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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2期政府公报(总第26期)

时间:2017-05-15 15:15:59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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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16年度湛江市科学技术奖的通报

  湛府〔201745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714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湛江市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湛府办〔201716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72026


  市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湛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经信技改〔2016936

  关于印发湛江市2016-2017年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市牧字〔201769

  关于印发湛江市2016-2017年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市牧字〔201770

  关于提高湛江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标准的通知

  湛环〔2017107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16年度湛江市科学技术奖的通报

湛府〔20174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湛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市科技局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南海西部油田稳产1000万方勘探开发关键技术科学技术成果颁发2016年度湛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汽轮机主汽调节阀组流动特性分析及优化改造10项科学技术成果颁发2016年度湛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双变频全预混冷凝式燃气采暖热水炉的研发15项科学技术成果颁发2016年度湛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EAM为基础高度集成的一体化发电企业运营管控信息平台的研究及应用16项科学技术成果颁发2016年度湛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一种低鱼粉卵形鲳鲹配合饲料及其制备方法5件专利颁发2016年度湛江市专利金奖,一种LED路灯的开关电源16件专利颁发2016年度湛江市专利优秀奖。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要向获奖者学习,刻苦钻研,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全市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水平,创造更多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科研成果,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6年度湛江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7413

  附件:

  2016年度湛江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

  科技进步奖特等奖(1项)

  1.南海西部油田稳产1000万方勘探开发关键技术

  完成单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李茂 姜平 张迎朝 米洪刚 雷霄

  杨希冰 李跃 林张辉 邓勇 王小勇

  李文红 甘军 管申 杨朝强 李辉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0项)

  1.汽轮机主汽调节阀组流动特性分析及优化改造

  完成单位:广东省粤电集团湛江电力有限公司、北京全四维动力科技有限公

  主要研究人员:郑国何毅陈庆辉李辉相晓伟

  吴国威陈云邱意强洪加存张甘泉张广华

  2.甘蔗保护性耕作关键设备的研究与应用

  完成单位: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业机械研究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总站、广西贵港动力有限公司、海南省农业机械研究所、

  徐闻县曲界友好农具厂

  主要研究人员:李明李建茂董学虎韦丽娇黄严陈晓张培李荣王文陈媛梅覃双眉

  3.一种新型纸张安全线防伪技术的开发及产业化

  完成单位: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奎明红文辉黄永贤陈浩杨艳李振超钟汉通莫清雄

  4.莺琼盆地高温高压地层测井评价技术

  完成单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李绪深蔡军何胜林张海荣周家雄高永德胡向阳曾少军张恒荣陈鸣王世越

  5.马氏珠母贝免疫基因的克隆与表达研究

  完成单位:广东海洋大学

  主要研究人员:梁海鹰雷倩楠吴羽媛王志新朱家萍

  6.高产抗病杂交稻恒丰优387的选育及应用

  完成单位:广东粤良种业有限公司、湛江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主要研究人员:刘康平肖捷于洪波付爱民林建强许华养陈耀武李木衡胡海强宋珠文杨文升

  7.甘蔗高效育种技术创新与产业应用

  完成单位:广州甘蔗糖业研究所湛江甘蔗研究中心、广东省生物工程研究所(广州甘蔗糖业研究所)

  主要研究人员:齐永文李奇伟陈月桂杨俊贤劳方业吴文龙刘福业潘方胤罗青文樊丽娜陆有文

  8.脑动脉瘤、动静脉畸形、硬脑膜动静脉瘘的介入治疗

  完成单位: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龙霄翱陈兵路杰李捷陈立一段传志张炘罗斌顾大群Tamrakar Karuna尹延庆

  9.后中医治疗肿瘤研究

  完成单位: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罗泽民张宗平李勇黄瑞文曹锡朝林菜梅陈洪毅刘贻娟史华帝李乔巧宋迪梨

  10.肺动脉高压的发病机制及药物干预作用研究

  完成单位: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黄石安雷桅陈灿何原税晓容李果明郑晶陈晓盈

  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5项)

  1.双变频全预混冷凝式燃气采暖热水炉的研发

  完成单位:广东诺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陈韶舜叶明章政黎康有李维俊王春林苏源邓生集吴剑烨

  2.新型袋装物智能装卸车机的研发与应用

  完成单位: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锐海洋起重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方俊洪贵斌郑龙飞韦浩洪斌王建强袁建明谭达鲍雪翔

  3.生物质锅炉炉渣热量回收系统研究及应用

  完成单位:广东粤电湛江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黄家崧黄聪陈伟毕武林陈洪世李定青李俊超陈镜全

  4.移动作业接入平台系统

  完成单位: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麦志文林越彰王飞杨占林邓小新张翼罗峰刘隽谢亦霄

  5.沉浸式网真课堂交互技术及应用

  完成单位:岭南师范学院、广东伟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金义富张子石王伟东杨俊杰吴涛袁伟强张立敏郭春才曾绍庚

  6.多用途港口轮胎起重机

  完成单位: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力道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方俊胡玲华郑龙飞洪贵斌洪斌王自韧陈杏华蒋学忠韩昶

  7.节粮型猪配合饲料的研制及产业化

  完成单位:广东恒兴饲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王华朗宋增廷韩垂旺王立志田瑜杨曦郑朝阳张国同张旭娟

  8.香蕉枯萎病综合防控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

  完成单位: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南亚热带作物研究所

  主要研究人员:段雅婕胡玉林庞振才胡会刚孙德权陈晶晶李伟明谢江辉

  9.粤西野生香根草逆境胁迫和繁殖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

  完成单位:岭南师范学院

  主要研究人员:刘金祥刘晚苟章武吴静刘锴栋张涛霍平慧孙余丹肖生鸿

  10.磁共振多B值弥散加权成像联合LAVA动态增强对前列腺癌的诊断研究

  完成单位:湛江市第二人民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张杨贵陈珊红廖文华何旭升周伟文温志玲许俊丽谭学渊王在盛

  11.依托创面显微外科修复重建技术及骨折微创内固定技术建设复杂创伤救治技术体系

  完成单位:湛江中心人民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陈劲钟华肖刚李建炜梁波李德强郑荣马肃霜赵宁

  12.腹壁疝诊治的基础与临床研究

  完成单位: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陈明林满洲许倩茹徐浩陈念平缪辉来谭小宇

  13.阿司匹林在防治骨质疏松症的应用及其相关机制研究

  完成单位: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魏劲松陈思圆林颢王健龚颜吴少科

  14.腹腔镜辅助与开腹结直肠癌根治术治疗Ⅱ、Ⅲ期结直肠癌疗效的比较及手术方式选择标准的研究

  完成单位: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许庆文徐飞鹏鲁珏林琳黄哲周才进朱文劲王玮尉王妃凤

  153D-OCT在眼部疾病诊治的应用

  完成单位: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庞燕华赵桂玲李瑞庄严灿荣彭红娟吕秋荣柯毅周舟魏进芬

  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6项)

  1.以EAM为基础高度集成的一体化发电企业运营管控信息平台的研究及应用

  完成单位:广东省粤电集团湛江电力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尤坚张乐群李高张茂强陈康成全兆裕罗日忠

  2.带截止功能高精度微型流量传感器

  完成单位:湛江鼎方电磁阀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刘惠周思露林伟志梁美华

  3.具有多功能的智能电饭锅技术研发与应用

  完成单位:广东浩特电器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梁宏胜梁斯成黄学军梁靖李上康简秋月梁帝水

  4.热升华数码印花转印纸高速涂布工艺研究

  完成单位: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李强钟天崎刘立新吴翀岚奎明红黄开春沈超

  5.单片机智能控制在节能电压力锅的应用

  完成单位:湛江市众荣电器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李裕雄雷桂斌周燕清陈黄钦谭志锋王小芹陈康健

  6.额定电压18/20kVUm24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研发

  完成单位: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王建军郭延辉刘俊豪程东旭刘浩曹永富张陆

  7.旱坡地甘薯肥水药一体化配套技术集成研究与示范推广

  完成单位:湛江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主要研究人员:李观康汪云陈胜勇何霭如余小丽黄应强梁土寿

  8.金萱乌龙红茶创新制备工艺研发

  完成单位:廉江市萱人境茶业有限公司、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主要研究人员:戴文勇查玉兵王晓芳戴旭章吴娣戴勇章郑敏灵

  9.关节镜下单束和双束重建后叉韧带等微创技术诊治运动损伤类疾病

  完成单位:湛江中心人民医院、廉江市人民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钟华陈劲岑怡彪李建炜黄艳肖刚马肃霜

  10.脑电双频指数监测下不同剂量右美托咪定复合七氟醚对老年全麻患者术后认知功能的影响

  完成单位:湛江中心人民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熊理锋温锡交陈龙谦黄玉侥何小云黄慧瑜李志丹

  11.微创技术在胆道结石诊治中的临床应用

  完成单位:湛江中心人民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陈博艺王振龙罗晓峰邓国荣何涛李称才叶湘华

  12.红细胞及血小板体积分布宽度、生长分化因子-15与心力衰竭患者预后的相关性研究

  完成单位:湛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许锦荣凌云吴平莫伟陈玲曾坚陈庞何

  13.持续气道正压通气治疗非急性期脑梗塞合并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的临床研究

  完成单位:湛江市第二人民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成俊芬吴格怡黎雄斌彭敏梁一波陈国光梁继志

  14.乳腺癌组织中凋亡抑制蛋白Apollon表达与新辅助化疗疗效的关系

  完成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二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陈建发傅明岳志强谢明周淑蓉李宇华李萍

  15.乳腺癌DCE-MR征象与ERPRHer-2VEGF表达相关性研究

  完成单位: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谌力群朱辉严何春燕龙成根许平谢磊王朝文

  16.外周T细胞淋巴瘤患者化疗前后T细胞免疫功能的研究

  完成单位: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吕学文陈焕伟王博李晟戴武松曹丽芳

  专利金奖(5项)

  1.一种低鱼粉卵形鲳鲹配合饲料及其制备方法

  专利号:ZL201110152283.8

  发明设计人:刘兴旺王华朗宋健熊国安蒋洪斌

  王建红梁海鸥张海涛符应琳程成荣

  黄智成赵丽梅张旭娟杨曦王卓铎

  姜永杰徐志雄汪文庆王托韦振娜

  熊罗英蔡仁贤韩垂旺田瑜王立志郑朝阳

  专利权人:广东恒兴饲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恒兴珊瑚饲料有限公司、湛江粤华水产饲料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广东恒兴饲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恒兴珊瑚饲料有限公司、湛江粤华水产饲料有限公司

  2.低盐度养殖凡纳滨对虾高效环保型配合饲料及其制备方法

  专利号:ZL201310512127.7

  发明设计人:郑石轩程传龙程开敏张其华朱学芝

  刘仙钦赵华林鄢朝张华军楚道英

  刘丽燕郑丽明卢曦李素莹齐雪娟

  邓田方蔡懋成曹小华李小銮

  专利权人: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一种破伤风免疫球蛋白的生产方法

  专利号:ZL200410077694.5

  发明设计人:朱光祖、梅伟伶

  专利权人:广东双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广东双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4.一种隐色防伪涂料及隐色防伪纸

  专利号:ZL201410505531.6

  发明设计人:黄阳旭李臻奎明红唐宏磊陈浩

  专利权人: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5.一种复方醋酸曲安奈德溶液的制备方法

  专利号:ZL201310634303.4

  发明设计人:陈越汤小燕张志涛符正南陈雨

  邓枚

  专利权人:广东恒诚制药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广东恒诚制药有限公司

  专利优秀奖(16项)

  1.一种LED路灯的开关电源

  专利号:ZL201420375866.6

  发明设计人:薛华强

  专利权人:湛江市华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广东华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一种去虾壳机的传动装置

  专利号:ZL201410422515.0

  发明设计人:彭德权

  专利权人:彭德权

  申报单位: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

  3.一种迷你电饭锅

  专利号:ZL201420415118.6

  发明设计人:钟志清张勇强

  专利权人:广东省湛江市家用电器工业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广东省湛江市家用电器工业有限公司

  4.超支化聚酯锂离子电池凝胶电解质及其制备方法

  专利号:ZL200910214062.1

  发明设计人:冯宗财

  专利权人:湛江师范学院

  申报单位:岭南师范学院

  5.一种促进植物生长的微生物肥料及其培养方法

  专利号:ZL201210093253.9

  发明设计人:孙建新徐中文张金燕

  专利权人:广东绿百多生物开发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广东绿百多生物开发有限公司

  6.扣接式电饭锅

  专利号:ZL201410475704.4

  发明设计人:李俊

  专利权人:廉江市三圣电器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廉江市三圣电器有限公司

  7.一种凡纳滨对虾小水体育苗方法

  专利号:ZL201410076358.2

  发明设计人:陈康健刘唤明

  专利权人:湛江恒兴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恒兴集团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湛江恒兴水产科技有限公司

  8.一种水带

  专利号:ZL200910135558.X

  发明设计人:杨开果韦上茂

  专利权人:广东合力塑胶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广东合力塑胶有限公司

  9.一种高效多功能叶面肥及其生产方法

  专利号:ZL201110203624.X

  发明设计人:王荣辉、朱小花

  专利权人:湛江市博泰生物化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湛江市博泰生物化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10.一种制备乳酸菌酸水的装置、方法及应用

  专利号:ZL201310085780.X

  发明设计人:黎小兵胡杰杨星江彬强黄升科

  陈正禄

  专利权人:广东壹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广东壹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1.氢化地沟油化肥防结剂

  专利号:ZL201410492808.6

  发明设计人:招志谋李思东林宏图邓春梅康信煌

  吴湛霞赖学辉

  专利权人:广东新绿源化工有限公司、招志谋

  申报单位:广东新绿源化工有限公司

  12.一种贝壳粉-天然橡胶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专利号:ZL201210363158.6

  发明设计人:曾宗强余和平彭政崔丽虹黄茂芳

  刘宏超

  专利权人: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申报单位: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13.气管切开插管穿刺置管组件、使用方法和置物盒

  专利号:ZL201310549527.5

  发明设计人:林日富刘友江孙东华唐荣生

  专利权人:湛江市事达实业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湛江市事达实业有限公司

  14.羽绒服生产自动输送装置

  专利号:ZL201220731596.9

  发明设计人:谢上康

  专利权人:广东百如森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广东百如森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15.一种羽绒加工分毛装置

  专利号:ZL201520260177.5

  发明设计人:李观寿

  专利权人:广东富利达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广东富利达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16.一种多功能电饭锅

  专利号:ZL201520434215.4

  发明(设计)人:谭金培卢旺山简秋月梁靖梁柱

  专利权人:广东浩特电器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广东浩特电器有限公司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714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市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8


湛江市市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

  为提升我市市区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循环和低碳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目的和实施范围

  (一)实施目的。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是我市加快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城市的重要内容,也是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推行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源头减量、资源利用、属地负责的原则,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和处置,建立生活垃圾综合管理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促进城市精神文明与生态环境建设。

  (二)实施范围。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海东新区)、湛江开发区建成区。

  二、工作目标

  复制借鉴金沙湾片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1533”的成功经验。1”就是一个的机制。即以区为主、市协调为原则,区政府(管委会)为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体,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统筹协调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配合。5”就是垃圾五分,做到分类、分袋、分放、分运、分责。第一个3”就是三个一,即每日一通报,每周一活动,每月一奖励。第二个3”就是三个办法,即投入、宣传、督导的有效办法。争取通过一年的努力,培育市区居民垃圾分类意识,建设一批相配套的终端处理设施设备,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区垃圾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理长效机制,使我市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分类标准,规范投放行为。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及我市实际,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餐厨及其他垃圾、有毒有害垃圾三大类。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标识统一、数量足够、方便投放与收集的原则,落实生活垃圾收集场所,设置分类收集容器,并免费向居民发放环保垃圾袋,指导居民将生活垃圾分类装袋,分别投进指定地点的不同颜色和标识的垃圾收集容器。

  (二)健全环保高效的收运处置体系。严格按照生活垃圾三类标准集中收集、分拣、压缩、运输、处理。收集清运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收集清理投放点的生活垃圾,确保垃圾收运清运做到日产日清。落实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去向,将可回收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堆放点(或回收公司);餐厨及其他垃圾运送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焚烧,作无害化处置;有毒有害垃圾转运到具备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或贮存。餐饮行业的餐厨垃圾运送到指定的餐厨垃圾处理点(或堆放点)。

  (三)构建全面有效的社会参与体系。制定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方案,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创建宣传教育平台,普及相关知识,将生活垃圾分类教育纳入全民环境保护系列内容,引导全民树立垃圾分类从我做起的观念,倡导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

  四、部门职责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定期通报各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负责市区物业管理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二)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容器设置、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建设,落实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场所,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制订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划、计划、标准、方案以及评价奖励办法,指导做好大件垃圾(废旧家具等)的分类收集处理工作;负责市区物业管理小区范围以外的市政设施、道路、小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区餐厨垃圾分类的收运、处置等工作,配置餐厨垃圾分类专用收集、转运、处理设备,做好餐厨垃圾处理的运营监管工作。

  (五)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可回收垃圾及有害垃圾收运工作,做好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管理工作,协调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主体与规范回收站点的对接工作,促进可回收物有效流入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六)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涉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的收运、处置及回收利用工作,指导各区政府(管委会)配置有毒有害垃圾分类专用收集转运及处理设备。

  (七)市委宣传部:负责制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宣传方案,加强舆论宣传,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正面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引导市民广泛参与、积极支持。

  (八)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市幼儿园、中小学校统筹开展以一老一幼带动中间为主题的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

  (九)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结合循环经济示范城市的有关标准,对市建设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湛江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陈伟杰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华真担任副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黄光担任执行副组长,成员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五城同创办、市城管执法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供销合作联合社、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文广新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物业管理总站、市旅游局、团市委等单位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黄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指导开展各项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市、区财政要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有害垃圾二次分拣、回收利用和配置转运到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解决,专款专用。

  (三)落实设施设备保障。各牵头单位要按职责分工配备垃圾分类管理设施设备,落实处理场地。新建的居住小区,均应按照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规定自行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清运设施和设备。

  (四)强化考核监督。各牵头单位要建立所负责领域的监督问责机制,加强检查督办力度,通过不定期巡查暗检、每月督导、季度小结、半年奖励。每年总结等方式,落实同步管理与同步考核,列入行政效能督查问责。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制,充分整合社会监督力量,发动全民自觉参与。

  (五)加大宣传教育。要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借助新闻媒体、网络、公交、宣传栏、LED广告屏等媒介,在市场、商场、饭店、公园、居住小区等公共场所广泛宣传垃圾分类的意义和做法,定期公布垃圾分类减量化成果,努力营造浓厚氛围,提高市民垃圾分类意识。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指定分管领导专门负责,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全力支持,确保抓紧抓好。

  (二)各牵头单位要主动作为,按照职责分工,尽快拟订工作方案,明确负责科室、负责人、时间节点等事项,于201734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在积极落实本单位承担的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任务的同时,督促指导下属对口单位落实垃圾分类各项工作。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加强巡查监督,严格执行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评价及奖励制度,对积极推进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问责。

  附件:1湛江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任务分工表

  2湛江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任务安排表,此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湛江市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湛府办〔2017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湛江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湛府办〔201631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17年版》)予以公布。

  对《目录2017年版》所列公共服务事项,各地、各单位要对应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扎实开展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及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工作,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同时,要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法律法规修订等实际情况,市审改办将适时对《湛江市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审改办反映。

  附件:湛江市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7年版),此略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7329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7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18


湛江市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49号)要求,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加快转变我市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工作要求,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较为完善的绿色建筑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提高建设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减少资源消耗,实现人、建筑、自然的和谐相处,促进建设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建设目标,努力推动我市特色宜居城乡建设。

  二、工作目标

  按照《广东省湛江市建设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市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2017年达到50%2018年达到70%,力争2019年达到100%

  三、实施范围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土地出让(划拨)、立项、设计、审图、建设和管理: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含代建项目),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房屋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三旧改造项目;

  (三)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湛江开发区、坡头区海东新区)、麻章区、廉江市、吴川市施工报建的民用建筑项目(私人建房除外);

  (四)进入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的、或者企业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试点的民用建筑项目;

  (五)其他县(市、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按不少于小区总建筑面积的30%配建绿色建筑。

  以上民用建筑项目应至少达到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一星B级标准。鼓励大型公共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鼓励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

  绿色建筑项目应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1对建筑物进行绿色建筑等级确认。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应按有关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取得,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在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后申请。

  四、重点任务及部门职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及发展绿色建筑的要求,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在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牵头编制十三五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以及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指南,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中对绿色建筑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绿色建筑建设过程实施监管,强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所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符合绿色建筑的级别要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项目监督报告应包含绿色建筑监督情况的内容。

  (二)规划主管部门要牵头制订新建建筑规划用地用电标准和技术指引,逐步推行新建建筑规划用地用电指标限制制度。应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市规划编制中,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控制,贯彻节能、节地、节水、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下达规划条件时,明确项目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在办理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对项目规划设计单位提出的绿色建筑指标体系、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及其他涉及绿色建筑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符合标准后方可审批。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条件中关于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的内容,列入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并研究将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列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供地文件。

  (四)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时,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设置绿色建筑专篇内容进行审查。绿色建筑专篇应对拟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

  (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绿色建筑行动落实情况纳入市级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以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为主线,在新建公共机构中积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推进公共机构既有办公建筑的绿色改造,探索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办法,切实降低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

  (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对绿色建筑项目进行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责任。

  根据省下达的目标任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将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并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已有的相关考评体系,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市节能减排和提高城镇化发展水平检查督查的重要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参照市的做法,逐级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

  (二)加大政策激励。

  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十三五期间,市财政统筹安排绿色建筑宣传、技术研究专项经费,积极支持开展绿色建筑相关工作。根据省相关政策,由市城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制订容积率奖励政策,在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时明确绿色建筑比例。对达到相应标准级别的绿色建筑,积极向中央申报财政奖励资金。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抓紧制订本地区发展绿色建筑的激励政策,每年从节能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发展。

  (三)强化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绿色建筑指标体系要求,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管理。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而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通过审查但未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或达不到设计星级标准的项目,不得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四)加强绿色建筑知识和技能培训。

  每年举办以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以及管理模式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班,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监管能力;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其执行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自觉性、能力和效率;加强对施工现场工人的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使施工人员熟练掌握节能施工技术。

  (五)加强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绿色建筑宣传,通过社交媒体、网站、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利用展览会、公益广告、交流研讨、现场会等方式,每年按不同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绿色建筑宣传活动。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全国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引导公众合理使用节能产品。

  六、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及时制订本地区绿色建筑行动工作方案,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并将工作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关于印发湛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经信技改〔2016936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粤经信技改〔2015439号)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工作指引》(粤经信技改〔2015490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等部门反映。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湛江市统计局

20161010

  附件:


湛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规范我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管理,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根据《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粤经信技改〔2015439号)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工作指引》(粤经信技改〔201549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湛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下称事后奖补资金)是指省、市、县三级财政通过年度预算安排的,由地方政府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等因素审核后统一拨付的资金。

  第二条事后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应符合《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534号的相关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含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下同)、统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事后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辖区内事后奖补政策的落实。会同市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审核事后奖补资金,制定并下达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同时,将资金安排情况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对事后奖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局完成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事后奖补申请受理;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核算企业事后奖补资金等工作并上报核算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并对事后奖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监督等。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的年度预算和省级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税务、统计部门进行事后奖补资金的审核和安排;根据省、市两级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将省、市两级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各县(市、区),并将事后奖补资金的拨付情况上报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负责事后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局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事后奖补工作的管理,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税务、统计部门按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核算事后奖补资金并上报核定情况;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六条各级税务部门根据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审核和确认企业的纳税额。

  第七条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和确认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八条本细则所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第三方机构(下称第三方机构)是指由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产生的,获得2015-2016年度财政检查工作服务资格,并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向社会公示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以及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具有履行合同协议所必需的设备和人力资源,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六)最近三年承接企业投资、财务等方面评价项目不少于10项。

  (七)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未受到行政处罚和未有不良记录。

  (八)履行职责所必需具备的其他资质和能力。

  第九条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的委托,第三方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技术改造投资情况核定、财政贡献增量额度核算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

  (二)现场核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真实情况和核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三)提交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情况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报告等。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委托的审核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第三方机构向委托方提供的技改项目完工评价、技术改造投资情况、事后奖补资金预核算报告等材料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完工评价报告包括:项目类别、建设规模、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评定、经济效益分析评价、现场核查情况等。

  (二)技术改造投资情况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报告包括:项目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额、税收增量的核实情况、事后奖补资金额度建议等。

  第十一条第三方机构承接评价工作必须做到合法合规,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现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按委托合同约定,终止其作为事后奖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情况。

  第十二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指导下,制定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并将遴选的第三方机构情况一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奖补对象:在湛江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按照粤府办〔201451号和湛府办〔20158号要求开展技术改造且取得新增财政贡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十四条奖励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以下统称《目录》),实施地在湛江市辖区内,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项目单位须登录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下称监测系统)进行项目备案和事后奖补申请等,并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组织的完工评价。

  (三)项目已进行完工评价。完成技术改造时间的认定,以项目完工评价合格的时间为准。

  (四)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取得新增财政贡献。

  第十五条奖励标准:

  (一)从2015年起,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下一年起连续3年内,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县(市、区)级分成部分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二)企业技术改造后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以企业技术改造后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下同)相对于基数的增加部分为依据。

  (三)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前一年主体税种税收额为基数。

  (四)事后奖补资金=(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省级分成部分×6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地市级分成部分×5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县(市、区)级分成部分×40%

  (五)企业获得事后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第十六条奖励年限:从2015年至2017年,项目完工的下一年度开始连续3年,企业每年均可申请事后奖补资金(包括2014101日至20141231日完工的项目)。

  第十七条按照现行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有关属地(含省、市、县三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必须将项目相关信息(含备案、事后奖补申请等)录入监测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备案: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在项目开工前,登录监测系统启动备案申请,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下发备案证。

  (二)按照现行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在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项目,完成备案后,完工评价、事后奖补等工作转由项目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完工评价:项目完工后,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完工评价,如申请完工评价,则由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对项目是否符合《目录》,同级统计部门核实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若以上两个条件均符合,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审议,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完工评价并进行技术改造投资和税收核算;若不符合,无需进行后续程序。

  第二十条奖补申请:

  (一)每年第一季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年度省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相关通知。

  (二)企业登录监测系统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事后奖补资金,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电子版,并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

  1《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申报表》(原件,盖章)。

  2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3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4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完工投产评价、技改投资情况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报告(原件,盖章)。

  5联网直报法人单位非金融资产投资情况表(原件,盖章)。

  6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8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盖章)。

  9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三)逾期提出奖补资金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一条资金安排:

  (一)第三方机构与项目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统计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情况核算事后奖补金额。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现场核实企业技术改造情况;同级统计部门负责确认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同级税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企业当年税收入库数额及税收新增情况并出具确认文件;第三方机构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情况核查汇总,并出具事后奖补金额预核报告。

  (二)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编制事后奖补资金扶持计划,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审核。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审核属地上报的事后奖补资金扶持计划,制定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并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下达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同时将事后奖补资金安排情况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并提交以下资料:

  1事后奖补资金安排情况。

  2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项目汇总表。

  3事后奖补资金审核责任承诺书。

  4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资金拨付。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备案情况和各县(市、区)事后奖补资金扶持计划,按因素法制定资金转移支付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统一拨付资金至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二十三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公开如下信息:

  (一)事后奖补实施细则。

  (二)事后奖补资金申报通知。

  (三)事后奖补资金分配结果。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统计局等共同建立湛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按谁安排、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事后奖补专项资金的管理,按各自职责落实到位。

  第二十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统计局做好企业事后奖补资金申报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并定期抽查。

  第二十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县(市、区)落实事后奖补政策情况和对获得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防止虚报骗取事后奖补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获得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事后奖补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止。


关于印发湛江市2016-2017年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市牧字〔20176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2016-2017年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湛江市畜牧兽医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201737


湛江市2016-2017年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推进家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稳定农产品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广东省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粤府办〔201250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5204号)要求,结合湛江市家禽养殖业实际,就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以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为导向,建立由政府、养殖企业、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家禽养殖风险分担机制,提升家禽养殖业抵御风险、自救发展的能力,促进家禽业健康发展、畜产品有效供给、农民持续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各级政府加强对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积极宣传推广家禽养殖保险,引导养殖企业参保,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加强理赔服务监管。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公开招标引入竞争性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经营管理,承担理赔责任风险,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三)自愿参保。通过政策引导、保费补贴、理赔服务和农户参保收益实例宣传等方式调动养殖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引导其自愿投保。

  (四)协同推进。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发挥财政资金支农惠农强农的综合效益,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支农绩效。

  三、实施内容

  (一)试点范围。全市规模以上肉鸡养殖企业。

  (二)试点时间。20162017年。

  (三)参保对象。2015年度肉鸡年出栏量1万只以上,并且单批次存栏量2000只以上的养殖企业。参保养殖企业必须全场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四)保险期间。肉鸡的一个生长周期,分批次参保;或者按年出栏量参保。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期间为准。

  (五)保险责任

  养殖保险: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疫病造成肉鸡死亡的损失赔偿。当由于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肉鸡死亡数量在一周内超过单批次养殖总量的3%(含3%),则启动保险赔付程序。因人为因素故意造成的肉鸡死亡损失不在赔付范围内。死亡肉鸡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批发价格附加保险:因重大疫情(不限市内)引发肉鸡批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波动期间全省肉鸡月度平均批发市场价比前三年全省肉鸡平均批发市场价下跌20%以上所造成的损失赔偿。全省肉鸡月度平均批发市场价格以省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调查数据为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每月定期向社会公布。前三年全省肉鸡平均批发市场价格数据由省农业厅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广东保监局、保险公司根据批发市场历史数据确定。

  批发价格附加险触发赔付条件为重大疫情引发肉鸡批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当省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全省肉鸡月度平均批发市场价比前三年全省肉鸡平均批发市场价下跌20%以上时,启动保险赔付程序。当省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全省肉鸡月度平均批发市场价比前三年全省肉鸡平均批发市场价下跌回复到20%以内时,终止保险赔付程序。

  为避免家禽养殖企业的临时选择性投保行为,当月度平均肉鸡批发市场价格比前3年平均市场批发价格下跌超过10%时,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对肉鸡养殖企业的新增肉鸡投保批发价格附加险进行承保。

  (六)保险金额

  养殖保险金额:肉鸡12元/只。

  批发价格附加保险金额:肉鸡5元/只。

  (七)保险费率

  养殖保险费率:2%;批发价格附加保险费率:4%

  (八)保费

  养殖保险保费:肉鸡0.24元/只。

  批发价格附加保险保费:肉鸡0.2元/只。

  (九)保费承担比例

  省级财政补贴保费50%,市、县级财政各补贴10%,养殖企业负担30%。若下一步中央和省提高我市家禽养殖保险保费补贴,则相应调整市、县级补贴比例。

  (十)保险赔付

  养殖保险赔付金额:肉鸡养殖保险周期分为7个阶段:第1阶段为8-14日龄,保额3元/只;第2阶段为1521日龄,保额4.5元/只;第3阶段为22-28日龄,保额6元/只;第4阶段为29-35日龄,保额7.5元/只;第5阶段为36-42日龄,保额9元/只;第6阶段为43-49日龄,保额10.5元/只;第7阶段为50日龄及以上,保额12元/只。赔付数额=死亡肉鸡数量×对应养殖周期的保额。

  批发价格附加保险赔付金额:肉鸡5元/只。从启动保险赔付程序的当天开始,计算达到出栏条件(按保单确定的养殖周期天数)而未能销售出去的存栏肉鸡数,赔付数额=达到出栏条件而未能销售出去的存栏肉鸡数×5元。每一只肉鸡只能赔付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从终止保险赔付程序当天(省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全省肉鸡月度平均批发市场价比前三年全省肉鸡平均批发市场价下跌回复到20%以内时)开始,不再进行赔付。

  四、实施办法

  (一)承保流程

  1、村三农保险协保员、乡镇协保机构、县(市、

  区)家禽养殖协会积极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协保工作。

  2、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将参保明细在投保人所在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张榜公布,公示5日后,如无异议,收取保费并打印保险单,发至各村参保养殖企业,或委托协保机构发放。

  (二)查勘定权

  1、养殖保险定损程序。一般性事故由保险经办机构与被保险人达成定损协议;重大事故(肉鸡死亡数量占养殖数量比例50%以上,保险机构认为有必要多方共同核损)由保险经办机构与县(市、区)畜牧部门、协保机构组成查勘理赔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受损数量和损失程度,做好记录,并取得参保养殖企业的签字认可。

  2、重大疫情引发全省肉鸡批发市场价格波动保险定损程序。保险经办机构与被保险人根据省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全省肉鸡月度平均批发市场价格,启动和终止赔付程序,达成定损协议。

  (三)赔偿处理

  保险经办机构要将理赔明细在投保人所在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张榜公布,公示一周后,如无异议,由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相关金融机构,通过养殖企业账户拨付理赔款,确保理赔公开、赔款到户。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须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四)保险经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畜牧兽医局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发改局通过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完成招标工作,确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负责承保2016—2017年我市(廉江市、雷州市除外)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工作。廉江市、雷州市自行确定其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承保机构。

  五、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

  (一)各级财政承担的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根据年度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二)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将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家禽养殖保险保费补贴按季度拨付。各县(市、区)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家禽养殖保险承保情况,经县级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级保险经办机构。市级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各县(市、区)上报的承保情况,编制市级财保费补贴申请,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后,同时报市畜牧兽医局备案。承保和财政保费补贴情况在县级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网站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每年市级保费补贴资金、非省直管县(市)的省级保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承保机构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核实的保费补贴,将保费直接拨付到承保机构。各县(市、区)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办法可以参照市级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办法实行。

  六、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沟通协调、监督考核工作机制,及时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加强各级政府对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确保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资源、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畜牧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指导服务,审核承保数量,协助查勘定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完善肉鸡批发市场价格监测指标体系,做好肉鸡批发市场价格的日常监测和发布。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工作,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安排。金融部门主要负责加强对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协调,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保险赔偿责任、提高服务水平等。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农户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加强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理赔服务三到户,即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

  (三)加强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养殖企业积极主动投保。加强对协保队伍的家禽养殖保险业务培训,提高协保体系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

  (四)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和工作经费保障。省财政统筹安排肉鸡养殖保险省级补助资金1亿元,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应足额预留相应比例的补助资金,未来年度应根据家禽养殖保险的实际开展情况做好资金预算安排。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保费收入的3%标准列支协保工作经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安排工作保障经费。


关于印发湛江市2016-2017年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市牧字〔20177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2016-2017年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湛江市畜牧兽医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201737

  

湛江市2016-2017年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促进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稳定农产品供给和保障农民增收,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广东省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粤府办〔20125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639精神,结合湛江市实际,就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以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为导向,建立由政府、养殖企业、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生猪养殖风险分担机制,提升生猪养殖业抵御风险、自救发展的能力,促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产品有效供给、农民持续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各级政府加强对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积极宣传推广,引导养殖企业参保,落实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加强理赔监管服务,保护养猪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公开招标引入竞争性商业保险运营机构进行经营管理,承担理赔责任风险,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三)自愿参保。通过政策引导、保费补贴、理赔服务和农户参保收益实例宣传等方式调动养殖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养殖企业自愿投保。

  (四)协同推进。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发挥财政资金支农惠农强农的综合效益,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支农绩效。

  (五)无害化处理联动。建立无害化处理与保险理赔联动机制,实现保险查勘理赔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无缝衔接,发挥保险经济杠杆作用。

  三、实施内容

  (一)试点范围。全市所有生猪养殖企业(场、户)。

  (二)试点时间。2016-2017年,共2年。

  (三)参保条件。

  1、养殖场所位置不在禁养区范围内;

  2、生猪饲养管理正常,按强制免疫程序预防接种;

  3、生猪体重为10公斤以上;参保的养殖企业(场、户)必须全场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四)保险期限及观察期。

  1、保险期限:生猪每批次的保险期为5个月(自繁自养农户

  按年出栏量投保,购买猪苗养殖户按批次投保),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2、观察期:被保险生猪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传染病观察期。被保险生猪在观察期内发生疾病死亡,保险公司不负

  赔偿责任。保险期满续保的生猪,免除观察期。

  (五)保险责任。养殖保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疫病造成生猪死亡的风险。因人为因素故意造成的生猪死亡损失不在赔付范围内。由于政府为防止疫情扩散而要求对未死亡生猪进行扑杀处理等行为的,政府补偿标准不及保险赔付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赔付;政府补偿标准超过保险赔付标准的,保险公司不再赔付。

  (六)保险金额。养殖保险金额:生猪500/头。各地可在此基础上提高保险金额,所需费用自行解决。

  (七)保险费率。养殖保险费率:4%

  (八)保费。养殖保险保费:生猪20/头。

  (九)保费承担比例。

  中央财政安排生猪养殖保险保费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0%,市县财政各负担7.5%,养殖企业(场、户)负担25%

  (十)保险赔付。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死猪,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1、发生条款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赔付金额。

  2、发生条款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赔付标准-政府扑杀补贴每头金额)。

死猪每头赔付金额

重量

(公斤)

1020

(不含)

2040

(不含)

4060

(不含)

6080

(不含)

80(含)

以上

赔付金额

80

100

150

250

500

  四、实施办法

  (一)承保流程。

  1、村三农保险协保员、乡镇协保机构、县(市、区)生猪养殖协会积极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协保工作。

  2、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收取保费并打印保险单,发至各村参保养殖企业(场、户),或委托协保机构发放。参保明细清单在乡镇和村委会同时张榜公示,公示期3天。

  (二)查勘定损。

  1、养殖企业(场、户)生猪死亡,应在24小时以内拨打保险经办机构的热线电话报案。死猪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自行处理的,由养殖企业(场、户)、保险公司、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受委托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分所、乡镇畜牧兽医站共同确认;送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的,由养殖企业(场、户)、保险公司和无害化处理场共同确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死猪无害化处理负有监督职责。保险公司建立抽查机制,不定时抽查死猪无害化处理凭证单据与实际生猪死亡一致情况。

  2、遇重大事故(由保险经办机构自行定义),保险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多方核实的,则由保险经办机构、县以上农牧部门、第三方检测机构、协保机构组成查勘理赔小组,进行查勘定损。

  (三)赔偿处理。保险经办机构要将理赔明细张榜公布,公示5天后,如无异议,由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相关金融机构,通过养殖企业(场、户)账户拨付理赔款,确保理赔公开、赔款到户。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须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四)保险承保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畜牧兽医局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通过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完成招标工作,确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负责承保2016—2017年我市(廉江市、雷州市除外)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工作。廉江市、雷州市自行确定其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承保机构。

  五、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

  (一)各级财政承担的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二)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将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生猪养殖保险保费补贴按季度拨付。各县(市、区)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生猪养殖保险承保情况,经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级保险经办机构。市级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各县(市、区)上报的承保情况,编制中央、省级、市级财政保费补贴申请,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同时报市畜牧兽医局备案。

  承保和财政保费补贴情况在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网站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每年市级保费补贴资金、非省直管县(市)的中央、省级保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承保机构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核实的保费补贴,将保费直接拨付到承保机构。各县(市、区)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办法可以参照市级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办法实行。

  六、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沟通协调、监督考核工作机制,及时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加强各级政府对生猪养殖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确保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各县(市、区)要加快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或具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功能的农业资源综合利用工程中心或农业资源循环利用工程中心)。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资源、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畜牧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指导服务,审核承保数量,协助查勘定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工作,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安排。金融部门主要负责加强对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协调,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保险赔偿责任、提高服务水平等。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农户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加强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理赔服务三到户,即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

  (三)加强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养殖企业积极主动投保。加强对协保队伍的保险业务培训,提高协保体系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

  (四)加强经费保障。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保费收入的5%标准列支协保工作经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安排工作保障经费。


  

关于提高湛江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标准的通知

湛环〔201710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原《关于印发〈湛江市提前淘汰黄标车奖励补贴办法〉的通知》(湛环〔2015432号)(以下简称《补贴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市提前淘汰的黄标车,适当提高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符合条件的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的单位或个人,政府将给予1000022000/辆的奖励补贴。

  二、调整后的具体补贴标准为:轿车10000(元/辆);微型客车10000(元/辆);微型货车10000(元/辆);小型客车(不含轿车)12000元/辆);轻型货车12000元/辆;中型客车16000元/辆;中型货车16000元/辆;重型货车22000元/辆;大型客车22000元/辆。

  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执行时效以环保部门受理提前淘汰补贴申请时间为准,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受理的补贴申请资金按原《补贴办法》的补贴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的有效期与原《补贴办法》一致,黄标车提前淘汰申请奖励补贴程序及其他事项仍按原《补贴办法》执行,各县(市、区)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发放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市环境保护局  市财政局

  2017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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