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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7期政府公报(总第40期)

时间:2018-09-15 17:16:54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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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

  (湛府规〔20183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规〔20184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湛江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湛府办〔201823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建物〔201876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湛建物〔201877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湛江市城市规划局关于明确历史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的通知

  (湛国土资(审批)〔2018485号)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湛江市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经信中小企〔2018597号)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湛江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湛经信无委〔2018646号)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湛江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市港澳事务局

  湛江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局关于印发《在湛江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182号)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183号)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184号)

  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185号)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186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

湛府规2018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发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利用外资领域

  (一)引导外资投向新兴产业。以五大产业发展计划为着力点,在发展家电、家具、海产等传统优势产业的同时,引导外资投向现代钢铁、生物制药、海工装备、船舶制造、数字印刷、精品包装等先进制造业,支持外资参与精细化工、现代物流、新能源、新材料等重大产业项目建设,鼓励外商投资高端装备、高端制造和高新科技项目。

  (二)鼓励外资进入现代服务业。鼓励外资参与我市现代服务业,积极引导国际资本投向商贸物流、信息服务、现代金融、商务会展、海洋服务、文化服务、旅游等重点领域。

  (三)支持外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以提升城市品质为目标,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支持外资参与PPP项目投资、运营和管理,支持外商与政府共建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四)奖励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对在湛江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1000万美元(含本数,下同)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5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增资项目和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对在湛江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在按规定享受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按其当年所获省奖励金额的10%的比例予以追加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五)鼓励信贷融资。鼓励金融部门对有竞争力、有发展潜力、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五大产业发展计划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积极信贷支持,推广贷款+保证保险/担保+财政风险补偿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为需要的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六)支持直接融资。鼓励在湛注册外商投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在新三板挂牌,对注册地在湛江的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我市对民营企业境内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股权市场融资的相关政策。

  四、确保外资项目用地

  (七)落实项目用地优惠政策。对鼓励类外商投资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同等享受《湛江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湛府〔201656号)规定的优惠用地政策,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的,土地出让底价可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允许其按规定办理土地分割手续;对依法取得的两宗以上土地使用权,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允许其按规定办理土地合并手续,不断提高我市土地的保障和利用水平。

  (八确保重点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下统称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由市商请省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市在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将统筹考虑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的用地需求,对相关县(市、区)给予倾斜支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其用地需求;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对政府实施旧城改造,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需要搬迁的外资工业项目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九)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在确定租赁底价时可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可凭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

  五、支持外资研发创新

  (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技改。积极推动外商投资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凡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改要求,进行智能化改造和设备更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市财政每年安排的技改专项奖励资金。

  (十一)鼓励外资企业自主研发创新。鼓励外资骨干企业建设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支持能够带动产业链、创新链的高新技术龙头企业、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初创型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凡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除享受省财政奖励外,按有关规定给予市财政资金支持。

  六、支持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加大专门人才引进力度。推动引资、引技、引智有机结合,着力构建高层次人才、领军型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鼓励在湛科研院所、学校和企业吸收聘用境外专业人才,鼓励企业用好国家相关政策,引进港、澳、台地区管理人才。

  (十三)支持高层次人才在湛创业发展。支持在湛外商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地区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外资研发机构的高层次研发人才申领湛江人才卡湛江人才卡持有人在创新创业、创办项目扶持、住房和医疗保障、户籍准入、文体生活、随迁(随居)家属入户、就业安置和子女入学等方面可享受优惠和便利服务。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十四)保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落实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专利申请量达到30件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成为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

  (十五)创建知识产权激励机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其取得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可参与省有关奖项评审。

  八、优化外资营商环境

  (十六)优化管理体制。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建立完善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平台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实施外商审批委托制度,将部分市直审批权限委托县级办理,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下放至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实施;大力推行审批服务集中办理,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一窗通办,企业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十七)优化通关合作。落实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打造口岸大通关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完善单一窗口建设,推行一站式服务,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加强货运口岸智能化监管。对于具备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研发设备、试剂、样品,依法简化其进口手续。

  (十八)优化法治环境。坚持依法治市、依法行政,严厉打击涉及民营企业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努力为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联系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就学就医等困难。依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从严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对属渎职、失职而侵犯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九、优化园区利用外资环境

  (十九)优化园区吸收外资载体。坚持国际视野、国内一流,编制完成产业园区发展规划。支持国家级开发区纳入全省国际合作园区平台规划;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区申报纳入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按规定享受省产业转移相关扶持政策。在省产业园(含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及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可比照享受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

  (二十)提高园区利用外资竞争力。以建设北部湾中心城市和广东省域副中心城市为契机,充分发挥园区的外资主阵地作用,着力提高园区利用外资竞争力。鼓励湛江开发区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积极创建国际产业合作园区,培育集聚优质外资的新高地,扩大湛江开发区实际利用外资占全市比重;鼓励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区根据功能定位实际进行调区、扩区和整合。

  十、强化利用外资工作领导

  (二十一)强化利用外资一把手工程。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要落实一把手责任,建立健全利用外资工作的推进、督查落实机制,定期协调解决制约我市利用外资的重大关键性问题;要亲自参与重大外资项目招商,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落地。

  (二十二)强化招商引资工作保障。对全市重点外资项目、重点招商活动等赴境外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人员,争取上级部门认可,在因公出国(境)指标上给予支持,在手续办理上提供便利。对有信誉、有需求的外资企业中方管理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及港澳通行证提供便利,简化审核审批手续,缩短办理流程。对因公出国(境)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在人员组织、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和保障。

  (二十三)强化招商引资队伍建设。加强招商队伍专业化、国际化、职业化建设,完善招商人员优选优用机制,健全招商人员业务培训、职务晋升等制度。完善市、县招商机构的工作联动体系,积极做好招商推介、项目信息流转、重大项目服务、重大活动参与、招商引资研究等工作。搭建我市驻海外经贸交流合作平台加快构建我市辐射全球的国际化投资促进体系。

  全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作为,加强配合,强化责任,切实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质量。

  本实施意见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1231日止。

  附件:工作任务分工表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8815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规〔2018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8817


湛江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电动车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电动车(含电动车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管理、回收、改装、停放等影响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力功能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

  第三条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负责本地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电动车治理行动;

  (二)指导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要求落实电动车治理措施,并开展电动车治理督导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督促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全面开展电动车治理工作,将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点检查内容;

  (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加强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制止在居民住宅内、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

  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社区内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住宅小区、居民楼院等居住类建筑新建、改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落实电动车生产环节的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检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电动车电气装置、绝缘性能、蓄电池密封性以及欠压、过流保护功能的相关技术标准,从源头杜绝不合格的电动车生产;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落实电动车流通环节的管理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组织开展电动车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和蓄电池的违法行为;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发挥综治工作平台作用,将电动车火灾防范纳入日常工作范畴,组织发动基层网格力量及时清理居民楼院电动车违规停放及充电行为;

  (四)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新建、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建设专用充电桩;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标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配建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及新建、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建设专用充电桩,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使用物业维修基金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并进行统一维护管理;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对各地、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督导检查内容,加强督促检查;

  (七)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对电动车废旧铅蓄电池的回收处置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环境监督执法;

  (八)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用电单位,定期对建筑内电动车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并要求对电动车供电的设施设置独立用电回路,及时制止用电单位和个人违规拉线充电、超负荷用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对经通知整改仍不整改的,依法中止供电;

  (九)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有关新闻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电动车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曝光电动车火灾隐患、典型火灾事故和电动车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十)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对电动车产品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将回收、改装电动车、蓄电池再次投入流通使用领域行为,以及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确保电动车停放、充电符合要求,并督促、检查、指导派出所开展电动车治理工作: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安派出所、镇街消防网格组织的培训,并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电动车治理工作,督促其履行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公安派出所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开展电动车治理工作,依法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履行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就电动车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查处、联合执法、案件线索移交等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内的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制止电动车违规停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居民楼院的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制止在居民住宅内及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民楼院,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加强管理,落实检查工作。

  第十条公民个人不得违规改装电动车及其配件,不得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

  第十一条电动车废弃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弃物,应当依法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

  (一)电动车生产企业、电动车铅蓄电池制造企业应当承担回收电动车废弃铅蓄电池的责任,并提供废旧铅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按照规定建立台账;

  (二)鼓励电动车销售商和电动车铅蓄电池销售商履行回收废弃铅蓄电池的义务,并提供废旧铅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按照规定建立台账;

  (三)鼓励消费者将电动车废弃铅蓄电池交由电动车销售商、电动车铅蓄电池销售商回收,或者交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

  (四)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电动车废弃铅蓄电池。

  第十二条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居民楼院等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配建电动车库(棚)。

  电动车库(棚)应设置在室外,使用不燃材料搭建。不具备室外设置条件而设置在毗邻建筑或者建筑内部的电动车库(棚),应当采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独立设置防火分区,采取不燃材料与其他功能区域进行有效的防火防烟分隔,避免高温有毒烟气和火灾向建筑内部或者建筑其他区域蔓延,并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所,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车道、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并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其充电设备线路应当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充电装置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配电线路应当由取得资格的电工安装敷设、符合电池同时充电要求,每个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十个,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

  村(居)民委员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应当在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居民楼院内相对独立的安全位置修建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应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常识性、警示性教育。

  第十四条公民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边防)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反映处理;鼓励通过110”“96119”“12345”电话举报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湛江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湛公消〔2011109号)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制止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或者存在电动车违规停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电动车用户存在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过失引起电动车火灾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履行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内设电动车停放场所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违章建筑予以审批的;

  (三)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

  (四)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201810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湛江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湛府办〔2018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8年湛江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7


2018年湛江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广东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府办〔20182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8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强源头综合治理

  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深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对建制村开展环境整治。推进耕地土壤污染详查,加强耕地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重金属污染区耕地修复治理试点,分区域分品种进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示范,开展轮作休耕制度试点,不断提升耕地质量(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展环境友好型种植业示范和保护性耕作试点。开展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工作,采取禁限用措施。以龙头养殖企业和养殖大县(市)为重点,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示范创建。推进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废旧农膜、病死畜禽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海洋渔业局分工负责)。

  二、强化风险隐患防控

  制定全市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方案和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检方案并组织实施,将日常消费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添加剂、重金属污染的监督抽检责任落到实处(市卫生计生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海洋渔业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组织开展2018年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测报工作,适时发布质量监测信息(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实施2018年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加大对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等重点种类,大型批发市场、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农兽药、微生物、添加剂等重点指标的抽检检测力度,确保食品检验量达到2.5批次每千人。继续组织106家农贸市场开展快速检测,保障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完善监管执法信息公布机制,及时曝光和处置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推进行政处罚结果公开。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体系,健全风险交流制度(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卫生计生局、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和通告(湛江海关负责)。

  三、聚焦突出问题整治

  组织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瘦肉精、私屠滥宰、水产品三鱼两药、生鲜乳违禁物质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农资打假专项行动。深入推进生猪屠宰资格清理,关停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生猪屠宰场点(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海洋渔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分工负责)。加强水产制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粮食加工品、食盐、食品添加剂等重点食品监管,开展酒类、茶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着力解决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严厉打击制售假酒等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实施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程,推进农村食品统一配送,着力解决假冒伪劣、过期食品、虚假宣传等问题(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工商局等部门配合)。开展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旅游局配合)。开展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和联合督查,加强以学生为主要供餐对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严格管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组织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规范广告、宣传、推广行为,铲除行业潜规则。(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四、严惩食品违法犯罪

  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推进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市委政法委牵头,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卫生计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湛江海关等部门配合)。深入推进食品打假利剑等系列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食品安全犯罪严打高压态势(市公安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积极推进日常监管和执法办案信息共享。加强大案要案联合督办、典型案件通报。针对问题多发频发、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组织开展专项稽查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有关规定。建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人员禁业限制数据库(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配合)。加大对食品走私打击力度(湛江海关负责)。严厉查处食品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维护食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市工商局负责)。

  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大力实施市食品安全、粮食安全等十三五规划。市食安办、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工负责。构建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落实基层执法办案装备标准,力争基层执法基本装备配备率达到85%以上。加快建设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实现规范监管、精准监管(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海洋渔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按照省的有关部署,推动实施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电子化管理,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按要求开展或参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应用试点,完善市级肉菜等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食用农产品电子追溯预警系统等工作(市网信办、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推进建设餐厨废弃物分类利用和集中处置场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落实经费保障政策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推动农资和农产品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延伸农安信用平台,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标准,鼓励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信用产品和服务。建立黑名单、失信联合惩戒等信用约束机制,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作为各类农业项目评选、主体资格审查、行政许可审批、制定分类监管措施的必要条件,积极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对严重失信主体实行一票否决制。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的有效衔接,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信息卡制度(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海洋渔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督促粮食收储企业切实履行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把好出入库质量关(市粮食局负责)。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推动食品加工企业落实风险控制要求。督促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不得收购、贮存、运输和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及其他食用农产品。落实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责任,加强网络订餐规范管理,做到线上”“线下餐食同质同标。强化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健全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工负责)。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健全食品、农产品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食品生产经营者联合惩戒力度(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七、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开展农业质量年活动,深入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实施品牌提升行动,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一村一品,力争每年全市新增三品一标产品数保持在7个以上产地面积占食用农产品比重大幅增长,三品一标产品综合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检验检疫制度(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海洋渔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分工负责)。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市粮食局负责)。落实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战略,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分工负责)。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配合)。深入推进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明厨亮灶示范建设和食品安全示范街(区)、示范店创建工作,持证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建设比例达80%以上,学校食堂C行动完成率达95%以上,建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目标根据省局实施方案确定。推动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工作,鼓励商超扩大基地采购、农超对接、供应商供货、订单农业。推进农村食品统一配送和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强化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治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继续推进鲜活水产品智慧冷链物流运输模式,开展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试点。加快建设食品冷链物流体系,促进装车、运输、卸货、存储各环节无缝衔接(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海洋渔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实施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出口食品质量竞争力提升工程,建设1-2个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扩大出口食品企业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实施范围(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湛江海关等部门分工负责)。

  八、构建共治共享格局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市食安办牵头,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实施食品安全大科普、食品安全进校园、科学使用兽用抗生素百千万接力公益行动等,在中小学教育活动中增加食品安全教育内容,妥善处置热点问题和舆情事件,综合治理食品安全谣言,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海洋渔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健全举报奖励制度,畅通投诉渠道,提高投诉举报办理结果查实率。(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海洋渔业局分工负责)。鼓励行业协会在督促企业诚信守法自律方面发挥更大作用,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食品安全进行评价。建立健全食品、农产品黑名单、失信联合惩戒等信用约束机制(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

  九、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进一步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查考核、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力量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评议,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市食安办牵头,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配合)。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发挥粮食安全责任考核指挥棒作用(市粮食局负责)。推进国民营养计划工作,实施营养计划重大行动(市卫生计生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海洋渔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深入推进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市食安办、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海洋渔业局分工负责)。做好盐业主管部门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衔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业集团湛江分公司分工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加强和规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建物〔201876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公共建设局)、房产管理局,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公平、规范、科学、适时、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目前行业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湛江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湛房〔201577号)进行了修改,研究制定了《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详见附件),市法制局已审核同意,请贯彻执行。

  附件:《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712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湛江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其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的物业服务,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公开招标时,投标人少于3个;

  (二)住宅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

  第七条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完成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工作:

  (一)现售商品房住宅项目在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住宅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物业服务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第九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

  第十条前期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应是依法成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拥有营业场所及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十一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基本情况;

  (三)投标人条件;

  (四)投标人报名地点、期限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服务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座落地址、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数、建筑结构、公建配套设施、主要设备设施、投标报价测算所需的各类技术参数和指标、物业档案(含施工或竣工图纸)、小区平面图及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备情况等;

  (三)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四)对投标人及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五)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六)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等;

  (七)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八)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九)悔标的责任;

  (十)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招标项目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招标小组人员资料(自行组织招标的)或招标代理委托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

  (三)物业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

  (四)物业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招标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文件;

  (六)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前款(一)、(二)为原件,其他为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备案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第十六条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服务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八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招标人对潜在的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并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应按有关规定登记企业基本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符合招标公告设定申请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申请截止期内,申请投标并获取招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包括物业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

  (三)物业服务方案;

  (四)对招标文件所列其他内容的陈述;

  (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限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或其委托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投标截止时限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要求所有投标人参加,接受物业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招标人应邀请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委托公证机构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清点投标人文件,进行开标记录,投标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开标过程结束后,立即进入评标程序。评标程序应当保密。

  评标采用评标委员会综合评标的方式。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服务行业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在开标前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八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现场答辩,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出具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结束后立即宣布评标结果。

  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顺序确定其他中标人。

  确定招标结果10天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返还其投标书和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出具评标书面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刻解散。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中标通知书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187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20158月湛江市房产管理局印发的《湛江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湛房〔201577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湛建物〔201877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公共建设局)、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企业:

  为在招标投标、项目咨询等行业各类活动中发挥专业人才的积极作用,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和《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研究制定了《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规定》(暂行)(详见附件),市法制局已审核同意,请贯彻执行。

  附件:《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规定》(暂行)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712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我局)负责建立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对专家库进行日常管理。专家库建设和管理遵循择优录取、动态管理、人才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服务行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党的基本理论、纲领、路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从事物业服务行业专家活动的时间;

  (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

  (四)在以下三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条件中,至少具备

  其中一种:

  1具有工程、会计、经济类高级职称;

  2具有工程、会计、经济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时间超过5年;

  3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

  (五)没有受过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和违章通报的记录。

  第五条专家职责:

  (一)参与物业服务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评标工作;

  (二)参与物业服务项目的考评、论证;

  (三)参与物业服务行业培训的师资队伍建设;

  (四)为制定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开展前期论证和提供咨询意见;

  (五)参与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运用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对项目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及评估,提出评审或评估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讲座和交流;

  (四)按相关规定获取合理的劳动报酬;

  (五)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评标、考评工作纪律,不得收受正常劳务费用以外的,来自委托或受托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二)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提供的服务行为和成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和要求;

  (三)参与项目任务的专家应当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负责。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提前告知通知人;

  (四)与项目任务涉及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有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若发现行业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协助、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

  (七)及时申报工作变更事项和个人基本信息变更事项,包括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电话、电子信箱;

  (八)根据我局的要求,按时参加各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业务知识培训讲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记作不良行为:

  (一)已接受工作邀请,但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的;

  (二)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者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当事人的;

  (四)不按照规定回答、拒绝解答物业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者质疑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我局将解除其聘任资格: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不符合专家基本条件的;

  (三)故意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当事人的财物的;

  (五)以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不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专家业务知识培训讲座的;

  (八)与项目任务涉及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九)泄露在参与项目任务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十)审查或咨询意见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

  (十一)在聘任期内有两次不良行为的。

  第十条申请人通过自愿申请、物业服务企业推荐、我局审核批准的流程进入专家库。首次入库的申请人须参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十一条专家库长期接收申请,各县、市(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递交申请。我局对评标专家按照申请一批、审核一批、入库一批的原则进行动态聘用管理,每两年颁发一次聘书。在聘任期内能忠于职守、积极工作者,聘期满可续聘。

  第十二条在职的国家公务员和我局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专家库。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我局负责解释,自2018712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湛江市城市规划局关于明确历史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的通知

湛国土资(审批)〔2018485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解决我市20074月前已划拨、出让的建设用地在办理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手续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因未明确容积率而造成无法核计土地出让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明确历史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土地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明确规划条件,但政府供应土地时在供地方案或供地公告中已明确用地规划条件的,按供应土地时的用地规划条件确定容积率。

  二、根据城市规划,涉及容积率调整的,其调整前容积率明确为:

  (一)200741日前已限定规划条件(规划设计要点)或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按原批准的规划条件(规划设计要点)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容积率指标;曾多次批准的,或规划方案和规划条件(规划设计要点)两者容积率不同的,按最后批准值确定。

  (二)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未限定规划条件(规划设计要点)且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批准,但地块所在片区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前容积率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若控制性详细规划用途与土地权属证书证载土地用途不相符的,以土地权属证书证载土地用途为准,调整前的基准容积率按居住用地(住宅用地)2.0,商业设施用地或商务设施用地(商服用地)4.0,工业及仓储用地1.0确定。

  (三)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未限定规划条件(规划设计要点),且地块所在片区未覆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规未明确地块容积率指标)的,调整前的基准容积率按居住用地(住宅用地)2.0,商业设施用地或商务设施用地(商服用地)4.0,工业及仓储用地1.0确定。

  三、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不涉及调整容积率的建设用地,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已竣工验收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经有批准权的部门下达房屋建设批准文件的,按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准文件载明建筑面积计算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若上述经批准建筑面积计算的容积率居住用地(住宅用地)低于2.0,商业设施用地或商务设施用地(商服用地)低于4.0,则基准容积率按居住用地(住宅用地)2.0,商业设施用地或商务设施用地(商服用地)4.0确定。

  四、本文件由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及湛江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五、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湛江市城市规划局

  2018718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湛江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湛江市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经信中小企〔2018597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对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反映。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1886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用途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资金管理和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省、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市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开公正、强化监督的原则,适应新常态、新要求。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信息公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监督,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当地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省属、市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湛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湛江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的中小微型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有:

  (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

  1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创新驱动和配套发展。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推进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技术进步、产业转型、产业集聚平台建设、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协同创新配套发展。

  2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支持开展国家、省级、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支持国家、省级、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支持举办创客广东创新创业大赛及我市区域赛等创业创新服务活动,支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户湛江。

  3促进中小微企业上规模发展。支持高成长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协同创新、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技术服务。

  2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小额票据贴现中心建设;支持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支持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等,完善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和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建设。

  3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能力建设;支持市场服务、管理咨询、法律服务、财税服务、信息化服务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能力建设,支持公共服务平台或机构规范发展;支持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运营和服务活动开展;支持建立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支持中小企业对外交流合作和中外合作区建设;支持针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类服务活动开展。

  4中小微企业服务券。支持中小微企业购买特定服务机构服务,对其服务费用给予一定补助或奖励。

  5中小企业人才培育。支持开展中小微企业人才培育和民营企业培训工程(含境外培训)。

  (三)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1支持民营企业上市。对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民营企业分阶段给予补助。

  2支持民营企业到新三板挂牌。对在新三板挂牌的民营企业以及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民营企业给予奖励。

  3支持民营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直接融资成功的民营企业给予补助。

  (四)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五)其他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

  第八条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补助、投资、奖励、贴息、风险补偿、政府购买服务、因素法切块等方式。

  第四章资金申报

  第九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依托部门门户网站上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前置审核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条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制和因素法方式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采用项目制方式分配专项资金的,各县(市、区)按照年度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由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省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管(指导)部门,中央驻粤单位参照要求直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报。各县(市、区)、各部门、项目单位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

  第十二条采用因素法方式分配专项资金的,应科学、合理选取与工作直接相关的因素,合理确定各项因素权重,并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达资金计划后,由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财政扶持政策下发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初审,并将项目及初审意见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省属、市属及中央驻湛单位的项目由省属、市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湛单位参照各地要求直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法律负责。

  第五章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十三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受理项目申请,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情况,形成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符合项目库管理要求的项目,逐步纳入项目库管理,实行滚动支持或分期实施。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计划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资金项目安排方案确定后,除涉及保密要求外,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时应注意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核实提出处理意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

  除已有明确规定的外,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市县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第十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加强项目现场核查和评审结果实地核查。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立财政资金专账,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根据资金性质不同,项目单位应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一)股权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资金作为实收资本计入相关会计科目。

  (二)贴息资金按规定用于冲减财务费用。

  (三)其他补助、奖励类资金按照项目单位性质及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准则)有关政府补助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申请验收或完工评价,提交项目验收或完工评价材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省属企业集团、省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后续管理与验收或完工评价工作,对项目验收或完工评价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的,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变更申请。其中,不涉及资金额度变更和绩效目标实现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审批。

  对因故需要中止的,由项目所属地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局按规定收回全部或部分项目资金。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承诺管理,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报时需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承诺函,确保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及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完毕后,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并按规定对有关项目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落实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实行财政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湛江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湛经信无委〔201864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湛江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8-2020》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信局反映。

  附件:1湛江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8-2020,此略

  2湛江市人民政府有关批示(办文编号:L18377),此略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816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湛江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湛江市港澳事务局

湛江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局关于印发《在湛江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182


各有关单位:

  现印发《在湛江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湛江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湛江市港澳事务局

  湛江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局

  2018820

在湛江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港澳台同胞能更好地融入湛江就业、生活,推动在湛江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支持港澳台同胞在湛江安居,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建金〔201822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本市用人单位与港澳台同胞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应当按照与本市职工一致的规定为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但是其本人明示不同意设立的除外。港澳台同胞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凭其有效的台胞证、回乡证、通行证等证设立。

  第四条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所在工作单位均按照国家、省、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法规和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港澳台同胞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所需资料和办理流程等与我市现行的政策规定一致。

  第六条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第七条港澳台同胞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身份证件和缴存凭证等可申请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或大修自住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申请额度、贷款期限、所需资料和办理流程等与我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一致。

  第九条本办法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183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全面落实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政策,积极支持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中共湛江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北部湾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湛发〔20184号)文件精神,现就湛江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经市人社局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核定不受缴存年限及缴存余额限制,同时可以享受如下政策优惠:

  1、经市人社局认定为A类高层次人才:个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在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100%,即当前可申请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0+20×100%=40万元(精装房45万元)。如果夫妻双方都符合条件,最高可申请贷款80万元(精装房90万元)。

  2、经市人社局认定为B类高层次人才:个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在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50%,即当前可申请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0+20×50%=30万元(精装房35万元)。如果夫妻双方都符合条件,最高可申请贷款60万元(精装房70万元)。

  3、经市人社局认定为C类高层次人才:个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按照贷款最高额度20万元(精装房23万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夫妻双方都符合条件,最高可申请贷款40万元(精装房45万元)。

  贷款的最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当前的最高额度为:市区购房,个人20万元(精装房23万元),夫妻双方40万元(精装房45万元);县城购房,个人18万元(精装房20万元),夫妻双方35万元(精装房40万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820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184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诚信建设,提高失信成本,防范骗提骗贷行为,维护住房保障资金安全运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163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诚信黑名单的职工,不涉及退还骗提骗贷或者贷款逾期资金的,从其被纳入诚信黑名单之日起计算,期限5年;涉及退还骗提骗贷或者贷款逾期资金的,从其全额退还款项之日起计算,期限5年。

  纳入诚信黑名单的缴存单位、合作单位,不涉及配合追回职工骗提骗贷资金的,从其被纳入诚信黑名单之日起计算,期限5年;涉及配合追回职工骗提骗贷资金的,从职工全额退回款项之日起计算,期限5年。

  二、职工被纳入诚信黑名单期间,限制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资格,但经批准提取其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三、纳入诚信黑名单前的告知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电话、公告及由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转达等方式,告知期限为5日。

  四、原来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820


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185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现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820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市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主体。

  第三条行政执法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单位和职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市中心依法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章的单位和职工(下称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六条市中心实施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市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中心下属各办事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行政执法。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才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第十条开展行政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行政执法范围

  第十一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第十二条单位逾期不缴、欠缴、少缴或者多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十三条单位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的。

  第十四条单位和职工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五条立案。通过巡查、举报、投诉、移交等途径发现当事人住房公积金违法线索,经初步调查,违法事实存在的,由市中心进行立案查处。进行立案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基本事实,证据立案建议等。

  第十六条调查取证。市中心有权实施以下检查措施,收集有关证据:

  (一)进入被调查单位询问有关人员并要求作出说明;

  (二)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含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工资明细、单位人员名册、劳动合同、退工证明、劳动手册等证明资料;

  (三)采取查阅、记录、录音、录像、拍照或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被调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审计;

  (五)其他调查取证措施。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复核;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采纳。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

  调查取证终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载明下列事项:调查人员,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调查取证程序,处理意见或建议等。

  第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经调查取证核实后,当事人确有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由市中心发出《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中心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听证。符合听证条件的,由市中心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如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持有异议可依法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结束后,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由市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名称,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和日期。

  第二十一条责令限期缴存决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当事人逾期不缴或者少缴的,由市中心发出《核查通知书》。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异议又不办理补缴手续的,由市中心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名称,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单位和日期。

  第二十二条送达。《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核查通知书》、《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书》等执法文书,按下列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受送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执法文书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当事人处,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或者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执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不服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市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由市中心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或者《催告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结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中心进行结案处理。进行结案时,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载明下列事项:简要案情及调查、处理、执行情况,结案建议等。

  (一)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的;

  (二)当事人按期履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并执行完毕,强制执行款划入罚款账户或补缴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四)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裁定案件执行终结的;

  (五)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

  (六)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况。

  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全部执法文书、证据资料等整理入卷,归档保存。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的当事人信息,可以按规定在市中心网站、公告栏以及报纸、电视、电台、户外广告屏、微信、微博及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拒绝、阻碍市中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中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186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有效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中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广现房销售,合理引导预期,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示精神,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同意,决定调整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具体如下:

  一、办理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简称预提业务)的商品住房,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且该楼房工程主体已经封顶。房产管理部门已经解除预售房款监控的商品住房,不得办理预提业务。

  二、不能办理网签手续的商品住房,不得办理预提业务。已办理预提业务但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购房有关手续建档的,须按规定将预提资金全额退回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若因房产开发公司原因造成不能在预提业务审批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提交手续建档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该房产开发公司作出暂停办理预提业务的处理。

  三、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使用的住房公积金及办理贷款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套房产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四、职工购买住房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所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首付房款金额;若属于一次性付清全款的,所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五、职工及其配偶因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职工或其配偶购房所在地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证明或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六、对于同一人3次或以上变更婚姻关系购房、3人或以上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情况,不允许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在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或偿还住房贷款的,暂停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八、属以下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且在提取后对住房消费行为真实性跟踪调查核实:1、职工购买住房部分产权的;2、两人之间相互对调购房的;3、直系亲属之间买卖住房的;4、职工所购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

  九、职工建造自住住房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首次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办理提取;职工翻建自住住房,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首次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办理提取;职工大修自住住房,须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首次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提供原《房屋产权证》、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办理提取;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年内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修建住房支出。

  十、购买二手房办理提取业务,须同时提供房地产交易机构签发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契税完税凭证和《不动产权证》等证明材料。

  十一、职工租住自住住房,可一次性预提3个月租金用于支付房租。租房提取需同时符合下列标准:市区每平方米租金不超过湛江市市区房屋租赁指导性租金标准,县(市)每平方米租金按房屋所在地段租金标准计提。新市民缴存职工[在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的常住人口中,外市户籍(含外市城镇户籍和外市农村户籍)和本市农村户籍]只需提供在房产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证》,即可按规定标准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十二、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在封存满半年后方可提取,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本通知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

  本通知自201891日起施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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