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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7期政府公报(总第31期)

时间:2017-11-15 16:06:32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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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湛江市市区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

  湛府〔2017〕80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7〕41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

  湛府办〔2017〕43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7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7〕45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17〕1号 

  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17〕2号 

  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湛江海湾大桥桥面铺装大修期间实行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湛公交通告〔2017〕1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湛教〔2017〕9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湛江市市区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

湛府〔2017〕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等价值的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与活化利用,充分展示历史建筑风貌,经研究,确定赤坎区大通街68-74号民国商铺群等80处建(构)筑物为湛江市市区第一批历史建筑,现予以公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协同配合,认真做好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建设独具特色的北部湾中心城市。

  附件:湛江市市区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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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7〕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海洋渔业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


湛江市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监管,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14]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渔船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各负其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推进渔船安全生产组织化建设与管理,保障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经费。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辖区渔船安全生产工作,制订渔船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年度目标,将渔船安全生产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二)引导和扶持渔业发展,推进渔船更新改造、渔港建设和渔业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渔船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三)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生产预警预报体系和应急救助体系,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四)完善应急处置配套设施建设,设立为渔船上岸避风人员提供食宿及医疗保障的临时安置点;

  (五)可以建立渔船海难搜救互助金,补偿和奖励积极参与渔船遇险搜寻救助的单位和个人,救助因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六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船检验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渔业船员培训教育的监督和管理;

  (二)开展渔船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调查与处理渔船水上事故、渔事纠纷;

  (四)依法对渔业船舶设计、制造、改造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检验渔船和船用产品;

  (五)实施渔船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渔船管理系统和渔船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边防机构负责协助开展渔船安全检查整治、海上搜救,依法查处海上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渔港消防船业务指导,监督渔业码头、渔港内油库、渔船修造等单位及在港渔船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修建渔船和销售假冒伪劣船用产品的行为。

  湛江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对海上遇险渔船、人员搜寻救助。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渔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二)指导船舶所有者、经营者、船长依法生产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加强辖区内涉渔“三无”船舶管理,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涉渔“三无”船舶报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范围;

  (四)明确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建立渔船安全管理台账;

  (五)组织开展辖区渔船海上搜救工作,落实渔船跟帮生产制度;

  (六)在台风等危险天气发生时,组织渔船回港、渔业从业人员上岸避险,并按规定统计和向县级政府报送上述情况;

  (七)加强对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渔船安全隐患整改。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报告非法建造、改造渔船行为;

  (二)设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在发生紧急情况或台风等危险天气时,协助组织渔船避险、自救互救,并做好统计、信息上报工作。

  第十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渔业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

  (二)指导渔船所有者、经营者开展安全自查自纠;

  (三)与辖区的渔船所有者、经营者保持联系,及时将危险天气和突发事件等信息通知渔船所有者、经营者;

  (四)协助核实渔船安全事故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渔船所有者、经营者是渔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渔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按规定配备船员,落实船长及其他船员的安全岗位职责;

  (三)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等证件,并确保相关证件齐全、有效;

  (四)按规定配备渔业安全生产通信系统终端等安全设备;

  (五)定期检查、保养渔船及其安全设备,确保渔船处于适航状态;

  (六)定期组织船员开展安全生产学习和技能演练,并按规定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七)遵守渔船跟帮生产制度,督促船员按规定穿戴救生衣,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八)严格按照防风的相关要求,及时组织渔船回港避风、转港避风和人员上岸避险。

  第十二条船长对渔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出航前组织开展安全自查,确保渔船处于适航状态、安全设备正常使用、《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等证件携带齐全,职务船员达到最低配员标准;

  (二)按规定办理渔船进出港手续;

  (三)遵守渔船跟帮生产制度、防风等相关规定;

  (四)遵守渔船核定的航区、抗风等级,船上人员不能超过核定限载人数,渔船的渔货、网具等不能超过核定装载量;

  (五)检查督促船员临水作业或遇险时穿戴救生衣;

  (六)本船遇险时,及时向外界发布求救信息,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开展自救互救,本船自行脱险后应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渔船在航行、作业、锚泊时,应当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和鸣放声号,加强瞭望,遵守水上避碰规则、港航规章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时,应尽力救助,不得逃逸。

  第十五条鼓励渔船接到各类船舶遇险求救信号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施救。

  第十六条渔业从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安全设备使用和操作的方法,临水作业时应当穿戴救生衣。

  第十七条渔业从业人员进入冰舱、渔获物与网具储存舱室等密闭空间时,应当做好防范措施,预防发生中毒事件。

  第十八条出海作业的渔船及渔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遵守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渔船,是指渔业船舶,即依法登记,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渔船、养殖渔船、捕捞辅助船、非专业渔船等。

  (二)“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

  (三)安全设备,是指渔船救生、消防、航行、信号、通信等设备。包括卫星终端设备、230兆通信终端、身份自动识别系统(AIS)终端和定制手机等渔业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终端。

  (四)渔船证件,包括渔船纸质证件和电子证件,渔船电子证件是渔船信息卡和安装在渔船上的有源电子标签、无源电子标签。

  (五)临时安置点: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紧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

湛府办〔2017〕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市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编办组织市发展改革局等52个市直部门对《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湛府〔2016〕24号)公布的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进行了梳理完善,更新了权责清单内容,取消和调整了行政职权565项(见附件1)。调整后的权责清单共包含行政职权6322项(见附件2),其中行政许可313项、行政处罚3345项、行政强制257项、行政征收35项、行政给付35项、行政检查432项、行政确认191项、行政奖励2项、行政裁决6项、其他1706项,已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本部门调整后的权责清单和职能调整目录通过部门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等载体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要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职权,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对不按权责清单履行职权的单位和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权责清单未明确但应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对需列入权责清单的,按程序办理。对职能调整目录已明确调整的事项,要切实增强“接、转、管”意识,认真做好行政职权调整的后续工作,加快建立行政职权调整事项的监管办法或方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办事流程,确保有关事项衔接顺畅、落实到位。

  市编办要加强对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建设的统筹协调,及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以及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组织做好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完善工作。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要及时做好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调整与网上办事大厅相关事项对接公开等工作,确保相关数据同源、信息一致。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附件:1.湛江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17年版),此略

  2.湛江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调整目录(2017年版) ,此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4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7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7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好2017年“三去一降一补”攻坚战,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市直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了湛江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7年度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等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

  

湛江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7年去产能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工作,确保按计划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根据《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7年去产能工作方案》和《湛江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行动计划(2016-2018年)》,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切实有效处置“僵尸企业”

  (一)完善“僵尸企业”数据库。完善经济和信息化、国资、统计、税务、工商、人民银行、供电等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强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体责任,进一步深入摸查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的企业,及时完善和更新“僵尸企业”数据库,加强监测分析和风险警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人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供电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分类精准处置“僵尸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金融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一企一策”做实处置方案,采取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对“僵尸企业”进行分类精准处置。重点推进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强化组织引导,采取分批审议、稳步推进的方式开展出清重组工作。坚持市场导向,分类处置国有特困企业。到2017年底,完成纳入省考核的23家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全面完成纳入省考核的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实现关停企业全部出清。有序推进9家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局、市国税局)

  (三)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加大“僵尸企业”下岗职工就业创业扶持力度,支持自主创业带动就业。落实好“僵尸企业”处置奖补资金使用安排,重点支持已纳入省“僵尸企业”数据库的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继续做好“僵尸企业”下岗职工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落实处置“僵尸企业”维稳责任,积极预防、化解和应对劳资纠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继续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

  (四)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开展全市相关行业落后产能情况的摸查,防止出现应淘汰未淘汰的现象。组织实施《湛江市2017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严格执行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有序关停退出。抓好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回头看”,巩固前期行业整治成果。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防止已淘汰的落后产能死灰复燃和过剩产能边减边增。坚决查处非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积极化解过剩产能。健全环境保护、资源消耗、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强制性市场准入标准体系,严格行业投资准入,严控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的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建设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等相关业务,一律不得给予授信。(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海洋渔业局、人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承接珠三角地区产业转移,提升产业园区发展水平

  (六)加快推进产业转移。贯彻落实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统筹资金使用。落实2017年省产业园提质增效和承接珠三角地区项目向我市转移工作任务,完成15个项目转移落户。分解下达2017年产业共建目标任务,并将各县(市、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三评三比”考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积极开展承接珠三角地区项目招商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提升产业园区发展水平。及时拨付2017年度产业园区扩能增效专项资金和下达2017年度园区建设专项用地指标,贯彻落实省产业园“零收费区”政策。组织我市园区申报纳入新一轮国家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提升园区投资吸引力。园区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快园区平台建设和入园项目建设进度,鼓励省产业园建设通用标准厂房,降低企业的投资门槛和运营成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八)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仍有价值资产、有品牌、有市场,但规模小、负担重的“僵尸企业”,通过增资减债、同类同质企业兼并重组、资产置换、产权多元化改革等方式,加快转型升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配合,积极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人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九)加强专题研究。研究各地兼并重组优秀案例,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做法,组织参与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专题培训。通过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先进企业的经验,营造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良好氛围。(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局)

  五、健全去产能工作长效机制

  (十)建立市场倒逼激励机制。按照企业价值衡量标准,组织评价规模以上制造企业。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精准施策,落实和完善用能、用电、用地、用水、排污权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措施,建立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促进企业加快发展和转型升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湛江供电局)

  (十一)强化依法依规管理。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企业在土地、环保、能源、质量、安全生产、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妥善处置去产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为推动去产能工作提供必要的司法保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


湛江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7年去库存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工作,根据《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7年去库存工作方案》和《湛江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行动计划(2016-2018年)》,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本年度目标:到2017年底,力争我市商品房库存规模从2016年底的473.08万平方米,减少到468.08万平方米以内。即在全部消化2016年新增商品房供应基础上,力争再化解5万平方米的商品房库存,其中住宅商品房无去库存任务,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任务5万平方米。

  (二)季度目标:在全部消化2016年新增商品房供应基础上,一季度化解0.5万平方米,二季度化解1万平方米,三季度化解1.5万平方米,四季度化解2万平方米。

  (三)县(市、区)目标:根据各县(市、区)商品房库存规模,结合当地实际,一类为市区共需化解商品房库存3.18万平方米。其中,赤坎区1万平方米、霞山区0.9万平方米、湛江开发区0.9万平方米、坡头区0.23万平方米、麻章区0.15万平方米。二类为其他县(市)共需化解商品房库存1.82万平方米。其中,廉江市0.27万平方米、雷州市0.41万平方米、遂溪县0.36万平方米、吴川市0.41万平方米、徐闻县0.37万平方米。

  二、工作措施

  (一)出台《湛江市加快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实施办法》,有效化解商品房库存结构性矛盾。

  (二)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管理,根据商品房库存消化周期,合理控制新增非住宅商品房用地供应规模。

  (三)落实税收及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四)支持农村户籍人口进城购房,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

  (五)加快租赁平台建设,积极培育发展房屋租赁市场。

  (六)加强城市公共资源均等化配置,提高房地产项目附加值。

  (七)引导房地产企业去除商品房尾盘,促进房地产开发模式转型升级。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主体责任,把去库存工作作为2017年度主要任务和常态工作紧抓不放,根据市下达的2017年度及季度去库存任务,结合当地实际,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做好去库存工作统筹协调,确保去库存各项工作措施衔接顺畅。市城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行动计划的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跟踪督办。各县(市、区)要在每季度末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去库存进展情况,2017年底前报送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对各县(市、区)去库存工作落实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督查,并视情况采取报请市政府领导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对工作不重视,无法按期落实去库存工作任务的县(市、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湛江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017年去杠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工作,根据《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7年去杠杆工作方案》和《湛江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点降低企业杠杆率

  (一)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降至65%以下。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在控制总杠杆率的前提下,把降低企业杠杆率作为重中之重。建立健全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机制,综合采取企业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企业债务结构、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企业破产、发展股权融资等举措,努力形成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典型案例,年内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降至65%以下。(市发展改革局、市国资委、人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严禁将“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建立债转股对象企业项目库,搭建政银企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债转股项目信息报送机制。对已入库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依托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优先给予支持。(市发展改革局、市国资委、人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进一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优质中小企业、科技企业通过挂牌上市、增资扩股及发行公司债等方式融资,提高股权融资和直接融资比重。2017年,加大辅导企业上市力度,尤其是辅导粤海饲料、恒兴股份加快IPO进展工作,力争年底将资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加快推进企业“新三板”挂牌辅导工作,力争有新突破;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企业超过50家;全市直接融资占全部融资金额的比重力争达到15%。(市政府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督促金融机构杠杆率控制在合理水平

  (四)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杠杆率达到4%的监管最低要求。督促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加大资本补充力度,通过增加自有资本降低杠杆。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充资本,力争尽快达标,防范化解单体机构风险。加强对法人银行杠杆率及管理现状的监督检查,持续监测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监管等指标,督促地方主要法人银行杠杆率达到4%的监管最低要求。到2017年底,全市银行机构不良贷款率明显降低,力争个别地区单体机构风险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湛江银监分局、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保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杠杆率达标。建立健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市场化优胜劣汰机制,稳步提高行业整体质量。2017年,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融资不超过净资本的100%,融资担保放大倍数不超过10倍。(市政府金融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妥善处置不良资产,提高金融资产质量

  (六)高度关注和稳妥处置刚性兑付预期问题。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一项目一对策”和市场化处置原则,妥善处置有关涉众型证券化产品、资产管理产品等出现的兑付问题,提高公众风险意识,缓解刚性兑付压力。(湛江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局、市保险协会)

  (七)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和加快不良贷款处置。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合作,稳步扩大“政银保”等试点范围,完善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参与“僵尸企业”市场出清和企业债务处置中的作用,提高市场不良贷款处置能力。督促银行用足用好不良贷款核销政策,加快处置进程,盘活存量贷款,多渠道缓释银行信贷风险;加强监管,禁止银行利用重组、合并、资产回购、虚构合同、虚假转让等方式,转移掩盖不良贷款。(湛江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市政府金融局)

  四、抓好重点领域的改革和有关专项整治

  (八)稳步推进农信社改革发展工作。研究农信社整体改革方案,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改善监管指标,强化系统风险防控;加快推进市区农信社“三合一”改革步伐;推进市联社转变职能,抓好“小法人、大系统”建设,充分挖掘和发挥农合金融资源价值,为“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市政府金融局、湛江银监分局、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九)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纳入广东(湛江)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准确获取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加强对高杠杆企业的授信限制,便利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鼓励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加强对高杠杆企业有关的行业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为金融机构授信决策提供参考。(人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局)

  (十)确保圆满完成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加大对P2P网络借贷等重点领域的整治力度,尤其关注跨界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有效防控互联网金融风险,促进全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出台湛江市网贷监管实施细则。(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一)加强对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融资租赁企业监管。贯彻落实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精神和要求,督促相关县(市、区)加强对本地区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市国资委履行对发起或参股设立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被监管企业的出资人监管职责,支持配合市商务局和交易场所所在县(市、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建立风险排查情况台账及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实施情况台账。督促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落实融资租赁行业管理责任,确保融资租赁企业的杠杆率符合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监管要求,确保资金投向符合监管要求;加强融资租赁企业信息报送管理和风险排查,切实防范运营风险。(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密切关注风险预警并妥善应对处置

  (十二)切实加强金融风险预警防范。紧密跟踪国际经济金融动态和国内货币财政政策走向,提前预判对流动性、利率及其对去杠杆工作的影响。研究建设地方金融风险综合信息平台,探索建立金融风险研判预警制度,做好对金融运行中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和研判,特别是加强对地方金融风险信息采集、风险研判和预警报告,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示预警,及时应急处置。(市政府金融局、人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

  (十三)防控金融产品高杠杆风险。督促银行机构高度关注金融服务对象杠杆水平,提高融资项目自有资金或保证金比率,严控高杠杆、高风险融资项目,确保金融业务主要风险指标达到监管要求;督促银行机构盯防大客户、过度授信、多头授信和关联授信风险,监测房地产行业风险,加强房地产信贷压力测试,稳妥防范应对房企信贷风险事件;督促银行机构落实统一资管产品监管规范要求,按照审慎监管要求计提拨备,实事求是做好加权风险资产计量。重点防范互联网保险风险、群体性事件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及时将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妥善应对和处理相关风险,确保不发生重大风险和群体性事件。(湛江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局、市保险协会)

  (十四)切实遏制非法集资高发态势。加强机制建设,继续推进非法集资责任追究、目标责任制建设,推动建立正面清单制度加强教育防范,全面落实《广东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及宣传月活动方案》和《广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拓宽案件信息来源,提高打击和处置效率。加强监测预警,重点抓好市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建设。加强打击处置,以涉众金融领域矛盾纠纷专项治理为依托,坚决打击露头的各类非法集资犯罪。加强考评督导,配合完成省对我市综治考评任务和落实对各县(市、区)年度综治考评工作,加强非法集资专项治理和涉众金融不稳定问题矛盾纠纷化解督查督导。(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湛江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7年降成本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工作,确保2017年为企业减负取得实效,根据《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7年降成本工作方案》和《湛江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贯彻落实国家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决策部署,全面打通企业抵扣链条,实行不动产进项税抵扣,增加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积极落实国家各项惠企减税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措施。(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进一步加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力度。坚持现行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全面落实国家关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35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四)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进一步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服务收费,查处和清理各种与行政职能挂钩且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收费。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等,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

  (五)严格落实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落实好已明确的减免政府性基金等政策,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政府性基金;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等。配合省清查取消市、县政府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地税局)

  二、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六)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强化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人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府金融局、湛江银监分局)

  (七)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为。加大力度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提高杠杆比例行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制止不规范收费行为。(湛江银监分局)

  (八)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积极发展政策性担保机构,发挥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作用,运用再担保、风险代偿补偿等措施,提高融资担保机构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三农”服务的积极性。(湛江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局、人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九)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建设,以及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大力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强化银行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开展中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积极稳妥发展小额贷款。拓宽中小微企业发债融资渠道,依托互联网金融扩大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开展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融资租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票据贴现支持力度。(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局、湛江银监分局)

  三、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生产经营审批、资质资格准入等妨碍创新创业的重点领域,着力推动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对相同、相近或相关联的审批事项一并取消或下放。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编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商局)

  (十一)着力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建设完善湛江电子口岸平台,全面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降低出口商品查验率,降低企业货物的通关成本。(市商务局、湛江海关、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湛江海事局、市质监局)

  四、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十二)统筹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落实国家和省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要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4%,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维持在1%,其中个人费率维持在0.2%,实行失业保险单位费率浮动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推进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配合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定湛江市贯彻实施《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工作方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十三)规范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所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人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十四)合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积极配合省推进售电侧改革试点,逐步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有序开放全市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主体,通过电力市场的充分竞争,降低企业用户用电成本,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同时,继续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不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和用户用能水平。(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十五)完善土地供应制度。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灵活确定工业用地的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鼓励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保障物流业用地供应,科学合理确定物流用地容积率。(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城市规划局)

  六、较大幅度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十六)支持物流行业技术创新。鼓励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创新,扶持甩挂运输、多式联运等先进运输方式发展。建设托盘共用系统,实现配送商品一贯化运输和托盘循环使用;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高物流运行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支持重大物流基地、城乡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完善全市物流综合服务网络,促进公路、铁路、海运、内河航运等多种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

  (十七)科学规范公路收费管理。根据省的统一部署,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收费。同时,督促落实取消年票制后的债务处理等各项工作。开展收费公路清理工作,取消到期或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项目。(市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

  七、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十八)大力支持重点企业资金周转。鼓励支持重点企业筹集周转资金,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传导。统筹包括置换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偿还经清理核实属于地方政府债务的拖欠工程款;通过出让资产等方式获得的增量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监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府金融局)

  (十九)全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在建筑业缴纳各种保证金情况摸查基础上,按照既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又能形成新约束机制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政策措施。清查向企业收取保证金应返未返的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湛江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7年补短板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湛府201662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短板工作,根据《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7年补短板工作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

  2017年,我市计划投资156.85亿元,继续推进8项重大工程,深入推进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善我市农村电网、供水、道路等设施,提高我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率、天然气气化率、移动宽带普及率,提升我市信息、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城市地下管网、交通互联互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力促补短板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一、提升农村配电网供电能力

  开展农村地区“低电压”治理,建立“低电压”治理绿色通道,对低电压问题建立档案并实行销号管理,淘汰S9(1997年前投运)及以下型号高损耗变压器。加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落实电网精准扶贫工作要求,保障农村地区分布式电源。2017年,计划投资7.9亿元,新建或改造10千伏线路1446千米,配变容量49.1万千伏安、低压线路12285千米。(湛江供电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排在首位的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二、推进天然气主干管网和资源供应保障能力建设

  建设湛江至茂名天然气主干管网,市区、县(市)天然气管网工程。2017年,投资5.05亿元,建设管线约33.5公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规划局,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中石化广西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

  三、加快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一)4G及无线宽带城市建设工程。加快城市4G网络规模化应用和实施4G网络入乡进村工程,提升全市城乡4G覆盖能力。2017年,投资2.46亿元,新建公众移动通信基站20110座,基站站址1818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公共区域WLAN项目。有序推进公共区域WLAN建设,加快推进全市行政办事大厅、公园、文体场馆、医院、交通枢纽、商圈、重点产业园区、景点等公共场所WLAN覆盖。新建公共区域WLAN热点583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光纤网络完善与农村地区光纤入户工程。加快建设我市光缆环,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实施宽带乡村建设工程。大幅提升市区与农村地区光缆网络覆盖密度和网间带宽。2017年,投资1.8亿元,新增光纤入户行政村1103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建设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大型商场、文体场馆等城市公共充电设施,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专业化服务与自行充电相结合的充电设施网络,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等。2017年,投资6.1亿元,新建集中式充换电站25座,分散式充电桩1600个。(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规划局、湛江供电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推进城市地下管网工程建设

  以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为重点,新建主干道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旧城区结合“三旧”及棚户区改造、道路改扩建、河道治理等积极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编制完成《湛江市市区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修编)》,并开展前期有关工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完善互联互通交通网络

  (一)高速公路工程。进一步优化完善高速公路网络,全面推进高速公路外通内联工程,加快实施高速公路拥堵路段改扩建工程,消除交通瓶颈路段。2017年计划投资85.75亿元,主要建设汕头至湛江高速公路云浮至湛江段一期、湛江东海岛至雷州高速公路、湛徐高速公路徐闻港支线、玉林至湛江高速公路湛江段、吴川至湛江机场高速公路。(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规划局,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城轨交通工程。重点推进合浦至湛江段的高速铁路建设,建设里程93公里,2017年投资8亿元。(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建设指挥部、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规划局,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港航工程。加快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改扩建工程,2017年投资0.5亿元。(市交通运输局、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普通公路工程。优化普通国省道干线网络,提升农村公路通达性,提高县乡公路通行能力和路况水平。推进连接交通枢纽、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的重点经济网络公路建设。开展全市贫困村中200人以上的自然村道路路面硬化建设,优先实施对农村公路中较窄路面道路的拓宽改造工程。2017年投资5.65亿元,修建普通国省道和建设新农村公路。(市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提高水利防灾减灾和水安全保障能力

  (一)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加强大江大河防洪骨干工程,“山边、水边、海边”防洪薄弱环节、中小河流治理和海堤达标加固等重点工程建设。2017年投资2.64亿元,主要治理我市纳入全国规划内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列入规划的独流入海河流和内陆河流治理工程、列入省海堤加固达标规划的项目及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水资源保障体系工程。做好跨区域水资源调度管理,优化区域引调水工程布局,加快推进雷州半岛南渡河引水工程等重点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2017年投资7.47亿元,主要实施9个县(市、区)县城城关镇以外的农村地区村村通自来水工程、连通整治南渡河与雷州青年运河,结合东西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雷州半岛水库联网工程(四库连通工程)。(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城镇供水工程。新建和改造供水厂、配套管网和备用水源设施,完善我市及周边供水体系,提高供水质量和普及率,2017年投资3亿元。(市区(不含湛江开发区)由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牵头,县(市)和湛江开发区由属地相关职能部门牵头)

  (四)农村水利保障体系工程。建设农村水利保障体系,推进大中型骨干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县)建设,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2017年投资1.66亿元,建设省级水利示范县(雷州市)、干支渠改造工程、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徐闻大水桥和雷州市东洋灌区。(市水务局、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八、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

  (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无害化焚烧厂、卫生填埋场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2017年投资0.5亿元,主要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筑垃圾消纳场、垃圾中转站、垃圾热解气化处理站、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站。(市区(不含湛江开发区)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县(市)和湛江开发区由属地相关职能部门牵头)

  (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农村污水处理设施。2017年投资9亿元,主要建设我市列入《广东省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内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市区(不含湛江开发区)由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牵头,县(市)和湛江开发区由属地相关职能部门牵头)

  (三)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小东江流域河流水环境治理项目,面源污染控制、生态涵养修复、监管能力建设工程,2017年投资1.87亿元。(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程。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2017年投资3.5亿元,主要推进我市列入《广东省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内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市水务局,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九、加大项目建设要素保障力度

  各地各单位要把推进补短板重大项目建设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加大综合协调力度,落实推动补短板重大项目建设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及时解决项目存在问题,共同推动项目建设。牵头责任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科学制定推进方案,全面加快项目建设,确保完成全年建设任务。财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足额及时落实补短板项目资金,优先保障各类补短板重大项目建设。国土部门要加大对补短板重大项目的倾斜力度,加快办理用地手续,优先保障用地指标用于补短板项目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国家和省促进民间投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大力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补短板项目建设。

  实施补短板工作奖惩机制,进一步加强督查力度。牵头责任单位要对牵头推进的补短板重大项目加强跟踪、督办,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严格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请按月报送2017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短板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具体要求,于每月2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短板工作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局。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17〕1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户: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积极稳健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科学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业务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夫妻双方都按规定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户最高贷款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精装房45万元);在雷州、廉江、吴川、遂溪、徐闻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户最高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5万元(精装房40万元)。具体计算方式:

  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申请日余额×6(申请日余额含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该房首期房款金额)

  (一)在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经济技术开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缴存6个月—1年(含6个月),按以上公式计算贷款额度不足5万元的,可按5万元计算;

  缴存1—2年(含1年),按以上公式计算贷款额度不足10万元的,可按10万元计算;

  缴存2—3年(含2年),按以上公式计算贷款额度不足12万元的,可按12万元计算;

  缴存3—4年(含3年),按以上公式计算贷款额度不足15万元的,可按15万元计算;

  缴存4—5年(含4年),按以上公式计算贷款额度不足18万元的,可按18万元计算;

  缴存5年(含5年)以上,按以上公式计算贷款额度不足20万元的,可按 20万元计算(精装房23万元);

  (二)在雷州、廉江、吴川、遂溪、徐闻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缴存6个月—1年(含6个月),按以上公式计算贷款额度不足5万元的,可按5万元计算;

  缴存1—2年(含1年),按以上公式计算贷款额度不足8万元的,可按8万元计算;

  缴存2—3年(含2年),按以上公式计算贷款额度不足10万元的,可按10万元计算;

  缴存3—4年(含3年),按以上公式计算贷款额度不足12万元的,可按12万元计算;

  缴存4—5年(含4年),按以上公式计算贷款额度不足15万元的,可按15万元计算;

  缴存5年(含5年)以上,按以上公式计算贷款额度不足18万元的,可按 18万元计算(精装房20万元);

  二、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90%,兼顾公平原则,优先保障在本市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暂停异地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城市除外)。

  三、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努力提高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贷款额度核算表(适用于在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经济

  技术开发区购房)

  2.贷款额度核算表(适用于在雷州、廉江、吴川、遂溪、徐闻购房)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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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17〕2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现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湛部规2017-17),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7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房地产和住房保障类)》(粤建执函〔2016〕228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即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规定。

  (二)公平公正原则。即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依据、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过罚相当原则。即处罚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程序合法原则。即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既要制裁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又要教育行政相对人,培养其守法意识。

  第五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责令逾期仍不办理的,按以下裁量标准执行:

  (一)违法情节和后果轻微:单位违规行为存续期间3个月以内的,处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和后果一般:(1)单位违规行为存续期间3个月(含)以上4个月以内的,处2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单位违规行为存续期间4个月(含)以上6个月以内的,处3万元(含)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和后果严重:(1)单位违规行为存续期间6个月(含)以上5年以内的,处4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单位违规行为存续期间5年(含)以上的,处5万元的罚款。

  第六条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责令逾期仍不办理的,按以下裁量标准执行:

  (一)违法情节和后果轻微:未开户职工人数50人以下的,处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和后果一般:(1)未开户职工人数50人(含)以上80人以下的,处2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开户职工人数8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的,处3万元(含)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和后果严重:(1)未开户职工人数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的,处4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开户职工人数500人(含)以上的,处5万元的罚款。

  第七条根据前款规定应当处以罚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处罚:

  (一)单位在收到责令限期办理通知后在期限内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已经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根据前款规定应当处以罚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在市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前,单位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已经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单位及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社会影响面较小的;

  (三)单位主动配合市中心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根据前款规定应当处以罚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本行业或者全市有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单位妨碍市中心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单位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本规定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湛江海湾大桥桥面铺装大修期间实行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湛公交通告〔2017〕1号

  湛江海湾大桥桥面铺装大修工程将于近日动工。为了确保施工路段道路交通有序、安全、通畅和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在施工期间对湛江海湾大桥实行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时间:2017年9月7日至2017年10月25日。

  二、路段:湛江海湾大桥全路段

  三、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在施工区域路段实行半幅桥面道路封闭施工,另一半幅道路由原来的单向改为双向行驶;禁止20吨及以上货车通行;施工路段设置限速、道路指引等交通标志和安全交通设施。

  四、施工期间,请过往车辆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指示及现场人员指挥。期间,因施工可能对过往车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7年9月1日


关于印发《湛江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湛教〔2017〕92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市直属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单位)、下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教育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市教育局制定了《湛江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现印发你们。《关于公布<湛江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湛江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湛教〔2013〕11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湛江市教育局

  2017年10月12日

  湛江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教育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教育行政部门公平公正行使行政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有关教育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湛江市教育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程序正当(合法)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四)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五)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六)撤销教师资格;

  (七)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八)责令停止招生;

  (九)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罚的种类与幅度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别适用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具有从轻情节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具有减轻情节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具有从重情节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行政相对人同时具有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应综合考虑各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应当先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可根据执法的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第十四条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按照《湛江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修订)》(以下简称《裁量标准(修订)》)执行。标准之外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在适用自由裁量权作出相应幅度的处罚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在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合议笔录中予以说明,在证据中予以体现。

  第十六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法定的条件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第十七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收到《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七日内,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纳。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在作出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之一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除应当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对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处罚以及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各个执法环节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二十四条因行使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裁量标准(修订)》中有关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下”、“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湛江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湛江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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