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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湛江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19-07-30 17:22:10 来源:湛江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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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湛江市城乡

低保最低标准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落实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进一步提高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水平,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印发《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湛江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知》起草背景

  2013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自2013年起,每年由省民政厅会省有关部门根据各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人均财力等因素,分区域制订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省的分类地区标准由省民政厅会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民政厅印发。各地根据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订公布各地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各地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不得低于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现行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二、政策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9〕46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19〕1005号)。

  三、起草过程

  5月初,省民政厅分别下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9〕46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19〕1005号)。根据文件要求,我局草拟了《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在5月中下旬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财政局等市直有关单位意见,同时在民政局官网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回馈情况,形成《通知》(送审稿)。6月4日,送审稿在我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依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司法局审定并修改完善,7月2日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以我局名义印发。

  四、《通知》主要内容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9〕46号)要求,我市列为“四类地区”,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城镇702元/人月、农村484元/人月;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分别为城镇554元/人月、农村251元/人月。按照省“各地制订的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要求,我市2019年城镇低保标准由638元/人月提高到702元/人月、补差水平503元/人月提高到554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440元/人月提高到484元/人月、补差水平由228元/人月提高到251元/人月。救助标准和补差水平均比去年提高了10%。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另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规定,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2019年,我市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最低标准提高至1124元/人月,比去年的1021元/人月增加103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至775元/人月,比去年的704元/人月增加了71元/人月。供养标准均比去年提高了10%。

  (三)健全低保制度。督促各地做好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全面实行信息化核对和管理,落实在保对象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按规定退保。

  (四)足额补发到位。上述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未达标月份按足额补发到位,新纳入的低保户或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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