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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6期政府公报(总第18期)

时间:2015-12-31 15:58:06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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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596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九批湛江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湛府〔201598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52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湛府办〔20153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53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535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湛江市扶持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金〔201570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科技局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湛科〔2015141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害赔偿及补偿款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海渔函〔2015424号)

  印发《湛江市法制局关于湛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的通知

  (湛法〔2015106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59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5112


湛江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湛江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的要求,结合湛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棚改项目由市、县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履行完整、合法、有效的政府采购手续,由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实施,采用政府采购主体向承接主体购买住房保障服务的模式。承接主体主要依托政府采购资金回收投资成本和获取合理收益,贷款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向承接主体提供贷款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县政府指市政府以及辖区内有棚改任务、实力较强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购买主体是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棚改服务采购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承接主体,包括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和程序选择合格的承接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承担的地方债务已纳入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

  第六条市、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原则上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二章规划及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第七条市、县房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未来3-5年棚改目标及行动纲要;负责审核各地棚改项目性质、规模以及是否纳入本地区棚改规划,并向省级相关部门上报。

  第八条市、县房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综合确定本地区未来3-5年实施棚改计划目标、行动纲要及年度改造套数等。该分年度建设规模将随着调查深入及项目实际情况适当动态调整。

  第九条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根据棚改建设资金需求情况,分析测算本地区财政购买棚改服务的承受能力,初步确定本地区未来3-5年购买棚改服务的资金总量及分期购买的计划安排等。该购买总量应与本地区整体财政实力相匹配。

  第十条关于目标、行动纲要以及财政能力测算等具体内容,可由市、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函件形式单独向贷款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

  财政承受能力不满足要求的县(市、区),经市政府批准,可由市政府代为开展采购。

  第三章政策准备

  第十一条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将棚改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十三条承接主体向贷款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且还款资金来源于政府采购资金的,购买主体所属的本级政府应与贷款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备忘录,或向贷款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函承诺明确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严格按照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承接主体支付采购资金,并协调承接主体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第十四条当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时,市、县政府应积极向省政府申请由省政府以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予以支持。

  第四章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市、县政府确定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实施相关项目后,授权确定购买主体。

  第十六条购买主体应会同本级政府棚改主管部门切实做好制定棚改年度建设计划等前期准备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棚改服务事项如期实施。

  第十七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十八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购买主体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信息。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就本级政府具体购买服务事项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馈至贷款银行。

  第二十一条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政府规章,结合购买棚改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二十二条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棚改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下同)。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棚改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二十四条承接主体可向贷款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贷款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对贷款进行独立审批。审批通过后,贷款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承接主体签署借款合同。承接主体可以以棚改购买服务合同项下权益向贷款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十五条承接主体确保按照监管部门及贷款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管理规定依法合规使用贷款,积极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六条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二十七条市、县政府负责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由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县政府在棚改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中应发挥主导作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八条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安排及列入预算支出管理、中期财政预算等事项,在开展采购前应按程序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市、县政府应积极协调同级人大常委会出函认可。

  第三十条购买主体所属的市、县政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购买棚改服务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向提供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支付。

  第三十一条市、县政府可用于城市棚改的财政资金来源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等。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年度城市棚改资金总体需要、相关资金来源状况、政府资金需求、上级补助等因素,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市、县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采购资金。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棚改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表,并将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三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八条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三十九条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骗取贷款、不及时足额偿还贷款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四十一条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涉及银行贷款,要对贷款资金的借、用、管、还进行全流程监督。对截留、挪用、滞留建设资金或者不及时足额安排采购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湛江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1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九批湛江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湛府〔20159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文广新局提出的第九批湛江市文物保护单位(共计18处),现予公布。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切实做好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附件:第九批湛江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5111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52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市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20


湛江市市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持湛江市市区空气环境优良,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湛江市市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航道、港口、填海建设工程等)施工、房屋拆迁、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保洁等活动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散体物料是指沙、矿砂、高岭土、石、灰渣、木片、煤、硫酸渣、混凝土、砂浆、泥浆等。

  第四条防治扬尘污染按照谁建设谁防尘,谁污染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企业自律、社会共治。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散体物料运输和市区防治扬尘污染的管理工作。

  湛江市市区防治扬尘污染执法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防尘办)负责日常执法和督查工作。各区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机构。

  第六条环保、城市综合管理、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公安、房管、财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区负责辖区内域市区裸露地面(包括城中村)的硬底化建设,必须对连接市区主次干道的路口实行硬底化建设,防止和减少雨后车轮带泥污染道路。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围蔽(围挡)管理,且围蔽(围挡)须达到以下要求:

  1在主干路段两侧的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

  2在一般路段两侧的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3市政项目、公用工程及临时装饰工地采用不低于2米的蓝色彩钢板围挡。

  4围蔽(围挡)原则上不能占用市政道路。属于市区市政工程的围蔽(围挡)方案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审批;属于建筑工程的围蔽(围挡)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建筑工程围蔽(围挡)确需占用市区市政道路的,须经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同意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

  (二)建设(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管理,落实以下施工要求:

  1主要通道(道路)、材料加工区、临时生活区等地面实行硬底化,裸露场地采取覆盖或绿化措施。

  2施工现场配备洒水装置,每天由专人对场地内的施工道路和作业场区进行清理、洒水防尘。

  3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立扬尘污染防治内容监督牌,车辆进出口内侧配备和完善冲洗设备,坚持专人负责冲洗和监督管理,防止车辆所带粉尘颗粒污染市区道路。

  4市区主干道旁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安装监控设备。

  5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在10天内平整施工工地,清除积土、堆物。

  (三)建设(施工)单位和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业必须缴纳城市道路卫生保证金。建设(施工)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业造成道路污染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理,罚款在城市道路卫生保证金中扣除。

  (四)停工30天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施工)单位要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同时对工地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铺装。

  (五)防尘费不能列入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或标底中足额计取和保障。

  (六)道路、管网等工程进行挖掘、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清理等施工,建设(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抑尘措施,所产生的余泥、垃圾当天清除。

  (七)建设工程(包括城中村建筑工程)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围蔽,保持整齐、洁净;密目式安全立网应当封闭严密、牢固,围蔽的高度应当高于作业层1.5米以上。施工现场内从建筑上层将有粉尘逸散的物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底下楼层时,要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不得凌空抛掷。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设立连续、封闭的围挡和采取洒水等措施抑尘,并防止污水外溢。

  (八)实施平整场地和填海工程等,建设(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洒水、冲洗车辆等措施或其它不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方式。

  (九)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自拌砂浆和自拌混凝土。

  第九条运输建筑垃圾或散体物料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车辆必须采取苫盖、密闭措施,所装载的货物必须低于车辆四周挡板的高度,不得沿途遗撒、倾倒、丢弃、泄漏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车身四周及轮胎必须冲洗干净。

  (二)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必须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予以核准,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单位或个人运输。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要将运输车辆纳入企业管理范围。市防尘办负责加强相关驾驶员的教育。

  (三)从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加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为全密闭环保节能自卸车。

  第十条露天堆场、临时弃土点、散货堆放区(码头)要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散落的物料必须及时清除或清洗,保持道路整洁。出入口及场地内通道(道路)实行硬底化,在出入口处设置车辆清洗台及冲洗保洁配套设施,安排专人负责冲洗,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堆场。在人口集中地区和露天存放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覆盖,并采取防燃、防尘措施。

  第十一条进行混凝土、沥青、砂浆搅拌的场所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道(道路)和堆放物料的地面实行硬底化,每天定时洒水清扫,杜绝粉尘飞扬。在出口内侧处设置运输车辆清洗专用场地,配备冲洗保洁设施,安排专人负责冲洗。

  (二)罐车、混凝土搅拌车必须保持车容整洁,卸料口加挂防护罩或漏料兜,防止物料洒落地面。

  第十二条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落叶、杂草、垃圾等物质。

  第十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防尘办举报扬尘污染行为。采用抓拍等方式举报的,由市防尘办确认后,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有关处罚规定:

  (一)未及时清运施工所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建设(施工)单位,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建设(施工)单位,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五)未领取准运证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对车主处每车次2000元以下罚款。

  (六)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落叶、杂草、垃圾等物质,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七)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不同情节,依法依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

  (八)建设工程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九)运输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的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十)运输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的车辆超高超载、擅自改装车厢、套牌、无牌无证、使用假牌假证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各县(市)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湛府办〔20153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滨海旅游区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6号),加快建立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长效机制,保障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思路

  进一步明确政府、生产经营者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职责,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着力抓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建设,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全过程、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

  二、严格落实责任

  (一)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所在镇(街)和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无害化处理情况的义务。

  (二)落实属地和环节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并负责做好相关的追踪溯源、疫情排查、情况报告等工作。要加强统一领导,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方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内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对跨区域流入的病死畜禽,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力量收集处理,并做好追踪溯源、疫情排查、向上级政府报告和向社会公布等工作。

  (三)明确部门职责。各级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支持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项目建设;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财政扶持政策,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环境保护部门要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强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畜禽及其制品、使用病死畜禽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厂(场)建设纳入社会公益性土地范畴管理,安排收集处理建设用地;水利(水务)等部门要加强对河道、湖泊、水库的监管,明确所辖区域内河道水域监管责任人及职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推进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快建设好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和无害化处理厂(场)。遂溪县要积极做好全省试点工作,力争2016年底前建成运作,并尽快总结、推广经验,发挥应有的示范效应作用;年出栏生猪超过省规定50万头的廉江市和年出栏家禽超过省规定1500万只的吴川市,要在201912月底前建成专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遂溪县政府要在201612月底建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鼓励、引导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屠宰加工厂(场)、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等配套建设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备。畜禽养殖重点区的镇(街)要设立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站,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备专用运输车、运输袋、冷库、冰柜等设施设备。重点养殖村要设立病死畜禽收集点,安排专人收集病死畜禽。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就近处理原则,建立健全政府监管、业主负责、社会力量参与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社会化服务组织、专业合作社等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专业服务。

  四、强化执法监督

  (一)加大执法力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结合当地实际,深入开展打击非法屠宰、经营、加工、运输病死畜禽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要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形成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对不按照无害化处理规定随意处置病死畜禽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要加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充实官方兽医人员,增强基层监管能力,保障履职工作正常开展需要。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群众对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认识,树立公共卫生安全意识,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

  五、落实经费和扶持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落实上级有关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展,运作费用主要通过市场运作模式筹集,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要按照规定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列入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对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要尽快落实项目立项、资金筹措、设施用地指标以及加快环评审批等措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运营用电享受当地农用电价。保险部门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做到先处理后理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投入,加强考核评价和督查督办,加快建成适合辖区实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2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53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安办(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26


湛江市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禽类疫病防控,保障家禽肉品质量安全,强化公共卫生安全管理,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开展家禽(指人工饲养、可供食用的鸡、鸭、鹅、肉鸽、鹌鹑等禽类)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为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市场化运作原则,着力构建政府引导和扶持、家禽屠宰和经营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行的科学运作体系,稳步推进我市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促进我市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二、工作目标

  从2015111日起,在湛江市区赤坎、霞山、湛江开发区的主城区范围内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等各类经营场所实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

  三、规划布局

  (一)划定活禽经营限制区。

  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确定以赤坎、霞山、湛江开发区的主城区为活禽经营限制区范围,区域界限:从湛江港(即湛江港务局第二作业区)起,西向湖石路-湖光路-新尚路-沿铁路南至机场路-椹川路-北站路-麻霞路-沿铁路北上-寸金路-劳动路-拥军路—北桥路-北云路-海田路-沿河南路-海湾路-赤坎观海长廊-沿海至霞山的湛江港务局第二作业区。鼓励非限制区的活禽零售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和销售生鲜家禽产品。

  (二)设置活禽批发市场。

  1升级改造2个活禽批发市场。霞山区、麻章区各改造升级1个活禽批发市场。

  2新建2个活禽批发市场。在遂溪县岭北镇广东北部湾农产品流通综合示范园区内和坡头区各新建1个活禽批发市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活禽批发市场的改造、建设由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督促市场开办者按照《广东省地方标准-活禽市场建设指南》活禽批发市场的建设标准要求改造建设。

  为确保满足市区居民的活禽消费需求,并利于开展禽流感防控工作,允许霞山后洋三鸟活禽批发市场保留使用2-3年。该市场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禽流感等疫情防控工作。否则,有关部门可责令其停业改造;仍达不到要求的,关闭该市场。

  (三)设置活禽零售市场。

  1在赤坎区设置3个活禽零售市场,位于文保市场、百园市场、北桥市场内。

  2在霞山区设置3个活禽零售市场,位于工农市场、菉民市场、新村市场内。

  3在湛江开发区设置1个活禽零售市场,位于锦绣华景市场内。

  上述7个活禽零售市场属于原有综合性市场,其中赤坎区的百园市场、北桥市场,霞山区的工农市场、新村市场4个市场经营主体为市市场物业管理总站;赤坎区文保市场、霞山区菉民市场、湛江开发区锦绣华景市场3个市场经营主体为民营或集体企业。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赤坎区政府、霞山区政府和湛江开发区管委会督促市场开办者按照《广东省地方标准-活禽市场建设指南》活禽零售市场的建设标准及时对原有活禽零售市场进行升级改造。

  (四)设置家禽屠宰厂(场)。

  在遂溪县岭北镇和麻章区范围内各设置(新建)1间家禽集中屠宰厂(场)。

  家禽屠宰厂(场)的设置要按照《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粤农〔2014336号),做到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有效保障禽肉市场供应和肉品质量安全。要充分考虑家禽屠宰厂(场)之间距离,防止重复建设。鼓励突破行政区域界限,实行跨区域配送。

  四、实施步骤

  (一)筹备阶段(20156月至201510月)。

  120158月底前,全面调查我市的家禽批发市场和家禽屠宰厂(场)基本情况,了解活禽经营限制区范围的人口数量和家禽日常消费量,掌握有关情况并形成相关报告。

  220159月底前,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原则,确定2间家禽屠宰厂(场)作为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家禽屠宰厂(场),并向社会公示。

  320159月底前,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以防控人感染禽流感疫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为首要任务,整合现有家禽经营市场资源,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合理设置活禽零售市场,并向社会公示。

  4201510月底前,制定并实施为期一个月的生鲜鸡试吃工作方案,做好前期宣传动员工作,营造有利于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的社会氛围。完成批发市场以及活禽经营限制区内家禽零售、供应生鲜家禽产品的家禽批发市场代宰点的建设改造。由有关部门按职责牵头,市财政部门配合,确定奖补措施。

  (二)实施阶段(201511月至201612月)。

  从2015111日起,赤坎、霞山、湛江开发区的活禽经营限制区内除了批准保留的活禽批发市场和7个活禽零售市场可进行活禽交易外,其他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等各类经营场所全面禁止活禽交易,实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屠宰、配送和流通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家禽产品市场的持续供应和质量安全。同时不断修订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及方案,出台并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五、职责分工

  (一)区政府(管委会)。

  赤坎、霞山区政府,湛江开发区管委会是行政区域内家禽集中屠宰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食安办)。

  1市食安办负责协调全市家禽集中屠宰、统一配送、生鲜上市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宣传,协助市商务局、市畜牧兽医局指导遂溪县政府抓好广东北部湾农产品批发中心有限公司家禽集中屠宰中心建设工作。

  2加强生鲜家禽产品入市后的质量安全监管,指导和督促市场经营者、餐饮单位及家禽产品加工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等制度,确保经营、加工和使用的家禽肉品来自集中屠宰点,并附有三证及屠宰企业统一标识。

  3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经营、使用非集中屠宰家禽产品等危害食品安全行为。

  4加大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市场开办者落实制止当天未售完活禽滞留在零售市场的责任,依法查处未履行职责造成活禽滞留零售市场的行为。

  5组织开展查处活禽经营限制区超市、农贸市场(除活禽零售市场外)和餐饮服务单位内活禽经营行为。

  (三)畜牧兽医部门。

  1制定全市家禽定点屠宰设置规划,落实家禽集中屠宰厂(场)的设置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发证书和标志。

  2对家禽屠宰厂(场)和家禽批发市场的代宰点进行监管,督促家禽屠宰厂(场)建立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可追溯体系,指导落实病死家禽只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

  3负责做好家禽生产、屠宰环节的防疫检疫,按规定对经检验检疫并符合规程标准的家禽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组织协调和监督做好家禽冷链配送工作。

  4查处经营、加工依法应检疫而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家禽产品的行为。

  (四)商务部门。

  科学规划布局活禽经营市场,指导并督促活禽批发市场、活禽零售市场代宰点按照《活禽市场建设指南》(DB44/T1463-2014)做好市场建设改造工作,提升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水平。

  (五)工商部门。

  1负责家禽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活禽经营的市场从事活禽经营活动、活禽限制区内的市场违法从事活禽经营行为。

  2牵头会同农业、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单位,强化对活禽经营市场落实1110”措施的监管执法,依法查处不执行一月一休市的经营行为。

  (六)卫生计生部门。

  1配合商务部门划定活禽交易限制区域。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监督检查市场开办者落实预防、控制传染病措施。

  3对活禽经营市场、活禽屠宰厂(场)开展从业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等工作,并与农业部门建立疫情、疫病信息共享机制。

  4负责人感染禽流感疫情的预防、监测和控制工作,加强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指导活禽经营市场做好清洁消毒工作。

  (七)城管执法部门。

  1依法查处未经批准在市区擅自饲养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2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活禽经营者未落实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措施、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或活禽屠宰厂(场)未实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行为。

  3依法查处未经批准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屠宰、经营家禽的行为。

  (八)宣传部门。

  配合市食安办协调媒体推进相关宣传,正面宣传家禽集中屠宰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指导市食安办做好舆论引导和舆论监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九)信访维稳部门。

  加强家禽集中屠宰推行期间属地信访隐患排查,及时与相关部门互通情况,协助做好涉家禽集中屠宰信访事项的处理工作。

  (十)公安部门。

  协助开展家禽集中屠宰相关执法行动,加大传播谣言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网络舆情监控。

  (十一)环境保护部门。

  严格家禽定点屠宰企业的环保审批,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家禽集中屠宰企业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加快环评审批速度。

  (十二)发展改革部门。

  做好家禽定点屠宰厂(场)建设立项审批工作;制定家禽集中屠宰收费指导意见,监督集中屠宰收费,及时监控禽肉产品价格走势。

  (十三)财政部门。

  结合财力安排专项补助、扶持资金和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

  (十四)国土、规划部门。

  对家禽定点屠宰厂(场)建设用地和规划审批应采取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协调的方式,确保高质、高效地完成审批工作。

  (十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引导活禽销售从业人员有序转产转岗,做好转型人员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其他未尽事项,由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禽集中屠宰经营管理相关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落实工作责任。

  为加强对工作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赤坎、霞山区政府,湛江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和市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指导和部署推进各项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结合工作职责,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增强工作责任感,强化协调配合,共同推进。

  赤坎、霞山区政府,湛江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建立部门联动、分工明确的协调推进机制;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生鲜家禽产品供应;要切实做好活禽经营从业人员转产转业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工作。

  各区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分步实施。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组织协调市内外有关屠宰企业,确保我市家禽肉品的正常供应和价格稳定。

  (三)加强监管,确保肉品安全。

  2015111日后,活禽经营限制区内除了批准保留的活禽批发市场和7个活禽零售市场可进行活禽交易外,其他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等各类经营场所严禁活禽交易。经营、使用的家禽产品必须来自家禽集中屠宰厂(场)并检疫合格。市、区两级政府要做好基层有关监管人员的合理调配,强化基层执法监管力量。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职责加强监管和执法巡查,强化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采取飞行检查、联合执法等方式,共同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等重点场所的监督管理。同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和监督活禽经营者落实1110”措施,确保家禽肉品质量安全。

  (四)配套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按照政府主导、引导和扶持,企业为主,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对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落实必要的资金支持。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工商局、畜牧兽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奖补方案,对家禽屠宰厂(场)及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改造、冷链配送企业等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五)加大宣传,营造舆论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进一步加大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动用媒体力量,通过电视、报刊、电台、短信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生鲜家禽产品特点和禽流感防控知识,引导公众逐步转变活禽消费习惯,为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53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湛江市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30


湛江市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规范行政审批权运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5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规范行政审批权运行。

  1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设置。《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以下简称《通用目录》)是我市行政审批事项对照设立和调整的重要依据。市级实施单位要严格对照《通用目录》梳理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确保《湛江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与《通用目录》保持一致。对未纳入市级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严格衔接省细化后的通用审批事项的子项,统一对应规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子项,实现省、市同一审批事项及子项的事项名称、审批类别、实施依据、审批对象等基本要素一致,不得保留和实施《通用目录》以外的审批事项及子项。(市编办牵头负责,市有关职能部门参与)

  2实行审批事项目录动态管理。《湛江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当《通用目录》涉及市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化时,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省有关要求,及时更新审批事项的主项、子项以及审批类别、实施依据、审批对象等基本要素,并报市审改办审定,及时更新《湛江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涉及更新的审批事项基本要素以外的其他办事信息,如事权管理方式、承办主体、办事流程信息、网上服务信息等,应按标准化要求规范,并报市审改办审定后,方可变动、录入标准化系统和印刷使用。(市编办牵头负责,市有关职能部门参与)

  3推行服务指南标准化。对省、市、县(区)共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市级实施单位要根据我市实际,在省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基础上继续细化。对市、县(区)共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市级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DB44/T 1147-2013)、《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DB44/T 1148-2013)要求,及方便群众办事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写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办事指南要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并附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做到图文并茂、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市有关职能部门参与)

  (二)强化行政审批权管理。

  4建立服务体系标准化。

  (1)事项进驻标准。按照应纳尽纳、应进必进原则,凡《湛江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除保密事项外,均应进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和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分厅办理,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加强全程公开,提供便捷高效的查询服务。加强网上办事大厅使用率,提高行政审批上网办理率和网上办结率。(市编办牵头负责,市有关职能部门参与)

  (2)服务模式标准。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及各窗口全面推行大厅接待服务、全程代办服务、延时办理服务、预约办理服务、绿色通道服务、上门办理服务、信息查询服务、政策法规咨询服务等多种优质服务模式。(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市有关职能部门参与)

  (3)服务类型标准。建立健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实体大厅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类型窗口。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各类交易项目的交易程序、交易流程、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确保交易活动规范有序。进一步完善市、县(区)、镇(乡、街道)、村四级基层便民服务网络,规范项目进驻、运行模式和人员管理,增强其服务功能,确保为民办事功能不折不扣地发挥到位。(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市有关职能部门参与)

  5推动政务标准化管理。

  (1)办事流程标准。进一步抓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流程再造,按照减少环节、便捷高效、方便群众的要求,重点整合、压减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办理流程,绘制和公开行政审批办理流程图,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力争全部在法定承诺时限基础上压缩30%,并严格执行新压缩时限。(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市有关职能部门参与)

  涉及压减环节、调整流程突破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承办单位检查整理汇总后报市审改办,由市审改办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按法定程序提请省编办批准。(市编办牵头负责,市有关职能部门参与)

  (2)网上办事标准。严格实行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办结、网上反馈、网上监督,逐步实现对行政审批全过程自动化、信息化,做到标准化审批、节点留痕、过程可溯、差错可纠、责任可追。(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市有关职能部门参与)

  (3)事项公开标准。确定办事指南标准文本并公开。在网上办事大厅统一公开本单位进驻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公共服务事项,并在显著位置公开相关审批事项信息。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公开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公共服务事项,将项目办理状况在电子触摸查询屏上公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市有关职能部门参与)

  (4)岗位管理标准。进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各单位要加强岗位日常管理,确保上班时间各窗口服务岗位都有人值守,各后台审批岗位都能按时办结相关工作。推行窗口形象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服务行为标准管理制度,接待服务对象咨询或办事时要主动热情、举止得体、用语文明。(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市有关职能部门参与)

  (三)健全行政审批权监管。

  6建立效能评估标准化。

  (1)实施首问负责制。第一个负责接待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作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须严格遵守法定时限内办结的要求,不得拖延或无故推诿。(市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行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前来办理服务事项时,若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窗口人员必须书面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需补齐的全部材料,以方便服务对象。(市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限时办结制。在严格执行审批法定办理时限的基础上,结合网上审批最大限度压减办理时限,并明确各环节办理时限。对办事程序简易、材料齐全事项即来即办。对需经审核、现场踏勘等不能当场办结事项,除须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外,一般事项审批原则上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对需转报、上报的审批事项,承办责任人应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负责全过程办理,并承诺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申请事项,窗口人员应耐心、细致地做出解释,按规定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市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审改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通过电子监察系统或现场抽查等方式予以监督,凡是不按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完成审批事项的,经查实后,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市编办牵头负责)

  (4)完善并联审批制度。进一步拓展并联审批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审批制。同时,进一步优化审批机制,探索跨层级事项扁平化办理。推行审批一条龙、收费一单清办理机制。(市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执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完善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考评奖惩制度,制定量化的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统一公示并严格执行。(市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邮箱并对外公布,全天候受理审批对象投诉。加强电子监察系统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网上办事大厅、审批通用系统的对接,建立日常的投诉直查快处机制,强化对行政审批各环节实时监控督察。(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市有关职能部门参与)

  (7)建立绩效评估制度。依托信息化管理系统,强化对行政审批大数据管理评估,实行对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便捷性、时效性及服务质量等全方位评价。同时,市级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每年3月底前向市审改办报告上一年度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市编办牵头负责,市有关职能部门参与)

  二、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512月)。

  1召开动员大会,宣传服务标准化建设的目的和意义,组织人员学习行政审批标准化起草知识培训。(市编办牵头负责)

  2制定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市编办牵头负责)

  3积极与市法制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沟通衔接,协调标准化试点工作。(市编办牵头负责)

  (二)制定标准阶段(20161-3月)。

  1认真研究《广东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562号)、《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DB44/T 1147-2013)和《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DB44/T 1148-2013),全面梳理各种规章制度,对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现行管理体制和运行现状进行评估,建立适合市情的服务标准体系。(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

  2组织市级实施单位对照《通用目录》规范检查整理本单位子项,及时更新《湛江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市编办牵头负责)

  3组织市级实施单位与省直有关单位对接,抓紧编制本单位常办事项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并按省的统一要求,录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

  4组织市级实施单位与省有关单位对接,完善市级网上办事大厅、审批系统建设,加强与电子监察系统对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协助)

  (三)贯彻实施阶段(20163-6月)。

  1配合省完成省直各单位本系统跨层级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检查整理,提出改革意见,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市编办牵头负责)

  2按照省制定的并联审批标准和要求,推行跨部门并联审批试点工作。(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

  3根据省的统一部署,修订完善标准体系。市审改办会同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法制局等单位强化对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做好记录,及时总结和反馈,并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对标准体系及相关标准进行调整和修改。(市编办牵头负责)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6年下半年)。

  1成立标准体系评价小组,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汇总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和实施效果评价,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改进措施,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化水平。(市编办牵头负责)

  2组织市级实施单位开展内审评价、组织社会评价等活动,对行政审批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评估,并进一步加强建章立制工作,推动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常态化。(市编办牵头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是规范行政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转变作风和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实施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将其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抓好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实施单位要根据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做到全员参与,勇于争先。同时,加强与省对口部门联系,争取支持。

  (三)加强督促指导。市审改办要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法制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加强各实施单位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的督促检查,不定期检查各实施单位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时整改。同时,市审改办要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和督办机制,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湛江市扶持企业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金〔20157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湛江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扶持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湛江市金融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151118

  

湛江市扶持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推动更多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发展,根据省、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企业挂牌补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社会进行监督。

  第二条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企业挂牌补助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补助对象

  注册地在湛江,在新三板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

  第四条补助标准

  (一)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补助政策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共补助170万元,分三个阶段给予补助:

  1企业在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补助资金30万元。

  2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报发行材料被予受理的,给予补助资金40万元。

  3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补助资金100万元。

  (二)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补助政策

  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第五条补助资金

  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补助资金来源:总部设在市区(含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湛江海东新区、市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的企业,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总部设在县(市)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企业补助办法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的做法执行。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等证件复印件;

  (三)券商出具的内核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受理文件;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

  (五)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挂牌证书;

  (六)市金融局、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按申请奖励的内容分阶段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第七条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向市金融局提出书面申请,市金融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八条取得补助资金的企业,总部(即纳税地)应在湛江市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补助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九条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由市金融局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该企业5年内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中介机构协助申报公司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关于印发《湛江市科技局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湛科〔2015141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湛江市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湛府〔201568号),提升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水平,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学发展,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制定了《湛江市科技局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科技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151120


湛江市科技局      湛江市财政局

关于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湛江市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湛府〔201568),提升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水平,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学发展,根据广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粤科高字〔201537号)和《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粤科规划字〔201521号),结合湛江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孵化器专项经费)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用于市级孵化器的规划、建设、资助、管理以及在孵企业的项目、房租等方面的支出。

  市级孵化器是指按照《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认定的孵化器。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孵化器专项经费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组织专家开展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的明细分配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审定、下达专项资金,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分为补贴类资金和资助类资金。拨付的专项资金由受款单位统筹使用。补贴类资金是指经评审,对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事项给予的补贴;资助类资金是指经评审,对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事项给予的资助。

  第六条补贴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场地租金补贴:以符合入孵条件的在孵企业(不含已毕业还未迁出孵化器的企业)实际租用场地面积计算,按照合同价的三分之二予以租金补贴,每月最高不超过20/m2,每个企业每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到孵化器创业的,第一年租金按照合同价全额补贴,每月最高不超过30/m2,每个企业每月补贴最高不超过600元。

  (二)运营经费补贴:符合入孵条件的在孵企业(不含已毕业还未迁出孵化器的企业)使用面积占入孵企业可使用场地面积年均达到70%以上的,根据孵化器规模大小,支持孵化器运营经费,其中,孵化场地使用面积5000m2以下的每年支持10万元,5000-10000m2的每年支持20万元,10000m2以上的每年支持30万元。

  (三)平台建设补贴:对市级以上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从建设之日起三年内,仪器设备购置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的经费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创业导师补贴:孵化器聘任创业导师,且创业导师服务满一年、服务不少于10家企业并经孵化器考核合格和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准的,按照一位创业导师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补贴,每年每家孵化器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五)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补贴:当年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按50/m2给予一次性补助,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六)在孵企业担保补贴:在孵企业在银行贷款过程中产生担保费用的,给予不高于50%的担保费补助,每家在孵企业年度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已享受政府政策性担保优惠的不再重复补贴。

  (七)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符合广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对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20%给予补偿;银行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按坏账项目贷款本金40%分担损失。单个项目的风险补偿或本金损失补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政府政策性补助优惠的不再重复补偿。

  第七条资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市级孵化器认定和企业毕业资助:凡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已获得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扶持的孵化器不再重复资助),自认定之日起,孵化器毕业企业累计每超过20家时,给予10万元资金资助。

  (二)优秀创业项目转化资助:对科技人才带技术、项目到孵化器创业,经评审认定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资助。

  (三)毕业企业落户资助:孵化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落户在湛江发展3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企业一次性科研经费资助10万元,并按照每家5万元一次性资助该企业所毕业的孵化器。

  (四)市级孵化器升级资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10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300万元。

  (五)孵化器绩效资助:对参加广东省孵化器运营评价的市级孵化器,获A等级的给予20万元资助,获B等级的给予10万元资助,并推荐申报省财政运营评价后补助资金资助。

  第八条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在孵企业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建立公共技术平台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支持在孵企业申报各级高新技术及产业化项目、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科技项目。

  第三章专项资金受理和拨付

  第九条市级孵化器、符合条件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应按照市科技局当年度孵化器专项经费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市科技局每年1月份通过湛江金科网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集中受理孵化器专项经费申请,申报单位依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办理资金申报,提供相关纸质资料;市科技局按照申报受理、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专家评审、会议决定等流程,确定资金支持额度,并在湛江金科网公示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申请办理支付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孵化器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受款单位应于工作完成后或通知规定时间前提交书面的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财政局对孵化器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并以此作为下年度支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申请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湛江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


  《湛江市科技局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在全社会越来越重视科技创新的今天,科技型企业是促进城市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因素,发展壮大科技型企业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鼓励科技创业者入驻孵化器,能为集聚科技人才、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为贯彻落实《湛江市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湛府〔201568号),提升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水平,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学发展,根据广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粤科高字〔201537号)和《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粤科规划字〔201521号),结合湛江实际,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湛江市科技局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内容

  《办法》分为三个内容:

  一是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专项资金分为补贴类资金和资助类资金。补贴类资金包括场地租金补贴、运营经费补贴、平台建设补贴、创业导师补贴、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补贴、在孵企业担保补贴、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助类资金分为市级孵化器认定和企业毕业资助、优秀创业项目转化资助、毕业企业落户资助、市级孵化器升级资助、孵化器绩效资助。此外,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在孵企业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建立公共技术平台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支持在孵企业申报各级高新技术及产业化项目、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科技项目

  二是专项资金受理和拨付。市级孵化器、符合条件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应按照市科技局当年度孵化器专项经费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市科技局每年1月份通过湛江金科网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集中受理孵化器专项经费申请,申报单位依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办理资金申报,提供相关纸质资料;市科技局按照申报受理、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专家评审、会议决定等流程,确定资金支持额度,并在湛江金科网公示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申请办理支付资金。

  三是监督管理。孵化器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受款单位应于工作完成后或通知规定时间前提交书面的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市科技局、财政局对孵化器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并以此作为下年度支持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申请资金的资格。

  三、补贴类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标准解读

  (一)场地租金补贴

  初创期中小科技企业资金少,融资难,在当前用地成本较高、房租成为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办法》为企业提供房租补贴,能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吸引企业入驻孵化器,使企业能将更多资金投入到科研和生产经营上。为特别鼓励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入驻孵化器创业,结合学生初创企业的一般规模,第一年租金按照合同价全额补贴,每月最高不超过30/m2,每个企业每月补贴最高不超过600元。

  (二)运营经费补贴

  培育科技企业是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目的,针对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入孵企业可使用场地面积年均达到70%以上的孵化器,《办法》根据孵化器规模给予运营补贴,旨在引导孵化器主动吸引初创科技企业入驻,并做大做强。

  (三)平台建设补贴

  初创期科技企业由于资金有限,科研设备往往不齐全,公共服务平台能有效解决这一难题,为企业提供相对较低成本的技术服务。《办法》鼓励孵化器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方便入驻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同时能引导孵化器增强服务能力和服务效果。

  (四)创业导师补贴

  初创期企业由于经验不足、见识不够,容易夭折,《办法》鼓励孵化器聘任创业导师,旨在为初创企业解决困惑、指点迷津,帮助企业健康成长。

  (五)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补贴

  为鼓励孵化器不断扩大规模,《办法》针对孵化器的新增面积给予补贴,有利于促进孵化器扩大孵化容量,吸引更多的初创期科技企业入驻。

  (六)在孵企业担保补贴

  融资难是初创期企业的难题之一,《办法》为在孵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补贴,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减轻融资难度。

  (七)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

  初创期企业失败率较高,《办法》为投资孵化器内创业项目失败且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给予补偿,并为在孵化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分担损失,旨在降低企业创业失败的风险和损失,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在孵企业。

  四、资助类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标准解读

  (一)市级孵化器认定和企业毕业资助

  为规范孵化器的建设和管理,《办法》为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孵化器和孵化器毕业企业累计每超过20家的孵化器分别给予资助,旨在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湛科〔2015]30号)的要求规范经营和管理,提高服务能力,增强服务效果,

  (二)优秀创业项目转化资助

  科技经济两张皮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瓶颈,《办法》鼓励优秀项目转化,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实现科研项目的效益最大化。

  (三)毕业企业落户资助

  高新技术企业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推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办法》为在孵期间或毕业后落户在湛江发展3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和其所在的孵化器提供资助,引导孵化器积极吸纳高新技术领域的初创企业入驻,引导入孵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发展,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壮大。

  (四)市级孵化器升级资助

  《办法》支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旨在引导孵化器提高服务能力建设,建立服务品牌,增加吸引力和影响力。

  (五)孵化器绩效资助

  《办法》对参加广东省孵化器运营评价并获AB等级的市级孵化器给予资助,旨在促进孵化器持续保持较高的服务能力,建立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

  关于印发《湛江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害

  赔偿及补偿款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海渔函〔2015424

  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和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等有关规定和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海洋渔业资源环境损害赔偿及补偿款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编制了《湛江市海洋渔业资源环境损害赔偿及补偿款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湛江市法制局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海洋渔业资源环境损害赔偿及补偿款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湛江市财政局

  20151222

  附件:

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   湛江市财政局     

关于湛江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害赔偿及补偿款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保护管理,恢复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促进海洋与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以及《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湛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湛江市管辖海域范围内,发生海洋与渔业污染事故、非法开发利用海洋与渔业资源及实施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倾废等行为,造成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害或损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造成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害或损失的单位、个人,提出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害赔偿或损失补偿要求。

  对单位或个人的损害赔偿或损失补偿,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述的损害赔偿款或损失补偿款,是指通过行政或司法等手段,所征缴的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害赔偿款或损失补偿款。

  第五条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害赔偿款或损失补偿款,依照《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GB/T21678-2008)和《建设项目对海洋生物资源影响评价技术规程》(SC/T9110-2007)等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污染事故和非法开发利用海洋与渔业资源,损害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的行为是指:

  (一)海上溢油污染;

  (二)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按照批准要求,开展如下等活动:

  1海洋工程

  2海岸工程

  3海洋倾废

  4渔业生产等活动

  (三)其他造成海洋与渔业污染和非法开发利用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的行为。

  第七条海洋与渔业污染损害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海洋与渔业资源损害行为发生后,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将发生及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相应管辖权的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害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条实施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倾废等行为,造成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的,应当缴纳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补偿款。

  第九条海域海岛使用、新能源开发、海水利用及其他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应当包括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补偿措施、方案及数额等内容。

  第十条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害赔偿或损失补偿款,由同级财政部门代表国家负责使用管理。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损害赔偿款或损失补偿款的征收工作。

  第十一条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害赔偿款或损失补偿款属于政府非税收入,通过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相应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并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海洋与渔业资源损害赔偿款或海洋与渔业资源损失补偿款实行一次性征缴。

  第十三条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害赔偿款或损失补偿款,应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主要用于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害赔偿款或损失补偿款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以下等内容:

  (一)海洋与渔业环境的监测、评价和执法监督检查;

  (二)海洋与渔业环境的修复、保护和整治;

  (三)海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四)海洋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的调查取证、评估鉴定和民事诉讼等项支出;

  (五)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

  (六)补偿受损失的单位或个人;

  (七)渔业资源人工增殖和增殖种苗基地建设

  (八)人工鱼礁建设和保护

  (九)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建设和保护。

  (十)其他相应保护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害赔偿款或损失补偿款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免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害赔偿款或损失补偿款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造成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害或损失的行为,应当缴纳相应损害或损失赔偿款。对拒不缴纳相应损害或损失赔偿款的单位或个人直接责任人,依照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印发《湛江市法制局关于湛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的通知

湛法〔2015106

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法制局关于湛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湛江市法制局

  20151231


湛江市法制局关于湛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公共政策符合依法行政原则和法制统一要求,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参照《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粤府令第127)等相关规定,结合湛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下称规范性文件)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后,有关机关适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其实施效果及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进行调查、分析、研判后,作出该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本市的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制定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评估对象为施行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和市人民政府决定评估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为该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评估机关,负责具体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同一规范性文件有两个以上机关负责实施的,主要负责部门为评估机关。

  评估机关可以独自完成评估工作,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有关专业机构完成。

  第七条市法制局负责制订年度规范性文件评估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年度规范性文件评估计划应当包括:应评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评估机关名称、上报评估报告的时限(时间)。

  规范性文件评估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

  第八条评估规范性文件应当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方案应当包括评估小组成员、评估步骤、评估方法、组织保障、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评估规范性文件应当综合采用查阅文献、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召开座谈会或论证会等方式开展工作。座谈会、论证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专业人士参加。

  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对调查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给予协助。

  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参与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评估规范性文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判:

  (一)总体绩效。规范性文件施行预期目的实现程度;所规定的制度措施贯彻执行情况,是否能有效解决具体问题;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公众的评价和反映。

  (二)合法性。制定依据是否仍然有效;所设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

  (三)合理性。制度措施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和以人为本的原则;是否必要、合理,是否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是否相当。

  (四)协调性。规定的制度措施与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协调、衔接,内容上是否存在交叉、冲突。

  (五)可操作性。各项制度措施表述是否准确明了、具体可行、易于操作;有关程序规定是否清晰简便、高效便民。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有效、内容合法、措施适当,仍能有效规范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予以保留,继续适用。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有效、主要内容合法、主要措施适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政策不相符合的;

  (二)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三)部分内容的操作性需要予以完善和细化的;

  (四)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之间不协调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失效;

  (二)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的政策规定已经不符的;

  (三)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规定的任务已经完成的;

  (五)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六)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

  第十五条撰写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工作方案;

  (二)评估工作组织实施过程情况的内容;

  (三)完成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况的内容;

  (四)完善制度、改进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内容;

  (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该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适用、修改或废止的评估结论及理由、依据的内容。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作为市人民政府完善公共政策的重要依据,评估机关对评估报告内容及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评估报告由评估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要求的格式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法制局。同一规范性文件有两个以上负责实施机关的,应送其他负责实施的机关会签。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认为规范性文件可以继续适用的,目录由市法制局汇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评估报告认为规范性文件应予修改的,评估机关应在评估报告上报之日起30日内,将该规范性文件修改稿及其起草说明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按规范性文件修改程序办理。规范性文件修改稿中应当体现第十五条第(四)项内容。

  第十九条评估报告认为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的,市法制局对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理由进行审核并将目录汇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告废止。

  第二十条市法制局应当对年度规范性文件评估计划执行和评估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评估机关评估报告的撰写和规范性文件修改稿的起草进行指导。

  第二十一条市法制局应当对年度规范性文件评估计划执行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项报告,经批准对年度规范性文件评估计划执行情况予以通报。

  评估机关未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21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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