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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9期政府公报(总第33期)

时间:2017-12-31 15:38:57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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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湛府令第1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湛府规〔2017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湛府〔2017105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7106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757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75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新年春节期间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

  (湛府办201759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十三五”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规划的通知

  (湛建管〔2017249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令

1

  《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71219日湛江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21日起施行。


  市长姜建军

  20171226

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红树林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红树林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红树林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批准的红树林保护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区域。

  在红树林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保护、科学研究、科普教育以及开发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红树林保护区实行保护优先、严格管理、合理利用和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处理自然资源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区管护和协同参与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将红树林保护区生态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红树林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协调解决红树林保护区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有关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参与红树林保护区的管护工作,协调红树林保护区和本地区生态保护与发展利用的关系。

  林业、公安、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农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务、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红树林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红树林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编制红树林保护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制订管理制度并实施;

  (三)落实管护措施,加强红树林的巡护和执法,严格管理红树林湿地资源;

  (四)组织实施红树林保护区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并建立档案;

  (五)组织或者协助科研院校开展红树林保护区的科学研究;

  (六)开展红树林保护区的科普和宣传教育;

  (七)监督管理在红树林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的生态旅游等活动;

  (八)监督管理涉及红树林保护区的建设项目;

  (九)支持红树林保护区周边地区发展。

  第六条红树林保护区的森林公安派出机构要协同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红树林及湿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区内治安秩序,依法查办破坏红树林湿地资源案件。当地公安机关应当指导红树林保护区的森林公安派出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联合红树林保护区周边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养殖场等有关单位(组织)组建保护委员会,联动做好红树林保护区内红树林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鼓励专家、志愿者以及社会公益组织等依法参与红树林湿地资源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红树林保护区基础设施和管护能力建设经费,报请国家和省主管部门安排专项资金解决。日常管理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以及其他合法资金,用于红树林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红树林保护区内红树林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破坏、侵占红树林保护区内红树林湿地资源的行为。举报核查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

  第十条红树林保护区的自然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进入红树林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及其他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缴交保护管理费,用于红树林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事业。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利用红树林保护区自然资源时,不得破坏、侵占其水面、滩涂等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红树林等野生动植物资源,不得非法改变其自然属性。

  第十一条红树林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个功能区,依法分别采取相应的管护措施。各功能区的具体范围、面积及界线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批准的文件为准。

  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经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并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

  经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实验区可以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和科普教育活动,可以适度开展符合保护区规划和生态保护方向的生态旅游、观光农业等活动。

  第十二条在红树林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必须符合红树林保护区总体规划,由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红树林保护区管理目标。

  生态旅游活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修建生态旅游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安全和环保标准,不得影响红树林资源保护,不能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在红树林保护区实验区从事生态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经批准进入红树林保护区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红树林保护区的有关规定接受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管,不得阻挠正常管护工作。

  不再从事生态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利用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及时清除原修建的建(构)筑物、通道等。未能及时清除且经催告限期内仍不清除的,由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原利用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红树林保护区的范围、面积、界线及功能区一经划定,应当依法造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或者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有权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红树林保护区规划,根据管护工作的需要,设立界碑、界桩、护栏、护网、标识牌、保护标志等管护设施。

  红树林保护区的管护设施依法受保护。

  第十六条红树林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毁林挖塘、填埋造地、围堤、采矿、采沙、取土、放牧等破坏、侵占红树林湿地的行为;

  (二)从事水产养殖、畜禽饲养;

  (三)向区内排放有毒有害污水,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及湿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蚝壳蚝桩等固体废弃物;

  (四)采用电、炸、毒及绝户网等方式捕捞作业;

  (五)擅自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红树林湿地的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贯通;

  (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碑、界桩、护栏、护网、标识牌、保护标志等管护设施;

  (七)未经批准在实验区内组织旅游活动,修建旅游设施或者其它用途的构筑物;

  (八)其他破坏红树林资源、生态环境或者对保护对象造成危害的行为。

  区内因历史原因存续的各类养殖场所占用的红树林湿地,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分期分批回收、异地增补红树林面积、生态补偿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禁止在红树林保护区内砍伐、移植、采摘红树林和其它毁坏红树林行为。因科研、医药或者更新、改造、抚育等正当需要的,应向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禁止在红树林保护区内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和捡拾鸟蛋、捉雏、毁巢等行为;禁止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鸟类,干扰鸟类觅食、繁殖。

  在鸟类迁徙期、繁殖期,禁止从事影响鸟类栖息、繁殖的活动。

  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勺嘴鹬、黑嘴鸥、黑脸琵鹭等珍稀鸟类及其栖息地的保护管理;可以适时对鸟类重要栖息地封闭性管理,防止观鸟、摄影等人为活动的干扰。

  第十九条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引进外来物种,保护本地物种和生物多样性。加强对互花米草等外来入侵物种的监测和科学研究,采取综合措施及时防治和控制扩散。

  第二十条红树林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除按照批准规划,可以建立野外观测站、巡护小道等自然保护管理用途的小型永久性设施外,禁止建立任何非自然保护管理用途的设施。

  因历史原因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存续的项目,对生态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依法关闭或者迁出;原有项目确需进行翻新、改造或者维护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采用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材料和工艺。

  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区内生态环境质量;已经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生态修复等补救措施,按期完成修复任务。

  第二十一条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基于管护职责依法对红树林保护区内的土地资源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区内土地原则上不得征收、占用,确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占用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实行占补平衡。

  经审核批准征收、占用区内土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标准交纳生态补偿费等费用。未兑现相关补偿费用、未获批准使用林地湿地的,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第二十二条因历史原因存续在红树林保护区实验区内的养殖场,在整治清退前,不得擅自扩大养殖面积和改变水产养殖用途。养殖场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对养殖场内及围堤周边的红树林负有保护责任。

  养殖场应当保持自然纳潮,保证红树林自然生长,不得损毁养殖场内及围堤周边的红树林。因养殖经营活动不当造成红树林枯萎或死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生态修复等补救措施,按期完成修复任务。

  第二十三条红树林保护区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区内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

  红树林保护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落实区内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保障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护需要,改善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

  申请在红树林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预先制作生态影响评价报告,按照报告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与补偿方案。

  第二十四条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周边社区发展经济,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可以支持周边社区利用实验区资源适度开展符合生态保护方向的生态旅游、观光农业等活动;也可以把部分管护任务或者其它劳务承包给周边居民,增加其经济收入。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依法作出限期治理、恢复原状、生态修复等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进入红树林保护区或者在区内不服从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

  (二)经批准在红树林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采集标本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向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三)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红树林界碑、界桩、护栏、护网、标识牌、保护标志等管护设施的;

  (四)在红树林保护区内毁林挖塘、填埋造地、围堤、采矿、采沙、取土、放牧等破坏、侵占红树林湿地,以及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的;

  (五)未经批准在红树林保护区的实验区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擅自在实验区建筑旅游设施和其它构筑物的。

  红树林保护区内违反林业、农业、水务、国土资源、海洋渔业、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毁坏红树林保护区内红树林资源,当事人被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毁坏行为、限期恢复种植决定,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代为恢复种植,所需的恢复种植合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毁坏红树林资源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红树林保护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或者生态修复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妨碍红树林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怂恿、包庇他人违反本办法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821日起施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湛府规〔2017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71214

湛江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一)降低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逐年减少土地等级和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从2017年起分3年调整到位,全市2017年土地使用税税额减幅为8.99%2018年减幅为16.92%2019年减幅为33.16%。到2019年,非工业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土地等级分别从15级和16级调整简并为5级;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从2.1-13.2/平方米调整为1-8/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从1.3-8/平方米调整为0.6-4/平方米。(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列首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降低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自201811日起,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粤府〔2017103号),执行新的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企业车船税税负总体降低28.51%。(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

  (三)降低印花税税负。执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70%作为计税依据,商业及其他企业的按销售收入50%作为计税依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按销售收入30%作为计税依据。(市地税局负责)

  (四)延长契税纳税期限。自201710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契税税款缴纳期限由原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调整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市地税局负责)

  (五)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市国税局负责)

  (六)全面落实国家各项惠企减税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包括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措施。(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七)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红线,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优先向工业用地倾斜。平均每年下达不低于30%的指标用于新增工业用地;三旧改造土地及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需求;纳入省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待遇。对制造业发展较好的县(市、区),省奖励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土地指标予以重点倾斜,市政府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予以奖励。(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八)新增工业产业项目原则上一律进园进区。实行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我市重点发展的新产业等,优先安排供地。(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九)执行工业用地优惠地价。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可以按最低价标准70%执行的,或符合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或符合产业转移园产业发展规划、列入《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用地集约度高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十)鼓励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度。根据企业的申请,工业项目可实施弹性出让年期。对采用弹性年期出让的土地,可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使用。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和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汽车制造、云计算、物联网等战略新兴产业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定,土地出让年限最高可达50年。(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一)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使用土地。鼓励工业用地采取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工业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先租后让供应方式,或者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出让的租让结合方式。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市国土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二)鼓励标准厂房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经营场所。加强标准厂房建设的土地供应,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建设的标准厂房,经市城市规划局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并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优先安排。(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三)完善土地续期机制。工业用地出让或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内,土地受让方或承租方可提出申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且经评价达到出让合同约定使用条件的,可以协议出让(租赁)方式续期使用。(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市规划局负责)

  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

  (十四)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5%降低至14%,缴费工资下限从2906/月降低至2489/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五)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平均0.8%降至0.6%。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稳岗补贴,政策执行期到2020年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六)调整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七)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一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按0.2%0.3%0.5%0.7%0.9%1.0%1.1%1.2%执行。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2017年底前出台《湛江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进一步降低我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

  (十八)深入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支持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2017年全市电力市场交易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例不低于15%,销售电价平均下降5/千瓦时以上。2018年起,全市工、商业用户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准入门槛降低至年度用电量1500万千瓦时。(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十九)全面落实输配电价改革。从201711日起,大工业电度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2.33分。从20174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1.4分。从20177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从201761日起,取消电网企业对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铁路运输企业通过相应下浮铁路电气化附加费标准的方式等额降低铁路货物运价。从2017101日起,对开始缴纳的高可靠性供电费及临时接电费用的企业,不再区分自建和非自建本级电压外部工程的情况,统一按照较低标准执行,在此基础上再统一降低30%;降低天然气发电的上网电价每千瓦0.03元(含税);对蓄冷电价的峰期、平段、谷期的电价比价为1.6510.25。(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二十)下调天然气最高限价。对管道天然气价格进行成本测算,2018年初适度下调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最高限价。(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二十一)降低高速公路收费。自201771日起,我市境内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和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运行路段,即渝湛高速湛江至粤西、湛徐高速麻章至徐城、茂湛高速源水至林头,对合法装载的、未列入我省高速公路逃费黑名单、按全计重收费的货运车辆,使用国标粤通卡支付通行费的,试行八五折优惠。(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二十二)取消普通公路收费。2017123124时起太平收费站取消收费。(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二十三)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费。推进营业性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依法合并,减少重复检测、重复收费,降低企业检验检测费用负担。(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局)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十四)降低企业直接融资成本。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推动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粤府〔201790号文有关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奖补资金。市财政对在主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在创业板、中小企业板或境外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三个阶段给予补助170万元,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企业达到股改和融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补助10万元。市政府金融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五)鼓励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实施《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引导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方优化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流程,推动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登记公示制度,开展面向金融机构等应收账款融资主体的登记和查询服务。鼓励银行、商业保理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为制造业核心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组织动员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等供应链核心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市政府金融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湛江银监分局、市商务局负责)

  (二十六)建立完善湛江市中小企业服务与融资对接平台,开展互保金贷款业务,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业务,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互联网+信用三农试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负责)

  (二十七)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引导担保机构合理降低担保费率,融资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2.0%,支持粤财普惠金融(湛江)融资担保公司做大做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府金融局负责)

  (二十八)支持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深入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企业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工商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对资料齐备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允许非关键性材料后补,并指派专人进行跟踪指导服务。(市工商局负责)

  (二十九)积极探索中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租赁模式,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给予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十)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按照省统一部署,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建设,加快对接省网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全面清理中介市场保护政策,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破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垄断。取消政府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限额管理。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2017年底前再取消、放开、规范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对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原则上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实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保留清单动态管理,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必要条件实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有明确内涵、外延限定的,严格按照限定范围实施。(市编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一)进一步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权责对等、能放则放原则,通过委托等形式积极稳妥向湛江奋勇高新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下放市级行政许可及相关管理、服务权责事项,进一步激发经济功能区活力。落实《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放市直辖和区属工业园区有关行政审批等事项和权限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1644号),授权委托工业园区驻地行政部门(机构)行使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限,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在省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整合我市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和压减审批时限,努力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规划局,湛江奋勇高新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

  (三十二)开展以企业依法承诺制、备案制、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制为主要内容的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试点,按照宽进严管的要求,实行先建后验,推动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便捷化和政府监管高效化。各区(含湛江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范围内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不敏感的产业项目(不含商业和房地产项目),且符合湛江市产业规划的工业项目及其他优质项目开展试点。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法依规作出书面承诺,自主开展勘察、设计、评审等工作。通过开工前备案登记后,可自主开展施工,施工过程按国家强制性标准、产业政策接受全过程动态监督,竣工后接受全面验收。(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市气象局,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三十三)市级一定规模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区实施。对已办理规划、环境评价等审批手续的产业园区,其符合条件的入园建设项目简化或免予办理相关手续。符合《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企业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1646号)或《关于建设项目办理开工建设手续(试行)的通知》(湛建管〔201786号)条件的,可先办理项目开工建设手续,满足法定条件后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三十四)实施先证后核的审批模式,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和缩短办理时限。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由企业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便可先领证。(市质监局负责)

  (三十五)建设工业大数据平台。汇聚党政机关、公共机构、社会组织、企业等涉及经济运行和工业企业的数据,采集或汇聚各类工业产业、行业、企业、技术、产品和服务等全生命周期数据,构建工业经济运行、重点产业、生产力布局等多个应用场景,为政府、市场主体提供决策支撑,全面提升工业大数据在政府治理和产业发展中的应用水平。在工业经济运行方面主要是动态监测工业经济运行情况,预判发展趋势,有效应对经济运行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迫切问题,合理引导产业集聚,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有效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三十六)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差。(市城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三十七)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三十八)鼓励工业用地原址升级改造。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及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市城市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三十九)推进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加快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所需用地指标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九、加大对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扶持力度

  (四十)对装备制造、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制造业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予以重点支持,对标志性重大项目落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兼并重组、颠覆性创新成果转化等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

  (四十一)充分统筹整合现有资金渠道,进一步加大对相关制造业的研发、中试、产业化、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等的支持。在湛江市扶持企业发展和技改专项资金的智能化、自动化改造和设备更新等专题中重点扶持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按设备购置款的上限(30%)予以补助。制定实施湛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四十二)鼓励和支持企业争取省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资金支持。将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放宽到市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安排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企业技术改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四十三)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实施《湛江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计划2017—2020》,到2020年,力争实现超过60%规模以上传统工业企业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机器人应用得到极大推广。以廉江小家电和吴川羽绒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突破口,加快推进我市农海产品加工、小家电、制糖、家具等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食品制造、医药、羽绒、塑料鞋、建材等一批发展潜力大的产业提升规模、效益和竞争能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按分工将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企业,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中旬前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汇总后报告市政府。市政府视情况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各牵头单位要于本政策措施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已有政策措施相关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按规定修订或废止。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湛府〔20171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7127


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湛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城市规划决策议事机构。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能是: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或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等。

  (二)审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制定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草案。

  (三)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重大项目的选址方案、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用地规划条件、已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调整。

  (四)审议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中心区、城市广场、城市主要景观大道、城市出入口、重要交通节点和景观节点等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10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规划面积25公顷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非城市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20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规划面积50公顷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

  (五)审议城市重要地段城市设计、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

  (六)审议影响城市景观的超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及其它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建筑设计方案。

  (七)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委员人数为不少于31名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应超过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市领导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协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设秘书长1名,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聘任,与市政府任期相同,换届工作在政府换届后的3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包括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环境保护、海洋、文化、教育、卫生、旅游、人防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

  第九条专家委员由城市规划、建筑、市政、结构、生态、园林、环保、交通、地理、水利、供电、社会、经济、文化、艺术、法律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组成。

  第十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办公室主任提名,报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委员批准后聘任。

  第十一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的起草与修订工作;

  (二)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纪要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

  (三)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之间以及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四)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换届准备工作;

  (五)负责聘任、增补、取消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

  (六)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各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11名,分别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市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协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其中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应有不超过委员半数的相关职能部门代表担任。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各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聘任,换届工作在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换届后的3个月内完成。

  第十四条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根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授权,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地方性技术标准规范草案等,具体事项如下:

  (一)审议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概念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草案及战略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层次的城市交通以及市政设施的规划、评估、研究等草案

  (二)审议城市规划的专项规划、城市重大项目相关交通规划评估等草案;

  (三)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其调整草案;

  (四)审议符合《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规定的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条件论证及其调整草案;

  (五)审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道路交通和市政设施规划方面的重大政策草案、技术标准、规定等草案;

  (六)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交通及市政设施项目的选址、选线等草案;

  (七)审议旅游相关专项规划、旅游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旅游区和风景区内部及相邻地区对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八)审议城市设计草案、景观设计草案以及影响城市景观的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广场、广告规划;

  (九)审议城市重要地段规划面积未达到25公顷、非城市重要地段规划面积未达到50公顷的局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根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授权,审议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城市设计及景观设计方面的重大问题,具体如下:

  (一)审议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二)审议影响城市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设计方案、城市雕塑、城市小品、灯光工程;

  (三)审议影响城市景观的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建筑设计方案。主要包括:

  1大型、重要的公共建筑、城市广场;

  2标志性、纪念性或处于城市制高点的构筑物,如电视塔、纪念碑、主要桥梁等;

  (四)审议城市重要地段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1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非城市重要地段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2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和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面积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五)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推选程序:

  (一)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候选代表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

  (二)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专家和个人由其所属社会团体或单位书面推荐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材料后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市政府遴选,经遴选后由市政府聘任,委员名单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四)委员辞职或被取消资格而出现空缺,应在3个月内进行增补。

  第十七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市内外(包括国外)资深专家组成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顾问小组。专家顾问小组由规划、交通、建筑、工程、地理、艺术、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受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或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项目审议需要提请召开。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应超过参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九条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在接收到项目申请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提请召开。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每次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与审议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代表须列席会议。会议意见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二十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项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介绍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参会委员的提问。

  第二十一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会议程序:

  (一)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拟审议事项提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35天将议程及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各委员;

  (二)参会委员须履行签到手续,会议召开的前提需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要求;

  (三)参会委员审议会议材料,对审议项目进行表决;

  (四)宣布表决结果,会后形成审议意见并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3天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在一年内累计3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利害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二十四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表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表决结果形成审议意见,并在政府网站或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公布。

  第二十五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或通过广播电视或者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

  第二十六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材料,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密级要求统一保管。对会议材料的查询、咨询和信息发布,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透露。

  第二十七条因优化和深化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需要,对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终审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局部调整的,在确保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突破原批准的规划条件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对专业性较强并对城市发展影响重大的规划设计项目,应组织国内、省内专家及政府职能部门召开评审会,评审通过后,可径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委员聘任资格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及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聘任资格条件为:

  (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尊重科学、公平公正,敢于坚持原则,积极维护公共利益,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三)热爱城市规划工作,具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基本常识和素质,熟悉湛江市情况。专家代表在其所属领域中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四)承认和遵守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各项章程。

  第三十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责任:

  (一)委员须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大政方针政策,对公共利益负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委员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城市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

  (三)委员必须关注人居环境标准和环境质量,努力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

  (四)委员提出的建议或意见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并做到客观、公正,理据充分;

  (五)委员应维护委员会的尊严和声誉,不得作出有损委员会声誉和有损其他委员名誉的行为;

  (六)委员之间应通力合作,交流信息和经验,促进湛江市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

  (七)委员应不断加强规划知识学习,适应规划实践和规划技术的发展;

  (八)委员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

  (九)委员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规划建议的钱财或物品;

  (十)委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

  第三十一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及各专业委员会委员要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声誉的,取消其委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取消,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罢免建议,报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及公众代表在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专题报告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经商委员本人同意后,可免去该委员的委员资格,并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委员增补方案,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政府备案。本章程修订时,必须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后的章程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条款解释权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201811日起实施。《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湛府〔200599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71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71226

  

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红树林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红树林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红树林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批准的红树林保护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区域。

  在红树林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保护、科学研究、科普教育以及开发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红树林保护区实行保护优先、严格管理、合理利用和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处理自然资源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区管护和协同参与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将红树林保护区生态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红树林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协调解决红树林保护区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有关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参与红树林保护区的管护工作,协调红树林保护区和本地区生态保护与发展利用的关系。

  林业、公安、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农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务、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红树林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红树林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编制红树林保护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制订管理制度并实施;

  (三)落实管护措施,加强红树林的巡护和执法,严格管理红树林湿地资源;

  (四)组织实施红树林保护区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并建立档案;

  (五)组织或者协助科研院校开展红树林保护区的科学研究;

  (六)开展红树林保护区的科普和宣传教育;

  (七)监督管理在红树林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的生态旅游等活动;

  (八)监督管理涉及红树林保护区的建设项目;

  (九)支持红树林保护区周边地区发展。

  第六条红树林保护区的森林公安派出机构要协同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红树林及湿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区内治安秩序,依法查办破坏红树林湿地资源案件。当地公安机关应当指导红树林保护区的森林公安派出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联合红树林保护区周边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养殖场等有关单位(组织)组建保护委员会,联动做好红树林保护区内红树林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鼓励专家、志愿者以及社会公益组织等依法参与红树林湿地资源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红树林保护区基础设施和管护能力建设经费,报请国家和省主管部门安排专项资金解决。日常管理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以及其他合法资金,用于红树林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红树林保护区内红树林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破坏、侵占红树林保护区内红树林湿地资源的行为。举报核查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

  第十条红树林保护区的自然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进入红树林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及其他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缴交保护管理费,用于红树林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事业。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利用红树林保护区自然资源时,不得破坏、侵占其水面、滩涂等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红树林等野生动植物资源,不得非法改变其自然属性。

  第十一条红树林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个功能区,依法分别采取相应的管护措施。各功能区的具体范围、面积及界线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批准的文件为准。

  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经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并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

  经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实验区可以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和科普教育活动,可以适度开展符合保护区规划和生态保护方向的生态旅游、观光农业等活动。

  第十二条在红树林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必须符合红树林保护区总体规划,由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红树林保护区管理目标。

  生态旅游活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修建生态旅游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安全和环保标准,不得影响红树林资源保护,不能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在红树林保护区实验区从事生态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经批准进入红树林保护区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红树林保护区的有关规定接受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管,不得阻挠正常管护工作。

  不再从事生态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利用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及时清除原修建的建(构)筑物、通道等。未能及时清除且经催告限期内仍不清除的,由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原利用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红树林保护区的范围、面积、界线及功能区一经划定,应当依法造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或者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有权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红树林保护区规划,根据管护工作的需要,设立界碑、界桩、护栏、护网、标识牌、保护标志等管护设施。

  红树林保护区的管护设施依法受保护。

  第十六条红树林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毁林挖塘、填埋造地、围堤、采矿、采沙、取土、放牧等破坏、侵占红树林湿地的行为;

  (二)从事水产养殖、畜禽饲养;

  (三)向区内排放有毒有害污水,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及湿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蚝壳蚝桩等固体废弃物;

  (四)采用电、炸、毒及绝户网等方式捕捞作业;

  (五)擅自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红树林湿地的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贯通;

  (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碑、界桩、护栏、护网、标识牌、保护标志等管护设施;

  (七)未经批准在实验区内组织旅游活动,修建旅游设施或者其它用途的构筑物;

  (八)其他破坏红树林资源、生态环境或者对保护对象造成危害的行为。

  区内因历史原因存续的各类养殖场所占用的红树林湿地,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分期分批回收、异地增补红树林面积、生态补偿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禁止在红树林保护区内砍伐、移植、采摘红树林和其它毁坏红树林行为。因科研、医药或者更新、改造、抚育等正当需要的,应向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禁止在红树林保护区内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和捡拾鸟蛋、捉雏、毁巢等行为;禁止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鸟类,干扰鸟类觅食、繁殖。

  在鸟类迁徙期、繁殖期,禁止从事影响鸟类栖息、繁殖的活动。

  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勺嘴鹬、黑嘴鸥、黑脸琵鹭等珍稀鸟类及其栖息地的保护管理;可以适时对鸟类重要栖息地封闭性管理,防止观鸟、摄影等人为活动的干扰。

  第十九条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引进外来物种,保护本地物种和生物多样性。加强对互花米草等外来入侵物种的监测和科学研究,采取综合措施及时防治和控制扩散。

  第二十条红树林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除按照批准规划,可以建立野外观测站、巡护小道等自然保护管理用途的小型永久性设施外,禁止建立任何非自然保护管理用途的设施。

  因历史原因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存续的项目,对生态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依法关闭或者迁出;原有项目确需进行翻新、改造或者维护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采用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材料和工艺。

  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区内生态环境质量;已经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生态修复等补救措施,按期完成修复任务。

  第二十一条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基于管护职责依法对红树林保护区内的土地资源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区内土地原则上不得征收、占用,确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占用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实行占补平衡。

  经审核批准征收、占用区内土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标准交纳生态补偿费等费用。未兑现相关补偿费用、未获批准使用林地湿地的,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第二十二条因历史原因存续在红树林保护区实验区内的养殖场,在整治清退前,不得擅自扩大养殖面积和改变水产养殖用途。养殖场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对养殖场内及围堤周边的红树林负有保护责任。

  养殖场应当保持自然纳潮,保证红树林自然生长,不得损毁养殖场内及围堤周边的红树林。因养殖经营活动不当造成红树林枯萎或死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生态修复等补救措施,按期完成修复任务。

  第二十三条红树林保护区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区内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

  红树林保护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落实区内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保障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护需要,改善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

  申请在红树林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预先制作生态影响评价报告,按照报告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与补偿方案。

  第二十四条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周边社区发展经济,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可以支持周边社区利用实验区资源适度开展符合生态保护方向的生态旅游、观光农业等活动;也可以把部分管护任务或者其它劳务承包给周边居民,增加其经济收入。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依法作出限期治理、恢复原状、生态修复等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进入红树林保护区或者在区内不服从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

  (二)经批准在红树林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采集标本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向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四)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红树林界碑、界桩、护栏、护网、标识牌、保护标志等管护设施的;

  (五)在红树林保护区内毁林挖塘、填埋造地、围堤、采矿、采沙、取土、放牧等破坏、侵占红树林湿地,以及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的;

  (六)未经批准在红树林保护区的实验区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擅自在实验区建筑旅游设施和其它构筑物的。

  红树林保护区内违反林业、农业、水务、国土资源、海洋渔业、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毁坏红树林保护区内红树林资源,当事人被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毁坏行为、限期恢复种植决定,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代为恢复种植,所需的恢复种植合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毁坏红树林资源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红树林保护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或者生态修复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妨碍红树林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怂恿、包庇他人违反本办法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75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总体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7


湛江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总体方案

  为复制推广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经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9号)要求,现决定在全市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以全方位为企业开办经营提供便利化服务为目标,围绕解决企业办照准入、办证准营、变更、注销以及政府后续监管等全过程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该放的放得开、该管的管得好、放权的事项能有效监管的原则,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工作,积极开展商事登记后置审批分类改革试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激发商事主体创新创业活力。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改革,着力解决办照准入程序短板问题。

  1贯彻落实商事登记前置审批改革成果。按照先照后证改革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决定以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结合实际抓好广东省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落实工作。

  2全面推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工作。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将更多涉及商事主体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现市场准入一站式服务。

  3推行商事登记银政直通车服务。延伸商事登记窗口服务,推行银政直通车服务,工商部门可委托商业银行网点免费代为办理商事登记各项业务。商业银行按照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清单收取申请材料,交由登记机关核准并颁发营业执照。鼓励银政直通车服务向国(境)外延伸,实现商事登记离岸受理及远程办理。

  4推广互联网+商事登记服务模式。全面推广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对各类商事主体、各类商事登记业务的全覆盖以及与省网上办事大厅的无缝对接。进一步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及相关应用,推行符合国家标准、具有金融功能的电子营业执照,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应用。

  (二)复制推广商事登记后置审批分类改革试点经验,着力解决准营环节办证多、办证难问题。

  根据《广东省证照分离改革总体方案》(粤府办〔20179号)部署,全面梳理《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积极衔接《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分类改革目录》,选择一批审批频次较高、审批周期较长、企业意见较为集中的事项,按照审批设定依据以及审批事权,提请有权机关批准进行分类改革。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分工原则,清理涉及我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凡是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设立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设立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依据已被修改或废止的,设定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与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不一致的,一律纳入清理范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1取消审批。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允许商事主体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改为备案。对政府需要及时、准确获取相关信息并以此为线索开展跟踪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商事主体将备案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3实行告知承诺制。对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经现场验收、样品检测等实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事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条件的经营行为且风险可控的,实行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验收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作出符合相关条件前不从事被许可经营活动承诺的,可先行领取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4加强准营管理。对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和规则,加强风险管控,强化准营管理。

  (三)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着力解决后续监管不到位问题。

  1优化部门监管职责划分。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划分。对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由许可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对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行为,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无行业主管部门或涉及多个部门且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指定监管部门。各监管部门要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

  2强化落实双告知工作。在申请人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要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其登记申请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审批部门的审批后方可经营。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后,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同级告知原则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共享至相应信息平台,告知经营项目的同级审批部门。各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在相应信息平台获取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依法办理相关商事登记后置行政许可,履行审批和行业管理职责,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3加快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查处结果;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和监管全覆盖,建立政府部门的随机联查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按照双随机要求制订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

  4建立完善信用约束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对于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的商事主体,各地、各有关部门将其信用信息和信用情况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按照部门监管职责和监管对象特点制定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制度,对失信主体依法在商事登记、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建立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后,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信息,其他部门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三、工作步骤

  按照积极稳妥、于法有据的原则,分阶段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一)调查研究阶段(20173-12月)。复制推广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调研,制订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

  (二)全面推广阶段(20181-10月)。借鉴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工作经验,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812月底前)。全面总结评估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情况,巩固提升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牵头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抓紧研究制订实施方案,细化配套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遇到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全力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政府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改革的工作格局。市工商局要对改革的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二)加强法治保障。不断夯实改革的法治基础,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创新成果,及时提出立法、修法建议,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化;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及时提出修改和废止建议。

  (三)完善配套制度。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特别是对取消审批、改为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由履行相应监管职责的部门制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配套制度措施,明确监管内容、监管标准、监管手段。按照成熟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对拟调整的审批事项,待配套方案出台后方可实施。

  (四)建立评估机制。建立证照分离改革绩效评估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照改革总体要求,全面分析改革在释放市场活力、支撑就业增长、促进创业创新、服务经济发展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不断优化完善改革措施,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附件:证照分离改革重点任务分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75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6

湛江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4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湛府〔2016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工作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速破除市内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十三五期间,全市努力实现60万左右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50%以上。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城镇渠道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实行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的人口迁移政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引导人口向我市中心城区、县城和建制镇有序转移,稳步提高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一)放宽直系亲属投靠类政策。进一步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入户条件,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市公安局牵头)

  (二)放开取得房屋产权类入户政策。市区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登记当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牵头)

  (三)实施稳定就业稳定住所入户政策。在市区合法稳定就业满1年,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准许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申请办理入户。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登记当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牵头)

  (四)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政策。全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市公安局牵头)

  实施吸引人才落户政策。经市政府引进的人才,提供湛江市人才引进批复或《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等材料即可落户;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落户湛江市中心市区或城镇。(市公安局牵头)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六)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各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并充分考虑各地区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对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结构进行动态调整。落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市级财政根据其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等因素适当给予奖励。(市财政局牵头)

  (七)探索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镇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探索实施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倾斜的政策。市级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各地实施相应配套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等单位参与)

  (八)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按照城区与镇(街)协调发展的要求,实施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和修订时,充分考虑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流向,科学测算和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的要求,统筹考虑各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设施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参与)

  (九)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退出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形成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市农业局牵头,市委农办、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参与)

  (十)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对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十一)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各地要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根据国家要求,加快完善市级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实现市级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与市级户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对接,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市教育局牵头,市公安局等单位参与)

  (十三)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各地可根据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单位参与)

  四、强化工作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常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的协调机制,视情召开会议研究推进有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根据本实施方案,统筹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等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推进。贯彻落实情况于每年1215日前报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汇总后报告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根据全国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加快建立健全市级人口统计体系,准确快捷反映各地区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并列入全市和各地区统计公报。(市统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参与)

  (十六)强化督查评估。将各地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市级有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市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2018年组织开展对我市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局等单位参与)

  (十七)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市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市审计局牵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新年春节期间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

湛府办20175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8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做好节日期间拥军优属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广泛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活动

  全市各地、各部门要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节日期间双拥宣传教育重要内容,充分运用主流媒体和网络、微信等新兴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广大军民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团结奋进的新面貌,宣传党的十九大对巩固军政、军民团结赋予的新内涵,宣传做好新时代双拥工作对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激发广大军民自觉投身强国、强军实践的政治热情。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驻湛部队在忠诚履行使命任务,在抢险救灾、维稳处突、扶贫济困和支援地方建设等方面做出的重大贡献。大力宣扬残疾军人、烈军属、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为国防事业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所做的积极贡献。大力宣扬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爱国拥军、拥政爱民和复转军人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和动人事迹,引导全社会更加积极主动、富有创造性地做好双拥工作,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注入强大正能量。

  二、突出做好服务部队练兵备战工作,积极帮助部队解决实际问题

  全市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全民国防的观念,整合资源力量,大力支持部队能打仗、打胜仗,提高双拥工作对部队战斗力建设贡献率。根据驻军部队调整改革实际,及时健全完善各级双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规范合署办公、信息通报等制度机制,为服务练兵备战提供组织保障。结合军地联谊和走访慰问,跟进了解部队改革建设需要地方支持的需求,积极帮助解决部队建设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特别是帮助转隶移防、新调整组建部队解决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难题。发扬拥军支前优良传统,围绕部队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需要,广泛开展科技拥军、智力拥军和社会化拥军活动,加大政策支持、资金投入、人才培养和技术援助力度,支持部队信息化基础设施和重点军事工程建设,积极配合部队做好战备执勤、训练演习、科研试验、反恐维稳、远洋护航等任务,搞好军事设施保护,为部队有效履行使命创造良好条件。要主动加强与驻地部队沟通,科学统筹各种资源,广泛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做好场地、交通、通信、水电、医疗、食品等各项服务保障,着力改善小散远部队官兵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要全面开展双拥在基层活动,就近组织到基层一线看望慰问官兵,尤其是驻守条件比较艰苦的边海防部队,帮助官兵解决实际问题,激励他们牢记使命、矢志强军。

  三、贯彻落实拥军优属政策,切实关心关爱优抚安置对象

  全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优抚安置各项政策,完善配套措施,切实维护部队官兵和优抚对象切身利益。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扎实有效的拥军优属活动。深入开展助力退役士兵安置、助力随军家属就业双助力活动,推动解决好部队官兵的后路、后院、后代三后问题。依托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积极帮扶下岗失业和遭遇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满足他们基本生活所需。巩固扩大民航、铁路、水路系统军人依法优先做法成果,推动军人享受公共服务优待有关规定的落实。组织开展好送立功喜报和慰问信、挂光荣牌匾、贴新春楹联年画等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尊崇军人职业的良好氛围。走访慰问在乡红军老战士、老复员军人和军烈属等优抚对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落实好各项优抚待遇,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关爱。

  全市各地要派出工作组,对转业退伍军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和生活保障、义务兵家属优抚金兑现、军人及其家属涉法问题处理、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旅游景点和公共服务场所对军人优待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优待政策落实到位。

  全市各地、各部门要本着热烈简朴、务实有效的原则筹划开展拥军优属各项活动,着力在办实事、解难题上下功夫。全市各地、各部门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情况,于2018226日前报市双拥办。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十三五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规划的通知

湛建管〔201724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湛江市十三五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1123

湛江市十三五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规划

  一、湛江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回顾

  (一)十二五期间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成就。

  1建筑节能稳步推进。

  完善了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十二五期间,我市已建立较完善的新建建筑节能准入把关机制,建筑节能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到节能分部验收备案工作等一系列环节均有明确的可操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文件。逐步强化对设计、审查阶段成果质量监管,以及加强对施工阶段(包括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环节)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管,保证节能措施的落实,已取得较明显的成效。

  发布了相关管理与技术文件。2012年,发布了《湛江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将发展绿色建筑的指标要求细化分解到各县(市、区)。201311月联合省建科院制定发布《湛江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说明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公共、居住建筑)》,为我市新建建筑节能设计达标率提供了新的保障。

  建筑节能工作成绩显著。在十二五期间,全市共完成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项目410个,建筑面积达到944.96万平方米(2011年~2015年),2015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了30项单体工程的建筑节能验收备案,总建筑面积96万平方米;完成96项单体工程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总建筑面积261万平方米。据统计,2015年底,市区项目设计阶段的建筑节能执行率为100%,施工阶段执行率为100%

  2绿色建筑发展不断推进。

  逐步建立并完善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与路径。2013年,印发了《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湛建管〔201351号),在立项、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运行及评价标识、财政支持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明确了绿色建筑重点实施范围,进一步加大推广发展绿色建筑的力度。2015年,市政府将发展绿色建筑工作纳入我市创建循环经济试点城市和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的重点工作,在全市进一步推广落实。

  截至2015年,我市君豪酒店项目、湛江西粤京基城二期项目、湛江保利原景花园项目、湛江市万达广场项目南区、西区项目分别获得广东省绿建委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总建筑面积107.10万平方米,超额完成省下达的80万平方米的绿色建筑面积任务。

  3积极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2015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关于配合开展20132014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的函》(湛建管〔20159号),对全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开展能耗统计及公示工作。

  “十二五期间,我市区共有湛江市附属医院门诊大楼、湛江书城赤坎店室内装修工程、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智能指挥中心业务用房项目二次装修工程、湛江海滨宾馆2号楼装修改造工程、原中豪酒店、金源酒店等项目共计近9万平方米实施了既有建筑改造,从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建设监管等环节开始层层把关,确保将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落到实处。

  4巩固提高墙材革新、积极推广新型墙材。

  “禁实限粘落到实处。在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监理监督以及竣工验收备案阶段,依据《印发<湛江市市区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建〔200660号)、《关于印发<湛江市建设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建管〔201428号)的要求,全面执行禁实限粘和应用新型墙材要求,将推广应用新型墙材纳入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在2014年全市拆除318家实心粘土砖厂,同时,市政府印发《关于全市整治实心粘土砖厂督查工作的会议纪要》(〔201456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实心粘土砖厂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湛府办函〔201466号),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对全部实心粘土砖厂建立档案,加大对所有实心粘土砖厂的日常巡查力度,防止已关闭取缔的砖厂死灰复燃,加大对复燃砖厂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2015年,我市市区及各县(市、区)全面转型至使用混凝土蒸汽加压砌块等新型墙材,使用新型墙材比例达到99%

  严格执行《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加强专项基金征收管理,专项基金(资金)征收率达到100%2015年湛江市区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备案的共15家,新型墙体材料年产量约118万立方米。其中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7家,年产量约70万立方米。保温隔热材料生产企业共8家,其中保温砂浆生产企业6家。

  5开展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

  我市在建筑中主要应用的可再生能源技术为太阳能热水技术和光电应用,以及地下温泉热水应用。2014年,我市发布《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湛江市民用建筑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湛建管〔201441号),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实际应用。第十四届省运会场馆(湛江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项目列为可再生能源重点项目,总建筑面积18.47万平方米,一场三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跳水馆、综合球类馆)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合计15万平方米,使用效果良好。

  (二)存在的问题。

  1激励政策不足,发展驱动单一。

  建筑节能政策激励机制亟需完善。受资金限制等客观条件,目前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多个环节尚未能给予有效的经济政策上的扶持和鼓励。另外,各方主体缺乏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的原始动力,建筑节能工作还主要依靠政府强制推动,难以通过政策引导逐步形成推动建筑节能的市场机制。

  2绿色建筑规模化有待进一步加强。

  湛江市虽然超额完成十二五期间绿色建筑面积建设任务,通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也发挥了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但绿色建筑数量较少,且都为设计标识,星级较低,尚未形成规模化效应。

  3建筑节能实施仍待加强。

  建筑节能工作多个环节还缺乏足够技术支撑。一是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的部分管理人员对建筑节能政策、法规的理解掌握不够,建筑节能监管能力、水平有待提高。二是建设各方主体的责任意识和技术水平相当局限,质量责任主体单位的技术人员对节能标准规范的理解和把握在应用过程中时常出现差异,在县级区域问题比较突出。建筑节能推动力度较弱,管理的项目质量有待提高;建筑节能产业发展较弱,缺乏有力的产业支撑。

  4全民节能意识不强,设计、施工等水平有待提高。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管理能力仍不足。一是管理力量不足,部分地区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等专项工作缺乏专门机构及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工作进度、质量等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二是资金投入不够,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方面投入不足,为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带来较大困难。

  二、十三五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可持续发展为原则,推进实施工业立市、港口兴市、生态建市发展战略,坚守既要经济崛起、又要碧水蓝天大力开展新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全面提升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提高建筑环境品质,推动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全面推进。将节能及绿色发展理念延伸至建筑全领域、全过程及全产业链,全面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量质齐升发展,力争在建筑能效提升、高性能绿色建筑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二是坚持分类实施。在整体达到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基准水平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区域气候、地理、经济、建设条件的差异,差别化制订不同区域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路线和政策措施。

  三是坚持创新发展。贯彻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集约发展理念,加强标准创新、政策创新、机制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提升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水平,提高建筑环境品质。

  四是坚持以人为本。提升建筑能源使用效率,改善建筑环境品质,满足社会公众对建筑舒适性、健康性日益增长的需求,引导社会公众养成节约用能习惯,营造发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良好氛围。

  (三)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

  建筑能耗总量和强度有效控制,建筑能效水平进一步提高;绿色建筑发展的量和质全面提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大力推进,改造规模稳步增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规模逐步扩大;农村建筑节能实现新突破。

  2具体目标。

  (1十三五期末,全市城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比2015年提升20%,建设12栋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

  (2)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十三五期间,湛江新增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绿色建筑300万平方米,其中二星级以上包括二星级(国标二星以上或省标二星B)绿色建筑比例超过100万平方米,运行阶段绿色建筑面积达25万平方米。

  (3)运用低影响开发技术手段探索海绵城市建设,建立建筑低影响开发技术导则和指引,在高星级和运营标志绿色建筑中采用积极措施。创建5个低冲击开发示范小区或园区。

  (4十三五期间,湛江全部城镇完成既有建筑改造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

  (5十三五期间,湛江全部城镇新增太阳能光热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新增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装机容量10兆瓦。

  (6十三五期间,继续巩固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100%的成果。

  三、重点任务

  (一)逐步提升建筑能效。

  1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监管措施。

  完善新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节能监管措施,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建筑节能责任,确保节能标准执行到位,规范节能设计变更、节能备案、施工方案、监理方案、材料进场及检测等建筑节能施工过程管理,严格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时应加大建筑节能监督检查力度。

  重点提高县级建筑节能监管水平,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节能技术指标、措施、构造等内容的审查,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部品、产品质量监督,落实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规定。探索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保险制度。

  对超高超限公共建筑项目,实行节能专项论证制度,加强建筑能耗的论证评估,复核其建筑节能设计特别是能源系统应用方案的合理性。

  2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水平。

  总结提炼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等环节共性关键技术,积极推广被动优先的建筑设计理念,引导应用自然通风、天然采光、遮阳隔热等技术措施。开展有湛江特色的超低能耗建筑建设示范,推动具备条件的园区、街区集中连片建设超低能耗建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零能耗建筑建设试点,逐步形成有湛江特色的超低能耗建筑设计、施工及材料、产品支撑体系。推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等重点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二)实现绿色建筑量质齐飞。

  1全面实施绿色建筑行动。

  2020年前我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地块规划条件落实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的管控目标,推动各区域递进发展绿色建筑。支持财政资金、国有资金项目、重点项目以及海东新区、中央商务区、港城原点项目按高性能绿色建筑要求建设,大幅提升高星级绿色建筑比例。建设1个绿色建筑发展示范片区。鼓励高校、医院创建绿色校园绿色医院,推动绿色工业建筑建设。

  2实施绿色建筑全过程质量提升行动。

  提高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绿色建筑设计审查能力,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等监管机构的工作责任,加强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监管,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落实绿色建筑建设相关要求。大力发展运行阶段绿色建筑,对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加强绿色建筑运营管理,确保各项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发挥实际效果,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质量事中事后监管。支持推广绿色物业管理模式。积极学习珠三角地区绿色建筑发展经验,推动绿色建筑均衡化发展。

  探索湛江特色的绿色建筑设计和运营手法,应组织广泛的调研,开展绿色建筑技术体系的推广建设,筛选一些适宜本地区应用的绿色建筑技术,进行重点推广,定期组织考察、观模、交流会,促进绿色建筑设计和实施水平。

  3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政策制度体系。

  完善财政激励措施,鼓励绿色建筑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技术应用和管理方面进行性能提高和创新,发展高性能绿色建筑。研究制订绿色建筑的奖励政策。与相关部门研究争取贷款优惠等金融支持,提高市场发展高品质绿色建筑的积极性。完善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标准及技术体系,积极发展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推动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智能建筑技术融合,倡导绿色建筑精细化设计,促进绿色建筑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提升绿色建筑综合效益。

  (三)推进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

  1强化节能改造基础支撑。

  强化节能改造基础支撑。继续开展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结合建筑能耗统计工作,以宾馆、商场等为重点,公布高于能耗标准的公共建筑名录,加强建筑节能日常运行管理。制订工作计划,争取财政、经信等部门支持,研究推动本地区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建设工作,2018年前力争建成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2积极推动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

  强化监督管理,鼓励既有建筑改造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制订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指南,鼓励应用市场化手段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节能服务机构的支出应当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支持学校、医院节能改造试点,建设一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探索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管理制度,探索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末尾淘汰制的强制改造办法,采取强制性改造和市场引导相结合的方式推动高能耗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引导能源服务公司等市场主体寻找有改造潜力和改造意愿建筑业主,采取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托管等方式投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实现运行管理专业化、节能改造市场化、能效提升最大化。积极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探索适合湛江气候条件和居民生活习惯的改造技术路线。

  (四)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1加强应用能力建设,探索适宜性技术。

  完善本市太阳能建筑应用的实施办法,制订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全面推广太阳能光热、光电系统在建筑中的应用。积极推广太阳能光伏、地(水)源热泵、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建立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的示范工程,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总结及评估,通过对不同技术典型案例的实际情况的运行监测、跟踪调查,总结项目实施经验教训,指导后续的技术推广。

  2提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质量。

  探索新建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论证,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设备、产品质量管理。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水平。研究完善激励政策,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机制。强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运行管理,积极利用特许经营、能源托管等市场化模式,对项目实施专业化运行,确保项目稳定、高效。

  3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

  应选择部分地方积极性高、配套政策落实较好的地区作为重点区域实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研究在高性能绿色建筑或各类示范项目中,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作为约束性指标。鼓励在绿色工业建筑群中连片推广太阳能光伏建筑应用,在民用建筑中连片推广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在农村建筑中连片推广生物质能应用。优先支持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使用可再生能源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4强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质量监管。

  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设备、产品的市场监管及工程准入管理,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市场。探索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运行管理、系统维护的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维修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稳定高效运行。

  (五)大力推广绿色建材。

  1推广绿色建材。

  加强技术研究和成果应用,培育开放有序的绿色建材发展环境。开展绿色建材的技术研发和规模化示范。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绿色建筑项目、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绿色建材。在试点示范工程和推广项目中,研究制订推广使用绿色建材政策。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鼓励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中优先使用绿色建材。

  2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加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技术和工艺研发,培育创新型龙头企业。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鼓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制订实施工作方案,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研究建立包括管理服务互动、动态供需资讯等内容的信息共享平台,探索建立信息化监管模式,加强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管理,提高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比例。

  (六)推动农村建筑节能。

  1推进节能绿色农房建设。

  紧密结合农村实际,总结出符合地域及气候特点、经济发展水平、保持传统文化特色的乡土绿色节能技术,编制技术导则、设计图集等,积极开展试点示范。鼓励农村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按建筑节能标准、绿色农房建设导则等进行设计和建造。鼓励政府投资的农村公共建筑、各类示范村镇农房建设项目率先执行节能及绿色农房标准、导则。结合农村医院、学校等危房改造,稳步推进农房节能改造。鼓励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建筑中的应用,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2提高农房居住环境,打造美丽乡村。

  促进室外环境整治,加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力度,设置集中绿地、公共照明,完善乡村硬化道路。提升农房室内环境,改善室内采光与自然通风,采用遮阳、防潮措施;开展绿色建材下乡行动,促进绿色建材在农房建设的应用,积极采用原生材料,重点推广应用节能门窗、轻型自保温砌块、预制构件等绿色建材产品,支持新农村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法规。

  1以政策为引导推进绿色建筑。

  根据《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湛建管〔201351号),严格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来进行设计和施工,落实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强化政府相关部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考核。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实施,引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组织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2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机构建设。

  一是要加快建筑节能的法制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加强政策引导,严格执法,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依法管理。二是调查研究本地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政策与措施,确保法规制度落地,提升实施效果。根据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的发展进程,适时对相关行政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三是完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充实人员,加大管理力度,认真履行建筑节能的行政管理职能。

  3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监督管理。

  一是进一步完善新建建筑节能监管机制,从规划、设计、施工到运行、拆除阶段,对新建建筑能效及其绿色化水平进行监管,确保标准要求得到有效执行。将绿色建筑纳入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工程全过程管理程序。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着力提升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质量。二是强化行政审批责任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继续完善现有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阶段审查制度,规范建筑节能施工全过程管理,严格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动绿色建筑标准的实施。

  (二)加强技术支撑。

  1推进能耗统计分析及公示工作。

  进一步完善建筑能耗统计办法,完善建筑能耗统计体系,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合理性。每年公布本市建筑能耗,加强统计数据的分析和应用,逐步建立建筑节能量核算体系,形成具有指导价值的各类建筑能耗定额。完善公共建筑能耗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增强统计工作的透明度。

  2加强研究工作。

  一是充分利用各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和技术优势,联合开办与建筑节能有关的节能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技术专业培训或课程。构建以实际能耗数据为导向的建筑节能技术支撑体系,促进研究成果应用转化。采用资金或政策鼓励建筑设计师、开发商等提出并采用低成本、高能效,适宜本市的新技术。二是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制度、管理技术的研究,提升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水平。

  3加强合作,总结借鉴先进经验。

  强化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领域与其他城市的研究、示范等方面的合作,总结借鉴本省先进城市及地区技术、工程示范等方面经验,推进本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

  (三)发挥市场作用。

  1完善激励政策体系。

  建立中长期市场激励政策,引导实现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争取加大支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力度,积极探索建筑节能工作重点领域市场化推进路径,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大力吸引社会资本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领域投入。

  2推广商业模式。

  一是对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鼓励商场、宾馆等商业性公共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公共建筑采用财政补贴+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进行改造。二是对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鼓励推行能源合同管理模式,鼓励采取建设-运营-服务为一体的能源管理模式,鼓励采用公私合营模式(PPP)规模化推广区域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3强化新兴产业。

  在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过程中,大力引导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产业、信息技术产业、新材料产业、新型建筑结构产业、第三方咨询与服务产业等产业的发展。积极打造相关产业化基地,扶持相关企业推进产业链整体发展,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标准化、工程化、产业化,促进成果产业化。

  4建立市场诚信体系。

  一是建立市场诚信体系。完善规划、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制度,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企业的诚信记录进行专项备案并及时、定期公示。构建针对守信者的行政奖励和政策优惠机制。构建和完善针对失信者的行政处罚和淘汰清出机制。二是建立针对节能产品的推荐目录,把好建材产品的市场准入关,强化建筑材料及建筑用能产品的质量控制。

  (四)积极开展宣传与培训。

  1开展建筑节能宣传。

  一是结合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示范项目,及时总结成果经验,加大宣传普及力度,加强示范效应。通过会议、展览、示范项目等方式,以实际案例体现绿色建筑在规划、设计、使用阶段的要点,使社会各方主体能切实感受到绿色建筑带来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二是利用各种媒体和展览会、公益广告、交流研讨、现场会等方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建筑节能宣传活动,全面提高社会各界的节能意识,形成各有关单位自觉执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和监督的氛围。使普通市民了解国家规定和建筑节能强制性要求,起到共同监管的作用。

  2加强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培训。

  建立针对建筑设计人员、施工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建筑能源系统管理人员、建筑能源运行人员等执业人员的培训体系,逐步提高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提升建筑设计、施工、运营质量及能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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