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19年

2019年第7期政府公报(总第50期)

时间:2019-08-30 18:47:31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
【打印】 【字体: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文物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规〔2019〕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湛府〔2019〕6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11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办函〔2019〕23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的通知(湛府办函〔2019〕3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供销合作社新型乡村助农服务示范体系

  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办函〔2019〕3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

  文物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规〔20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文物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8日

  湛江市文物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文物安全工作,严格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提高全员文物保护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和《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文物〔2017〕110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一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会同湛江海关、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族宗教局等部门组成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文物安全工作,定期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文物犯罪,严厉查处文物非法交易,严厉惩处各类法人违法行为。

  二、实施分类保护

  (一)文物单位保护措施。已核定为国家、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对其进行保护管理,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专人负责管理,达到文物保护“四有”要求。

  (二)古遗址保护措施。古遗址所在乡镇(街道)、村要与各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层层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并与各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协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古遗址所在村委会要有专人负责看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不得在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取土、挖掘、钻探、爆破、建房、砍伐树木等影响文物安全和破坏文物整体风貌的活动。文物保护单位未经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古遗址建筑使用管理人要安装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消防安全设施,要加强火源、电源管理,建筑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在重要场所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

  (三)古墓葬保护措施。古墓葬所在乡镇(街道)、村与各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签订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并与县文物主管部门协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古墓葬所在村委会要有专人负责看管,不间断进行日常安全巡护,发现问题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各县(市、区)文物、公安部门。古墓葬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取土、建设、挖掘、钻探、爆破、垦植等破坏文物安全的活动。严禁破坏、盗掘古墓葬。禁止在墓体及其附属物上乱涂乱画。维修古墓葬,不得改变和破坏原有的布局和结构,要将施工方案报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四)古建筑保护措施。古建筑所在乡镇(街道)、村与各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签订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并与县文物主管部门协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古建筑的使用人或所有人负责日常管理和保养。古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和爆破、钻探、挖掘等活动。在古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破坏古建筑历史风貌的建设工程,其建设方案必须报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古建筑为个人使用的,使用者为第一责任人,为村集体所有的,村集体主要领导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得擅自迁移或拆除,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必须报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古建筑室内或者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防止引发火灾事故;不得在建(构)筑物或建筑附属物上乱涂乱画。走私、盗窃古建筑构件和附属物的,视情节依法进行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报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三、明确责任分工

  建立全市文物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着力构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文物安全格局,始终保持对各类文物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文物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文物安全监管措施,严格实施监管,并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对文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盗掘破坏文物等违法行为,确保全市文物安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实行属地管理,谁管理,谁负责,一旦出现问题,逐级问责。

  (二)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保证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每年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管理的规划工作;坚持文物保护优先原则,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加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的监管;研究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日常检查巡查制度措施;设立文物单位专管机构或确定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设置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示牌;对文物安全责任人进行培训,保证每名直接责任人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安全培训;与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博物馆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风险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项目的计划申报、方案设计与编制,积极争取国家、省级和市级财政的支持和投入。

  文化执法部门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巡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要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步增加;组织文物专项经费安全使用巡查,对存在重大险情濒临损毁的文物保护单位,在相关修缮保护的资金安排上要予以适当倾斜。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在进行土地利用、道路修建和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时,项目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他可能埋藏有文物的地带,应当将文物主管部门进行文物考古评估作为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项目审批的依据之一;要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将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控制要求等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并作为项目审批依据。

  教育部门要在专业结构、人才培养等方面对文物工作给予支持和倾斜,将文物保护纳入学校课程设置或教学计划。

  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对涉及文物的案件,要集中力量进行侦破,充分发挥职能,将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本部门的一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工作。

  发展改革、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

  文博单位要将文物防盗、防火、防雷等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作为工作重点,依法依规做好日常检查巡查,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

  四、严肃责任追究

  建立严格的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文物案件由市政府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成为工作常态。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五、本实施方案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涉农资金

  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湛府〔2019〕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6日

  湛江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3号)有关要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顺利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按照中央、省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部署和要求,通过建立“一池一库六类别”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模式,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使用分散的涉农资金实行统筹整合。“一池”是指资金池,是将原来分散在不同部门、不同项目、不同渠道来源的资金,统一注入一个资金池。“一库”是指项目库,是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提出实施项目组成的项目库。“六类别”是指将市级涉农资金归并设置为农业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生态林业建设、农业救灾应急、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六个类别资金。统筹涉农资金用于“三农”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涉农民生支出,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富裕。同时,推动涉农资金管理改革,完善农业农村发展规划与支农政策衔接机制,寻求政府支农政策实现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路径。到2019年底,实现行业间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的分类统筹整合,基本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监管机制,基本实现涉农专项资金的统筹整合;到2020年底,建立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并根据农业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以及转移支付制度改革,适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提升财政支农政策效果和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二、推进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

  (一)归并涉农资金专项。在预算编制阶段,对行业内交叉重复的市级涉农资金进行整理合并,将现有的市级涉农资金归并设置为农业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生态林业建设、农业救灾应急、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6大类。相应制定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专项目录(详见附件1),明确每类资金牵头部门,并实行动态调整。各县(市、区)要参照市级做法,对涉农资金进行整合,统筹使用市级以上资金。(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二)设定任务清单。在清理整合涉农资金的基础上,对由县(市、区)统筹实施的中央、省、市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任务清单由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编制,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实施差别化管理。约束性任务需要进行考核,指导性任务不作为考核硬性指标。市级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上级明确需要对我市进行考核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经市政府同意按人数、面积、工程量等因素量化考核验收的项目,纳入国家和省、市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农业生产救灾、对农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市级约束性任务清单需要切实保障国家、省和市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并与所对应的资金规模相匹配。任务清单逐级下达,原则上每类约束性任务所需资金不得超过该类县(市、区)统筹实施资金总量的50%。县级政府统筹上级涉农资金专项转移支付,结合自有财力安排的涉农资金,按任务清单实施项目建设。在完成上级约束性任务后,县(市、区)可将剩余资金调剂用于其他涉农项目。(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三)精简资金下达频次,同步下达资金与任务清单。涉农资金根据项目性质,分为市级组织实施项目和县(市、区)级统筹实施项目。由市级组织实施的项目包括市委、市政府确定由市级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跨地区的重大投资项目,技术较复杂、需要依靠市级单位资源及技术力量统筹实施及示范推广的重点综合性项目等;其他项目为县(市、区)级统筹实施项目。由市级组织实施的项目,市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资金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由县(市、区)级统筹实施项目,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分类整体下达县(市、区),资金下达频次一年内一般不超过两次(救灾应急等特殊资金除外),其中提前下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该专项资金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的70%。资金与任务清单同步下达,实现资金投入与工作任务衔接统一。中央和省下达我市的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要求管理,在完成中央和省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市业务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市级涉农资金,避免重复投入。(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2019年起持续推进)

  (四)建立相适应的绩效评价体系。市级各类涉农资金牵头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专项目录分类,定期评估各级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年终对约束性任务开展绩效考核,形成分类涉农资金绩效考核自评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点涉农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逐步建立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涉农资金大专项和任务清单设置机制及资金分配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涉农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充分应用财政预算绩效指标库,健全分行业、分领域绩效评级指标体系,逐步由单项任务绩效考核向行业综合绩效考核转变。(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三、推进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

  (五)通过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统筹。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级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规划引领和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上级“三农”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相关涉农专项规划,分类编制县(市、区)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以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和集中投入,逐步实现各类涉农资金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资金拨付、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考核验收。(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2019年起持续推进)

  (六)以专项资金为载体,推进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按照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专项目录,实现一类专项资金由一个部门牵头。在市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的基础上,由牵头部门分类汇总报市财政部门提交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审定。(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负责,2019年起持续推进)

  (七)积极试点集中投入资金。市计划选取1-2个县试点将涉农资金统筹集中投入某一领域,如现代农业产业园、田园综合体试点、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扶持村集体发展试点、农业综合开发重点项目区、农业市场体系建设等,集中财力办大事,积极办出特色与成效。(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2019年起持续推进)

  (八)加强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各县(市、区)对多个部门使用管理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统筹使用资金。如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可统筹支持乡村规划编制、农村“厕所革命”等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2019年起持续推进)

  (九)促进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主体作用,统筹安排各类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如将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生态恢复保护、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等各类相互衔接的资金集中投入,推动同一区域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实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2019年起持续推进)

  四、改革完善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机制

  (十)加强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继续对涉农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负面清单。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外,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的使用方式和审批程序由县(市、区)自行确定,市级不做具体规定。县(市、区)应制定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对统筹整合后的涉农资金,明确统一的政策目标、扶持对象、补助标准、实施期限、绩效及监督管理要求等,并做好与现行各项管理制度的衔接。(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十一)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凡是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县(市、区)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资金,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将具体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市、区)或用款单位,从事前审批或复核改为事后备案,并按因素法切块下达资金,由县(市、区)确定具体项目,赋予县(市、区)更大的统筹资金自主权。确需市级保留项目审批权限的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在预算编制环节制定清单,报分管市领导批准。未列入清单的不得由市级审批具体项目。(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2019年起持续推进)

  (十二)做实做细项目库。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实做细涉农资金项目库,至少提前一年储备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并对项目库内的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县(市、区)项目储备要坚持规划引领,并与上级任务清单相衔接。(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2019年起持续推进)

  (十三)加强涉农资金监管。市级层面,各类涉农资金牵头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培训,对约束性任务清单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进度慢、统筹整合效果差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县(市、区)及时报请市政府予以问责;市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各地涉农资金使用进度进行通报,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规定对负责资金分配使用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市、区)进行审计监督。县(市、区)层面,各县(市、区)要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报送市级涉农资金牵头部门备案,作为工作督导、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的依据;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规定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涉农资金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上公开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等;镇、村两级涉农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要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接受上级和社会监督;县(市、区)审计部门要组织对本地区涉农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市财政局、审计局、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2019年起持续推进)

  五、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和涉农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负责指导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审定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总体资金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集中财力支持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参照省市做法成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参与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为推进统筹整合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五)鼓励探索创新。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因地制宜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突破现有管理制度规定的,应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或申请授权。县(市、区)级按规定在统筹整合范围内将剩余资金调剂用于其他涉农项目的,审计、财政等部门在各类监督检查中不作为违规问题处理。(市审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负责,2019年起持续推进)

  附件:1.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专项目录

  2.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操作规程

  3.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流程

  附件1:

  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专项目录

  (省市任务分工对照)

  序号

  省级资金分类、任务和分工

  市级资金分类、任务和分工

  资金

  分类

  主要任务

  部门分工

  资金

  分类

  主要任务

  部门分工

  1

  农业产业发展

  构建现代农业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发展“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农业绿色、现代渔业,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及保护农田等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农业产业发展

  构建现代农业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发展“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农业绿色、现代渔业,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及保护农田等,开展优质果蔬品种引进与示范、市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水产养殖试验、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补助等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等参与

  2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建设“四好农村路”,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建设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农村污水处理及雨污分流设施,农村集中供水设施及配套管网等,改造农村危房,制订乡村建设规划,组织开展相关培训,保护利用南粤古驿道等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厅等参与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建设“四好农村路”,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建设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农村污水处理及雨污分流设施,农村保洁、集中供水设施及配套管网等,改造农村危房,编制乡村建设规划,组织开展相关培训,保护利用南粤古驿道、乡村规划、村级公益“一事一议”、湛江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奖补、湛江市特色乡村创建(试点)补助等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等参与

  3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省农业农村厅主抓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市农业农村局主抓

  4

  生态林业建设

  培育和管护森林资源,建设森林生态综合示范园、绿美古树乡村,发展林下经济,培育林业种苗等

  省林业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生态林业建设

  培育和管护森林资源,建设森林生态综合示范园、绿美古树乡村,发展林下经济、培育林业种苗、雷州半岛生态修复及绿化大行动等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5

  农业救灾应急

  开展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等

  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等参与

  农业救灾应急

  农业生产救灾、特大防汛抗旱等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参与

  6

  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及千宗治洪治涝保安工程、市级水利建设、土地整理及易地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

  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附件2:

  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操作规程

  一、制定部门资金分配方案。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明确的预算额度,结合我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整体规划,制定本部门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按6大类分类报相应牵头部门汇总。资金分配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区分由市级组织实施的项目和由县(市、区)统筹实施的项目。(二)由市级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每类涉农资金总额的50%。(三)由市级组织实施的项目须事先报经分管市领导批准。

  二、审定总体资金分配方案。各类涉农资金牵头部门将各部门提交的资金分配方案分类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按程序将6大类总体资金分配方案整体提交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审定。

  三、整体下达涉农资金。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其中,由市级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按规定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由县(市、区)统筹实施的项目,资金按规定分类整体下达,资金额度不细化至具体项目。

  四、同步下达任务清单。市业务主管部门结合预算额度对由县(市、区)统筹实施的项目设立任务清单,明确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牵头部门分类汇总任务清单报市财政部门,随资金分配方案同步提交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部门联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将任务清单与资金一并下达。任务清单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二)每类约束性任务所需资金不得超过该类县(市、区)统筹实施资金总量的50%,且约束性任务应与对应下达的资金相匹配。(三)各项任务具有明确的量化指标及完成任务的基本要求。(四)对需多年实施、滚动安排的任务,应合理界定每年任务量;对需在特定时期施工或季节性强的任务,应充分考虑其完成时限。

  五、明确县(市、区)主体责任。市下放管理权限,建立目标到县(市、区)、任务到县(市、区)、资金到县(市、区)、权责到县(市、区)的“四到县(市、区)”涉农资金管理体制。省级负责政策指导,市级负责管理监督,县(市、区)级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和任务清单,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细化分解,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任务完成计划,并组织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在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县(市、区)可将剩余资金调剂用于其他涉农项目。各地有关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情况,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汇总后报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加强涉农资金监管。预算年度终了及预算执行完毕,由市级牵头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约束性任务开展绩效考核,形成分类涉农资金绩效考核自评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重点涉农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年度资金安排依据。市审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规定对负责资金分配使用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市、区)进行审计监督。市业务主管部门及县(市、区)要主动接受人大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附件3:

  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流程图

  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明确的预算额度,结合我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整体规划,制定本部门资金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市级涉农资金整合专项目录,分类报相应牵头部门汇总

  牵头部门分类汇总部门资金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报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将6大类总体资金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提交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审定

  资金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经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下达资金。其中:由市级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直接下达至实施单位;县(市、区)统筹实施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联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将分类资金和任务清单同步下达;资金额度不细化至具体项目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上级下达的切块资金和任务清单,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细化分解,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加强资金监管和实现绩效目标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湛府规〔2019〕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疾人联合会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6日

  湛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12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43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规〔2017〕6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以0-6岁阶段为最佳康复期,要做到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通过科学、及时、有效及个性化的抢救性康复服务,为其将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第三条  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组织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章  康复救助对象

  第五条  康复救助对象主要为湛江市户籍0-6岁(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度的8月31日止年龄不满7周岁,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符合以下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第六条  不断完善非本市户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模式,逐步实现持有湛江市居住证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

  第三章  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在市级救助标准基础上,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确定本行政区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内容和经费补助标准,但不得少于、低于市级救助内容和标准,并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

  第八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及支持性服务等。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省、市级基本服务项目、内容、补助标准及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手术。

  1.人工耳蜗植入:为1-6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电子耳蜗条件并符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凭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提供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15000元/人(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对享受国家人工耳蜗救助项目的残疾儿童,免费为其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并提供一次性手术费用(含调机费)补助,补助标准为15000元/人。中央、省拨付的项目资金不足部分,由残童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承担,市财政对区财政补助50%。

  2.肢体残疾矫治: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补助,标准为不少于16000元/人,其中矫治手术补助10000元/人、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补助6000元/人(手术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此项经费由残童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承担,市财政对区财政补助50%。

  (二)辅助器具适配。

  按照《广东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粤残联〔2018〕6号)有关规定和标准,为各类残疾儿童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提供补贴。

  (三)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

  (1)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和视觉基本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折算持续训练时间不少于72小时,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次(限3年1次)。

  (2)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及助视器等使用培训、认知学习、社会适应以及生活技能等训练,每年不少于10个月,补助标准为2000元/人?月(每人每年补助10个月)。

  (3)为全盲儿童提供定向行走及适应性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折算持续训练时间不少于120小时,补助标准不少于3000元/人?次(限5年1次)。

  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为接受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补助,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人每年补助10个月),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按照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和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有关要求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服务规范后按新规范执行。

  (1)全日制康复训练: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5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1小时,补助标准为:公办康复机构1300元/人?月,非公办康复机构2100元/人?月。全日制康复训练,除国家、省安排的专项补助外(公办康复机构1200元/人?月,非公办康复机构2000元/人?月),其余不足部分由残童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承担,市财政对区财政补助50%。

  (2)非全日制康复训练:3岁以下或接受普通幼儿教育、普通小学教育的受助人可采取一对一的亲子同训、预约单训、家庭指导或集体教学等,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1小时;或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或每周开展不少于3小时且康复效果与上述模式相当的集体教学。补助标准为:公办康复机构600元/人?月,非公办康复机构1000元/人?月。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各县(市、区)可逐步开展,经费由残童户籍所在地同级财政安排。

  公办康复机构是指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或组织举办的公益一类康复机构,公益二类、三类康复机构参照非公办机构执行。各地要根据本地情况,逐步提高公办康复机构的康复救助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

  3.残疾儿童同一救助年度内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政府同类救助项目补助。

  4.康复训练补助费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环境布置、人员培训、食宿及购买康复专业人员服务等。

  第四章  康复救助工作流程

  第九条  各级残联组织要积极协调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和发现工作,建立筛查档案,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底数及康复需求,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

  第十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

  1.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康复机构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以下统称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财政转移支付地区户籍的残疾儿童到非财政转移支付地区接受康复训练的,须持有康复机构所在地居住证,向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必要时,由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和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

  2.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附后),在户籍所在地和康复机构所在地申请的,持身份证或家庭户口簿、专业资质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向户籍所在地或康复机构所在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在居住证发放地申请的,持身份证或家庭户口簿、残疾儿童居住证、专业资质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向残疾儿童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

  (二)审核。

  1.县级残联组织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监护人。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纳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并及时安排康复服务;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对未通过审核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诉,收到申诉的残联组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由县级残联组织和民政、扶贫办、财政等部门共同核准后优先提供康复救助;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符合本办法康复救助对象条件要求、并按有关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的,可申请康复救助。

  (三)救助。

  1.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服务。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原则上应安排残疾儿童在本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对于确实需要申请异地康复的,经拟接受康复机构所在地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可转介异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并由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为其办理转介手续。

  2.定点康复机构须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签定服务协议,并将协议复印件提交残疾儿童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备案。

  3.康复服务满1年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终止其康复服务并及时报告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要及时做好救助对象调整及服务信息的对接工作。

  4.每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残联应将上学年度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数据和绩效报告等上报市残联组织,市残联组织汇总报省残联组织。

  (四)结算。

  1.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或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县级残联组织与定点康复机构结算,或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凭有效票据按标准向县级残联组织申请给予补助,具体结算方式和周期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市级残联组织所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发生的康复服务费用,经市级残联组织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非残联组织所属市级定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发生的康复服务费用,经市级残联组织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2.获准接受异地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如户籍所在地救助标准高于康复机构所在地的,按康复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低于康复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同时,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第十二条  康复救助服务补助经费使用按照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县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是指国家、社会或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符合条件并经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主要包括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康复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以及非营利性的助残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康复机构的业务指导,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机构的支持,逐步完善政府购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运作模式及监管机制。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并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各级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机构内的残疾儿童开展康复服务,符合定点康复机构条件的,纳入定点机构管理;暂时不具备开展康复服务条件的,可通过购买(委托)其他定点康复机构服务的方式提供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由县级以上残联组织会同同级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按照相关准入标准公开评审择优确定。各级残联组织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定点康复机构名单。

  第十六条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质,自愿申请成为广东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具备承担相关康复救助任务的服务能力。

  (二)符合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相关准入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服务。

  (三)遵纪守法,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其他政府监管、执法部门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没有发生过重大伤亡或责任事故。

  第十七条  经中国残联、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听力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定点医院和通过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三级(含)以上等级评审的机构,可直接认定为本地定点康复机构。

  第十八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定点康复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残疾儿童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合法内容。

  第十九条  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商同级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确保康复救助服务公开、公平、公正、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充分利用网站、公告栏等做好康复救助项目公示工作,在机构显眼位置向社会公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及监护人名单、期限等情况,并定期公布项目进展等情况,自觉接受残疾儿童监护人、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定点康复机构出现以下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由认定部门根据情况取消其定点资格,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协议不符合规定。

  (二)借助项目名义套取康复救助经费。

  (三)收取救助对象项目服务范围内不合理费用。

  (四)未按项目服务范围和服务规范提供康复服务。

  (五)项目康复服务效果及满意度未达标。

  (六)隐瞒康复服务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不提供反映真实情况材料。

  (七)擅自暂停或终止康复服务。

  (八)存在消防、食品卫生、水电煤气使用及教学环境等安全隐患。

  (九)存在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残疾儿童及其他侵犯残疾儿童合法权益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任务的非定点康复机构在资质、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要求与定点康复机构一致。

  第七章  服务专业人员康复

  第二十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上岗前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并通过测评。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培养体系,加强对康复专业人员的培养培训;各级残联组织要会同同级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建设,制定相关鼓励政策和措施,充分发挥各类康复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提高各类康复专业人才培养水平。

  第二十五条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加强在岗工作人员培训,保证各类康复服务专业人员符合岗位资质要求;同时,创造条件每年度为每个专业人员提供至少一次培训机会,不断提高机构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八章  康复救助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残联组织,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管、扶贫办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一)残联组织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制定康复救助计划。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业务经办能力,做好康复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工作,妥善安排符合条件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依托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数据信息管理与共享,及时将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反馈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会同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对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实施严格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人才培养,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二)教育部门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逐步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支持保障;鼓励市内相关学校开设教育康复、特殊教育等相关学科及专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特殊教育补贴的发放工作。

  (三)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做好技防等安全工作,配合残联组织和民政、扶贫等部门核实残疾儿童的户籍、居住证等有关信息。

  (四)应急管理部门要监督指导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民政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的医疗康复救助和生活救助,优先保障低保家庭、儿童福利机构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及康复救助工作;加强社会办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审核和监督管理;协调社会捐助支持残疾儿童康复。

  (六)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经费,会同审计部门、残联组织等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残联组织等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经费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政策,逐步提高报销标准。

  (八)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医疗康复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制度;指导妇幼保健等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及时将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九)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覆盖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

  (十)医疗保障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康复服务价格监管。

  (十一)扶贫部门要全面摸清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状况,配合民政部门、残联组织等做好相关康复救助服务工作。

  (十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事主体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注册登记审核和监督管理;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做好有关康复机构的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

  (十三)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审计监督。

  (十四)充分调动和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日。如之前执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此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府办函〔2019〕23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

  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2日

  湛江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工作部署,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服务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围绕依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公共服务等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的6类政务服务事项,统筹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和深层次变革,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切实解决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努力打造优质高效的办事和营商环境。力争2020年底前,在政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方面实现4个100%,推动我市政务服务水平有质的提升,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政府。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1.大力推行“马上办”。

  工作重点:进驻实体政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要大力推行马上办理、当场办结、立等可取,减少企业和群众到现场办事等候时间。

  时间要求:2018年底前,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面向自然人提供的现场办理事项,力争即办比例达1/4;2020年底前,力争达到1/2,简易事项实现100%即来即办。

  工作进度:2019年6月底前,市级政务服务实施单位将梳理的自然人现场办理事项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将本辖区梳理的自然人现场办理事项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2019年底前,各政务服务实施单位完成梳理事项的即时办理。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马上办”。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县(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实施单位配合。

  2.优先推行“网上办”。

  工作重点:坚持政务服务上网是原则、不上网是例外,联网是原则、孤网是例外,推动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以数据共享为核心,不断提升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能力,推动面向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政务服务事项公开、政务服务数据开放共享,深入推进“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推动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事项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时间要求:2018年底前,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理率达到60%以上;2020年底前,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理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县(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实施单位配合。

  3.积极推行“就近办”。

  工作重点:依托县(市、区)、镇(街道)政务服务平台和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基于互联网、自助终端、移动终端的政务服务入口全面向基层延伸,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

  时间要求:2018年底前,面向自然人提供的现场办理事项,实现50%以上可在就近的实体大厅申办;2020年底前,力争实现100%可在就近的实体大厅申办。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县(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实施单位配合。

  4.全面推行“一次办”。

  工作重点:凡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要一次办结;办理过程中需要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认证的,实行马上响应、联合办理和限时办结。

  时间要求:2018年底前,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事项力争实现60%以上“最多跑一次”;2020年底前,市、县(市、区)级政务服务事项实现100%“最多跑一次”。

  工作进度:2019年6月底前,市直政务服务实施单位按要求将本部门一次办结的事项梳理完毕后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将本辖区各政务服务实施单位一次办结的事项梳理统计后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2019年底前,各政务服务实施单位完成梳理事项的一次办理。2020年底前市、县(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事项实现100%“最多跑一次”。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市、县(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实施单位配合。

  5.公布“四办”事项目录。

  工作重点:市直各政务服务实施单位、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对照“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标准和要求,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具体事项,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成熟一批、录入一批、自主发布、动态管理。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录入并发布的“四办”审批服务目录,以政务服务网为载体集中展示、实时更新,各行政服务中心要在本实体大厅大力推行“四办”。

  时间要求:2019年底前,实现“四办”事项在全市各部门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直各政务服务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二)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

  6.开展“十统一”标准化梳理工作。

  工作重点:相关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对审批服务事项进行重新梳理,做好调整后审批服务事项的“十统一”审批服务标准化工作。各政务服务实施单位要加强对“十统一”审批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日常动态管理,做到审批服务事项变动1个就即时修改1个,不能因机构改革影响企业、群众办事。

  时间要求:2019年6月底前,完成审批服务事项的重新梳理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十统一”审批服务标准化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市直各政务服务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7.建立完善标准运行评价机制。

  工作重点:配合省做好政务服务网效能监督系统建设。

  时间要求:2020年底前,配合省实现省、市、县、镇四级网上效能监督全覆盖。对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运行情况、异常情况、效能投诉、业务咨询等进行实时监测,将超时办结等异常情况对社会公告。利用效能监督系统数据进行统计分析,2020年底前,建立健全政务服务标准运行评价和指标体系,对政务服务效能进行评价,探索开展即时评价。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

  (三)坚持开展“减证便民”行动。

  8.取消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工作重点:全面清理各部门实施的证明事项,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一律取消。

  时间要求:2018年底前,完成我市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工作。需要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废止。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牵头,市直各政务服务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9.实行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

  工作重点:确需保留实施的证明事项,对外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严格实行清单管理。对保留的证明事项,持续改进审批服务方式,加强部门、地区之间的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未纳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各部门不得擅自要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时间要求:2019年6月底前,以市为单位公布本地区设定的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牵头,市直各政务服务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四)大力推行审批服务集中办理。

  10.完善综合窗口政务服务模式。

  工作重点:持续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业务动作模式,推动更多政务事项进驻综合服务窗口,并延伸到政务服务网、自助服务终端,实行“一窗通办”。根据企业和群众办件频率、办事习惯,不断调整优化综合窗口设置。

  时间要求:2020年底前,形成全市网上办事、实体办事、自助办事,线上线下功能互补、无缝衔接的集成融合政务服务新格局。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直各政务服务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11.整合优化审批服务机构和职责。

  工作重点:持续优化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和职能设置,推进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个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向一个科(股)室集中。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和开发区设立行政审批局,实行“一枚章管审批”。

  时间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牵头,市直各政务服务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12.建立健全审批服务与监管协调机制。

  工作重点:按照权责对等、权责一致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厘清审批和监管权责边界,强化落实监管责任,健全工作会商、联合核验、业务协同和信息互通的审管衔接机制。

  时间要求:2020年底前,基本健全市县审批服务部门与同级监管部门及上下级部门间的工作协调配合机制。

  责任单位:市直各政务服务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市直各政务服务实施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及所属部门审批服务与监管协调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政务服务与监管协调机制。

  (五)着力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

  13.建立统一的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

  工作重点:整合市级各部门信息建设资金、资源和管理职能,建立统一的政务数据管理机构,统筹管理市级政务服务并指导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政务服务工作。

  时间要求:2019年底前,配合省实现全省的“一平台、一张网、一个库”。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市委编办负责机构职能的整合,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相关职能的实施。

  14.整合各类政务信息系统。

  工作重点:全面清理市直各部门已建、在建政务信息系统。除有特殊保密要求外,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审批服务业务平台系统。

  时间要求:2018年底前,分批分阶段完成系统的接管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市直各政务服务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15.促进各类政务信息联通共用。

  工作重点:建成统一安全的“数字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推动我市政务信息系统统一接入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时间要求:2019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市直各政务服务实施单位配合。

  16.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

  工作重点及时间要求:2018年底前,全面推广“粤省事”办事平台,实现“粤省事”便民服务项目超过250项,基本覆盖群众日常所需的高频服务领域。2019年底前,建成电子证照库,加快推广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和电子印章应用。探索开展智能审批,提供网上办事过程智能在线咨询、关联信息主动推送等业务;推进市民个人网页和企业专属网页建设;建成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以审批智能化、服务自助化、办事移动化为重点,把实体大厅、网上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服务热线等结合起来,实现线上线下功能互补、融合发展。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市直各政务服务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六)创新便民利企审批服务方式。

  17.推进开办企业便利化。

  工作重点:在全市推开“证照分离”,扎实推进“照后减证”。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优化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银行开户备案、申领发票等服务。

  时间要求:2018年底前,将全市开办时间整体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湛江分行配合。

  18.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

  工作重点:全面开展不动产登记能力和作风建设“双提升”行动。推行不动产交易登记缴税“一窗受理、信息推送、并联审批”,优化办事流程,实现只需提交一套申请材料。大力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全面推行快递寄证业务等便民服务举措,探索群众办理登记“零跑动”。

  时间要求:2018年底前,实现抵押登记3个工作日内、一般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配合。

  19.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

  工作重点:制定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实行审批事项分类改革、审批项目分类管理,精简审批服务事项,再造审批服务流程,改革审批服务方式,将投资项目开工前政府审批时间压减1/2以上。开展承诺制改革,实施区域评价,推进“一库一平台”建设,推动投资项目在一个平台并联办理。在工作建设项目领域推行建设、消防、人防施工图联合审查。

  时间要求:2019年,使用省统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审图系统,推行网上联合审图。依托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加强对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人员、设备及检测活动的监管,为检测行业提供检测机构和检测从业人员等信息查询服务。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20.鼓励探索更多便利化举措。

  工作重点:深入推进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出入境证件、医保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便民服务事项互联互通、在线可查、异地可办。推行网上全天候在线申请。推广容缺后补、绿色通道、首席服务官和数字化审图、告知承诺、快递送达等便利化措施,推行预约办理、同城通办、异地代办、跨层联办、智能导办、一对一专办等多种服务方式,多渠道多途径提高办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对面向自然人的量大面广事项,要利用银行、邮政等网点实现服务端口前移。在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留守老人多的农村地区,积极开展代缴代办代理等便民服务,在村庄普遍建立网上服务站点,加快完善乡村便民服务体系。

  工时间要求:长期推进。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市直各政务服务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七)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

  21.全面清理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

  工作重点及时间要求:2018年底前,全面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中介服务事项,公开政府部门实施审批过程中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服务收费标准。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市直各政务服务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22.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

  工作重点: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时间要求:市县两级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举办的企业,原则上于2019年3月底前实现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直各行政审批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23.开展中介服务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审查。

  工作重点:对导致垄断的行业政策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清理。严禁限额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数量,营造服务高效、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时间要求:2020年底前,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和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24.配合省建设全省统一的网上中介服务超市。

  工作重点:充分运用全省统一“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建设。

  时间要求:2018年底前,配合省建成全省性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平台,实现“一地入驻,全省通行”,为各类业主购买中介服务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平台。2019年底前,配合省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中介服务超市监管体系,实现全省“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市直各政务服务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八)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5.建立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

  工作重点:加快推广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

  时间要求:2019年底前,探索建立信用约束向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自然人延伸制度。按照国家统一认定标准,及时认定我市红黑名单,并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开,实施联合奖惩。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直各市场监管职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26.建设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工作重点及时间要求:2018年底前,配合省建成统一、规范、共享、联动的“1+5”市场监管信息平台(“1”是指市场监管信息总平台,“5”是指市场准入系统、市场行为监管系统、消费维权投诉与经济违法行为监管系统、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系统、质量监管系统),连通省直部门及我市现有综合监管平台,为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同提供支撑。推动实现各市场监管职能部门、涉企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无障碍交换、统一归集公示。建立信息对接、认领、反馈的通报制度,将各审批部门认领企业信息率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市直各政务服务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27.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工作重点:建立健全“一单两库一细则”,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每年政府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次数达到该年度总抽查的10%以上。

  时间要求:2018年底前,推行跨部门联合抽查机制。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直各市场监管职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28.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工作重点: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时间要求:2020年底前,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合理配置执法力量,进一步推动力量下沉、重心下移,提升基层监管执法能力。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牵头,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29.推进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

  工作重点:推动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时间要求:长期推进。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牵头,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30.进一步创新政府监管模式。

  工作重点:积极探索开展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

  时间要求:长期推进。

  责任单位:市各市场监管职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政府主抓、部门负责、纪检监察监督问责工作机制。配强业务、技术和组织管理力量,分管领导抓好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努力改善我市营商环境,提升我市政务服务水平。

  (二)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全市政务服务管理体系,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作为市级政务服务统筹管理机构,要加强力量配备,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推进全市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及其他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要结合机构改革统筹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进一步整合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的力量和职能,综合设置机构。

  (三)上下联动,迅速推进。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横向的协调配合、纵向的业务指导,为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工作保障。各责任单位要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及时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梳理,主动做好衔接,防止工作断档和推诿扯皮。对2018年底前应完成但实际未完成的工作,各责任单位要认真查摆原因,制定有力措施继续推进落实。

  (四)抓好工作落实。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落实。各相关单位要对照任务分解表制订具体、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进度,将改革任务清单化、项目化,细化施工图、时间表、责任链。要站在建设人民满意型政府的高度,改进工作作风,克服“管卡压”、“推绕拖”、官僚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等“四风”新表现形式。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定期检查,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市政府;对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的单位,将按规定通报或问责。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府办函〔2019〕3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湛江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2018-203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注:正文请至“湛江市政府门户网”(http://www.zhanjiang.gov.cn)查阅。)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府办函〔2019〕3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

  供销合作社新型乡村助农服务示范

  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供销合作社新型乡村助农服务示范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5月27日

  湛江市供销合作社新型乡村助农服务

  示范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新型乡村助农服务示范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46号)、《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湛委办发电﹝2018﹞10号)文件精神,加快构建我市供销社系统新型乡村助农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精神,围绕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部署及省供销合作联社助农服务示范体系建设工作要求,以供销社为主导,加快基层组织建设服务“三农”为目标,创新和优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为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分工,选准突破口,积极开展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助农服务示范体系建设,促进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工作落到实处。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供销合作联社助农服务体系“两年完成建设,四年完善服务功能”的总体部署,到2020年,全市建成7个县域助农服务综合平台,84个镇村助农服务中心;到2022年,全市系统助农服务综合平台(中心)基本完善服务体系,成为我市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力量。

  三、工作任务

  以建设新型乡村助农服务体系为切入点和着力点,大力发展全程覆盖、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助力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乡村产业振兴。

  (一)建设县域助农服务综合平台,打造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集聚区。在农业主产区或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业创业园,交通便利处,以各级供销社为主导,社会资本参与,政府政策引导等方式建设县域助农服务综合平台。平台服务业务覆盖全县(市、区)。建设初期,具备现代农资农技推广应用、农产品购销、冷链物流配送、农村电商服务、日用消费品供应、农业机械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农村金融保险等3项及以上服务功能。到2020年,全市建成平台7个。其中2019年建成4个,2020年建成3个。5年内发展成为服务功能完备,辐射带动力强的县域综合服务平台。

  (二)建设镇村助农服务中心,打造新型镇村综合服务经营体。以基层供销社为依托,盘活基层供销社资产或与村委会、社会资本合作,围绕一镇一业,在城乡结合部或人口大村、交通要道建设镇村级助农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社)。中心建成初期具备农村电商服务、农资农技服务、农产品购销加工、日用品销售、冷链物流配送、农业机械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农村金融保险等功能中的2项以上服务功能。全市建设任务84个,其中2019年完成42个,2020年完成42个。5年内发展成为一头连接县域平台,一头连接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经营服务节点。

  四、建设方法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主体多元、共建共享,因地制宜、功能完备”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基层供销社有一定经营基础及存量资产的优势,以“三个一批”为突破口开展新型乡村助农服务体系建设。

  (一)立足现有基础改造建设一批。严格按照省供销合作联社有关助农服务综合平台(中心)服务功能,对现有村级(社区)综合服务社、平价商店、日用品超市、农资经营网点、配送中心等经营服务设施进行标准化升级改造,扩大经营范围,提升综合服务水平,率先建设一批助农服务综合平台或中心。

  (二)盘活社有存量资产建设一批。充分利用社有资金、各种专项资金及社会资本,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具备建设条件的前提下,加快旧仓库、旧门店(宿舍)、闲置土地等社有资产开发改造,建设一批助农服务平台或中心,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科学,布局合理的现代助农服务经济主体。

  (三)用好社会资源建设一批。整合供销社和社会资源,积极与镇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单位(个人)合作,通过共建、共管、共享发展一批助农服务平台或中心。

  五、具体要求

  (一)加快为农服务网络建设,确保助农服务体系建设落到实处。

  1.加快农资经营网络升级改造,构建农技服务型的农资经营网络体系。大力整合农资网络特别是助农服务中心(平台)农资网点资源,积极与涉农部门、农业科研所、高校合作,推进现代农业技术服务。一是举办农业技术咨询会、培训班、推广会,或到田间地头科学指导农民施肥用药及测土配方,提高农民科学种植水平;二是大力推广和引导农民使用有机肥,高效低毒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三是积极参与农村农业综合环境改善行动,开展农业废弃物处理,废弃农膜、农药包装物回收利用,促进农村绿色发展;四是开展农业机械化服务,加强与农户、农民合作社、生产基地、龙头企业对接,广泛开展农业机械供应、租赁、机耕、机播、机植保等服务,提高农村农业生产效率。到2022年10月前,全系统建设农资示范店500家,庄稼医院70家,年测土配方施肥服务8000亩,成立农机服务队6家。

  2.恢复和发展农产品、日用品经营网络体系,提高为农服务功能。一是以助农服务平台(中心)为切入点,因地制宜,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或购销点,解决农民农产品卖出难问题。二是以便利店、小店等服务方式,开展日用消费品经营业务,满足农民日常生活需要。

  (二)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平台,打造市、县、镇一体化为农服务综合体系。积极推进社有企业转型升级,组建农村电子商务企业。充分利用“供销e家”全国平台、京东、淘宝等大型电商平台资源,打造农产品、农资商品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加快助农服务综合平台(中心)与电子商务企业的联合合作,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通过服务点线上帮助农民网上购物,线下收购农产品由电子商务公司网上销售。到2022年,全系统成立电子商务服务平台6家(市、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成立1家),基本实现电商平台与县域助农服务综合平台、镇村助农服务中心互联互通,融合发展。

  (三)规范建设农产品种植基地,夯实助农平台(中心)工作基础。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建设,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打造一批管理科学、上规模,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种植基地。种植基地实行农作物统配统施、专业化绿色统防统治、水肥一体化种植标准,示范带动农民科学种植,为县域、镇村服务平台(中心) 助农服务提供物质基础和技术支持。到2022年,全市系统建设市、县共建农产品种植基地6家。

  (四)加强冷链物流配送服务体系建设,补齐农产品冷链物流短板。通过项目资金扶持、社会资金合作,积极开展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一批节能环保的区域性冷库,打造具备低温条件下中转和分拨功能的配送中心,为农民提供农产品预冷、初加工、分级包装、冷藏保鲜等服务。

  六、保障措施

  建设新型乡村助农服务示范体系是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重要内容,是发挥供销社扎根农村、贴近农民工作优势,实现为“三农”服务办社宗旨的重要途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充分认识新型乡村助农服务示范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加快建成助农服务综合体系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主动担当作为,狠抓助农服务体系建设,把任务落到实处。要成立任务落实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市的工作方案要求,对标任务指标和工作进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要层层分解建设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要以市、县级供销社为单位,开展助农服务体系建设督办工作机制。

  要加强各部门的统筹协调,落实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供销等部门的责任分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助农服务示范体系建设工作落实到位。

  (二)精心策划,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供销社要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严格按照助农服务综合平台(中心)的建设要求,把实施细则细化到每个平台、每个中心建设,明确平台(中心)的项目地址、建设主体、服务功能、建设进度等,确保助农服务综合平台(中心)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资金支持,落实项目资金。

  各地要充分考虑助农服务示范体系的公共性、公益性特点,鼓励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大力支持助农服务示范体系建设。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把助农服务示范体系建设列入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支持重点。统筹用好各级政府财政乡村振兴战略专项资金,并安排出一定资金支持助农服务综合平台(中心)建设,确保平台(中心)建设任务顺利推进,按时完成。

  各县(市、区)供销社要做好每个项目的可行性预测及资金预算,做到企业自筹一点,社会资金参与一点,各级专项资金扶持一点,确保项目建设资金统筹到位,力促项目建设顺利完成。

  (四)保障用地需求,落实项目选址。

  各级政府要保障乡村振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保障助农服务综合平台(中心)建设用地需求,支持助农服务体系建设。对各级供销合作社利用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旧仓库、旧厂房建设助农服务综合平台(中心)的,按省的相关规定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给有关县(市、区);对各级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助农服务综合平台(中心)等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五)加强督查考核,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每半年向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报告一次助农服务综合平台(中心)建设情况,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汇总报告市政府。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加强指导、督促,协调解决助农服务体系建设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每半年通报一次全市建设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附件:1.湛江市县域助农服务综合平台建设任务表

  2.湛江市镇村助农服务中心建设任务表

  附件1:

  


  湛江市县域助农服务综合平台建设任务表








  序号

  地   区

  建设数量(个)

  计划完成期限


  2019年

  2020年


  1

  湛江市区

  2

  2

  0


  2

  廉江市

  1

  1

  0


  3

  雷州市

  1

  0

  1


  4

  吴川市

  1

  0

  1


  5

  徐闻县

  1

  1

  0


  6

  遂溪县

  1

  0

  1


  全市合计

  7

  4

  3











  

  附件2:

  

  湛江市镇村助农服务中心建设任务表






  序号

  地  区

  建设数量(个)

  计划完成期限

  2019

  2020

  1

  湛江市区

  10

  4

  6

  2

  廉江市

  18

  9

  9

  3

  雷州市

  17

  11

  6

  4

  吴川市

  11

  3

  8

  5

  徐闻县

  12

  8

  4

  6

  遂溪县

  16

  7

  9

  全市合计

  84

  42

  4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19年第7期政府公报(总第50期).pdf


相关文章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