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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6期政府公报(总第39期)

时间:2018-07-10 17:08:37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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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2018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的通知

  (湛府办201821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湛府办201822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湛江市教育局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湛教〔201812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引》的通知

  (湛农通〔2018218号)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湛江市扶持企业发展和技改专

  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经信技改〔2018374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与广东省人民政府签署学校美育改

  革发展备忘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教〔201814号)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修改《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通告

  (湛国土资(审批)〔2018373号)

  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湛江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湛民〔2018151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建管〔201814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2018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的通知

湛府办2018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8年规章制订计划》和《湛江市人民政府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市人民政府制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及《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建制,为我市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遵循这一指导思想,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市人民政府2018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好市人民政府2018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工作,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和制度建设的支撑保障作用,坚持服从并服务于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立足市情,着力解决阻碍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各种体制机制问题,做到重大改革依法有据。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创新社会治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护生态环境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领域积极开展立法和制度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撑。

  二、完善行政立法工作机制。以提高立法质量为目的,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畅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所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除外);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在行政立法中的作用;健全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行政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拟设定的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完善立法组织协调机制,市法制局要充分发挥在行政立法中的组织协调作用,站在全局的高度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三、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列入本年度内完成的项目,各起草单位要抓紧起草,按时保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并按照《湛江市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核工作规定》和《湛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提交准确详细的说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送审稿,由市法制局退回起草单位重新研究。对于预备项目,各起草单位要抓紧组织调研、论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项目进行调整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自行充分研究论证;未与市法制局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不得自行上报送审稿。

  市法制局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强化进度管理。对列入计划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要抓紧组织审核,涉及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妥善处理,不能久拖不决;经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市人民政府。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5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8年规章制订计划

  一、年度内完成项目(3项)

  (一)湛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草案)

  起草单位:市城市规划局

  完成时间:20186

  (二)湛江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草案)

  起草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完成时间:20187

  (三)湛江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

  起草单位:市民政局

  完成时间:20189

  二、预备项目(4项)

  (一)湛江市市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草案)

  起草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湛江市城区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草案)

  起草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三)湛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草案)

  起草单位:市法制局

  (四)湛江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草案)

  起草单位:市法制局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

  一、年度内完成项目(18项)

  (一)湛江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市公安消防局

  完成时间:20186

  (二)湛江市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

  起草单位:市公安消防局

  完成时间:20186

  (三)湛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起草单位:市科技局

  完成时间:201811

  (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试行)(修订)

  起草单位:市科技局

  完成时间:201811

  (五)湛江市促进体育消费加快体育产业发展行动计划

  起草单位:市体育局

  完成时间:201810

  (六)湛江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

  起草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完成时间:201812

  (七)湛江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工作方案

  起草单位:市民政局

  完成时间:20186

  (八)湛江市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修订)

  起草单位:市民政局

  完成时间:201810

  (九)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医养融合工作的意见

  起草单位:市民政局

  完成时间:201810

  (十)湛江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修订)

  起草单位:市民政局

  完成时间:201810

  (十一)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修订

  起草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完成时间:20186

  (十二)湛江市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起草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完成时间:20189

  (十三)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起草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完成时间:20189

  (十四)湛江市市区推广使用全密闭新型智能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的实施意见

  起草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完成时间:201811

  (十五)湛江市公租房管理办法(修订)

  起草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完成时间:201811

  (十六)湛江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实施办法

  起草单位:市教育局

  完成时间:201811

  (十七)湛江市临滨海岸线规划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市城市规划局

  完成时间:201811

  (十八)湛江市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市城市规划局

  完成时间:201811

  二、预备项目(3项)

  (一)湛江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

  起草单位:市民政局

  (二)湛江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细则

  起草单位:市民政局

  (三)湛江市特困人员护理工作制度

  起草单位:市民政局

  三、经2017年全面清理列入市人民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适时修订类文件,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自动列为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预备项目。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湛府办2018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府办〔201819号)等有关文件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8

  

湛江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8年,全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府直属各单位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系列部署,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群众关注关切,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为促进湛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设北部湾中心城市和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广东新的增长极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一、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深入推进政务公开

  (一)落实行政决策公开。凡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政府及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都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及报刊、电视台等载体及时公开,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全面落实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政策措施和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通过听证座谈、意见征集、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应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会议开放制度,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原则上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会议。(市府办公室、市法制局等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加强权力监管公开。结合当前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优化,切实做好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公开工作,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监督。根据放管服改革等情况,及时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调整部门权责清单,完善各项行政权力事项办事指南,并及时对外公开。推进市场准入标准公开,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明确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落实市场主体自主权。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公开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信息,增强监管威慑力和公信力。(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工商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等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做好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完善政府网站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专栏建设,进一步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将公开情况写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非涉密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具体承办单位应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全文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市府办公室及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围绕重点领域加大主动公开力度

  (四)推进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加强政府网站财政预决算公开专栏运维保障,市、县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要通过市、县两级政府网站,集中、全面公开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等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市财政局等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8193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批准和实施信息公开,重点公开批准与服务、批准结果、招标投标、征收土地、重大设计变更、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等8类信息,并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依法定期做好相关公布。(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局等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8201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信息,加快推进全市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运行,并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依法定期做好相关公布。(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

  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审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和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8225号)等文件精神,以社会高度关注、公益色彩浓厚的社会公益事业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着力推进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并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依法定期做好相关公布。(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局、市体育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及市气象局,市扶贫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围绕稳定市场预期加强政策解读

  (八)拓宽解读范围。牢牢把握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聚焦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基础性关键领域改革、积极扩大消费和促进有效投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以及加快建设北部湾中心城市和省域副中心城市等重大部署,解读好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重点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相关政策措施的解读工作,并密切关注市场预期变化,把握好政策解读的节奏和力度,主动引导舆论,为推动政策落实营造良好环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负责落实

  (九)完善解读机制。实行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非涉密重要政策文件,坚持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报批、同步推进、同步公开。落实信息发布主体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职责,主动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撰写解读文章、接受媒体采访和微访谈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主要目的、后续工作考虑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负责落实

  (十)提高解读效果。积极适应网络传播特点,更多地运用图文图表、音频视频等可视化的方式,增强政策解读效果。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政策,牵头起草部门要注重运用客观数据、生动事例等,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避免政策被误解误读。同时充分运用地方媒体和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做好政策解读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增强政策的影响力。(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负责落实

  四、围绕社会重大关切加强舆情回应

  (十一)准确把握回应重点。增强舆情风险防控意识,以社会重大关切为着眼点,密切监测收集苗头性舆情,特别是涉及经济社会重大政策措施、影响政府公信力、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政务舆情,做到及时预警、科学研判、妥善处置、有效回应。突出做好就学就医、住房保障、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养老服务、征收补偿、环境保护等涉及民生领域的热点舆情回应,准确把握社会情绪,讲清楚问题成因、解决方案和制约因素等,正面引导社会预期。(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负责落实

  (十二)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完善与应急、宣传、网信、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提高政务舆情回应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稳妥做好突发事件舆情回应工作,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对重大突发事件,主管责任单位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事态进展情况,持续动态发布权威后续信息。(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负责落实

  (十三)加大失职问责力度。开展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效果评估,将政务舆情回应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体系。建立问责制度,对重大政务舆情处置不得力、回应不妥当、报告不及时,且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涉事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要予以通报批评或约谈整改。(市府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着力提升政务服务工作实效

  (十四)提升网上办事服务能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部署要求,借鉴不见面审批等典型经验做法,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优化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及时公开互联网+政务服务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及阶段性成果。全面准确公开网上办事大厅服务事项清单,推动更多事项在网上办理,实现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让群众办事更明白、更便捷。完善网民留言受理、转办和反馈机制,对网民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我有话对省长说和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等渠道向省、市主要领导反映的诉求,要进行详细调查处理并及时答复,为群众提供更好服务。(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市工商局等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及市编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五)提升实体政务大厅服务能力。加强全市各级实体政务大厅建设管理,推动线上线下融合,统筹服务资源,统一服务标准,理顺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调,群众和企业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力争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推广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模式,实行统一受理、一表填报、后台分办。加强实体政务大厅软硬件设施配备,做好人员、设施、经费保障,结合群众办事需求,进一步完善综合窗口设置,优化人员和资源配置,整体优化提升政务大厅的服务效率和质量。(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等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六)优化审批办事服务。开展全市办事服务信息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公开的办事服务信息是否准确规范、与实际工作是否一致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及时公开企业开办时间、建筑施工许可审批时间再减少一半的相关举措、工作进展、改革成效等情况。清理并公开群众和企业办事需要提供的各类证照、证明材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之外不得增加其他要求;办事条件发生变化的事项,应在完成审批程序后1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和具体实施时间。实行网上办事大厅与实体政务大厅办事服务信息同源管理,建设和使用统一的咨询问答知识库、政务服务资源库,确保线上线下办事服务信息内容准确一致,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市编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等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着力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十七)加强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网站考评体系,加强日常监测和季度抽查,加大问题网站曝光力度和问责力度。健全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机制,丰富信息资源,强化信息搜索、办事服务等功能;全面、及时做好省、市两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容保障;严格对照湛江市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表,认真做好相应栏目的内容保障。完善政府网站安全保障机制,规范政府网站名称和域名管理,切实做好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政府网站安全等级备案。加快推进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逐步将市府直属单位网站迁移入市集约化平台。加快推进全市政府网站相关改造,全面支持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市府办公室及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八)管好用好政务两微一端新平台。充分发挥政务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灵活便捷的优势,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办事服务工作,进一步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服务水平。按照谁开设、谁管理的原则,落实两微一端主体责任,严格内容审查把关,不得发布与政府职能没有直接关联的信息,信息发布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及时整改。加强两微一端日常监管和维护,对维护能力差、关注用户少的逐步关停整合。(市府办公室及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九)整合各类政务热线电话。除紧急类热线和因专业性强、集成度高、咨询服务量大确需保留的热线外,其他政务热线原则上都要整合到12345”市民服务热线平台,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努力做到一号对外”“一站式服务,提高热线服务水平。(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等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十)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公报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2号),加大力度办好政府公报,着力提升政府及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质量和时效,发挥好标准文本的指导和服务作用。加强市政府门户网站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专栏建设,加快构建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数据库,有序开放政府公报数据,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市府办公室及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着力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十一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后,要严格对照新条例要求全面梳理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未公开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接收、登记、办理、答复等流程,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拟制公文时,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拟不公开的,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做好公开属性定期审查,健全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转化机制,强化依申请公开促进依法行政作用。(市府办公室及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十二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程序。政府信息公开前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特别要加强对内容表述、公开时机、公开方式的分析研判,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信、损害政府公信力等问题。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惩戒性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公开时做好去标识化处理,依法保护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三建立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市府直属各单位,特别是教育、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住房保障、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主管部门,要加快制定完善所分管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督促本级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分类指导,组织编制本地区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事项目录,建立完善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切实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旅游局等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工作要点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结合单位职责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积极对标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地区和部门的经验做法和工作标准,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市府办公室将适时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全市依法行政考评和绩效考核政务公开指标。



湛江市教育局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初中

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湛教〔201812

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务局),市直属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考〔20161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834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1846号)、《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8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招办〔2018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8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和考试

  我市实行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两考合一(以下简称中考),全市统一报名、统一考试。中考成绩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重要依据,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一)报名。按照《关于2019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地理生物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湛教函〔201860号)和《关于2018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湛教函〔201866号)执行。

  (二)考试。考试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各县(市、区)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

  1考试科目及分值。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生物、地理、体育,其中生物和地理安排在八年级考试。科目分值: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各120分,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各100分,生物、地理各50分(卷面分值各100分,分别以50%计入总分),体育70分,总分930分。

  体育考试按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考试办法,具体按《湛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8年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方案的通知》(湛教〔20187号)执行。其他考试科目委托省教育考试院命题和制卷,实行统一考试、统一评卷和统一公布成绩。

  报考体育、艺术特长生的考生,除参加上述各科目考试外,还须参加体育、艺术术科考试,术科考试方案由县(市、区)、市直属学校根据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

  考试时间安排。

日期

考试时间

科目

620

(星期三)

上午

0830-0920

50分钟

地理(初二)

1000-1050

50分钟

生物(初二)

下午

1500-1700

120分钟

语文

621

(星期四)

上午

0830-0950

80分钟

化学

1030-1150

80分钟

思想品德

下午

1500-1640

100分钟

数学

622

(星期五)

上午

0830-0950

80分钟

物理

1030-1120

50分钟

历史

下午

1500-1640

100分钟

英语

  3考试成绩呈现方式。中考成绩既是衡量考生是否达到义务教育毕业标准要求的重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以中考单科和总分的原始分数形式呈现。②初中学业考试各考查科目成绩按卷面分数换算成等级成绩呈现(由高到低分为ABCDE五个等级,占比依次为:A25%B35%C25%D10%E5%,缺考科目的成绩以缺考记录),与所有考查科目一并以等级形式呈现在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毕(结、肄)业鉴定表上。③特长生术科考试成绩折算成百分制的等值成绩后,招生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录入到市教育局指定的系统,以第一批次学校术科合格线65分、第二批次学校术科合格线50分的标准确定合格考生名单,打印术科合格考生名单加盖学校公章上报县(市、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

  4成绩公布及复查。中考成绩和录取分数线由市教育局统一公布。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疑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初中学校申请复查,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集中送市教育局复查。

  二、志愿填报

  普通高中学校严格按考生志愿和成绩择优录取,凡报名参加我市中考的学生应填报高中阶段学校志愿。

  (一)志愿批次。志愿设第一批和第二批共两个批次。第一批设3个志愿组,其中第一志愿组为普通高中特长生,设2个志愿,第二志愿组为普通高中指标生,设4个志愿,第三志愿组为普通高中统招生,设4个志愿,第一批招生的学校为广东实验中学、公办国家示范性和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及经市教育局批准在该批次录取的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第二批设3个志愿组,第一志愿组为普通高中特长生,设2个志愿,第二志愿组为普通高中统招生,设5个志愿,本批次第一、二志愿招生的学校为市一级及以下普通高中学校;第三志愿组设4个中职学校志愿。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可根据办学实际申请选择招生批次及每个批次的招生计划。

  (二)填报方式。考生按时登录湛江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网站(http://zhjedu.30edu.com.cn/zt/zk/)自主填报志愿。考生在网上填报志愿后,要在家长或监护人的指导下认真核对报名点(初中学校)打印的志愿校对表,签名确认,交回报名点(初中学校)存档备查。具体填报志愿办法和时间安排另文通知。

  (三)填报要求。考生只能填报面向报名所在区域招生的高中阶段学校。报考第一批普通高中的考生必须是直升应届初中毕业生。除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外,普通高中学校严格按考生志愿和中考成绩择优录取,凡选择民办高中志愿的考生,须先了解学校的收费标准,考虑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后方可填报,并对志愿负责。报考特长生的考生须同时填报普通生和特长生志愿,但在同一批次限报2所普通高中学校特长生志愿、每所学校限报一个专业,否则视为无效。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检查,确保志愿填报工作顺利进行。各初中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志愿填报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确保学生自主上网填报志愿;要加强对毕业班班主任、学生和家长的中考招生政策宣传,指导学生合理填报志愿。

  三、录取管理

  (一)录取组织工作。市教育局统筹全市高中阶段学校的录取工作,并负责市直属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组织工作;市技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技工学校的招生组织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所辖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组织工作。具体录取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二)明确招生范围。市直属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面向全市招生;继续实施市辖区(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湛江开发区和麻章区)所辖公办普通高中面向所有市辖区的大区域招生政策;其他县(市)所辖公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本县(市)域招生。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招生,未经批准任何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跨区域招生。

  (三)编制招生计划。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实行网上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市教育局负责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的统筹管理,并负责编制市直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编制所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编制办法另行通知。

  1普通高中指标生计划。我市公办国家示范性和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优质学位分配机制(简称指标到校)继续执行50%的分配比例。即将各公办国家示范性和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50%分配到招生区域内初中阶段学校(含民办),其中,除湛江市实验中学以外,市直属公办国家示范性和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全市初中学校分配(湛江市实验中学的生源主要来自雷州市,该校指标生计划只面向雷州市初中学校分配);市区其他公办国家示范性和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指标生计划面向市区初中学校分配;其余县(市)公办国家示范性和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指标生计划面向本县(市)初中学校分配。分配办法如下:某普通高中学校分配到某初中学校的指标生名额=(该初中学校中考考生数÷该普通高中学校分配指标生区域的中考考生数)×该普通高中学校分配到相应招生区域的指标生名额。

  2普通高中特长生计划。普通高中学校经批准可根据办学特色申请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招收的特长生计划优先安排传统项目;公办国家示范性和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可按不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总数10%的比例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可根据办学特色、办学条件等因素拟定特长生招生计划。

  3中职学校招生计划。中职学校招生计划包括本地中职学校招生计划和向珠三角中职学校输送生源计划,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招生任务和各中职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因素制定。

  (四)投档录取原则。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行分数优先,依照志愿顺序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依批次、志愿组进行投档录取,顺序依次为第一批的第一志愿组、第二志愿组、第三志愿组,第二批的第一志愿组、第二志愿组、第三志愿组。

  1普通高中统招生录取。市教育局根据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考生成绩和志愿顺序,按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划定普通高中学校统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简称统招生分数线)。投档划线顺序依次为第一批次志愿学校、第二批次志愿学校。第一批次和第二批次录取学校均按招生计划与录取人数11的比例划线;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合理调控普职比、确保中职学校与普通高中在校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市教育局将继续划定全市各批次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为严格执行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如果招生学校投档计划数末位出现多位考生总分相同,则按照同分比较原则确定优先投档的考生,即先比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分,若三科总分相同,再按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生物的顺序比较单科成绩,确定优先投档者。

  2普通高中指标生录取。公办国家示范性和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指标生采用单独志愿组、单独录取的招生办法。市教育局根据公办国家示范性和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分配到各初中学校的指标生计划,对成绩达到市教育局划定的全市第一批次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指标生分配条件(参加今年我市中考、连续三年在报名所在初中学校就读且具有就读学校三年完整学籍)、填报了分配指标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志愿的考生,按其成绩和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投档。如果某普通高中学校分配到某初中学校的指标生计划数末位有多位考生总分相同,则按同分比较原则确定该初中学校优先投档者。各初中学校和有关普通高中学校要将指标生录取名单在学校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普通高中特长生录取。各批次特长生实行同批次提前划线录取,被提前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其普通生志愿学校的投档和划线。特长生的录取办法:①具有国家一级、二级运动员资格的体育特长生和备战广东省运动会学校体育组比赛的运动队考生可免试入学,由招生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对其报名资格(含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教育局审定,录取结果在招生学校和毕业学校公示;②其他特长生要求术科成绩达到合格(第一批次学校术科合格线65分,第二批次学校术科合格线50分)以上、且中考成绩达到市教育局划定的全市同批次普通高中普通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90%才具备相应批次的录取资格,以中考成绩、术科成绩合成的总分(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中考成绩×30%+术科成绩×9.3×70%)与志愿为依据,采用平行志愿投档方式投档和划线,按合成总分从高到低、依照志愿顺序进行录取。未被当批次特长生招生学校录取的考生,按其同批次普通生志愿参与划线。招生学校未完成的特长生计划,回收纳入该校统招生计划中。

  (五)规范自主招生。给予有条件的普通高中学校一定数量的自主招生名额,招收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学生,推动普通高中学校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自主招生一般安排在中考后进行,并严格控制比例。

  1普通高中实验班招生。湛江第一中学、湛江市第二中学(以下简称两校)在全市范围内提前各招收一个实验班52人。实验班招生原则上不组织考试,由两校自主采取面谈的方式,确保公平公正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学生。面谈时间由两校自主确定,但要在74日前完成拟录工作,并上报拟录名单。

  两校须与被拟录的学生及其家长签订《普通高中实验班拟录确认书》(详见附件2),同时在湛江市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系统及时录入拟录取学生的相关信息,上传《普通高中实验班拟录确认书》扫描件予以确认。如果学生同时与多间自主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签订录取确认书,则以最先在湛江市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系统录入的学校为最终录取学校。

  实验班拟录的学生须参加今年中考,其中考成绩不低于两校在相应招生区域统招生分数线的95%方能被正式录取;被实验班正式录取的学生不再参与全市统一投档划线,但占两校在相应招生区域的统招生名额。两校拟录的实验班考生如其中考成绩未达到实验班最低录取分数,不符合实验班录取资格,则由市教育局退档,按其中考成绩和志愿参与统一投档划线。未完成的实验班名额收回到两校在相应招生区域统招生计划中。

  2民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特色和实际申请参加自主招生。选择自主招生的学校须制定具体的自主招生方案(含自主招生计划),并在520日前报县(市、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备案。

  自主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须与被录取的学生及其家长签订《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录取确认书》(详见附件3),并在湛江市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系统及时动态录入录取学生的相关信息,同时上传自主招生录取确认书和学生注册缴费单据电子扫描件予以确认。每名学生只能与一所自主招生学校签订确认书,否则以最先录入自主招生系统的学校为最终录取学校。自主录取学生的相关纸质资料由录取学校存档备查。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须在74日前完成自主招生工作、上报录取名单。

  被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提前录取的考生,不参与全市统一投档划线,但需参加中考,其考试成绩作为初中毕业学业成绩。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未完成的自主招生计划,可在全市统一补录阶段参加补录。

  (六)中职学校招生。中职学校招生工作执行省中职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中职学校优先录取参加了当年中考的考生;生源不足的学校,可根据各自的办学特点对没有报名参加中考的人员和初中往届生、高考落榜生,采取凭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或高中毕业证书注册入学和多次录取等形式进行招生。技工学校除按上述规定录取外,还应按照劳动预备制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结)业生报读。

  (七)普通高中补录。普通高中学校因未完成招生计划或学生未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而留有空余学位的,可申请统一补录。补录面向当年未被录取的本市学生,补录范围与高中学校招生范围一致;补录学校名单和补录计划通过市教育局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补录同样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因志愿填报不合理或不填报志愿而落选的考生可以报名参加补录;已被普通高中学校录取但未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注册的学生视为自愿放弃普通高中录取资格,不能参加普通高中学校的补录,但可根据个人意愿报读中职学校。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统筹组织落选考生补报志愿工作,市教育局根据普通高中学校补录计划、考生成绩和补录志愿统一划定各普通高中学校的补录分数线。具体补录办法另文通知。

  经全市统一补录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普通高中学校,可根据招生范围申请自主补录在外省市参加中考的本市户籍考生,但考生中考成绩经折算后需达到本校相应招生区域的统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考生凭生源地地级市中考成绩证明、学籍卡(加盖毕业学校公章)、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补录学校申请补录。普通高中学校应将自主补录名单连同考生有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教育局审定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建立学籍。

  (八)录取优待政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继续执行有关优待政策,优待项目详见《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加分和照顾录取分类一览表》(附件1),优待考生材料报送和审核公示办法按《关于进一步调整中考加分优待项目和规范办理程序的通知》(湛教〔201584号)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考试招生工作秩序。进一步加强对报名、填报志愿、考试、奖励、输送生源和招生工作的全程管理,严格执行中考考风考纪责任制度、考试招生承诺制度、招生录取公开制度和招生责任追究制度,坚决落实各项招生工作禁令。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隐瞒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严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控制学校的志愿填报工作;严禁招生学校强制考生填报本校志愿;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填报志愿工作结束后篡改考生志愿;严禁违规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任何普通高中学校未经批准,不得以承诺录取、与学生签订协议、自行组织考试等方式违规提前招生,对于学校违规提前招收的学生和未经批准自主招收的学生,不予办理普通高中学籍,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规学校和学生自行承担,并追究校长责任;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任何学校在中考成绩公布后通过非正当手段抢挖生源恶性竞争;严禁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挂读生和变相招收借读生, 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和《广东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策〔200520号)的要求向审批机关报备招生简章和广告,严格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

  (二)强化监督机制,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咨询方式、监督举报电话、中考优待对象审核结果、中考成绩及招生录取结果,特长生和指标生录取学生审核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开、公示,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平安稳定;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机制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秩序的通知》(教职成厅〔201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秩序的意见》(粤教职〔200981号)、《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严肃纪律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粤招〔200616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校管理的规范》(粤教基〔201615号)等文件精神,坚持依法监管、从严查处原则,加大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监管力度,完善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管的有机统一,严肃招生纪律,切实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招生工作,特别是加大对普通高中(含民办)违规跨区域招生、招收复读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有偿招生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对经查实封锁中考招生政策、故意误导考生填报志愿的初中学校进行全市通报,并取消学校当年中考评优评先资格;对经查实违规招生、且拒不按要求纠正的普通高中学校进行全市通报,并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对严重违反招生政策的民办学校,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湛江市教育局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监督举报电话:湛江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组:0759-3211909,招生考试科:0759-3339667,基础教育科:0759-3364475;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中阶段学校(技工学校)监督举报电话:0759-3119223

  (三)落实招生任务,巩固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成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状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严格控制好普通高中与中职学校的招生比例,将年度招生任务和输送生源任务层层分解到各县(市、区)、高中阶段学校、初中阶段学校,明确各级目标任务。各地要强化政府组织、教育主责、部门联动、镇村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教育行政部门、高中阶段学校、初中阶段学校主体责任,抓好高中阶段学校尤其是中职学校招生工作,圆满完成高中阶段学校年度招生任务,进一步巩固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成果。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考试招生良好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中阶段学校、初中阶段学校要将考试招生政策及时、准确、全面传达到有关师生和学生家长;要通过本地主流新闻媒体、单位网站等渠道,采取现场回复、电话咨询和网络咨询等多种方式,认真做好招生政策解读工作和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市教育局将通过编印中考招生材料、在网站公布中考招生文件、在新闻媒体公开解读中考招生政策和及时报道中考招生每个阶段工作动态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1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加分优待项目一览表

  2普通高中实验班拟录确认书,此略

  3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录取确认书,此略

  湛江市教育局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招生委员会

  2018516


关于印发《湛江市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引》的通知

湛农通〔2018218

各县(市、区)农业局(农业事务管理局):

  为规范我市农药经营许可有关工作,根据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湛江市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农业局

  2018522


湛江市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引

  为规范我市农药经营许可有关工作,根据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指引。

  一、设立依据

  (一)《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二十四条。

  (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第四条。

  (三)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函〔2017837号)。

  二、受理范围

  (一)在湛江市辖区内经营农药(限制使用农药和卫生用农药除外)的单位或个人(跨地级市设立经营分机构的除外)。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农药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在湛江市辖区内跨县(市、区)设立经营分机构的由湛江市农业局委托湛江市植物保护总站负责办理。

  三、许可条件

  (一)农药经营单位或个人,须取得有农药经营(限制使用农药除外)资格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每个经营门店1人或1人以上)。

  (三)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五)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须提供原件核对或提供加盖原发证机关印章的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证明以及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六)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七)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八)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申请材料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有关复印件均需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字盖章确认。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电子材料采用wordpdf文档或jpg等格式。

  五、办理时限

  有无特殊流程:无。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七、许可流程

  (一)申请。农药经营单位或个人按照自愿的原则,向辖区内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要求。

  (二)受理。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受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符合要求或当场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实地核查。受理单位受理申请材料后,根据需要组织2名以上人员进行实地核查,逐项进行核查并做详细的核查记录。

  (四)审批。受理单位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延续与变更

  (一)延续申请

  1、申请条件。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不予延续。

  2、申请资料。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

  (4)农药经营条件变化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资料。

  (5)农药经营负责人、经营人员的专业培训情况。

  3、延续审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变更申请

  1、申请条件。农药经营者在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2、申请资料。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事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4)分支机构相关证明材料(仅对新增分支机构)。

  3、变更审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申请补发

  因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农药经营者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十、有效期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十一、附录

  附录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附录二、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此略

  附录三、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此略

  附录四、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此略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湛江市扶持企业发展和

技改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经信技改〔2018374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湛江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湛江市扶持企业发展和技改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反映。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18528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湛江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湛江市扶持企业发展和

技改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三大抓手五大产业发展计划的战略部署,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粤经信技改[20188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湛府规[2017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2018年湛江市扶持企业发展和技改专项资金1亿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资金扶持方向

  以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绿色化发展为目的,贯彻落实湛江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计划,重点扶持企业提质增效、推动智能化改造和设备更新,引导企业走绿色化发展之路;重点扶持传统产业平台建设,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新兴产业;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推动军民融合、两化融合的深度发展。

  二、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1落实技改政策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规定措施,依法合理引导技改投资方向,实现创新发展。

  2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的原则。确定年度扶持专题,发挥财政资金的鼓励和示范作用。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严格项目申报把关,执行专家评审制度,强化项目科学管理。

  4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优先支持市场前景好,带动效应好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产业龙头企业、成长型企业以及有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支持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平台等建设。

  三、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1扶持智能化自动化装备改造。重点扶持水海产品加工、家电、家具和制糖产业智能化自动化装备应用;重点扶持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和食品制造、医药、羽绒、塑料鞋、建材等传统产业的集聚发展,推进智能化生产线(车间)推广应用。

  2扶持设备更新改造。重点推进企业实施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支持引进或购置先进设备,推广应用工业机器人装备,提升企业装备水平。

  3扶持传统产业平台建设。重点支持家电、羽绒等优势传统产业建设产业共性技术开发、研发设计、质量认证、成果转化、试验检测、信息服务等平台,通过平台建设,解决《中国制造2025》关键技术问题。

  4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重点培育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提升企业创新能力;鼓励规上企业设立研发机构。

  5培育工业企业品牌。落实省、市三品专项行动方案,助推质量强市,重点扶持2017年度我市获取国家、省各类品牌、商标等称号的工业企业,提升产品质量。

  6技改项目事后奖补。重点扶持201511日至20171231日完工投产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事后奖补。(配套落实省事后奖补普惠性政策)

  7市委、市政府确定扶持的重点项目。

  8其他。重点推动军民融合和两化融合发展;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扶持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宽带湛江、民爆企业安全改造、中医药产业发展、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等。

  9安排工作经费。

  以上各专项扶持资金,可根据项目申报情况进行调整。

  四、专项资金扶持方式

  1智能化自动化装备改造、设备更新改造专题采取竞争性事后奖励(补助)方式扶持。

  2传统产业平台建设专题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扶持。

  3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培育企业品牌专题以事后直接补助方式扶持。

  4市委、市政府确定扶持的重点项目采取直接补助或事后奖励(补助)方式扶持。

  五、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申报条件

  申报市扶持企业发展和技改专项资金专题项目的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本市纳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机构。申报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智能化自动化装备改造、设备更新改造专题,项目设备的购置时间应在2017111日至20181031日(以发票时间为准)。优先扶持列入湛江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扶持企业名单的企业,且单个项目补助额按最高比例执行。

  2申报传统产业平台建设专题,是指家电、羽绒等优势传统产业为解决行业关键性问题而建设的产业共性技术开发、研发设计、质量认证、成果转化、试验检测、信息服务等平台,重点扶持市政府批准建设的产业平台。

  3申报企业设立研发机构专题,是指在2018年度前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4申报工业企业品牌专题,是指在2017年度首次获得国家、省各类名牌、商标及技术中心、基地、平台等工业企业。

  5申报技改事后奖补项目,必须是201511日至20171231日完工投产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要求。

  (二)项目申报及审核程序

  1项目申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向属地的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逐级申报,由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书面推荐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项目评审和验收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和验收,拟定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联合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示无异议后,下达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及市经信局下达的计划将专项资金逐级下拨到项目单位。

  六、职责分工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2018年湛江市扶持企业发展和技改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下发具体项目申报通知;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和验收,根据评审和验收结果拟定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联合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定;经挂网公示无异议,下达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组织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协调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市直企业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

  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属地项目的跟踪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进度和目标完成。落实绩效评价制度,指导项目单位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三)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单位职责: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新增效益负责。

  七、监督管理

  (一)项目单位收到市扶持企业发展和技改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通报,追缴已拨付的资金。

  (二)建立项目跟踪检查制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为止,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0191231日。



关于印发《湛江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与广东省人民政府签署学校美育改革发展备忘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教〔201814

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务局),市直属各学校:

  为贯彻落实好《教育部与广东省人民政府签署学校美育改革发展备忘录》精神,加快学校美育改革发展,提高学生审美与人文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进一步强化学校美育育人功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学校实际,市教育局制定了《湛江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与广东省人民政府签署学校美育改革发展备忘录〉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湛江市教育局

  2018529

  

湛江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与广东省人民政府签署学校美育改革发展备忘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好《教育部与广东省人民政府签署学校美育改革发展备忘录》(下称《备忘录》),加快学校美育改革发展,提高学生审美与人文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进一步强化学校美育育人功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18年,学校美育资源配置逐步优化,管理机制较为完善,完全小学以上中小学校基本开齐开足美育课程。到2020年,中小学校基本开齐开足美育课程,初步形成中小学幼儿园美育相互衔接、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相互结合、普及教育与专业教育相互促进、学校美育和社会家庭美育相互联系的具有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美育体系;力争创建广东省艺术教育试点县4个,广东省艺术教育特色学校28所。

  、主要工作

  (一)建立完善美育工作机制。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筹下,协调编制、发改、人社、财政、宣传、文广新、广播电视等部门联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积极营造学校美育工作大环境;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发挥美育教师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当地美术、音乐协会的合作,积极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主动开辟多渠道、多功能、多样性的学校美育工作方式方法,探索新时期学校美育工作新途径。

  1、目标要求:相关工作机制制度要求在20189月之前完成;2020年之前,协调当地博物馆、艺术馆、美术馆、文化馆等公共艺术设施免费向学生开放。

  2、责任单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市、区)及中小学学校美育工作领导小组。

  (二)开齐开足开好美育课程。

  各地各学校要按照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和教学指导纲要规定,开齐开足开好美育课程。美育课程包括音乐、美术等艺术课程,学校还应创造条件开设舞蹈、戏剧、戏曲、影视、书法等校本课程和地方课程。小学一、二年级每周不少于4节,小学三至六年级每周不少于3节,初中每周不少于2节。普通高中艺术课累计不少于108节。中等职业学校要将艺术课程纳入公共基础必修课,累计不少于72节。

  1、工作目标:20189月开始,全市中小学美育课程开设基本达标。

  2、责任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加强学校美育基础建设。

  在进一步加快音乐、美术等艺术学科专业教师配备进程的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多渠道充实美育教学力量,着力解决好美育教师结构性缺编问题。统筹教育资金,完善美育经费投入机制,根据《广东省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要求,抓好美育教学器材和场地设施建设,力争中小学校美育工作条件尽快满足标准要求。

  1、工作目标:2020年中小学校美育工作条件基本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2、责任单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

  (四)不断深化学校美育改革。

  着力推动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试点县工作,促进城乡美育均衡发展。加快艺术特色学校建设,推动形成学校艺术教育品牌。加大学校艺术教育交流,积极参与粤港澳艺术教育研究及人才培养合作机制;踊跃参加全国和省级、市级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挖掘整理和传承红土文化艺术,积极拓展美育教育空间。

  1、工作目标:力争到2020年创建广东省艺术教育试点县4个,广东省艺术教育特色学校28所;初步形成具有时代精神、广东特点、湛江特色学校美育教育新模式。

  2、责任单位:湛江市学校美育工作领导小组 。

  (五)完善学校美育工作评价。

  将学校美育工作纳入县(市、区)教育工作评价内容;建立县级学校美育工作考核机制,开展学校美育质量监测和督导;建立中小学校美育工作自我考评和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制度。

  1、工作目标:每年12月中旬之前完成艺术教育工作三个办法的年度评价工作,了解和把握学校美育工作大局;每年一次对县(市、区)和市直属学校美育工作监测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2、责任单位:湛江市学校美育工作领导小组。

  (六)建立美育发展协同机制

  以学校为主阵地,不断开展艺术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充分挖掘家庭、社会美育资源,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多位一体的美育协同育人机制;规范艺术特长生招生,避免艺术学习的短期行为和功利化倾向,创造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条件,营造健康向上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1、工作目标:建立美育发展协同机制

  2、责任主体: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湛江市学校美育工作领导小组。

  、其它事项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修改《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通告

湛国土资(审批)〔2018373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评估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等文件规定,经湛江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湛部规-2017-005,以下简称《办法》)修改如下: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三家机构评估结果的平均数是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或核定土地出让金的依据。评估结果核定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基准地价未覆盖的片区,以相邻最近片区的基准地价为依据,相邻最近存在两个级别基准地价的,按较高者确定;其中一家机构评估结果与另外任意一家评估结果比较幅度均不得超过30%,即最高评估结果减去最低评估结果再除以最低评估结果不得超过30%。评估结果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委托方可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查及修正。评估机构坚持不修正或修正后的评估结果仍不符合要求的,委托方可申请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技术审裁,也可以另行组织摇珠选取其他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一年内两次不予采用的评估机构,两年内不能成为摇珠备选评估机构。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201867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187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金计收办法的通知》(湛府函〔2014162号)等法规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通过出让方式供地,划拨、租赁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改变土地使用条件,企业改制等涉及缴交土地出让金的,须按本办法公开摇珠选定地价评估机构。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负责摇珠选取土地评估机构的相关工作。摇珠选取土地评估机构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建立土地评估机构登记备案制度。符合备案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均可根据自愿原则申请入库备案。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一般每半年更新一次,并在湛江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五条申请登记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土地评估资质达三年且在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注册登记;

  (三)具备在本市范围内执业的资格且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注册有经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备案的分支机构;

  (四)三年内无不良记录(以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布为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摇珠活动由市国土资源局和登记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派员参加。土地利用科组织摇珠时,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登记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

  摇珠结果由参加摇珠的评估机构人员和土地利用科人员现场签名确认。

  第七条摇珠操作程序及规则:

  (一)参加摇珠活动的人员应于通知时间前到场并签到。不派员到场的评估机构视为放弃参与当期摇珠权利;

  (二)摇珠主持人宣布摇珠活动开始;

  (三)摇珠主持人公布到场情况,宣读宗地评估项目名称、位置、面积和会场纪律等内容;

  (四)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土地评估机构临时代码;

  (五)摇珠主持人开始进行摇珠,摇出珠子的号码与临时代码对应的,即为待估宗地的评估机构;连续摇出三家评估机构。如有多宗土地待估,应对宗地进行编号,并按上述方法多次摇珠选定评估机构。

  (六)土地利用科人员做好摇珠现场全程记录并当场宣读摇珠结果。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与摇珠选定的土地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有关权利义务自双方签订委托评估协议之日起生效。摇珠选定的土地评估机构拒绝签订委托评估协议的,不能成为评估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另行摇珠选取评估机构。一年内两次拒绝签订委托评估协议的土地评估机构,两年内不能成为摇珠备选评估机构。

  第九条评估单位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宗地资料(含不注明权属人的宗地图)进行地价评估。

  待评估宗地的规划条件根据规划批文认定。没有规划批文的,根据合法报建手续或房产证明等材料认定。

  评估单位实地察看时,须由市国土资源局派员陪同。除公开出让的宗地外,评估单位不能与权属人(含用地意向者,下同)单独联系。评估单位违反规定在宗地评估期间单独与权属人联系的,两年内不能成为摇珠备选评估机构。

  第十条评估单位须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非委托方原因,评估单位一年内三次不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交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的,两年内不能成为摇珠备选评估机构。

  三家机构评估结果的平均数是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或核定土地出让金的依据。评估结果核定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基准地价未覆盖的片区,以相邻最近片区的基准地价为依据,相邻最近存在两个级别基准地价的,按较高者确定;其中一家机构评估结果与另外任意一家评估结果比较幅度均不得超过30%,即最高评估结果减去最低评估结果再除以最低评估结果不得超过30%。评估结果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委托方可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查及修正。评估机构坚持不修正或修正后的评估结果仍不符合要求的,委托方可申请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技术审裁,也可以另行组织摇珠选取其他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一年内两次不予采用的评估机构,两年内不能成为摇珠备选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除公开出让土地外,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不能向评估单位透露宗地权属人个人信息,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地价评估费核算标准如下:1、宗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部分,10/㎡;2、宗地面积1001平方米至5000平方米部分,4/㎡;3、宗地面积5001平方米至10000平方米部分,2/㎡;4、宗地面积10001平方米至50000平方米部分,0.5/㎡;5、宗地面积50001平方米至100000平方米部分,0.2/㎡;6、宗地面积100001平方米以上部分,0.1/㎡。

  单宗评估费按9.8万元封顶,高于9.8万元的,按9.8万元计付。每宗地须选取三家机构评估,参与宗地评估机构以核算结果的三分之一计收评估费,计收金额小于500元的,按500元计收。

  申请补办出让和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等,摇珠评估地价后,由于申请方原因终止办理的,再次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时,再次评估的评估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市国土资源局对备选评估机构和委托评估机构的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评估机构,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两年内不能成为摇珠备选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经查实存在下列行为的,列入黑名单,并报告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

  (一)恶意压价、行贿、诋毁排挤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迎合有关方面出具失实估价报告的;

  (三)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虚假案例、数据或土地估价报告存在重大差错的;

  (四)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任何方式接受有关方面或向有关方面索取好处的;

  (五)违反土地市场及有关管理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它行为。

  第十四条有关利害关系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估价结果告知函》后3日内向评估单位书面提出异议并申请复议。评估机构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正或作出书面说明。利害关系人仍有异议的,可向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协会申请技术审裁。

  评估机构修正的评估报告需重新备案后,连同书面说明报送委托方,如经审查维持原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需函告复议申请人,并抄送委托方。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湛江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湛民〔201815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874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湛江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1811日开始,我市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638/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503/人月以上;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440/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228/人月以上。(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从201811日开始,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各地制订的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市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四、各地要健全低保制度,实现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严格落实低保政策,全面核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规定将全部共同生活成员纳入保障范围,并按当地低保标准和人均收入差额确定保障金额。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主动协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出救助申请,落实在保对象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按规定退保。

  五、各地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8年新保的低保户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一年。

  附件:1湛江市2018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表

  2湛江市2018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表

  湛江市民政局

  2018627


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建管〔2018142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公共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现将《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627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市场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备案或纳入动态监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对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和其在从业活动中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以及其他反映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情况的信息进行记录、发布、信用考核等活动的相关管理。

  第四条湛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下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包括:收集、核实、录入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根据信用评价标准评定本地区企业信用等级;根据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五条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和统一的原则,其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维护应完整、准确、及时、合法,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与咨询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按约定方式收集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用于识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身份,反映造价咨询企业基本状况、工作业绩、商业信誉及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数据、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基本情况。造价咨询企业登记注册基本状况,资质条件状况,企业经营主项及增项资质类别和等级,企业经营状况等。

  (二)业绩情况。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咨询类型、咨询合同标的额等。

  (三)良好行为记录。指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专业部门及工程造价协会等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具体见附件1《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记录记分标准》。

  (四)不良行为记录。指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湛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查实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具体见附件1《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记录记分标准》。

  第七条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一)基本情况及变更情况的获取。由造价咨询企业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变更、更新本企业的相关信息。

  (二)业绩情况的获取。由造价咨询企业根据企业完成的咨询业务项目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在诚信系统中公布。

  (三)良好行为记录的获取。由造价咨询企业将企业的各类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上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在诚信系统中公布。

  不良行为记录的获取。由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结合定期检查、抽查、专项动态检查、投诉、举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采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并在诚信系统中公布。

  第八条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三个级别。AAA表示信用优秀,AA表示信用良好,A表示信用一般。

  第九条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和增减分两部分组成。基本分为100分,满足评价基本要求即得基本分。不满足评价基本要求按标准扣减基本分,达到增分要求的按标准加分,最高加分不限限额。

  第十条原则上120分(含120分)以上的为AAA级企业;100—119分的为AA级企业;60—99分的为A级企业;60分以下的为不予定级企业。不予定级企业与拒不参加评价的企业,为信用缺失企业。各企业得分数为适时动态分数随时公布。

  第十一条湛江建设信息网湛江工程造价信息网是全市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发布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湛江建设信息网湛江工程造价信息网查询造价咨询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将企业诚信行为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前,应将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行为决定书送达企业。企业认为本企业诚信行为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企业可以在收到诚信行为认定书5个工作日内向湛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湛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行为决定书或行政文件等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对要求造价咨询企业整改的不良行为记录,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不良行为进行认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网络等形式以实名制向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造价咨询企业失信行为,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理。投诉属实的,应当将处理结果记入该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投诉情况不属实且属诬告性质的,投诉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投诉者是造价咨询企业的,应当将其诬告的事实记入该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信用信息记录及信用评价标准确定的企业信用等级,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一)对信用优秀的企业(AAA级)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宣传;

  2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对信用信息记录情况良好(AA级)或一般的企业(A级)采取帮扶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

  (三)对不予定级的企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在办理资质延续、资质升级、设立分支机构等事项中予以重点审查;

  2对其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从业人员进行约谈;

  3不定期向社会公示其违法失信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8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记录记分标准

  2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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