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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6期政府公报(总第24期)

时间:2016-12-31 16:58:00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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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湛府〔2016119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精神的通知

  (湛府〔2016125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湛江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64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2016-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湛府办〔201652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印发《湛江市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见义勇为〔20166号)

  印发《湛江市见义勇为工作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湛见义勇为〔20167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房〔201659号)

  关于特呈岛红树林公园门票价格的批复

  (湛发改价格函〔2016204号)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湛江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湛发改价格〔2016126号)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湛发改价格〔2016127号)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坡头区龙头坡头官渡三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湛发改价格〔2016128号)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湛江市龙头福民自来水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的通知

  (湛发改价格〔2016129号)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湛江市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经信电力〔20161119号)

  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163号)

  关于修改《湛江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决定

  (湛公〔201629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湛府〔20161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体育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61216


湛江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

  全民健康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是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全民健身是实现全民健康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全体人民增强体魄、幸福生活的基础保障。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是国家的重要发展战略。十二五期间,经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基本建成覆盖城乡、比较健全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较为完备的公共体育服务,为建设体育强市奠定了坚实基础。十三五期间,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为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提高全市人民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不断增进民生福祉,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63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6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国家、省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为根本目标,促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坚持政府主导、改革创新、协调融合、依法治体、多元互促的工作原则,以基层为重点,以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为方向,着力扩大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身服务需求,为不断提高全市人民体质健康和生活质量创造必要条件。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全人群、全健身过程的现代化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全面提升,区域、城乡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人人享有较高水平的公共体育服务,主要指标达到省下达要求,形成更加明晰和完善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含残障人士)共同参与的全民健身发展格局。

  ——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明显增加,体育健身意识不断增强,体育健身成为更多人的基本生活方式,每周参加1次及以上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500万人以上,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450万人以上。

  ——城乡居民身体素质稳步增强,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人数比例93%以上,在校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基本要求,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更加完善,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0平方米。市、县(市、区)建有体育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和全民健身广场(公园),城乡普遍建成15分钟健身圈,新建居住区和社区体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率达到95%,具备开放条件公办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比例达到60%以上。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馆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机制更加完善。

  ——体育社会组织更加富有活力,服务能力普遍增强、作用更加明显,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诚信自律、竞争有序的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格局。每万人拥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体育社会组织数量达到0.3个以上。

  ——全民健身活动更加活跃,活动体系更加丰富和完善,活动社会化、组织化、指导化程度显著提高,普遍形成特色鲜明的一地一活动品牌。业余体育竞赛体系更加完善,普遍建立全民健身运动会制度,各类业余竞赛活动更加丰富。

  ——全民健身科学化水平显著提高,市、县、镇(街)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网络实现全覆盖。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数达到2.5万人以上,获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以上资格证书的人数达到3千人以上,上岗率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各级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成为普及推广科学健身知识和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重要主体。建成全域共享、互联互通的湛江市全民健身电子地图

  ——健身休闲服务业发展壮大,健身休闲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消费需求愈加旺盛,对其他产业带动作用明显提升,成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完善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1大力弘扬湛江体育文化。普及健身知识,宣传健身效果,弘扬健康新理念,把身心健康作为个人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的重要能力,营造以参与体育健身、拥有强健体魄为荣的个人发展理念和社会舆论氛围。引导推广体育健身对形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的作用,树立爱锻炼、会锻炼、勤锻炼、争贡献、乐分享、重规则、讲诚信的良好社会风尚,将体育文化融入体育健身的全周期和过程。加强湛江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传承和保护,积极传承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中的醒狮、人龙舞等湛江传统体育项目。依托北部湾城市群区域合作,深化我市与周边市的体育文化合作交流,打造区域体育品牌活动及赛事,开展竞赛信息交流、体育科研交流、体育产业项目洽谈等,努力提升湛江体育文化影响力。

  2加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提升服务效能。按照配置均衡、规模适当、方便实用、安全合理的原则,科学规划和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着力构建县(市、区)、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群众身边的全民健身设施网络和城乡15分钟健身圈,重点建设一批便民利民的中小型体育场馆。县(市、区)重点建设公共体育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全民健身广场、健身步道等场地设施。城市社区重点建设社区体育公园、社区多功能运动场、笼式足球场、三人制篮球场、健身步道等场地设施。农村重点推动基层综合性文化体育服务中心、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在已实现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全覆盖基础上,增配体育设施,增加建设标准篮球场、中小型足球场、健身路径、乡村健身步道等。新建居住区和社区严格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标准配建全民健身设施,确保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不得挪用或侵占健身设施空间。无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或现有场地设施未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充分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资源改造建设体育健身场地。充分利用郊野公园、城市公园、公共绿地及城市空置场所等建设群众体育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小型化、多样化的活动场馆和健身设施,政府以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做好已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使用和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现有场地设施的管理运营。

  促进公共体育设施拓展服务领域,延伸配套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完善公共体育场馆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免费、低收费开放政策(对持证残障人士免费开放),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符合开放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民营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提升公共体育场馆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管理和服务水平,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各级各类公共体育场馆开放相关信息。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完善服务项目,提供更多免费基本公共体育服务项目。支持和鼓励民办体育场馆、经营性体育设施等提供优惠或免费的公益性体育服务。建立公益性体育服务补贴制度,鼓励体育专业机构或组织提供公益性服务。完善公共体育设施运营评价制度,畅通群众评价和反馈渠道,开展体育场馆评估定级工作。

  3激发和释放各类体育社会组织活力。市、县(市、区)体育总会实现全覆盖,枢纽作用更加明显,各级各类体育社团会员规模显著扩大,强化单项体协运动项目专业化服务能力。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兴办各类健身俱乐部、户外体育营地和体育活动中心等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完善基层文化体育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发展城乡社区群众自治健身组织和全民健身站、点等新兴体育社会组织。推动开展体育社会组织一会一品牌活动。

  深化体育社会组织改革,努力营造法制健全、政策完善、待遇公平的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环境,积极稳妥推进与行政机关脱钩,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体育社会组织成为依法成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行为规范、竞争有序的社会组织。完善以绩效评估结果为资助依据的体育社会组织专项资助扶持制度,全面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倡导各县(市、区)创建体育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为体育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所、项目及信息等服务。加强体育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强体育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重点提高负责人管理能力和水平。完善综合监管体系,体育部门对体育社会组织加强政策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的职能,建立主体多元的评估监督机制,配合民政部门开展评估、评级工作。建立第三方服务绩效评估制度。完善体育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和信息公开制度。

  4广泛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因时、因地、因需开展群众身边的健身活动,分层分类引导运动项目发展,丰富和完善全民健身活动体系,鼓励支持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全民健身赛事和活动,加快形成主体多元的办活动、办比赛机制。大力发展健身走(跑)、骑行、户外、游泳、球类、广场舞、气排球、飞镖等群众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积极培育帆船、帆板、赛艇皮划艇、游艇、轮滑等具有消费引领特征的运动项目,扶持推广湛江地方特色的舞龙、舞狮、武术等传统体育项目,加强古驿道等古迹的保护利用,依托区位条件、资源特色和市场需求,大力发展徒步穿越、滨海体育等具有显著区域特色的休闲户外体育项目,积极推动健身气功项目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机关、进企业,开展交流展示活动。广泛开展校园足球活动,积极倡导和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民间足球活动,举办多层级足球赛事,不断扩大足球人口规模,促进足球运动蓬勃发展。

  丰富赛事和活动市场,努力打造观赏性强、群众参与度高的品牌赛事和活动,积极承办全省大型群众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好市级品牌活动赛事、北部湾城市各类体育赛事以及环雷州半岛骑行等群众性体育活动。完善全民健身日体育节全民健身大联动和全民健身项目大汇演等系列大型体育主题活动制度,积极开展国际体育交流合作,引进和承办全国性、国际性的群众性体育赛事。引导新兴体育社会组织开展活动,引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举办各类体育活动。

  5努力提升全民健身科学化服务水平。发挥科技在全民健身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实施运动促进健康行动计划,提高全民健身方法和手段的科技含量,加强体育健身对促进身心健康功效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创新健身指导和培训方式。推广普及运动健身方案、处方库和体育健身活动指南,提高群众的科学健身意识和素养。推进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设备创新,促进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设备升级换代。继续推进全民健身统计制度建设,做好体育场地普查、国民体质监测以及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数据分析,结合卫生部门慢性病调查等,在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推进全民健身科学决策。

  增加投入促进市、县二级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提档升级,按标准配备测试设备和专兼职工作人员。鼓励社会力量开办体质测定和运动健身指导站,开展常态化测定指导服务。对群众体质水平和运动健身状况跟踪调查和科学研究。协同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做好老年人健身和康复护理。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国民体质测定结果,并将测定结果纳入社会统计指标体系。

  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队伍建设,完善全民健身(含残障人士健身)指导公益岗位制度及上岗服务机制,制定实施公益性岗位补助办法,提高上岗服务率。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站、点建设,健全办公场所使用及志愿人员聘用办法。积极推进社区、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社会组织三社联动,提升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效率和水平。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教师、优秀运动员等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完善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提升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体育培训健康发展。完善农村文体协管员制度,开展文体协管员队伍业务培训,提高农村全民健身组织指导水平。

  6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着力构建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分布合理、水平适度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落实《广东省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标准》,推进县(市、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实现城乡和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制度的统一、体育设施的共享和城乡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保障标准等方面的一致,逐步形成上下衔接、符合实际需求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标准指标体系。建立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的推进实施机制,明确目标步骤,出台具体政策,推进标准落实。建立健全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体系。开展市级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发挥高校及研究机构的作用,加强公共体育服务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

  (二)统筹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协调发展。

  1着力推进区域、城乡全民健身事业协调发展。完善促进区域、城乡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均衡发展的政策制度和运行机制,推动公共体育资源及服务要素供给重点向农村和特殊群体倾斜,增强发展整体性。着力推进湛江地区全民健身实现跨越式发展,实施精准扶持政策,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彩票公益金等支持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力争到2020年我市全部县(市、区)建成公共体育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全民健身广场和全民助残健身活动中心(示范点)。健全科学规范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体系,继续整合区域内体育职业技能鉴定资源,全面实现体育职业技能鉴定业务管理系统的对接,完善区域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实现国民体质监测一卡通。巩固提升市区群众公共体育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地区率先扩大公共体育服务的范围和提高保障水平,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带动其他地区加快发展,加大市区帮扶贫困地区的力度,不断缩小城乡公共体育服务水平差距。加强城市对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帮扶,推进基层公共体育服务的部门联动,重点整合文化、体育、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资源,提升综合文化体育服务中心服务水平和我市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水平,在完善环北部湾体育圈基础上,探索建立区域性公共体育服务圈。

  2加强特殊人群体育健身活动保障体系建设。高度重视老年人、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生活困难群众、社区矫正人员等为重点服务对象的特殊人群体育,增加供给,提高专门化服务水平。支持各级老年人活动中心配置适合老年人活动的体育设施,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体育设施的功能衔接,支持社区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体育健身活动,积极探索利用已有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老年人体育活动中心,开发推广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健身项目和方法。加大残疾人体育设施建设力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无障碍规范标准设计和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为残疾人健身提供便利,完善残疾人体育组织和康复机构,充分发挥其在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中的作用,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把外来务工人员体育纳入常住地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以公共体育机构、社区和用工企业为实施主体,满足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体育需求,积极为女职工参加体育健身创造条

  件。加大对社区矫正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全民健身服务供给,使其享受更多社会关爱,在融入社会方面增加获得感和满足感。各级工会重视和充分发挥各类职工体育协会作用,开展职工体育健身和比赛活动,普及广播体操、工间操,推进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鼓励各行各业举行职工运动会,落实职工体育健身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制度。

  3扎实推进青少年体育发展。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大力开展阳光体育系列活动和走下网络、走出宿舍、走向操场主题群众性课外体育锻炼活动,促进青少年养成体育锻炼习惯,掌握一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促使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大力推动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广泛开展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体操等基础项目。加强青少年校外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为学校体育提供服务,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推动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后和节假日对本校师生和公众有序开放,充分利用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户外营地等资源开展体育活动。积极推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校外活动中心、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活动,完善俱乐部联赛制度和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办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完善竞赛、培训、评估和资助制度,塑造体育传统项目品牌,完善运动项目青少年训练营活动制度,继续资助单项体协开展青少年夏(冬)令营活动。开展课余训练,完善竞赛体系,定期举办综合性学生运动会。鼓励优秀教练员、退役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有体育特长的志愿人员兼任体育教师或校外体育辅导员,推进青少年体育志愿服务体系建设,完善青少年体育评价机制。健全学校体育运动伤害风险防范机制。探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训练、教学及活动竞赛等服务。开发适应青少年特点的运动器械、锻炼项目和健身方法。

  (三)大力发展健身休闲业,繁荣体育消费。

  1优化健身休闲产业布局。发展以健身休闲业为核心的体育产业,积极推动健身休闲、竞赛表演与旅游融合发展,打造北部湾城市一小时体育圈,重点发展体育服务业和竞赛表演业,引领湛江成为国内外知名健身休闲、赛事及活动城市。优先发展体育旅游,大力开拓健身休闲服务,发展具有海洋特色休闲体育旅游,打造国际一流滨海休闲体育旅游带,培育若干个国际标准的滨海休闲体育旅游基地。鼓励全市各县(市、区)利用地方生态资源及体育传统在城镇区域内建设和完善便利性强的健身休闲产业功能区,重点形成健身休闲和运动康复等特色产业组团,扩大与全民健身相关的健身休闲、场馆服务、运动康复、健身培训、体育用品制造与销售等体育产业门类规模。创新投融资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体育产业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健身休闲产业。推动社会力量投资开发集运动休闲、健康疗养、文化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旅游项目,打造一批精品体育休闲旅游景点、线路和产业集聚区,形成体育休闲旅游产业链。

  2促进健身休闲服务消费。完善符合时代特征、多渠道的全民健身激励机制,通过颁发体育锻炼标准证书、证章,实行全民健身公共积分、向特定人群或在特定时段试行发放体育健身消费券等措施,引导更多群众参与体育健身,鼓励增加健身消费。完善健身消费政策,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良健身休闲消费环境,探索建立健身休闲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群众健身消费,引导经营主体提供公益性群众体育健身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学校、个人购买运动伤害类保险。加强对健身休闲设施安全监督检查,对游泳池、滨海体育、体育营地等场所设备定期开展安全检测。完善安全服务规范,相关从业人员上岗前进行安全风险防范及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参与高风险体育项目的活动者进行风险提示,并开展安全培训。加强市场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健身休闲业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记录,引导企业诚信经营,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消费环境,充分发挥活动者、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引导作用,推进健身休闲业服务质量提升。规范健身休闲价格,加强价格监管。

  3多业融合互促,提升服务功能水平。鼓励相互融通,支持健身休闲业与医疗服务、旅游、文化、教育、养生康复等行业在技术与制度创新的基础上相互渗透、相互交叉,融合形成新型产业形态,丰富公共体育服务内容。促进康体结合,发挥体育锻炼在疾病防治以及健康促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探索把全民健身纳入健康管理和慢性病防治,促进康体结合。鼓励城市社区健身指导站与社区医疗机构联合开展康体服务,倡导身体检查与体质测试相结合,推广运动处方,支持医疗机构积极研发运动康复技术,发挥中医药在运动康复等方面的特色作用,提倡开展健身咨询和调理等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开办康体和运动康复等各类机构。培育一大批品牌体育康复及体医结合服务机构。推动全民健身与旅游融合,开发体育休闲线路和体育旅游项目。促进全民健身融入城市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全民健身事业领导,履行公共体育服务职责,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全民健身实施计划》领导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含残障人士健身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基本公共服务发展规划,纳入政府民生实事推进和考核。各级发改、国土、规划部门要完善落实规划与土地政策,按照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和规划中年度用地需求,将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加强政策协调联动,建立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完善多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各级财政、文化、教育、科技、卫生、旅游、人社、公安、民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简化审批程序,配合开展工作,支持发展全民健身事业。

  (二)落实经费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全民健身事业经费(含残障人士健身事业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体育彩票公益金按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财政转移支付和体彩公益金使用采取精准扶持办法,重点加大对农村体育设施及全民健身重点项目建设投入。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建立多元化资金筹集机制,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拓宽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发展全民健身事业,落实鼓励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捐赠公益事业有关税费政策。

  (三)完善政策法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全民健身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遍增强法制意识,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公民法定权益。加强全民健身与精神文明、社区服务、公共文化、健康、卫生、旅游、科技、养老、助残等相关制度建设的统筹协调。完善体育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制度和办法。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督导检查制度,促进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执法机制和体系,做好全民健身活动中的纠纷预防与化解工作,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提供多样化的全民健身法律服务。

  (四)加强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和统筹部署全民健身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体、科教兴体战略,优化全民健身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培训方式,建立健全长效化培训机制。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农村文体协管员、体育志愿者和基层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队伍培育建设力度,重点做好城乡基层体育骨干培训培养,发现、培养全民健身领军人物。倡导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学者专家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大力发展全民健身服务职业教育,倡导高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就业岗位与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有机衔接。建立全民健身人才培养扶持制度和机制,加强与高等院校合作,建立一批市级全民健身人才培训基地,加大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各类体育健身培训机构的扶持力度。加强全民健身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素质和能力。建立完善全民健身人才评价制度,完善激励机制。

  (五)深化改革创新。创新全民健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统一、多层次、多元化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畅通社会力量参与渠道,培育公共体育服务新型业态,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活力和积极性,努力形成多方共建的强大合力,丰富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创新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开展公共体育设施社会化运营试点,通过委托或招投标等方式吸引有实力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营。

  (六)推动互联网+。推进我市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共享数字化建设,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与全民健身相结合,通过政务云平台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全民健身管理资源库、服务资源库和公共服务信息共享,使全民健身服务更加便捷、高效、精准。充分利用互联网++互联网技术和智能穿戴产品开拓全民健身产品制造领域和消费市场,使全民健身消费在居民消费支出中所占比重不断提高。推动建立全民健身仪器设备和国民体质测试仪器物联网化,促进互联网和传统体育制造业有机融合。利用大数据技术及时分析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体育设施利用率,进行运动健身效果综合评价,提高全民健身指导水平和设施监管效率。利用数字化资源、智能化技术、网络化传播,拓展全健身公共服务能力和传播范围,支持发展健身信息聚合、健身APP、智能健身硬件、健身在线培训教育等全民健身新业态。建立完善数字公共体育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我市公共体育服务供需平台,提升公共体育服务现代传播能力,拓宽公共体育资源传输渠道。推动发展基于移动客户端的健身APP,建成一批城市公共体育信息服务平台,支持体育健身业服务向信息化、大数据、物联网领域拓展。推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全民健身领域的应用,拓展全民健身服务内涵。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实施计划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施行。市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确保实施计划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依照本实施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细化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形成各地实施计划与市实施计划的衔接配套体系。各级体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解目标任务,细化工作分工,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实施计划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督检查。完善服务质量监测体系,建立群众评价反馈机制,形成包括媒体在内的多方监督机制。各级体育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建立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综合性评估机制,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对重点目标、重大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推进情况进行专项评估,并在2020年对《湛江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精神的通知

湛府〔20161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市直、县(市、区)分别统筹。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纳入市直统筹,并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分账核算。湛江海东新区、南三镇暂归并坡头区统筹,并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分账核算。国家、省有规定或条件成熟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二、关于职业年金单位缴费记账方式

  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暂实行记账方式;条件成熟时,统筹地区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可实行实账积累。

  三、关于改革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

  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第十一条第(三)项第2目规定应当发放的改革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在退休前发放本人,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四、关于经办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其中:

  (一)市直、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及省属驻湛(不含省垂直管理一级预算单位)单位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二)中央驻湛单位暂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三)县(市、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镇所属单位由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湛江海东新区所属单位暂由坡头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五、关于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机构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61226

  附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粤府〔2015129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二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四是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五是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二、改革的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月缴纳。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计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不含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不含节日补贴)。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014101日至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前,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2014101日至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和延长缴费)不足15年,且未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领取条件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基本养老金享受条件。

  本办法实施后退休,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改革后单位和个人都按本办法规定缴费的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符合本办法参保范围且2014101日(简称改革时)在职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其改革前符合国家和省合并计算连续工龄规定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其改革前在企业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并与改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合同制工人(不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养老金的构成。

  1本办法实施前,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已经退休并领取退休待遇的,原待遇水平不降低。其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项目(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项目(标准)包括基本退休费、退休补贴(不含节日补贴,下同),退休补贴按改革前管理权限批准的标准确定。

  2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3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4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原待遇其它项目(标准)继续按原渠道发放,所需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三)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岗位)和工作年限等确定,由省统一制定视同缴费指数表。视同缴费指数具体计算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印发。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印发。

  (四)关于中人待遇过渡。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101日至201512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11日至201612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11日至20249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A2014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岗位)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101日至201412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2014101日至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前退休的中人,根据国办发〔20153号文及其他配套文件规定,相应调整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按中人的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六、基本养老金调整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七、统筹层次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从县级统筹起步,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适用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职业年金费用按月缴纳。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由单位代扣,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一致。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有条件的地区,单位缴费可以逐步实行实账积累。

  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一、其他政策

  (一)延长缴费。

  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和资金来源等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

  本办法实施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按在职工作人员的标准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三)改革前的政策衔接。

  妥善处理我省改革前政策与本办法的衔接,确保政策统一规范。

  1符合本办法参保范围且改革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或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改革时在职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从改革时起按本办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2以下三种情形的个人缴费本息,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一次性发放,也可在退休前发放本人。

  (1)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时在职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其改革前视同缴费年限对应时段的个人缴费本息。

  (2)改革前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改革时在职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其视同缴费年限对应时段的个人缴费本息。

  (3)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的地区,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

  改革前已退休且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员,在按原退休办法计发待遇的基础上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其剩余的个人缴费本息发放本人(不再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只按原退休办法计发待遇,没有另外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或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原退休待遇水平补差的,个人缴费本息全额按规定发放本人。本人死亡的,可依法继承。

  各地个人缴费本息的发放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编制内合同制工人(不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按照有关规定转续养老保险关系,改革前的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改革后的合并计算;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继续按原渠道保障其养老待遇。

  4在当地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期间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离开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按试点地区原试点政策认定;原试点政策实施后至离开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

  5改革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按规定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的,可按改革前有关规定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

  6.在国家或省作出新的规定前,公益三类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暂按原渠道保障其养老待遇,试点地区改革前已将其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具体衔接办法在各市贯彻意见中明确。

  7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结余部分并入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四)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经批准后实施。

  十二、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三、社会化管理服务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四、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省属驻穗单位和省垂直管理一级预算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省属其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中央驻穗二级预算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中央驻粤其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暂由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导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工作。

  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

  十五、信息系统建设

  按照国家制定的经办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统一建设集中式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由省级管理数据资源,纳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

  十六、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切实抓好组织实施。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掌握实施情况,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要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发,认真排查风险点,制定应对预案,把工作做实做细,保持社会稳定。实施本办法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组织业务培训。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举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培训班,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进行培训。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办经办管理培训班,对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进行培训。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集中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帮助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宣传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各项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四)明确实施工作进度。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162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顺利完成改革任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本办法自201410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1228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湛江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64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湛江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旅游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16


关于进一步加强湛江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粤府办〔201635号)精神,加快建立权责明确、执法规范、监督有力、保障有效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全面提升我市旅游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切实解决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游客权益等突出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整顿与规范并重,治标与治本并举,着力解决旅游市场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旅游市场监管的综合治理机制,扎实推进我市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协调机制。通过湛江市旅游城市建设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和市场秩序建设问题并部署开展相关工作,形成权责明确、执法规范、监督有力、保障有效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牵头负责统筹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协调和监督工作。

  (二)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作为旅游市场监管主体,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案件联合查办、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明确部门间职责分工,建立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的执法和投诉受理协调机制,切实提高监管能力,主动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

  (三)督促旅游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旅游企业的监督指导,督促旅行社、购物店、景区、交通、餐饮及在线旅游等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主动抵制不合理低价游、强迫消费、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保障游客出游安全,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大力宣传诚信兴商、合作共赢的价值理念,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氛围,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四)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完善旅游服务热线和旅游投诉举报网络平台的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通过12345”服务热线积极提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发挥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和旅游志愿者的监督作用,提醒游客遵守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行为指南,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游。充分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引导旅游经营者注重质量和诚信。强化媒体的舆论监督,支持媒体曝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典型事件。

  三、工作措施

  (五)制定监管责任清单。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尽快制定并公开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明确职责、执法权限和监管方式等事项,加强市县联动、部门联动,强化治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共同责任,提升综合监管效率和市场整治效果。

  市旅游局:负责协调落实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各项工作;制定并协调实施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年度计划;协调组织实施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联合执法督查检查;负责监管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和导游、领队的服务行为,依法查处无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违法行为;统一受理游客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监督和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市工商局:负责旅游经营者注册登记,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旅游业务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虚假违法旅游服务广告;依法清理网上虚假旅游信息,查处发布各类误导、欺骗消费者等虚假旅游信息的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等;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垄断行为;负责旅游市场中的商品质量监管和消费者保护,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负责旅游市场中的商标注册和保护,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针对旅游合同侵权案件,配合出台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查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旅游治安、道路交通秩序的监管,依法查处旅游车辆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出入境旅游违法行为和假冒旅游网站,以及发布各类误导、欺骗消费者等虚假和欺诈旅游信息的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等;依法查处借旅游之名实施诈骗以及非法代理签证等违法行为;监管旅游景区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公共秩序,严厉打击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敲诈游客等不法行为,防范和打击旅游市场违法犯罪活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旅游客运车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无资质经营旅游客运行为;引导企业签订规范的旅游包车合同,并提供旅游包车合同的示范文本;负责对交通运输部门在管养公路沿线范围内依法设置的旅游景区(点)指示牌被遮挡的投诉处理等。

  市质监局:负责对旅游景区(点)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游乐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涉旅游特种设备质量的管理和安全监管;对旅游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旅游产品的违法行为。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旅游市场价格监管。重点查处旅游行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行为,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依法查处以低于旅游成本报价招徕游客、以零负团费和特价等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宣传招徕和组织接待游客的行为;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行为;依法查处不按规定落实价格减免优惠政策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热线的作用,依法受理游客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整顿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旅游餐饮经营和食品卫生安全监管,负责旅游景区(点)周边和游客集散地餐馆、食品店的监管整治,依法查处违法经营旅游餐饮行为。

  市商务局(市口岸局):负责整顿规范旅游纪念品市场秩序等相关工作,针对旅游纪念品市场侵权假冒问题,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加强对口岸区域旅游服务网点的巡查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民用航空企业侵害航空消费者权益行为,维护游客机票改签的合法权益;配合旅游部门共同治理游客不文明行为等。

  市网信办:依法监管电信和互联网等信息通信服务;督促电信企业和旅游互联网企业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责任,配合开展在线旅游网络环境和信息治理及处理网上虚假旅游广告信息等。

  市林业局:负责生态旅游景区(点)内自然生态环境的监管,重点查处乱砍滥伐、乱捕野生动物、乱垦乱占生态林地等违法行为。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公共卫生安全和防疫处置工作,组织和指导旅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依法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对旅游行业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督促旅游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查处旅游生产安全事故。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景区(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旅游沿线生产排放监测,重点查处生产经营企业超标排放污染景区(点)等违法行为。

  市民族宗教局:负责旅游景区点)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指导活动场所依法开展活动,负责或协调查处在依法登记的宗教场所从事欺骗游客的各类违法活动。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水利风景区的申报和规划工作,对水利景区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文广新局:负责旅游景区(点)内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的维护和整治;负责旅游景区(点)、酒店等文化娱乐场所、文艺演出团体的文化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演出行为;负责组织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指导新闻媒体强化旅游理性消费的引导宣传;负责对旅游演出、娱乐场所文化经营等方面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等。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旅游业劳动力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对旅游企业劳动合同、工作支付和相关社会保险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旅行社未与所聘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拒付、拖欠导游人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

  市国税局:加强对旅行社、宾馆饭店等旅游经营单位税收管理,依法查处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开具税务发票和开具假发票的违法行为。

  上述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制度,制定本部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年度计划,抓好相关旅游市场监管常规执法检查;指定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联络协调工作,并将名单报市旅游局备案;积极参与旅游市场联合执法检查,完成相关旅游市场监管任务,及时向湛江市旅游城市建设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旅游市场执法检查和监管情况,并提交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和执法检查总结。

  (六)创新监管方式。加大旅游市场监管跨部门综合执法力度,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牵头建立旅游市场主体分类名录库和旅游市场主体异常对象名录库,将市场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运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惩戒等措施,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引导相关市场主体自觉守法。

  (七)探索建立旅游诚信体系。拓展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模块,开发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和失信惩戒功能,并加强与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信息互通,定期公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记录,有效规范旅游业经营行为。探索建立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将旅游信用严重缺失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对相关权利予以必要约束。加快对导游征信系统的推广,进一步优化完善系统功能,逐步形成自觉守法执业、诚信服务的行业新风尚。

  (八)深化旅游综合监管体制改革。根据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在2016年底前将旅游市场执法列入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科学界定和划分各级旅游执法机构执法权限和执法重点,理顺旅游执法机构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关系,积极探索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的有效形式。

  (九)加强旅游执法与司法相结合。加强旅游执法机构与公安司法机关的配合,建立涉旅游刑事案件通报机制,及时移交侵害游客权益和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案件。加强涉旅游纠纷处置能力建设,引导游客通过司法、人民调解等途径妥善解决纠纷,保障依法维权。

  (十)开展重点专项治理。针对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整治非法一日游”“非法港澳游,严厉打击不合理低价游、欺诈和强制购物、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黑旅行社”“黑导游等非法经营行为,加大对在线旅游企业及旅游购物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旅游市场监管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设置岗前执法资格考核,全面提高执法人员法律水平和执法能力。

  (十二)加强监督。将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和服务质量提升纳入各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严格规范旅游执法行为,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严肃问责。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推动形成依法治旅的良好氛围。

  五、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细化工作措施,认真按照省、市的部署要求,加强协同配合,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着力提升旅游综合监管水平,推动我市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

  (十四)强化旅游质监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健全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强化旅游质监执法队伍建设,承担全面受理旅游投诉、开展旅游服务质量现场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要保障旅游市场执法经费,探索设立旅游投诉调解委员会,完善旅游投诉纠纷调解机制。

  (十五)加大普法宣传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法制培训、案例分析等有效方式,强化对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培训,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依法经营的培训力度,使旅游执法人员和广大旅游从业人员准确理解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观念和意识,引导广大游客理性消费、文明出游、安全旅游。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2016-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湛府办〔20165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2016-2020年)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气象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12


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2016-2020年)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与我省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合作备忘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84号)精神,加快我市气象现代化建设步伐,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瞄准世界先进水平,突出广东风格和湛江实际,坚持创新驱动,强化科学管理,大力发展智慧气象,进一步增强气象在防灾减灾、公共安全、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保障作用,加快推进湛江体制改革各项工作,确保湛江到2020年建成过硬的、经得起检验的气象现代化,为湛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驱动。以驱动创新发展为核心,以全面深化气象改革为根本动力,加大技术和体制机制创新力度,聚集和激励气象科技创新人才,推动气象科技先进成果的转化应用,破解制约我市气象发展的核心技术难题。

  坚持质量引领。以提高天气预报准确率为目标,继续在预测预报业务和公共服务模式的精准、精确、精细上下功夫,提升气象服务保障民生的质量和效益。

  坚持重点突破。牢固树立防灾减灾红线意识,补齐气象监测预警和防灾减灾短板,强化公共安全和生态文明建设气象保障能力。

  坚持广泛覆盖。大力发展智慧气象,积极拓展气象服务的宽度和深度,提升部门共建共享程度,使气象工作更深入、更紧密地融入湛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起适应需求、结构合理、布局适当、功能先进、保障有力的具有湛江特色的气象现代化体系,气象事业整体实力显著提升。其中,预报空间分辨率达到2.5公里,可用预报时效达到7天;气象探测自动化程度达到90%以上,海洋气象监测范围从岸边向海面延伸;24小时晴雨预报准确率接近85%,暴雨预警时间平均提前60分钟以上;台风登陆点预报精细至乡镇,24小时路径预报误差小于70km;全市100%家庭可自助利用一种以上渠道获取气象公共服务,实现城乡均等化;气象灾害损失占GDP的比重低于十二五时期。

  二、主要工作

  (一)加快推进湛江平安海洋气象保障工程建设。重点建设海洋气象综合观测系统、海洋气象服务业务系统、海洋气象业务运行维护和信息系统、琼州海峡气象保障系统、海洋气象综合探测基地等,补齐气象监测预警和防灾减灾短板,实现近海公共气象服务广覆盖,提升服务质量,减少海洋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的威胁和海洋经济开发的影响,为湛江推动海洋经济创新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海洋渔业等部门在符合有关规划前提下优先保障工程项目立项、资金投入、建设用地和海域使用。市气象局负责做好广东平安海洋气象保障工程项目的配套衔接,加强与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切实提高海洋气象灾害的预警预报和服务能力。

  (二)推进雷州半岛生态修复气象保障工程建设。重点建立气象灾害生态监测、预警评估系统、建设农业气象服务系统以及配合省气象局建成广东省人工影响天气湛江试验基地。市气象局负责做好《雷州半岛生态修复规划(2016-2035年)》项目的配套衔接和积极争取省气象局的大力支持,市林业、农业和水利部门大力支持气象保障工程建设,确保雷州半岛生态修复工程项目落到实处。

  (三)建设互联网+气象服务工程。市气象局要在省气象局的指导下,制订互联网+气象服务行动方案,建设公共气象数据资源池和气象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开发气象数据接口,建立融合共享,快速联动响应的气象灾害防御业务平台,为群众提供多样、个性、互动的气象服务,解决灾害天气预警信息送达最后一公里问题。深化气象大数据在各行各业的创新应用。市发展改革、经信、财政、水务、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在项目立项、技术支撑、资金投入、数据应用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气象局要加强与省气象局的合作,统筹落实重要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的协调机制,明确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建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气象现代化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做好气象重点工程的项目立项和建设工作。

  (二)完善国家与地方气象事业协调发展机制。发挥中央和地方共管气象的优势,落实与气象事权相适应的支出责任,建立更加稳定持续的气象保障制度。继续加强地方气象服务能力建设,落实工作责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人员力量,解决人手不足难题,满足业务岗位需求,做到职责与任务相匹配,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三)强化气象法治建设。制订贯彻落实《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具体办法,着力落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衔接、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等制度,加大落实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气象预测预报预警预案和值班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信、教育、旅游等部门要配合气象部门将恶劣天气下停工、停业、停产、停课制度落到实处。

  (四)聚集和激励气象科技创新人才。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在气象科技项目立项、资金投入、人才引进等方面积极予以支持,创造条件引进、培养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气象科技创新型人才,提升我市气象创新能力水平。

  (五)强化督促考评。市气象局要牵头做好《广东省全面实现气象现代化考核评价办法(2016-2020年)》的考核工作,从国民气象意识、气象基础条件、气象制度保障、气象预报水平、造福社会能力、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考核我市气象现代化发展水平。定期通报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督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相关工作责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印发《湛江市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见义勇为〔20166

各县(市)公安局,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

  现将《湛江市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湛江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联系。

  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联系人:何柱,联系电话:3258856


  湛江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

  20161118


湛江市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湛江市见义勇为基金的管理,规范见义勇为基金的收支行为,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广东省见义勇为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湛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辖区内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管理。

  第三条市见义勇为基金包括市政府每年划拨的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及募捐、捐赠的见义勇为资金,统一放在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专门帐户,在市公安局的领导下,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滚动结存,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县级见义勇为专项基金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每年划拨的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及募捐、捐赠的见义勇为资金,统一放在县级公安机关账户,由县级公安机关代管,专账核算,在县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县级基金会办事处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滚动结存,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条见义勇为基金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其基金实行独立核算,设专(兼)职财务人员进行管理,财务人员必须由具有国家承认的会计资质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必须分设。

  第五条见义勇为基金的运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基金的保值及增值必须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不得用基金开办和经营企业,也不得资助不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

  第二章核算原则及范围

  第六条见义勇为基金收入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收入;募集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见义勇为基金的募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准采取强行摊派或其他违反规定的方式募集。

  (二)不准接受任何附有违法或违反政策条件的捐赠。

  (三接受的捐赠应当逐笔开具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据,由财务人员入账,禁止将捐款直接用于支出或账外循环。

  第八条见义勇为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开支范围包括业务经费和管理经费两类。业务经费主要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抚恤、慰问和组织宣传活动等开支,年度业务经费必须占当年支出的70%以上;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办公、会议、接待、差旅、工资、办公设备购置等,年度管理经费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市级见义勇为基金的开支必须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核后,层报市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分管基金会的局领导审批。县级见义勇为基金的所有开支必须经县级基金会办事处负责人同意,层报县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县级公安机关分管基金会的局领导审批。各级公安机关及基金会要按照开支相关规定,严格把好审批和开支。

  (一)业务经费范围。

  1用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抚恤、慰问、生活或医疗补助等费用;

  2用于宣传见义勇为事迹、刊登见义勇为宣传广告、制作见义勇为奖章和宣传品的费用;

  3用于组织见义勇为表彰大会的费用;

  4为资助基层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拨款。

  (二)管理经费范围。

  1办公费。日常必需的办公用品等;社团注册登记费、管理费和审计费;

  2会议费。召开理事长办公会、理事会议等工作会议费用;

  3接待费。接待地点原则上在市公安局饭堂。须事先书面请示,将审批手续交行政科安排接待。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附接待清单和有效发票核销;

  4差旅费。按照湛江市财政局《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标准执行;

  5人员经费。专(兼)职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费用,需报经市局政治处审核;

  6办公设备购置费。需提供开支审批报告和商品发票清单,属政府采购的,还应提供政府采购申报书、采购合同;需要集中采购的,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方可进行核销;

  7其它公用经费。需按照开支项目规定的审批权限,提供开支审批报告和票据;

  8票据要求。用于核销的票据的单位名称应为湛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用于核销的票据的内容应规范完整并盖有开具票据单位的发票章或财务专用章(国税定额发票需附明细清单)。经办人应要求开票单位如实填写票据内的所有内容。假发票、未盖有财政监制章的收据和有涂改、大小写不符的发票,一律不予核销;票据复印件不得作为核销凭证。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原始票据;对于品名、数量、项目较多的原始票据,需附带加盖有售货单位印章的商品或项目清单;票据需有经手人、证明人(或收货人)、基金会理事长和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字。

  第九条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经湛江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并报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后,省人民政府按照《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十七条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

  第十条见义勇为伤亡人员除享受国家、省和地方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湛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按如下标准颁发奖金:

  (一)实施见义勇为未受伤的,奖励三千元至八千元;

  (二)因见义勇为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的,奖励一万元;

  (三)因见义勇为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的,奖励一万五千元;

  (四)因见义勇为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奖励二万元;

  (五)因见义勇为负伤、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奖励三万元;

  (六)因见义勇为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奖励四万元;

  (七)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奖励一次性抚恤金五万元。

  各县(市、区)见义勇为的奖励标准,可根据本地区专项资金的规模和见义勇为人员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县级评定委员会对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后,会同本级基金会办事处进行慰问,颁发奖金和证书。行为确认后报市评定委员会和市基金会备案,市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慰问意见,经市评定委员会审批,会同县级评定委员会和基金会办事处进行慰问。

  第十一条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抚恤奖励金发放范围。按照《广东省见义勇为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行为人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抚恤奖金的发放对象为其本人。

  行为人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一次性抚恤奖金的发放对象为其父母(抚养人)、子女和未解除婚姻关系的配偶。

  (一)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和子女的;或者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和子女的;或者有子女,无父母(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全数。

  (二)有父母(抚养人)和配偶,无子女的;或者有父母(抚养人)和子女,无配偶的;或者有配偶和子女,无父母(抚养人)的,各发给半数。

  (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均有的,各发给三分之一。

  (四)上述家属已就省一次性抚恤奖金分配依法自愿订立书面协议的,按照其协议发放。

  (五)无上述家属的,不予发放。

  第十二条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致残后,已按相关政策规定落实可享受待遇后,因家庭或个人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湛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层报市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分管基金会局领导审批后,每年可适当给予资助。

  第三章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十三条见义勇为基金的使用,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批制度。颁发一次性抚恤奖励金的申报及审核具体程序:

  (一)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经湛江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并报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后,由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核实后填写《湛江市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抚恤奖金审批表》(附件1),并提出奖励或抚恤的建议,层报基金会理事长、市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基金会局领导审批。

  (二)根据抚恤奖励金安排意见审批情况,见义勇为行为人或家属在《湛江市见义勇为一次性抚恤奖金领取表》(附件2)上签名按指印后,由基金会发放给见义勇为行为人或家属。

  (三)抚恤奖励金和慰问金的审批权限。基金管理工作办公室每季度集体研究一次,制定发放方案,经基金会理事会、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分管基金会的局领导审批后,报市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抚恤、奖励慰问金须严格按规定发放至见义勇为人员或家属。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年须由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审计情况于每年的3月底以前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见义勇为基金会应按照规定在指定银行开设基本账户,严禁将见义勇为基金存入个人账户。因专项捐赠、基建等特殊原因需要开设临时账号的,应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在使用完毕后立即注销。严禁对外出租、出借账户,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第十七条对见义勇为专项基金使用中涉及个人违纪的,由同级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湛江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1118日起施行。

  附件:1湛江市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抚恤奖金审批表(略)

  2湛江市见义勇为一次性抚恤奖金领取表(略)


印发《湛江市见义勇为工作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湛见义勇为〔20167

各县(市)公安局,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

  现将《湛江市见义勇为工作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湛江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联系。

  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联系人:何柱,联系电话:3258856


  湛江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

  20161118


湛江市见义勇为工作管理规范(试行)

  为加强全市见义勇为管理工作,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试行)和《广东省见义勇为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见义勇为工作的组织机构建设

  (一)湛江市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定委员会),由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房管局等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市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全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市政府做法,成立本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确认、申报、奖励和保障等相关工作。

  (二)湛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市基金会)是社会团体,主管单位是湛江市公安局,市基金会在市公安局的领导下开展见义勇为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市政府做法,成立本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办事处,在上级机关和同级评定委员会、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开展见义勇为管理相关工作。

  (三)各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基金会办事机构应制作全市统一的牌匾、印章,做到四有,即:有专人负责,有专门办公场所,有专线电话,有专项资金。

  (四)市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实施并宣传见义勇为相关条例和本办法;

  2组织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调查;

  3提请评定委员会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确定奖励种类和奖金数额;

  4提请省评定委员会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申请省见义勇为专项资金;

  5组织开展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

  6市人民政府及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五)市基金会履行下列职责:

  1依照法律法规,主动争取财政拨款,积极向社会筹集基金;

  2宣传基金会宗旨和见义勇为事迹,积极营造社会氛围;

  3根据评定委员会的决定,开展慰问、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工作;

  4在市公安局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和使用见义勇为专项基金;

  5开展符合基金会章程的其他活动。

  县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和基金会办事处参照市做法开展本级见义勇为管理相关工作。

  二、见义勇为基金的管理

  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湛江市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一)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来源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拨款;热心于见义勇为活动宗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捐赠;见义勇为受益者捐赠;其他捐赠。

  (二)市见义勇为基金包括市政府每年划拨的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及募捐、捐赠的见义勇为资金,统一放在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专门帐户,在市公安局的领导下,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滚动结存,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县级见义勇为专项基金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每年划拨的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及募捐、捐赠的见义勇为资金,统一放在县级公安机关账户,由县级公安机关代管,专账核算,在县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县级基金会办事处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滚动结存,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四)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和县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办事处应依法积极开展募集见义勇为基金的活动,不断扩大基金规模。募捐工作应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行摊派。

  (五)见义勇为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见义勇为基金开支分业务经费和管理经费两类。业务经费主要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抚恤、慰问和组织宣传活动等开支,年度业务经费必须占当年支出的70%以上;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办公、会议、接待、差旅等,年度管理经费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各级应严格控制比例。

  (六)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市级见义勇为基金的开支必须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核后,层报市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分管基金会的局领导审批。县级见义勇为基金的所有开支必须经县级基金会办事处负责人同意,层报县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县级公安机关分管基金会的局领导审批。各级公安机关及基金会要按照开支相关规定,严格把好审批和开支关。

  (七)各级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法规,建立健全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的监督。专项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必须每年审计一次,审计情况必须报上级公安主管部门及市基金会。

  (八)各级见义勇为基金的运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基金的保值及增值必须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不得用专项基金开办和经营企业,不得资助不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

  (九)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管理,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指导。对专项基金使用中涉及个人违纪的,由同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见义勇为事实的确认

  (一)个人或组织反映见义勇为情况,申请确认见义勇为事实,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及时向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所、县级人民政府评定委员会提出,同时应当提供有关线索或证明材料。接受申请的公安机关应根据有关情况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取证;不受理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二)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受理,并报所属县级评定委员会,在县级评定委员会指导下,及时进行调查取证,需搜集下列证明材料:

  1行为人见义勇为行为的综合情况报告;

  2见义勇为人员的身份等基本信息情况;

  3见义勇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

  4有关单位、个人的证明材料;

  5公安机关处警情况及报刊、媒体资料;

  6申请人、举荐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单位名称;

  7受伤或死亡的,需提供伤残鉴定或死亡证明。

  (三)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四)见义勇为评定员会应当将拟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但不宜公开应当保密的,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计入确认工作时间。

  (五)县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内作出书面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或举荐人。

  (六)县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慰问、申报等工作。

  (七)县级评定委员会对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后,会同本级基金会办事处进行慰问,颁发奖金和证书。行为确认后报市评定委员会和市基金会备案,市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慰问意见,经市评定委员会审批,会同县级评定委员会和基金会办事处进行慰问。

  见义勇为证书由市基金会统一提供样式,各级基金会办事处自行印制并颁发。

  (八)县级评定委员会对行政区域内伤亡的见义勇为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查取证,确认后报市评定委员会,市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后,向省评定委员会申报。

  (九)县级评定委员会确认并慰问的一般的无受伤见义勇为人员卷宗一式两份,并制作封面和目录,一份存档,一份报市评定委员会备案。

  县级评定委员会对伤亡的见义勇为人员确认、申报的卷宗一式三份,并制作封面和目录,一份存档,一份报市评定委员会备案,一份向省评定委员会申报。

  四、见义勇为的表彰奖励

  (一)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奖项主要是颁发奖金和见义勇为证书。

  (二)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按以下标准给予颁发奖励金:

  1实施见义勇为未受伤的,奖励三千元至八千元;

  2因见义勇为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的,奖励一万元;

  3因见义勇为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的,奖励一万五千元;

  4因见义勇为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奖励二万元;

  5因见义勇为负伤、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奖励三万元;

  6因见义勇为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奖励四万元;

  7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奖励一次性抚恤金五万元。

  各县(市、区)见义勇为的奖励标准,可根据本地区专项资金的规模和见义勇为人员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三)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被表彰奖励人员要求或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应当不公开进行。

  (四)各级公安机关应主动收集核实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力求做到涌现一个,发现一个,及时表彰奖励一个。重大典型和先进事迹要随时报送。

  (五)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和典型。广泛深入发动群众,在全社会营造见义勇为光荣的良好氛围。

  本规范由市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解释。

  附件:湛江市见义勇为确认工作相关表格


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房〔20165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湛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房产管理局

  20161121


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人才住房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人才公寓的积极作用,改善人才居住环境,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根据国家、省有关人才工作要求和市政府办公室《颁发〈湛江市鼓励留学人员来湛创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湛府办〔2005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公寓是指为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的周转性住房,纳入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做到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三条人才公寓按照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模式进行租赁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湛江市市区(指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海东新区,下同)范围内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租赁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人才公寓的入住对象为在湛江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单位工作的人才,单位包括:湛江市直接管理单位(简称市管单位)和中央、省驻湛单位(简称驻湛单位)以及非公有制单位。

  第六条房产管理部门是人才公寓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分配、租赁、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在我市市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协议且合同期一周年以上(柔性引进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协议,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经我市认定为ABC三类高层次人才或留学回国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暂时未能解决(含合约解决)住房的,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第三章申请、审核和分配

  第八条需要租住人才公寓的符合条件人员,须按要求填写《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并提供其它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申请人员一览表》,统一向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

  第九条申请租赁人才公寓须提交资料:

  (一)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二)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申请人员一览表;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的高层次人才认定证或海外留学回国人才确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盖单位印章,下同);

  (四)申请人及共同租住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同时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协议)或合作意向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非公有制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市区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分别由所在单位出具)。

  第十条申请租赁人才公寓办理程序:

  (一)填表。到房产管理部门领取或在部门网站下载《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和《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申请人员一览表》,由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分别如实填写。

  (二)申请。填写《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和《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申请人员一览表》后,由所在单位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表格和有关资料。

  (三)受理。房产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租住人的申请条件通过到相关单位调查、网上查询、核对有关证书资料或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四)公示。房产管理部门将经审批符合租赁人才公寓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人才类型和拟安排住房等情况在湛江市房产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向房产管理部门反映,房产管理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五)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房产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入住人才公寓条件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发放《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租赁资格证》,并轮候分配住房。

  (六)分配。人才公寓根据人才层次分为ABC三类户型进行分类配租,其中A类人才可安排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住房;B类人才可安排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住房;C类人才和海外留学回国人才可安排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住房。单身的人才一般安排一房一厅的房源。

  第十一条人才公寓租赁按照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原则,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按照ABC三类人才层次、引进时间、申请时间及其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排序,轮候分配。在房源不足情况下,同类层次人才按单位申请分配时间先后次序予以调配,各层次房源可相互调剂使用。人才公寓分配后,由房产管理部门向申请单位发出《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租赁通知书》。

  第四章租金及租赁管理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租赁实行合同管理。房屋分配后,申请单位须凭《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租赁通知书》在30日内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并凭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租赁确认书》到辖区房管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住房的用途和使用要求,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明确租赁期限、退出要求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人才公寓一次签约租住期不超过3年。租住期满如确需继续租住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由租住人通过所在单位再次申请办理续租手续。

  第十五条人才公寓承租单位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交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退出房屋时返还(期间不计算利息);租住人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每月按时缴交租金。

  第十六条人才公寓租金按照人才层次实行定额计收。A类人才的租金按1//月计收。B类人才的租金按100//月计收。C类人才和海外留学回国人才的租金按我市市区公租房租金标准的80%计收,其中认定为我市高层次产业领军人才或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的,可优先安排住房,三年内免交租金,三年期满后按C类人才租金标准计收。

  第十七条人才公寓租金收入纳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账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八条人才公寓承租单位应协助租住人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等相关手续,所需费用由承租单位与租住人协商解决。入住后,租住人须按时缴纳人才公寓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等费用。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装修。承租单位和租住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或改变内部结构,不得用于从事其它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人才公寓租住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租住人要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人才公寓租住人有下列情形的,承租单位应主动申报并及时腾出租赁的人才公寓住房:

  (一)经审核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准入条件的;

  (二)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取消《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资格的;

  (三)租赁合同到期的;

  (四)已在市区购买住房(包括入住对象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单位已安排其它住房的;

  (五)在市区单位工作变动6个月及以上,未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的;

  (七)其它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退出租赁的人才公寓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承租单位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解除租赁合同。承租单位与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退房手续,终止租赁关系。

  (三)退出房屋。租住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租金、水电费等费用,租金结算至退房当日,并腾空租赁住房。退出的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三条租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终止其租赁合同,责令收回租赁的人才公寓住房,租赁人逾期拒不腾退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违约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将公寓住房转让、转借、转租或改变用途的;

  (四)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入住者本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利用人才公寓开展违法违纪活动的;

  (六)利用人才公寓为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反人才公寓所在小区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八)其它不适合继续入住人才公寓的情形。

  租住人自退出人才公寓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租赁市区人才公寓,并记入市区人才公寓租赁诚信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租承单位有弄虚作假、擅自转让转租或调整人才公寓居住对象等行为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收回相关住房,没收租承单位缴交的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同时取消该单位在3年内申办人才公寓的资格,记入市区人才公寓租赁诚信管理档案,并抄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人才公寓居住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不符合居住人才公寓条件的,及时取消其居住资格。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负责人在人才认定、房屋租赁过程中应廉洁奉公、依法办事。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除湛江市市区外的其它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县(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中人才层次界定的说明(略)

  2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略)

  3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申请人员一览表(略)


  


关于特呈岛红树林公园门票价格的批复

湛发改价格函〔2016204

湛江市特呈岛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特呈岛红树林公园门票收费标准情况的申请》收悉。为落实特呈岛旅游发展规划,建设国家级海洋公园,更好地发展特呈岛红树林湿地公园和保护相关旅游资源,经召开简易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门票价格标准批复如下:

  一、红树林公园门票价格:20/票人。

  二、1.2米至1.5米(含1.5米)的儿童、60周岁(含60周岁)至70周岁老人、现役军人凭有效军官证和士兵证、残疾人(凭残疾证)实行半票优惠。

  三、驻湛现役军人凭有效军官证和士兵证、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人、1.2米(含1.2米)以下儿童(儿童团体除外)实行免费。

  四、旅游团队、学校组织学生团体门票价格优惠办法,由你公司与团队组织单位或学校协商。

  五、此标准从2016121日开始执行。要注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在收费处进行价格公示。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1125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湛江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湛发改价格〔2016126

湛江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发改价格〔2015119号),进一步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我局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经过成本审核、价格听证、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集体审议等程序,结合我市的实际调整了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并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调整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现行的居民0.90/吨调整为0.95/吨;非居民由现行的0.90/吨调整为1.40/吨。

  二、根据国家财政部印发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十九条规定,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

  三、以上收费标准调整从201711日起根据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

  四、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并注意做好各方面的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1228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湛发改价格〔2016127

湛江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报来的《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湛水集团〔201694号),我局依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189号)等文件规定,经过成本审核、价格听证、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集体审议等程序,结合我市的实际调整了市区自来水价格,并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就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区自来水到户价格

  市区自来水平均到户价格由现行的2.895/m3调整为3.45/m3。具体分类到户水价如下(详见附表):

  (一)居民生活用水

  第一阶梯到户水价由现行的2.575/m3调整为2.97/m3

  第二阶梯到户水价由现行的3.325/m3调整为3.93/m3

  第三阶梯到户水价由现行的4.075/m3调整为6.79/m3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到户水价由现行的3.325/m3调整为4.17/m3

  (三)特种用水到户水价由现行的5.725/m3调整为6.57/m3

  二、调整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

  (一)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第一阶梯为26m3(含26m3)以下;第二阶梯为26m334m3(含34m3);第三阶梯为34m3以上。

  (二)尚未实行直接抄表到户的集体用户,按每人月用水量分别为6m3(含6m3)以下、6m38m3(含8m3)和8m3以上等三阶梯。

  三、对低收入家庭实行水价优惠政策

  对本市区户籍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孤老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户的家庭每月每户的用水量,由供水企业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5m3的免费水量,对于当月用水量不足5 m3的按照实际用水量扣减。符合以上条件的新增用水户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到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四、调整时间及工作落实

  以上价格调整从201711日起的用水量执行。请你公司认真组织实施,并注意做好各方面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湛江市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分类情况表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1228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坡头区龙头坡头官渡三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湛发改价格〔2016128

湛江市坡头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精神,我局经过可研性研究、成本测算和价格听证,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和论证,制定和调整了坡头区龙头、坡头、官渡等三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龙头、坡头、官渡等三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现行的居民0.45/吨调整为0.85/吨;非居民由现行的0.45/吨调整为1.20/吨。

  二、根据国家财政部印发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十九条规定,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并应尽快建设污水处理厂。

  三、调整龙头、坡头、官渡等三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从201711日起根据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

  四、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并注意做好各方面的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1228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湛江市龙头福民自来水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的通知

湛发改价格〔2016129

湛江市龙头福民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精神以及你公司《关于自来水原价格调整为阶梯水价的请示》,我局经过实地调查、成本测算和价格听证,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和论证,制定了湛江市龙头福民自来水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第一阶梯为26m3(含26m3)以下;第二阶梯为26m334m3(含34m3);第三阶梯为34m3以上。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第一阶梯价格为1.60/m3;第二阶梯价格为2.40/m3;第三阶梯价格为4.80/m3。其含污水处理费(0.85/吨)后居民生活用水到户水价如下:

  第一阶梯到户水价为2.45/m3

  第二阶梯到户水价为3.25/m3

  第三阶梯到户水价为5.65/m3

  三、非居民和特种用水价格不作调整,即执行原标准非居民用水价格1.80/m3,特种行业用水价格2.30/m3。其含污水处理费(1.20/吨)后非居民和特种用水到户水价如下:

  非居民用水到户水价为3.00/m3

  特种用水到户水价为3.50/m3

  四、尚未实行直接抄表到户的集体用户,按每人月用水量分别为6m3(含6m3)以下、6m38m3(含8m3)和8m3以上等三阶梯。

  五、对本供水区域户籍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孤老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户的家庭每月每户的用水量实行优惠,由供水企业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5m3的免费水量,对于当月用水量不足5m3的按照实际用水量扣减。符合以上条件的用水户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到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六、自来水居民用水阶梯价格从201711日起的用水量执行。

  七、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并注意做好各方面的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湛江市龙头福民自来水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分类情况表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1228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湛江市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经信电力〔20161119

湛江供电局,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为了加强我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可靠性,提高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我们制定了《湛江市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湛江市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办法

  2湛江市重要电力用户申报表(略)

  3湛江市重要电力用户退出表(略)

  4重要客户电力保障责任协议(略)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61229

  附件:

湛江市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本市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建立重要用户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各方职责,提高重要电力用户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第二条【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市重要电力用户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管理部门职责】各级经信部门,是属地重要电力用户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要电力用户范围】重要电力用户包括公共卫生、公用事业、市政基础设施、金融证券、通信服务、广播电视等行业以及党政机关、国防军事部门、公共数据中心、大型交通枢纽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单位。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第七条【分级标准】根据供电可靠性以及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政治、经济、环境保护、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的程度,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第八条【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标准】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中断其供电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第九条【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标准】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

  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十条【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标准】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十一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确定】重要电力用户的确定,按照政府统一组织,用户自愿申报,供电局技术审核的程序开展,强化政府统筹协调功能,充分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发挥供电部门的技术优势。

  用户应根据自身用电性质主动向属地电力主管部门申报,如未申报,视为主动放弃重要电力用户资格。

  用户申请并认定为重要电力用户的程序是: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湛江市重要电力用户申报表》,加盖公章后交各区经信部门初步审核,区经信部门初审后移交区供电局,区供电局进行技术初审,再交市供电局审核,市供电局汇总把关后送市经信局,最后由市经信局审定。

  若用户提交的信息有虚假内容,将取消其重要电力用户的资格。

  第十二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调整】重要用户名单确定后,根据需要动态对其进行变化管理,只对新增和退出的进行审核,其他不变的用户不再进行审核。

  当既有重要电力用户性质发生变化不满足国家标准时,用户主动向经信部门申报退出;用户申请退出重要电力用户的程序是:用户按要求如实填报《湛江市重要电力用户退出表》,加盖公章后交区经信部门初审,再报市经信部门审定。

  供电部门在日常用电安全服务检查中发现有重要用户电源配置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不满足要求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而拒不整改时,一经发现,即由供电部门向经信部门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告,经信部门审核后将其退出重要用户名单。

  第十三条【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重要电力用户应主动与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协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重要电力负荷的容量以及分布;

  供电电源配置;

  供用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应急电源配置和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供用电保障措施;

  违约责任;

  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要电力用户所在行业的相关标准以及对供电的实际需求、电力负荷特性、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和发展规划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多电源、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当任何一路或一路以上电源发生故障时,至少仍有一路电源应能对保安负荷持续供电。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宜采用双电源或多路电源供电,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宜采用双电源供电,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宜采取双回路供电。

  重要电力用户均应自行配置自备应急电源,电源容量至少应满足全部保安负荷正常供电的要求,保安负荷的大小由重要电力用户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新增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应同步建设,在正式生产运行前投运。

  重要电力用户应具备外部自备应急电源接入条件。

  第十五条【供电保障】供电企业应当加强公用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满足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

  第十六条【隐患排查和治理】供电企业依法对重要电力用户开展用电检查;重要电力用户存在用电安全隐患应按要求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由属地电力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事先告知】供电企业在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时,应当事先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第十八条【应急处置】发生突发应急情况时,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应急处置要求,快速抢修和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

  重要电力用户因内部故障引发停电时,应当立即通知供电企业。并快速排除故障,恢复正常用电。

  第十九条【设备配置要求】重要电力用户的变配电和用电设备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有关标准。

  第二十条【设备运行要求】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运行的相关规程、规范。

  重要电力用户必须对照有关标准中预防性试验及检修周期的要求,自行委托持具有相应许可类别、许可等级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企业,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重要电力用户受电装置上的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非电性质安全措施】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和电力负荷特性,合理制定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预案及演练】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定停电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供电企业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开展应急演练给予指导。

  第二十三条【资料保存及保密】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妥善保存内部供配电系统的文档、图纸等资料,并保证资料信息与实际情况相一致。供电企业要求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相关资料的,对用户提供的资料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供电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要电力用户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协调和宣传教育。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163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现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1229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防范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发生,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下称诚信黑名单)是指经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市中心)审定确认的,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缴存单位、合作单位、职工名单。

  凡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的缴存单位、合作单位、职工将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专门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限制措施包括业务禁入或增加审查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辖范围内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缴存单位、合作单位、职工。

  第四条诚信黑名单的建立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以伪造、变造虚假证明材料,虚构提取行为等欺骗手段违法违规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构成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以假按揭、零首付、挂靠代缴、突击提高缴交工资基数等欺骗手段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构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缴存单位纳入诚信黑名单:

  (一)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仅为本单位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贷后停缴的;

  (三)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住房公积金以获取贷款贷后停缴的;

  (四)为贷款职工调高住房公积金缴交工资基数以获取贷款,贷后调低缴交工资基数的;

  (五)封存率、贷后停缴率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缴存单位。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单位纳入诚信黑名单:

  (一)提供伪造、变造虚假证明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通过虚构购房行为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

  (三)通过误导、利诱、欺骗、拒绝等手段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职工作出不平等或者歧视性规定的;

  (五)在售房过程中存在一房多售或者一房多价行为的;

  (六)通过虚评房屋价值协助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合作单位。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纳入诚信黑名单:

  (一)使用伪造、变造虚假证明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有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的职工通过与不同的职工反复办理产权转让交易手续,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有未结清住房贷款的职工通过与不同的职工反复办理结婚、离婚手续,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四)连续贷款逾期6期(含)以上,经催收仍拒不还款,被提起法律诉讼追讨的借款职工及其配偶。

  (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经调查核实为提取用途不真实或挪作他用,经责令退款仍拒不退款的;

  (六)贷后停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按规定缴存的;

  (七)突击调高缴交工资基数以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后调低缴交工资基数,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

  (八)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的缴存单位、合作单位,在发生欺骗行为期间履职的法定代表人。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职工。

  第九条纳入诚信黑名单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核实。在提取、贷款审核中或者审批后,市中心发现缴存单位、合作单位、职工有疑似违法违规情形的,应留存相关违法违规的证明材料,并通过电话、信函、询问、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二)审定告知。经调查核实,确认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在作出纳入诚信黑名单决定前,应告知缴存单位、合作单位、职工纳入诚信黑名单的相关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缴存单位、合作单位、职工提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市中心应当采纳。

  (三)纳入诚信黑名单。陈述申辩期限结束后,应该纳入诚信黑名单的,市中心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冻结账户与黑名单操作。对确定为缴存单位、合作单位黑名单的,应该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业务关注,增加审查事项进行重点审查。对确定为职工黑名单的,应该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业务禁入;纳入诚信黑名单期间,职工账户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

  (四)对外公开。诚信黑名单在市中心网站、公告栏以及相关媒体平台公开曝光,定期更新。

  第十条因违反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或职工,直接纳入诚信黑名单。

  第十一条纳入诚信黑名单的缴存单位,在五年内新增缴交人员时须提供社会保险明细、劳动合同,其所属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额外提供劳动合同、个人社会保险明细等资料,其中人力资源类单位的职工还须补充提供缴存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

  第十二条纳入诚信黑名单的合作单位,在五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以及承接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评估、代理业务时,须提供整改承诺书、恢复合作申请书以及司法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纳入诚信黑名单的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限期退回骗提套取资金或者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借款合同,取消其五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的缴存单位、合作单位、职工在限制期限内如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限制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缴存单位根据市中心整改要求在规定限期内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骗提、骗贷资金的能够在规定限期内配合追回,限制期满准予从诚信黑名单中退出。

  第十六条合作单位根据市中心整改要求在规定限期内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骗提、骗贷资金的能够在规定限期内配合追回,限制期满准予从诚信黑名单中退出。

  第十七条职工根据市中心整改要求在规定限期内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骗提、骗贷资金退款的能够在规定期限内退回,限制期满准予从诚信黑名单中退出。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修改《湛江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决定

湛公〔2016298

为全面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报湛江市法制局审查,湛江市公安局决定对《湛江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作如下修改:

  第一部分治安管理

  1扰乱单位秩序

  (1轻微的违法情节经劝阻能及时改正且未造成损失。修改为1初次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损失,主动认识错误,积极悔改的;2在校学生,且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的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主动认识错误,积极悔改;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5被侵害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违法行为人能够配合公安机关处置的。

  (2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单位秩序时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他人造成恶劣后果;围堵、封闭单位主要通道,造成通道长时间堵塞;占据工作场所时间较长,且经反复劝阻仍不改正。修改为1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受过处罚的;2以威胁、谩骂等手段阻止、抗拒有关人员履行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职责的;3在重要会议等重大活动期间,在主要活动场所及周边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影响的;4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5涉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件中,积极参与,违法行为突出,对其他参与人员有示范、指引作用的,或者在处置过程中,故意挑头闹事,提出无理要求,不利于事件解决的;6在公共场所采取穿孝衣、抬花圈、打横幅、举标语、喊口号、抛传单、讲演、静坐、下跪、扬言自杀、自残、自焚等具有象征意义的行为以及采取其他方式,制造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的;7为扩大影响,赴省进京,在重点公共场所扰乱秩序,不听劝阻,或者经劝阻后再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8拒绝安全检查强行进入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的;9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10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1轻微的违法情节经劝阻能及时改正且未造成损失。修改为1初次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损失,主动认识错误,积极悔改的;2在校学生,且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的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主动认识错误,积极悔改;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5被侵害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违法行为人能够配合公安机关处置的。

  (2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政府机关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的、扰乱公共场所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后果的。修改为1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

  为受过处罚的;2以威胁、谩骂等手段阻止、抗拒有关人员履行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职责的;3在重要会议等重大活动期间,在主要活动场所及周边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影响的;4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5涉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件中,积极参与,违法行为突出,对其他参与人员有示范、指引作用的;或者在处置过程中,故意挑头闹事,提出无理要求,不利于事件解决的;6在公共场所采取穿孝衣、抬花圈、打横幅、举标语、喊口号、抛传单、讲演、静坐、下跪、扬言自杀、自残、自焚等具有象征意义的行为以及采取其他方式,制造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的;7为扩大影响,赴省进京,在重点公共场所扰乱秩序,不听劝阻,或者经劝阻后再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8拒绝安全检查强行进入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的;9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10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1轻微的违法情节经劝阻能及时改正且未造成损失的。修改为1初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损失,主动认识错误,积极悔改的;2在校学生进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在共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4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造成的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主动认识错误,积极悔改,采取有效措施挽回影响的;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时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后果的。修改为1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或者曾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受过处罚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不服从管理或者无理取闹,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混乱或者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滋事打闹,不听劝阻,或者谩骂、侮辱、推搡司乘人员,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和行车安全的;4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造成人员受伤、财务受损、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的;5扰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超过1小时或不足1小时,但造成其他较严重后果的;6涉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案件中,积极参与,违法行为突出,对其他参与人员有示范、指引作用的;或者在处置过程中,故意挑头闹事,提出无理要求,不利于事件解决的;7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1轻微的违法情节经劝阻能及时改正且未造成损失的修改为1初次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持续时间较短,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在共同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3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造成的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主动认识错误,积极悔改,采取有效措施挽回影响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时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后果的。修改为1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受过处罚,或多次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2在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主干道、城市轨道交通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3造成车辆停运等后果的;4非法拦截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宾乘坐的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5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毁、交通拥堵至恢复正常需一个小时以上或者不足一个小时但引起其他干道连锁拥堵等后果的;6以私自设卡或者强行收费等方式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7涉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案件中,积极参与,违法行为突出,对其他参与人员有示范、指引作用的;或者在处置过程中,故意挑头闹事,提出无理要求,不利于事件解决的;8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9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6聚众扰乱单位秩序

  (1一般的违法情节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实施扰乱单位秩序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的。修改为1初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2为谋取正当合法权益而引发,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3事前处于首要分子角色,后主动认识错误,但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方法防止事态的发生,在处置过程中配合处置,尚不够立功情节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严重的违法情节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实施扰乱单位秩序严重情节的违法行为的。修改为1实施的行为有扰乱单位秩序较重情形情节之一的,或参与的人有较重情节是其授意、指使的;2引发事态的起因与己无关,为谋求个人非法利益而组织、策划、煽动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1一般的违法情节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的。修改为1初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2为谋取正当合法权益而引发,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3事前处于首要分子角色,后认识错误,但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方法防止事态的发生,在处置过程中配合处置,尚不够立功情节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严重的违法情节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情节的违法行为的。修改为1实施的行为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较重情形情节之一的,或参与的人有较重情节是其授意、指使的;2引发事态的起因与己无关,为谋求个人非法利益而组织、策划、煽动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8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1一般的违法情节组织、策划、指挥2人以上实施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的。修改为1初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2为谋取正当合法权益而引发,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3事前处于首要分子角色,后认识错误,但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方法防止事态的发生,在处置过程中配合处置,尚不够立功情节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严重的违法情节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实施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的。修改为1实施的行为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较重情形情节之一的,或参与的人有较重情节是其授意、指使的;2引发事态的起因与己无关,为谋求个人非法利益而组织、策划、煽动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9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1一般的违法情节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实施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的。修改为1初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2为谋取正当合法权益而引发,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3事前处于首要分子角色,后认识错误,但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方法防止事态的发生,在处置过程中配合处置,尚不够立功情节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严重的违法情节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实施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严重情节的违法行为的。修改为1实施的行为有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较重情形情节之一的,或参与的人有较重情节是其授意、指使的;2引发事态的起因与己无关,为谋求个人非法利益而组织、策划、煽动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10聚众破坏选举秩序

  (1一般的违法情节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实施破坏选举秩序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的修改为1初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2为谋取正当合法权益而引发,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3事前处于首要分子角色,后认识错误,但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方法防止事态的发生,在处置过程中配合处置,尚不够立功情节的。

  (2严重的违法情节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实施破坏选举秩序严重情节的违法行为的。修改为1实施的行为具有破坏选举秩序较重情形情节之一的,或参与的人有较重情节是其授意、指使的;2引发事态的起因与己无关,为谋求个人非法利益而组织、策划、煽动的。

  11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

  (1轻微的违法情节不购买门票或者入场券与安检、检票、保卫等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强行进入场内观看比赛的或强行进入场内进行其他活动的尚未产生影响或后果的。修改为1初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的;2强行进入场内,经劝阻,停止违法行为的;3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后,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4在共同实施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严重的违法情节不听劝阻强行进入,造成人身伤害、财物损毁的或造成大型活动中断、不能正常进行等后果扰乱活动秩序的。修改为1曾因扰乱大型活动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2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强行进入场内;3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的;4强行攀爬、跨越护栏、墙体进入场内或拒不服从安全检查的;5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6强行进入场内,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导致出入口秩序混乱的;7造成人身伤害、财物损毁或者大型活动中断、不能正常进行后果的;8造成现场秩序混乱或者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12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严重的违法情节擅自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造成人身伤害、财物损毁后果的或大型活动中断、不能正常进行的修改为1擅自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造成人身伤害、财物损毁后果的或大型活动中断、不能正常进行的;2引发运动员、观众之间冲突的;3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13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

  “严重的违法情节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威胁人员或造成大型活动中断,不能正常进行的。修改为1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威胁人员或造成大型活动中断,不能正常进行的;2引发运动员、观众之间冲突的;3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14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严重的违法情节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其他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财物损毁的或大型活动中断、不能正常进行等后果的。修改为1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其他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财物损毁的或大型活动中断、不能正常进行等后果的;2引发运动员、观众之间冲突的;3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15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严重的违法情节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并起哄、教唆他人向场内投掷杂物,扰乱活动正常进行的修改为1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并起哄、教唆他人向场内投掷杂物,扰乱活动正常进行的;2引发运动员、观众之间冲突的;3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16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严重的违法情节造成人身伤害、财物损毁或大型活动中断,不能正常进行等后果修改为1造成人身伤害、财物损毁或大型活动中断,不能正常进行等后果;2引发运动员、观众之间冲突的;3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17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1较轻的违法情节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积极悔改,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修改为1散布谣言或者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影响范围较小,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2行为发生后能够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少不良影响的;3在共同实施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一般的违法情节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造成危害后果的。修改为1散布谣言或者谎报险情、疫情、警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危害程度不大的;2未引起社会恐慌的。

  (3严重的违法情节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修改为1曾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受过处罚的或者多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2利用网络、短信等方式广泛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18投放虚假危险物质

  “轻微的违法情节在居民的私人交通工具、住所或周围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修改为1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较小的;2主动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后果扩大,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19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轻微的违法情节扬言在居民的私人交通工具、住所或周围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修改为1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较小的;2主动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后果扩大,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0寻衅滋事

  “严重的违法情节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结伙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2多次寻衅滋事;3寻衅滋事中,致人受伤或造成财产损失,情节较重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的。修改为1结伙斗殴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的;2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3驾驶机动车追逐、拦截他人的;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到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的;5对精神病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6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7多次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2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较轻的违法情节有悔改表现,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邪教、会道门组织体系及其活动情况的,并在活动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的。修改为1有悔改表现,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邪教、会道门组织体系及其活动情况的,并在活动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的;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3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2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

  “较轻的违法情节有悔改表现,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邪教、会道门组织体系及其活动情况的,并在活动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的。修改为1有悔改表现,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邪教、会道门组织体系及其活动情况的,并在活动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的;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3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

  (1较轻的违法情节冒用宗教、气功名义,给他人治病,采用不排除其他正规治疗方式的未造成后果。修改为1有悔改表现,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邪教、会道门组织体系及其活动情况的;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3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一般的违法情节删除在活动中起辅助作用

  24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严重的违法情节对政府、军队、民航、防台防汛、气象、铁路、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进行干扰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修改为1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2对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进行干扰的;3多次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多次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4在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进行干扰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5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

  “严重的违法情节对政府、军队、民航、防台防汛、气象、铁路、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产生干扰,经有关单位通知后拒不消除的。修改为1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2对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进行干扰的;3多次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多次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4在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进行干扰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6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轻微的违法情节没有造成后果的修改为1主动交出危险物质,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3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数量达不到立案追诉标准十分之一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8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轻微的违法情节在行李、包裹中非法托运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修改为1不明知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而携带,经告知、检查,主动交出的;2以收藏留念或者赠送他人为目的,在旅游区购买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并非法携带,未造成危害后果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9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或曾因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过等较重情节的。修改为1二次实施或者一次盗窃、损毁、移动多个设施、标志的;2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受损的。

  30擅自安装、使用电网

  “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实施本行为,或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修改为1多次实施本行为或一次多处擅自安装、使用电网;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31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实施本行为,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或其他较重情节的。修改为1多次实施本行为;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32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实施本行为,或在较多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实施本行为的,或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或其他较重情节的。修改为1多次实施;2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受损的。

  33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实施本行为,或实施行为手段恶劣,造成人员伤害、财务损毁坏等后果的。修改为1多次实施或者一次损毁、移动多个设施、标志的;2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受损的。

  34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或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其他较重情节的。修改为1二次实施或者一次盗窃、损毁、移动多个设施、标志的;2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受损的。

  35违规举办大型活动

  “轻微的违法情节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经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能立即疏散的。修改为1存在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指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2积极停止活动、疏散,未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37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较轻的违法情节初次实施,且表演人员未被胁迫,或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修改为1未使用暴力方法,且对他人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2及时改正、危害不大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38强迫劳动

  “严重的违法情节因强迫劳动,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其他危害后果的。修改为1未使用暴力方法,且对他人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2及时改正、危害不大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39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轻微的违法情节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未造成后果的。修改为1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恶劣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一人次且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2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持续时间较短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40非法侵入住宅

  (1轻微的违法情节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修改为1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且后果轻微的;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及时退出、停止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一般的违法情节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庭院,且后果轻微的。修改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庭院

  (3严重的违法情节因非法侵入住宅,造成财物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的。修改为1使用威胁、暴力等方法;2造成财物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的;3经要求停止而拒绝。

  41非法搜查身体

  (1较轻的违法情节使用威胁、暴力等方法,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修改为1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且后果轻微的;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搜查他人身体经劝阻及时退出、停止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严重的违法情节修改为一般使用威胁、暴力等方法,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造成他人受伤或财物损失的。修改为1使用威胁、暴力等方法,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2造成他人受伤或财物损失的3经要求停止而拒绝。

  44威胁人身安全

  “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导致被侵害人患病或不能正常工作、生活等其他较重情节的。修改为1造成他人身心、名誉受损,或者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2二次实施或向二人以上实施;3手段、情节较恶劣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45侮辱

  “严重的违法情节以泼洒粪便、强迫他人钻跨以及其他令普通人难以忍受的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其他较重情节的。修改为1造成他人身心、名誉受损,或者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2二次实施或向二人以上实施;3手段、情节较恶劣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46诽谤

  “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诽谤他人或诽谤多人,或捏造的事实令人发指,令普通人难以忍受,或其他较重情节的。修改为1造成他人身心、名誉受损,或者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2二次实施或向二人以上实施;3手段、情节较恶劣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47诬告陷害

  (1一般的违法情节多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多人的。修改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2严重的违法情节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其他较重情节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修改为1造成他人身心、名誉受损,或者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2二次实施或向二人以上实施;3手段、情节较恶劣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48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

  “严重的违法情节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造成证人及其近亲属心理恐慌,或者导致证人及其近亲属患病或不能正常工作、生活,或影响办案机关正常办案的。修改为1造成他人身心、名誉受损,或者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2二次实施或向二人以上实施;3手段、情节较恶劣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49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1一般的违法情节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多人正常生活的。修改为干扰二人以上正常生活的。

  (2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他人提出拒收后仍然发送,或其他较重情节。修改为1造成他人身心、名誉受损,或者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2多次实施;3手段、情节较恶劣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50侵犯隐私

  “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隐私的。修改为1造成他人身心、名誉受损,或者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2二次实施或向二人以上实施;3手段、情节较恶劣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51殴打他人

  “轻微的违法情节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的;2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殴打他人的;3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且伤害后果较轻的;4双方均有主观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5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修改为1未使用工具,且未造成轻微伤的;2双方均有过错的,且伤害后果较轻的;3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殴打他人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5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轻微的违法情节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的;2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3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且伤害后果较轻的;4双方均有主观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5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修改为1未使用工具,且未造成轻微伤的;2双方均有过错的,且伤害后果较轻的;3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故意伤害他人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53猥亵

  (1一般的违法情节当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修改为当众猥亵他人的。

  (2严重的违法情节1多次猥亵他人的;2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等其他严重情节的。修改为1结伙猥亵他人的;2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他人的;3多次猥亵他人或者一次猥亵多人的;4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54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1一般的违法情节引起群众围观或者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修改为二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2严重的违法情节1在公共场所或重点地区故意赤身裸体,造成群众围观或秩序混乱的;2在公共场所故意暴露生殖器的;3向异性或者未成年人暴露生殖器的。修改为1引起围观或者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2在异性或者未成年人集中的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3多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4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57强迫交易

  “较轻的违法情节1尚未采用暴力方式强迫交易的;2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3强迫交易数额在200元以下或非法牟利50元以下的。修改为1未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方式的;2事后主动返还财物或者支付有关费用的;3强迫交易数额在200元以下或非法牟利50元以下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61盗窃

  “严重的违法情节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修改为1盗窃财物价值达到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的;2盗窃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款物的;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或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以专用工具或者技术性、破坏性手段盗窃的;6结伙盗窃,起主要作用的;7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62诈骗

  “严重的违法情节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修改为1诈骗财物价值达到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的;2诈骗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款物的;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4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设局行骗的;5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6结伙诈骗,起主要作用的;7多次诈骗或者一次诈骗多人的;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63哄抢

  “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进行哄抢,或哄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或哄抢军用物资、救灾、救济款物,或哄抢金额500元以上等其他较重情节的或其他较重情节的。修改为1哄抢财物价值达到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的;2哄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3哄抢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4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坏的;5二次哄抢或哄抢多人财物的;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64抢夺

  (1一般的违法情节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修改为抢夺数额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抢夺数额虽达到1000元以上,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视为一般情节:1实施抢夺后经发现全部退赃、退赔,获得谅解的;2抢夺公私财物,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3共同抢夺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起次要作用的;4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2严重的违法情节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的,或抢夺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或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或造成被侵害人受伤或财物损毁的等其他较重情节的。修改为1抢夺财物价值达到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的;2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3抢夺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4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坏的;5二次抢夺或者抢夺多人财物的;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65敲诈勒索

  (1一般的违法情节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修改为敲诈勒索数额1250元以下的,视为一般情节;敲诈勒索数额虽达到1250元以上,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视为一般情节:1实施敲诈勒索后经发现全部退赃、退赔,获得谅解的;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3共同敲诈勒索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起次要作用的;4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2严重的违法情节结伙敲诈勒索或敲诈勒索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或其他严重情形的。修改为敲诈勒索数额1250元以上的,视为情节较重;敲诈勒索数额虽未达到1250元,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视为情节较重: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2二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7实施敲诈勒索2次或一次敲诈勒索2人以上的;8挥霍敲诈勒索所得,致使财物无法返还的;9在中小学校园内及周边对在校学生实施敲诈勒索活动的;10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66故意损毁财物

  (1轻微的违法情节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后听劝阻及时改正的。修改为1故意损毁财物价值较小,系因民间纠纷引起,对方有过错的;2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较小,经发现主动赔偿的;3其他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

  (2一般的违法情节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不听劝阻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修改为故意损毁财物数额2500元以下的,视为一般情节;故意损毁财物数额虽达到2500元以上,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视为一般情节:1实施故意损毁财物后经发现主动赔偿,获得谅解的;2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3因民间纠纷引起,对方有过错的;4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3严重的违法情节两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纠结三人以下公然损毁公私财物,或其他较重情节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修改为故意损毁财物数额达到2500元以上的视为情节较重;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未达到2500元,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视为情节较重:1曾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受过刑事处罚的;2二年内曾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受过行政处罚的;3故意损毁公私财物2次以上的;4故意损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5故意损毁国家机关、领导人住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场所财物的;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67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1一般的违法情节删除反复

  (2严重的违法情节聚众抗拒执行决定、命令,或因拒不执行决定、命令,造成防洪、抢险、救灾、防疫等工作无法顺利进行或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损失,或其他较重情节的。修改为1组织、煽动他人实施或者聚众实施的;2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8阻碍执行职务

  “严重的违法情节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法顺利依法履行职务或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等其他较重情节的。修改为1阻碍执行职务持续时间达一个小时以上的;2有吵闹、谩骂、无理纠缠等行为,且经教育、劝阻仍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3对执行职务时使用的交通工具、公务标志、器械等物品实施扣留、损毁、污损等行为的;4组织、煽动他人阻碍执行职务的;5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的;6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影响的;7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69阻碍特种车辆通行

  “严重的违法情节带头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或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较严重后果的。修改为1组织、煽动他人实施或者聚众实施的;2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0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其他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较严重后果的。修改为1组织、煽动他人实施或者聚众实施的;2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1招摇撞骗

  “严重的违法情节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损害后果的。修改为1骗取财物已经得逞的;2招摇撞骗,玩弄异性的;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骗取荣誉、政治地位等非财产性利益和其他财产性利益的;4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5骗取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低保、五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财物的;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72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轻微的违法情节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社会影响,并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修改为1初次实施且涉案数量、价值较少的;2尚未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且获利较少的;3尚未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且能够主动纠正或者弥补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73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较轻的违法情节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社会影响,并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修改为1初次实施且涉案数量、价值较少的;2尚未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且获利较少的;3尚未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且能够主动纠正或者弥补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74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

  “轻微的违法情节未取得实际利益,或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尚未造成后果和其他社会影响的。修改为1初次实施且涉案数量、价值较少的;2尚未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且获利较少的;3尚未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且能够主动纠正或者弥补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75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

  “轻微的违法情节以社会团体名义组织、开展各种学术交流、研讨、联谊等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或以社会团体名义在群众中开展各种宣传、咨询、教学等活动,未产生消极社会影响的。修改为1活动时间较短,规模较小,危害不大的;2危害不大,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76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

  “轻微的违法情节以社会团体名义组织、开展各种学术交流、研讨、联谊等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或以社会团体名义在群众中开展各种宣传、咨询、教学等活动,未产生消极社会影响的。修改为1活动时间较短,规模较小,危害不大的;2危害不大,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77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

  (1较轻的违法情节已提出申请,在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前擅自经营,经公安机关指出后立即停止并配合调查处理的。修改为1经营时间较短,规模较小,危害不大的;2危害不大,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严重的违法情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擅自经营或造成不良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修改为1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擅自经营或造成不良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2违反国家、省有关管理规定,经公安机关指出后,拒不改正的;3超范围经营引发其他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4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79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1一般的违法情节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修改为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对旅馆工作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旅馆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严重的违法情节未按规定登记两名以上住宿旅客信息,或者故意虚假登记的。修改为1旅馆业工作人员未登记多位住宿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信息的;2旅馆业工作人员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信息,不接受公安机关检查的;3旅馆业工作人员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信息,造成上网逃犯在逃的;4旅馆业工作人员六个月内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公安机关处罚,又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对旅馆工作人员处五百元罚款;对旅馆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81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

  “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违法,或造成公安机关专门布控的犯罪嫌疑人员无法抓获到案,或造成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再次作案的。修改为1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通缉人逃脱的;2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3多次不报告,或者发现多名犯罪嫌疑人、被通缉人不报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84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

  “严重的违法情节不配合公安机关对房屋进行检查、搜查,影响公安机关正常的办案工作,或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并从中获取利益,或其他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修改为1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2不配合公安机关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搜查,干扰、影响公安机关执法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85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

  “一般的违法情节多次修改为二次以上

  86违法承接典当物品

  “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违法的修改为1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2造成收购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损毁、无法追回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的;3多次违反有关规定承接典当物品,或者多次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87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

  “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违法,或造成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无法追查到案的修改为1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2造成收购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损毁、无法追回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的;3多次违反有关规定承接典当物品,或者多次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88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

  “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违法,或涉案财物价值1500元以上的修改为1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或者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2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价值达到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的;3影响公安机关办案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4多次违法收购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89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违法,或涉案财物价值1500元以上的修改为1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或者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2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价值达到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的;3影响公安机关办案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4多次违法收购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0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违法,或涉案财物价值1500元以上的修改为1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或者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2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价值达到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的;3影响公安机关办案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4多次违法收购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7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严重的违法情节经管理人员制止,不听劝阻造成后果的,或多次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或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等其他情节较重的行为,或其他较重情节的。修改为1实施危及文物安全行为,不听劝阻或者多次实施的;2造成文物、名胜古迹较重损害后果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98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严重的违法情节经管理人员制止,不听劝阻的,造成后果的。修改为1实施危及文物安全行为,不听劝阻或者多次实施的;2造成文物、名胜古迹较重损害后果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99偷开机动车

  “严重的违法情节偷开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军车等特种车辆,或偷开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等其他较重情节的。修改为1偷开警用、军用等特种车辆或者航空器、机动船舶的;2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损坏的;3多次偷开他人机动车,或者无证驾驶、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00破坏、污损坟墓

  “严重的违法情节对他人的坟墓破坏程度比较严重或因破坏、污损坟墓导致纠纷、矛盾激化,引发治安、刑事案件等其他较重情节的。修改为1破坏、污损程度较严重的;2破坏、污损具有公共教育、纪念意义的坟墓的;3造成死者家属较大精神损害等较严重后果的;4引发民族矛盾或者群体性事件的;5多次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6因破坏、污损坟墓导致纠纷、矛盾激化,引发治安、刑事案件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102违法停放尸体

  “严重的违法情节造成群众围观,秩序混乱,或伴随有煽动性、鼓动性等言论和行为等其他较重情节的。修改为1造成群众围观、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等后果的;2持续时间较长,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3伴随有煽动性、鼓动性等言论和行为等其他较重情节的。

  103卖淫、嫖娼

  “轻微的违法情节双方就卖淫嫖娼达成协议,尚未发生性关系。修改为1初次卖淫、嫖娼,且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的;2因生活所迫卖淫且所得较少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105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1轻微的违法情节不以营利为目的,且认错态度好,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修改为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但尚未发生卖淫行为的;2不以营利为目的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一般的违法情节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遂,或卖淫行为未遂的。修改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

  (3严重的违法情节1人次修改为1人次以上

  106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较轻的违法情节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修改为1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图片、影片、像制品数量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十分之一的;2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数量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十分之一的;3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107传播淫秽信息

  “轻微的违法情节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修改为1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图片、影片、像制品数量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十分之一的;2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数量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十分之一的;3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113赌博

  (1轻微的违法情节不以赌博为业的参赌人员,个人赌资或人均赌资在500元以下或单注50元以下的。修改为不以赌博为业的参赌人员,个人赌资或人均赌资在1000元以下或单注100元以下的;坦白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

  (2一般的违法情节不以赌博为业的参赌人员,个人赌资或人均赌资在2000元以下或单注100元以下的。修改为不以赌博为业的参赌人员,个人赌资或人均赌资在2000元以下或单注100元以下的。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等地赌博。

  (3严重的违法情节1不以赌博为业的参赌人员,个人赌资或人均赌资超过2000元或单注超过100元的;2以赌博为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3两次以上参与赌博的。修改为1个人赌资或人均赌资超过2000元或单注超过100元的;2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赌博的;3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4多次参与赌博的;5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三次以上或受过刑事处罚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6其他严重情形。

  114为赌博提供条件

  “严重的违法情节1为赌博提供场地、收发赌具、抽钱、充当保镖、放高利贷的;2通过计算机网络为赌博提供条件的;3赌场开庄或组织者;4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的;5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6多次为赌博提供条件的;7为赌博提供交通工具,运送赌徒的;8为赌场放哨、通风报信的;9其他较重情节的修改为1为赌博提供场地、收发赌具、赌资、抽钱、充当保镖、放高利贷的;2通过计算机网络为赌博提供条件的;3赌场开庄或组织者;4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的;5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6多次为赌博提供条件的;7为赌博提供交通工具,运送赌徒的;8为赌场放哨、通风报信的;9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数额或者参与赌博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达到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的;10其他较重情节的

  204典当行发现按规定需要报告的财物,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严重的违法情节责令改正后,再次违法的。修改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责令改正后,再次违法的。

  第二部分出入境管理

  增加3逃避边防检查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3项的规定,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轻微的违法情节:初次违法且情节较轻,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处一千元罚款。

  (3一般的违法情节: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处罚裁量标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严重的违法情节:1在不准出境入境或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期限内逃避边防检查非法出境、入境的;2逃避边防检查非法出境、入境二次以上的;3采取持用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等方式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后非法出境、入境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罚裁量标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1中国公民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

  (1一般违法情节修改为轻微

  (2严重违法情节改为一般

  32中国公民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

  (1一般违法情节修改为轻微

  (2严重违法情节改为一般

  第三部分禁毒管理

  19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1一般的违法情节非法种植罂粟不满100株、大麻不满1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少量的。修改为非法种植罂粟不满100株、大麻不满1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少量的,或者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平方米、大麻5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2严重的违法情节非法种植罂粟100株以上、大麻1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多的。修改为非法种植罂粟100株以上、大麻1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多的,或者非法种植罂粟超过50平方米、大麻5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20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1轻微的违法情节违法情节轻微的。修改为1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不满5克、大麻种子不满5千克、罂粟幼苗不满500株、大麻幼苗不满5000株的;

  (2一般的违法情节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不满5克、大麻原植物种子不满10克或者罂粟幼苗不满20株、大麻幼苗不满100株的。修改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不满10克、大麻原植物种子不满10千克或者罂粟幼苗不满1000株、大麻幼苗不满10000株的。

  (3严重的违法情节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5克以上、大麻原植物种子10克以上或者罂粟幼苗20株以上、大麻幼苗100株以上的。修改为1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不满50克、幼苗不满5000株,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种子不满50千克、幼苗不满50000株的;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21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1轻微的违法情节违法情节轻微的修改为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不满五千克的。

  (2一般的违法情节1非法运输、买卖、储存罂粟壳不满2千克的;2非法使用罂粟壳不满500克的修改为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不满500克的

  (3严重的违法情节1非法运输、买卖、储存罂粟壳2千克以上的;2非法使用罂粟壳500克以上的修改为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500克以上的

  22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1轻微的违法情节违法情节轻微的;非法持有鸦片不满十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非法持有其他少量毒品修改为违法情节轻微的;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十克、海洛因、可卡因、甲基苯丙氨不满一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十分之一的。

  (2一般的违法情节非法持有鸦片不满四十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二克或者非法持有其他少量毒品修改为非法持有鸦片不满四十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二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十分之二的。

  (3严重的违法情节非法持有鸦片四十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二克以上或者非法持有其他少量毒品修改为非法持有鸦片四十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二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十分之二以上的。

  23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1轻微的违法情节违法情节轻微的修改为初次向他人提供第一项所列少量毒品的

  (2一般的违法情节1初次向他人提供第一项所列少量毒品的;2为治病镇痛向他人提供少量毒品,未致使他人成瘾的修改为为治病镇痛向他人提供少量毒品,未致使他人成瘾的

  24吸食、注射毒品的

  (1轻微的违法情节违法情节轻微的修改为1首次被查获吸毒,有证据证明系被胁迫或引诱吸毒的;2初次吸食苯丙胺类、氯胺酮等少量新型毒品的;3其他有悔改立功表现等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的违法情节1初次吸食毒品除海洛因、冰毒以外的毒品的;2被胁迫、诱骗吸食毒品的;3吸食、注射毒品尿检呈阴性的,有其他证据证实其吸毒的修改为首次查获吸毒,有证据证明系个人自愿(如为止疼等)或因好奇吸毒的。

  (3严重的违法情节1两次以上吸食、注射毒品除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以外的毒品的;2主动吸食、注射毒品的;3吸毒已经成瘾的修改为1两次以上吸食毒品;2吸食、注射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的;3同时吸食两种以上毒品的;4吸毒已经成瘾的。

  25.“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修改为容留吸毒

  (1)法律依据:《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2轻微的违法情节:容留一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裁量标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较重的违法情节:1容留两人次吸食、注射毒品的;2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提供毒品或吸毒工具的;3其他容留吸食、注射毒品情节较重的情形,处罚裁量标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增加26介绍买卖毒品

  (1)法律依据:《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2轻微的违法情节:介绍一人次购买少量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的,处罚裁量标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较重的违法情节:1介绍两人次以上购买毒品;2介绍未成年人购买毒品的;3其他介绍买卖毒品的较重情形,处罚裁量标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部分交通管理

  删除原4条规定,修改为: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行人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

  (二)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简易程序处罚)

  (三)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一般程序处罚)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违法行为代码及强制措施类型共521条。

  第五部分网络安全管理

  2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严重的违法情节1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上网人员超过15名,或因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导致严重后果或严重影响重大案件查处的;2曾因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被行政处罚的修改为1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上网人员超过15名;2采取软件工具、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干扰、规避实名登记或为上网人员提供虚假身份证信息登记上网的;3因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导致严重后果或严重影响重大案件查处的;4一年内曾因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被书面执法告知或行政处罚的。

  增加8-11条:

  8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2一般的违法情节: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尚未造成被侵入系统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数据丢失等危害的,处罚裁量标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3较重的违法情节: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被侵入系统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数据丢失等较大危害的,处罚裁量标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9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2一般的违法情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造成五台以下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处罚裁量标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3较重的违法情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造成五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处罚裁量标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0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2一般的违法情节:对十台以下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处罚裁量标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3较重的违法情节:对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处罚裁量标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1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2一般的违法情节: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十台以下计算机信息系统受感染的,处罚裁量标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3较重的违法情节: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受感染的,处罚裁量标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七部分边防管理

  1未携带出海证件出海

  “严重的违法情节8同船有3人以上违反本项规定的修改为8同船有2人以上违反本项规定的

  2持未经年度审验的证件出海

  “严重的违法情节7同船有3人以上违反本项规定的修改为7同船有2人以上违反本项规定的

  3未按规定办理出海证件变更、注销手续

  “严重的违法情节6同船有3人以上违反本项规定的修改为6同船有2人以上违反本项规定的

  增加第28条:

  28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轻微的违法情节: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及时改正,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处罚裁量标准: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3一般的违法情节: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处罚裁量标准: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严重的违法情节:1不听劝阻,强行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2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经责令离开而拒不驶离的;3多次擅自进入、停靠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罚裁量标准: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湛江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21日起施行。

  《湛江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具体请查阅湛江市政府、湛江市公安局门户网站。


  湛江市公安局

  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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