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16年

2016年第2期政府公报(总第20期)

时间:2016-04-30 17:25:49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打印】 【字体: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

  (湛府〔20162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湛江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湛府〔201629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湛府〔20163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2015年度湛江市科学技术奖的通报

  (湛府〔201641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

  (湛府办〔20169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

  (湛府办〔20161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湛江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可持续投入机制的意见

  (湛府办〔201613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615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616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617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督查专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618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改革市区公办中小学校学生宿舍住宿收费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

  (湛发改价格〔20167号)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确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湛经信中小企〔2016313号)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湛江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经信中小企〔201631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

湛府〔2016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中央、省的要求和部署,市政府组织开展了市县政府部门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目前,市发展改革局等52个市政府部门的权责清单已编制完成,现予公布(见附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共包括各类权责事项6441项,其中市发展改革局169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12项,市教育局22项,市科技局30项,市民族宗教局61项,市公安局491项,市监察局33项,市民政局114项,市司法局40项,市财政局183项,市国资委37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71项,市国土资源局195项,市环境保护局249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349项,市交通运输局236项,市水务局113项,市农业局205项,市林业局238项,市商务局157项,市文广新局217项,市卫生计生局218项,市审计局33项,市外事侨务局33项,市工商局488项,市质监局398项,市体育局20项,市安全监管局271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98项,市统计局14项,市海洋渔业局170项,市旅游局47项,市法制局41项,市城市综合管理局10项,市城管执法局48项,市保密局51项,市政府金融局31项,市海防打私办23项,市人防办69项,市地方志办12项,市城市规划局27项,市公路局12项,市地震局33项,市档案局26项,市粮食局48项,市畜牧兽医局200项,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19项,市供销社19项,市社保基金管理局8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22项,市市场物管总站22项,市气象局108项。

  市政府各部门要通过政府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开本单位的权责清单,并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严格按权责清单履职尽责。要切实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明确办理时限,公开权责运行流程。市编办要加强对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及时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完善。

  附件:湛江市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63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湛江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湛府〔2016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湛江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海绵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632


关于加快推进湛江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增强城镇排水防涝能力,提高水资源保障度、修复城市水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意义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法。海绵城市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城市建设品质的重要途径,是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措施,是通过有效需求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方面。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抢抓机遇,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示范引路,全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及海绵城市渗、滞、蓄、净、用、排的功能要求,科学规划和统筹实施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海绵型公园和绿地、排水与调蓄设施、水系保护与生态修复等工程建设,以创建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为契机最大程度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自然积存、渗透和净化,从而实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的综合提升、径流污染的有效削减、雨水资源的高效利用,构建健康的城市水生态系统,有效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为本、自然循环。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合理控制开发强度,恢复城市原有自然生态本底和水文特征;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充分发挥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水的渗透作用,充分发挥湿地、水体等对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促进雨水资源的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努力实现城市水体的自然循环。

  2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先规划后建设,在城市各层级、各相关专业规划中提出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和指标并严格实施,注重城市竖向设计,优化用地布局,完善技术标准规范,统筹建设各类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切实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

  3因地制宜,重点突出。结合我市滨海特点,科学规划和选用各类海绵设施。新建城区以目标为导向,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积极打造试点示范工程,形成连片的海绵城市示范区域,并逐步带动全市广泛实施。

  4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三)建设目标。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新区8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除示范区域外,同步点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旧城区、旧村庄、旧厂房三旧区域基本完成海绵城市化改造。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引导。落实国家部署,高度重视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性、系统性和复杂性,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协调作用。编制及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时,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策略和路径,落实具体指标和要求,保障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性与有序性。编制要点参见《湛江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技术指引(试行)》及《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持续做好原有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原有的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结合绿地系统保护,通过蓝线及绿线管理,保护自然海绵系统格局。同时,对已经受到破坏的水体和其他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逐步运用生态手段进行恢复和修复,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并维持一定比例的生态空间。

  (三)在示范基础上带动全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以示范区域为先行窗口,率先形成具有连片性和典型性的海绵城市达标区,并试行管理制度,形成覆盖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维护、评估的配套机制。

  在总结示范经验的基础上,全市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提高对径流雨水的渗透、调蓄、净化、利用和排放能力,维持城区的海绵功能;老城区结合旧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等,利用公共空间整治、景观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改造等增加有关海绵体措施,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

  以政府投资的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公共建筑、水务项目为突破口,强制要求采用海绵城市的理念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在成本可控、技术成熟的领域进行先行示范。在旧城改造项目中,要求相关规划设计方案落实海绵措施。

  (四)完善标准规范。根据《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等国家颁发的技术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海绵城市技术标准体系和相关工程设施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指引,包括《湛江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技术指引》及《湛江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技术指南》等,全面指导海绵城市建设。

  四、工程建设

  (一)推进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建设。

  鼓励建筑与小区推广使用绿色屋顶、雨水花园、透水铺装等海绵化措施,并与场地内原有的湿地、坑塘、沟渠等自然水体相结合。有需要时,还可,并设置雨水收集调蓄设施,对地面径流有组织地进行汇集与输送,采取截污等预处理措施后引入原有或新建绿地渗透、调蓄,将蓄积雨水用于小区内绿化浇灌等。新开发片区应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环节,在建与既有建筑小区要因地制宜进行适当改造。

  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交通场站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大型公共项目建设,要率先按照海绵城市理念进行建设,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鼓励工业园区因地制宜采用绿色屋顶、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和雨水花园等措施,有条件的可建设雨水收集、蓄存和利用设施。

  (二)推进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

  转变传统的道路建设理念,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结合道路横断面和排水方向,在满足道路交通安全等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城市道路自身及周边绿地空间,合理选用透水铺装、下凹式绿地、植草沟、雨水花园等海绵化设施,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现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广场可因地制宜采用下沉式结构或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最大程度减缓雨水径流。鼓励既有道路和广场有计划地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实行海绵化改造。道路与广场海绵设施设计应充分考虑其功能、安全、景观等因素,与城市交通、园林景观、内涝防治、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与设计相协调。

  (三)推进海绵型公园和绿地建设。

  城市公园绿地要结合周边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等,统筹开展竖向设计。公园绿地在消纳自身雨水径流的同时,要尽可能地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在超标暴雨发生期,必要时可借助绿地系统形成城市暴雨排放通道。应结合内部布局和生态景观等要素,在公园绿地中因地制宜运用小微湿地、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等多种设施,硬质铺装、步行系统、停车场等宜采用透水材料,增强对自身及周边区域雨水的滞蓄和净化能力。在试验与研究的基础上,选育和储备适合本地生长、生态和景观效益良好的水生植物和耐水湿植物。

  (四)完善城市供水及排水防涝设施建设。

  加快地表水的区域调度和安全保障,逐步取代地下水供水。完善排水管网和泵站,提高排水标准,全面整治内河涌,加快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增强台风灾害的应对能力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岸线净化

  快建设和改造沿岸截流干管,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结合雨水利用、排水防涝等要求,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推进再生水系统厂站及管网配套建设,将再生水用于生态补水以及城市杂用水。

  (五)加强水体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根据城市水系的功能定位、水体生态现状、岸线利用现状及滨水区现状等进行合理保护、利用和改造,保护现有水系空间,充分利用现状自然水体建设湿塘、雨水湿地等具有雨水调蓄功能的海绵设施;在满足防洪、泄洪要求的前提下,对人工暗化的城市河道进行揭盖重新开放以及岸线自然化改造,使之具有防洪、娱乐、教育、生态廊道等多重功能,并考虑周边用地性质对岸线的功能需求;对已软化改造岸线的河流进行生态化提升,包括岸线植被群落本地化、强化缓冲净化功能、水生态系统修复等,以真正实现水系的生态服务功能;根据海岸带的现状对潮间带及潮下带生态系统应进行相应的保护与修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湛江市建设海绵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实施建设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部门分工及协作,形成跨部门、多元化的实施平台。各区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建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机构,负责全面实施本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创新投融资机制。

  探索有利于实施海绵城市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制定海绵城市推进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措施。加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城市防洪经费等用于海绵城市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比例,并积极争取国家、省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资金的支持。进一步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投融资保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整体打包海绵城市相关项目,引入资金与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和联合体,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发挥整体效益。

  (三)形成常态化可持续的管理机制。

  建立项目规划建设管控制度,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流程全覆盖。强化城市防风排涝应急管理,构建完善、高效的城市防洪潮管理机制。建立可持续的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确保有关规划和工作目标的实现,为工程质量与运营维护效果提供保障。

  (四)加强能力建设。

  出台相关的技术规范指引指导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强化粤西及北部湾经济圈城市合作,依托科研院、高校、企业、独立研发机构等研发机构,密切结合相关科研课题,积极支持科研技术力量开展海绵城市研究。

  建设海绵城市监测及信息一体化管控平台,建立较为完善的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确保能够科学客观地反映各区海绵城市建设的绩效情况、考核社会资本方所提供服务的绩效情况。完善按绩效付费制度,制定激励办法,根据绩效考核支付服务费或进行奖励,促进社会资本高效、积极投入海绵城市建设。组建海绵城市专家库,依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技术单位和技术专家,加强技术培训、日常沟通,开展实地督导,提供技术支持。支持勘察设计协会等单位开展海绵城市培训与教育,凝聚行业力量,达成行业共识,规范市场行为,引导技术创新,促进海绵城市产业发展。

  (五)提高社会认知。

  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深入宣传海绵城市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大力普及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经验,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使社会公众成为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者、参与者,切实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的接受度和支持度。加强对相关部门监管人员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增强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发展的综合能力。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学术交流、技术研讨等活动,加强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湛府〔20163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湛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经湛江市十三届人民代表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641

  注:内文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2015年度湛江市科学技术奖的通报

湛府〔20164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湛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经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市科技局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聚苯乙烯装置应用引发剂的新技术开发及产业化13项科学技术成果2015年度湛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海底管道内检测技术的研究及应用16项科学技术成果2015年度湛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北部湾盆地油气地球化学勘探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19项科学技术成果2015年度湛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授予温变防伪无碳CB/CFB纸及其生产方法6件专利2015年度湛江市专利金奖;授予一种鱼虾混养配合饲料及其制备方法14件专利2015年度湛江市专利优秀奖。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要向获奖者学习,刻苦钻研,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全市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水平,创造更多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科研成果,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5年度湛江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6426

  附件:


2015年度湛江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科技进步一等奖(13项)

  1聚苯乙烯装置应用引发剂的新技术开发及产业化

  完成单位:湛江新中美化工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莫志崔西符史德李洁吴建莫小夏陈观生李伟亮

  2莺歌海盆地高温高压天然气田开发钻完井技术及其应用

  完成单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李中李炎军黄熠王尔钧韦龙贵胡文军魏安超杨仲涵张超吴江黄亮

  3城市污水全面回用于火电厂工业用水关键技术研究及工程应用

  完成单位:湛江中粤能源有限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华南理工大学

  主要研究人员:陈志坚刘世念胡勇有陈装李欣阎佳钟建辉陈文中杜域超陈宇郑观文

  4基于分布式群集架构支持多法人的新一代核心系统

  完成单位: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麦志文林越彰王飞吴志安杨承耀邓小新魏华平邱健侯应刘晓娟张翼

  5南海西部海域复杂压力梯度油气田钻完井技术研究及应用

  完成单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张勇李中管申黄熠王尔钧方满宗彭巍韦龙贵曹峰郑浩鹏鹿传世

  6南海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及效果监测评估关键技术

  完成单位:广东海洋大学

  主要研究人员:卢伙胜颜云榕冯波李忠炉王峰郭晓云侯刚沈春燕陈海生王学锋

  7南亚热带高香型名优茶生态栽培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

  完成单位:湛江市茗禾茶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农业科学院饮用植物研究所

  主要研究人员:唐劲驰黎健龙唐颢周波钟小平操君喜颜英胡海涛颜雄黄华林李波

  8一种安全高效石斑鱼配合饲料研制与产业化

  完成单位:湛江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湛江恒兴珊瑚饲料有限公司、湛江粤华水产饲料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刘兴旺程成荣梁海鸥张海涛宋健钟著夏王卓铎张旭娟蔡美英赵丽梅姜永杰

  9珍禽贵妃鸡商用配套繁育体系的建立及推广应用

  完成单位:广东海洋大学、湛江市晋盛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杜炳旺王光琴申慧芳吴咏梅马睿曹宁贤汪忠艳马驿黄美玲张晓波王润莲

  10血管内皮细胞和内皮祖细胞功能调控及其在缺血性脑卒中发病及诊疗中作用研究

  完成单位: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陈颜芳赵斌马晓瑭陈姬陈煜森潘群文张惠婷

  11慢性病患者生命质量测定量表体系QLICDV1.0)的研制与应用

  完成单位:广东医科大学、昆明医科大学、同济大学

  主要研究人员:万崇华李晓梅杨铮张晓磬谭健烽丁元林赵旭东潘家华杨玉萍赵芝焕

  12柚皮苷干预糖尿病心肌病的作用及机制

  完成单位: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吴铿游琼莫海亮李上海黄瑞娜

  13苹果多糖与寡糖防治结肠癌的作用及机制研究

  完成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二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李宇华李志泉唐源孙阳周慧萍陈晓艳汤志华


  科技进步二等奖(16项)

  14海底管道内检测技术的研究及应用

  完成单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王和波柯吕雄唐广荣沈宏熊永功张万兵曾庆军李跃喜曾伟

  15起重机械势能及惯性能自循环回收利用研究与应用

  完成单位: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润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李建军任洪森戴汉德朱堂春李刚刘如顺王险峰胡磊洪军

  16金属膜(铝质/陶瓷胆)电磁电饭锅及其产业化

  完成单位:湛江鸿智电器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游进宋亚养李华明李钰辉谢建民

  17胡椒鲜果脱皮工艺及配套设备的研究

  完成单位: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业机械研究所、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南亚

  热带作物研究所

  主要研究人员:张园李明福葛畅李玉林李明罗文扬

  18热敏型海水温度观测系统的构建与应用

  完成单位:湛江中粤能源有限公司、中山大学

  主要研究人员:陈装吴群河黄育红李璞刘建华汤德福杨焱鑫钟振林杜域超

  19基于高速高带宽数据采集分析技术对中压电力系统暂态过电压监测及治理的应用

  完成单位: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一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庄大威宋成柏黄河艾建红任洪森张峰李江华李建军陈国华

  20种草养猪新技术集成与推广应用

  完成单位:广东海洋大学、广东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佛山市百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廉江市和兴养猪专业合作社

  主要研究人员:刘艳芬刘铀陈三有赵云涛李品红郑石英刘建营陈绍红黄晓亮

  21早中熟、高糖、强宿根甘蔗新品种粤糖03-373选育及示范

  完成单位:广州甘蔗糖业研究所湛江甘蔗研究中心

  主要研究人员:吴文龙杨俊贤刘福业潘方胤文明富谭嘉娜梁启如陈康武陈聪

  22罗非鱼下脚料制备新型饲料蛋白用于无抗养猪的技术应用

  完成单位:湛江恒兴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海洋大学、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主要研究人员:陈康健刘唤明李红权孙良娟邓楚津洪鹏志杨萍吴金红徐彬彬

  23和力环保发酵床家禽养殖技术

  完成单位:广东和力百分百粤西生产基地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杨华忠朱沧海黄宇宾兰海蕉黄兴德农智富闭云昀朱浩临

  24CO2气腹对妊娠期大鼠胎盘超微结构及功能与妊娠结局影响的实验研究

  完成单位: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张颖孙冰纯黄金智洪龙年陈惠娟王明蕊廖靖蔡东红符爱珍

  25PON-1基因多态性与急性有机磷中毒患者病情及预后的相关性研究

  完成单位:湛江中心人民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周宁姚为学李志文陈粤明苏耿梁金明柯道王文杰黄舒伟

  26脑出血后管涌调节对神经功能损伤的影响

  完成单位:湛江中心人民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何国林陈湛愔陈逢俭林海峰王志海陈晓君陈奕奕许雯蔚高俊杰

  27弓状核在骨质疏松发病机制中的作用及其机制

  完成单位:广东医科大学

  主要研究人员:刘锡仪刘浩宇张兆强蔡波钟平

  28围术期血液管理的临床应用

  完成单位: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曹殿青张良清薛晓英陈根殷谭秀娟刘新廖惠花刘付小军莫坚

  29恩度联合吉西他滨治疗晚期肝细胞癌的临床研究

  完成单位: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李绮云李太东陈思现陈永锋林王美


  科技进步三等奖(19项)

  30北部湾盆地油气地球化学勘探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完成单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甘军张迎朝周家雄徐新德黄保家胡晨晖金秋月

  313WXP-800型拖拉机悬挂式甘蔗喷药机的研制

  完成单位: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业机械研究所、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

  生物技术研究所

  主要研究人员:韦丽娇董学虎李明张家明黄敞牛钊君覃双眉

  32壳聚糖妇科抗菌泡沫剂的研制及产业化

  完成单位:湛江健力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陈日志罗荣琼胡章孔松芝盛树仪黄娜唐秉华

  33信融天下互联网金融网贷系统

  完成单位:广东信融天下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余杨奎刘树伟江文创袁智君周剑平莫静潾丁香丽

  34新型热升华数码印花转印纸的研制

  完成单位: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黄阳旭李臻奎明红文辉李海涛沈超杨艳

  35羽绒加工多厢式提取工艺与装备

  完成单位:广东百如森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谢上康殷海强陈罗明林金妹谢日康

  36基于UV LED阵列的光盘固化光源系统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

  完成单位: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广东海洋大学

  主要研究人员:汪洋周瑞华田秀云王淑青李慎德郑明军陈治鸾

  37原生态内胆电饭煲及其产业化

  完成单位:湛江鸿智电器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游进宋亚养李华明李钰辉谢建民冯权陈东养

  38可再生繁衍的马尾藻藻场构建与生态修复

  完成单位: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发展研究中心、广东海洋大学

  主要研究人员:全建安谢恩义何况陆志款林伟国陈浩明李色东

  39黄秋葵引种栽培和光合生理特性与推广应用

  完成单位:岭南师范学院

  主要研究人员:刘金祥刘锴栋刘晚苟张涛霍平慧孙余丹肖生鸿

  40夏季高温高湿红江橙嫁接技术研究

  完成单位:湛江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主要研究人员:黄胜陈亮梁土寿李亚福黎学旺梁永军冯恩友

  41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入住中途宿舍的疗效研究

  完成单位: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许锦泉吴志雄吴小英朱宏昌林家幸黄飞张艺

  42n-3多不饱和脂肪酸对N-甲基-N-亚硝基脲灌肠诱导大鼠结直肠癌的影响及与脂质代谢相关基因的研究

  完成单位: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许庆文刘春安黄哲朱文劲林琳王玮尉何可

  43脉冲激光机和微晶祛疤机联合治疗红色增生疤痕的治疗和护理

  完成单位:湛江中心人民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罗雁如邓华生郑玉琴章霞李少兰银桂彬黄宇伦

  44雷公藤甲素对哮喘BALB/C小鼠IL-23-Th17轴的影响

  完成单位:湛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成俊芬杨志刚杨志明陈鸣娣梁一波吴格怡黎雄斌

  45两种经皮肾镜联合应用治疗鹿角形肾结石的疗效观察

  完成单位:湛江中心人民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陶勇杨水华黄海文余刚陈爱彭玉兰陈进芬

  46自制弹性头箍圈在颅脑去骨瓣减压术后的临床应用研究

  完成单位: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谭鑫张宗平冯海滨程晓颖骆映峰叶锋曾火勇

  47重症肺结核优化治疗方案的系列研究

  完成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二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林小田王昱谢媛琪蔡立莉喻云梅刘美鹏高文华

  48健脾益气、化痰开窍、活血化瘀方法治疗急性脑梗死疗效观察

  完成单位:雷州市中医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胡培明何修进黄承智何时钦吴兆怀吴庆鹏


  专利金奖(6项)

  1温变防伪无碳CB/CFB纸及其生产方法

  专利号:ZL200710027831.8

  发明设计人:黄阳旭王际德李臻唐宏磊奎明红

  专利权人: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锂离子电池用天然鳞片石墨的改性方法

  专利号:ZL201210321541.5

  发明设计人:吴其修

  专利权人:湛江市聚鑫新能源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湛江市聚鑫新能源有限公司

  3一种中草药对虾饲料抗病添加剂

  专利号:ZL201110288679.5

  发明设计人:张其华郑石轩程开敏张璐刘丽燕朱学芝程传龙郑丽明李素莹张建强

  段培昌刘建军齐雪娟邓田方曹小华郑国强蔡懋成

  专利权人:广东粤海饲料集团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广东粤海饲料集团有限公司

  4无漏烟的烟熏电饭锅

  专利号:ZL201020575342.3

  发明设计人:游进卢鸿坤张绍良李玉辉

  专利权人:湛江鸿智电器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湛江鸿智电器有限公司

  5多功能羽绒水洗机

  专利号:ZL201020673989.X

  发明设计人:凌伟亮陈杰

  专利权人:广东鸿基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广东鸿基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6生物质发电厂上料系统炉前给料装置

  专利号:ZL201110295874.0

  发明设计人:苏余宁伍征团黄家崧杨云金何荣陈伟毕武林陈洪世

  专利权人:广东粤电湛江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广东粤电湛江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专利优秀奖(14项)

  7一种鱼虾混养配合饲料及其制备方法

  专利号:ZL201010223706.6

  发明设计人:陈丹王建红范乃盈蒋洪斌王华朗

  张海涛刘兴旺王卓铎韩垂旺程成荣

  冯耳元符应琳王喜波姜永杰王蕾蕾

  徐志雄蔡仁贤王立志田瑜郑朝阳

  黄智成张旭娟赵丽梅

  专利权人:湛江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湛江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

  8一种新型节能电磁电脑煲

  专利号:ZL201320836759.4

  发明设计人:梁斯成简秋月卢平

  专利权人:广东浩特电器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广东浩特电器有限公司

  9一种提高海水珍珠光泽的方法

  专利号:ZL200910041119.2

  发明设计人:童银洪邓陈茂杜晓东黄海立

  专利权人:广东海洋大学

  申报单位:广东海洋大学

  10一种保温智能电热水壶

  专利号:ZL201220183781.9

  发明设计人:钟树沛

  专利权人:广东省湛江市家用电器工业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广东省湛江市家用电器工业有限公司

  11贴有金属板的多层胶合模板

  专利号:ZL201220045199.6

  发明设计人:全串联郑德才黄明秩

  专利权人:廉江市金泰木业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廉江市金泰木业有限公司

  12一种AP番荔枝保鲜和抑制裂果的采前采后复合处理方法

  专利号:ZL201310527924.2

  发明设计人:刘锴栋袁长春陈燕刘金祥敬国兴

  专利权人:湛江师范学院

  申报单位:岭南师范学院

  13水下臭氧增氧机

  专利号:ZL201310061513.9

  发明设计人:杨汇鑫陈士英

  专利权人:湛江市科海科技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湛江市科海科技有限公司

  14燃气壁挂炉用二次冷凝式热交换器

  专利号:ZL201420712631.1

  发明设计人:钟建辉雍功强王伟臣

  专利权人:湛江双流主热交换器制造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湛江双流主热交换器制造有限公司

  15节能电控双喷口循环热风式抽湿烘干房

  专利号:ZL201420067058.3

  发明设计人:张福林

  专利权人:广东橘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广东橘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16一种即食虾肉肠及其制备方法

  专利号:ZL201410147474.9

  发明设计人:刘胜林谢燕何秋菊曾凤仙曹洛丁

  李春桃徐志远

  专利权人: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17一种提高环氧化天然橡胶老化性能的方法

  专利号:ZL201110271850.1

  发明设计人:罗勇悦杨昌金彭政钟杰平何灿忠

  汪月琼李永振

  专利权人: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申报单位: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18一种在线检测踢废系统

  专利号:ZL201520528906.0

  发明设计人:杨富森周在河蒋斌陈绍义王亚鹏

  彭晓辉杜戊房超刘凤龙蔡文超尹方宏

  专利权人: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湛江卷烟包装材料印刷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湛江市卷烟包装材料印刷有限公司

  19一种不锈钢储水桶开口自动定位装置

  专利号:ZL201310568304.3

  发明设计人:黄道聪

  专利权人:雷州市金甫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雷州市金甫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20一种漏孔防溅水防滑按摩式拖鞋

  专利号:ZL201520224194.3

  发明设计人:陈观兴龙红梅

  专利权人:吴川市宏通塑料鞋业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吴川市宏通塑料鞋业有限公司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

湛府办〔2016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大向市场、社会和基层政府简政放权力度,按照中央、省的部署,市政府大力组织开展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市发展改革局等15个市直部门的有关职能事项作出调整,现予公布实施(详见附件)。

  此次调整职能事项共110项,其中市发展改革局24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41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0项,市国土资源局1项,市环境保护局1项,市交通运输局2项,市农业局1项,市商务局1项,市文广新局1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9项,市工商局9项,市安全监管局5项,市政府金融局2项,市城市规划局2项,市档案局1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行政职能事项调整的后续工作,确保有关事项衔接顺畅、落实到位。对取消的事项,一律不得再行实施,并切实加强监管;对下放的事项,要切实做好衔接,并加强对县(市、区)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确保放得下、接得好;对实行重心下移到县(市、区)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原则上市各有关部门不再直接实施,要将职能重心转向加强对县(市、区)属地执法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并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对委托(划转)的事项,要切实做好衔接、指导和监管工作。有关行政职能事项调整后,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相应优化部门内设机构及其职责,厘清部门间职责边界,确保相关责任落到实处,并推动相关事项在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分行受理办结。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附件:市直有关部门职能调整目录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1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

湛府办〔2016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21


湛江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进一步拓展社会资本投资的渠道和领域,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提高公共产品质量,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44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有序的总体思路,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投入方式,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通过建立公平的市场运行环境和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方式多样化、运营服务市场化的新格局,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益与质量,多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各方面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转变职能,明晰政府职责。

  按照政府决策、规范运营、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将政府职能逐步从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政策的制定者、社会资本的合作者及PPP项目的监管者。

  (二)科学决策,合理分类推进。

  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特点,统筹评估和控制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有针对性地运用差别化的政策手段,采取灵活有效的激励措施,分批发布、分类推进、全面展开。

  (三)公开透明,保障公众利益。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平择优确定社会投资人,实现各类社会资本平等参与、投资回报科学合理、运作公开透明。加强政府监管,将政府的政策目标、社会目标和社会资本的运营效率、技术进步有机结合,确保公共利益最大化。

  (四)积极稳妥,合理投资回报。

  建立健全PPP项目的投资回报机制,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明确排他性约定,加强成本监测,核定收费价格和补贴额度,合理确定投资回报。坚持必要、合理、可持续的财政投入原则,有序推进项目实施,控制项目的政府支付责任,防止因政府支付责任过重加剧财政收支矛盾。

  (五)依法管理,严格诚信守约。

  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做好投资、建设、运营各环节综合管理,强化价格与服务监管,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全过程合法依规。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牢固树立法律责任、契约精神和信用意识,保证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无故违约须承担相应责任。

  三、实施范围

  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项目。

  优先选择一些投资规模相对较大(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技术发展比较成熟、收益比较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合作期限较长(一般为10-30年)的领域推广运用PPP模式,重点推进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能源、燃气、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固废处置、公共充电设施、公共停车场库、地下综合管廊等)、交通领域(轨道交通、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综合交通枢纽等)、社会事业设施领域(教育培训、体育健身、医疗、卫生、文化旅游、养老、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等)、水利及生态环保领域(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农业、林业、科技及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等。

  其中,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从2015年起,凡符合上述领域和条件的新建、改建项目,经财政部门会同发改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甄别、评估论证后筛选出来的适宜采用PPP模式的建设项目,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或政府投融资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机构)必须做好项目整体策划,编制PPP模式实施方案,通过竞争机制择优选择合作伙伴,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

  经过市场测试后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现PPP模式合作的,再行考虑安排其它建设资金来源。对存量项目,争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减少地方政府性债务。

  四、操作方式

  根据项目实施周期、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和所需要的政府投入等因素,合理选择运作方式。

  (一)基本无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

  如:义务教育和基本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垃圾转运站、水库等,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土地和物业捆绑开发等方式开展合作。

  (二)有一定经营收入,但无法完全收回建设经营成本,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准经营性项目。

  如:轨道交通、交通枢纽、地下综合管廊、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处置等,可以采取建设—经营—转让、股权(产权)投资等方式开展合作,通过资源配置、政府补贴、价格调整等手段弥补投资成本。

  (三)经营收入能平衡建设经营成本,并能产生合理利润的经营性项目。

  如:供水、供电、太阳能光伏发电、收费公路、公共停车场、物业服务和教育、卫生、住房保障、养老中的非基本公共服务等,依法放开建设和经营市场,积极推行投资运营主体招商,推进市场化运作。

  (四)收益过高的公共服务项目。

  对具有垄断属性的公共服务项目,提前设定合理的收益边界条件,加强监督管理,形成对过高收益的有效约束。

  (五)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存量资产。

  可以采取转让—经营—转让、股权(产权)转让、作业外包、整合改制、技术资源合作、后勤社会化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进行专业化运营改造,提高运营管理服务水平。

  五、操作流程

  (一)征集遴选项目。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

  社会资本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合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推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所推荐项目应区分出新建、改建或存量等建设性质。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潜在合作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各县(市、区)上报项目情况及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征集项目情况,结合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建立全市项目储备库,不断筛选提出新的项目补充进项目库,形成动态管理、滚动实施、批次推进的良好格局。市财政局要及时向广东省财政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中心上报项目,争取纳入省级PPP项目库。

  (二)加强评估论证。

  各级财政部门制定年度和中期PPP项目实施计划,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合作项目,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主要是对项目的定价调价机制、责任风险分担、产出质量与效益、绩效目标实现、运营维护成本、融资方案和中长期财政补贴等进行重点评估,必要时可借助中介咨询机构、顾问单位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力量。

  要根据评估论证结果,结合项目布局、政府投资配置、年度财力可承受等因素,确定年度开发备选项目,对于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项目发起方应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市财政局要统筹考虑项目成熟度、可示范程度等因素,分批次向社会公布年度开发备选项目。

  (三)编制实施方案。

  对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由项目实施机构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财政部门验证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以及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等。

  (四)择优选择伙伴。

  PPP项目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不得以行政手段或非公开方式确定合作伙伴。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涉及政府付费或补贴内容的应征得市财政局同意。政府或授权实施单位在项目前期论证阶段,要对有意向参与项目合作的社会资本开放,促进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项目前期工作;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提前介入,为项目提供融资、保险等服务。

  (五)规范合同管理。

  各级政府或项目实施机构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等要求,与项目合作伙伴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订立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内容、合作模式及相关特许经营权内容、成立PPP项目公司事项、投资、作价及收益、风险责任分担、绩效指标及评价机制、监督机制、退出及项目移交机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各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各地在订立具体合同时,要因地制宜完善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

  (六)强化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机构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监管PPP项目各方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保证按时完成项目融资并履行建造、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项目运行期间,项目公司依约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并定期对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费用,并执行约定的奖励条款或惩处措施。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项目公司应向政府支付超额收益。需要进行合同调整的,应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公众满意度等,适时调整价格、收费标准、财政补贴、租金等,确保回报合理、项目可持续运营。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不同领域的行业技术标准、公共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加强对公共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管。

  (七)规范项目移交。

  项目合作期满,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政府移交项目,要明确移交项目的过渡期、移交范围和标准、移交程序、质量保证及违约责任,做好移交资产的评估、性能测试及资金补偿,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采用有偿移交的,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补偿方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恢复相同经济地位原则拟定补偿方案,报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项目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代表政府收回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资产。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六、退出机制

  (一)PPP项目的退出条件。因不可抗力、合同主体违约或其它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PPP项目可以终止退出。

  (二)PPP项目的退出流程。发生合作项目退出情况时,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退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做好临时接管工作,保证项目设施持续运行和公众利益不受侵害。项目违约方应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包括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托各类产权和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和市场化的退出渠道。

  七、配套政策

  (一)特许经营。

  允许投资人在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清运、出租汽车、公交线路、收费公路、公共停车场等公共领域通过公开竞争方式获得经营权利。财政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机构提出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实施方案可行的,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项目实施机构综合各部门书面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特许经营期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投资回报所需时间等因素确定,一般不低于10年,不超过30年。

  (二)价格调控。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产品和服务,由项目法人自主定价,自负盈亏。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进行定价。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后无法收回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可在协议中约定按照中标或者协议价格与政府进行经济结算。健全公共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完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广泛听取社会资本、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确保定价调价的科学性。及时披露项目运行过程中的成本变化、公共服务质量等信息,提高定价调价的透明度。

  (三)资金补助。

  各级财政可因地制宜地给予项目前期费用补贴。在项目建设期间,政府可以作为投资主体,承担一定比例的资本支出。在项目运营期间,政府可以付费购买公共服务。财政补贴要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价格、建造成本、运营费用、实际收益率、财政中长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实现从补建设补运营逐步转变,建立动态补贴机制。

  (四)财税支持。

  市财政出资引导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支持基金,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项目,提高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探索通过以奖代补等措施,引导和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五)融资支持。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参与改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拓宽项目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运营主体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

  (六)资源配置。

  对无法在合理期限内收回成本,且政府无法承担巨额补贴的项目,可按相关规定将部分土地资源或广告、商铺、冠名等经营权配置给项目,弥补建设投资成本。

  (七)土地供应。

  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建成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实现抵押权后改变项目性质应该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项目审批。

  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建立项目实施方案联评联审机制,提高审查工作效率。项目合同签署后,可并行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有关部门要简化办理手续,优化办理程序,主动加强服务,对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再作实质性审查。

  (九)化解风险。

  积极支持融资平台公司运用TOTROT等方式,将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和运营,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政府性债务转换为非政府性债务,减轻地方政府的债务压力,腾出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大力推动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进行市场化改制,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方式,明确责权利关系。严禁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变相融资。

  八、保障机制

  (一)建立推进协调机制。

  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辖区PPP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

  市政府确定推广的单体PPP项目成立专门的项目推进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投融资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协调推进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要求,各负其责,协同推动,确保推广PPP模式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建立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等领域建设的激励机制,对项目建设工期和奖励约束进行明确约定。合理确定支付机制,促使项目建设按期完工并提供符合要求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对项目公司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工期压缩、质量超过合同标准以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导致成本大幅下降等事项,可按合同条款进行奖励;若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工期、成本、安全生产等不符合合同标准的,应按合同条款予以惩罚,并督促项目方按合同规定整改达标。

  (三)健全财政管理制度。

  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统筹评估和控制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建立完善公共服务成本财政管理和会计制度,创新资源组合开发模式,针对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支付机制,将项目涉及的运营补贴、经营收费权和其他支付对价等,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入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在政府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并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过程中,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价值,防止公共资产流失和贱卖。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依法获得的国有资本收益、约定的超额收益分成等公共收入应上缴国库。

  (四)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交通、建设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发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加强对项目公共产品或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管,建立事前设定绩效目标、事中进行绩效跟踪、事后进行绩效评价的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机制,将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与绩效评价挂钩,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价的重要依据,确保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要依照有关要求,督促投资人严格遵守环保、用地、节能、质量、安全等规定,指导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依法经营,并依法充分披露项目实施相关信息,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投资人要加强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和造价控制,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工期,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等。

  (五)积极营造浓厚氛围。

  通过专题培训、专家讲座、政策解读、案例讨论等方式,不断提升各级干部对PPP模式的认识水平和运用能力。市级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我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PPP合作模式的有关政策和措施,让社会资本充分了解参与方式、运作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提高社会资本对PPP模式的认可度;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开展业务人员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努力营造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的浓厚氛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湛江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可持续投入机制的意见

湛府办〔2016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将我市打造成为具有吸水、蓄水、净水和释水功能的海绵体,有效提高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结合《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年度城市建设计划安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湛江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可持续投入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保政府直接投资力度。对于示范效果明显且适宜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市政府委托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作为投资业主先期投入,市政府结合每年财力增长情况和通过发行市政债、成立海绵城市建设基金、资产证券化等途径安排资金逐年解决;市海绵城市项目中政府投资项目后期管养维护资金由市级财政根据年度部门预算,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安排资金解决。

  二、切实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在确保政府投入建设的同时,加强税收、金融、价格、土地、产业、房地产等相关政策创新,激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进一步拓宽政府资金、社会资本等融资渠道,研究制定支持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的政府购买服务、PPP、特许经营等新型项目融资模式的优惠支持政策,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机制。

  三、不断加大鼓励扶持力度。为保证合作方社会资本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引导和激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政府合作项目,市政府通过投资补贴和投资奖励的形式给予合作方社会资本一定的资金补助或贴息。房地产小区开发项目及旧城改造项目建设中,引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建设内容达到规范要求标准的,可从项目缴交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给予奖励或者给予容积率奖励。

  四、建立可持续投入新机制。在城市基础设施、河湖治理、生态保护、水土涵养等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按照公开、透明的程序,与社会资本建立公平、合理、明确的合作机制。同时不断完善政府付费及补贴制度,在统筹考虑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的前提下,确保资金管理的规范,有效保障社会投资人的合作收益。同时市级财政将市海绵城市项目中政府投资项目后期管养维护资金列入各项目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保障落实到位。

  五、适时进行政策价格调整。市政府根据海绵城市项目运营情况,结合国家有关政府规定和现实需要,可以适时运用价格杠杆对相关费用给予必要调整,确保海绵城市各建设项目正常运营,发挥最大经济社会效益。

  六、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市财政局根据本意见和有关规程,确保资金足额及时落实到位,切实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2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6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粮食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6


湛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稻谷、小麦、玉米、成品粮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本市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和明确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市财政局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对市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储、销售、轮换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湛江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联合发文确认市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和代储单位(以下统简称市承储单位)的承储资格,并与市承储单位签订承储合同。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差价、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承储单位负责执行市下达的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等任务;对所承储的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确保市级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以及数量、质量、品种、地点的落实。

  市承储单位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粮食局备案。

  第八条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市承储单位的收储计划和进度,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及时收回还贷货款,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妨碍市承储单位正常经营,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局及有关单位举报。市粮食局及有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市级储备粮的收储管理

  第十二条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以及轮换方式,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上级的计划要求、市场宏观调控需要以及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由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以及轮换方式提出建议,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共同下达给市承储单位。

  市承储单位根据市储备粮的收储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储。

  第十四条市粮食局根据布局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市级储备粮储存库点。市级储备粮主要由市属国有粮食企业储存,也可以适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民营企业承储,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仓容量不少于800吨,仓库条件符合国家和省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病虫害等管理技术的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资产负债率低、没有违法经营记录。选择承储和代储市级储备粮的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市级储备粮的合理布局和储存安全,有利于市级储备粮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市级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

  第十五条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承(代)储条件的企业,经市粮食局审核同意,取得承(代)储市级储备粮的资格。

  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和代储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研究制定。

  第十六条市粮食局确定市承储单位或代储单位名单后送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备案。

  承储单位应当与代储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承储单位不得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十七条市承储单位必须根据上级下达计划的品种、数量、质量,在规定时间内采购,市级储备粮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等级要求,完成入库后7天内,由市粮食局委托具有粮油质量检验资格的机构抽样检测,质量合格后,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核实验收。

  第十八条市承储单位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市承储单位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市粮食局。

  第十九条市承储单位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市级储备粮中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二十条市承储单位不得利用市级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市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质押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市承储单位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协商指定单位承储。

  第二十一条市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章市级储备粮的销售与轮换

  第二十二条市级储备粮的销售轮换计划,由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以及轮换方式提出建议,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共同下达给市承储单位。市承储单位根据市级储备粮的销售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销售轮换。

  第二十三条市级储备粮实行定期轮换和动态轮换方式。  

  第二十四条定期轮换是指根据粮食品质要求确定储存年限。小麦和稻谷每两年轮换1次,玉米每年轮换1次。在品质宜存的情况下,经政府批准可以延期一年轮换,轮换进出入库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五条动态轮换是指市承储单位根据上级下达的轮换计划和市场供求情况,在保持储备粮常年实际库存量在承储计划87.5%以上的情况下,自主轮换,自主承担购销价差风险,实现储备粮推陈储新,常储常新的轮换方式。

  第二十六条实行动态轮换的市级储备粮以粮食品质理化指标和不超过储存年限为依据。 储备粮达到储存年限,应组织轮换,具体为:

  (一)储备粮达到储存年限,按轮换计划及时进行轮换;因特殊情况,储备粮经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品质仍属宜存标准的,市承储单位须向市粮食局提出申请,经市粮食局同意,可延迟轮换。

  (二)动态轮换的市级储备粮实行严格的备案制,各市承储单位粮食出库前,需向市粮食局报告并抄送市农发行;轮换后应及时将轮换情况报市粮食局备案。

  (三)如出现品质被判定为不宜存时,应立即组织轮换。

  第二十七条定期轮换的市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进行,或者市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轮换销售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回笼到市农发行开立的账户。

  第二十八条市承储单位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并将市级储备粮收储、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市农发行。

  第四章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九条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及相关资金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部分县(市、区)(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市承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积极支持、配合。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财务与统计

  第三十三条市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实行财政全额负责和定额包干两种方式。

  (一)采取竞价或政府定价方式轮换的,所需费用由市财政负责。

  (二) 实行动态轮换方式的,所需管理费用由市财政根据补贴标准和储备粮轮换情况拨付。储备粮常年实际平均库存量达到储备任务的87.5%以上的,市财政局按储备任务和规定标准拨付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差价。

  (三)由于市承储单位的原因导致未达储存年限出现品质被判定为不宜存,必须立即轮换的储备粮,轮换费用由市承储单位自负。

  (四)市承储单位对动态轮换而产生的盈亏自负。亏损由市承储单位优先用管理费自行消化,不得作为政策性财务亏损挂帐,财政不再给予任何形式的费用补贴;盈利由市承储单位专项用于储备粮轮换风险调节准备金或抵顶轮换亏损或与粮食轮换有关的其它用途。

  第三十四条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市级储备粮占用贷款的利息补贴,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农发行提供的计息清单进行补贴,当季的利息补贴由市财政局按上季利息额度预拨到市承储单位,年末据实结算。

  市级储备粮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市承储单位应当在市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管理。

  第三十五条实行定期轮换的市级储备粮入库价格由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入库成本进行审核后会同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局提出作价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级储备粮的入库价格一经审定,市承储单位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的入库价格。

  第三十六条市承储单位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三十七条建立市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并征求市农发行和市承储单位的意见后制定。

  第三十八条市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台账制度,及时、如实上报储备粮有关报表。市承储单位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情况报送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及市农发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承储单位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市承储单位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了解市承储单位市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规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第四十条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市承储单位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代)储条件,市粮食局应当取消其承(代)储资格。

  因承(代)储资格被取消,存量储备粮由市粮食局调储或拍卖;销售收入用于偿还对应市农发行贷款,盈利缴存到粮食风险等账户,亏损占用市农发行贷款本息的由市财政解决。

  第四十一条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二条市级储备粮实行定期普查制度。正常情况下,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每年春、秋两季组织开展对市级储备粮的普查,督促市承储单位落实储备计划,搞好安全保管、仓储设施维修建设和执行有关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三条市审计局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市承储单位对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五条市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督。市承储单位对市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收储、销售及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承(代)储条件的单位承(代)储市级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市承储单位不再具备承(代)储条件不及时取消承(代)储资格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七条市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市级储备粮承(代)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三)入库的市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存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四)对市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市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五)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串换市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六)利用市级储备粮或者其他贷款资金从事与市级储备粮无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质押或者清偿债务的;

  (七)拒绝、阻挠、干扰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八条市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补贴、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取消其市级储备粮承(代)储资格;有违法所得的,依法处理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市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有违法所得的,依法处理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国家机关和市农发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对国家机关人员的行政处分,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执行;对市承储单位、市农发行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依照国家和省、市的有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实施。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5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691日湛府〔200674号文颁发的《湛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6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粮食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6


湛江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扶持我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提高我市粮食经营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推动粮食经济发展,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和《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稻谷、玉米、小麦、杂粮、成品粮以及食用植物油。

  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者是指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包括粮食经营企业补贴资金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补贴资金。

  第三条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主要补贴以下两类企业:

  (一)粮食经营企业;

  (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具体包括粮食应急供应企业、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粮食应急运输企业)。

  粮食经营企业补贴资金每年总金额为8万元,每个企业补贴资金为每年总金额除以本年度获得补贴的企业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补贴资金每年总金额为2万元,每个企业补贴资金为每年总金额除以本年度获得补贴的企业数。获得粮食经营补贴的企业不再给予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补贴。  

  第四条粮食经营企业在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粮食经营企业补贴资金:

  (一)企业管理:

  1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2粮食经营企业采购粮食,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上一年度未发生因食品安全问题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粮食经营者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保留粮食台账的期限不少于三年,执行国家的财经制度和粮食最高最低库存量的规定,且库存粮(油)应当符合国家、省粮食仓储相关规定。

  (二)经营规模:有稳定的粮食供给渠道;全年粮食购销10000吨(折原粮,下同)以上,或食用植物油1000吨以上(含购进油料加工的成品油)。

  (三)粮食质量:购进的粮食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经检验抽验合格,销售的成品粮油包装标识必须标示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标志)。

  第五条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点的粮食应急供应、应急加工、应急运输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管理状况符合下列相应条件的,可申报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补贴资金。

  (一)粮食应急供应企业条件:

  1供应网点完善,供应品种齐全,年购销成品粮5000吨以上,或食用植物油500吨以上,且营业额250万元以上,并做到不停供,不断供的;

  2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建有完善的粮食相关台帐;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相关统计报表;遵守国家财经制度。

  (二)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条件:

  1加工设备维护良好,生产人员队伍稳定,企业能随时开工生产,日加工能力100吨以上的;

  2加工企业加工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设有检验人员和必要的质量检测设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品质检测机构提供常年服务;具有完整的检验记录和自行检验报告,所加工的成品粮油有关质量符合标准;

  3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建有完善的粮食相关台帐;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相关统计报表;遵守国家财经制度。

  (三)粮食应急运输企业条件:

  1运输车辆保持良好状态,运输能力达到每次100吨以上;

  2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建有完善的粮食相关台帐;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相关统计报表;遵守国家财经制度。  

  第六条申报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湛江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申报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四)上年度企业纳税凭证;

  (五)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

  (六)加工业务的粮食经营企业需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副本及其复印件;

  (七)上一年度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成品粮食质检报告和粮食自行检验月报;

  (八)上一年度粮食经营台帐、粮食(油脂)流通统计报表、广东省粮食经营者最高和最低库存核定表,粮食收购凭证复印件,市外购(调)进粮食发票或运输凭证复印件,或品牌建设荣誉证书及其复印件;

  (九)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报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程序: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条件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可于每年310日前向当地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地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330日前将当地通过初审的结果汇总(一式六份)报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二)审核: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申报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进行审核,视情况实地调查或抽查。根据审核结果评定拟补贴对象,并在市粮食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或者异议经查证不属实的,报市政府审批。审批后,将获得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的企业名单在市粮食局网站公布,并通知相关企业。

  (三)拨付: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审核结果,于当年530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粮食经营企业或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补贴资金。  

  第九条粮食经营企业或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利用虚假申报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工商等部门取消其补贴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今后申报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资格。

  企业拒绝、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其跟踪考评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资格。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61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6


湛江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粤府令207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为本级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包括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负责处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市直单位和下级政府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市直单位内设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处理本单位法律事务,以及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忠于事实和法律,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

  第五条政府法律顾问以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和市直单位内设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吸收法律专家和律师参加。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

  第六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三)未受过所在单位处分。

  第七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三)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八条市政府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报市政府批准。

  市直单位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由该单位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第九条市政府及市直单位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单位应当与聘请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市政府聘用政府法律顾问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其合同授权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签订;市直单位聘用政府法律顾问的合同,由聘用单位签订。

  市政府应当聘请3名以上政府法律顾问,市直单位应当聘请1名以上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期1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尽责、敬业、高效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审查聘用单位的重大合同;

  (六)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七)受聘用单位委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八)办理聘用单位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提前参与:

  (一)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论证阶段;

  (二)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阶段;

  (三)涉及聘用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诉前协商调解阶段及立案阶段;

  (四)需要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二)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或进行调研。

  第十三条市政府及市直单位重大会议,可以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列席,并听取其建议或意见。

  第十四条政府法律顾问一般以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应当签署政府法律顾问的姓名,政府法律顾问为律师的还需加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十五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对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的合法性负责。

  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对政府法律顾问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应当在综合分析其法律意见的基础上予以办理,向市政府或市直单位报送法律意见时,应当附上政府法律顾问所出具的意见书。

  第十六条法律服务费在政府采购限额范围内的,可以由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或相关市直单位集体研究择优选聘政府法律顾问。

  第十七条市政府及市直单位委托政府法律顾问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需要出庭的,还应当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十八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守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市政府及市直单位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三)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二)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

  (三)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四)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五)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条市政府及市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聘请法律专家或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根据法律服务实际工作支付合理报酬。

  第二十一条聘用单位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档案资料包括人员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聘用单位应当建立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机制,对政府法律顾问履行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以及社会效果等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聘请政府法律顾问所需经费经市政府同意后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

  市直单位聘请政府法律顾问所需经费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5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湛江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采购法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湛府办〔201228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督查专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6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督查专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施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21


湛江人民政府督查专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督查工作权威,切实加强督查队伍建设,更有力地推动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推动决策部署落实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17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湛府办〔201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湛江市人民政府督查专员(以下简称督查专员),专指由市政府选聘、优先承担市政府安排的有关督促检查工作的副处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督查专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全局意识强;

  (二)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善抓督查调研、协调落实;

  (三)政策业务熟悉,经验丰富;

  (四)热心政府督查工作;

  (五)原则上为58周岁以下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调研员、副调研员。

  第四条在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挑选符合督查专员资格条件的人选,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市政府督查室汇总初审后,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和主要领导审定。聘请的督查专员由市政府正式发文并颁发聘书。每届聘期2年,可连聘连任,到期未续聘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自然解聘。由于身体条件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及所在单位同意,由市政府督查室报市政府批准可提前解聘。市政府督查室于聘任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聘任文件等资料抄送督查专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及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督查专员应当履行以下督查职责:

  (一)在市政府统一安排下,组成市政府督查组,督查专员担任组长或副组长,市府办公室和市直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就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等落实情况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督查,形成督查报告报市政府;

  (二)结合当前市直各部门加强督查工作需要,负责协助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督查工作负责同志,抓好本单位、本系统承办的市政府重点工作、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等的督查落实;

  (三)结合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对重要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协调,向市政府提出督查工作建议;

  (四)将督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及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等情况及时反馈市政府;

  (五)视工作需要抽调至市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集中开展有关督查工作。

  第六条督查专员应当拥有的权利:

  (一)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开展督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参加或列席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县(市、区)相关工作会议;

  (二)在执行督查任务时,督查专员有权检查有关单位落实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包括听取汇报、查核资料、实地督查等,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约谈督查事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提出督查建议和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可通过市政府督查室向市政府反映,以及提出工作建议、改进意见。

  第七条督查专员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按照市政府要求参加督查活动,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擅自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督查工作;

  (二)严格执行督查程序,坚持秉公督查,依照规定履行督查职责,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尊重被督查单位的职权和办事程序,不得干预被督查单位正常工作;

  (三)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和督查信息发布规定,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发布督查结果及有关内容或以个人名义发布督查信息;

  (四)坚持喜忧兼报的原则,及时向市政府全面、准确地反馈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真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始终围绕重要目标工作,找准问题,盯住不放,直至妥善解决;

  (五)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徇私情

  第八条督查专员的工作程序和方式:

  (一)接受市政府督查机构的指派和安排,领取工作任务后,与相关单位沟通情况,拟定督查活动方案,报市政府督查室审批;

  (二)根据督查活动方案,依职权和程序组织开展或参与督查活动;

  (三)采取重点检查、专项查访、随机抽查和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督促检查活动,通过实地走访、查阅资料、召开会议等了解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基层干部群众对政府工作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四)对督查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及时形成督查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完成督查任务或完成阶段性督查任务后,及时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结果。

  第九条市政府对履职成效突出的督查专员给予通报表扬,并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奖励建议。不能履行职责或履职出现严重失误等的督查专员,由市政府督查室报市政府批准解聘。

  第十条督查专员所在单位要关心、支持督查专员全面履行职责和开展督查工作,其组织、人事、工资关系保持不变。市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要为督查专员参加集中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与服务。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市府直属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督查专员开展工作。对督查专员提出的督查建议和意见要认真研究,并切实抓好整改和落实。

  第十二条督查活动具体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改革市区公办中小学校学生宿舍住宿收费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

湛发改价格〔20167

各区发展改革(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中小学校:

  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粤府办〔201542号)和原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2221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春季起,市区中小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实行按类别和等级分级核准办法核定住宿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中小学校(含职业高中)学生宿舍住宿费,实行按类别分等级收费。

  (一)市统一制定中小学校学生宿舍类别和等级,并制定各档次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见附表1)。

  (二)市属、湛江农垦系统中小学校学生宿舍具体住宿费标准,由学校在市统一标准范围内提出,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执行。

  (三)区属中小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由各区属学校在市定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内提出,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执行。

  二、市区中小学校宿舍住宿费标准核定程序

  (一)学校按照统一格式制作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核准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一份学校保留,另二份分送教育和价格主管部门

  (二)学校按照核准表要求真实填写学生宿舍住宿条件,并对照市统一的市区中小学生宿舍档次划分条件和收费标准上限,提出本校各类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并加盖公章。

  (三)学校填好核准表后,按照管理隶属关系报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所在地教育部门对申请学校的学生宿舍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建议收费标准,加盖公章后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四)所在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学生宿舍住宿条件和政策,对教育主管部门的建议标准进行审核,将核定标准填入核准表,加盖公章确认。

  以上程序完备后,学校即按核定标准为学生宿舍的具体收费标准。

  三、各学校必须如实填报核准表,如有虚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依法查处。

  四、各区教育和价格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市统一的学生宿舍档次划分标准和收费上限,严格把好审核关,确保中小学校学生宿舍收费政策的实施。

  五、学生宿舍住宿费核定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学生宿舍设备及住宿条件处于两个档次之间(即全部条件达不到上一档次,但部分条件明显超过下一档次),其住宿费具体标准可按高于下一档次,低于上一档次的标准酌情确定。

  (二)个别学校学生宿舍设施条件超出现有学生宿舍住宿条件,如需要突破最高限额的,必须报市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不带空调的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含5立方米水费和8千瓦时电费,宿舍配备独立水电表,学校可按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收取超额水电费,未安装独立水电表的不得计收;带空调学生宿舍收费标准已含全部电费和5立方米水费,单独装有水表的宿舍,也可按居民用水价格收取超额水费。

  (四)住宿费只以能用于学生宿舍的维修、水电及管理费用的开支。

  (五)学生宿舍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以宿舍设计图纸为准;没有设计图纸的宿舍建筑面积按实地丈量数据计算。

  六、实行新办法核定住宿费后,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住宿费减免优惠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幅度不少于住宿收费标准的30%,减免学生人数一般为住宿生人数的5%-10%

  七、本通知自2016年春季起实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1湛江市市区中小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表

  2湛江市市区中小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核准表,此略。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湛江市教育局湛江市财政局

  201611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确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湛经信中小企〔2016313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我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我局牵头制定了《湛江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确认管理试行办法》,并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湛江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确认管理试行办法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6411


湛江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确认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鼓励和引导创业者加快创业步伐,发挥创业基地的孵化功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548号)和《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确认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是指能够为一定数量的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公共服务设施和创业辅导服务,经市经信局认定,并纳入备案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

  第三条市经信局负责全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确认和备案管理,指导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服务建设,引导和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发展。

  第四条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规划、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市经信局在全市范围内确认一批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并在此基础上择优确认一批市级示范性创业基地,引导和规范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第六条申报湛江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依托业已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科技园区、产业转移园区,或利用城市三旧改造场所和商用场地建立的固定创业场所,且所依托的园区(场所)已编制有园区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通过区域环评影响评价,已有较为完善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有明确的产业定位;

  (二)制造业创业园区的建筑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服务业创业园区的建筑总面积在3千平方米以上;

  (三)创业园区内有相应的公共配套空间和设施;

  (四)拥有创业辅导的专门服务机构,并有相应的服务场所和人员配置,有较好的创业辅导服务功能,并有整合其他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

  (五)入驻基地的小企业不少于20家,且符合产业定位;

  (六)基地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的创业基地,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报湛江市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一)创业服务队伍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好;且有引进优秀服务机构(平台)进驻;

  (二)能在公共关系、政务代理、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财务融资、法律支持、技术支撑、信息查询、市场开拓等方面提供多方位服务;

  (三)建设有完善的网络信息系统,能按时进行基地企业数据统计及运行情况分析,并定期公布和上报省中小企业局;

  (四)入驻基地的小企业或创业人员创业成功率在60%以上;

  (五)具有连续流动孵化功能。

  第八条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请,由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向所属辖区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直申报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经信局。

  第九条出具审核意见的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六条的第(一)、(二)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市经信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经初审合格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确定创业基地和示范创业基地名单,并由市经信局统一颁发湛江市小企业创业基地湛江市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牌匾,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备案制度,被评为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直接纳入市中小企业局备案管理,优先推荐为国家、省级创业基地候选单位。

  第十二条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应切实加强对创业基地运行情况的监测、管理和服务,做好创业基地内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和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应于每年723日、1120日和123前分别将上半年、本年年度预测和本年度创业基地内企业发展运行情况和相关数据同时上报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中小企业局。

  第十三条市中小企业局对湛江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创业基地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不按期或如实上报监测数据,或经监测,基地服务情况和运行情况较差的,取消其湛江市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四条连续两年没有新入驻企业进行创业的,取消湛江市小企业创业基地湛江市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称号。

  第十五条申报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市级创业基地称号,并取消其五年内申请市中小企业局其他基地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市小企业创业基地更改名称、地址、法人等,应在更改后一个月内报市中小企业局备案。

  第十七条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纳入市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扶持范围,支持市创业基地加快发展,并优先支持示范性创业基地建设。扶持重点为用于提升创业孵化功能的软硬件建设。

  第十八条优先支持市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等项目。

  第十九条市中小企业局根据创业基地发展情况,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推动成立小企业创业研究机构,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发展情况进行前瞻性研究,指导创业基地建设。

  第二十条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方案,加强对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指导与服务,为创业基地组织推荐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管理咨询、技术支持、信息管理等优质社会服务机构,提高创业基地的孵化功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湛江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申报资料

  2湛江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进展情况统计表,此略。

  3湛江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开展创业服务情况统计表,此略。

  4湛江市小企业创业基地企业发展情况统计表,此略。


  附件一:

  湛江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确认申请资料

  (一)封面;

  (二)湛江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申请表;

  (三)湛江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情况汇总表;

  (四)《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五)申请报告书。内容主要包括:所依托园区的安康说明,申请单位基本状况、提供创业服务的机构设置情况、人员设置情况,服务特点和优势,创业业绩和效果、经济社会效益、近期发展目标及实现目标的主要措施等;

  (六)入驻基地的企业名单及营业执照,其创业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报单位(创业基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登记证;

  (八)其他资质证明资料;

  (九)负责出具审核意见的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直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湛江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经信中小企〔2016314

各县(市、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我市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我局牵头制定了《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湛江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并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湛江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6411

  附件: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动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工作,推进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548号)和《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我市制造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建立的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学研联合创新等产业化基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在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创建名牌产品、提高经济效益、增强核心竞争力等方面成效明显,具有示范作用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

  第四条示范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的原则。市经信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及服务指导工作;县(县级市、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合称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初审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五条申报条件。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在湛江市依法注册成立两年以上,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其中申报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的企业必须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

  (二)具有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本地同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三)主要从事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申报前一年度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或技术改造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3%

  (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申报企业须具有中级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至少15名以上(或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

  (五)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经营业绩良好。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细分)位居前列,近三年连续盈利或技术创新产品产值平均增长率18%以上。

  第六条申报材料。申报示范基地的企业须按附件1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申报程序。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请,申报企业报当地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经信局。市直单位申报示范基地由主管单位审核后直接报市经信局。

  第八条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的创新投入能力、创新产出能力、创新转化能力、创新管理能力、创新外部环境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示范基地候选名单。

  (二)实地考察。市经信局必要时可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示范基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三)公示认定。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确定示范基地名单,经社会公示后予以认定。

  第九条表彰奖励。对认定的示范基地分别授予湛江市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湛江市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荣誉称号,有效期三年。

  第十条示范带动。积极组织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到示范基地进行参观学习,示范基地有义务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介绍基地建设经验,带动本区域本行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政策支持。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择优对示范基地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优先推荐示范基地申报省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各县(市、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示范基地建设提供财政支持。

  第十二条宣传引导。总结推广示范基地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发挥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大对优秀示范基地的宣传力度。

  第十三条建立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示范基地备案制度。被评为市级示范基地,直接纳入市中小企业局备案管理,优先推荐为国家、省级示范基地候选单位。

  第十四条组织管理。县(市、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当地产业及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相符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示范基地的服务指导工作。示范基地应主动接受当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创新产业化方面工作的指导、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联系机制。县(市、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示范基地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了解掌握示范基地的发展情况,积极创造发展条件,及时提供政策信息。示范基地应积极配合各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信息,反映企业需求等。

  第十六条信息报送。示范基地自觉接受各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发展动态和企业情况。示范基地应于每年620日和1220日前,按附件2的要求,向县级主管部门报送示范基地运营情况,县级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30日和1230日前,按附件2要求,向市经信局报送本地区示范基地运营情况。

  第十七条动态管理。示范基地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基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湛江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复核申请推荐表》(附件3)报省局。经市经信局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认定;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撤销资质。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示范基地称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示范基地。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多次不参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活动或报送企业信息的。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湛江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申报资料

  2湛江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运营情况表,此略。

  3湛江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复核申请推荐表,

  此略。

  附表:1湛江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申报材料(真实性

  声明函),此略。

  2湛江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情况汇总表,此略。

  3湛江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申报表,此略。

  附件1

  湛江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

  示范基地申报资料

  (一)湛江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汇总表、申请推荐表等有关情况表(见附表13)。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主要技术设备投资明细清单,厂房和办公场所租约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四)示范基地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发展概况、人力资源、研发条件与管理、近三年研发状况及业绩、主要技术进步产品及其市场前景、企业发展规划、技术合作等内容)。

  (五)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技术合作文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研发机构认定证书、研究人员职称或学历汇总表、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权转让合同、技术合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

相关文章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