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8期政府公报(总第41期)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湛府〔2014〕55号文的通知
(湛府〔2018〕7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湛府规〔2018〕5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湛江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群众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湛公〔2018〕177号)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降低准入门槛、
扩大保障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
(湛建保〔2018〕107号)
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18〕7号)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指
引》《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的通知
(湛发改社函〔2018〕1316号)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废止有关出租小汽车湛江机场候车费和火车西站回空费两份文件的通知
(湛发改价格〔2018〕63号)
湛江市民政局湛江市财政局湛江市老龄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财政局湛江市老龄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湛江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湛民〔2018〕23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湛府〔2014〕55号文的通知
湛府〔2018〕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发改价监〔2018〕53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18年2月15日前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的文件进行专项清理。经清理,现决定废止《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湛府〔2014〕55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湛府规〔20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加快我市装配式建筑进程,破解传统建筑业发展瓶颈,推动我市建筑业发展提速升级,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政府部门做好装配式建筑的引导和市场培育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
2.坚持示范带动与统筹推进相结合。发挥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公共建筑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分阶段、分步骤、分地区统筹推进装配式建筑。
3.坚持科技进步与产业升级相结合。用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推动传统建筑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关联度和装配式建筑应用水平,实现标准化、精细化管理。
(二)发展目标。
大力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广装配式建筑,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要求,湛江市中心城区列为积极推进地区,至2020年末,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至2025年末,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湛江其他地区为鼓励推进地区,至2020年末,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至2025年末,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
1.近期示范目标(至2019年末)。
装配式建筑政策、标准体系基本完备,以商品房开发建设为重点、以财政投资项目为切入点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试点,开展不少于2个试点项目。鼓励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具备建设装配式建筑条件的项目先行先试。
2.中期推广目标(至2020年末)。
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中心城区以外地区,装配式建筑占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0%以上。2019年起,立项的政府投资(含PPP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城市桥梁)、城市综合管廊等项目中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比例达到30%以上。以上力争建成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市,建成2-3个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
3.远期普及目标(至2025年末)。
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中心城区以外地区,装配式建筑占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2021年起,立项的政府投资(含PPP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城市桥梁)、城市综合管廊等项目中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比例达到50%以上。累计建成不少于5个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
二、重点工作
(一)编制专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结合我市建设发展实际,完成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确定装配式建筑的总体发展目标和技术路径,科学划定中心城区、各县(市、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区域、明确装配式建筑量和建设比例、住宅全装修建设面积比例,明确工作推进的时间节点,分解工作任务,确保完成装配式建筑制定的实施计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将控制性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健全制度标准。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其中,社会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科学制定技术指南和质量控制体系,制定立项、规划、设计、部品部件材料生产、物流运输、施工、运营、维护、监理、检验和验收等监管体系,完善工程造价和定额体系,制定装配式建筑指标计量方法。建立产品质量追偿机制,加强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探索引入保险机制和服务,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三)创新建筑设计。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提高建筑领域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以设计为引领,推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在建筑设计、施工、运营、拆除及城建档案管理等各环节全生命周期应用与深度融合,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鼓励设计单位与科研院所、高校等联合开发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和通用设计软件。
(四)优化部品生产。引导建筑行业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合理布局,提高产业聚集度,培育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骨干企业和生产基地。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完善产品品种和规格,促进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优化物流管理,合理组织配送。积极引导设备制造企业研发部品部件生产装备机具,提高自动化和柔性加工技术水平。建立部品部件质量验收机制,确保产品质量。
(五)提升施工水平。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全面推广绿色建造,引导企业研发应用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机具,提高部品部件的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鼓励企业创新施工组织方式,广泛采用高效率、低损耗、可回收的模板体系和降尘、降噪的施工方法,严控建筑垃圾产生,争取在现有基础上降低50%~60%。
(六)推进建筑全装修。重点落实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精装修交楼,实行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七)确保质量安全。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单位等各方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全过程监管,建设和监理等相关方可采用驻厂监造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完善装配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部品部件进场检验及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装配式建筑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等制度。加大对现场浇筑结构部分和预制部件连接节点的抽查力度,确保关键结构节点施工质量。重点抽查建筑起重机械和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工程,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推行装配式建筑、成品住宅质量担保和保险,以及住宅全装修第三方监管及前期物业服务介入管理等制度,鼓励多种形式购买保险产品与服务,完善工程质量追责赔偿机制。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符合装配式建筑特点的施工图审查要求,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八)搭建信息平台。加快形成基于“互联网+现代建筑”的行政管理体系和科技创新机制,实现建筑远程智能化控制和管理。开发集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部件生产、项目监督、竣工验收、能耗监测等全过程、全生命期的管理平台,逐步实现施工安装虚拟建造、现场质量安全远程监管、数字化部件工厂、数字化建筑产业园区、建筑质量追溯管理、可视化在线项目监管等技术在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应用。
(九)推广适用技术。在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建造中积极推广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和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在大型公共建筑、大跨度工业厂房建造中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领域,倡导发展现代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在农房建设中积极推进轻钢结构建筑;临时建筑、工地临建、管道管廊等积极采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部品部件。鼓励使用预制内外墙板、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梁、钢筋桁架楼承板、预制结构柱以及集成式橱柜、卫生间浴室等构配件、部品部件。
(十)推广绿色建材。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开发应用品质优良、节能环保、功能良好的新型建筑材料,并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鼓励装饰与保温隔热材料一体化应用,推广应用高性能节能门窗。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确保安全、绿色、环保。
(十一)扶持产业发展。推进产业升级,引导本地建筑、建材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向部品部件研发、生产、安装方向转型升级。整合产业链资源,推动装配式建筑企业的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培育骨干企业,争创省级、国家级建筑产业化基地。充分利用湛江钢铁的优势资源,实施产业招商,积极引进实力雄厚的建筑产业化集团或建筑部品部件龙头企业,重点引进建筑产业化关键技术及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结合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基础、优势产业、区位特点,科学布局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工厂,满足湛江发展装配式建筑需求,辐射广东粤西、北部湾城市及海南省,充分发挥国家“一带一路”海上合作战略支点城市优势,积极谋求跨境输出新格局。
三、扶持政策
(一)强化规划引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规划条件。相关部门在编制“三旧”改造、城市更新的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时,要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内容或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纳入相关规划计划中。
实施装配式建造方式,且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即: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或省、市相关标准)的建设项目,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按不超过3%不计入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二)加强用地政策支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条件要求纳入供地方案,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在每年的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专项用地指标,重点保障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建设用地。对列入省、市重点项目计划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用地,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三)招投标政策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各环节招标过程中应当优先选择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建设方案。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选择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建设方案。
(四)加强财税扶持。统筹用好各级财政现有渠道资金,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将装配式建筑行业纳入招商引资重点行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基地推荐纳入省产业园扩能增效项目库,争取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支持。在市级有关节能降耗的专项资金申报条件中增设支持装配式建筑技术研发、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示范应用等相关要求。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农村住房整村或连片改造建设项目,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五)加大信贷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和装配式建筑开发项目给予综合金融支持,对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消费者,信贷的额度、期限及利率等按政策允许范围内最优惠比例(标准)执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六)资金管理。对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其预售款预留保证金比例可适当降低或部分保证金采用保函方式代替,并给予优先办理。
(七)优化审批。相关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时,对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工程建设项目优化审批服务,给予优先办理。
(八)创优激励。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的建设项目,可优先支持参与市内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的评选评优,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激励、奖励。
在推荐国家和省相关奖项、绿色建筑评价等工作中加大装配式建筑方面的指标要求。
(九)施工鼓励。对参与装配式建筑的施工企业,在企业信用加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方面给予政策鼓励。
(十)运输畅通。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所辖区或职能范围内,对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部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予以支持。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分管领导担任组长,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税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管、质监、人民银行等部门为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工作。工作小组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制定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发展装配式建筑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二)明确工作职责。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装配式建筑发展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建立装配式建筑施工许可、商品房项目销售许可办理绿色通道;牵头组建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完善装配式建筑相应计价规则,及时发布预制部件及相关材料、设备信息价;根据国家对装配率与预制率的要求,结合湛江市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合理的预制率与装配率指标;牵头组织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认定工作;负责落实代建项目应用装配式建筑进行建造的具体工作。
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和创新,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
3.市发展改革局:协助制定装配式建筑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
4.市城市规划局:协助制定装配式建筑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按发展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和要求提出区域规划意见,将我市装配式项目的建筑面积优惠政策编入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在土地规划设计条件或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落实装配式建筑具体内容和要求。
5.市税务局: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对符合条件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6.市财政局:协助制定装配式建筑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协助编制专项资金的预算支出计划。
7.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制定装配式建筑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负责在制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时,按发展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和要求明确所供地块装配式建筑的建造比例和时序;负责对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立不动产权证办理绿色通道。
8.市商务局:负责做好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招商引资服务工作。
9.市科技局:负责利用科技发展资金,支持装配式建筑科研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支持企业科技发展,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企业增加装配式建筑研究的科研投入。
10.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市政工程、城市综合管廊的装配式建筑应用工作。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公路运输管理和服务工作。
12.市政府金融局:协调市内金融机构对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和项目建设给予金融支持。
13.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协同推进装配式建筑,对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工程建设项目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有关环保工作。
14.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装配式建筑行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在政府授权下依法牵头调查。
15.市工商局:负责做好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建立审批绿色通道。
16.市质监局:负责生产环节的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等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相关标准的贯彻和执行工作,推行有关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17.市公安局:负责做好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运输秩序和管理工作。
18.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负责做好装配式建筑资金支持和信贷扶持等相关工作。
19.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做好装配式建筑的公积金住房贷款扶持工作。
20.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辖区内的装配式建筑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出台辖区装配式建筑扶持政策,及时上报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项目信息。
(三)加强督查力度。
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重视装配式建筑的推进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的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本部门分工,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激励扶持政策,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工作督导。
(四)强化技术指导。
组建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负责装配式建筑的建筑设计、部品部件和建筑性能认定、标准编制、项目建设方案论证等相关技术指导工作;研究我市规模以上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要求,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认定、企业和建设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等提供技术论证意见。
(五)强化协会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和导向作用。探索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融合产学研销,促进我市加快形成功能齐全的建筑产业链条和产业集群,为装配式建筑创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六)加强人才保障。
积极发挥高校作用,培养我市装配式建筑专业人才和装配式施工技术工人,制定培训计划,做好专业人才储备。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与我市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开展科研合作,解决装配式技术难题,培育本土装配式建筑的专家人才。
(七)强化培训宣传。
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的宣传报道,发挥龙头企业的导向作用,提高公众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认同度。加强对各类企业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分类培训。促进建筑企业与相关高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培养实用技术人员。依托试点示范工程,通过企业内部培训,培养建筑产业化相关技术人员。
五、本实施意见由湛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重点工作分工表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重点工作分工表
关于印发湛江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群众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湛公〔2018〕177号
各县(市、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局(分局):
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积极性,加大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构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统一部署,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湛江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群众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将《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各地《奖励办法》实施情况,协调解决经费等事项。市公安局制定《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奖励金发放原则、申报流程和审批流程等事项。
二、涉及《奖励办法》第三条第(一)至第(九)项、第(十一)项的线索,由公安机关进行核查;涉及第(十)项的线索,由纪委监委负责核查。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纪委监委、公安机关收到群众举报的不属于本部门核查职责的线索,要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涉黑涉恶线索移交统计办理工作机制的通知》(粤扫黑除恶〔2018〕4号)要求及相关规定,及时做好登记、移交工作。
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举报人保密、保护措施。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线索内容和奖励数额等情况。
四、各县(市、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局(分局)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联合制定本地的举报奖励办法。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
特此通知。
湛江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湛江市委政法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湛江市公安局
2018年8月29日
湛江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群众举报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积极性,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切实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统一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向湛江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纪委监委、公安机关举报本市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线索,协助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由市公安局予以奖励。
二、奖励原则和条件
(一)举报奖励的原则
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2.同一个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湛江市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登记表》的登记时间为准;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3.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4.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5.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6.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二)举报奖励的条件
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材料;
2.举报内容未被纪委监委、公安机关掌握,或者纪委监委、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查处、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成功抓获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
三、奖励范围
(一)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二)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三)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有、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五)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六)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七)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八)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九)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
(十一)公开悬赏的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线索。
四、奖励标准
群众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0万至30万元人民币;查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情特别重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
(二)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3万至5万元人民币。
(三)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万到3万元人民币。
(四)举报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在我市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
(五)举报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有关人员被纪委监委查处并以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受贿罪批准逮捕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
(六)举报公开悬赏缉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以抓获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者、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
五、附则
(一)各县(市、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局(分局)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举报奖励办法。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完善举报记录、立案查处、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等制度。
(二)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机关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线索内容和奖励数额等情况。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举报奖励程序按照《湛江市公安局关于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四)今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适用本办法予以奖励。外国人(含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华侨举报本市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18年8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五)举报方式:湛江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邮寄地址:湛江市赤坎区中山一路17号,邮编:524032,举报邮箱:gdzjshceb@163.com,举报电话:0759-3334828)。市纪委监委(接收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邮寄地址:湛江市赤坎区北桥路18号市委大院五号楼111室,邮编:524046;举报电话:12388)。市公安局(邮寄地址: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宾路5号湛江市公安局扫黑办,举报邮箱:zjshce@163.com,举报电话:0759-110,0759-3280004)。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湛江市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降低准入门槛、
扩大保障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
湛建保〔2018〕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湛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降低准入门槛、扩大保障范围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降低准入门槛、
扩大保障范围实施意见
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快2018年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粤建保函〔2018〕758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和申请资格等调整如下:
一、放宽公租房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准入标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由低于10平方米放宽至低于13平方米。
二、增加对未满35周岁的青年医务人员、青年教师的公租房保障。未满35周岁的青年医务人员、青年教师及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长期居住的直系亲属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其本人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已与市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条件,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增加对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的公租房保障。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及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长期居住的直系亲属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其本人在本市市区连续购买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已与市区内环卫公司或公交公司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等相关条件,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资格的本市区城镇居民保障对象,在实物配租以前,分档次发放租赁补贴:
第一档,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每户每月补贴7元/平方米;
第二档,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均低于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每户每月补贴4元/平方米。
补贴的面积标准为:单身家庭20平方米,2-3人家庭40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50平方米。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18〕7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有效落实省住建厅《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指导意见》(粤建金〔2017〕252号)精神,进一步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高效运行,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按规定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湛公积金委〔2017〕1号文的规定不变。
二、缴存职工按规定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比照湛公积金委〔2017〕1号文规定的最高额度减少5万元,具体计算方式参照第一次贷款规定执行。
三、建立贷款额度调整机制。
1.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本期末贷款余额∕本期末缴存余额×100%)低于90%时,执行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明确规定的贷款额度。当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额度为夫妻双方都按规定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户最高贷款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精装房45万元);在雷州、廉江、吴川、遂溪、徐闻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户最高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5万元(精装房40万元);
2.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达到90%,低于93%时,贷款额度比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额度下降10%;
3.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达到93%,低于95%时,贷款额度比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额度下降20%;
4.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达到或高于95%时,贷款额度比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额度下降30%,同时应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作出新的政策调整,确保资金管理安全有序高效运作;
以上贷款额度调整机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我市每季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的实际情况明确贷款具体额度,原则上采取四舍五入的计算方式取整数。每次贷款额度调整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
本通知自2018年9月20日起施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6日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指引》
《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的通知
湛发改社函〔2018〕1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指引》《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异议信息处理和信用修复相关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馈。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0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指引
为提升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信用湛江”网站(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的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异议信息处理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以及《广东省信用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指引>和<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的通知》、《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就市信用平台接受信息主体异议信息处理申请,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受理申请的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制订本指引。
一、内容界定
本指引所称异议信息处理,是指信息主体就市信用平台信息采集、保存、共享、公开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存疑而提出申请,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信息提供单位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更正、反馈的过程。
信息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并要求平台不再公开披露该失信行为信息、不再将该失信信息作为约束惩戒依据的,按照信用修复工作流程办理。
二、职责分工
市信用办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异议申请并确定是否受理;对确认受理的申请进行信用平台核查,并根据需要协调信息提供单位跟进核查处理;对相关信息作出异议标注和调整处理;将异议申请办理情况和结果反馈申请人。
信息提供单位负责对确认受理的申请进行核查,向市信用办反馈核查结果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接受申请。市信用办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异议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事项的对象、范围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并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后再提交申请。信息主体多次提交材料仍不符合要求或已作出明确答复且无正当理由而重复提交申请的,市信用办可不予受理并主动做好解释工作。
(二)信用平台核查。对确定受理的申请,市信用办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如属于市信用平台本身技术问题或操作原因造成差错的及时予以更正,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人。
(三)信息提供单位核查。经信用平台核查无误的,市信用办向信息提供单位发出协查函提请协助开展核查。信息提供单位自收到协查函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核查期限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延长核查期限原因及时告知市信用办并由其转告申请人。信息提供单位核查确认有误的,重新报送更正后的信息;确认无误的,提供该核查结果的证明材料。
(四)后续处理。市信用办在获取核查结果书面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并对异议信息进行调整处理。对确认有误的信息及时更正并协助已共享到其他平台的修正;对确认无误的信息维持原状,并解除异议标识。
四、其他
(一)对于不属市信用平台采集、保存、共享、公开范围的异议申请信息,市信用办按照便民原则,协助将申请材料转交国家、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或其他相关部门,并告知申请人及跟进后续处理意见。
(二)本指引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国家、省相关规定出台后按最新出台的规定执行。
附件:1.异议信息申请表(此略)
2.异议信息处理表(此略)
3.异议信息协查函(此略)
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信用修复工作指引
为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构建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以及《广东省信用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指引>和<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的通知》、《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就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信用网站(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开展信用修复的处理方式、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等,制订本指引。
一、内容界定
本指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信息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由信用平台对所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相应适当调整的过程。调整后该失信行为信息不再列为公开披露对象或作为失信惩戒依据。
信息主体认为市信用平台的信息采集、保存、共享、公开不真实、不完整或不适合的,按照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流程办理。
二、职责分工
(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协调指导全市信用修复工作;各县(市、区)信用办负责指导同级相关部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二)失信行为认定单位负责依据国家、省和市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业务要求确定信用修复适用范围,接收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修复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将处理意见书面回复申请人,同时将相关意见书送同级信用办。
(三)各级信用办负责对照失信行为认定单位出具的信用修复决定意见书处理已信用修复的信息,不再通过信用平台对外公开相关信息并解除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
三、办理程序
(一)接受申请。申请人直接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的,由失信行为认定单位负责接收办理;申请人向信用办提出申请的,由信用办告知申请人径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
(二)办理申请。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接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对象、申请事项的适用范围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核实并确定是否受理。对确认正式受理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复决定意见书;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延长作出修复决定原因要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后续处理。各级信用办在收到信用修复决定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后续修复处理工作,移除或屏蔽相关信息,同时按照“谁上报、谁处理”的原则,协调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对已上报到全国、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中国”网站的信息进行修复处理。
(四)流程规范。已规范信用修复流程的行业部门,可按照附件1表格接收申请后,依据规定流程进行处理。其他行业部门的信用修复申请及处理流程建议参照附件表格处理。
四、其他
(一)认定单位应严格审核佐证材料,对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造成修复失当的,记入信用修复失信名单并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各级信用办在1个月内收到同一信息主体对3条以上不同信用记录提起修复申请的,可要求信息主体提交书面材料,解释说明集中提起修复申请的原因。
(三)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信息不再对外公开披露及作为失信惩戒依据,但应按相关规定的年限在信用平台继续留存。
(四)各级信用办指定专人管理信用修复处理记录档案,将申请处理表等有关文档编号存档备查。
(五)本指引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国家、省相关规定出台后按最新出台的规定执行。
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表(参考样式),此略
2.信用修复决定书(参考样式),此略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废止有关出租小汽车湛江机场候车费
和火车西站回空费两份文件的通知
湛发改价格〔2018〕63号
市区各出租小汽车公司:
根据我市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规范我市出租小汽车收费行为的需要,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废止原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关于我市出租小汽车到湛江机场候车载客收费问题的通知》(湛价〔2010〕27号)和原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汽车行业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湛价函〔2012〕254号)两份文件。
以上通知从2018年10月18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10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民政局湛江市财政局湛江市老龄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老龄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湛江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湛民〔2018〕238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湛江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老龄办,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社会事务局、计划财政局、老龄办: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老龄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老龄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湛江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附件:《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老龄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湛江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工作方案(试行)》
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老龄工作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湛江市民政局湛江市财政局湛江市老龄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湛江市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和《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老龄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5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拟初步建立我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居家养老护理服务补贴制度。为了规范管理,健全我市养老护理、服务补贴政策和落实经费保障机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护理服务对象
具有湛江市户籍的以下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除外):
1、低保家庭中满60周岁的失能老人;
2、低保家庭中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
二、护理服务标准
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财力状况和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能力等级自主确定,原则上:
1、低保家庭中满60周岁的轻度失能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中度失能按不低于150元/月·人、重度失能按不低于2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2、低保家庭中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符合条件的对象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补贴标准由银行代发放至老年人银行储蓄联名卡(护理、服务补贴不能提取现金),并以政府购买上门护理、服务的方式进行结算。护理对象当月如无消费或消费不满当月补贴标准的即当月清零,资金自动退还财政专户。
符合发放条件的老年人和已享受重残护理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康复、服务等补助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已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享受到养老护理、服务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特困供养人员按照省民政厅(粤民规字〔2018〕4号)文件要求另外由民政救助部门负责落实其护理政策。
三、申请办理程序
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提交《老年人补贴申请表》(附件)。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初审。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身份特征、身体状况、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如有必要,可将核查结果通过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5天]。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各县(市、区)民政局。
3、审核。各县(市、区)民政局自收到乡镇(街道)的初审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市民政局组织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人的补贴资格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经审核评估,对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名单通过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应当将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名单通过网站、公告栏等一定形式予以长期公开;对不予享受补贴的,应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补贴对象因故亡、户口迁移、已不符合补贴条件以及其他原因等不能享受补贴的,应及时更新公开的名单。
四、实施补贴流程
对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统一为其办理个人银行储蓄联名卡,由市民政局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公开招标确定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政府购买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后,以个人银行储蓄联名卡进行服务结算的方式实施补贴。具体实施流程为:
1、服务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家政服务以及家电维修、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法律维权等养老护理、服务。
2、服务方式
(1)预约服务。通过12349服务热线或网络预约等方式提前预约。
(2)上门服务。服务人员手机下载专业的居家养老APP,进门即与被服务的老人或家属打卡确认开始服务时间,结束服务后,被服务老人或家属核实服务项目质量、检查卫生及贵重物品情况无误后,填写《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单》签名确认服务,共同打卡结束本次服务。——通过手机APP定位打卡,后台实时掌握并监控其卫星定位,精准定位打卡,服务时间精确至秒,有效监管服务人员迟到早退现象,也可及时掌握服务情况。
(3)服务评价与跟踪
完成服务后,被服务对象填写《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单》确认服务并填写意见,随后,12349服务热线或网络平台工作人员进行电话回访及跟踪服务,根据老年人的意见或建议改善服务质量和效率。
3、服务结算
服务完成后,由老人出示个人银行储蓄联名卡,工作人员打开居家养老APP“确认结束”服务后,点开“启动银行卡号识别”功能进行拍照个人银行储蓄联名卡结算服务费用。每位被服务老人每一次的服务可在APP上查看所有服务明细帐单。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机制。按照上级《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43号)的工作要求,切实抓紧抓好评估工作,尽快摸清底数,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档案,健全我市养老服务评估工作机制。民政、财政、老龄办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工作。
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及时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进行摸底调查,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六项指标初步进行评估。对不能自主完成其中一项及以上的老人,要及时报送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便尽快落实补贴政策。
(二)完善补贴发放方式。对符合补贴发放的对象,由所在地民政局统一为其办理个人银行储蓄联名卡(该卡不能套现),本级财政按月将当月的护理补贴以社会化发放形式存入,借助公开招标确定的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政府购买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护理、服务。
(三)完善提供护理服务机制。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公开招标确定的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要不断完善护理服务项目,确保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以低于市场价格为老人提供服务,不断丰富低偿或无偿类服务项目。
(四)落实资金保障。为切实做好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兜住兜牢民生底线,高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经费列入户籍地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制定符合本地实情的补贴发放方案,确保补贴对象实实在在享受到政府的养老护理、服务政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