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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10-31 15:07:30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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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63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1


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

  为创建广东省滨海旅游示范市,大力实施城市旅游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国内外旅游企业、代理商参与湛江城市旅游营销的积极性,提升城市旅游服务功能,加快建设国家级旅游目的地,打响湛江城市旅游形象品牌,提升湛江美誉度和影响力,促进湛江旅游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引客到我市

  (一)对组织航空、火车专列和大型汽车旅游团队到我市住宿1晚以上(含本数,下同)并游览湛江五岛一湾区域旅游景点的旅行社实行一次性奖励。

  航空旅游团队奖励:组织包机旅游团队单次到我市的游客100人以上,按每航班30000元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其中组团社20000/班、地接社10000/班。组织飞机旅游团队单次到我市的游客15人以上,按100/人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

  火车专列旅游团队奖励:组织火车专列旅游团队单次到我市的游客300人以上的,按40/人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

  大型汽车旅游团队奖励:组织汽车旅游团队单次到我市的游客300人以上的,按40/人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

  (二)对接待境外(含港澳台)航空旅游团队来我市住宿1晚以上并游览湛江五岛一湾区域旅游景点的旅行社实行奖励。接待港澳旅游团队单团单次60人以上的,按30/人奖励地接社;接待外国、台湾旅游团队单团单次20人以上的,按100/人奖励地接社。

  (三)对加强外联、扩展邮轮旅游业务的我市旅行社实行奖励。组织接待邮轮旅游团队按每航次50000元奖励地接社。

  (四)鼓励我市旅游企业产品联合营销。旅行社+星级酒店(含高档旅游饭店)+旅游景点捆绑在湛江市区域以外开展产品联合宣传促销,并由同一旅行社招徕游客入住我市同一星级酒店(含高档旅游饭店)和游览同一景区(有门票)的年度人数3000人以上,奖励旅行社20/人,酒店、景区分别按照客房和门票实际销售额的10%给予奖励。

  (五)鼓励开展港湾旅游营销。对组织参加湛江港湾旅游的旅行社,年度组织人数2000人以上的,奖励5/人。

  (六)鼓励开展湛江市区人文一日游旅游活动。负责统筹湛江市区人文一日游的旅行社必须设置游客招徕及报名网络终端,并为全市各旅行社、酒店铺设网络端口进行游客招徕。对年度组织湛江市区人文一日游2000人次以上的我市组团旅行社,奖励5/人。

  (七)对年度组织游客到我市住宿1晚以上并游览湛江五岛一湾区域旅游景点等综合评定前三名的旅行社,分别奖励100000元、50000元、30000元。

  二、宣传推广

  (一)对全年定期或不定期在客源地组织50家以上旅游同行与市旅游局共同举办专场旅游推介会,积极宣传、推广我市旅游资源、旅游产品的旅游企业,或组织50家以上旅游同行到我市举办专场旅游推介会并进行线路踩点策划的旅行社,一次性补贴推广经费5000/场。

  对组织100家以上旅游同行到我市举办专场旅游推介会并进行线路踩点策划的旅行社,一次性补贴推广经费10000/场。

  (二)鼓励旅游企(事)业单位开展湛江旅游产品和形象广告宣传。对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合法设立的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和在客源地及本地的机场、码头、火车站、高速公路、城市大屏幕上进行湛江旅游产品和城市形象广告宣传的,其单次广告宣传费用10万元以上的,予以30%的广告宣传补贴。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该奖项全市年度总补贴资金不超过300万元,按照申报时间先后排序受理。

  三、导游服务

  鼓励组建导游专业服务公司,奖励我市首家符合有关规定、拥有30人以上本地带薪导游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导游专业服务公司:按照签约导游人数进行每月600/人的标准给予扶持补贴(每月补贴总额不超过30000元)。

  四、旅游咨询及购物服务

  (一)依托我市旅游企业自有的市区经营场地,市旅游局按照统一选点、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的模式,组织建设一批提供旅游服务功能的旅游服务驿站,为游客提供城市旅游咨询、宣传等营销服务。旅游服务驿站建设按照建筑面积分大小两种类型:小型旅游服务驿站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大型旅游服务驿站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针对服务驿站的设计改建、设备购置和人员培训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小型旅游服务驿站最高补贴10万元/个,大型旅游服务驿站最高补贴20万元/个。每个驿站每年予以30000元作为旅游宣传资料、广告制作及维护等运作补贴。

  (二)市旅游局利用我市机场、火车站、码头和汽车站,以统一设计、统一改造、统一核拨补贴、统一管理的模式,组织建设一批提供旅游服务功能的旅游自助服务驿站,为游客提供城市旅游咨询、宣传等营销服务。旅游自助服务驿站的建筑面积按照5平方米以上进行功能设计和配备。针对每个旅游自助服务驿站的设计改建、设备购置等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60000元。每个旅游自助服务驿站每年给予20000元作为旅游宣传资料、广告制作及维护等运作补贴。

  (三)鼓励企业在我市开设湛江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对每家组织本地特色商品统一形象宣传、统一销售的湛江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给予设计改建费用补贴50000元,并每年给予运作补贴30000元。

  五、申办程序

  城市旅游营销的奖励及补贴资金兑现,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填报《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旅游局。市旅游局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旅游局按专项资金使用程序报批后,资金由市财政局划拨到企业单位账户。

  六、本办法所设奖项,因同一事实申请多种奖项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予重复奖励。

  七、旅游企(事)业单位须守法经营,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虚报、冒领、骗取旅游扶持奖励资金。如发现有违法行为,收回其当年全部奖金,3年内不得申报旅游扶持奖励资金。

  八、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513日。《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的通知》(湛府办〔2014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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