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湛江市农业“政银保”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湛江市农业“政银保”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农通〔2016〕351号
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人财保险湛江市分公司,农行湛江市分行,邮蓄银行湛江市分行,湛江市农信联合社,各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金融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农业“政银保”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湛江市农业局反映。
湛江市农业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金融局
2016年10月31日
湛江市农业“政银保”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落实发展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破解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的发展瓶颈,推动我市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在全市实施农业“政银保”项目。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政银保”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6〕7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平等、自愿、诚信”为原则,以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为扶持对象,以财政投入为杠杆,以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以保险公司承保或贷款人信用(抵押物)等担保为保障,构建风险分散、可控的农业融资平台,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模式,破解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融资难的问题,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农业“政银保”,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为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快捷、便利、低成本的融资渠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项目实施一个周期后(2-3年),预期我市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模进一步扩大、现代农业技术装备水平进一步提高、发展实力和服务带动能力进一步增强,农业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产供销体系进一步完善,农业现代化进程进一步加快。
三、部门职责
湛江市农业局:负责会同湛江市财政局、湛江市金融局制定、修订项目实施方案,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农业“政银保”项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推动、监督农业“政银保”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合作贷款银行、保险公司备案工作,负责发布《湛江市农业“政银保”项目申报指南》(下称“《申报指南》”)并组织开展合作贷款申报工作,负责对申报合作贷款进行审核并向合作贷款银行推荐,负责指导合作贷款逾期追偿工作,负责牵头办理政府合作贷款超赔基金理赔工作,负责牵头办理合作贷款利息、保费补贴工作,负责组织各地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
湛江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统筹安排和管理。
湛江市金融局:负责协调银监、保监等部门,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项目,按照单位职责协助做好农业“政银保”项目相关管理工作。
四、合作单位
(一)合作银行。依法在我市注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信誉良好、风险控制制度健全、营业网点数量较多且分布合理,并在湛江市农业局备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与保险机构开展信用贷款合作经验者优先。主要职责:对湛江市农业局审核推荐的合作贷款申请进行调查评估、发放贷款和贷后管理。
(二)合作保险公司。依法在湛江市登记注册或以分公司形式在湛江市开展业务,在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一年以上,依法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管理制度、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评估制度健全,并在湛江市农业局备案的保险公司。主要职责:与湛江市农业局和合作银行合作,开展农业“政银保”项目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五、项目资金
湛江市农业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省财政下达给我市的农业“政银保”项目资金进行合理分配,科学确定贷款超赔基金、保费补贴、合作贷款利息补贴和合作贷款超赔基金的固定基数。对湛江市农业“政银保”工作,湛江市财政予以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
六、扶持对象(申请合作贷款对象)
(一)扶持对象
1.湛江市农民合作社市级以上示范社;
2.湛江市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3.湛江市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
4.湛江市种养大户。
(二)申报条件
1.生产经营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资信度好,具有连续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2.在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3.没有任何未解决的法律纠纷和不良信用记录。
4.合作贷款建设项目没有享受其他财政项目补助资金。
5.必须参加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保证保险。
七、扶持方向(合作贷款用途)
扶持我市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上马一批投入高、规模大、见效快、效益好的关键项目。具体包括:农产品城镇和城市社区直销店(点)、直销超市等场所的建设、租用、装修;农产品保鲜冷链系统或烘(制)干系统设备设施购建;农业投入品生产或环境保护设备设施购建及升级改造;农产品加工、仓储设备设施购建及升级改造;农产品检验检测设备设施购建及升级改造;电子商务及信息网络平台应用;农业生产基地或示范基地建设;农业投入品采购及农产品收购等所需流动资金;经湛江市农业局同意的其它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用途。
八、杠杆率
湛江市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累计总额不超过政府超赔基金总额的10倍,即湛江市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杠杆率为10:1。
九、贷款周期
农业“政银保”项目合作贷款期限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并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贷款期限:
(一)购建固定资产类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二)流动资产类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十、贷款额度、限额
合作贷款对象在一个合作贷款周期内,在不同合作银行贷款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如下标准:
(一)湛江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不超过100万元,省级以上示范社不超过150万元。
(二)湛江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不超过150万元,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三)湛江市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不超过80万元。
(四)湛江市种养大户不超过50万元。
十一、贷款利息补贴标准
政府按照单笔合作贷款实际利率的50%予以利息补贴,但最高不超过3%/年(含),其余部分由合作贷款对象承担。
合作贷款期限不足1年和超过1年不足2年的,不足1年部分的合作贷款利息补贴标准按合作贷款利息年补贴总额乘以如下比例计算。
注: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十二、保费及补贴标准
合作贷款保费:合作贷款保费按照最高不超过合作贷款额度的2%(含2%)/年执行。
合作贷款保费补贴标准:政府按照单笔合作贷款实际保费的50%予以合作贷款保费补贴,其余部分由合作贷款对象承担。
合作贷款对象以实物抵押(自行担保)贷款的,不予以保费补贴。
十三、贷款逾期赔付
(一)免赔率。合作贷款银行每笔合作贷款免赔额为合作贷款本金损失额(按本金损失额逾期超60天为界限,下同)的20%。
(二)单位责任。湛江市农业“政银保”项目实行政府、合作贷款银行、合作保险公司三方合作,合作贷款银行、合作保险公司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相匹配。合作贷款银行每笔合作贷款免赔额为合作贷款本金损失额的20%,合作保险公司最高赔付限额为该逾期贷款发放时间所处的年度累计实收湛江市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保费总额的180%。当合作贷款本金发生损失时,免赔部分由合作贷款银行承担,合作保险公司在最高赔付限额内承担合作贷款本金损失额的80%。年度赔付总额超过最高赔付限额时,超额部分由合作贷款银行承担20%,湛江市政府在超赔基金累计余额内承担80%(超过部分由合作贷款银行承担),合作贷款利息损失全部由合作贷款银行承担。
以实物抵押(自行担保)贷款损失的,由合作贷款银行自行全额承担。
(三)赔付程序。合作贷款逾期后,合作贷款银行要及时将信息通报湛江市农业局和合作保险公司。湛江市农业局要根据贷款逾期情况指导合作贷款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积极做好劝导和催收工作。当合作贷款本金逾期60天后启动赔付程序,合作贷款银行先向合作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附齐相关资料),合作保险公司收到合作贷款银行索赔申请资料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妥理赔手续。超过最高赔付限额的,合作保险公司赔付到位后,合作贷款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联合向湛江市农业局提出赔付申请(附齐相关资料),湛江市农业局要在15个工作日内办妥赔付手续。赔付落实后,合作贷款银行、合作保险公司要在湛江市农业局的指导下继续积极依法追讨欠款。欠款追回后,按三方各自赔付的比例进行分配。
十四、申贷及办理程序
湛江市农业局发布《申报指南》。
(一)合作贷款对象按照《申报指南》编写申请资料(一式六份)报县级农业部门初审。县级农业部门收到合作贷款申请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意见并上报湛江市农业局(一式五份)。
合作贷款对象需在湛江市农业局发布的合作贷款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备案名录范围内明确指定具体的合作贷款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
(二)湛江市农业局收到县级农业部门初审同意的合作贷款申请资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确认同意的出具《湛江市农业“政银保”项目申报审核意见书》,连同项目申报资料(一式四份)送合作贷款对象指定的合作贷款银行进行初审。
(三)合作贷款银行收到湛江市农业局送达的申请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初审工作。初审不同意的退回湛江市农业局;初审同意的出具《合作贷款保险建议书》,连同申请资料(一式两份)送合作贷款对象指定的合作保险公司。
(四)合作保险公司收到合作贷款银行送达的《合作贷款保险建议书》及申请资料后,会同合作贷款银行开展现场风险审查、评估工作,并各自对合作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合作保险公司:经风险评估,认为可以贷款的,向合作贷款银行出具《同意保险承诺函》;认为不能贷款的,出具书面风险评估情况说明连同其他资料一并退回湛江市农业局。
合作贷款银行:经风险评估,认为可以贷款的,收到合作保险公司出具的《同意保险承诺函》后,通知合作保险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并办理放贷款手续。贷款手续办理完成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贷款资料复印件(一式一份)送湛江市农业局备案;认为不可以贷款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连同其他资料一并退回湛江市农业局。
合作贷款银行、合作保险公司的风险审查、评估、放贷工作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贷不成功的,由湛江市农业局告知申请合作贷款对象所在的县级农业部门。
十五、保费、利息的补贴方式和办理程序
合作贷款产生的保费、利息,先由合作贷款对象全额支付。本方案规定的予以补贴部分,分别由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贷款银行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向湛江市农业局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保险、贷款资料),补贴资金转入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贷款银行专户后,分别由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贷款银行转划入合作贷款对象账户。
湛江市农业局每年1月和7月开展两次合作贷款保费、利息补贴审核工作。经审核同意予以补贴的,发布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湛江市农业局、湛江市财政局联合向湛江市政府请示补贴,经湛江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湛江市财政局从专项经费中予以拨付。
十六、管理机制
(一)合作单位退出机制。湛江市农业局每年年底对各备案合作贷款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进行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对参与积极性不高、3年内不参与开发农业“政银保”业务的和无理由拒绝开展农业“政银保”业务的以及收到相关资料后未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处理意见的,予以终止合作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二)逾期叫停机制。当逾期贷款总额(指损失的本金)累计达市合作贷款超赔基金总额的80%时,由湛江市农业局通知各地农业部门暂停受理湛江市农业“政银保”项目贷款申请。正在开展初审、风险评估工作的,由湛江市农业局通知合作贷款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暂停开展贷款审核、风险评估工作,暂停发放贷款。逾期叫停后,湛江市农业局将牵头组织对湛江市农业“政银保”项目系统金融风险进行评估,如有必要,将对本方案进行重新修订。
(三)动态监测机制。湛江市农业局、合作贷款银行、合作保险公司三方联合对取得合作贷款的单位进行动态监测。对信用良好、项目绩效较高的,鼓励其还贷后继续申请合作贷款;对贷款资金不按照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使用、贷款逾期不偿还的,取消其申请合作贷款资格,并在“湛江农业信息港上向社会公布。同时建议省、市、县三级农业部门3年内不予以各类涉农财政资金扶持。
本方案由湛江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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