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6〕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日
湛江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4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道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供水企业负责市区市政道路市政消火栓新建、维护、迁建、补建和拆除工程的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城市规划、交通运输、公路管理、水务、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消防、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改建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规划设计方案,并报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同步发展。
第六条 市政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在新建、改建市政道路时,应当协调市供水企业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公安消防等相关单位验收。
第七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在拆除或者迁建前向公安消防、城市规划等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公安消防部门发现市政消火栓设置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工作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网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要求,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和保养。建立健全市政消火栓检查、维护的管理制度,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停用、损坏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网的,可以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公路管理等主管部门或者供水企业反映,统一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市政消火栓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的;
(三)擅自拆除、改动、停用、损坏市政消火栓的;
(四)在市政消火栓附近堆物、设摊、停车和建造建(构)筑物等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其他妨碍灭火救援使用市政消火栓的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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