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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2期政府公报(总第45期)

时间:2019-03-20 11:12:5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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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湛江市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湛发改价格〔2019〕3号)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继续执行湛江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方案的通知(湛发改价格〔2019〕7号)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工信中小企〔2019〕149号)

 

  湛部规2019—1

  关于印发《湛江市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

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

  湛发改价格〔2019〕3号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县(市、区)及驻湛39家公立医疗机构,湛江农垦局卫生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注意做好各方面的宣传解释工作。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们反映。

  附件:《湛江市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卫生健康局

                                                                                                          (代章)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湛江市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5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1.湛江市39家公立医院(含省级及驻湛医院)(附表1);

  2.湛江农垦局下属农场办医院参照执行。

  二、实施内容

  公立医院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全部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予以补偿。

  三、调整的范围及幅度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重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使医疗机构通过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

  1.本次总上调项目八类350项,总调价幅度为0.96%。

  (1)床位类:20项,上调幅度14%;

  (2)一般检查治疗类:4项,上调幅度48%;

  (3)医技诊疗类:24项,上调幅度43%;

  (4)临床各系统诊疗类:75项,上调幅度24%;

  (5)血管介入诊疗类:18项,上调幅度37%;

  (6)手术治疗类:183项,上调幅度41%;

  (7)物理治疗与康复类:6项,上调幅度10%

  (8)中医及民族医类:20项,上调幅度20%。

  2.合并项目40项(将低值耗材合并到相应的收费项目内)合并耗材:注射器、输液管、透明敷贴、吸痰管、吸氧管(面罩)、真空采血器及针头、血糖试纸、预充式导管冲洗器、超声消毒杀菌耦合剂、DR/CR胶片等。

  3.关于血液透析等较为敏感有争议的项目不予调整。

  4.2017年药品“零加成”下调的检验项目及大型仪器项目本次不予调整。

  5.2017年药品“零加成”上调幅度较大的诊查费和级别护理费等,本次不予再度调整。

  四、调整形成

  价格调整方案采取政府指导价形成。共调整390项的价格为二级甲等医院的最高限价,与未列入本轮调整的项目标准,继续按湛发改价格〔2016〕82号、湛发改价格〔2017〕61号文规定执行。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各职能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有效期为5年。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按附表2执行。

  附表:1.湛江市39家公立医院名单

              2.调整390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附表1

  湛江市39家公立医院名单

  1、湛江中心人民医院

  2、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

  3、湛江市第四人民医院

  4、湛江市第一中医医院

  5、湛江市第二中医医院

  6、湛江市妇幼保健院

  7、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8、广东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9、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

  10、广东省湛江农垦第二医院

  11、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海军第一医院

  12、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医院

  13、湛江市港区人民医院

  14、湛江市霞山妇幼保健院

  15、湛江市霞山骨伤科医院

  16、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医院

  17、湛江市赤坎中医院

  18、湛江市赤坎区妇幼保健院

  19、湛江市坡头区人民医院

  20、湛江市坡头区妇幼保健院

  21、吴川市人民医院

  22、吴川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23、吴川市中医院

  24、遂溪县人民医院

  25、遂溪县中医院

  26、遂溪县妇幼保健院

  27、廉江市人民医院

  28、廉江市妇幼保健院

  29、雷州市人民医院

  30、雷州市中医院

  31、雷州市妇幼保健院

  32、雷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33、徐闻县人民医院

  34、徐闻县中医院

  35、徐闻县妇幼保健院

  36、徐闻县第二人民医院

  37、吴川市济民优抚医院

  38、廉江中医院

  39、湛江市皮肤病专科医院

  

  

  

  

  

  

  

  

  

  

  

  

  

  

  

  

  

  

  

  

  

  

  

  

  

  

  

  

  

  

  

  

  

  

  

  

  

  

  

  

 

  湛部规2019—3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继续执行湛江市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方案的通知

  湛发改价格〔2019〕7号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电动汽车充换电经营企业: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于 2017 年印发《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 湛江市试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方案》(湛发改价格〔2017〕10 号),从2017年2月1日起试行两年,现试行期已满。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办文编号:C19020),继续执行该文收费标准,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不含电费(电费另外按规定的电价政策收取),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量收取,执行标准为0.70元/千瓦时。此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另根据目前我市充换电设施建设实际,暂不制定换电服务费标准。

  三、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为用户单位配建充电设施实行专供服务的,充电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

  五、以上规定自 2017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六、电动汽车充换电经营企业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 年2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19—5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中小企业

  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工信中小企〔2019〕149号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18〕43号),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加快推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我局牵头制定《湛江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并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3月18日

  (联系人:林峰、李婉莹,联系电话:0759-3327826,13922093180、13232689503)

 

  湛江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加快推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7〕2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湛江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经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区域和行业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示范平台的组织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 示范平台建设

  第六条  示范平台应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功能:

  (一)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六)中小微企业所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示范平台认定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湛江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运营时间2年以上,服务质量优良,财务管理规范,运营状况良好,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 。

  (二)有从事中小微企业专业服务、具有相应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的专职服务人员。经营管理团队尤其是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较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三)服务业绩较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年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30家。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的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服务设施。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年度服务目标。

  (六)积极参与或协助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服务机构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

  第八条  申请示范平台需提供的材料:

  (一)湛江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附件1)。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主要从业人员情况(专职服务人员的大专(含)以上学历证书、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含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五)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近年来服务情况(须包含服务内容和场次、服务企业数量等数据)、主要服务业绩(典型案例)、下一步发展规划等。

  (六)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七)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

  (八)获得各级政府认定的证书和扶持情况。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第九条  申请示范平台认定经过以下程序:

  (一)申请。申请单位自愿向注册地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材料初审后汇总上报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评审。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组织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报局党组会研究审核。

  (三)公示。根据评审意见确定示范平台入围名单,在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异议处理。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单位意见需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意见需署实名并注明联系方式。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异议内容调查核实。

  (五)评定。公示期结束后,对于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申请单位,以及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申请单位,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示范平台名单。

  第四章 示范平台扶持

  第十条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经评审认定的示范平台授予“湛江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有效期3年,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

  第十一条  优先推荐示范平台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投资项目;按规定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奖补等方式,对示范平台软硬件建设、服务活动支出等给予支持。优先支持示范平台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中小微企业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发挥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媒体作用,开展宣传推广,总结服务经验,培育服务品牌,推动中小微企业更多利用示范平台加快发展。

  第五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定期认定,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建立示范平台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掌握发展动态,积极为其发展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示范平台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向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运营情况总结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平台的沟通联系,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示范平台工作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示范平台有效期3年。3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复核评价主要是服务能力评价,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提供复核申请表(附件2)、近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申请复核单位有关营业证照等。经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核,对复核通过的平台予以确认,复核不通过的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一)受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罚或信用评价不合格的。

  (二)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

  (三)1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活动的。

  (四)连续2年不按要求报送信息的。

  (五)3年期满不申请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

  第十八条  示范平台实行动态信息管理,平台或其申报主体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项,应在变更完成后30日内报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九条  我市尚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纳入市级示范平台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湛江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等1-6,此略

              2.湛江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核申请表,此略

  2019年3月15日

 

附件:2019年第2期政府公报(总第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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