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湛江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湛江市
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及特困人员
供养标准的通知
湛民〔2019〕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9〕46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19〕1005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我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702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554元/人月以上;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484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251元/人月以上。(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各地制订的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市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四、各地要做好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全面实行信息化核对和管理。
五、各地要按新标准实施当月的低保名册或特困供养人员名册,对未达标的月份予以补发,2019年新纳入的低保户或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一年。
附件:
1.湛江市2019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表
2.湛江市2019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表
湛江市民政局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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