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指引》《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的通知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指引》
《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的通知
湛发改社函〔2018〕1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指引》《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异议信息处理和信用修复相关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馈。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0月8日
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指引
为提升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信用湛江”网站(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的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异议信息处理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以及《广东省信用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指引>和<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的通知》、《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就市信用平台接受信息主体异议信息处理申请,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受理申请的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制订本指引。
一、内容界定
本指引所称异议信息处理,是指信息主体就市信用平台信息采集、保存、共享、公开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存疑而提出申请,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信息提供单位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更正、反馈的过程。
信息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并要求平台不再公开披露该失信行为信息、不再将该失信信息作为约束惩戒依据的,按照信用修复工作流程办理。
二、职责分工
市信用办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异议申请并确定是否受理;对确认受理的申请进行信用平台核查,并根据需要协调信息提供单位跟进核查处理;对相关信息作出异议标注和调整处理;将异议申请办理情况和结果反馈申请人。
信息提供单位负责对确认受理的申请进行核查,向市信用办反馈核查结果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接受申请。市信用办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异议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事项的对象、范围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并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后再提交申请。信息主体多次提交材料仍不符合要求或已作出明确答复且无正当理由而重复提交申请的,市信用办可不予受理并主动做好解释工作。
(二)信用平台核查。对确定受理的申请,市信用办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如属于市信用平台本身技术问题或操作原因造成差错的及时予以更正,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人。
(三)信息提供单位核查。经信用平台核查无误的,市信用办向信息提供单位发出协查函提请协助开展核查。信息提供单位自收到协查函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核查期限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延长核查期限原因及时告知市信用办并由其转告申请人。信息提供单位核查确认有误的,重新报送更正后的信息;确认无误的,提供该核查结果的证明材料。
(四)后续处理。市信用办在获取核查结果书面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并对异议信息进行调整处理。对确认有误的信息及时更正并协助已共享到其他平台的修正;对确认无误的信息维持原状,并解除异议标识。
四、其他
(一)对于不属市信用平台采集、保存、共享、公开范围的异议申请信息,市信用办按照便民原则,协助将申请材料转交国家、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或其他相关部门,并告知申请人及跟进后续处理意见。
(二)本指引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国家、省相关规定出台后按最新出台的规定执行。
附件:1.异议信息申请表
2.异议信息处理表
3.异议信息协查函
(附件略,详情请登录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www.zhanjiang.gov.cn查阅)
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
为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构建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以及《广东省信用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指引>和<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的通知》、《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就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信用网站(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开展信用修复的处理方式、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等,制订本指引。
一、内容界定
本指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信息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由信用平台对所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相应适当调整的过程。调整后该失信行为信息不再列为公开披露对象或作为失信惩戒依据。
信息主体认为市信用平台的信息采集、保存、共享、公开不真实、不完整或不适合的,按照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流程办理。
二、职责分工
(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协调指导全市信用修复工作;各县(市、区)信用办负责指导同级相关部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二)失信行为认定单位负责依据国家、省和市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业务要求确定信用修复适用范围,接收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修复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将处理意见书面回复申请人,同时将相关意见书送同级信用办。
(三)各级信用办负责对照失信行为认定单位出具的信用修复决定意见书处理已信用修复的信息,不再通过信用平台对外公开相关信息并解除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
三、办理程序
(一)接受申请。申请人直接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的,由失信行为认定单位负责接收办理;申请人向信用办提出申请的,由信用办告知申请人径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
(二)办理申请。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接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对象、申请事项的适用范围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核实并确定是否受理。对确认正式受理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复决定意见书;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延长作出修复决定原因要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后续处理。各级信用办在收到信用修复决定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后续修复处理工作,移除或屏蔽相关信息,同时按照“谁上报、谁处理”的原则,协调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对已上报到全国、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中国”网站的信息进行修复处理。
(四)流程规范。已规范信用修复流程的行业部门,可按照附件1表格接收申请后,依据规定流程进行处理。其他行业部门的信用修复申请及处理流程建议参照附件表格处理。
四、其他
(一)认定单位应严格审核佐证材料,对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造成修复失当的,记入信用修复失信名单并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各级信用办在1个月内收到同一信息主体对3条以上不同信用记录提起修复申请的,可要求信息主体提交书面材料,解释说明集中提起修复申请的原因。
(三)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信息不再对外公开披露及作为失信惩戒依据,但应按相关规定的年限在信用平台继续留存。
(四)各级信用办指定专人管理信用修复处理记录档案,将申请处理表等有关文档编号存档备查。
(五)本指引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国家、省相关规定出台后按最新出台的规定执行。
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表(参考样式)
2.信用修复决定书(参考样式)
(附件略,详情请登录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www.zhanjiang.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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