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湛江市见义勇为工作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印发《湛江市见义勇为工作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湛见义勇为〔2016〕7号
各县(市)公安局,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
现将《湛江市见义勇为工作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湛江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联系。
湛江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
2016年11月18日
湛江市见义勇为工作管理规范(试行)
为加强全市见义勇为管理工作,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试行)和《广东省见义勇为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见义勇为工作的组织机构建设
(一)湛江市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定委员会),由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房管局等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市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全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市政府做法,成立本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确认、申报、奖励和保障等相关工作。
(二)湛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市基金会)是社会团体,主管单位是湛江市公安局,市基金会在市公安局的领导下开展见义勇为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市政府做法,成立本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办事处,在上级机关和同级评定委员会、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开展见义勇为管理相关工作。
(三)各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基金会办事机构应制作全市统一的牌匾、印章,做到“四有”,即:有专人负责,有专门办公场所,有专线电话,有专项资金。
(四)市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实施并宣传见义勇为相关条例和本办法;
2.组织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调查;
3.提请评定委员会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确定奖励种类和奖金数额;
4.提请省评定委员会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申请省见义勇为专项资金;
5.组织开展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
6.市人民政府及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五)市基金会履行下列职责:
1.依照法律法规,主动争取财政拨款,积极向社会筹集基金;
2.宣传基金会宗旨和见义勇为事迹,积极营造社会氛围;
3.根据评定委员会的决定,开展慰问、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工作;
4.在市公安局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和使用见义勇为专项基金;
5.开展符合基金会章程的其他活动。
县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和基金会办事处参照市做法开展本级见义勇为管理相关工作。
二、见义勇为基金的管理
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湛江市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一)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来源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拨款;热心于见义勇为活动宗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捐赠;见义勇为受益者捐赠;其他捐赠。
(二)市见义勇为基金包括市政府每年划拨的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及募捐、捐赠的见义勇为资金,统一放在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专门帐户,在市公安局的领导下,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滚动结存,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县级见义勇为专项基金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每年划拨的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及募捐、捐赠的见义勇为资金,统一放在县级公安机关账户,由县级公安机关代管,专账核算,在县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县级基金会办事处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滚动结存,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四)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和县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办事处应依法积极开展募集见义勇为基金的活动,不断扩大基金规模。募捐工作应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行摊派。
(五)见义勇为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见义勇为基金开支分业务经费和管理经费两类。业务经费主要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抚恤、慰问和组织宣传活动等开支,年度业务经费必须占当年支出的70%以上;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办公、会议、接待、差旅等,年度管理经费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各级应严格控制比例。
(六)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市级见义勇为基金的开支必须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核后,层报市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分管基金会的局领导审批。县级见义勇为基金的所有开支必须经县级基金会办事处负责人同意,层报县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县级公安机关分管基金会的局领导审批。各级公安机关及基金会要按照开支相关规定,严格把好审批和开支关。
(七)各级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法规,建立健全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的监督。专项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必须每年审计一次,审计情况必须报上级公安主管部门及市基金会。
(八)各级见义勇为基金的运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基金的保值及增值必须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不得用专项基金开办和经营企业,不得资助不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
(九)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管理,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指导。对专项基金使用中涉及个人违纪的,由同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见义勇为事实的确认
(一)个人或组织反映见义勇为情况,申请确认见义勇为事实,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及时向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所、县级人民政府评定委员会提出,同时应当提供有关线索或证明材料。接受申请的公安机关应根据有关情况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取证;不受理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二)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受理,并报所属县级评定委员会,在县级评定委员会指导下,及时进行调查取证,需搜集下列证明材料:
1.行为人见义勇为行为的综合情况报告;
2.见义勇为人员的身份等基本信息情况;
3.见义勇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
4.有关单位、个人的证明材料;
5.公安机关处警情况及报刊、媒体资料;
6.申请人、举荐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单位名称;
7.受伤或死亡的,需提供伤残鉴定或死亡证明。
(三)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四)见义勇为评定员会应当将拟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但不宜公开应当保密的,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计入确认工作时间。
(五)县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内作出书面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或举荐人。
(六)县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慰问、申报等工作。
(七)县级评定委员会对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后,会同本级基金会办事处进行慰问,颁发奖金和证书。行为确认后报市评定委员会和市基金会备案,市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慰问意见,经市评定委员会审批,会同县级评定委员会和基金会办事处进行慰问。
见义勇为证书由市基金会统一提供样式,各级基金会办事处自行印制并颁发。
(八)县级评定委员会对行政区域内伤亡的见义勇为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查取证,确认后报市评定委员会,市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后,向省评定委员会申报。
(九)县级评定委员会确认并慰问的一般的无受伤见义勇为人员卷宗一式两份,并制作封面和目录,一份存档,一份报市评定委员会备案。
县级评定委员会对伤亡的见义勇为人员确认、申报的卷宗一式三份,并制作封面和目录,一份存档,一份报市评定委员会备案,一份向省评定委员会申报。
四、见义勇为的表彰奖励
(一)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奖项主要是颁发奖金和见义勇为证书。
(二)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按以下标准给予颁发奖励金:
1.实施见义勇为未受伤的,奖励三千元至八千元;
2.因见义勇为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的,奖励一万元;
3.因见义勇为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的,奖励一万五千元;
4.因见义勇为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奖励二万元;
5.因见义勇为负伤、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奖励三万元;
6.因见义勇为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奖励四万元;
7.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奖励一次性抚恤金五万元。
各县(市、区)见义勇为的奖励标准,可根据本地区专项资金的规模和见义勇为人员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三)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被表彰奖励人员要求或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应当不公开进行。
(四)各级公安机关应主动收集核实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力求做到涌现一个,发现一个,及时表彰奖励一个。重大典型和先进事迹要随时报送。
(五)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和典型。广泛深入发动群众,在全社会营造见义勇为光荣的良好氛围。
本规范由市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解释。
附件:湛江市见义勇为确认工作相关表格
(略,详情请登录湛江市公安局网站https://gaj.zhanjiang.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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