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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1期政府公报(总第19期)

时间:2016-02-19 16:19:19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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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6〕3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质监局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

  (湛府〔2016〕5号)

  湛江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度产业园区招商引资三讲三评情况的通报

  (湛府〔2016〕6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领导干部值班接听12345市民服务热线时间安排的通知

  (湛府办〔2016〕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位规划建设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

  (湛府办〔2016〕5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督查问责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湛府办〔2016〕6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东北旅游市场引客入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6〕7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湛江市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市牧字〔2015〕396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暂行规定》的通知

  (湛人社〔2016〕15号)

  关于市区管道天然气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问题的批复

  (湛发改价格〔2016〕5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科技局关于湛江市众创空间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科〔2016〕5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科学技术局湛江市财政局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湛科〔2016〕6号)

  湛江市公路管理局关于非湛江籍机动车辆次票征收有关规定的通告

  湛江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湛环函〔2016〕104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人社〔2016〕50号)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湛江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1日

湛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203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湛单位、省属单位,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建账。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市辖区缺口部分,由市和市辖区按比例给予补足,县(市)缺口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给予补足。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专账核算;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分级建账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四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阴道产的,98天;剖宫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施行皮下埋植术的,2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十七条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若其职工工资纳入财政安排(含财政统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生育津贴拨入财政部门。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工资纳入财政安排(含财政统发)的职工,若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第十八条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待遇或者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四章生育保险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市级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将全部已签订服务协议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就医管理。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生育和计划生育服务协议的内容提供服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应当征得职工或者其家属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应当事先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并向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确认手续,并在7日内将相关材料及确认情况报送湛江市或当地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区参保人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县属单位的参保人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下同)。

  职工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的,应当持原就医确认凭证和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二十五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者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医疗机构生育,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享相关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实,并参照相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发生的费用低于同类定点医院的结算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第二十六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湛江市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未在湛江市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手术后1年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实,并参照相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七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凭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实,参照相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发生的费用低于同类定点医院的结算标准的按发生的实际费用支付。

  第二十八条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第二十九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第三十条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第三十一条单位或职工申请生育保险待遇办理程序和需要提供的材料,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本办法具体制定。

  第三十二条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十三条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缴费时间累计计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职工出具缴费凭证。

  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在职工最后参保地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者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三十四条各有关单位和职工本人应当如实反映与生育保险有关的情况,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职工、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记录在案,按照规定将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违法信息及时纳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本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第三十五条社会保险、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及时核查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信息,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

  对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审核,必要时还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生育保险情况以及生育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医疗机构、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发现有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生育保险办法的行为,有权向社会保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举报、投诉。社会保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

  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人员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并处相应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生育保险工作职责或者在生育保险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生育保险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生育保险待遇及损失赔偿等方面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市人民政府2007年10月16日发布的《湛江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湛府〔2007〕10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质监局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

湛府〔20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质监局《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2016-2020年)》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9日


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2016-2020年)

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5〕89号)和国家质监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改进和加强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标联〔2015〕133号)的精神及省政府《批转省质监局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意见的通知》(粤府〔2010〕1号)等文件的要求,坚持以服务科学发展为主题,以“三个率先,两个定位”为主线,积极推进“南方海谷”建设,抢抓湛江列入国家“一带一路”海上合作战略支点的机遇,推进标准化创新驱动,进一步建立完善标准化战略运行机制,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标准化工作坚持以服务科学发展为主题,继续推进我市“工业立市,港口兴市,生态建市”的发展战略目标,进一步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建立健全适应我市工业、农业、服务业发展的标准化体系,探索标准化创新驱动机制,助推我市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新争取10项国家标准、20项行业标准、10项省地方标准,40项农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新承担2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及其秘书处(即TC/SC/WG)工作;相关联的重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达85%以上;新增5个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新批准建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5个以上;新批准建设交通运输、金融、电子商务(互联网+)、现代物流、旅游等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5个以上;新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100家以上;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和技术贸易壁垒(WTO/TBT-SPS)预警及通报体系建设工作;加大标准化知识宣传培训力度,营造重视标准化、应用标准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标准化创新驱动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健全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标准化体系。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各方参与的标准研究、制定、实施体系。推动有实力和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力争将我市优势产业的企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二)争取在我市设立农海产品种养及加工、制糖、造纸、羽绒、热带作物深加工以及旅游餐饮、交通运输等国家TC/SC/WG或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争取更多的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话语权和主动权。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科技、标准、专利协同机制。推进技术标准研究与科研攻关同步,积极引导优势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将自主开发的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或专利,转化为标准,并积极申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比例,开拓“创新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家化和国际化”的特色模式道路,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和促进相关产业化进程。

  (四)积极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工作的步伐。每年完成采标数量在40项以上,主要工业产品采标率达85%以上。引导重点产业以及名牌产品开展国际标准相关联席研究,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转化为企业标准,提升产品标准水平。

  (五)在具有技术优势、生产优势的大中型企业中,推动建设以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为支撑的企业标准体系,至2020年在广东双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等企业中,新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100家以上,累计达到150家以上企业,全面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大力推行企业团体联盟标准。在家用电器、饲料、水产养殖制剂、水产品加工、塑料鞋、羽绒等优势传统产业和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地推广实施企业团体标准,提高传统产业标准化水平,促进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六)积极创建钢铁、石化、造纸、家电、医药、水海、羽绒和制糖等八大产业群的循环经济标准综合体,建立健全以国家标准为基础,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配套的循环经济标准化体系和综合评价体系。

  (七)以农业标准化,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编制廉江、徐闻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雷州东西洋现代粮食产业示范区的农艺技术规范和农药残留限量等标准化体系。建设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园区、直供港澳的果蔬种植加工基地的综合标准化工作。抓好南亚热带作物、畜禽、海(淡)水养殖的产品质量等级标准、品种标准、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建立健全我市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标准化体系;制(修)订我市农业地方标准累计100项。创建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5个以上。推动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工作,组织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5个以上,使我市特色农产品标准化程度达到70%以上。

  (八)建立健全现代服务业先进标准体系。围绕湛江商贸物流、交通运输、金融、电子商务(互联网+)、旅游餐饮等现代服务业,建立科学合理的现代服务业先进标准体系和发展路线,推进服务业满意度评价试点工作。到2020年,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用户满意度明显提高。

  (九)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标准体系。加强节能减排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我市的资源节约标准体系。加速我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标准、资源管理与综合利用标准研究制订。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特点对石油化工、钢铁、水产品加工、制糖、羽绒等行业通过高效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水污染治理技术、清洁生产关键技术、节水、节材、废弃物利用与循环经济技术标准研制工作,达到实现节能、节水、节地、节林和环保等方面的任务和目标。

  (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技术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技术贸易壁垒(WTO/TBT-SPS)预警及通报系统。以“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社会”为宗旨,结合我市产业特色和产业结构,加强对重点产业TBT-SPS专项研究,提高企业运用国际规则能力,有效化解国际市场技术壁垒风险;以现代互联网技术为依托,建设成为区域性标准化研究、服务、应用一体化的互动性标准化信息服务和TBT-SPS预警及通报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生产技术标准服务、产品出口贸易技术壁垒警示信息、产品检验检测资源查询等,实现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与政务信息网、商务信息网和国家标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适应经济新常态。加快建立政府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形成政府领导,质监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质监部门应重点抓好整体工作规划的组织制定、督促落实,搭建高效、便捷的标准化协作平台。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在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实施和实施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协同推进标准化工作发展,确保实施标准化战略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建立标准化工作经费的投入机制。继续将实施标准化战略经费纳入地方财政公益性行政科研专项经费支持范畴。从安排2016年专项经费预算起,每年安排市标准化战略预算经费不低于300万元。主要资助和奖励企事业单位参与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科研、承担TC/SC/WG、开展标良、采标、宣贯、培训、示范(试点)、推广、产业标准化体系实施、发展评估和分析等标准化工作。鼓励各企事业单位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必要的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特别是要加大对高新科技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的投入,保证标准化战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标准化宣传培训,增强全社会标准化意识。围绕重要标准、重要专项、重要事件,加大标准化宣传和培训,及时发布与人民生活和社会管理等密切相关的标准信息。深入开展标准化知识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等活动。通过策划标准化论坛、学术交流及公众标准化知识普及等活动,提升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营造关注标准、使用标准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并实施标准化人才培训制度,为政府、企业、科研单位、标准化示范区培养标准化专门人才,力争在2020年前,实现标准化人员培训达到一万人(次)以上。

  (四)推进标准化专家库的建设。以市标准化协会为依托,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的专业技术人才为基础,通过培养和选拔,建立我市饲料、水产品养殖及加工、小家电、钢铁、石化、造纸、食品和医药等专业标准化高端人才专家库,为我市各行业的标准化活动提供强有力支撑。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度产业园区招商引资三讲三评情况的通报

湛府〔20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抓好产业园区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助推湛江经济崛起,按照《2015年度湛江市产业园区、招商引资“三讲三评”工作方案》,经各县(市、区)自查、第三方专家核查、市领导率市直部门现场巡查以及市领导和市直部门负责人综合评审打分,现将2015年我市产业园区、招商引资“三讲三评”结果通报如下:

  第一名:廉江市政府

  第二名: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第三名:坡头区政府

  第四名:赤坎区政府

  第五名:遂溪县政府

  第六名:霞山区政府

  第七名:雷州市政府

  第八名:吴川市政府

  第九名:麻章区政府

  第十名: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一名:徐闻县政府

  希望在“三讲三评”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总结经验,再接再厉,在新的一年里努力开创产业园区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的新局面。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要通过本次“三讲三评”活动,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以园区建设为抓手,强化工业载体建设,不断提高招商引资水平,构建星月同辉工业发展格局。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领导干部值班接听12345市民服务热线时间安排的通知

湛府办〔20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12345”平台服务热线的工作力度,密切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畅通服务群众的渠道,强化政府服务理念、服务群众的职能,切实解决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和诉求,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值班接听“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通知》(湛府办函〔2013〕228号)的精神和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2016年继续安排领导接听12345市民服务热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领导干部值班接听12345市民服务热线时间安排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排定的时间,安排本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副处以上的领导轮流到12345市民服务热线值班,接听和处理市民来电,解答及处置市民提出的问题。请各单位将参加值班人员名单(姓名、职务、电话、时间)提前7个工作日报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地址:赤坎区体育北路15号湛江商务大厦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511室,联系电话:3223528传真:3206133)。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2016年领导干部值班接听12345市民服务热线时间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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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位规划建设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

湛府办〔20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城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位规划建设实施方案(2015-2017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5日


湛江市城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位规划建设实施方案(2015-2017年)

  多年来,我市大班额问题在全省各地级市中最为严重,尤其是霞山、赤坎更为突出。为进一步落实教育工作责任,加大城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力度,有效解决市区“就学难”和“大班额”问题,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特制定《湛江市城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位规划建设实施方案(2015-2017年)》。

  一、建设任务

  用三年时间(2015-2017年)解决市城区学位紧缺大班额突出问题。市城区(建成区)现有幼儿园145所在园幼儿33181人,小学56所在校小学生91711人平均班额54人,初中36所在校初中学生57900人平均班额56人。导致大班额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城市人口剧增,市城区新建扩建学校力度不足。城区除赤坎区近年来新建了3所义务教育学校外,霞山、坡头和湛江开发区已有十多年没有新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二是住宅小区配建中小学、幼儿园政策未完全落实。市城区已建成房地产小区约50个,配建义务教育学校的居住小区仅有3个。三是城市新增学位建设财政投入政策未落实。土地出让金计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用于教育发展部分未能归位使用,学校建设投入艰难。根据国家对班额的控制要求,市城区义务教育欠缺学位27829个、学前教育公办幼儿园欠缺学位13187个,需新建36个班规模的初中5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17所、12个班规模的公办幼儿园37所。这是解决当前学位紧缺突出问题的关键任务。

  二、建设规划

  按照国家办学标准要求,市城区学校和幼儿园2015-2017年学位建设规划要坚持“立足当前、放眼长远、优化布局、消除盲点”的原则。一是规划新建一批中小学和幼儿园,着力解决当前学位紧缺问题,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预测区域学位需求,制定相关的学校、幼儿园新建规划。二是改造提升现有学校,扩大规模、提高质量、优化布局,解决大班额、校际差距明显等突出问题。三是严格落实房地产小区配建学校和幼儿园相关规定。对未按要求配建学校、幼儿园的房地产小区,强化落实配建工程。对不达配建规模的房地产小区,引导组织联合配建。对拟建的房地产小区,按规定留足教育用地,确保学校、幼儿园建设与房地产小区建设同步。通过三年努力,采取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等方式,优化教育资源布局,着力解决城区学位紧缺、大班额突出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保障城区教育全面、协调、健康发展。2015-2017年,赤坎、霞山、坡头、麻章和湛江开发区规划新建、扩建中小学27所、幼儿园15所,计划投资14.08亿元,新增校园面积69.45万㎡,建筑面积49.83万㎡,义务教育学位33703个、学前教育学位3925个。具体分年度建设任务如下:

  (一)2015年新建、扩建中小学10所、幼儿园9所,计划投资6.41亿元;新增校园面积29.14万㎡,建筑面积22.4万㎡,义务教育学位12223个、学前教育学位2370个。

  1.政府投入新建、扩建公办中小学7所:市海头第二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新建)、湛江开发区第一中学(新建)、市初级实验中学(扩建)、市第二十二中学(九年一贯制,扩建)、市第八小学新校区(新建)、湛江开发区第一小学(扩建)、麻章区第二小学(扩建)。

  政府投入新建、扩建公办幼儿园2所:霞山区菉塘幼儿园(新建)、市第三幼儿园(扩建)。

  2.房地产小区配建学校1所:湛江开发区卧龙轩小区配建九年一贯制学校1所(湛江开发区第四小学)。

  房地产小区配建幼儿园4所:霞山区原点广场小区配建幼儿园1所(待命名),坡头区启达东海岸小区配建幼儿园1所(待命名),坡头区恒大绿洲小区配建幼儿园1所(待命名),湛江开发区汇景豪庭小区配建幼儿园1所(小红帽幼儿园)。

  3.社会力量新建民办学校2所:霞山区海景学校(九年一贯制)、湛江开发区实验学校(九年一贯制)。

  社会力量新建民办幼儿园3所:赤坎区星晖海棠幼儿园、赤坎区新紫荆幼儿园、湛江开发区实验幼儿园。

  (二)2016年新建、扩建中小学12所、幼儿园5所,计划投资6.07亿元;新增校园面积20.52万㎡,建筑面积22.33万㎡,义务教育学位13960个、学前教育学位1195个。

  1.政府投入新建、扩建公办中小学9所:市第十七中学(九年一贯制,扩建)、市第二十四中学(九年一贯制,扩建)、市第二十四中学南柳校区(扩建)、市实验小学(新建)、市第十七小学(扩建)、市第三十三小学(扩建)、市第三十四小学(扩建)、市第二十八小学(扩建)、麻章镇赤岭小学(扩建)。

  政府投入新建、扩建公办幼儿园3所:霞山区北月幼儿园(新建)、湛江军分区幼儿园(扩建)、市第一幼儿园(扩建)。

  2.房地产小区配建学校1所:赤坎区东盟城小区配建小学1所(东盟城学校,暂定校名)。

  房地产小区配建幼儿园2所:赤坎区帝景金岸小区配建幼儿园1所(帝景金岸幼儿园,暂定校名)、霞山区原点广场小区配建幼儿园1所(待命名)。

  3.社会力量新建民办学校2所:霞山区培华学校(九年一贯制)、坡头区九年一贯制学校1所(待命名,启达东海岸西面)。

  (三)2017年新建、扩建中小学5所、幼儿园1所,计划投资1.6亿元;新增校园面积19.79万㎡,面积5.09万㎡,义务教育学位7520个、学前教育学位360个。

  1.政府投入新建、扩建公办中小学3所:霞山区西厅学校新校区(九年一贯制,新建)、霞山区屋山学校(九年一贯制,新建)、麻章镇第三小学(新建)。

  2.房地产小区配建学校2所:霞山区保利原点广场配建九年一贯制学校1所(待命名)、湛江开发区城市假日小区配建小学1所(湛江开发区明理小学)。

  房地产小区配建幼儿园1所:赤坎区飞鹏万荟世界小区配建幼儿园1所(飞鹏万荟世界幼儿园,校名暂定)。

  各年度具体建设项目详见附件。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统筹城区学校和幼儿园建设工作,以创建教育强市联席会议为依托,着力加强城区学校和幼儿园学位建设工作的领导。坚持“市督办、区为主”,各区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规划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加快推进城区学校和幼儿园建设工作。

  (二)明确责任主体。各区政府(管委会)为城区中小学和幼儿园学位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解决学校建设用地、配套设备设施和推进项目建设。市政府负责城区新建、扩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基建投入。市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教育部门及各区政府(管委会),认真落实房地产小区配建学校和幼儿园工作。市教育局作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督办推进项目建设。

  (三)大力发展民办教育。解放思想,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待遇,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在规划、土地、招生等方面予以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优先考虑近年新建、扩建的民办学校。鼓励社会力量盘活存量商品房,兴3办民办学校和幼儿园,解决城区中小学和学前教育学位不足问题。

  (四)加强督查落实。市政府将定期对涉及各区落实城区学校和幼儿园建设工作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附件:1.政府投入新建、扩建城区学校三年规划表

  2.政府投入新建、扩建城区幼儿园三年规划表

  3.房地产小区配建城区学校三年规划表

  4.房地产小区配建城区幼儿园三年规划表

  5.社会力量新建、扩建城区学校三年规划表

  6.社会力量新建、扩建城区幼儿园三年规划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图片9.png图片10.png图片11.png图片12.png图片13.png图片14.png图片15.png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督查问责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湛府办〔20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督查问责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6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督查问责工作的若干意见

(粤府办〔2016〕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开展督查问责工作,充分发挥督查问责作用,有力克服和防止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保持政令畅通,更好地推进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取得实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强有力督查措施推进工作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将督查工作贯穿于依法履行职责的全过程,研究决定有关决策部署时应当提出督查要求。要将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本级《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年度目标任务推进进度与完成情况,稳定经济增长和调整经济结构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重大改革措施实施进展情况、各项民生事项办理进展情况、经济与社会风险防控及处置情况,领导同志批示办理情况等列为重点督查事项。要对督查事项建立工作台账,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科学制定时间进度表。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强督查,确保办理进度和实施成效。

  (一)通报情况。要定期通报有关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进有力、抓落实成效明显的地方和部门通报表扬,总结推广其经验做法;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地方和部门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

  (二)实地督查。对存在问题、推进较慢的工作事项,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实地察看、座谈交流、走访调研等方式开展实地督查,必要时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进行暗查暗访,发现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三)下达督查通知书。对进展比较滞后的工作事项,可向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下达督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审定整改方案,部署推动整改工作,确保整改到位。

  (四)提请约谈。下达督查通知书后,相关责任单位整改不到位的,各地、各部门负责同志要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约谈记录报本地、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并由办公室(厅)存档;同一负责人一年内因同一事项被约谈两次的,责成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和整改承诺,同时将约谈记录抄送组织、监察部门。

  (五)挂牌督办。对进度严重滞后,经多次督办整改成效仍不明显的,可向责任单位发出挂牌督办通知书,列明事项名称、责任主体和推进落实不力主要事实、督办要求、办理时限、申请解除的方式及程序等,通报各地、各部门,并视情在新闻媒体公开。

  二、明确督查问责具体情形

  各地、各部门在督查中发现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未按时、保质、合规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工作大局的,应对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启动问责程序。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放弃、推诿工作任务的;

  (二)因工作措施不得力、行动迟缓,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工作质量未达到要求或在工作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随意变通,虚报瞒报工作进度、成效的;

  (四)无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推进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挂牌督办期限到期后仍未取得明显进展或整改效果的;

  (六)拒绝、阻碍督查人员开展督查的;

  (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大局的其他情形。

  三、规范督查问责工作流程

  督查问责要坚持事实清晰、定性准确,依法依规、处理恰当,跟踪整改、重在落实的原则。由政府办公室(厅)牵头,监察、人事、审计、法制等部门建立督查问责部门联动机制。督查问责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确定拟核查问责问题及依据。对需要问责处理线索,政府办公室(厅)召集有关部门召开核查问责工作会议,确定拟予核查问责的事项。监察部门会同人事、法制及相关职能部门研究提出拟问责事项的处理依据报政府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将拟核查问责事项及依据报本级政府审定。

  (二)核查有关事项并提出问责初步意见。经本级政府同意对有关事项进行问责后,政府办公室(厅)将拟核查问责事项及依据转牵头职能部门和相关下级政府进一步核查。在核查的基础上,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暂行办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提出问责的初步意见(包括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理依据、适用条款、处理方式)送监察部门。

  (三)问责意见审核和报批。根据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上报的核查情况、问责处理初步意见,监察部门会同人事、法制等部门对核查事实是否准确、责任是否明确、处理方式是否恰当、适用法规是否准确等进行审核,形成问责审核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

  (四)实施问责。问责意见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政府或其监察、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问责处理。对需要依照党纪予以处分或组织处理的,政府办公室(厅)应向同级党委纪检、组织部门提出建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向司法部门移交线索。

  (五)问责救济途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按照问责处理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六)通报问责结果。政府办公室(厅)要对问责情况进行内部通报,并视情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公开通报基本情况。

  各地、各部门要按要求抓好督查问责事项的整改落实工作,限期报送整改情况,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保督查问责事项整改到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东北旅游市场引客入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东北旅游市场引客入湛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4日


湛江市东北旅游市场引客入湛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拓展湛江冬休避寒、滨海度假旅游市场,充分调动国内外旅游企业、旅游代理商参与湛江市拓展东北来湛旅游营销的积极性,激励旅游代理商主动宣传湛江旅游资源特色,策划湛江旅游线路产品,组织东北旅游客源前往湛江旅游休闲度假,持续地形成明显的旅游市场拓展效应,在东北打响湛江市“湛蓝的海、湛蓝的天”旅游形象,塑造中国冬休旅游度假胜地品牌,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参与湛江市拓展东北地区(限于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下同)来湛旅游营销,组织客源来湛旅游度假的国内外旅游企业、旅游代理商。

  二、奖励政策

  (一)组织东北地区的航空旅游团队进入湛江过夜一晚的,按照100元/人的标准奖励;在湛江过夜两晚以上(含两晚)的,按照500元/人的标准奖励。

  (二)组织东北地区旅游团队乘坐火车专列或一般火车从东北地区出发进入湛江,在湛江过夜一晚的,按照100元/人的标准奖励;在湛江过夜两晚以上(含两晚)的,按照300元/人的标准奖励。

  3.适用本奖励办法的不再享受《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湛府办〔2014〕11号文印发)的奖励。

  三、申办程序

  城市旅游营销奖励的兑现,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填报《湛江市东北地区旅游市场引客入湛奖励资金申请表》,连同相关交通、住宿等证明材料报湛江市旅游局确认。湛江市旅游局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公示。公示无异议,并按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程序报批后,将奖励资金划拨给相关企业。

  四、相关旅游企业单位须守法经营,并自觉接受湛江市旅游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虚报、冒领、骗取旅游扶持奖励资金。如发现有违法行为,收回其当年全部奖金,取消该企业年内申报旅游扶持奖励资金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五、本办法由湛江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湛江市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市牧字〔2015〕396号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农业)局、财政局、人保财险支公司,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社会事务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推动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畜产品安全、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能繁母猪保险条款的通知》(粤财农〔2007〕361号)、《关于调整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保费分担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农〔2012〕537号)的文件要求,市畜牧兽医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制定了《湛江市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湛江市畜牧兽医  湛江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

  2015年12月29日



湛江市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关于印发广东省能繁母猪保险条款的通知》(粤财农〔2007〕361号)、《关于调整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保费分担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农〔2012〕537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能繁母猪生产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通过保险市场机制,开展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及对保险病死母猪进行无害化处理,保障我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减少生猪疫病传播和病死猪对环境的污染,增强养殖户抵御风险能力,推动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畜产品安全、农民增收、农村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三个兼顾,即兼顾养殖户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二)多予少取,即在养殖场(户)自愿参保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以优惠费率承保,不以盈利为目的,各级政府给予农民一定比例保费补贴,并以其他优惠政策引导农户参保。

  (三)积极稳妥推进,即遵循“先行试点,逐步完善,适时推广”的总体思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参保对象

  湛江市范围内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能繁母猪。

  (二)参保条件

  1.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2.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3.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4.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养殖场(户)可作为被保险人;散户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体投保,亦可作为被保险人,不受养殖规模限制。投保人应将养殖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另外,农垦集团所有养殖场均不列入本次实施方案范围。

  (三)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3.山体滑坡、泥石流;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6.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5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四)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除第五条规定的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五)保险金额、费率及保费构成

  1.能繁母猪最高保险金额为1000元/头,保险费率为6%。

  2.能繁母猪养殖保险保费组成。保费为60元/头,其中:中央补助24元/头,省补助21元/头,市、县各补助4元/头,养殖户负担7元/头。补助资金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拨付。

  (六)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七)赔偿计算

  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发生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

  2.发生条款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母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八)经办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能繁母猪保险条款的通知》(粤财农〔2007〕361号)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湛江市分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为我市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经办机构。

  (九)操作流程

  1.宣传发动。以人保财险湛江市分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为主,湛江市畜牧兽医局、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及畜牧兽医站(下简称兽医站)协助,加强对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目的意义、参保条件、保险期限、理赔条件及无害化处理等的宣传,发动养殖户积极主动投保。

  2.业务培训。人保财险湛江市分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负责对参与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为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3.能繁母猪承保。在摸清保源的基础上,人保财险湛江市分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保险员及兽医站协保员一起上门为投保的养殖户填写投保清单、佩戴电子耳标、开具保险凭证,由人保财险湛江市分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保险员收取养殖户自负部分保费及出具加盖人保财险湛江市分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印章的收款凭证,兽医站的协保员根据能繁母猪投保量发放相应的耳标,委托养殖户对投保猪只佩戴。

  4.死猪理赔。养殖户能繁母猪死亡,应在24小时以内拨打保险公司热线电话95518报案,人保财险湛江市分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理赔人员接到养殖户的报案后,会同兽医站人员赶赴现场查勘鉴定,拍摄相片,对符合理赔条件的赔案,当场填制理赔确认书。查勘定损及病死猪经无害化处理后,养殖户提供保险凭证、身份证、银行账户、无害化处理证明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核对无害化处理证明后直接将赔偿金额划入养殖户账户。凡病死猪不经无害化处理、没有无害化处理证明的,保险公司一律不予赔付。

  5.死猪查勘。投保能繁母猪死亡的,根据保险公司人员自主查勘或与畜牧、兽医人员共同到现场查勘的原则,理赔人员接到查勘通知后,应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会同畜牧、兽医人员一起赶赴现场进行查勘。现场查勘工作应包含:了解栏舍及饲养情况和诊断情况,查验标的体重、畜龄,根据死亡证明/自然灾害证明等材料核实出险原因,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与承保信息进行比对,核实是否属于保险标的,是否足额(足数量)投保,出险地点是否与保险单地址相符。对于可能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应当场取得证据。查勘时应监督农户对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拍摄无害化处理照片(含化学池处理、焚烧或深埋前、中、后各一张)。

  (十)工作经费

  经办保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由经办保险机构按其能繁母猪养殖保险保费收入的3%-5%(含税)列支协保工作经费,每头能繁母猪按照2.5元进行结算。具体列支方法为:支付乡镇级保险机构三农服务站按2元/头的标准进行,支付县级畜牧部门按0.5元/头的标准进行。

  (十一)服务团队

  为使我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能顺利开展,人保财险湛江市分公司特别组建该项目专业服务团队。

  对上述实施方案如有疑问,请向市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工作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0759-2116855,0759-2116928)。

  附件:1.《关于印发广东省能繁母猪保险条款的通知》(粤财农〔2007〕361号)(略)

  2.《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略)

  3.《关于调整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保费分担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农〔2012〕537号)(略)


关于印发《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暂行规定》的通知

湛人社〔2016〕1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权限,提高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办案质量和效能,我局制定了《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6日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办案质量和效能,规范本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依据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

  第三条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争议: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直属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驻湛部队师级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三)本市企业与其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在市级或市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除外)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五)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湛江市内的外市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六)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

  第四条新设区、管委会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按以下规定进行暂时性管辖:

  (一)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内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或未经登记注册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在该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市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内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或未经登记注册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在该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坡头区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五条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未经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由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市级以上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但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由开发区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六条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前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在案件移送后需报市仲裁委员会备案。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后发现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但当事人均未表示管辖异议的,该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

  第九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第十条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对有权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认为重大、疑难或涉及面广,需由市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可以报请市仲裁委员会处理,是否同意由市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市仲裁委员会可以将有权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指定由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受理,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受理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已先受理的,不得重复受理;受理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已先受理的,应将案件移送至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湛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关于市区管道天然气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问题的批复

湛发改价格〔2016〕5号

湛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湛江市管道天然气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的请示》(湛新奥字〔2015〕32号)收悉。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381号)和《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1048号)的精神,我局经成本审核、价格听证、集体审议等程序,并参考省内部分城市天然气阶梯价格的情况,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了市区管道天然气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的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关于市区管道天然气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问题的批复》(湛府函〔2016〕9号)的批复,现将市区管道天然气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阶梯气量与销售价格

  市区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气量为0-420(含)立方米/年.户,价格为4.50元/立方米;第二档气量为420-540(含)立方米/年.户,价格为4.95元/立方米;第三档气量为540以上立方米/年.户,价格为5.85元/立方米(以上价格均为含税销售价格)。

  人口6人(含)以上的家庭,可凭居民户口簿或居(村)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申请按户每档年度增加150立方米的一般生活用气气量基数。

  二、实施范围

  (一)居民用户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燃气经营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二)为满足用户合理安排用气需求,便于燃气经营企业具体操作,居民阶梯分档气量按年度周期计量。抄表用户以实际用气量为依据,IC卡表用户以计量周期内的实际购买量为计量依据。用气量和购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当年度累计实际用气量或实际购气量达到分档气量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燃气经营企业应提醒和告知用户。

  三、价格优惠措施

  (一)为充分考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对湛江市市区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家庭,按实行阶梯价格后的80%计收。低保户、五保户的用气户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学校(含大、中、小学校、幼儿园饭堂)、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即销售价格为4.73元/立方米。

  四、以上价格,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湛江市科技局关于湛江市众创空间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科〔2016〕5号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引导我市众创空间发展壮大,市科技局制定了《湛江市科技局关于湛江市众创空间扶持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1月18日


湛江市科技局关于湛江市众创空间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发挥我市高校、科研院所较多的优势,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孵化机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法人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等,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探索建立多模式的众创空间,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创业服务专业化、组织体系网络化、创业路径资本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格局。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和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评审工作,并对市级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市财政局负责众创空间专项经费管理,审核、下达、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各县(市、区)、湛江高新区管委会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区域内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众创空间条件

  第五条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符合湛江产业发展规划和新兴产业布局,产业特色鲜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众创空间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3.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管理人员专业结构合理。

  4.可自主支配的场地使用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与创业服务功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能够提供办公场地、公共服务场地、产品展示、观点分享、项目路演等硬件支撑,其中,办公与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自有或租赁场地作为众创空间用途使用期限自申报之日起不少于5年。场地属自有物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在存续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场地属租用物业的,租用合同应当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5.拥有1个以上天使投资人(或种子资金)、风险投资机构等,并有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6.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可为创客和创业团队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商务、信息、金融、市场、国际合作、工商注册等方面的服务,通过线上线下方式拓展服务渠道;经常举办项目路演、创业沙龙、投融资讲座等创新创业活动。

  7.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毕业与退出机制、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众创空间应逐步聚集与其服务功能和能力相匹配的创客或创业团队:

  (一)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客不少于50人,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以创新为核心理念,以实现创意的产品化为目的,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活动;

  (二)以服务团队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业团队不少于15个,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具有明确的科技类、创意设计类等创业项目或方向,以通过成立企业或成果转让,实现商业化开发为目标,开发的项目或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并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潜力。

  第七条众创空间注册单位应填写《湛江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并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新区各园区管委会科技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新区各园区管委会科技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和会议答辩,通过专家评审后,由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发文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颁发《湛江市众创空间》标牌。

  第八条市科技局每2年对市级众创空间进行资格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资格。

  第三章扶持政策

  第九条每年在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资金作为众创空间专项资金扶持众创空间和创客、创业团队。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分为补贴类和资助类,由受款单位统筹使用。

  第十条补贴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运营经费补贴:支持众创空间减免租金为创客、创业团队提供创新创业场所,按照众创空间实际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以每年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连运营经费补贴,每年不超过20万元。

  (二)平台建设补贴:对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从建设之日起三年内,仪器设备购置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的经费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创业导师补贴:众创空间聘任创业导师,且创业导师服务满一年、服务不少于10家创客和创业团队并经众创空间考核合格和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准的,按照一位创业导师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补贴,每年每家众创空间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四)创客、创业团队担保补贴:创客、创业团队在银行贷款过程中产生担保费用的,给予不高于50%的担保费补助,每个创客或创业团队年度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已享受政府政策性担保优惠的不再重复补贴。

  第十一条资助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市级众创空间资助:凡获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已获得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扶持的不再重复资助)。

  (二)市级众创空间升级资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众创空间申报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被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的,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2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的,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50万元。

  第十二条优先支持众创空间牵头申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等项目。优先推荐市级众创空间内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

  第十三条市级众创空间,符合条件的创客、创业团队应按照市科技局当年度众创空间专项经费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每年1月份通过湛江金科网公布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集中受理申请,申报单位依据申报指南办理申报,提供相关纸质资料;市科技局按照申报受理、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专家评审、会议决定等流程,确定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或资金支持额度,并在湛江金科网公示,资金安排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结果下拨资金。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在组建、认定、复审、扶持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称号,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

  第十六条在孵化器内建设的众创空间不重复享受本办法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


《湛江市科技局关于湛江市众创空间扶持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必然选择,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支持和鼓励发展众创空间,不断增社会强创业创新意识,也是我市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发挥我市高校、科研院所较多的优势,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孵化机构,市科技局制定了《湛江市科技局关于湛江市众创空间扶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内容

  《办法》分为三个内容:

  (一)出台《办法》的目的

  大力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孵化机构,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科技企业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等,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探索建立多模式的众创空间,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创业服务专业化、组织体系网络化、创业路径资本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格局。

  (二)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工作,并对市级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办法》从市级众创空间的宗旨、管理团队、场地、资金保障、服务、管理制度、创客或创业团队等方面规定市级众创空间的条件。

  (三)众创空间扶持措施

  每年在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资金作为众创空间专项资金扶持众创空间和创客、创业团队。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分为补贴类和资助类,由受款单位统筹使用。补贴类分为运营经费补贴、平台建设补贴、创业导师补贴、创客、创业团队担保补贴。资助类分为:市级众创空间资助、市级众创空间升级资助。

  优先支持众创空间牵头申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等项目。优先推荐市级众创空间内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

  (四)申报流程

  市级众创空间,符合条件的创客、创业团队应按照市科技局当年度众创空间专项经费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市科技局每年1月份通过湛江金科网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每年定期集中受理众创空间专项经费申请,申报单位依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在网上办理资金申报,同时提供相关纸质资料;市科技局按照申报受理、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专家评审、会议决定等流程,确定资金支持额度,并在湛江金科网公示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结果下拨资金。

  三、市级众创空间的条件

  根据《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众创空间是创新创业孵化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具备创业孵化载体的一般特点,也具有低成本服务、便利化条件、全要素融合、开放式平台等鲜明特点。在参考其他地区众创空间认定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规定我市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符合湛江产业发展规划和新兴产业布局,产业特色鲜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众创空间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3.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管理人员专业结构合理。

  4.可自主支配的场地使用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与创业服务功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能够提供办公场地、公共服务场地、产品展示、观点分享、项目路演等硬件支撑,其中,办公与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自有或租赁场地作为众创空间用途使用期限自申报之日起不少于5年。场地属自有物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在存续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场地属租用物业的,租用合同应当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5.拥有1个以上天使投资人(或种子资金)、风险投资机构等,并有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6.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可为创客和创业团队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商务、信息、金融、市场、国际合作、工商注册等方面的服务,通过线上线下方式拓展服务渠道;经常举办项目路演、创业沙龙、投融资讲座等创新创业活动。

  7.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毕业与退出机制、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等。

  另外,众创空间应逐步聚集与其服务功能和能力相匹配的创客或创业团队:

  (一)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客不少于50人,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以创新为核心理念,以实现创意的产品化为目的,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活动;

  (二)以服务团队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业团队不少于15个,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具有明确的科技类、创意设计类等创业项目或方向,以通过成立企业或成果转让,实现商业化开发为目标,开发的项目或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并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潜力。

  四、补贴类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标准解读

  (一)运营经费补贴

  为创客、创业团队提供低成本的基础设施和服务是众创空间的特点。《办法》给予众创空间运营经费补贴,旨在鼓励众创空间减免租金,为创业者降低成本。

  (二)平台建设补贴

  创客、创业团队由于资金有限,科研设备往往不齐全,公共服务平台能有效解决这一难题,提供相对较低成本的技术服务。《办法》鼓励众创空间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方便创业者开展科技创新,同时能引导众创空间增强服务能力和服务效果。

  (三)创业导师补贴

  创业者,尤其是大学生创业者,由于经验不足、见识不够,失败的风险较高,《办法》鼓励众创空间聘任创业导师,旨在为创业者解决困惑、指点迷津。

  (四)创客、创业团队担保补贴

  融资难是创业难题之一,《办法》为众创空间内创业者提供贷款担保补贴,降低其融资成本,减轻融资难度。

  五、资助类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标准解读

  (一)市级众创空间资助

  为规范众创空间的建设和管理,《办法》为通过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予以资助,旨在鼓励众创空间规范经营和管理,提高服务能力,增强服务效果,

  (二)市级众创空间升级资助

  《办法》支持市级众创空间申报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旨在引导众创空间提高服务能力建设,建立服务品牌,增加吸引力和影响力。


关于印发《湛江市科学技术局湛江市财政局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湛科〔2016〕6号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湛府﹝2015﹞68号)的精神,鼓励中小微企业积极共享使用各类科技创新资源,激发中小微企业创新活力,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号),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制定了《湛江市科学技术局湛江市财政局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的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16年1月14日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湛江市财政局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及《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湛府﹝2015﹞68号)的精神,鼓励中小微企业积极共享使用各类科技创新资源,激发中小微企业创新活力,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号),结合湛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指政府为鼓励和支持创新资源缺乏、创新能力不足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向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购买科技服务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活动而设计发行的一种补助凭证。

  第三条湛江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用于创新券的兑现。鼓励各县(市、区)、高新区或专业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创新券后补助实施办法,安排本级财政科技经费用于创新券的兑现。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市科技局、财政局为全市创新券的管理部门,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申请、审核、监督检查和发放兑现等工作,以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的运行监管和资金经费预算编制。

  第五条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2014﹞33号)等有关规定,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创新券日常管理,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及兑现等工作。

  第三章支持对象及范围

  第六条支持对象

  凡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注册或成立时间超过12个月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且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者:

  (一)高新技术企业;

  (二)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三)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四)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五)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第七条科技创新券用于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服务,以及为建立研发机构而购买研发设备等。企业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工业设计类服务及科技金融类服务,不列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四章申请、兑现及要求

  第八条申请与发放

  (一)市科技局、财政局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发布创新券受理申请通知。

  (二)凡符合创新券资助条件的企业,按照市科技创新券申请的通知要求,填报创新券申请材料并提交申请。

  (三)创新券申请面额有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四种额度。企业应根据科技活动计划申请合适的面额,每家企业每年只能申请一种面额的创新券。创新券每张实行唯一编号,实名发放,可分次使用,有效期为1年,逾期不可兑现。

  (四)创新券按申请材料通过审核时间先后顺序发放,至用完当年预算额度为止,每年预算额度根据上一年度兑现金额情况适度调整。

  (五)第三方服务机构按通知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材料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单位进行核实、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创新券。

  第九条创新券申请材料要求如下:

  (一)科技创新券申请表

  (二)附件

  1、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年度国、地税缴税凭证;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相关专利证书;

  5、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

  第十条兑现程序及要求

  (一)创新券有效期必须在项目实施期内方可兑现,项目实施期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或技术交易合同及发票日期为准。

  (二)申请项目实施完成后,收取创新券的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受理通知,将创新券兑现材料提交至市科技局办理兑现结算手续。

  (三)创新券兑现额度不超过企业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或科技服务机构的研发、检测等科技服务费用总额的50%,兑现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购买技术成果及科研仪器设备不超过费用总额的30%,兑现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创新券兑现需提供材料包括:

  (一)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二)项目支出决算表及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协议、费用发票等相关支付凭证及其他必要的附件材料);

  (三)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软件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或具有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

  (四)创新券兑现单位银行账号;

  (五)其它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财务专家组成创新券专家审核组,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审核。创新券兑现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审核工作,审核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专家审核组的审核意见,确定兑现企业和金额方案并进行公示。

  第五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对创新券的审核、发放、兑现、绩效评价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创新券发放工作中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五条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后补助资金。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注销其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湛江市财政局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及《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湛府﹝2015﹞68号)的精神,鼓励中小微企业积极共享使用各类科技创新资源,激发中小微企业创新活力,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局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号),结合湛江实际,湛江市科学技术局联合湛江市财政局制定本了《湛江市科学技术局湛江市财政局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什么是科技创新券?

  创新券是指政府为鼓励和支持创新资源缺乏、创新能力不足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向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购买科技服务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活动而设计发行的一种补助凭证。是一项普惠性的、以后补助为主要形式的科技创新政策,目前已在全国各地推行。

  二、制定实施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的目的是什么?

  实施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的目的是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湛府﹝2015﹞68号),鼓励中小微企业积极共享使用各类科技创新资源,激发中小微企业创新活力,降低中小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成本。

  三、什么样的企业可以申请科技创新券?

  湛江市对科技创新券申请企业的条件规定如下:

  凡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注册或成立时间超过12个月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且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者:

  (一)高新技术企业;

  (二)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三)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四)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五)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四、创新券主要用于补助企业什么类型的研发活动?

  科技创新券用于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服务,以及为建立研发机构而购买研发设备等。企业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工业设计类服务及科技金融类服务,不列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五、企业需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才能申领到科技创新券?

  企业根据市科技局公布的年度申报指南,下载《科技创新券申请表》等表格并填写有关内容后,提交第三方服务机构形式审查后汇总至市科技局。市级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对《科技创新券申请表》和其他必要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则发放科技创新券。

  六、科技创新券怎么办理兑现程序?

  申请项目实施完成后,收取创新券的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受理通知,填写《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提交至第三方服务机构办理兑现。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财务专家组成创新券专家审核组,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审核。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专家审核组的审核意见,确定兑现企业和金额方案并进行公示。市财政局将补助专项资金下拨至申请兑现单位,用于兑现研发活动的费用支出。


湛江市公路管理局关于非湛江籍机动车辆次票征收有关规定的通告

  为执行好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湛江市试行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1】214号)的有关规定,开展非湛江籍机动车辆的次票征收工作,推动我市年票制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经湛江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非湛江籍机动车辆次票征收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无牌、遮挡车牌及使用临时牌照车辆通过我市境内各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时,如不能向收费员出示相关资料证实为湛江籍车辆(浅水站含茂名籍),须按标准缴交代收的通行费次票费。

  二、非湛江籍车辆24小时内多次通过我市境内各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只需缴纳代收次票费一次;24小时内第二次以上(含第二次)通过时,凭已缴纳的次票票据不需缴纳代收的次票费。其中使用粤通卡的非湛江籍车辆,24小时内已通过我市境内各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一次并已缴纳代收的次票费,第二次以上(含第二次)通过时请走人工收费车道并向收费员说明情况,经核实后不需缴纳代收的次票费。

  三、非湛江籍车辆被核实24小时内在通过我市境内各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时已缴纳了代收的次票费,当其通过我市第一个普通公路收费站(含湛江海湾大桥收费站)时,不需缴纳次票费,之后每通过一个普通公路收费站(含湛江海湾大桥收费站)时,须按标准缴纳次票费。

  特此通告。


  湛江市公路管理局

  2016年1月28日


  湛环函〔2016〕104号

  

湛江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经信局、财政局、卫计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编办: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28日


湛江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危险废物产生量日益增加,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日趋紧迫。为切实加强全市危险废物管理,全面提高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结合贯彻落实广东省《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意见》(粤环〔2013〕4号),现对我市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废物监管的重要性

  危险废物管理是环境保护重要工作之一,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不当,会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近年来,我市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一方面对危险废物具有各种毒害性、爆炸性、腐蚀性、传染性、反应性、累积性等危险危害特性认识不足;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不断增大,而且涉及的行业面广、种类繁多,危险废物管理方面还存在法律规范不健全,制度标准制定滞后,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能力薄弱等问题,加之我市处置能力不足,综合利用水平不高,危险废物管理潜在的环境风险还在加大。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水平。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湛江核心任务,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为深化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原则,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源头削减为先导,以安全处置为重点,以严格监管为抓手,以能力建设为根本,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不断提升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水平,化解环境风险,维护生态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底及其后各年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分别达到90%和95%以上。全面摸清危险废物底数,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并实行网上转移审批,规范化管理水平大幅提高,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长效管理体系,提升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率。在全市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名单动态监管和更新机制。推进湛江市医疗废物处置项目改造升级,基本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骨干企业,取缔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实现重点监管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

  三、强化源头防控,防范环境风险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切实做好危险废物安全无害化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管理计划、应急预案备案、源头分类、警示标识、台账管理等制度,将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纳入生产记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应对其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开展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项目准入。从严审批产生危险废物的新建和扩建项目,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处置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措施不落实的,不予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新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等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利用危险废物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当地政府规划的专门区域,并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三)探索源头减量。强化危险废物产生源管理,选择重点行业开展危险废物减量化试点,开展重点行业危险废物产排污强度评估。突出危险废物重点行业和企业,公布应当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名单,督促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积极推广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

  (四)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各地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粤环〔2014〕64号)等要求,规范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的单位按照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五)突出防控重点。组织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企业污染调查,摸清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情况,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企业监管重点源清单并动态更新。原则上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省级危险废物重点源。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纳入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

  四、推进设施建设,提升处置能力。

  (一)推进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科学规划全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布局,引导社会参与和技术创新,鼓励并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鼓励大型石油化工、钢铁等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并对外提供服务。积极推进湛江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做好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

  (二)开展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试点示范工作。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及预处理试点工作,培育发展危险废物服务行业,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供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和预处理等一揽子服务。

  (三)推动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探索建立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的收集网络,以医院、高校等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为重点,开展实验室废物分类收集、预处理和集中处置试点工作;以机动车4S店和维修点为重点,开展废矿物油、废铅酸电池收集示范项目建设;结合绿色环保社区活动,推动居民生活产生的废镉镍电池、废弃荧光灯管等收集示范点建设。

  (四)促进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产业化发展。鼓励、支持、引导建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公平公正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价格主管、卫生和环保等部门紧密配合,认真完善和落实危险废物处置价格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危险废物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促进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和市场的发展。依托现有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积极培育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龙头企业,加快建设一批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示范基地。

  五、加强环境监管,维护环境安全

  (一)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对纳入监管重点源名单的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年抽查率不低于30%,对不达标的地区和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利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废物网上审批,建立涉危险废物单位档案库,完善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辅助决策系统,提高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运用现代物联网技术,探索对危险废物的电子跟踪监管,提高管理效率。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提高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二)规范危险废物转移。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处置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在规模、技术水平相当的情况下,优先选用运输距离较近的企业。鼓励委托本地区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处理危险废物,在本地区无相应处理资质企业或处理能力不足时,可就近委托外地有资质企业处理。对需焚烧和填埋处理的危险废物,原则上应交由纳入规划的区域性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处置。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危险废物应运行联单并如实、规范填写;大力推行电子联单,跨地级以上市转移危险废物,实现电子转移联单管理。

  (三)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产生单位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要坚决打击、从严处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或无证经营、非法倒卖(买)危险废物的行为。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责令限期处置;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按规定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坚决取缔无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经营单位,要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完善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确保我市危险废物储运安全。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环境监管,要求企业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做好贮存设施的防风、防雨、防渗、防晒工作;做好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制度,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要具备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要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随车运输,一车一单。发展改革部门要协同推动列入规划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升级改造。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落实国家资源节约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开展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卫生部门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抓好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等工作;财政部门应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整治的资金投入,配合制定相关的经济扶持政策,支持建设湛江市统一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价格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制定危险废物处置价格,并指导督促落实处置价格政策;安监部门应做好尾矿库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编制部门要支持危险废物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实施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规划,推进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环境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对本市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单位做好资质许可工作,并按要求对专用车辆、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进行管理,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环保知识培训工作。加强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加强对运输危险废物车辆的道路运输管理。交通部门联合环保部门,积极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建设的通知》(粤交安〔2015〕699号)要求,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危险废物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交通、环保双方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加强应急力量协调配合,在处置突然事件过程中,一方如需要另一方出动应急力量协助处置时,另一方应迅速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多方共同构建联防联控机制,防止和降低危险废物突发事件的污染危险危害,确保环境安全。

  六、创新体制机制,提高执行效力

  (一)推进危险废物管理体系建设。大力提升固体废物管理能力,逐步健全和完善各级固体废物管理体系,加强固体废物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危险废物污染源监测和鉴别能力建设。依托现有监测机构和环科所,逐步建立并形成完整的危险废物特性试验与监测分析技术体系,使环保检测部门具备全面执行危险废物相关法规和标准的监测支撑能力。加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应急能力建设,以现有综合类危险废物持证经营经营企业为基础,培育一批应急处置队伍,提升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二)强化科技支撑和人才培育。积极调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参与固体废物科研,开展对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污染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培育和引进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理处置专家人才。加大对环保部门管理人员、环境监测人员、危险废物监管重点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业务素质。

  (三)扩大资金投入。加大对列入湛江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中重点危险废物项目的投入,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探索建立无主废弃物代处置管理制度,化解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

  (四)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发布工作,扩大公众知情权,大力宣传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危险废物的危害性,提升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意识,增强污染防治的自觉性。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逐步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与社会监督机制,形成危险废物齐抓共管合力。

  (五)强化责任考核和追究。强化各级政府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将危险废物管理纳入各地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关于印发《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人社〔2016〕5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部、财政局,奋勇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现将《湛江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16年2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湛江市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规范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明确定位、突出重点,集成资源、完善链条,优化管理、提升效能”基本原则,鼓励社会各方充分利用各类资源以多种形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第三条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孵化能力、孵化效果和授牌部门的不同,设立县(市、区)级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对发展前景好、孵化效果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孵化基地,可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章功能、认定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孵化场地保障。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组建或引进创业培训(实训)和创业指导师资队伍,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商事业务代理。为孵化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四)行政公共服务。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政务服务代理功能,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五)项目展示对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以创新型、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创新技术支持功能,配备相应设备或与有关公共技术支持机构合作,提供创新技术试验和产品试制等服务。

  第五条申请认定创业孵化基地,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主要功能(即孵化场地保障、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商事业务代理、行政公共服务、项目展示对接等);

  (二)孵化基地运营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安全、消防、卫生、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三)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和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管理服务流程规范,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支持、跟踪扶持、协助就业创业相关补贴政策落实等服务;

  (四)发展前景良好,有明确具体的孵化周期,并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具有连续滚动孵化服务的功能,孵化项目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五)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第六条创业孵化基地分县(市、区)级和市级等两类,除了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标准:

  (一)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

  1.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电子商务类、特色型创业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但最低不得小于480平方米);

  2.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达到15个以上。

  (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1.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电子商务类、特色型创业孵化基地和高校等投资设立的非营利性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但最低不得小于800平方米);

  2.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达到30个以上。

  第七条对管理制度健全、发展前景良好、孵化效果明显的孵化基地,可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的条件如下:

  (一)已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拥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

  (三)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农业型基地面积不少于50亩,以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但最低不得小于1200平方米;

  (四)创业实体入驻率达到50%以上,在孵创业实体近1年不少于20户,提供的就业岗位近1年不少于100个,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50%;

  (五)孵化基地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

  (六)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过程中没有发生违规行为;

  (七)绩效优秀,示范带动作用强,在基地管理、服务能力、孵化效果、社会贡献等方面成效显著。

  第三章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认定

  第八条创业孵化基地和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的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如下:

  (一)县(市、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符合条件的孵化基地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正式发文确认。申报材料如下:

  1.《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创业孵化基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经营主体资格证明;

  3.房产证或与产权所有人3年期以上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4.创业者与孵化基地签订的书面协议;

  以上材料用A4纸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2-4项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符合基本条件的县(市、区)级孵化基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接受申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市级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如下:

  1.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管理绩效情况说明(含基地管理、服务能力、孵化效果、社会贡献等方面的情况);

  3.创业孵化基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经营主体资格证明;

  4.入孵创业实体的工商营业执照;

  5.创业者与孵化基地签订的书面协议;

  6.入孵创业实体明细表(附件2)。

  以上材料用A4纸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2-5项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组织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形式,对照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评价要点和评价标准,形成孵化基地运营评价结果,并在组织开展实地复核的基础上,初步确定拟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

  对拟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行文批复,认定为“湛江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授牌,按规定落实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第九条创业孵化基地要规范化、标准化运作。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按照“湛江市××创业孵化基地”、“湛江市××县(市、区)××创业孵化基地”字样统一命名并加挂牌匾。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择优评定的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加挂由评定部门统一制作的“湛江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可设立“创业学院”。

  第四章考核和退出

  第十条各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部门要建立针对创业孵化基地的考核和退出机制,每年对孵化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各孵化基地的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孵化成效。对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1.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创业实体入驻率低于规定标准,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2.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性质发生改变的;

  3.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1年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4.虚报创业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

  5.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6.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违规行为的;

  7.出现其他应当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情形的。

  第十一条凡被认定满3个自然年的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必须进行复评。在基地被认定后第三个自然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印发复评通知。复评合格的,3年内保留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复评不合格或不参加复评的,取消其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第五章政策支持和管理

  第十二条市级孵化基地和入孵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市级孵化基地的,按每个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经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孵化基地的,按每个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孵化基地的,分别按每个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本办法下发之前已认定的孵化基地类型,须按本意见规定程序重新复评,复评合格的,按复评类型给予奖补;复评不合格或不参加复评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基地资格。具体申领程序根据奖补资金来源不同,分别按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市级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创业孵化基地进行业务指导,按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扶持政策,引导创业孵化基地良性、有序发展。

  第十五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创业人员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经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定的创业实体,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在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孵化期满,必须退出孵化基地,由创业孵化基地吸纳新的创业实体入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出台前已经认定的各级孵化基地,按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本办法下发前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须按照本意见规定程序直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重新评价认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2.入孵创业实体明细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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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湛江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77号)和《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操作细则》等的要求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资源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各环节以及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对企业的审核报告是否符合要求,选定的实施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本轮清洁生产审核是否取得绩效的阶段性评审。

  第四条市经信局、科技局、环保局联合组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对通过验收的企业进行认定和公布。市经信局牵头组织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市科技局负责指导、支持清洁生产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广工作,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公布和评估、验收。

  第五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并取得明显绩效,具体表现为:

  1.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组织、产品包装等方面采用国家和省公布的清洁生产设备、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生产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浪费、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

  2.推行能源和原材料的节约与综合利用,措施得力、技术先进、效益明显;

  3.改造、更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流程和设备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

  4.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效果显著;

  5.无/低费方案90%以上实施,中/高费方案至少有1个实施,方案实施完成后能耗指标、物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明显下降;

  6.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三)根据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制定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策划与组织、预评估、评估、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

  (四)健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

  (五)组织全员参加清洁生产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六)建立清洁生产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六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填报《湛江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后),连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市经信局。

  第七条市经信局接到企业申请验收资料后,首先委托相关专家对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技术、经济、环境、管理等指标是否已达到要求进行审查,并确定上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对于上报资料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组到企业进行现场验收。专家组由市经信局从湛江市节能和清洁生产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

  第八条市经信局应在验收前10天,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送验收专家,并通知企业做好验收前准备。

  第九条现场验收程序

  (一)企业主管清洁生产的领导介绍基本情况、清洁生产过程、清洁生产成果、体会以及持续性清洁生产计划等;

  (二)企业(或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介绍企业产品和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产排污现状分析、审核重点和目标指标、评估过程、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清洁生产绩效,对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要说明提出时间。

  (三)专家组现场考察,了解中/高费方案、无/低费方案实施情况,现场询问企业人员对清洁生产的理解及工作开展情况,查看生产现场、能源和质量检验计量器具、工艺流程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查企业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培训记录、技术改造证明材料等情况。

  (四)根据现场考察结果以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由专家组根据《湛江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打分表》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打分、评定,并形成评审意见。评定结果分“不合格”、“合格”、“良好”三种。

  第十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过程是否真实、规范,方法是否合理;

  (二)审核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企业基本情况,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情况,有毒有害原料的替代和无害化(包括转移、安全处理)情况,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的变化、存放、转移情况;

  (三)清洁生产目标的设定是否科学可行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的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四)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选择是否反映了企业的主要问题;

  (五)审核报告中是否分析企业达标的具体方案和措施、达标时间承诺的现实可能性;

  (六)审核报告中是否明确企业持续清洁生产的机制和措施;

  (七)清洁生产审核提出的无费、低费方案的实施情况,中费、高费方案及实施计划是否切实可行。

  第十一条对于通过验收的企业,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做好文本的修改和有关工作,并将修改后的审核报告报市经信局。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要求,在6个月内做好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将审核报告及整改报告报市经信局、科技局、环保局及验收专家组,经专家组复核,市相关部门确认后方可通过验收。必要时,市经信局可组织现场考察。

  第十二条市经信局、科技局、环保局三部门根据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情况及专家组评审意见,联合审定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在三部门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则联合发文认定并公布,授予“湛江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在有关媒体进行宣传。

  第十三条对获得“湛江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优先推荐申请广东省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并争取省政策支持。对高费清洁生产技改项目优先推荐省技改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市经信局、科技局、环保局三部门将加强对合格清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企业须接受各级有关部门检查。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撤消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湛江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3个月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实施持续性清洁生产情况报告,市经信局将会同科技局、环保局组织专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办理延续手续,重新授予“湛江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未获重新认定的,撤销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弄虚作假行为。一旦发现企业有超标排放、使用淘汰设备等违法行为,经查实立即撤销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各级经信、科技和环保部门以及审核机构应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湛江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2.湛江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打分表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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