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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5期政府公报(总第38期)

时间:2018-05-10 17:08:23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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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加强政务系统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20182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湛江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86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87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在赤坎金沙湾滨海休闲旅游区对中型及以上货车限制通行的通告

  (湛公交通告〔20181号)

  湛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8年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方案的通知

  (湛教〔20187号)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湛江市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建管〔201873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湛江市市属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人社〔2018103号)

  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居

  家养老服务公益岗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民〔201827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修订)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旅〔2018117号)

  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181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加强政务系统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2018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加强政务系统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8412


湛江市加强政务系统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政务系统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140号),提高我市各级政府诚信施政、诚信作为、诚信执法能力,建立守法守信、高效清廉的公务员队伍,全面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构建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一)实行政务诚信逐级督导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和工作方式方法,聚焦主业,谋大局、抓大事,切实履行好本部门职责,以上率下带动全市政务系统诚信建设;将政务履约、守诺服务以及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机关绩效考核内容。上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推动构建市、县两级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市机关绩效考核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部门诚信状况的审查以及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接受人民政协在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上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带头严格履行司法判决,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协同推进解决执行难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认真听取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支持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以及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对行政执法行为开展法律监督。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四)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建立行政机关违法失信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健全12345”政务服务平台与信访投诉举报等平台,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完善受理和办理答复工作机制。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监督作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委、市文广新局、市网信办、市信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建立政务诚信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依托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运用大数据手段,整合政务失信记录,依据评价标准对各地区各部门的政务诚信进行评价评级和风险预警。支持第三方机构规范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不得影响其评估工作的独立性,支持第三方机构及时公布政务诚信评价评级结果。市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一)实行政府部门诚信建设责任制。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负责本单位政务诚信建设,推动全面履行职责,规范权力运行。市政府各部门要率先垂范,严格落实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网上办事、守信践诺、信用核查与实施信用奖惩措施等相关规定和工作规程;同时要加快建立健全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严肃惩戒政务失信行为,带动本系统诚信施政、诚信作为、诚信执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加快建立政务诚信建设责任制。(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将信用建设、职业道德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强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健全政务失信记录。规范政务信用信息记录标准,完善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及时、规范、准确记录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以及未守信践诺和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全流程办理未达标等情况。市监察委、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通过信用湛江网站,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强化社会监督。(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到2020年,公务员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10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广泛共享。把政务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作为数字政府建设重要内容。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全面归集政务失信记录,依托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共享。市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将公共信用信息嵌入到网上办事大厅、市场监管信息平台、部门业务管理系统,支撑开展信用核查和信用联合奖惩。(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扩大政务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健全政府与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市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失信整改和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失信情况报告制度,制定完善失信行为整改和失信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市监察委、市法制局、市发展改革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依法依规取消对存在失信记录的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的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探索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推动评价结果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的应用。市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市机关绩效考核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修订市公务员相关管理制度,补充和明确对公务员守信的激励措施和失信的惩戒措施,调整完善各类评优评先办法和各类推选推荐工作,将诚信记录和相关信用评价结果纳为考量因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注重宣传报道守法诚信、服务优良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市文明办负责)

  (六)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依法保护政务信用信息,严格规范政务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和使用。将公务员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投诉办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相关管理办法,研究制订公务员信用修复办法,鼓励自我纠错、主动自新。(市发展改革局、市法制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一)加强政策落实兑现机制建设。市政府各部门要做好国家、省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制定的工作方案要分解任务、细化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进度要求,完善配套保障措施。在制定政策时,要妥善处理好新旧政策衔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协调性,提高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政策实施后,要适时组织政策评估,并进行调整完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诚信施政,加强协调督导,确保不折不扣地落实兑现相关政策和作出的承诺。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进一步强化采购人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采购人对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诚信责任制,明确政府方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各阶段的诚信职责;加强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履约情况的监测预警,全面记录合作项目违约失信行为,实行项目责任回溯追究制度。(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及时公开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用及动态监管等信息。落实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要依法依规切实限制列入失信名录的企业参与招投标。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医疗药品和器械及耗材采购、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交易诚信体系,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督促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规范、公开透明进行,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履约的信用监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市卫生计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招商引资政策审查机制,规范各地各部门招商引资行为。各地应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对招商引资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实行跟踪制度。将各地各部门在招商引资中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以及兑现承诺、履行合同协议等情况,作为政务诚信的重要考核评价内容。市商务局,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落实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做好政府性债务统计和存量债务清偿工作。(市财政局,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加强政府机构履行法定义务诚信建设。探索建立政务诚信监测预警机制,强化失信风险防范。推行失信违约责任追究制度,不定期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对未按时完成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单位和个人政务失信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依规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九)加强基层政务诚信建设。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政策、服务承诺等公开力度,建立健全对政府基层单位投诉举报反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衣食住行以及就业、就学、就医、养老、助残扶贫、防火防盗、拥军优属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并将其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鼓励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建立任务台账,及时总结政务诚信建设情况。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各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加强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将信用建设作为改进政风行风的重要内容和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抓手,建立健全业务规范和督导机制,组织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公示等工作,将信用核查、信用监管、信用奖惩措施嵌入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中,并积极推广使用第三方信用评估报告,不断提升政务服务和监管水平。(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三)加快法规制度建设。推动研究制订政务诚信建设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围绕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守信践诺、公务员诚信建设、政务诚信评价等制订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市发展改革局、市法制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加强督促检查。市发展改革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将政务系统诚信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当年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及时跟踪掌握落实情况,切实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务诚信建设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湛江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8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建立湛江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36

  

关于建立湛江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9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广东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639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兼顾、科学划定。要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目标,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以水土资源环境条件较好、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优势产区为重点,选择优质地块划定两区,划足数量、划优质量、土地挂钩,切实将两区落实到田间地块,做到建档立卡、上图入库,实现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

  二、目标任务

  省下达我市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划定任务是: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166.07万亩(全部为水稻)、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9万亩(全部为天然橡胶)。

  (一)粮食生产功能区。根据资源禀赋、发展潜力、产销平衡等条件,结合各县(市、区)和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现有水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和现有水稻种植面积等因素,将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具体分解划定任务见附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逐级分解落实到镇、村(组),并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细化落实到农户和田块。

  (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根据省的工作安排,湛江划定天然橡胶生产保护

  区9万亩。划定工作由省农垦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因此不列入本实施方案。

  三、时间安排

  按照省3年完成划定任务的要求,2017年在廉江市开展划定试点,2018年全市全面推进划定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划定任务,做到全部建档立卡、上图入库,实现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在完成划定的基础上,着力推进两区建设,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两区建设任务,形成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施完善、产能提升、服务健全、管护到位、生产现代化的两区,提高我市水稻和天然橡胶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四、划定标准

  结合当前水稻种植田块类型特点,各地在开展划定工作时,应优先将具备以下条件和标准的水田划定为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

  (一)已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土壤较为肥沃、耕地质量等级在五等以上的水田,近年来基本种植水稻的田块。

  (二)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平原地区连片水田面积不低于300亩,丘陵地区连片水田面积不低于30亩。

  (三)农田水利灌排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备,灌溉条件较好,排灌能力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生态环境良好,建成或规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

  (四)周边涉及农业生产的河道水系通畅、灌溉条件保障、交通相对便利,农用输电线路等设施能满足生产需求,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要求的田块(划入粮食禁止生产区域的,不得划为粮食生产功能区)。

  五、工作步骤

  (一)深入开展调查。县级政府要组织农业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深入开展调查,摸清当地连片水田和水稻种植水田分布情况,试点县(市)在2017年底前,其他县(市、区)和管委会在20183月底前完成。

  (二)制定划定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土地利用、农业发展、城乡建设等相关规划,按照连片划入标准和上级分解下达的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制定本地区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方案。划定方案要包括划定总面积、分区数量、各区连片面积、分布地点(到镇到村到户)、当前种植作物类型、农田基础设施情况等内容,并明确各环节具体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试点县(市)在2017年底前、其他县(市、区)和管委会在20186月底前完成。

  (三)规范开展划定。划定方案经县级政府审定后,由农业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划定。划定的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要明确到镇、村的具体地块并统一编号,标明四至及拐点坐标、连片面积以及灌排工程条件、耕地质量等级、作物类型、承包经营主体、土地流转情况等相关信息。试点县(市)在2018年底前、其他县(市、区)和管委会在20196月底前完成划定工作。

  (四)上图入库管理。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立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建档立卡、登记造册,把划定的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地块具体落实到图上,并根据农田实际情况核定修正,及时上图入库

  (五)组织成果验收。要加强工作督导,及时组织开展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的核查和验收,在成果验收合格并公告公示无异议后,将划定成果报送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市农业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对各市两区划定工作的指导服务,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汇总各县(市、区)和管委会两区划定成果,形成全市两区布局一张图和数据库。

  六、建设保护

  (一)落实保护责任。县级政府是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的保护主体。严格两区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要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将两区地块的农业基础设施管护责任落实到经营主体,督促和指导经营主体加强设施管护。具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权限的地区,要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积极推动制定两区监管方面的法规规章。各地划定的两区由当地政府公布,及时立标志牌,标明地点编号、建设地点、连片面积、组织划定和管理责任单位、立牌单位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擅自改变两区标志牌。

  (二)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田基础建设,统筹整合涉及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资金,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步伐。积极实施藏粮于地战略,坚持耕地数量与质量并重,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提升两区耕地质量。制定耕地质量建设标准,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稳定提高两区产能。

  (三)大力发展绿色农业。在划定的两区范围内,全面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和化肥减施增效技术,鼓励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配方肥、高效缓(控)释肥、生物肥。加快植保机械更新换代,集成推广全程农药减量控害技术模式。构建农药使用安全风险监测体系,通过定点经营、实名购买等措施严格控制限制使用农药的施用,重点推广使用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有机肥。力争到2020年,全市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加大农业面源污染和环境突出问题治理力度,逐步形成生产、生活、生态协调的美好清洁农区田园。

  (四)发展农业综合服务。加快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打造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大力发展农资供应、农机作业、喷药施肥、技术推广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扶持多种类型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开展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专业化、规模化服务。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培训、货款担保、农业保险资助等服务,让农民分享更多农业增值利润。加快培育农机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构建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广泛开展联合作业、跨区作业、维修保养等专业服务。探索开展政府购买农业生产性服务试点,支持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统一开展种苗供应、技术推广、机种机收、肥水管理、植保防疫等服务,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

  (五)加强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各级农业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建立两区信息化监测监管体系,定期对两区范围内的水稻生长情况等进行动态监测,强化信息调度,实行精准管理。建立健全两区定期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更新两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开放两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接口,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七、扶持政策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将两区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安排的重点领域,各地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要以两区为重点方向,现有的高标准农田、农业综合开发、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要积极向两区倾斜。将连片面积较大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列入省、市级重点项目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投资项目,加强田间工程、节水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创新两区建设投融资机制,吸引政策性银行、工商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

  (二)完善财政支持政策。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农结构,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和运行机制,推进两区范围内各类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机制,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逐步提高产粮大县的人均财力保障水平,推进产粮大县率先在两区范围内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农户优先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扶持政策。

  (三)创新金融支持政策。在符合条件的两区范围内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加大信贷支持。优先在两区范围内探索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试点,推动两区农业保险全覆盖。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主动与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对接,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和信贷担保服务。

  八、保障措施

  (一)落实县级主体责任。两区划定工作以县为基础推进县级政府是两区划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建立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两区划定和建设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县级主体责任,按时、按量、优质完成两区划定与建设任务,并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列入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

  (二)明确部门分工。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查,确保两区划定和建设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做好两区建设与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农业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组织和协调两区划定、建设各项工作,制定相关划定、验收、考核评价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统筹整合,优化使用方向。水利部门要根据两区的水资源条件,做好项目规划和资金安排,加强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控制两区耕地占用审批,强化保护并做好上图入库工作。粮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指导,引导企业优先与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粮农民签订粮食收购订单。其他部门要积极支持两区划定与建设。

  (三)经费保障。为了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部门安排和配套解决两区划定专项经费,用于采购技术服务单位、调查与划定、两区管理系统建设工作。

  (四)严格督导考评。建立两区划定目标考核机制,严格奖惩制度,将两区划定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纳入绩效考评范围,并建立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报送资料不及时、信息不畅、工作延误等地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扣除相应考核分值;对考核合格先进单位予以资金、项目和政策优先支持。

  附件:湛江市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分解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8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湛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36

  

湛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处理和排放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污染源监管、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通过普查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12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湛江市全市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转移园、产业集聚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和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的单位,以及以集中处理处置方式处理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和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废水污染物和废气污染物的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固体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排放或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

  普查的污染物等具体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文件实施。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污染物产生、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本区园内企业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城区、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工作任务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地分级负责,属地普查统计,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与任务。

  湛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湛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湛江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污普办)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具体包括: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宣传培训、指导督查、汇总上报和验收表彰等工作;筹备相关会议,拟定市级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向各县(市、区)普查机构发放资料,指导填报普查表;汇总和分析污染源普查数据,建立普查数据库;上报普查成果,按规定发布普查结果;在本地网站设置普查专栏,编制普查工作简报,定期报道普查进展情况。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辖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具体包括:制定本级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选聘和培训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核定辖区内普查对象名录;落实普查工作经费;组织辖区内的普查宣传;组织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开展抽查、审核,及时补正;组织数据录入,建立污染源数据库,汇总调查成果,按规定要求上报;编报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及时发现和切实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在国家和省统一下发的各类污染源信息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级各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鼓励科研院所、高校、环境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市有关部门分工。

  市委宣传部: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

  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全市能源使用情况,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公安局:指导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提供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基本情况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普查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我市各地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的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抽样调查,提供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产排情况、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道路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水务局:组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辖区内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和监测工作,提供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提供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做好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农业局:组织实施种植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做好种植业污染源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普查工作,提供全市种植业普查单位名录、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数据信息,做好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统计局: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人口、能源、主要产品等相关统计数据,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审核、统计与分析工作,对污染源普查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市海洋渔业局:会同环保、市政等职能部门组织市政入海排污口普查和监测工作,组织实施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做好水产养殖业污染源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普查工作,提供全市水产养殖业单位名录、市政入海排污口名录、渔业船舶与污染核算相关数据信息,做好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配合做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工作,提供市政排污管网、生活垃圾产处情况等资料。

  市工商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市畜牧兽医局: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做好禽畜养殖业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提供全市禽畜养殖业普查单位名录,做好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湛江农垦局:负责农垦系统内的种植业、禽畜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和农业机械的污染源普查,做好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湛江军分区后勤部:负责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普查对象工作要求。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五、普查实施

  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工作:2017年开展前期准备工作,2018年启动清查建库并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一)前期准备。

  1开展普查动员,筹备成立机构,明确普查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编制经费预算,2017年底前已完成。

  2成立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经费渠道,20183月底前完成。

  3开展普查宣传,各地普查机构选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并组织前期业务培训,20186月底前完成。

  (二)清查建库。

  1市级普查机构在省下发的生活源锅炉普查调查单位名录的基础上进一步筛选,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并下达到县级普查办,20183月底前完成。

  县级普查机构根据下达的生活源锅炉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开展入户清查工作,并录入国家清查软件系统,20184月底前完成;20185月底前完成审核、汇总并将生活源锅炉名录反馈给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市级普查机构开展除生活源锅炉外各类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并下达到县级普查办,20185月底前完成。其中:

  市级水利及海洋等相关职能部门排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于20183月底前下达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名录库,并会同环保部门组织和指导县级水利及海洋部门开展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水质监测,20184月前完成旱季枯水期监测,20189月底前完成雨季丰水期监测。

  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湛江农垦局组织实施种植业、水产养殖业、畜禽养殖业的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并下达到县级普查办,20185月底前完成。

  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的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并下达到县级普查办,20185月底前完成。

  3县级普查机构在下达的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上,结合本地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各类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进一步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本地区普查名录库,20186月底前完成。

  (三)全面普查。

  1市级普查机构指导和督促各地普查机构按国家、省和市相关的普查计划、技术文件和普查要求开展普查工作,20182月至12月开展。

  2县级普查机构将本地区普查名录库分解落实到具体负责单位和普查员,开展入户调查、数据采集等工作,20189月底前完成。

  3伴生放射性矿的普查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核安全处和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统一普查,各级普查机构和环保部门配合做好伴生放射性矿初测、详查和验收汇总等普查工作,20179月至20189月完成。

  4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数据的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20186月至12月完成。

  (四)总结发布。

  1规范管理普查档案。各级普查机构建立工业、畜禽养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各类污染源的普查档案,包括纸质、照片、音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档案,普查工作结束后及时移交至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保管,20196月底前完成。

  2开展总结验收工作。分级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20196月底前完成。制定普查工作验收方案,分级开展普查工作验收,20198月底前完成。

  3发布普查成果。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20195月底前完成。编制普查公报,经同级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并报上级普查机构同意后发布,201910月底前完成。根据普查成果开发和应用工作指南、普查成果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普查成果分析应用工作,完善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2019年底前完成。

  4开展表彰活动。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实施。

  六、普查培训

  市级普查机构技术骨干参加国家培训或省培训,县级普查机构技术骨干参加省培训或市培训。

  市级普查机构负责对各县(市、区)普查机构技术骨干、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和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

  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对本辖区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

  各级培训贯穿前期准备阶段和全面普查阶段,培训内容包括普查理论知识、调查方法与技术、普查表填报指标解释、产排污系数手册的使用、数据录入与软件审核、数据复核与上报要求、数据库档案建立和管理等。

  七、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八、普查经费

  根据《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南〉的通知》(国污普〔20173号)的规定,按照分级保障原则,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年度普查工作任务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拨付资金。

  普查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本地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和相关会议,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九、普查质量管理

  全市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落实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全市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在赤坎金沙湾滨海休闲旅游区对中型及以上货车限制通行的通告

湛公交通告〔20181

湛江金沙湾滨海休闲旅游区为国家级4A景区,为确保休闲旅游区内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提升旅游城市形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在赤坎金沙湾滨海休闲旅游区内对中型及以上货车限制通行,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型:中型及以上货车(黄牌货车)。

  二、限制通行起始时间:201851日起。

  三、限制通行时段:全天24小时。

  四、限制通行范围:湛江金沙湾滨海休闲旅游区。具体范围:海滨大道北路(不含)以东至金沙湾观海长廊观海北路、体育北路及广州湾大道金沙湾段;军民路(不含)以南至体育南路东延长路金沙湾段。

  五、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上述区域内通行的车辆,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从201851日零时起施行期限至2021331日止。

  特此通告。


  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8328



湛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8年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方案的通知

湛教〔20187

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务局),市直属有关学校:

  现将《2018年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湛江市教育局

  2018329

  

2018年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扎实推进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以下简称体育考试”)改革,确保2018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公开、公正、公平进行,根据湛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设健康中国的部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引导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养成自觉锻炼的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终身锻炼意识,达到《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有关要求,促进学生健康发展。体育考试应体现课程改革的方向,有效检验学校实施体育课程的效果,有利于促进学校体育教育质量的提高,对增强学生体质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二、组织管理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工作在县市、区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区教育局体育考试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考试时间

  统一考试时间安排在2018414-25日;缓考安排在510日。

  四、考试内容

  2018年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内容包括学生初中三年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及体育考试两方面。

  体育考试科目分必考科目和选考科目:必考科目200米跑,选考科目投掷实心球或100米游泳(不限泳姿,不限当次时间)。是否选取游泳项目作为考试科目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

  五、成绩计算办法

  2018年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成绩总分100由《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5占5%和体育考试项目成绩95占95%组成。其中,初中三年级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及格者得满分,不及格者不得分;体育考试项目成绩取两科考试成绩得分的平均分。

  体育考试成绩按70%折算计入2018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总分。

  六、考试规则及评分标准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

  体育考试项目规则及评分标准执行《广东省中考体育项目规则及评分标准》。

  七、病残学生免考、择考、缓考规定

  因残疾免修体育与健康课和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学生,经具有资质的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或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证明,证明其丧失运动能力,可申请免考。此类考生的体育成绩按体育总分70分的60%折算计入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总分。免修体育课及有关证明材料须存入学生健康档案。

  因身体健康方面的疾病不适宜参加体育活动,并已办理免修体育与健康课和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学生,可申请免考。此类考生的体育成绩按体育总分70分的60%折算计入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总分。有关证明材料须存入学生健康档案。

  因身体发育异常、严重营养不良及肥胖症、畸形以及经具有资质的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或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丧失部分运动能力的学生,可申请择考。择考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统一考试项目中选择力所能及的1个或2个项目不能是同类别的2个项目。选择2个考试项目的,按2科实际考试项目成绩得分平均分的90%计算体育成绩。选择1个考试项目的,按实际得分的70%计算体育成绩得分。申请及审核材料须记入学生健康档案。择考考试项目、规则和评分标准,执行《广东省中考体育项目规则及评分标准》见附件2

  因考前或临场发生伤病或女生经期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学生,可申请缓考。缓考期间仍未康复的,可申请免考。如申请免考,此类考生的体育成绩按体育总分70分的60%折算计入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总分。有关证明材料须存入学生健康档案。

  八、实施方法

  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制定考试程序,确定考试具体时间和考场。

  考区设考区主任1人,主考1人,副主考2其中1人由教育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纪检员2人,监考员即裁判员、监分员、卫生员、后勤工作人员等按需配齐。

  各县市、区要制定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体育考试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考生和考场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体育考试的顺利进行。

  考场的选定要符合考试场地标准要求,以便于封闭管理。2018年体育考试全市各考场必须使用电子设备,其中,200米跑使用径赛电动计时仪,投掷实心球使用田赛激光测距仪,考场安装使用监控设备。考生考试成绩原则上以电子设备测定结果为准,防止人为因素干扰,确保考试客观、公正和考试成绩的准确。

  监考员选聘与培训。

  1挑选和培养一支熟悉体育考试项目操作规程和电动计时、电子测距系统操作的监考员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使用电脑人员、摄像人员和测距人员、实心球落地点确认人员必须由异地监考员担任。异地监考员由各县市、区互派或从高校中聘请等途径解决,具体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自行决定。

  2各县市、区体育考试管理部门应选聘组织纪律性强、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体育考试业务的教师或干部担任监考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初三体育教师及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教师、干部,不得参加监考工作及其他考试管理工作。

  3考务人员均须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严格按照体育考试工作有关要求,针对不同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考务人员业务培训和考试纪律教育,签订责任书见附件6,增强考务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掌握和执行体育考试技术标准的水平。要加强考务人员安全意识的教育,关注考试过程中应密切关注考生的身体异常情况,合理安全使用考试器材,杜绝因体育器材管理和使用不当而造成伤害事故的发生。

  考试实施过程要求。

  1监考员工作要求。

  1监考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有关规定。既要维护考点纪律,严格执行考试规则,又要热情关怀考生,保证体育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严格实行监考员轮岗制度,各考试项目或考试组别的监考员须不定期轮换监考岗位。除技术较强的特殊岗位外,监考员不得长时间固定在某个监考岗位,更不允许监考员选择监考岗位或不服从轮岗。每项开考前监考员抽签定岗;监考员监考的项目,考试前不得泄露,不得提前告知监考员。

  3监考员在考前必须上缴个人通讯工具,由主考指定专人保管,禁止监考员监考时使用手机。

  4监考员须按时领取考试各项器材、用品,做好考前各项准备工作。

  5考试期间监考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和串岗,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履行职责。

  6监考员要严格按秩序册组织考试,遵照项目考试规则实施考试,并做好异常情况登记与上报工作。

  7监考员要认真做好成绩登记工作。每组考生完成项目考试后,监考员必须当场宣读成绩,并要求考生在成绩表上签名确认。如果考生拒绝签名,监考员要立即报告给裁判长、纪检员和主考,在成绩表空白处写明考生拒绝签名情况并签名。

  2考试实施过程的规定。

  1每天开考前一小时,监考员必须安装、调试完毕电子设备;开考前半小时,监考员必须在考试场地准备好考试器材。所有考务工作人员必须在开考前半小时到岗。

  2各送考学校带队领导和教师应组织考生在本校第一批开考前半小时到考点报到。

  3考生报到后,由送考学校带队体育老师进行健康状况摸查并组织考生做考前准备运动。各校带队教师要密切注意观察并询问考生的身体状况,发现有不舒服症状表现的,应对考生做出适当的指引,并立即报告考点安全领导小组处理。

  4准备运动完毕后,带考员组织考生按秩序册分项目分组同时列队进入各选考项目场地进行第一次检录。

  5检录员须认真查验考生准考证以核实考生身份,检查考生服装包括是否携带坚硬物品、运动鞋是否符合要求,观察并询问考生的身体状况。

  6监考员按秩序册核实考生顺序无误后进行考试,防止考生站位错序。考试过程中,要防范考生注意力不集中造成挫伤、扭伤,发现有不舒服症状表现的,应立即报告考点安全领导小组处理。检录员和带考员协助维护候考区和考试区的秩序。

  7考生每完成一个项目,在电子显示屏或公示栏公布项目成绩,监考员当场宣布成绩,同时考生在现场打印的成绩表上签名确认。监考员必须在每张成绩表上签名。考生如果对成绩有异议,须当场立即提出,过后、异地均不予受理。如监考员不能当场答复考生,须及时上报,由主考、裁判长和纪检员核实有关情况后作出处理。

  8每组考生完成一个项目后,由带考员带至第二个项目场地进行第二次检录和考试。

  9重考的,统一在电子设备考试软件中增加考生和编组后安排考试,成绩按临场变更项目申报审核流程处理。

  10如因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项目成绩有误,成绩复核组须及时校验考生原始成绩表是否有漏判、漏登或登记错位情况,并跟进处理明显错误、异常情况描述不明晰、签名不齐全的成绩表。凡项目成绩有更正或新增编组的成绩表,必须单独存放并填写《2018年湛江市高中阶段招生体育考试成绩更正登记表》见附件10。成绩复核完成后,将考生成绩表和成绩更正登记表交成绩录入组。

  3成绩数据管理。

  1各县市、区体育考试管理部门要派专人负责督促成绩数据的录入、备份和保管工作。

  2体育考试成绩数据录入分正考、免考、择考3类,正考和免考成绩录入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登分系统,择考成绩录入EXCEL格式的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择考成绩登记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登分系统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择考成绩登记表由市教育局招生考试科下发。考点要安排专人负责登分工作,要配备专用电脑作为登分服务器1和登分客户机,安装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登分系统,并组成局域网。登分服务器和登分客户机不能连接外网。

  3为确保体育考试成绩数据的实时性和安全性,任何人不得打开和更改电子监考项目成绩数据库。每天上午、下午考试结束半小时内,需录入当时段的成绩数据,并对成绩数据包括电动计时的图像文件进行数据备份光盘刻录两份。备份数据光盘密封后,主考在密封袋上签名并标明考点名称、日期。

  4各县市、区体育考试管理部门要按要求做好成绩表、成绩数据光盘和登分电脑的保管工作。

  5已签完名的纸质成绩表不能与考生接触,不得涂改。凡有更正之处必须有裁判长、纪检员和监考员的签名。

  6体育考试成绩实行公示制度,各初中毕业生学校按规定时间到县市、区体育考试管理部门打印体育项目成绩表必须通过登分服务器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登分系统打印,并在学校宣传栏公示七天。考生对本人或他人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向当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考试管理部门申述。

  7成绩数据上送和更正。各县市、区体育考试管理部门安排保密人员、登分人员于512日前将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登分系统数据、择考成绩登记表电子版和免考登记表送交市教育局招生考试科,并将成绩更正登记表交由市教育局招生考试科安排更正。

  4考场工作要求。

  考试期间考点实行封闭管理,除参加该场考试的考生、主考、副主考、纪检员、监考员、技术监督员、医务人员等考点相关工作人员和社会监督员、巡考员外,其他人不得进入考点。禁止所有考务人员在考试期间私自外出。

  社会监督制度。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在本县市、区范围内选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体育专业人士或社会人士作为社会监督员。各考场要积极支持社会监督员开展现场监督工作,主动提供情况,虚心接受监督,认真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建议和举报投诉事项要认真做好登记、上报、调查、解释和处理等工作,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社会监督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置之不理。考场须设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同时有专人负责情况汇总整理工作,做到事事有记录,事事有落实。

  责任追究制度。

  监考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参与舞弊,严禁利用参与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违者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注意事项

  健康筛查与考前教育。

  1各初中毕业生学校应制定详细的体育考试组织工作方案,明确岗位职责,责任到人,确保备考和考试安全有序。

  2各初中毕业生学校应科学指导学生开展体育锻炼,坚决杜绝麻痹思想,结合年度常规体检做好考生心肺功能检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全面筛查工作,排除体育考试潜在的安全风险。要建立学校与家庭联系制度、学生身体健康状况监测制度、体育教学与活动的医务监督制度,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学生在教学活动和考试中的安全。符合免考条件不办理免考手续的考生、未参加学校日常训练而要求参加考试的考生、平时经常出现身体不适症状或有既往病史等情况的考生,应在家长陪同下到医院体检;经医生认定不能参加剧烈体育运动的考生,须办理免考手续。各校在考前将本校可能影响考试安全的考生情况汇总上报县市、区体育考试管理部门,以便考点提前做好防控措施。

  凡患有器质性心血管病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炎、高血压、结核病、支气管扩张、哮喘、急慢性肝炎、急慢性肾炎、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精神病、癫痫、类风湿病、慢性骨髓炎、各种血液疾病的考生,以及近期有进行外科手术处于恢复期的考生,应提供近期病历和复检化验材料申请免考。

  3各初中毕业生学校要向考生及家长做好中招体育考试宣传工作,在考试前一周向家长告知体育考试安全注意事项,并让家长在《2018年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安全告知书》签名见附件15,任何考生不得隐瞒或虚报病情;提醒特殊考生准备好医务审核材料上交学校,并依时参加县市、区医务审核组的现场复审。

  4各初中毕业生学校应在考前加强考生安全教育,坚决不能带病带伤参加考试,使每一个学生了解和掌握安全注意事项,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考试期间,考生受伤或临时出现身体不适如感冒、发热、腹泻、恶心、呕吐、头晕、胸闷、胸痛等,不要勉强,不能隐瞒,应及时主动向老师或考点工作人员报告,并提出缓考申请。

  5各初中毕业生学校须提醒考生不能空腹、过饱或过饥参加体育考试。

  6各初中毕业生校要加强考风考纪和诚信考试教育,教育考生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考点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杜绝作弊行为,提醒考生须携带准考证准时参加体育考试。

  7各初中毕业生学校须组织体育老师对考生进行备考专题辅导,加强对考生进行必要的应试指导,避免因犯规而影响考试成绩;并按体育考试要求组织模拟考试,让考生熟悉考试流程。

  市、区体育考试管理部门在考试前须将编排考试的具体日期、时间及组织要求等以书面通知学校,并认真检查落实各项准备工作。

  考生凭2018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准考证进场考试,考生所在学校要派出责任心强的老师和领导负责领队,同时要带一名随队校医,有组织地依时带领学生赴考。

  考场内标志牌要清晰,同时要有提醒考生注意安全标志牌。

  在体育考试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监考人员赠送物品,监考人员不得收取单位和个人的赠送物品。上述现象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对体育考试工作中不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及地方有关规定和要求,造成学生伤亡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十、其他事项

  切实做好体育考试经费保障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体育考试经费不足部分向当地政府申请解决。同时,各县市、区应根据体育考试项目的器材设备要求,科学制订好体育考试器材装备计划,尽快解决好考试器材不足的问题。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制定具体的体育考试实施方案,并于201831日前将考试方案报市教育局体卫艺科。市教育局将在各地体育考试期间组织工作组进行检查。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认真及时做好体育考试的总结工作,并将书面总结材料及考试改革的意见建议于考试结束后3周内报市教育局体卫艺科。

  附件:1广东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体育考试项目规则与评分标准

  2广东省中考体育择考标准

  32018年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病残学生免考、择考、缓考考生审

  核指南(略)

  42018年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监考员守则(略)

  5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监考员、考场工作人员责任书(略)

  6湛江市高中阶段招生体育考试成绩登记卡(略)

  72018年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考前医务审核申请表(略)

  82018年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成绩统计报表(略)

  92018年湛江市高中阶段招生体育考试成绩更正登记表(略)

  102018年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成绩各单项成绩统计报表(略)

  112018年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免考登记表(略)

  122018年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择考登记表(略)

  132018年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缓考登记表(略)

  142018年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安全告知书(略)

  附件1

广东省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项目规则及评分标准

  一、考试项目的规则与方法

  (一)200米跑800米跑(女)、1000米跑(男)

  1场地及器材:原则上在200米以上田径场上进行。成绩记取采用全自动电动计时或秒表若干块50米跑道一道三表,使用前应校正计时器材和设备。用发令枪或发令旗发令。

  2考试方法:起跑姿势不限,可采用胶鞋、钉鞋或赤脚跑步。其他按田径规则进行。

  (二)三至五级连续蛙跳

  1场地:平坦助跑道,起跳线宽5厘米。

  2动作规格:两脚自然平行开立站在起跳线后,脚尖不得踩线,原地两脚同时起跳,连续跳连跳过程中必须双脚同时落地、同时起跳

  3考试方法:丈量起跳线后沿至身体着地最近点后沿的垂直距离。登记成绩时以米为单位,取两位小数。丈量及登记时,均要唱读成绩。

  (三)立定跳远

  1场地:沙坑的沙与地面齐平。起跳板采用塑胶防滑跳板或坚固木板,长100122厘米,宽20厘米,木板厚度不得少于6厘米,塑胶防滑跳板面上的塑胶要紧粘在木板上,不得用钉固定,厚度不得少于0.7厘米,不超过1.3厘米不得采用弹性过大的纯塑胶起跳板。起跳板埋入地下,与地面齐平。起跳板前沿与沙坑近端不得少于30厘米。

  2动作规格:两脚自然平行开立站在起跳线后,脚尖不得踩线,原地两脚同时起跳。

  3.考试方法:每人连续试跳三次,丈量起跳线后沿至身体着地最近点后沿的垂直距离,取其中最远一次的成绩。不得穿钉鞋和胶粒底鞋,可采用胶鞋或赤脚起跳。登记成绩时以米为单位,取两位小数。丈量及登记时,均要唱出成绩。

  立定纵跳摸高

  1场地:在与地面垂直的墙上划一条刻有标高单位:厘米标志的尺。

  2动作规格:两脚自然开立成半蹲姿势,两脚前脚掌同时用力蹬地向上跳起,上体伸展,用左或右臂向上伸直摸高触墙壁。

  考试方法:每人连续跳三次,丈量受测试人手在墙壁上触最高点与原地站立手在墙壁上最高触点间距离,取其中最高一次的成绩。登记成绩时以米为单位,取两位小数。丈量及登记时,均要唱出成绩。

  跳远

  1场地:沙坑的沙与地面齐平。

  2考试方法:每人试跳三次,丈量起跳点与身体着地最近点后沿的垂直距离,取其中最远一次的成绩。登记成绩以米为单位,取两位小数。丈量及登记时,均要唱出成绩。

  投掷实心球

  1场地及器材:20米长的平地一块。实心球球体直径:1414.5厘米;重量:男、女生均为2公斤±20克;球体为生胶铸造;球体内不得有滚动物。

  2动作规格:投掷前,原地两脚前后或左右开立,身体正对投掷方向。双手举球至头上方稍后仰,双肩与起掷线平行,原地双手用力把球掷向前方。球出手时双肩须与起掷线平行,不得踩线或过线投掷。

  3考试方法:在投掷区划一条白线为起掷线,受试者站在起掷线后。每人连续投掷三次,取其中最远一次成绩。记录以米为单位,取两位小数,丈量起掷线后沿至球着地点后沿之间的垂直距离。为了准确丈量成绩,应有专人负责观察实心球着地点。丈量及登记时,均要唱出成绩。

  推铅球

  1场地器材:平坦土质场地,投掷圈直径为2.135米。铅球重量3千克。

  2动作规格:在投掷圈内,原地或滑步推均可,用单手从肩上推出。不得将铅球移至肩下或后抛掷。球落地前,脚不得踏在圈线或抵践板口上,身体各部位不得触圈外地面。

  3考试方法:每人推三次,取其中最远一次的成绩。记录以米为单位,取两位小数。通过投掷圈的圆心,丈量投掷圈内沿至球落地后之间的距离。丈量及登记时,均要唱出成绩。

  一分钟仰卧起坐

  1场地器材:垫子若干块,铺放平坦。

  2动作规格:考生全身仰卧于垫上,两脚屈膝稍分开,大小腿成直角,两手十指交叉贴于脑后。考生同伴压住考生两踝关节处。起坐时,以双肘触及或超过两膝为完成一次。仰卧时两肩胛必须触垫。

  3考试方法:监考员发出预备——起的口令,同时计时,登记一分钟内所完成的次数。一分钟到时,受测者虽已起坐,但两肘未触及膝盖者,该次不算,违例动作不计次数。

  引体向上

  1场地器材:高单杠。

  2动作规格:受测者跳起双手正握杠,两手与肩同宽或直臂悬垂。静止后,两臂同时用力引体向上,上拉到下颏超过横杠上缘为完成一次。

  3考试方法:记录引体次数。每次引体监考员要唱出成绩。

  一分钟跳绳

  1场地器材:平坦水泥地。采用自动计数跳绳。秒表若干块。

  2动作规格:单或双脚均可。每跳一次摇绳须经过头、脚一次。

  3考试方法:将自动计数跳绳开至计数状态,监考员发出预备——开始的口令,同时开表。记录一分钟内所完成次数。

  十一篮球半场来回运球上篮

  1场地器材:半场篮球场篮球场规格为26×14,篮球若干个。

  2动作规格:单手向前运球,运球时不得走步、滚球跑、推球跑推拍球向前时助跑不得超过两步

  3考试方法:从起点半场中线与边线的交叉运球,到达篮下投篮,投中后运球至另一侧,一脚踏中线与边线的交叉点后,往回运球上篮,投中后运球回起点。

  监考员发出预备——去的口令后,开始计时,登记来回运球上篮后回到起点的时间。运球中违例者应从违例点开始重新运球。

  十二一分钟篮球投篮

  以篮圈中点至地面垂直投影点为圆心,男生以4.2米为半径、女生以2.5米为半径划弧。考生可在弧线外任何区域投篮考生只能用一个球,计算一分钟投中次数脚压线不计。考生必须自己捡球投篮,不得有他人提供帮助。

  十三一分钟踢毽子

  考生在1.5×1.5米范围内,穿普通鞋,用膝关节以下任何部位将毽子踢起,计算一分钟内踢毽的次数踢毽子的脚每完成一次踢毽动作后必须触地,算为完成一次

  十四足球25米绕竿运球

  起点至第1根竿距离为5米,以后每距离2米设竿1根,共设10根竿,从最后1竿继续延伸2米处定为终点。计算考生从起点运球绕竿至终点的时间50cm高标志筒采用4号球

  十五游泳

  在50米标准游泳池,按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游泳竞赛规则进行。不限泳姿,不限时间完成即为满分,否则为零分。〔根据各县市、区实际实施〕

  二、广东省中考体育项目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附件3

  广东省中考体育择考标准

  1营养不良〔计算公式:体重公斤/身高22〕:≤15.5—14.6I度;≤14.5为Ⅱ度。

  2肥胖〔计算公式:体重公斤/身高22〕:≥26.5—29.9I度;≥30为Ⅱ度。

  3严重脊柱弯曲:偏离中心线2.5厘米—3.4厘米为I度;3.5厘米以上为Ⅱ度。

  4O型腿:两膝之间距离10厘米—19厘米为I度;20厘米以上为Ⅱ度。

  5X型腿:两脚之间距离10厘米—19厘米为I度;20厘米以上为Ⅱ度。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建管〔201873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建设单位,施工、监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行为,维护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订了《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湛江市法制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43


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行为,维护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有效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等规定,结合湛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实名管理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建筑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管理对象,是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作业工人和监理人员。建筑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造价员、劳资专管员等。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等。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实名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全市统一的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实名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实施具体推进和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属区域的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实施监督执法。

  湛江市建筑业行业协会配合建立实名制管理系统。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工实名管理所采集记录的各项信息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

  (一)核验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二)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处理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劳资纠纷;

  (四)审核施工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

  (五)审核施工企业实行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

  (六)建筑工伤保险理赔。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实名管理系统),归集各县(市、区)实名管理数据,并将数据信息提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权限使用。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推广应用实名管理系统,与各工程建设项目关联及实时对接,实现全市施工现场人员信息互联互通。

  全市实名管理系统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省实名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实名管理与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个人从业资格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联动机制。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防范涉及个人隐私的身份信息泄密。

  信息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与实名管理系统的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二章实名管理信息

  第七条实名管理信息内容是指通过实名管理系统对施工现场人员登记并进行监管的各项信息,其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从业资格、项目岗位、出入场考勤、作业记录、培训教育、诚信记录等。

  作业工人实名登记的信息除以上基本信息外还包括工资支付、职业技能、劳务合同、用工评价等信息。

  以上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民族、身份证件号码、电子照片、手机号码等。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建立实名管理制度,开展实名管理所需数据的采集、登记、审核、报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各类纸质档案管理台账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2年。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进行信息采集的载体可以是电子信息卡(含平安卡)或者有效个人生物信息(含人脸、虹膜、掌型、指纹等之一)识别设备。

  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电子信息卡的施工现场人员可增加相关信息作为实名管理信息使用;未办理电子信息卡的施工现场人员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采集实名管理信息。

  第九条施工现场人员在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上岗之前应当完成个人信息入库采集,个人信息在本市实行一次性采集。

  施工现场人员应当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实名管理信息内容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并对录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分配实名管理系统账号,每个项目分配一个账号。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开通实名管理系统账号后,应当在建设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进场前,提取个人实名管理信息,并进行动态更新,实时上传至实名管理系统。

  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信息提取点,对首次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工人提取个人实名管理信息,并将审核后的信息实时传送至实名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开工且距合同约定竣工日期超过2个月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申请开通实名管理系统账号,并按本办法规定录入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管理相关信息。

  第三章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实名管理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元。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实名管理负总责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的实名管理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对依法分包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分包企业,应当与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签订分包管理协议,明确现场管理责任,并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的要求开展实名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监督项目各参建单位按规定落实实名管理,可以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实名管理的要求,可以在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中明确列支实名管理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区域安装实名卡刷卡或者实名注册识别设备及门禁设施,用于施工现场人员的日常考勤和工作情况记录。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在开工进场后5日内要向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报送施工现场人员实名登记信息资料并实时更新。

  第十四条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招用施工现场作业工人,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签订劳动合同,并报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备案。

  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服从总承包企业的用工实名管理,在施工现场配备用工管理劳资专管员,编制作业工人工资支付表,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受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落实用工实名情况进行监理。对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落实实名管理工作的,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施工企业逾期未整改的,向建设单位和负责该工程监管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人员出入施工区域必须刷卡或者按实名注册识别方式进行考勤,不得代他人刷卡。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现场设置公示牌,将每月经施工现场人员确认的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在公示牌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人员退场时,施工企业应当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用工评价或者诚信记录。

  第四章工资支付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拨入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设立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确保进行了实名信息采集的作业工人使用工资卡领取工资。

  第二十条施工企业在完成个人实名信息审核后,应当为作业工人统一办理用于发放工资的银行卡。银行卡由作业工人本人保管,施工企业和其他个人不得非法代持作业工人银行卡。

  已有银行卡的作业工人,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信息并与实名管理信息绑定后,可以不再办理新的工资卡。

  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编制作业工人工资表,经作业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施工企业按照承发包关系通过实名监管系统上传,并委托银行从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作业工人的工资卡。

  第二十二条施工企业提请银行将工资卡制作发放信息、工资支付信息归集后上传至实名监管系统,并向作业工人反馈其工资收入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湛江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专线电话,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按本办法实施实名管理的参建单位及项目,在日常监管中实施简化监督和定期检查。对实名管理工作落实到位的参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工人工资保证金浮动等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项目施工区域设置信息提取点、配备实名管理所需软硬件的证明材料。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未按本办法设立施工现场人员出入信息采集点、配备实名管理所需软硬件条件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整改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向同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劳动监察机构通报,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劳动监察机构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对项目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落实实名管理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监理单位未对实名管理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5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湛江市市属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人社〔2018103

各市属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市市属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根据《广东省省属企业薪酬管理办法》《中共湛江市委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我局与市国资委共同制定了《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市属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412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湛江市市属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企业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湛江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湛发〔20153号)、《深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湛府〔2016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组织任命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效益导向,兼顾效率与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和职工三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努力实现两个同步,即企业职工收入增长和企业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

  (四)坚持市场化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推进薪酬分配的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薪酬包括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构成如下:

  (一)工资总额;

  (二)中长期激励;

  (三)福利费,是指反映企业在工资以外用于职工个人以及集体的福利费用。主要包括医疗卫生费、独生子女费、生活困难补贴、福利设施和福利事业补助及丧葬抚恤救济费等;

  (四)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和职工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个人住房资金;

  (五)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费用;

  (六)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企业在依法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八)教育经费,是指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各种培训、教育费用;

  (九)工会经费,是指企业依法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工会工作的费用;

  (十)劳动保护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实施安全、工业卫生等技术措施或购买劳动保护用品等负担和支付的费用;

  (十一)经济补偿,是指企业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五条企业工资总额是指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企业负责人薪酬和职工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和管理。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实行单列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经考评确定。

  市属企业负责人中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市薪酬审核部门备案。同时,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第七条中长期激励主要包括股权激励、虚拟股权、增量奖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等。中长期激励的重点是一线企业、核心职工。

  第八条企业应当加强工资总额管理的计划性和规范性,不得超提、超发工资总额。

  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企业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企业负责人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

  第九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的负责人薪酬按照市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企业不得超出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企业负责人未经市国资委许可不得在本办法规定的薪酬之外领取本企业任何其他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十条企业负责人年薪和职工工资为税前收入,应当由个人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企业不得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企业应加强福利费管理。企业福利费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工资总额的14%,福利费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列支福利费项目,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等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企业不得缓缴、少缴。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不得由企业支付,严禁人为降低或虚增缴费基数,严禁超过规定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企业不得违反规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企业为企业负责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要严格按照公积金有关文件执行,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由企业缴纳的年金费用上限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其中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在经营成本中列支,超过5%的部分按《财政部关于规范企业应付工资结余用于企业年金缴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11﹞477号)执行,不得从其他科目列支,不得超标准、超范围缴存年金。企业负责人缴存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全体职工平均数的5倍。

  企业由盈转亏或增加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或当年未能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继续提取或缴纳企业年金费用。对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应在基本养老保险金和企业年金之外再列支补充养老性质的福利项目;其个人年金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低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前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统筹外项目的,可通过在企业年金计划中设计过渡期补偿缴费、采取加速积累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实施企业年金计划起10年。企业实施企业年金的办法须报市国资委事前备案。

  第十四条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缴纳费用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在经营成本中列支。企业实施补充医疗保险的办法须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一般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企业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企业工会经费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经费支出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劳动保护费、经济补偿等其他薪酬项目的核算与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市国资委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核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原则上在任期期满后按622的比例逐年兑现。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企业负责人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任期考核结束后按规定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条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或其他本企业以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或因特殊情况需在下属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领取报酬的,应全额上交所在企业,不得据为己有。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省和市规定之外领取奖金和实物奖励。

  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二十二条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通过必要的决策程序,并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全员绩效考评制度,根据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情况和职工绩效考评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奖金)。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严格控制工资总额预算的使用,不得超提超发,出现超提超发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并予以通报。

  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范围发放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均视为违规收入,除清退违规收入外,须扣罚该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20%的绩效年薪。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严格执行职工福利费、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规章制度,对超额度或突破范围列支福利费,超标准计提缴纳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向已经领取企业年金的职工继续发放养老性质补贴等违规行为,除清退违规金额外,须扣罚该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20%的绩效年薪。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工资列支渠道。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都应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因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分别扣减当事人当年任期激励的10%20%50%80%100%;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全额扣减当事人当年绩效年薪以及本任期内的全部任期激励。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落实对所出资控股企业的出资人职责,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收入分配制度健全、程序规范、结果合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公益岗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民〔201884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社会事务局、计划财政局:

  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湛府规〔2017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公益岗位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附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公益岗位工作实施方案

  湛江市民政局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41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公益岗位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湛府规〔20173号)精神,为了加快培育智慧居家养老服务,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岗位吸纳对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公益岗位的吸纳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职中以上学历;

  (二)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者可择优录用:

  1属城乡困难家庭成员需持城乡低保证、或五保供养证、或特困职工证、或扶贫卡、或城镇零就业家庭证明

  2就读护理学专业、医疗卫生、心理学、社工方向的大中专毕业生;

  3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并取得相关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

  4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或城乡困难家庭成员的其他情形;

  5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更高学历、湛江市户籍人口、能用多种湛江当地方言进行交流。

  二、购买岗位范围

  志愿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乐意对老人提供全方位养老服务。

  岗位名称居家养老服务公益岗位;

  工作对象主要对政府兜底的失能、半失能特困老人或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其他老人提供养老服务

  工作内容在市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为城镇特困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中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家政服务,家电维修、文化娱乐、护理康复、精神慰藉、法律维权和旅居养老等全方位智慧居家养老服务。

  三、上岗时间、服务期限及工资待遇

  首期被吸纳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公益岗位的服务期限为3自201852日至2021430日止。201852日为政府购买岗位人员统一上岗时间。其工资待遇参考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70%为标准,约3500/.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六险一金后,实领约2500/月)。服务期满后视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可以政府购买岗位方式续聘。

  四、岗位安置计划

  首期先行安排智慧居家养老中心10个公益岗位,另备用人选5个。从20191月份起,根据市政府文件要求和智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推进情况以及市级福彩公益金的分配计划,按服务100名老人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公益岗位2名的比例进行递增。

  五、政策待遇

  资金保障。

  被吸纳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公益岗位人员在服务期间参考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70%标准(约3500/月)在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或上级项目补贴资金中据实给予补贴并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从起薪之日起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手续并缴费。节日补贴及奖励补助由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自行解决。

  工资拨付程序。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公益岗位人员工资补贴申请拨付程序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70%为标准52日前按下达的购买岗位计划人数向市民政局申请1年工资补贴经市民政局批复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将资金拨入湛江市民政局账户由湛江市民政局转湛江市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用人单位每月按时发放到公益岗位人员个人账户,按年度据实进行清算。

  服务期考核。

  湛江市民政局要对从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公益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考核在合同期内考核合格的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各服务点对有参加技能培训如家政培训、入户城镇等方面需求的人员要积极给予支持保障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六、组织实施

  市民政局与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数量与质量要求、资金支付方式、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湛江市民政局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政府购买岗位人员的报名、面试、体检、公示、岗前培训等工作。

  发布公告。各级民政部门及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通过媒体汇总发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公益岗位的范围条件、招聘人数、工作性质和内容、政策待遇及有关规定。

  七、日常管理

  湛江市民政局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公益岗位运作情况的跟踪和监管建立健全承接单位约束和退出机制实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公益岗位实名制管理动态更新和掌握人员增减变动和补贴发放等情况

  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与居家养老服务公益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报湛江市民政局备案。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公益岗位人员有变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相关手续办结后5个工作日将有关情况报湛江市民政局。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公益岗位人员服务期间的档案、人事、户籍关系等可统一由市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免费代管其党、团关系可直接转至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用人单位。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公益岗位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支付。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公益岗位人员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通过其他形式实现就业的

  2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其他不宜继续留岗工作的。

  健全与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湛江市民政局、湛江市财政局会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每年6月份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公益岗位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合作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一定时期内承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公益岗位资格。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关于印发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修订)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旅〔2018117

各县(市、区)旅游局,各旅游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湛府办〔201737号)精神,切实做好有关申报旅游营销奖励工作,现将《湛江市旅游局关于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修订)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旅游局

  2018418


湛江市旅游局关于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修订)实施细则

  为做好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工作,确保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的申请、审核、发放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修订)》(湛府办〔201737号文,以下称《奖励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国内外合法经营的旅游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引客到我市奖励。

  为加强对入湛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管理,有关引客入湛奖励事项申报手续,有关程序及要求如下:

  1、申报组织旅游航空、专列和大型汽车旅游团队到我市的奖励,团队人数必须是单次单团合计,团队进湛必须是同一天。大型汽车团队的客源地必须一致,应为同一城市(地级或以上)。航空旅游团队奖励只适用于通过湛江机场入境并出境的航空旅游团队。大型汽车团、专列团在湛江的住宿必须一致,应在同一区域范围内,不得拆分小团跨县(市)住宿。游览景点必须是我市的国家A级景区。

  (1)预报。旅行社在团队到达湛江的前2个工作日履行预报手续,在团队到达湛江当天须告知湛江市旅游局,并配合有关现场核查工作。团队预报手续须获得湛江市旅游局确认。

  预报资料(可发传真或电子邮件预报):

  ①《关于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引进旅游团队项目预报书》;

  ②团队行程表;

  (2)申报资料。团队行程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申报资料,并按国家旅游局有关规定在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填报团队的资料。申报有关奖励的旅游团费需做到一团一结。团队行程结束后超过30个工作日不申报的,不再受理。

  相关资料(一式三份):

  ①《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旅行社组织旅游航空(专列、汽车)团情况登记表》;

  ③旅行团的团队名单表、团队确认书、地接合同、团队行程表及游览国家A级景点的合影照片等有关资料;

  ④旅游团队的往返交通票据复印件,有关票据原件备查。交通票据含航班机票或登机牌(火车票)。汽车团需出具租车证明或乘车票据;

  ⑤酒店住宿名单表(需旅行社和酒店盖章、留联系人及电话,交电子文档)、酒店住宿发票及有关资料;

  ⑥以上申报资料一式三份,盖单位印章。所有资料需齐全清晰,随附电子扫描件。

  2、申报接待邮轮旅游团队的奖励,包括国内外游客。申报手续须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1)预报。旅行社在团队到达湛江的前2个工作日履行预报手续,在团队到达湛江当天须告知湛江市旅游局,并配合有关现场核查工作。团队预报手续须获得湛江市旅游局确认。

  预报资料(可发传真或电子邮件预报):

  ①《关于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引进旅游团队项目预报书》;

  ②团队行程表;

  (2)申报资料。团队行程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申报资料,并按国家旅游局有关规定在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填报团队的资料。申报有关奖励的旅游团费需做到一团一结。团队行程结束后超过30个工作日不申报的,不再受理。

  相关资料(一式三份):

  ①《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湛江市旅行社接待邮轮游客情况登记表》;

  ③旅行团的团队名单表、团队行程表、团队确认书或地接合同及游览景点合影照片有关资料;

  ④邮轮靠港的相关证明材料;

  ⑤以上申报资料一式三份,盖单位印章。所有资料需齐全清晰,随附电子扫描件。

  3、申报港湾旅游、湛江市区一日游年度奖励。此两项旅游线路需包含湛江市旅游局统一核定的内容。市区一日游需含湛江市博物馆、赤坎民国风情街、金沙湾滨海旅游区、法国公使署遗址等景点。此两项奖励对象不包括第三方单位。

  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1)《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2)旅行社、景点相对应的年度接待情况表;

  (3)旅行社、景点等对应接待游客的名单表、行程确认件和团队游览旅游景点合照等凭证资料等;

  (4)旅行社、景点等对应接待各方资金往来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检)。

  (二)申报宣传推广奖励

  1、申报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客源地(地级市以上)开展湛江旅游产品和形象广告宣传的奖励。有关湛江旅游产品和城市形象广告内容需经湛江市旅游局审定。申请有效时间以广告播放的时间为准。

  (1)预报。应在签署有关投放宣传广告合同(协议)的前2个工作日内,向湛江市旅游局提交申请,报送有关大型旅游宣传广告的情况说明和报价证明,须获得湛江市旅游局书面确认回执。在广告投放当天应告知湛江市旅游局。

  (2)申报资料。相关广告宣传全部结束后10个工作日申报。相关资料(一式三份):

  ①《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相应的合同、汇款凭证及当地媒体开具的广告费用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检);

  ③在客源城市媒体投放广告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网络的须提供有效网址链接)等;

  ④广告投放的有关记录文件;

  ⑤大型广告宣传需要提供招投标有关证明文件。

  (三)申报旅游咨询及购物服务资金补贴。

  1、申报建设旅游服务驿站补贴。

  (1)建设资金补贴标准。旅游服务驿站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并符合统一建设标准要求。根据统一标准区分小型旅游服务驿站和大型旅游服务驿站的类别。各类旅游服务驿站补助标准如下:

  ①小型旅游服务驿站按照装修及设施配备等情况予以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②大型旅游服务驿站按照装修及设施配备等情况予以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申报建设资金补贴要求。申请单位需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旅游服务驿站建设申请书、设计规划、场地租用或使用凭证、装修和设施设备配置明细等有关材料,经湛江市旅游局审核同意后启动建设。

  旅游服务驿站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履行资金补贴申报手续。

  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①《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建设验收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检);

  ③旅游服务驿站管理制度;

  ④旅游服务驿站的外观及内部服务设施照片。

  2、申报开设湛江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补贴。

  (1)建设标准及规模。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建设须符合湛江市旅游局统一的建设标准。

  ①店铺门面设置需有湛江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统一的色调、底板、形象标识等元素;

  ②经营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③经营场所有管理制度,每天经营时间不少于8小时,需在显眼位置设置旅游宣传资料架、投诉受理电话牌。

  (2)申报建设资金补贴要求。申报单位需提前2个工作日向湛江市旅游局报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建设申报书、设计规划、场地租用或使用凭证、装修和设施设备配置明细等有关材料。

  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履行资金补贴申报手续。

  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①经营承诺书;

  ②《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③建设验收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检);

  ④有关专卖店管理制度;

  ⑤有关专卖店的外观及内部服务设施照片各一张。

  3、申报开设湛江特色旅游商品综合专卖场补贴。

  (1)建设标准及规模。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建设须符合湛江市旅游局统一的建设标准。

  ①店铺门面设置需有湛江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统一的色调、底板、形象标识等元素;

  ②经营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

  ③经营场所有管理制度,每天经营时间不少于8小时,需在显眼位置设置旅游宣传资料架、投诉受理电话牌。

  (2)申报建设资金补贴要求。特色旅游商品综合专卖场建设须符合湛江市旅游局统一的建设标准。申报单位需提前2个工作日向湛江市旅游局报特色旅游商品综合专卖场建设申报书、设计规划、场地租用或使用凭证、装修和设施设备配置明细等有关材料。

  特色旅游商品综合专卖场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履行资金补贴申报手续。

  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①《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建设验收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检);

  ③有关专卖场管理制度;

  ④有关专卖场的外观及内部服务设施照片。

  (2)申报运作补贴。湛江市旅游局按照年度受理特色旅游商品综合专卖场运作补贴申请。

  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①《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有关专卖场年度运作情况报告,含投诉受理情况;

  ③有关专卖场外观及内部服务设施的照片;

  ④专卖店工商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检)。

  三、审核步骤

  城市旅游营销的奖励及补贴资金兑现,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市旅游局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旅游局按专项资金使用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报批通过后,资金由市财政局划拨到旅游企(事)业单位账户。

  (一)初审。

  1、湛江市旅游局确认有关单位的申报项目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2、有关初审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审查情况,在《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上加盖意见,递交湛江市旅游局核批。

  (二)公示、核查。初审通过后,有关申报信息在湛江市旅游局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同时完成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核查。

  公示期无异议,按规定办理审批。

  公示期如有异议,则重新进行审核,异议内容属实的,取消奖励资格。异议内容不实的,按规定办理审批。

  (三)审批。根据初审和公示结果,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

  四、资金核拨

  经过市旅游局初审、第三方审核、公示后的项目,市旅游局定期汇总,去函并提供申报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按照预算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核后予以核拨到企(事业)单位账户

  五、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由湛江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修订)》一致。


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181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粤建金〔20181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维护职工权益,规范销售管理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要加强市场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提供不能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价格应与商业贷款的一致,不得以提高购房价格、减少价格折扣、实行差异化赠送优惠等任何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要加强市场监管,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公示不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承诺书,公示内容是否完整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在办理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准入申请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不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书面承诺书。

  二、开展专项整治,联合从严惩戒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会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联合整治,加大巡查力度,重点检查在售楼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行为。

  对没按规定将不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书面承诺在楼盘销售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的,以及限制、阻挠、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予以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暂停住房公积金预提业务,同时纳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严格业务考核,提高办理效率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准予贷款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说明理由。同时严格对受托银行的考核管理,提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质量和效率,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扣减贷款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其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资格。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要应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升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效率。

  四、公开业务流程,促进信息共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机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要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办理时限,并在业务办理点显著位置设立公告栏予以明示。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市(区、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人民银行湛江中心支行要切实落实国务院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五、接受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向社会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对投诉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业务银行误导缴存职工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行为,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和市住房公积金理中心要迅速响应,及时查处,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投诉内容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牵头处理;投诉内容涉及业务银行误导缴存职工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处理。

  住房城乡建设局监督投诉电话:0759-3588036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督投诉电话:贷款科0759-3310068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湛江中心支行

  2018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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