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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4期政府公报(总第22期)

时间:2016-08-31 16:19:21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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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湛江军分区关于印发湛江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府〔201670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湛府办〔20162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湛江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湛府办〔201630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631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湛府办〔20163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633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63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第二批创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村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635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湛江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湛公﹝2016﹞ 178 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公﹝2016﹞ 179 号)

  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公积金〔201614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教育局湛江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湛江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教〔201618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湛江军分区关于印发湛江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府〔20167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湛江军分区

  201689

  

湛江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提升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根据解放军原总部相关文件规定,随军未就业家属主要包括:未就业且无收入的;劳动关系挂靠在企事业单位,实际未就业且无收入的;从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性、季节性等工作,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的;就业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随军家属。

  第三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采取公务员岗位计划安置、事业单位计划安置、国有企业指导性安置、公益性岗位安置、自主创业安置、部队内部安置和经济补贴安置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公务员岗位计划安置。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部队驻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依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情况实行优先安置。

  第六条事业单位计划安置。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原则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部队驻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编制内,拿出一定的岗位数量,进行定向招聘。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七条国有企业指导性安置。随军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部队驻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协调部队驻地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拿出一定的岗位数量,实行指导性安置。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安置。随军前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部队驻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登记备案,并推荐就业。对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当地就业援助范围,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并优先安排到临时性公益性岗位。

  第九条自主创业安置。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创业。经税务部门审查认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和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由税务部门落实。

  第十条部队内部安置。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对部队开设的营区服务网点、家属工厂等,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一条经济补贴安置。市辖区随军未就业家属,愿意接受经济补贴安置方式的,可享受每月1800元未就业安置补贴金,享受未就业安置补贴金后,不再安置工作。随军家属未就业安置经费由市财政与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市财政与霞山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市财政与赤坎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给予安排。各县(市)参照此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列入当地政府财政年度预算。湛江奋勇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参照雷州市标准执行,由雷州市政府代为统计、审核、发放。关于未就业补贴安置金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军人退出现役、退休或调离湛江后,其随军家属不再享受未就业安置补贴金;军人随军家属参加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被正式录(聘)用后,不再享受未就业安置补贴金。

  第十二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个人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家属,应予以照顾性安置;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家属,在解放军总部划定的海岛和飞行、潜艇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家属,由市人力资源部门或部队驻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随军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协调相应单位优先安置。

  第十三条安置计划下达。每年3月底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湛江军分区政治部负责审核汇总驻湛部队上一年度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基本情况及安置要求,并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拟制本年度随军家属安置方案,市编办对使用编制提出审核意见。安置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参公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核拨)事业单位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安置在其他事业单位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接下达安置计划。

  第十四条随军前在中央和省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报随军家属安置需求,协调省有关部门调剂安置。

  第十五条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计划:

  (一)在户籍所在地范围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稳定就业的;

  (二)安置部门已下达安置计划而未报到的;

  (三)军人转业、取消军籍或与军人解除婚姻关系的。

  第十六条就业指导与岗前培训。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随军家属专场招聘会,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等职业介绍服务,一律免收服务费。

  随军家属纳入我市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随军前未就业的家属,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随军家属参加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当地政府应在师资、设备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未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各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对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放弃的除外给予基本生活补贴,原则上按不低于军人所属部队驻地所在县(市、区当年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按月发放。

  军人退出现役、退休或调离湛江后,其未就业随军家属不再享受未就业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八条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市、区)评比表彰内容,所占比重不低于总分值的3%,并作为评比表彰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接收安置单位收到接收任务后,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随军家属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随军家属。

  第二十条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的单位,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未完成任期目标责任;

  暂停办理其单位人员招聘、人员调配等手续直至接收为止。

  第二十一条责任分工。各级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驻湛部队要严格按照条件审核把关,协力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工作机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任务;结合市委议军会、军地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定期检查督导,查找和整改问题,及时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第二十三条驻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湛江军分区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201471日前已经批准的随军家属,实行计划安置的,按照原办法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湛府办〔20162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办〔20161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6236号,以下简称《分工方案》)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实施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和助力政府建设推进公开,围绕扩大政务参与主动加强解读回应,围绕增强公开实效加强能力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分工方案》要求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并在本地区政府网站公开;市直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并在本实施意见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网站公开。市府办公室将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并统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落实情况。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7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湛江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湛府办〔2016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6年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并同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请各地各单位按照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对照《湛江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6年版)》,及时调整完善本地区、本单位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规范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同时通过网站等载体公开本地区、本单位行政许可事项。今后,市审改办要根据深化改革和法律法规修订等实际情况,适时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各地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审改办反映。

  附件:《湛江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6年版)》,此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6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部门:

  《湛江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16


湛江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27号),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基层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的工作部署,以服务便民利民、办事依法依规、信息公开透明、数据开放共享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完善细化工作措施,力争2017年底前在简环节、优流程、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等方面取得更大成效,着力解决办证多、办事难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更好地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

  1.梳理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市府直属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权责清单、负面清单以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等相关工作,对本部门以及相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彻底梳理,形成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要以创业创新需求为导向,明确有关政策支持、法律和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就业技能培训等综合服务事项;以公共服务公平、可及为目标,明确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扶贫脱贫等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市编办牵头,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协办,市府直属各部门负责承办,20168月底前完成)

  2.编制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市府直属各部门要按照全省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工作方案以及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参考模板,编制本部门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标准,形成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办事指南要列明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表格下载、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责任追究、咨询方式、办公时间地址、乘车线路、状态查询等内容,并细化各个环节,为群众办事提供清晰指引。(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府直属各部门负责承办,201612月底前完成)

  3.主动公开公共服务相关事项和信息。市府直属各部门要将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等相关事项和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宣传手册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公共服务事项较多的、审批环节较繁杂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分批、分重点公布。 (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府直属各部门负责承办,20172月底前完成)

  (二)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

  4全面清理办理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所需申报材料。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确需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要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作出明确规定,必要时履行公开听证程序。办事部门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有条件的部门可结合实际,探索由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进行公示,办事部门先予以办理,再相应加强事后核查与监管。(市编办牵头,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协办,市府直属各部门负责承办,长期工作)

  (三)简化优化政府公共服务流程。

  5.大力简化优化政府服务办理流程。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优化服务流程,重点整合压减和规范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办理环节,绘制并公开办事流程图。对跨层级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按照扁平化的要求,探索逐步简化为一级办理。可依法取消下级部门受理、初审环节的,直接由负责审批的上级相关部门受理和审批,或者将上级部门的终审权依法下放到负责受理(初审)的下级部门。对跨部门办理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尽可能推行并联办理、集约化办理。(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府直属各部门负责承办,长期工作)

  6.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的部署,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对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并推动标准按照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应用。严禁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许可无关的材料、多重证明等;上一审批环节已经收取的申报材料,下一审批环节可不再要求提交;对申报材料为本部门或本系统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可要求只提供批准文件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证照或批准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市编办牵头,市府直属各部门负责承办,长期工作)

  7.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项目。全面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项目,编制并公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项目清单。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家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有效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逐步取消政府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和限额管理。(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法制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市府直属有关部门负责承办,201812月底前完成。)

  (四)加快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的政府服务模式。

  8大力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在推行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标准化的基础上,按照一门在基层、服务在网上的理念和线上线下紧密结合、自然人与法人分类推进的思路,依托实体办事大厅和网上办事大厅,逐步将部门分设的办事窗口、审批服务系统整合为政府综合服务窗口、网上统一申办受理平台,打破部门界限、政务藩篱和信息孤岛,建立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真正实现一个门、一张网办事。出台《湛江市社区(村)一门一网式政府服务自然人事项指导目录(试行)》。(市编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市府直属各部门负责承办,201612月底前完成自然人事项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推广工作)

  9加快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应用进程。加快完成行政审批标准录入模块的录入工作,推进部门审批系统与省一门式网上统一申办受理平台进行无缝对接,并分批推进部门进驻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市府直属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网上办事大厅建设运营各项目标任务,抓好落实。对具备条件的公共服务事项实行网上受理、办理和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对暂不具备条件的,要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全程在线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申请人疑问。推广企业专属网页和市民个人网页应用,拓展网上办事大厅手机版功能,丰富支付宝城市服务/服务窗、微信公众号的服务内容,开发第三方接入能力,拓展移动办事渠道。(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编办等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市府直属各部门负责承办,201712月底前完成)

  10.加快推进实体政务大厅功能升级改造。推动公共服务事项全部进驻实体政务大厅,逐步将部门分设的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变多头受理为一口受理,由综合窗口提供统一的咨询答复、接件受理、收费发证、办件流转和跟踪等通办服务。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为群众提供项目齐全、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府直属各部门负责承办,201612月底前完成)

  11.推动实体政务大厅与网上办事大厅融合。以居民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别作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上网下申办公共服务事项的唯一标识,构建群众办事统一身份认证体系,探索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预约办理、自助办理、同城通办、委托代办等服务,方便群众多渠道办事,并实现一次认证、无缝切换,逐步打造实体政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行政服务热线等多种形式结合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公共服务网上网下管理一体化、规范化运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201712月底前完成)

  (五)加快政府公共服务模式创新。

  12.积极推进全市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全面创新基层治理、推动公共服务向基层延伸的统一部署,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建设主体,采取统一建设、统一应用的模式,有效整合现有各类基层公共服务场所、设备、人员、经费等资源,将面向基层群众的公共服务事项纳入基层公共服务综合平台集中办理,并向村(社区)延伸,进一步推动基层公共服务便利化、统一化、网络化,逐步实现公共服务事项和社会信息服务全人群覆盖、全口径集成、全区域通办。重点打造社区村居一站式服务实体,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建立集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民政、人口、党建等事项于一体的县、镇、村(社区)三级多功能综合服务平台。村一级服务平台重点提供政务、党务、村务、财务和各类生活生产等服务。(市财政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等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201612月底前完成)

  13.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实行由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受理、统一分派办理并明确部门办理时限的并联审批模式,探索开展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按照渐进原则,结合实际做好我市现行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的衔接,全面评估企业投资项目清单管理,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主动权,降低办事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市编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协办,市府直属各部门负责承办,201612月底前完成。)

  14.以大数据创新政务服务模式。依托互联网+”战略有效整合分析网上办事大厅群众行为数据、政务服务大数据库等资源,形成方便为群众服务的大数据资源体系。在全市逐步推进网上办事过程的智能服务,提供网上办事的用户体验,并积极利用大数据挖掘技术,开展跨领域、跨渠道、跨时间的综合分析,精准把握群众要求和办事行为,实现主动为群众服务,并提供精准推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协办,长期工作)

  (六)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15.建设统一的政务服务大数据库。配合全省统一建设政务服务大数据库的工作部署,建设全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库,制订全市数据库技术标准和运行规范。通过省、市、县三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进行数据归集和整理统筹,建立人口、法人、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电子证照等动态更新的全市统一政务大数据库,并构建数据安全和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完善技术防范、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为互联网+政务服务提供数据服务和技术支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按各自职责牵头,市编办协办,201712月底前完成)

  16.积极推进政务服务数据共享运用。运用大数据理念和云平台技术,将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分厅、各部门审批系统等平台与全省政务服务大数据库对接,打破政务服务数据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加快推进群众办事创业信息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互联互通、共享运用、校验核对,促进办事部门公共服务相互衔接、业务协同,实现历史办事数据重复利用,同一事项再次办理可复制历史办件,非同一事项新申请可调用申请人历史办件信息、附件信息、资料库存档信息等作为基础信息辅助录入,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腿,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协办,201712月底前完成)

  (七)加强服务能力和作风建设。

  17.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市府直属各部门要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从群众利益出发,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建立健全服务规则,提升运用新技术新方法为民服务的能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面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落实工作要求,公布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并持续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切实改进工作,不断优化服务。(市府直属各部门负责,长期工作)

  18.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市府直属各部门要推进政府服务过程公开,充分利用互联网、现代通信等技术,实现办理程序、进度、结果网上实时查询,逐步达到事前全部向社会公开办理事项的流程和要求,事中实时告知事项办理进展、经办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事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让办理过程全透明。推进政府数据信息公开,研究制定开放目录和数据采集标准,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领域数据开放,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市府办公室牵头,市府直属各部门负责承办,长期工作)

  19.开展公共服务效能评估。推动网上办事大厅与效能监督系统无缝对接,健全在线监督功能和监督平台数据分析功能,加强对服务事项申办、受理环节的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办理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确保服务过程可考核、有追踪、受监督,办事群众可以实时评价。推行办事工作日制度,对即将超时办理的事项,发布实时预警和黄牌警告,对超时仍未办结的事项给予红牌警告和督办;对同一事项要求群众多次申办、反复提供材料的,加强监督检查和整改。(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编办、市监察局协办,长期工作)

  20.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市府直属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各层级监督责任,重点检查申请人知情权落实情况、审批时限执行情况、违规操作及不当行为情况等,及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加大问责追责力度。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受理、处理和反馈制度,大力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庸懒散拖、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服务态度生硬等问题。(市府直属各部门负责承办,长期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工作方案,于2016919日前报市职能转变协调小组,抄送市编办和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主动作为、相互协同,持续下功夫,力求新成效。要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具体计划,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任务分工和进度要求推进各项工作。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重点针对群众期盼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查找现行公共服务流程中存在的不足,找准症结,尽快整改,研究制订具体解决方案,成熟一个、推出一个、实施一个,同步向社会公开,以改革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要将群众关注的公共服务堵点、痛点、难点,作为政府改进工作、优化服务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探索建立群众点菜、政府端菜机制,及时了解群众需求,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提请市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研究。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创新工作思路,加大推进力度,认真做好公共服务事项的梳理、简化优化流程及公开工作,让公众切身感受到改革带来的变化。要注意衔接省有关部门工作要求,对省、市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证明、繁琐手续及时提出意见,便于及时研究调整。市编办要会同市政风行风评议办公室、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加大督查力度,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改革落到实处。

  (三)加强资源保障。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是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改革要求上来,遵循市与县(市、区)财政体制,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加大资源投入,保障和落实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所需经费,确保改革工作在全市范围内顺利推进。

  (四)加强宣传指导。市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指导,跟进了解、分析研究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推广有关部门的经验做法。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工作,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提高改革透明度。要及时将改革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报市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编办)。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湛府办〔20163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地方志办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16


湛江市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为推进我市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在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文化强市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676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湛府〔2016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

  “十二五时期,我市完成《湛江市地方志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地方志事业快速发展,成绩显著,为湛江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强市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地方志工作,首次把地方志工作纳入湛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重视修史修志写入《湛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纳入市政府的工作任务,初步形成认识、领导、机构、编制、经费、设施、规划、工作到位的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一纳入、八到位)。

  ——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工作。编修出版市志1部、县(市、区)志7部,总字数1098万字。

  ——地方志编修有新突破。首次组织大规模编修部门志、专业志、镇村志,启动《湛江市百部地方志丛书》编修工程,推动地方志编修向部门行业和镇村基层延伸。

  ——实现市、县两级综合年鉴编纂全覆盖,编纂质量大幅提升。《湛江年鉴(2014)》获全国第五届年鉴编纂出版质量评比框架设计一等奖、装帧设计一等奖。创刊《湛江年鉴》简版。

  ——实现市、县两级地情网站建设全覆盖,实现省、市、县三级地情信息资源共享,信息化建设步入新阶段。

  ——为第三轮修志积累有价值资料。我市全面开展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全面收集2001年以来各方面发展的概况、大事记、专题、人物、文献、图片音像等具有存史价值资料,共收集年报资料6527万字以及珍贵图片一批,夯实修志资料基础。

  ——抢救保护珍贵历史文化遗产。点校整理旧志古籍8部,编纂出版《湛江古村落古民居古建筑》《坡头民间故事选》等书籍,促进地方传统特色文化的研究、保护和传承;对全市1.29万个自然村落全面展开历史人文普查,保存自然村落历史人文印记。

  ——推进地方志理论研讨工作。形成每两年开展一次理论研讨活动的制度,联合举办广东(湛江)、广西(北海)、海南(海口)三省(区)城市地方志理论研讨会,形成一批质量较高的地方志理论成果。

  ——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取得新进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以地情研究、地情展览、编写地情书、编辑资政参考资料为主要内容的开发利用工作。全市7个开发利用项目被省地方志办立项。《清端园·陈瑸纪念馆》被列为市反腐倡廉教育基地、两学一做教育基地,成功举办湛江市新编地方志成果展,地方志进机关、学校、社区、军营,发挥了资政辅治、育人教化的积极作用。

  ——依法治志水平不断提高。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湛江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实施细则》,也是我市地方志首部规范性文件,依法规范管理资料年报工作。编制市政府地方志办权责清单,公开权责运行流程,依照权责清单履行职责。

  ——机构与队伍建设逐步加强。全市地方志工作机构纳入参公管理。湛江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霞山区、麻章区、廉江市、吴川市、徐闻县、遂溪县地方志机构相继更名,行政职能不断加强;市政府地方志办机构获批由副处级单位升格为正处级单位;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流学习,专兼职相结合的地方志工作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我市地方志事业发展基础相对较好,但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地方志机构人员不足、老化、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基层地方志工作基础条件较弱、经费不足;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不平衡,总体水平有待提高;资料年报工作开展不平衡,年报资料质量不高;地方志信息化建设与服务水平仍有待提升。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第五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和省第七次地方志工作会议要求,准确把握地方志事业发展重要机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依法治志,强队伍、抓主业、补短板、促开发,推动我市地方志事业繁荣发展,为我市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环北部湾中心城市的奋斗目标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为党立言、为国存史、为民修志,通过编修地方志和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丰富、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

  2坚持依法治志。各县(市、区)政府(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组织、督导和检查地方志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开展地方志工作,各有关单位依法依规按时完成地方志编纂、资料报送等工作。

  3坚持全面发展。以修志编鉴为主业,统筹兼顾理论研究、开发利用、信息化建设、方志馆(室)建设、旧志整理等工作,实现地方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4坚持质量第一。坚持存真求实,确保地方志质量。正确处理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将精品意识贯穿于地方志编纂出版工作全过程,严把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文字关、出版关,编纂出版经得起历史检验、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地方志成果。

  三、总体目标与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环北部湾中心城市战略部署,坚持以服务全市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修志编鉴为主业,以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为抓手,做好第三轮修志工作准备,突出互联网+地方志建设,统筹兼顾方志馆(室)建设、理论研究、旧志整理、地方史等工作,加快推进依法治志,完善队伍建设、质量管理,加强对社会修志修史的指导和管理,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方志编修体系、理论研究体系、质量保障体系、资源开发利用体系、工作保障体系等五位一体的地方志事业综合体系,充分发挥地方志存史、育人、资政的重要作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主要任务。

  1加强地方志基础工作。一是加强综合年鉴编纂工作,提升编纂质量和规范化水平。建立综合年鉴出版前评议、出版后审读制度。加强资料搜集、整理、研究工作,拓宽资料搜集渠道和范围,不断增加《湛江年鉴》信息量,坚持走创新和精品之路,力争湛江年鉴工作稳居全省第一方阵,全市年鉴总体质量再上一个新台阶。2016年,市、县级综合年鉴实现一年一鉴、公开出版。积极推动开展乡镇(街道)年鉴、部门年鉴、行业年鉴编纂工作。二是积极开展乡镇(街道)志编修工作。中心镇与历史文化名镇要认真做好修志的基础准备工作,于2020年底前启动此项工作。三是积极推动部门志、行业志与村志编修工作。推进《湛江市百部地方志丛书》编修工程,真实记录湛江历史进程,于2018年完成。四是开展口述史工作。组织开展第二轮志书下限年(2001年)以来重要历史事件参与者、见证者,特别是市历任党政领导口述资料的征集、整理和出版工作。

  2加强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一是开展地情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深入探索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资政参考作用。加强与驻湛高校合作,建立健全研究联系网络和平台,多形式开展地情研究活动。开展全市自然村落历史人文普查,全面收集我市1.29万个自然村落历史人文资料,于2018年底前出版《全粤村情——广东省湛江市自然村落历史人文调查》8部。深入挖掘湛江历史文化资源,进一步抓好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申报与实施。二是开展地情教育。举办地情展览,编写市情读本、资政读本和地情普及读物,推动地情教育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方便公众更好地了解湛江、认识湛江、热爱湛江、建设湛江。三是加强地方文献收藏与服务。加强志书年鉴、家谱族谱等地方历史文献资料的搜集,分类整理保存,编纂《湛江历代方志集成》。四是深入开展读志、用志、传志。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读志、用志、传志,重视学习和总结历史,借鉴和运用历史经验指导工作,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加快建设地方志公共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市方志馆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整合资源,科学规划建设方志馆(室),力争把方志馆(室)建成集地情展示与教育、地方文献收藏与服务、地情信息搜集与发布为一体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为公众提供翔实权威的地情资料。

  4推进地方志信息化建设。开展互联网+地方志行动。依托湛江地情网站,扩大地情资料收集范围,多途径收集整理高价值数字化信息资料,进一步健全地情资料库,推进市本级志书、年鉴全面数字化入库挂网。加强县(市、区)地情资料库和地情网站建设,力争2016年实现已出版发行的地方志成果全面数字化入库挂网,形成以地情资料库和地情网站为骨干,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全市地方志系统工作网络。推广运用手机湛江地情网和方志湛江微信平台。进一步提升湛江地情网及县(市、区)地情网站的社会服务水平,为公众提供全面便捷的地情信息服务。

  5做好第三轮修志准备工作。一是全面总结前两轮修志经验,深入研究第三轮修志的组织管理、运作模式、前后志衔接以及前志修订、再版等问题,认真做好第三轮修志规划与编纂方案制订、篇目设计、队伍培训等基础工作。二是继续做好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改进年报工作方式、方法,加强业务督导检查,形成新常态工作机制,推动年报工作全面平衡开展。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第二轮志书下限年(2001年)至2020年地方志资料的搜集整理任务。三是2018年启动第三轮修志试点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志,加大对《地方志工作条例》《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的执行力度,定期开展督查工作,依法依规纠正和提请查处执行不力及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主导、社会各界有序参与修志编鉴的机制。健全和完善目标考核责任制、督查通报制,强化责任落实;积极推动将地方志工作列入县级以上政府工作考核范围;健全和完善地情资料收(征)集及管理、修志编鉴业务制度,确保在篇目设计、资料收(征)集、总纂统稿、志(鉴)稿评议、审查验收、出版发行、报送备案等环节有章可循、有序推进、质量保障。

  (二)组织保障。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社会组织和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坚持一纳入、八到位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研究一次地方志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要主动关心过问地方志工作,分管领导要及时了解和解决地方志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修史修志,关心支持地方志事业发展。

  (三)经费保障。改善工作条件和图书资料收藏保管条件,做好修志、编鉴、出版、科研、开发利用、信息化建设、地方史编纂和资料文献收(征)集保存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保障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队伍保障。落实地方志工作人员,健全和完善市情专家库,广泛吸纳各类专家学者和熟悉地情的各界人士参与地方志工作。加强岗位培训和业务研讨,注意发掘和使用好修志编鉴人才,特别是镇、村级土秀才”“土专家。重视人才选拔、培养、使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扬活动,建立健全干事创业激励机制。大力弘扬修志问道、直笔著史的方志人精神、爱岗敬业、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价值追求、经世致用、秉笔直书、锲而不舍的史官风范、恪尽职守、真抓实干、开拓进取的职业操守,建设一支青黄衔接、专兼职结合、政治和业务过硬的较高素质人才队伍,为我市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五)宣传保障。利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和渠道,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地方志工作条例》《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以及地方志工作机构贯彻落实的新举措、地方志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成绩。加快建设地方志公共文化服务平台,不断拓宽地方志文化公众服务渠道,广泛宣传地方志文化产品,促进读志、用志、传志,充分发挥地方志宣传推介湛江的作用。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根据本规划要求,制定本县(市、区)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分类指导,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全面提高地方志工作水平,推动我市地方志事业进一步繁荣发展。市政府地方志办要对本规划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63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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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42号)精神,推动我市商贸流通领域线上线下互动融合,加快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商贸流通领域的应用推广,促进线上线下互动与深度融合,推动商贸流通体系与重点优势产业联动,构建新型商贸流通体系,加快形成商贸经济增长新动力,推动商贸流通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

  (二)发展目标。通过加快推进商贸流通领域线上线下互动融合,商贸流通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商贸服务企业商业模式不断创新,行业整体水平明显提升,形成差异化定位、特色化经营、线上线下互动发展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到2020年底,全市电子商务交易额年均增长不低于30%,网络零售额占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不低于10%

  二、主要任务

  (三)加快推进商业模式创新,培育经济新增长点。充分释放商贸流通市场活力,大力推动传统商贸服务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支持百货商场、连锁超市、便利店等传统零售企业,依托原有实体网点、供应商、客户等商业资源,发展全渠道、体验式、定制化营销模式,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大型传统商贸服务企业利用品牌、采购分销和运营管理优势,利用广货网上行官方网站、微信及企业自建平台,开展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良性互动的网络零售业务。增强商贸流通领域社会化协作水平,建立线上线下一体化销售网络体系,提高闲置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实现线上线下共赢发展。(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加强新技术推广应用,提升技术支撑能力。推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北斗导航、生物识别等技术在传统商贸领域各重要环节的应用推广。打造开放共享、互联互通的商贸流通综合服务平台,为中小微商贸流通企业提供商业基础技术应用资源与信息。鼓励开展商品流通全流程追溯和查询服务。支持大数据技术在商务领域深入应用,强化大数据在政务、信息、供需、公共信用等方面的共享应用,打通政府、企业、社会的连接通道,探索和创新电子商务监管服务新方式。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措施,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完善商业网络信息质量安全事故或投诉管理机制。(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五)推动产品和服务创新,培育商贸流通新优势。鼓励大型实体店丰富和完善消费体验,在商贸流通领域的产品设计、品牌推广、营销方式、渠道物流、支付结算、售后服务等环节不断创新服务模式。鼓励企业开展以新技术为依托,以消费需求为导向,深度开发线上线下互动的智能化、个性化产品。鼓励建设商务公共服务云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商业基础技术应用服务。鼓励电子商务服务企业面向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平台开发、网店建设、代运营、网络推广、数据分析、信用认证、在线培训等服务。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商贸服务企业为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专业化服务。(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六)促进零售业改革发展,挖掘市场潜能。鼓励传统零售企业转变经营方式,创新定制产品规模化经营、商品快速化周转等业务模式。鼓励万达广场、鼎盛广场、金沙湾购物中心由商品销售为主向商品+服务并重转变,通过完善业态布局、发展电子商务等方式不断丰富消费体验,完善餐饮、教育、休闲、娱乐等服务功能,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发挥实体店的网点和物流优势,发展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线下体验、线上下单、在线支付等融合发展模式。鼓励中小实体店发挥靠近消费者优势,完善便利服务体系,增加快餐、缴费、社区配送等附加便民服务功能。鼓励零售企业与外贸企业线上线下结合,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

  (七)推进批发业转型升级,整合集成服务功能。支持有条件的传统农海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和生产基地以B2B形式发展网络分销业务;支持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农海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冷链、仓储、检测、电子商务等基础设施为主要建设内容的批发市场项目建设。引导传统批发市场农海产品经营者在国内知名涉农商品信息平台发布农海产品供求信息,促进农海产品产销对接。鼓励批发市场利用互联网推动标准化水平较高的农海产品进行网上大宗商品交易。鼓励传统农海产品批发企业依托现有互联网资源,建设农海产品生产监测系统,实现农海产品特别是品牌产品和地标性产品从农田到餐桌从池塘到餐桌的全程追溯。鼓励传统农海产品批发企业与农业合作社、城市社区、消费者之间以B2B2C形式创建订单农业模式。鼓励线上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向综合交易服务平台转型,围绕客户需求组织线下展示会、洽谈会、交易会,为行业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八)推动物流业发展方式转变,打造智慧物流体系。大力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融入传统货物运输方式,支持移动互联网、北斗导航、无线射频识别、IC卡电子证件等技术的推广应用。培育以移动互联网技术为核心竞争力的第三方物流龙头企业。加强运输装备标准化的推广应用,鼓励物流企业建立健全物流设备、信息平台和服务规范标准化体系,建设自动化和智能化的物流仓储运营中心。推动货运车辆、物流园区、仓储设施的网络系统无缝对接,实现车辆、货物的智能匹配和调度。打造多式联运公共信息平台,加快推动物流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与联网监控,推动对配送货物的透明化管理和信息追踪,建立双向追溯系统。(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邮政管理局)

  (九)创新服务模式,推动生活服务业便利化。鼓励各类传统商贸流通企业转变经营模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升级改造餐饮、婚介、婚庆、旅游、亲子、培训、家居、服饰等实体店网点,在大型商业聚集区整合竞技文化、场馆服务、中介培训等,打造线上线下互动街区,构建一站式、智能化便民综合服务商圈。支持文化演艺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整合演出、票务、项目交流等信息,加强演艺网上票务系统建设。研究建立家政服务公共平台,实现家政服务供需的线上对接。依托重点社区推进社区商业线上线下一体化(O2O)建设,开展网上订送餐、生鲜配送、代收快递、社区维修网上预约等业务。以线上预约线下体验等方式,发展婴幼儿护理、美容美发、宠物医疗、家电保养维修、房地产交易及租赁、物业管理、搬家保洁等生活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电子商务或商贸服务企业汇聚线下实体的闲置资源,发展民宿、代购、合乘出行等合作消费服务。(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局、市邮政管理局)

  (十)加快商务服务业创新发展,提升质量和效益。鼓励展会服务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会展商业模式,推动线上虚拟展会加线下面对面交易会互动经营,提高会展服务智能化、精细化水平。探索基于互联网的新型服务贸易发展方式,培育服务新业态,推动服务贸易便利化,提升商务服务业国际化水平。(市商务局)

  (十一)加快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城市商业智能化。结合我市主城区公共场所无线网络覆盖工程,鼓励中心商业区构建线上线下互动的体验式智慧商圈。完善智能交通引导、客流疏导、信息推送、移动支付、消费互动、物流配送等功能,健全商圈消费体验评价、信息安全保护、商家诚信积累和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实施智能商业街区示范建设工程,鼓励基于互联网技术培育一批具有产业特色、经营特色、文化特色的多功能、多业态商业街区。(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局)

  (十二)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布局,推进农村市场现代化。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培育和壮大一批有影响力的农村电商企业。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打造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整合物流站点、邮政快递网点、供销合作社、社区网点、农超市场等资源,在乡村基层设立配送终端体系,探索订单式O2O电子商务配送服务,畅通日用消费品下乡进村的流通渠道。推广农资生产的互联网和大数据应用,以预购预售、供应链订单、双向经营等方式,通过以销定产优化农资产品生产资源配置。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一体化的涉农B2BB2C电子商务平台,推动农产品网上购销对接。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农村电子商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引导特色农产品主产区县(市)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地方特色馆,促进发展基地标准化生产+智能化社区直供的农社对接新模式。推进农产品溯源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供销社、市邮政管理局)

  (十三)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推进国内外市场一体化。鼓励以跨境电子商务为代表的外贸新业态发展,支持零售企业线上线下结合,开展跨境网络零售,建立海外营销渠道,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基地和集聚区。重点加强与一带一路战略支点城市和地区的电子商务合作,积极与东盟国家开展电子商务合作。加快推动我市进出口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推动湛江产品走向国际市场。(市商务局、湛江海关、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外汇局湛江市中心支局)

  三、完善政策措施

  (十四)推进简政放权。规范线上线下互动企业的准入和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大力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依法明确审批材料、条件、范围、时限,研究取消阻碍商贸流通业创新发展的市场准入资质条件。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先照后证等改革措施,推进一照多址、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连锁企业、网络零售企业和快递企业提供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市编办、市工商局)

  (十五)创新管理服务。坚持促进发展、规范秩序和保护权益并举,坚持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更好发展。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监督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逐步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市场监管格局。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各类市场主体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线上线下互动业务的,可在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权利类型不变,5年期满后确需办理变更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十六)规范市场秩序。创建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和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网络领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探索建立新商业模式下的专利执法机制,强化在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案件移送、调查取证等与外地专利行政部门的协作。建立网上维权援助业务平台,进一步提高对创新主体的维权援助服务水平。及时清理妨碍电子商务领域公平竞争的规定,推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在网上公开,完善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科技局)

  (十七)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严格落实国家降税减负相关规定,线上线下企业符合小微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营造线上线下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社会资本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主体地位。发挥中央和省级支持引导电子商务和商贸流通领域发展财政资金在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流通业转型、培育新型业态、促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推广网上办税服务和电子发票应用。(市国税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地税局)

  (十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各地开展融资对接活动,加强对线上线下互动创业和初创企业的引导鼓励。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完善服务机制。发展互联网金融,推进融资便利化。引导天使基金、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投向电子商务项目,满足电子商务发展需求。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平台无缝对接,防范金融风险。(市政府金融局、市商务局)

  (十九)加强人才培养。鼓励各类企业、培训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就人才培养模式、实践教学体系、校企合作开展广泛合作,构建线上线下互动的商贸流通领域产学研联盟平台,培养综合掌握商业经营管理和信息化应用知识的高端紧缺人才。支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示范企业建设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基地,开展线上线下互动创新、信息网络安全等相关培训。加快引进高端复合型电子商务人才,为线上线下互动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服务。(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培育行业组织。支持商贸流通业与互联网业有关协会组织开展互动跨界服务,并根据业态特点和发展需求制订服务标准和规范,倡导建立良性商业规则,促进行业自律发展。发挥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作用,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库,监督企业遵守服务承诺,维护消费者、企业及个体创业者的合法权益。(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明确工作分工,狠抓工作落实。市商务局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63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湛江市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30


湛江市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和《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1以下简称《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完善市政府统一领导、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属地负责、部门协作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长效治理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深入推进治超工作,力争在货物运输环节杜绝超限超载车辆违法上路行驶,有效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

  、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超工作,建立和完善辖区治超工作机制,做好辖区治超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保障治超工作经费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全面有效开展。

  (二)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负责治超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治超工作。

  2拟定货运源头单位名单,并与货运源头单位签订源头治超工作责任书,实行责任倒查机制;通过巡查、远程视频监控、驻点等方式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管。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货物装载有关制度、履行责任、装载登记、统计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不属于本部门处罚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3建立治超工作防暴工作预案,协调公安等部门共同开展辖区治超工作站点及货运源头周边路段超限超载运输的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4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信息,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数据系统、信誉档案,并结合每年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和诚信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源头处罚;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督促货运源头单位自觉履行《治理办法》规定的义务,并协调相关部门对不履行《治理办法》规定义务的货运源头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处罚。

  (三)公安部门职责。

  1加强车辆注册登记管理,禁止违规生产、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车辆登记使用。

  2按照国务院相关部委以及省政府印发的治超文件精神,配合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治超执法工作,在主要货运源头周围路段加强对超限超载行为监管。引导货运车辆进入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点(以下简称治超站点)进行检测,维护治超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3积极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和非法改装汽车行为,并将涉嫌超限超载车辆引导至治超站点称重检测,属超限运输的,转交交通运输部门处理;属超载运输未达到超限运输标准的,由公安部门处罚。

  4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建立治超工作防暴应急预案,依法查处强行闯卡、闹事、堵塞交通和殴打执法人员等妨碍治超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做好治超检测站、治超卸货场等项目的立项审查工作。指导和监督治超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

  (五)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职责。

  配合交通运输部门拟定货运源头单位名单,加强对许可的货运源头单位货运装载工作的管理,督促货运源头单位认真履行《治理办法》规定的义务,依法处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

  (六)工商部门职责。

  1查处非法拼装、改装货运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货运汽车行为。

  2查处无照经营货运站场,依法处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

  (七)质监部门职责。

  1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货运源头单位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2对交通运输等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处理,依法对使用未经校准合格的称重设备或者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八)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1配合交通运输部门拟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等货运源头单位名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等货运源头单位货运装载工作的管理,督促货运源头单位认真履行《治理办法》规定的义务,依法处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

  2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

  3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和桥梁等公路设施损毁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牵头组织事故调查。

  (九)法制部门职责。

  配合市有关部门研究、审查治超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提起行政复议案件依法进入复议;从法律层面对治超执法工作提出指导意见,保障治超工作的顺利实施。

  (十)宣传部门职责。

  配合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治超工作的宣传报道,为治超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十一)公路部门职责。

  1组织开展全市公路、桥梁超限超载防控排查工作,在桥梁两端设置限制质量和限制轴重的禁令标志,限制超限超载车辆通行。

  2加强公路巡查,掌握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基本动态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经公路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审批资料;配合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治超站点规划建设、路面执法和货运源头监管等有关工作,保障公路、桥梁安全。

  十二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配合交通运输部门拟定全市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单位名单;加强对获得采矿权的矿山单位货运装载工作的管理,督促矿山单位认真履行《治理办法》规定的义务,依法处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

  (十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配合交通运输部门拟定建筑业企业等货运源头单位名单;加强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货运装载工作的管理,督促货运源头单位认真履行《治理办法》规定的义务,依法处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

  (十四)水务部门职责。

  指导督促县(市、区)水务部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拟定砂场等货运源头单位名单;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货运装载工作的管理,督促货运源头单位认真履行《治理办法》规定的义务,依法处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

  (十五)城管执法部门职责。

  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对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行为的打击力度。

  、工作要求

  (一)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把治超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一并布置、一并检查、一并考核,确保各项治超工作落实到位;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监管,严格落实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把合法装载列为安全生产考核重要内容,把辖区主要公路、桥梁列为治超重点,结合货运源头治理工作制定严密的保护方案,严防超限超载车辆损毁桥梁事故发生。

  (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治理办法》、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违法乱纪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第二批创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村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63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湛江市第二批创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村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10


湛江市第二批创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村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构建覆盖城乡、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在2013年以来创建第一批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村基础上,总结经验,巩固成果,扩大示范村覆盖面,2016年通过竞争方式再选择50条村,其中20%为精准扶贫村,开展第二批创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村工作。根据《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年)(修编版)》、《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行政村试点绩效考评办法》和《湛江市深入推进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美丽乡村为目标,坚持以政府为引领、农民作主体、项目为载体,继续创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村,推进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广大农民共同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创建原则

  (一)政府引领。政府统筹指导、推动,制定创建方案,明确创建目标,落实创建责任,加强创建督导,给予帮助扶持,抓好创建保障,确保示范村创建工作与精准扶贫、美丽乡村建设、省级新农村连片示范建设、农村社区建设等新时期农村工作紧密结合,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农民为主。农民是创建示范村的承担者、创造者和决定者。广泛听取农民意见,深入了解农民需求,切实尊重农民意愿,以解决农民最关心、最迫切、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切入点,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让农民真正成为示范村创建的实践者和受益者。

  (三)多方参与。各行业各部门全力支持示范村创建活动,广泛凝聚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多方协作联动,广开渠道,多元投入资金,共同推动示范村建设。

  三、创建目标

  创建湛江市第二批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村工作在20178月底前完成,按照基础设施完善、服务管理到位、生活质量提高、社会风尚文明的建设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局和市民政局牵头组织考评、验收。对创建达标的村庄兑现奖励金,由市政府授予湛江市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村牌匾。

  四、创建标准

  (一)村庄。

  1.村庄有规划,道路硬底化,公交通行并设有交通站点。村落地名标志建设清晰规范。

  指导单位:市城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

  2.村两委班子团结,凝聚力和战斗力强。村庄社会治安良好,无恶性案件,无黑恶势力,无吸毒人员。村建有以案说法平台,落实一村一律师制度,有公共安全应急预案。

  指导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3.村风民风文明,达到美丽乡村建设标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村规民约。在主要路段和人群集聚的地方,通过宣传栏、墙壁等载体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体现移风易俗的文字、图画。

  指导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

  (二)村场。村场干净、整洁,有垃圾收集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日产日清,做到户集、村收、镇转、县处理;村级配备保洁队伍。完成危房改造任务,彻底消除茅草房、泥砖房。推行政策性农房保险。

  指导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

  (三)医疗。建设村级卫生室,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至少配有20种常用的医疗设备。做到小病不出村,医疗保险全覆盖。完善村民健康档案,电子建档率达到90%以上;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传染病报告率和报告及时率达到10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到100%。完成上级下达的计生任务。

  指导单位: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饮水。饮用水源安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实现自来水户户通

  指导单位:市水务局。

  (五)集市。新建或改造升级农村农贸市场、百货商店(超市),做到村民购买一般生产生活用品不出村,市场干净、硬底化,生熟食分区管理。力争建立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推行农超对接。

  指导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教育。普及基础教育,有幼儿园,园舍及设备设施达标;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以上,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初中年辍学率控制在1.5%以下,确保农村孩子有学上、上得起学。

  指导单位:市教育局。

  (七)文体。电视、网络、电话户户通。设有文体活动场所及适合村民(包括老年人)活动的设备设施,设立文化室、农家书屋(有电子阅览室和图书室),每月至少放一场电影(或送戏下乡)。

  指导单位: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

  (八)生态。生态环境优美,绿化覆盖率达标。水土保持好,没有违法违规开采开发现象。推广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种植。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农药化肥用量明显减少。推行殡葬改革,火化率要达标,建立生态墓园或骨灰堂。

  指导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

  (九)社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100%。建立村级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优抚对象、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包括信息档案、应急救助体系等),做到应保尽保,老有所养。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对特别困难人员实行托底就业援助。

  指导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妇联、市残联。

  (十)服务。建立村公共服务站,按照五个统一(机构人员统一、场所标准统一、流程内容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经费保障统一)要求,有效整合现有各类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的场所、设备、人员、经费等资源,开展一门式一网式服务模式,将面向基层群众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平台集中办理,实现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通过接入县(市、区)、镇(街)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网络城乡一体化,让线上服务大厅线下服务中心无缝对接,为村民提供更全面、更快捷、更高效的服务。

  指导单位: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创建步骤

  (一)申报审定阶段(20169月底前)。第二批创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村,以行政村为主,兼顾人口较多的自然村,采取村申请、镇(街)审查、县(市、区)筛选推荐、市审核确定的做法确定。由有强烈创建意愿的村委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提交创建申请书,乡镇政府(街道办)对提交创建申请书的村进行审查后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市初定名额(附后),按12的比例将创建第二批创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村(以下简称示范创建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申请书、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查意见、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推荐意见,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名义于2016915日前报市创建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建办,抄送市发展改革局和市民政局)。市创建办组织有关部门逐一考核,以初定名额为基础,根据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所推荐示范创建村的基础条件,通过评估,符合上报条件的报市创建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领导小组,市创建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示范创建村名单和后备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报送的申报资料要按一村一册装订成册。申报审定工作于20169月底前完成。

  (二)实施创建阶段(201610-20176)。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和被确定为创建示范村的村委会,要根据本方案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分别制定县、镇、村级创建工作方案。从201610月开始启动创建工作,市创建办将于201610月举办创建示范村工作动员会暨培训班。

  (三)初检调整阶段(20172月)。对示范创建村实行动态管理,市创建办组织相关部门对示范创建村进行初步检查考评,创建工作被动滞后、无实质性进展的,终止其示范创建村资格,将名额采取按分递补原则调整给其他符合条件的申报村。

  (四)终检总结阶段(20177-8月)。组织评估验收,全面总结示范村创建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市创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协管民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由市发展改革局和市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

  2示范创建村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为本方案实施的第一责任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为本方案实施的第二责任人,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层层落实,把工作抓紧抓好。

  3示范创建村要成立创建工作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完成好创建工作任务。

  (二)抓好培训,理论引导。

  由市创建办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内容为创建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关知识,培训时间1天,培训对象为50条示范创建村及50条后备示范创建村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或村民小组组长(具体培训计划另行制订)。

  (三)财政支持,保障经费。

  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投入的基础上,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市财政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每条示范创建村奖励金50万元,各县(市、区)财政落实配套资金10万元。财政以奖代补的奖励金分三次拨付给示范创建村。第一次奖励金于市领导小组确定示范创建村后,拨付25万元(市财政20万元,县(市、区)财政5万元),支持示范创建村启动创建工作。其中,5万元为村(社区)公共服务站建设资金,20万元为村其他创建项目的建设资金。20172月初步检查考评之后,根据初检考评结果,对创建工作积极主动、取得实质性进展的示范创建村,市财政拨付第二次奖励金20万元;对创建工作无实质性进展的,终止其示范创建村资格,并从后备名单中等额补充。被终止示范创建村资格的村,不再拨付奖励金后续第二、第三次奖励金拨付给补充的示范创建村。创建工作结束后,根据终检考评结果,拨付第三次奖励金,市、县(市、区)财政给考评验收分数达到95分以上的示范创建村,拨付15万元(其中市财政10万元、县(市、区)财政5万元)。考评验收分数达不到95分的示范创建村,不再拨付奖励金。第二批创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村推进工作经费30万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广泛宣传,跟踪督导。

  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创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村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创建示范村的重大意义和必要性,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提高示范村创建的质量和专业化水平,各指导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深入示范创建村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对口帮助示范创建村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创建办要对公共服务站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对示范村创建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收集创建工作信息、印发创建工作简报、建立创建工作档案,对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示范创建村,要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全程跟踪督办创建工作。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每月5日前要以电子文档方式分别向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报送第二批创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村工作进展情况,市创建办每月通报一次全市创建工作情况。

  

湛江市第二批创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

均等化示范村名额分配表

(初定)

县(市、区)

示范创建村名额(条)

备注

徐闻县

7

其中精准扶贫村至少1

雷州市

9

其中精准扶贫村至少3

遂溪县

7

其中精准扶贫村至少3

廉江市

9

其中精准扶贫村至少2

吴川市

7

其中精准扶贫村至少2

赤坎区

1


霞山区

1


麻章区

2


坡头区

3


湛江开发区

2


南三岛滨海

旅游示范区

2


合计

50


  

说明:1此名额为初定名额,最终名额以市领导小组审定的为准。

  2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没有行政村和自然村,湛江海东新区与

  坡头区合署办公,故不予安排名额。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湛江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湛公﹝2016﹞ 178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工作,市公安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湛江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公安局

  2016719


湛江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为了充分发动人民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市的社会治安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向湛江市公安机关举报反映湛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在公安机关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得作为奖励对象。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掌握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已据此破获毒品案件的,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毒人员的,以查获并作出行政拘留或强制隔离戒毒处理为认定标准,每举报查处1人奖励100元。

  (二)举报走私、贩卖、制造、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的,根据公安机关认定缴获的毒品数量(以海洛因为基准,其他毒品按通行公式换算成海洛因)进行奖励。以检测鉴定结论为认定标准。

  110克(含10克)以上50克以下,每案视情奖励5001000元;

  250克(含50克)以上100克以下,每案视情奖励10002000元;

  3100克(含100克)以上1公斤以下,每案视情奖励20005000元;

  41公斤(含1公斤)以上10公斤以下,每案视情奖励50001万元;

  510公斤(含10公斤)以上50公斤以下,每案视情奖励1万至5万元;

  650公斤(含5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每案视情奖励5万至10万元;

  7100公斤以上,每案视情奖励10万至20万元。

  (三)举报走私、非法买卖、生产、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公安机关认定的缴获种类和缴获量进行奖励。以检测鉴定结论为认定标准。

  1缴获1公斤(含1公斤)以上500公斤(含500公斤)以下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每案奖励1002000元;缴获500公斤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

  2缴获500克(含500克)以上10公斤(含10公斤)以下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每公斤奖励200元,不满1公斤按1公斤计;缴获10公斤以上的,每公斤奖励300元,不满1公斤按1公斤计,最高奖励5000元;

  3缴获500克(含500克)以上1公斤(含1公斤)以下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奖励500元;缴获1公斤以上的,每公斤奖励500元,不满1公斤按1公斤计,最高奖励1万元。

  (四)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每铲除罂粟200株或大麻1000株(罂粟不满200株按200株、大麻不满1000株按1000株计)奖励200元,最高奖励1万元。

  (五)举报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加工厂(点)的,根据加工厂(点)的规模和缴获量予以奖励,每捣毁1个奖励2万至5万元。举报制造毒品工厂的,在按照本办法第(二)项奖励的同时,根据制毒工厂的规模大小及抓获人员的多寡,额外奖励2万至5万元。

  (六)举报涉毒刑事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每成功抓获1人,视情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万元。

  1在逃人员涉案毒品数量为50克以下(不含50克)海洛因的,奖励500元;

  2在逃人员涉案毒品数量为50克以上(含50克)100克以下(不含100克)的,奖励1000元;

  3在逃人员涉案毒品数量为100克以上(含100克)1000克以下(不含1000克)的,奖励5000元;

  4在逃人员涉案毒品数量为1公斤(含1公斤)至10公斤(不含10公斤)的,奖励1万元;

  5其他情形,如在逃人员为省目标案件、部目标案件的首要分子的、在逃人员个人涉案毒品数量为10公斤以上的、情节特别恶劣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等等,可视情奖励15万元。

  (七)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八)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差别、对案件查处有不同作用的,在当次举报奖励金额内,视举报人提供线索所起作用酌情分配奖励金。

  (九)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各级公安机关不得重复奖励。

  (十)机场、铁路、邮政、快递、物流、歌舞娱乐等公共交通、公共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可由其所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辖区派出所代为举报反映。

  三、举报途径及有关要求

  电话举报:群众可通过电话向湛江市公安局110、湛江市公安局禁毒支队(3280039)、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110、禁毒大队及派出所举报。

  当面举报:群众可到湛江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禁毒大队及派出所当面举报。

  信件举报:群众可通过信件向湛江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禁毒大队及派出所举报。

  互联网举报:群众可通过互联网互动方式,如平安港城网局长邮箱、湛江公安新浪微博、微信等途径进行举报。

  其他途径:群众可通过其他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对各种途径举报情况,各受理举报单位均应认真做好群众举报登记,及时转交相应办案单位查处,并报湛江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备案。

  举报人在接到办案单位领取奖励金之日起3个月内未前往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印发《湛江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公﹝2016﹞ 179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市公安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湛江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公安局

  2016719


湛江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结合我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对举报吸毒人员,走私、贩卖、制造、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走私、非法买卖、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加工厂(点),三非外国人毒品违法犯罪,以及涉毒刑事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等毒品违法犯罪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统筹规划、严格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责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湛江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审核市公安局提交的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公安部门职责:

  (一)湛江市公安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在湛江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奖励资金总额和标准内严格控制奖励资金审批规模,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确保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金及时、足额支付给举报有功人员,不得截留和挪用。

  (二)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根据案件管辖规定,立案侦查相关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禁毒侦查部门、刑事侦查部门、公安派出所等侦查部门为立案单位。立案单位是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的申报机关。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我市举报吸毒人员,走私、贩卖、制造、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走私、非法买卖、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加工厂(点),外国人毒品违法犯罪,以及涉毒刑事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等犯罪行为的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七条使用方式。专项资金实行一案一报,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根据举报有功人员所提供情况的准确程度及其在协助侦查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按《湛江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标准,由市公安局先行垫付,按季度进行汇总后申请市财局拨付资金。

  第四章资金申请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专项资金在年度预算中单独安排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资金,由湛江市财政局统一划拨到湛江市公安局,专款专用。

  第九条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在破案或抓获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湛江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呈批表》,并附简要案情、《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破案报告书》,按审批流程逐级呈批。

  第十条公安机关申报专项资金经市公安局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审批流程审批同意后,由市公安局装财科于5个工作日内向立案单位发放奖励金。立案单位领取奖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发放。

  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金的申请、审批必须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审批及报告制度。

  (一)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予以安排,并整合现有的禁毒相关资金,市里统一设立禁毒专项资金

  (二)湛江市公安局于第二年220日前将资金的总体使用情况向湛江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等。办案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故意或过失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立案单位要加强对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按规定审核申报并发放至举报有功人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套)取、挪用、挤占、截留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属涉密资金,信息披露程序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湛江市财政局和湛江市公安局共同解释。

  第十七条各县(市)公安局和财政局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湛江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呈批表》,此略


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公积金〔201614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现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建行湛江市分行工行湛江分行

  农行湛江分行中行湛江分行广东南粤银行

  2016719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整合银行金融服务资源,利用商业银行金融平台服务广大缴存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和管理效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联合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公积金中心与发卡银行联合发行的联名卡,是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之一。它同时具备住房公积金账户及银行储蓄账户,能为持卡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提取、还贷等住房公积金服务以及银行借记卡个人储蓄、结算和消费等金融服务。

  第三条公积金中心和发卡银行共同负责我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业务的管理。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管理办法的制定,以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发卡银行及其所属的发卡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制作、发放、更换、挂失、注销等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

  第二章申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申领对象为湛江市范围内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申办方式有批量、个人申办两种。批量申办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统一代为办理,个人申办由本人提出申请办理。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领程序

  ⑴ 缴存单位统一申领程序

  ① 单位经办人到发卡银行住房公积金网点专柜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

  ② 单位经办人审核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上的职工信息,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及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③ 单位经办人将审核确认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连同收集的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集中报送发卡银行住房公积金网点专柜申请办理。

  ⑵ 缴存职工个人自行申办程序

  ① 申请人携身份证到发卡银行住房公积金网点专柜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

  ② 申请人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并提交发卡银行住房公积金网点专柜申请办理。

  第七条发卡银行受理申请后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制作及与住房公积金账号绑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或申请人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第八条一人一号一卡,即每个缴存职工只能绑定一个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卡号。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免收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提取业务手续费,免转睡眠户;首次申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新开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免收开卡工本费。

  第三章使用

  第十条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可在发卡银行住房公积金网点专柜、ATM自助服务终端、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还款信息情况。

  第十一条缴存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经审批确认后,公积金中心将相应提取款项实时划转至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的使用,须遵守人民银行借记卡章程。缴存职工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办理储蓄账户查询、存取款、转账、消费等业务,可实现银行借记卡的所有金融功能。

  第十三条随着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发卡范围的不断扩大,公积金中心将逐步增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相关附加服务功能。

  第十四条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联系电话或联系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到发卡银行住房公积金网点专柜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因素导致联名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公积金中心及发卡银行将协助缴存职工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应由缴存职工本人使用,因卡片保管不善或将卡交予他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缴存职工本人承担。

  第四章密码管理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密码参照发卡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在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时,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任意网点办理启用手续。

  第十九条缴存职工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五章挂失、更换及注销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因损坏、磁条消磁、芯片失效等原因无法使用,缴存职工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住房公积金网点专柜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预约换卡(卡号不变)手续。

  第二十一条缴存职工遗失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未销户的情况下,缴存职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住房公积金网点专柜办理住房公积联名卡挂失及申领预约换卡(卡号不变)手续。

  第二十二条缴存职工存在以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或姓名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原因需重新制换卡(卡号变更)的,缴存职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发卡银行住房公积金网点专柜办理原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解约、销卡,及进行相应信息变更登记,再办理重新申领新住房公积联名卡手续。

  第二十三条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发生转移,及归集银行也发生跨行变更的,须由新归集银行制发卡,缴存职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新归集发卡银行住房公积金网点专柜办理原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解约,及进行相应信息变更登记,再办理重新申领新住房公积联名卡手续。

  第二十四条缴存职工遗失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而未及时挂失的,所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注销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可继续使用;如不再使用,直接到发卡银行住房公积金网点专柜办理解约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职工挂失及更换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补卡工本费用,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湛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印发《湛江市教育局湛江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湛江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教〔2016182

各县(市、区)教育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市直属各学校,各公安消防大队:

  现将《湛江市教育局湛江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湛江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湛江市教育局  湛江市公安消防局

  2016810


湛江市教育局 湛江市公安消防局 关于湛江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湛江市各类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类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下统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督促、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六条学校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对所主管的单位开展检查考核;

  (二)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定期分析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五)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责:

  (一)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积极参与消防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二)对学校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消防管理制度和档案建立、标示设置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等专业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三)为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提供指导和帮助;

  (四)积极支持、指导学校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五)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安排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每半年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七)针对本校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一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通常由单位的行政副职领导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组织,开展日常业务技能训练。

  (七)在教工、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至少每月以书面形式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并应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二)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三)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四)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五)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六)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七)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八)消防安全标志要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九)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十)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十一)在学校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二)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三)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四)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自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六)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七)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学校应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三)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

  (四)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五)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六)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七)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八)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四章消防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三)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四)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五)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六)学校放假时,应切断学校的非必要电源。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四)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五)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六)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并整改;

  (八)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二)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三)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二)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四)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五)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六)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七)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九)火灾情况记录;

  (十)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十九条消防部门应与学校建立消防联系人制度,由消防部门指定专人加强与学校的联系。

  第五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条学校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应每日开展,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五)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九)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十)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二十一条学校防火巡查、检查,应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第六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条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并记录存档。

  第二十三条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并整改。

  第二十四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第七章消防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设置消防宣传专栏、消防宣传公益广告牌等固定消防宣传设施,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日常教育计划,保证学校开设消防安全教育课程每学期不少于2个课时。

  第二十八条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对全校教职员工、学生的集中消防培训;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校、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一畅指社会各单位必须畅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两会指社会各单位从业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内容;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积极组织下列人员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处置等特种岗位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八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学校必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三十一条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二)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三)疏散指导组:负责指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四)安全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第九章火灾事故处置

  第三十二条学校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

  (二)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三)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四)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五)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六)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第三十四条火灾发生后,应保护火灾现场。公安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第三十五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第三十六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七条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第三十八条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章考评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对学校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将评定结果分为ABC三类(90分及以上为A80分及以上为B80分以下为C),分别对应先进达标不达标,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并将检查考评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告。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学校领导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学校以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达到考核标准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市级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必须取得A类评定结果,县级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必须取得B类以上评定结果。

  第四十一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责任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湛江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级标准,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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