查。

  相关项目应当按照《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拟订规范的项目名称。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划、结合市委或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实际需求,组织项目业主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结合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依托湛江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开展项目用地需求、规划核查、预选址、拟用地现状调查、方案比选等前期研究。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业近期建设实施计划,经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对于纳入本行业近期建设实施规划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建设方案研究、用地需求、规划核查、预选址、征拆摸查、方案比选等前期研究工作。

  前期策划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登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http://kpp.ndrc.gov.cn/account/signin)录入项目信息做好项目储备,同时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项目代码由项目业主单位登 录 “ 广 东 省 投 资 项 目 在 线 审 批 监 管 平 台 ”(http://www.gdtz.gov.cn)申请并打印回执(具体操作详见该平台提供下载的操作手册),回执作为相关审批事项申请材料之一。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储备项目情况审核编报的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

  每年8月初,在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基础上,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前书面函报拟纳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计划的项目。前期策划项目需填写《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申报信息表》(附件1),明确项目用地需求与预选址范围,并提供坐标矢量文件。

  市发展改革局每年组织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计划申报工作。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局应当综合考虑市委和市政府决策部署、市财政年度财力情况以及项目建设条件等因素,对拟纳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审核把关,统筹平衡。

  每年9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局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计划。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局通过湛江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将预计划按需征求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调整更新项目预计划。各部门、各地区应当在收到预计划的15天内提出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局。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在 15 天内对预计划项目完成“一张图”合规性审查,按项目形成审查意见,通过湛江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将合规性审查意见按项目推送至市发展改革局。

  合规性审查工作如需会同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办理或需征求意见的,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通过湛江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具体开展。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应在 10 天内通过湛江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对项目建设条件提出明确意见。

  在预计划项目数量多或遇重大复杂项目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可与市发展改革局协商,适当延长合规性审查和反馈意见的工作时限。

  第十条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局按程序将其纳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第十一条  计划草案内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则正式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市发展改革局按程序向各部门、各县(市、区)正式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将正式下达计划及项目数据发送至湛江市多规合一管理平台。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正式下达后,需要进行项目调整和增补的,以市委、市政府决策作为依据,市发展改革局将通过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调整计划作补充完善,按照上述程序进行生成管理。

  第三章  社会投资项目策划生成

  第十二条  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社会投资类项目储备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社会投资类项目以“一事一议”原则按以下流程开展协同生成。

  1.项目启动:按照住宅、工业、商服、基础设施等不同用地类型,由责任主体从项目储备库中按建设条件成熟情况滚动发起项目,提出项目用地位置、初步建设内容及初步用地规模等,启动项目的生成流程。

  2.明确用地边界:责任部门在项目启动后,发送至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上传规划用地边界,明确项目具体用地规模和规划条件,并核实其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是否符合近期重点建设区域等。

  3.合规性审查:根据用地边界,利用湛江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进行各部门规划合规性审查。

  4.建设条件核实:自然资源部门将项目连同初步合规性审查意见,根据需要同时发送至住建、生态环境、工信、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核实用地建设条件。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实意见,责任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汇总核实意见。各部门建设条件将作为项目正式审批依据,原则上土地出让后不得变更建设条件。

  其他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核实并反馈对项目用地的专项意见。涉及城市重点地段、特殊用途和生态敏感区域的项目,各部门应加强前期研究论证。

  5.计划增补:未列入年度出让用地计划的项目,经市、区政府研究确定可作为计划外新增项目组织出让的,由项目责任部门按上述程序启动计划增补,列入项目储备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协同生成后形成的意向用地红线图和部门建设条件将推送至建设工程审批管理系统,作为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后续审批手续的主要参考。

  第十五条  已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如建设方案发生调整,涉及空间变化的,需要重新开展项目策划生成。项目业主单位需重新按程序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调整申请。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加强项目策划生成后,在后续审批阶段实施情况的监督。各部门要加强在竣工阶段建设条件的闭合管理。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做好本地区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申报信息表》,此略

  2.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结果报告,此略

  3.《项目信息汇总表》,此略

  4.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流程图

  5.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流程图

  

  

  湛部规 2019—30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湛建法〔2019〕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9〕50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有线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接入服务意见的通知》(粤建改办〔2019〕29号)关于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共同牵头制作了《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工作规程》。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直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附件: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工作规程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19年9月30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袁志刚,电话:3588371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联系人:李开聪,电话:3375022)

  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一窗受理”工作规程

  为全面开展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服务模式,落实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各审批阶段“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要求,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包括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涉及的行政审批、技术审查、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一个窗口”“一站式”服务和管理,努力打造优质高效的办事和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一、窗口设立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优化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简称“综合服务窗口”)。通过综合服务窗口对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服务)事项不分部门、不分事项,提供统一的收件受理、办件流转、跟踪协调和出件发证等服务,实行“一窗通办”。

  本地区供水、燃气、供电、排水、通信等企业或机构要全面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市政公用服务窗口或与综合服务窗口整合设置,提供供水、燃气、供电、排水、通信等报装业务的咨询、收件、受理和出件等“一站式”服务,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二、工作流程

  (一)前台综合受理。

  1.申请人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办入口(广东政务服务网)登录提出审批(服务)事项申请,网上提交电子申请材料或者到综合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同一个审批阶段涉及多部门、多个审批(服务)事项的,除图纸和特定材料外,由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取一套申请材料。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实行合并办理、同步办理、并联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应引导申请人填写“一张表单”,一次性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提出申请。

  2.综合服务窗口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事指南相关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受理要求或经业务部门确认材料无误的,当场予以接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综合服务窗口应当场出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服务)事项,申请人要求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应指引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有关承诺文书;对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的,要当场告知。全面实行“容缺受理”制度,对非即办类审批(服务)事项,在基本条件、关键材料具备,允许在非关键性材料缺少情况下先行受理并进入审核程序,但申请人需要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部门承诺办理时间)补交,待材料补齐补正后及时出具办理结果。

  5.按照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要求,综合服务窗口应积极引导申请人选择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领取审批结果,并指引申请人填写有关信息。

  6.综合服务窗口应及时将纸质材料转交业务部门,并做好材料交接签收手续,需多个部门办理的事项,综合服务窗口根据事项办理流程分别发送各相关部门,并进行跟踪督办。

  (二)后台分类审批。

  1.综合服务窗口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扫描上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请人已上传的除外)。各审批阶段申请材料一般以电子文档的形式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分发、流转至各审批部门,做到全程留痕、实时可查。审批部门需依据纸质材料进行审评的,应自行到综合服务窗口取阅或复印纸质材料。

  2.审批部门应按承诺的时限要求完成审核、审批、制证等工作。对同一阶段办理的事项实行并联审批,对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内部审核与征求意见同步办理。

  (三)综合窗口出件。

  1.审批部门的审批结果文书应在规定时限内统一汇总送至综合服务窗口。综合服务窗口核对审批结果文书所载信息与受理信息,确认无误后办理审批结果文书交接。经核对发现信息有误的,应与审批部门做好衔接。

  2.综合服务窗口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打印送达回证单,由申请人签名后发放证照或批复文件。申请人选择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领取审批结果的,应及时交寄,并以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3.审批(服务)事项办结后,综合服务窗口应及时将审批结果信息提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三、服务制度

  (一)实行承诺咨询辅导服务制度。综合服务窗口应将审批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等服务,帮助申请人了解审批要求,提高审批通过率。

  (二)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补正的内容;对不能当场告知补齐补正内容的,审批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报送综合服务窗口,由综合服务窗口统一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的内容应包含以下的内容:审批(服务)事项的法律政策依据、办理条件和要求;全部申请材料要求,需补齐补正的申请材料及时限要求;办理程序(流程)和审批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三)实行首问负责制度。申请人在审批服务窗口咨询、申请办理审批(服务)事项时,首先接待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当遵循热情有礼、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提供解答、引导、接办等服务。对咨询、申请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场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并作清晰解答,按有关规定立即办理;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及时引导申请人到具体承办窗口办理,并尽可能提供指导和帮助。

  (四)探索推广首席服务官制度。由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或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明确首席服务官,“一对一”跟踪协调解决项目报建过程中出现的困难,为项目审批提供全程指引服务。

  (五)推行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制度。凡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推行由政务服务机构或者审批阶段牵头部门组建服务队伍,联合相关部门提前介入,提供项目审批全程帮代办服务。

  (六)推行预约、延时服务制度。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综合服务窗口应提供审批预约服务,对外公布预约服务指南,合理调配审批服务资源,方便群众办事。对申请人因故无法在办公时间到现场办理但又急需申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的,综合服务窗口要提供非工作时间的预约、延时服务。申请预约服务方式包括电话、邮件、网上、现场预约。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不得向申请人收取预约、延时服务费用和其他形式的酬劳。

  四、工作保障

  (一)落实人员配备。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以及供水、燃气、供电、通信等企业或机构应至少各安排1名(实行AB岗)业务骨干进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派驻综合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阶段各项审批业务,服务意识和责任心强,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按标准化办事程序和流程提供服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采取“统一招聘”和“部门调剂”相结合的方式,配齐配强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同时要加强对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及培训工作。

  (二)公开服务标准。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通过印制服务手册、设置电子屏幕、广东政务服务网等方式,主动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审批流程图和办事指南,明确审批(服务)事项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承诺时限等内容,做好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信息要素的编制、更新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规范性。

  (三)做好业务对接。综合服务窗口要自觉接受各审批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审批部门对审批过程和结果负责,并定期对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政策及业务培训,检查审批业务办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审批部门应通过委托等方式授予综合服务窗口相应权限,对能够在综合服务窗口直接办理的事项和手续,授权窗口现场办理。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及管理制度,加强综合服务窗口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线上线下融合,实现实体窗口与虚拟窗口服务无缝衔接。

  (四)加强协调监督。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的衔接,加强全流程审批协调工作,审批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需要部门间商议的,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将工程建设项目所有审批(服务)事项的纳入综合服务窗口办理,不得通过部门内部直接受理或办理,杜绝“体外循环”。

  (五)建立评价机制。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通过设置意见箱、“服务评价机”、公开投诉电话等方式,畅通监督渠道;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卡(调查问卷)、当面询问、电话跟踪、主动回访、现场调研等方式,广泛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并对反映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和反馈,相关结果作为进驻部门以及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19—29

  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工作资助办法》的通知

  湛市监促〔2019〕278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鼓励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创造、保护、运用知识产权,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工作资助办法》,经司法局审核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19年10月8日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

  产权促进工作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创造、保护、运用知识产权,发挥专利制度对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有效促进我市地理标志商标的申报和运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知识产权促进工作,主要包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内容。

  第三条  资助和奖励的工作经费,在每年市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中列支,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市本级承担的扶持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实施资金绩效评价自查。市审计部门负责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是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分配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章  专利申请与维持资助

  第五条  通过对专利申请、维持进行资助,激励单位、个人将更多的创新成果进行专利保护。

  第六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作为国内外专利第一申请人,且专利申请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资助:

  (一)我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在本市辖区内有固定居所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的非本市居民。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中小学学习的学生。

  第七条  专利申请资助额度

  (一)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4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600元;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3300元。

  (二)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项技术方案最多资助1个境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的专利授权。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后,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万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3000元。

  (四)对持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或维持有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或单位,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的,由专利权人或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可以在费用实际发生额范围内给予增加资助,以利于更好地鼓励我市大专院校、中小学等在校学生开展发明创造。

  第三章  企业专利工作资助

  第八条  通过对企业的专利工作进行资助,培育本市一批专利创造、保护、运用、管理能力强并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企业。

  第九条  企业申请专利工作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工作。

  (三)积极参加开展专利人才培训和宣传工作,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十条  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的,一次性资助8万元(含省同类资助)。

  第十一条  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资助30万元和20万元;当年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资助10万元和5万元;当年获得湛江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资助3万元。同时获得国家、省、市奖项的,资助金额按照就高不就低办法,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首件发明专利授权和首件PCT国际专利授权的,给予申请费全额补贴。

  第四章  专利项目奖励

  第十三条  对通过实施专利保护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进行奖励,激发社会提高创新创造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  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配套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专利银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配套奖励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获得多项专利奖励的,给予的资助累计不超过5项,原则上同一年度,同一单位或个人当年内申报的专利扶持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商标、地理标志产品资助

  第十六条  促进对象

  于2019年1月1日后取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

  用权人;申请资助奖励的企业或其他组织须在我市注册登记,且均在我市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促进标准

  (一)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商标,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二)新获得注册的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每件资助20万元。

  第十八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获得多项中国驰名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给予的资助累计不超过5项。

  第六章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交易资助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效用,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缓解科技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开展知识产权技术交易,加快本市知识产权技术的转化实施。

  第二十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交易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在我市依法登记成立,知识产权必须属于我市且在本地转化实施,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核和备案登记,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事业单位。

  (二)与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达成合作协议,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核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案设计服务,协助放贷、银行贷后资金使用监管、质物风险处置等的中介服务机构。

  (三)经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和备案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融资和交易项目资助方式及额度

  (一)对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按知识产权质押所获得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其以质押融资为目的进行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按评估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资助,且同一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按其服务的企业实际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的0.5%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引进的,在湛江实施并开展了质押融资的,按知识产权资产交易额的0.5%给予知识产权交易机构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万元。专项资金资助原则上每年核拨1次,利息补贴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章  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资助

  第二十二条  通过对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资助,提高我市专利、商标代理质量。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按程序备案、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通过上一年度年检。

  (二)建立规范的专利、商标代理流程管理制度。

  (三)上一年度无涉及非正常专利、恶意商标申请行为。

  (四)服务到位,没有发生恶性服务质量投诉,面对有关投诉能妥善处理,没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资助方式及额度

  (一)代理湛江地区专利申请,专利授权量和发明专利授权量同比增长率都在50%以上,给予资助5万元;专利授权量和发明专利授权量同比增长率都在100%以上,给予资助10万元。商标注册量同比增长率在50%以上的,给予资助2万元。

  (二)对在我市新设立的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在其开展业务后第2年,本地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给予其专利代理机构每件奖励3万元,对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或省专利金奖的,给予其代理机构每件奖励2万元。

  第八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专利资助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专利权人根据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资助申请通知提交申请材料,资助(或奖励)经费给予专利权人。

  (二)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查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权要求资金申报主体提供相关补充说明材料。如有违反下列情况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停止拨款,收回以前拨付的资金,通报有关部门纳入征信记录;涉嫌造假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违反财经纪律。

  2.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金。

  3.项目实施主体与资金申报主体不符。

  4.假借湛江企业名义骗取财政资金。

  5.其他与湛江市知识产权扶持资金规定不符的不当行为。

  (三)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资助,专利奖励的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其他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直接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视为撤回申请。

  (四)形式审查合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交易资助项目、国家及省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奖励项目、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资助项目,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并确定拟资助(或奖励)项目及资助(或奖励)额度后,提出资金申请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核并下达资助(或奖励)经费。

  第二十六条   商标、地理标志产品资助申报程序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申请(或:县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专项资金申请情况进行汇总统一向窗口申请)。

  (二)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审窗口受理的申报材料后,确定奖励企业名单及扶持金额。

  (三)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提出资金申请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资金。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金申请每年6月和12月集中办理两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得跨年度申请专项资金。

  第九章 促进知识产权人才工作

  第二十七条  湛江市常住人口中,上年度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考试并在湛江市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机构内任职,且任职合同期3年以上的,一次性资助专利代理师1万元。

  第二十八条  为推进人才战略深入实施,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科技人员和知识产权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科技人员在参与职称评审时,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发明人奖的可替代2篇论文要求;荣获1项广东专利优秀奖(发明人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荣获1项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的,在申报高级职称资格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申报中级资格可免去论文要求。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五年。《湛江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办法》(湛知[2014]20号)同时废止。

 

2019年第9期政府公报(总第52期).pdf


相关文章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