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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5期政府公报(总第48期)

时间:2019-06-30 06:00:3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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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通知(湛府规〔2019〕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2019〕50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19〕1号)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工日单价的通知(湛建管〔2019〕89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全密闭新型智能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业专业功能规范的通知(湛建办〔2019〕12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土地利用管理的通知

湛府规〔20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遏制圈地囤地行为,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水平,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

  将土地批后供地率、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处置率、人地挂钩、闲置土地数量等因素作为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对现有建设用地总量已临近规划建设用地总量、建设用地存量规模较大、利用粗放、产出效益低、补充耕地能力不足、闲置土地多和处置不力的县(市、区),适当调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近5年平均供地率低于60%的县(市、区),除国家重点项目、省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土地,应按照批准文件明确的用途供应,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加强工业用地出让管理

  编制工矿仓储项目供地文件、发布出让公告和签订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时,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税务、财政等部门设定建设用地出让条件,将项目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建设标准、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和节能、环保、产值、税收等指标要求以及违约责任列入供地方案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必须明确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按照“三旧”改造政策可以协议出让的用地除外),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重新公开供应,并根据相关地价评估规程对原受让方给予相应补偿。根据“谁提出标准、谁评估考核、谁履责监管”的原则,加强事后监管,由提出标准的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核查,未履行约定的,追究违约责任,防止用地单位随意圈占、闲置土地。

  三、坚持科学论证,防止建设项目违法圈地囤地

  在确定建设项目用地前,各级政府应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环境影响、准入条件、建设标准、规模和风险防范等要求组织论证,严格用地前期审核。一是要坚持有重点发展、有条件发展;二是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三是要坚持有特色发展、有特色建设;四是要坚持以市场为主体、以产业为动力;五是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科学确定建设项目规模,防止建设项目规模过大,防止违法违规圈地。建立政策实施部门联动审核机制,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交通运输、科学技术、商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以及开发区(产业园)管理机构,研究提出重大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用地布局、规模、土地报批、供地和建设时序意见,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凡是超过500亩的产业用地,需报经湛江市政府同意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才能与投资主体签订框架协议。

  四、坚持多措并举,严控土地闲置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必须多措并举、通力协作,严控土地闲置。一是要坚决执行“净地、熟地”出让制度。土地出让时,要达到“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的基本要求,从源头控制土地闲置现象发生;二是建立“政府主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作”的统一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多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减少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情况;三是加强基层动态巡查力度,强化日常监管工作,重视建设用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管理,运用监测信息对土地供地和开工、竣工等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在合同约定动工前2个月应采取发出开工提醒、违约告知和开展约谈等多种方式警示当事人,做到及时提醒、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形成预防机制。

  五、加强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的审核(审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严禁以农业设施用地、项目临时用地为名建设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严禁在各类农业园区、临时用地中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场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将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的监督纳入日常管理,依照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进行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改变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用途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并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整治。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排查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进行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查清设施农业建设、临时用地情况,重点整治建设租售“大棚房”变相搞房地产开发,将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将审批建设用地按照设施农用地审核备案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严格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的审核(审批),加大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监管力度,推动建立健全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监管长效机制。

  六、落实防控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控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两违”的防违、控违和拆违工作,协调解决“两违”防控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乡镇政府(街道办)对本辖区内的“两违”防控工作负有属地管辖主体责任,负责落实本辖区“两违”防控和拆违工作任务,负责开展“两违”防控工作宣传教育活动,每个网格落实专人负责,建立日常巡查防控和投诉快速处置机制,及时制止管辖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组织、协调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完善巡查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和防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七、发挥政府在“三旧”改造中的主导作用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三旧”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认真开展“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修编工作,发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引领作用。凡“三旧”改造项目所在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于2008年1月1日之后批准的,未经湛江市政府或县(市)政府同意不得编制单元规划实施“三旧”改造。湛江市、县(市)政府同意编制单元规划的,也必须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性项目的同步建设。各地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统筹平衡“三旧”改造项目之间的利益,重点包括“三旧”改造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历史文物设施、保障性住房、城中村及成片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属于“工改商”项目,由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将不低于该项目工业用地总面积(含红线退缩用地)15%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用于城市基础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并负责对移交范围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拆除和清理,并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完成公益性用地移交工作,未按规定移交的不予办理供地手续。根据城乡规划未提出预留公益性用地要求,或未达到该项目工业用地总面积15%的,或改造地块面积较小,无法提供有效的公益性用地等情形,可按公益性用地用途评估后,补缴与应移交用地等价的土地价款。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属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有制和以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企业的用地的“三旧”改造,需要转让土地或合作开发的,必须通过“招拍挂”方式进行。

  本通知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2019〕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4日

 

  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改革内容。

  对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全流程是指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全覆盖是指覆盖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备案以及市政公用服务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实现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

  (三)主要目标。

  2019年上半年,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环节的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6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带方案出让土地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45个工作日内,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基本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体系,基本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

  二、改革任务

  (四)统一审批流程。

  1.优化审批事项。

  (1)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全面梳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对照梳理分析所有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坚决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行政许可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审批事项,能取消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减少审批前置条件,简化申请材料。2019年5月底前,梳理并提出所有审批事项的处理意见。(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以下放或委托等方式积极推行审批事项同级化、属地化。明确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的事项,以及承接相关审批事项的审批部门、审批要求等。2019年5月底前,制定并实施配套制度,明确管理方式和有关要求,指导下级机关做好下放事项承接工作。(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3)合并审批事项。将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同一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事项或并联办理。2019年5月底前,确定合并审批事项目录,制定并实施审批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规定,明确审批主体、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限等。(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4)转变管理方式。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内部协作事项。2019年5月底前,确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的事项、管理方式和相关要求等。按照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原则,将审批事项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审查工作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实施。(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5)调整审批时序。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建设单位可在取得施工许可前完成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污许可等手续;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占用、改迁市政基础设施及道路、公路、绿地等审批事项,相关部门并行审批,限时办结;将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在审批流程图和办事指南中明确所有审批事项的办理时序。(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6)规范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等。2019年5月底前,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各项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和申请材料,实行动态管理,并报上级机关备案。(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制定标准化审批流程。

  (1)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包括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核发同步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分类制定审批流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进一步细化工程类别和审批流程。2019年5月底前,参照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制定并实施不同类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图要明确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等。其中,审批时限要具体明确全流程总审批时限以及各审批阶段、各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3)每个审批阶段均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及申报表单,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要求并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及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牵头部门为市自然资源局,施工许可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牵头部门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统筹各审批阶段的衔接,加强全流程审批协调工作,规范、管理和监督审批行为。2019年5月底前,牵头部门统筹建立本阶段并联审批协调机制,制定并实施并联审批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3.推行区域评估。

  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先行开展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考古调查勘探、雷电灾害等事项进行区域评估,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主动向建设单位告知相关建设要求,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未实行区域评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可在工程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可在开工前完成。鼓励进行全域评估,并对文物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等开展现状普查。2019年6月底前,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实施范围、内容、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等。(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4.建立项目策划生成和方案联合评审机制。

  制定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制定项目入库、出库条件。加强前期工作协调,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提前介入,并邀请行业专家对项目建设的内容、标准、规模等进行联合评审,稳定工程建设方案,避免后续反复调整。2019年5月底前,制定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明确如何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等内容;2019年6月底前,制定工程建设方案联合评审办法,初步实现利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功能稳定工程建设方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

  5.推行项目建设条件和管控要求清单制。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全面提出项目建设相关管控要求、技术设计要点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连接设计、迁改要求,形成“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在土地出让时一并交付建设单位,并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2019年6月底前,制定“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制度,明确清单内容范围、实施方式和管理要求。(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6.简化项目立项和用地审批手续。

  对纳入县级及以上政府投资计划或经同级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近期实施计划等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行进行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市发展改革局可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全部实行网上告知性备案。市自然资源局要将划拨用地项目的选址意见书与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同步办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

  7.优化工程建设许可。

  在设计方案审查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部门按需统一、限时征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人防、消防、气象等部门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单独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已通过工程建设方案联合评审的,可不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推行工业项目土地带方案出让制度,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用地预审意见可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工业、仓储物流项目,以及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项目,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制。施工许可证核发时工伤保险、工资专户开立等证明材料,可以承诺函方式提供。2019年6月底前,制定设计方案审查制度并落实相关优化措施。(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8.简化施工许可手续。

  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与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对于不涉及新增用地且原有土地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改建项目,无需提交用地批准手续证明文件;对于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以及不涉及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不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建项目,无需提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9.实行联合审图、联合测绘和限时联合验收。

  (1)实行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2019年5月底前,结合省制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细则,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等,并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将确认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等上传省统一建设的多审合一电子审图系统,相关部门按法定职责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实行联合测绘。将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验收测量、人防测量、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事项。2019年5月底前,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制定联合测绘制度,梳理上述测量的技术标准和测绘成果要求,明确操作流程并组织实施。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国家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出具相应测量成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满足相关行政审批的要求。(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3)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特种设备(电梯)、燃气、通信、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相对统一时间现场勘验,同步审核,限时完成,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2019年5月底前,结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湛江市限时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明确牵头部门、参与部门、验收标准、工作规则、办事流程和验收时限等。(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1.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1)结合广东“数字政府”改革建设,依托政务大数据资源,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借鉴先进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的经验,整合建设覆盖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涉及审批业务的各个部门和县(市、区)的审批系统按照一个标准连起来,明确落实建设资金、系统开发的工作目标、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将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在线监管审批部门的审批行为,对审批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及审批节点控制,杜绝体外循环。2019年6底前,落实经费保障,初步建成覆盖各部门和县(市、区)各层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初步与省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制定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明确审批管理系统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等要求。2019年11月底前,按照国家制定的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指南基本建成市级审批管理系统,并实现“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等功能。(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完善审批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应用。

  加快推进各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网上中介超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系统平台的互联互通。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项目统一代码管理,实现统一代码贯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2019年6月底前实现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六)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1.“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

  (1)统筹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建设,在同一空间坐标上实现各类规划相互衔接和规划信息共享,形成“一张蓝图”。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2)全面梳理各类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明确“多规合一”包含的规划目录,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明确形成数据目录(各类空间规划图层信息等),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等事项完成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2019年5月底前,明确如何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等内容。(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3)2019年6月底前,基本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整合空间管控数据,明确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晰的空间规划图,实现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多规合一”功能策划生成项目。(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4)2019年9月底前,完成差异图斑分析,制定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的工作计划,努力消除主要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不断提高“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效率。(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5)2019年12月底前,完成“一张蓝图”主要空间规划数据整合,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2.“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

  (1)明确加强政务中心建设和线上线下“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的具体措施和运行规则。2019年5月底前,制定“一窗受理”工作规程。(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2)整合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相关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核、综合窗口出件”机制,实现“一窗通办”。2019年5月底前实现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发件、咨询。(牵头单位: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3)鼓励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帮助企业了解审批要求,提供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清单,提高申报通过率。2019年5月底前,制定并实施咨询辅导等服务规定。(牵头单位: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4)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并实行服务承诺制。(牵头单位: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3.“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

  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2019年5月底前,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制作并实施各审批阶段统一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目录,由同一审批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共同使用。每个审批阶段原则上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明确申报材料共享的具体要求,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申报材料。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前序审批结果文书无需申请人提交。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十统一”标准化工作,支撑“一张表单”、并联审批等改革要求,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无差别办理。(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1)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落实改革措施,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2019年6月底前,基本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包括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各阶段的配套制度,以及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等,并根据改革实践不断修改完善。(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和跟踪督办制度,对审批迟滞行为加强跟踪督办,对全过程实施监督,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3)主动加强与人大及司法机构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快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统一监管方式。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以关键环节、关键事项、关键对象为监管重点,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的主要内容、方式和时间要求等。健全部门协同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和具体要求,审批部门加强对承诺情况的检查,对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2019年5月底前,制定并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并根据改革实施情况进行完善。2019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和具体要求。(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1)2019年6月底前,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全面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

  (2)2019年12月底前建立完善信用监管体系,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将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并加强与省平台互联互通,将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从严监管。(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

  3.规范中介服务。

  (1)2019年6月底前,制定并实施中介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牵头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市水务投资集团)

  (2)2019年6月底前,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进驻中介服务超市,按照《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中介服务行为进入中介超市实施全过程监管。指导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管理规范和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地震局、市气象局、湛江供电局、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和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抽调与改革任务相适应的专门人员组成工作专班,负责建立定期通报、工作例会、监督考核等机制,协调推进改革工作,统筹组织实施,以企业和公众感受为标准,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考评制度,出台考评办法,明确考核部门、考核内容、考核时间等,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定期(每月)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列入各县(市、区)的重点工作。(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加强沟通反馈。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定期向省反馈改革工作情况,了解各县(市、区)改革工作情况,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九)严格督促落实。

  1.明确将改革工作列为政府重点督导内容,提出开展督导和评估评价的具体要求等。2019年5月底前,研究制定督导和评估评价办法,明确督导和评估评价主体、内容、时间等。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改革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办公室适时对该项工作整体推进情况进行督查。(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府办公室)

  2.建立改革公开制度。明确将改革工作方案、审批流程图、审批事项清单、改革配套制度、评估评价标准、改革工作进度、评估评价和投诉举报核查情况通过政府官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加强宣传引导和培训。

  1.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湛江电视台、湛江日报社,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公众咨询、广泛征集企业和公众意见建议等工作,增进社会公众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持续开展对服务对象的业务培训和政策指导,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2019年4月底前,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范围。(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各县(市)政府参照此方案执行。

  附件:1.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工作任务分解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率,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成立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姜建军   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组长:陈伟杰   副市长

  副  组  长:李心声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吴群忠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聂兵       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黄真窦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颜战克   市司法局局长

                    吴松江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关  卉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李  立   市水务局局长

                    彭  晖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局长

                    洪  涛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局长

                    孔令培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

                    陈苑飞   市地震局局长

                    李汉彬   市气象局局长

                    任自强   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主任

                    郑世明   湛江供电局局长

                    郑卓辉   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

                    张志宇   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总经理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决策,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要求,推进各项改革配套措施工作,确保《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落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心声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吴群忠、吴松江和洪涛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指派1名分管领导和1名科级负责同志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集中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统筹组织实施,建立定期通报、工作例会、监督考核等机制,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并定期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职务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的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湛部规2019—12

  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

 处理办法》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19〕1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现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5月27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大对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打击力度,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安全规范、健康科学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骗提”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骗提行为主要包括:

  (一)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户籍关系、亲属关系、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四)利用虚假的购房发票、契税发票、设备材料发票等票据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五)利用虚假的工作关系证明、工作调动转移证明、异地房产证明、银行还贷明细证明、房屋鉴定书、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等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六)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贷款信息、离职事实等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七)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提取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骗贷”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骗贷行为主要包括:

  (一)虚构婚姻信息、利用虚假的婚姻证明材料或者不真实反映婚姻状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虚构房产信息、利用虚假的产权证书和票据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利用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或者不真实申报工资收入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利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证明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以挂靠代缴住房公积金、零首付或者不真实反映负债情况等形式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六)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贷款条件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五条  经调查核实提取用途不符合规定或者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经责令限期退款仍拒不退款的,视同骗提行为处理。

  第六条  突击提高缴存基数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调低缴存基数,或者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改正的,视同骗贷行为处理。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的,应当暂时留存全部原始资料,予以立案调查,并告知缴存职工在立案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暂停时限不超过3个月。

  第八条  立案后,公积金中心应当对骗提骗贷行为进行调查,向有关单位发函或者上门取证,收集、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并对缴存职工进行询问调查,做好询问笔录,缴存职工应当配合公积金中心调查。

  第九条  调查终结,公积金中心根据调查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骗提骗贷行为不成立的,应予撤销立案并立即通知缴存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结,符合贷款条件的按贷款审批程序办理,不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将原始资料退还缴存职工。

  (二)骗提骗贷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对骗提骗贷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向缴存职工下达处理决定书。

  (三)骗提骗贷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缴存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二)违反住房公积金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规定,骗提骗贷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决定和期限;

  (四)行政救济申请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和日期。

  第十一条  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缴存职工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缴存职工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十二条  缴存职工收到处理决定告知书后有权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公积金中心应当充分听取缴存职工的陈述、申辩,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缴存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缴存职工未到场签收或者拒绝签收处理决定告知书、处理决定书的,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送达方式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如通过其所在单位转达或者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或者相关媒体公告送达。

  第十五条  骗提骗贷行为成立后,公积金中心可以对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作出如下一项或者多项决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限期退款;

  (三)纳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

  (四)向缴存职工所在单位报送骗提骗贷行为情况通报;

  (五)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或者相关媒体公开披露;

  (六)纳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征信)系统;

  (七)移送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通报批评是指缴存职工存在骗提骗贷行为但被及时制止,且违规违纪情节较轻,公积金中心对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责令限期退款是指公积金中心责令骗提骗贷行为的缴存职工在规定期限内全额退回已骗取的资金。

  第十八条  纳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是指公积金中心将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信息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系统,缴存职工5年内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第十九条  向缴存职工所在单位报送骗提骗贷行为情况通报是指将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信息报送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依据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或者相关媒体公开披露是指将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信息在公积金中心网站或者报纸、电视、微信、微博等媒体对外披露,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纳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征信)系统是指公积金中心可以将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信息报送至政府或者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信用信息(征信)系统,由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  移送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是指缴存职工实施骗提骗贷行为过程中,涉嫌违纪、违法的,由公积金中心移送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或者不真实的资料,虚构提取和贷款条件,协助缴存职工骗提骗贷的单位或其员工,公积金中心将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或者相关媒体公开披露,纳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并作以下处理:

  (一)属于劳务派遣机构的,向劳务派遣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二)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住房委托代理销售、中介机构的,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三)属于金融机构的,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或者证券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四)缴存单位出具虚假资料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五)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缴存职工实施骗提骗贷行为的,按公积金中心责任追究制度进行问责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理:

  (一)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二)主动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三)骗提骗贷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

  (四)其他符合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湛部规2019—14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

 建设工程定额工日单价的通知

 湛建管〔2019〕89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要求和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定,经对我市建筑市场人工费进行调查测算,现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的定额工日单价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2010《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计价的工程,定额综合工日的单价统一调整为92.00元。单独承包的园林建筑工程,或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计价的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工资单价调整为96.00元/工日。

  签证工日(借工、时工),每工日单价统一为135.00元,停工、窝工的每工日单价统一为91.00元,单价均已包含管理费。签证工费用在我市工程计价程序表的其他项目费中列项计算。

  二、执行《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4)计价的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92.00元。

  三、执行2013《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综合定额》计价的项目,按经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算并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定额工日动态人工单价计算。

  执行《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计价的工程,定额人工费由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调整系数。

  执行2006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定额工日单价,由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视市场变化、发承包人履约责任等情况,作单独个案处理。

  四、采用我市发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定额工日单价,定额工日中包括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已经在所公布的动态人工工资单价里处理,结算不另作增减。已经原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费”的工程,“社会保险费”结算按照其规定。

  已经结算的工程,一律不作调整。

  五、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期限3年,中途若市场人工单价出现较大变化时另发文调整。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19—17

  关于印发湛江市全密闭新型智能环保建筑垃

圾运输车辆行业专业功能规范的通知

 湛建办〔2019〕1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全密闭新型智能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的工作方案》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智能化、标准化、规范化,从源头上防控和治理建筑垃圾运输的扬尘污染,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湛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湛江市公安局、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共同制定了《湛江市全密闭新型智能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业专业功能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湛江市全密闭新型智能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业专业功能规范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公安局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6月27日

 

  附件

  湛江市全密闭智能环保建筑

 垃圾运输车辆行业专用功能规范

  根据《湛江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全密闭新型智能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的工作方案》文件,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主要指工程渣土、工程垃圾、工程泥浆、装修垃圾、拆除垃圾)运输车辆管理,遏制密闭不严,杜绝撒漏及扬尘污染,提升空气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一、车辆要求

  车辆应通过国家3C强制认证并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同时满足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以及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第62号令)有关规定等强制性标准要求。整车(含加装的顶盖系统)应符合GB 7258等强制性标准。

  (一)发动机要求

  车辆供能系统优先使用天然气等环保发动机。发动机应符合国家、省机动车尾气排放最新标准。发动机具备ECU控制系统并能够响应湛江市住建部门监管平台。

  (二)结构要求。

  车辆应使用具有自动开合全密闭式顶盖的U 型车厢。货厢内应无死角,不易残留渣土,卸货干净;货厢外形平顺,无加强筋外露,车厢外侧不易积土挂泥;车厢内板材料采用高强度钢板,抗拉强度应不低于700MP,保证装运作业时不发生永久性变形。

  (三)厢体(货箱)尺寸要求和总质量限值。

  厢体内部尺寸、厢体外廓尺寸、厢盖厚度、总质量最大值如下:

轴数        

厢体内部长度(m        

厢体外廓长度(m        

厢体内部宽度(m        

厢体外廓宽度(m        

厢体内部高度(m        

厢盖        

厚度        

m        

总质量        

限值        

(吨)        

2      

4

4.2

2.1

2.3

0.8(含盖)      

-

18

3      

5.6

5.8

2.3

2.5

1.2

0.05

25

4      

5.6

5.8

2.3

2.5

1.2

0.05

31

 
其他轴数应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 

  (四)顶盖要求。

  1.摇臂式双节(整体)前移盖板要求

  车厢顶盖采用摇臂式双节(整体)前移盖板。盖板应选用轻型高强度不锈钢材料,并确保顶盖完全闭合。

  2.稳定性要求

  车厢顶盖稳定性方面需满足如下要求:

  1)顶盖安装应稳定、可靠,表面应完整、无裂缝或孔洞。车辆正常行驶、转弯、紧急制动或行经颠簸路面时,顶盖能闭合牢固,无异响、剧烈振动、摆动或自行开启现象;

  2)顶盖能够实现全自动开启与关闭,在整个过程中应运行平稳,无冲击、卡滞现象。

  (五)密闭性要求。

  车厢后厢板与厢体间有相应的密封措施,且密封性能良好,当车辆前行、转弯、行经颠簸路面或紧急制动时,不应发生撒漏、扬尘。尾门密闭功能:

  1)货箱注水高于100mm,静置10 分钟漏水量小于等于100ml;

  2)为防止行驶颠簸路面时尾勾松脱垮土,装备液压二重锁紧保护机构。

  3)工程泥浆运输车还必须满足车厢后厢板应安装卸料孔,性能可靠,密封良好。

  (六)车辆车身

  1)车辆颜色统一为白套绿色,车厢两侧喷涂“守护碧海蓝天”。两侧车门喷涂车辆登记所有人名称和编号,并按GB7258的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2)车辆后方上部喷涂车辆号牌不小于2.5倍放大车牌号码。车辆后方的车厢尾门中央位置设置凹形后号牌悬挂位和号牌照明灯。

  3)车辆驾驶室上方安装防水顶部灯箱,采用LED滚动前后双面显示顶部灯箱。规格尺寸为900mm*220mm*110mm,前照灯同时打开或关闭的顶部灯箱,在夜间能见度良好时在离其50m处应能清晰观察到工作时显示的“车辆登记所有人的简称+车牌号”字样,标志灯工作时不得闪烁。

  (七)车辆报警装置

  车辆安装雷达报警装置,车厢举升及自卸、车辆倒车、车辆转弯必须具备电子语音提示器等报警提示。车辆不得安装高音气喇叭。

  二、车辆卸载方式要求

  车辆采用前举升卸载,并满足如下要求:

  (一)举升装置具备语音报警功能;

  (二)车厢进行举升调整和检修作业时,有防止车厢自降的安全装置;车厢的举升、中停、下降过程中应无颤动、冲撞和卡滞现象;

  (三)车厢底部与底盘车架之间安装水平限位装置,防止车辆在启动、紧急制动或转弯过程中造成水平滑移。

  三、侧防护装置要求

  (一)形式要求。

  侧面防护装置采用栏杆式侧防护装置,横杆不少于3 根,横杆间距不大于100mm 且为平行于横杆的组合体,整个侧防护装置外表面光滑,并尽可能前后连续。

  (二)位置要求。

  侧面防护装置安装位于车辆左右最外侧以内不大于120mm的位置,装置的下缘离地面高度应不大于550mm,前缘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周向铅垂切面之后300mm的范围内,后缘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周向铅垂切面之前300mm的范围内,其它方面符合《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1)》的要求。

  四、车辆智能化要求

  (一)车辆应具备车厢顶盖闭合监测系统、车辆运行线路监测系统以及车厢举升监测系统、车载智能终端。通过上述监测系统可实现对车辆是否为空车、重车(装货)、顶盖是否闭合,运行线路是否偏离、车厢是否处于卸载等状态的实时监测。车载智能终端能够实时读取到上述信息,并发送至湛江市住建部门监管平台。

  (二)车载智能终端车载终端卫星定位功能。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能无缝接入湛江市住建部门监管平台,实现与湛江市住建部门监管平台实时数据交互。

  (三)车载智能终端应提供车载定位(北斗兼容终端)、视频监控、货厢监测、信息内屏、信息外屏、报警、无线传输、指纹或者人脸识别、电子标识卡等功能部件及软件。

  (四)车载智能终端支持视频行驶记录,至少可支持4路视频行驶记录功能,可作为行驶记录仪取证用。汽车行驶记录的相关视频存储不少于96小时,并符合《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的要求。

  (五)车载智能终端具备自检功能。在启动车辆时,车载智能设备应进行自检,全球位置定位信号、无线网络信号、货厢检测设备、内屏、外屏、指纹设备部件正常则自检通过,自检状态异常时应有对应的语音提示,并限制车辆速度(可根据业务规则配置)。在车载智能终端自检通过后,应进行人脸身份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启动车辆。

  (六)车载智能终端内屏(内屏安装在驾驶台上,屏幕向内)上能够显示电子地图,并在电子地图上可显示平台下发的各类电子围栏、车辆基本信息、车厢密闭、举升、空重信息、核准证信息、报警信息,支持文字、语音提示。内屏操作系统为市场主流系统并支持升级开发。

  (七)车载智能终端应具备外屏,屏幕向外,用于执法、管理等人员执法查看证件及车辆信息,要求显示清晰,采用LED发光器件,显示的文字在15米距离外能够清晰识别,尺寸不小于7英寸。

  (八)车载智能终端应具有路线监控功能,车辆只能在指定的路线运输,否则有偏离审批线路或者闯入禁区报警,且自动限速20km/h以下,并向湛江市住建部门监管平台报送偏离审批线路或者闯入禁区报警。

  (九)车载智能终端必须实时显示货箱空重载状态和顶盖开闭状态,重载且未密闭行驶时自动限速20km/h以下,并向湛江市住建部门监管平台发送报警信息;密闭符合规定后自动解除限速;监控到人为破坏或干扰密闭识别装置达两次时自动警示且向湛江市住建部门监管平台发送报警事件。

  (十)车载智能终端应自动识别车辆厢体举升状态并上报平台,自动禁止车辆在未指定地点举斗卸土并上报违规举升信息至湛江市住建部门监管平台。

  (十一)车载智能终端实时监控摄像头“在线”或“离线”状态信息,并将此状态信息及监控摄像头实时视频发送至湛江市住建部门监管平台。车厢顶部监控摄像头防护等级应满足IP67,应具备红外夜视功能,在没有任何外界光源的自然环境中可以清晰地显示货箱中货物内容,图像清晰度应达到1080P。

  (十二)车载智能终端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车辆时速限制:车辆有超速时,车载智能设备显示超速状态,并且警告语音与文字同时提示,超速3分钟后自动逐步限速,并向湛江市住建部门监管平台报送超速信息(时间设定支持配置)。

  (十三)车载智能终端应能对驾驶员生理疲劳驾驶、抽烟、打电话、分心驾驶智能识别并声音告警。

  (十四)车载智能终端应能识别前方行人和车辆,当与前方车辆和行人距离过近时,应主动发出碰撞预警声音提示,声音提示延时应小于1秒钟。

  (十五)车载智能终端应能接收并保存监控平台下发的核准证数据(开工日期段、开工时间段、工地名称、消纳场名称和电子围栏、路线、车辆相关信息),对核准数据进行自动识别判断,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上传报警数据。

  (十六)车载智能终端应能接收并执行湛江市住建部门监管平台指令,且湛江市住建部门监管平台指令优先级高于终端指令。

  (十七)车载智能终端应能通过语音实时播放报警信息,包括智能终端自检提示、身份验证提示、与湛江市住建部门监管平台连接提示、车辆违规报警、车辆事件报警提示等。

  (十八)车载智能终端应集成化、模块化,具备防作弊功能,货厢状态检测模块不得采用易作弊的物理接触式或磁电传感装置,提供防止北斗信号被干扰功能。车厂或车载智能设备厂家不得留有技术后门协助运输企业或司机逃避监管。

  五、车辆安全要求

  机动车的车身规格尺寸、车辆外观照片等有关技术数据应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数据相符;车辆加装的车厢顶盖、侧防护装置不得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六、其他

  (一)本规范引用的国家标准规范文件,以最新发布的国家标准规范为准。

  (二)车辆技术参数、技术条件、装载质量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车辆技术标准和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三)本功能规范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四)本功能规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2019年第5期政府公报(总第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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